电气设备仪表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1.3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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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未做接地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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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非3C认证产品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2.2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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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灯罩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2.10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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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开关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2.11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应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应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应适配。 |
推荐 |
电气插座面板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2.11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应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应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应适配。 |
推荐 |
配电箱(柜)的基础框架未接地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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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箱门未与箱体未跨接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
推荐 |
配电箱(柜)箱门与箱体的跨接线使用不正确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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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内电气线路敷设混乱,存在铰接现象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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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同一螺丝接入电气线路截面积不同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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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一个端子上连接电线多于2根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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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内端子、螺丝的防松垫圈不全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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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未分别设置N线和PE线汇流排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宜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汇流排,汇流排上同一端子不应连接不同回路的N或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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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内开关存在卡阻现象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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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的基础未高出地坪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3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岀地坪不小于20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2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水管接头的下方。 |
强制 |
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处于低洼处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4 室外安装的落地式配电(控制)柜、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
推荐 |
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底座周围未采取封闭措施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4 室外安装的落地式配电(控制)柜、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
推荐 |
配电箱(柜)设置在水管正下方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5 柜、台、箱、盘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设置在水管的正下方。 |
推荐 |
配电箱(柜)未牢固安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5 柜、台、箱、盘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设置在水管的正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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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闭锁装置损坏或失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6闭锁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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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无分路开关使用标识或回路编号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6柜、台、箱、盘上的标识器件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应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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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端子排未牢固安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7端子排应安装牢固,端子应有序号,强电、弱电端子应隔离布置,端子规格应与导线截面积大小适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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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强电和弱点端子未隔离布置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7端子排应安装牢固,端子应有序号,强电、弱电端子应隔离布置,端子规格应与导线截面积大小适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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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端子规格与导线明显不适配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7端子排应安装牢固,端子应有序号,强电、弱电端子应隔离布置,端子规格应与导线截面积大小适配。 |
推荐 |
配电箱开孔与导管管径不一致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10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应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应完整 |
推荐 |
暗装配电箱箱盖高出墙面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10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应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应完整 |
推荐 |
暗装配电箱箱盖低于墙面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10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应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应完整 |
推荐 |
配电箱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10箱(盘)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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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外壳未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5除本规范第7. 2.4条的规定外,交流电气设备的外露可 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性接地。 |
强制 |
电动机轴承锈蚀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6.2.3轴承应无锈斑,注油(脂)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正确,转子平衡块应紧固、平衡螺丝锁紧,风扇叶片应无裂纹; |
推荐 |
电动机风扇叶片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6.2.3轴承应无锈斑,注油(脂)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正确,转子平衡块应紧固、平衡螺丝锁紧,风扇叶片应无裂纹; |
推荐 |
非镀锌电线桥架连接处未做跨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1电缆桥架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金属电缆桥架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2非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3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
强制 |
镀锌电缆桥架连接板连接螺栓少于4个时,未跨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1电缆桥架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金属电缆桥架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2非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3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
强制 |
电线桥架穿越墙壁、楼板和不同防火分区时未做防火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1.2.3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应有防火隔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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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电线桥架2米范围内未设置支架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1.2.3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宜为1.5m~3.0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应大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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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导管之间未紧密连接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机械连接的金属导管,管与管、管与盒(箱)体的连接配件应选用配套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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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电线导管敞口垂直向上无防水弯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5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导管,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 500mm的承重墙体内剔槽埋设。2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3敷设于室外的导管管口不应敞口垂直向上,导管管口应 在盒、箱内或导管端部设置防水弯。4严禁将柔性导管直埋于墙体内或楼(地)面内。 |
强制 |
明配电线导管敷设混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明配的电气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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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配电线导管与暗装接线盒或配电箱接线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6明配管采用的接线或过渡盒(箱)应选用明装盒(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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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电线导管(软管)长度过长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8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时,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宜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宜大于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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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存在绝缘破损等缺陷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1.2 电缆敷设不得存在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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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沟出入电缆位置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2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
推荐 |
电缆穿越墙壁时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2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
推荐 |
电缆进入配电柜、配电箱管口处未密封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2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
推荐 |
电缆进入配电箱(柜)管口处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2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
推荐 |
不同类别电线穿于同一电线导管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1.2 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线路的绝缘导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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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接头设置在导管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1.3 绝缘导线接头应设置在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不得设置在导管和槽盒内,盒(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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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绝缘导线明露敷设,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1 除塑料护套线外,绝缘导线应采取导管或槽盒保护,不可外露明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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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线盒、接线箱盖板(盒盖)缺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3 与槽盒连接的接线盒(箱)应选用明装盒(箱);配线工程完成后,盒(箱)盖板应齐全、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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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电线盒槽内同时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同一槽盒内不宜同时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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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盒槽内电线未绑扎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绝缘导线在槽盒内应留有一定余量,并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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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盒槽盖板缺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敷线完成后,槽盒盖板应复位,盖板应齐全、平整、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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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在顶棚、墙壁或保温层内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电气线路穿墙时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气线路穿门敷设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线与管道紧贴敷设时未穿管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线在容易受到机械伤害处敷设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线沿地面敷设穿管不到位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线沿地面敷设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气线路穿窗户敷设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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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水平敷设高度低于2.5米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3 塑料护套线在室内沿建筑物表面水平敷设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1.8m以下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气线路垂直敷设1.8米以下部分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3 塑料护套线在室内沿建筑物表面水平敷设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1.8m以下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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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套线的电线护套层未完全进入插头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2.2 塑料护套线进入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其护套层应进入盒(箱)或设备、器具内,护套层与盒(箱)入口处应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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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套线的电线护套层未完全进入用电设备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2.2 塑料护套线进入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其护套层应进入盒(箱)或设备、器具内,护套层与盒(箱)入口处应密封。 |
推荐 |
护套线的电线护套层未完全进入配电箱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2.2 塑料护套线进入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其护套层应进入盒(箱)或设备、器具内,护套层与盒(箱)入口处应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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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未固定牢固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1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
强制 |
灯具使用可燃材料固定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1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
强制 |
灯具电源承受拉力等应力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2质量大于0.5 kg的软线吊灯,灯具的电源线不应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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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未紧贴在装饰面上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3 吸顶或墙面上安装的灯具,其固定用的螺栓或螺钉不应少于2个,灯具应紧贴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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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灯具或槽灯的导线未使用柔性导管(软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4 由接线盒引至嵌入式灯具或槽灯的绝缘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绝缘导线应采用柔性导管保护,不得裸露,且不应在灯槽内明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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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距离地面高度不足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6 除采用安全电压以外,当设计无要求时,敞开式灯具的灯头对地面距离应大于2.5m。 |
推荐 |
灯具存在破损现象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2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不应有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
推荐 |
灯具灯罩缺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2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不应有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
推荐 |
灯具灯座的绝缘外壳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2灯座的绝缘外壳不应破损和漏电;带有开关的灯座,开关手柄应无裸露的金属部分。 |
推荐 |
灯具与可燃物距离过近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3 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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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母线上方安装灯具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4 高低压配电设备、裸母线及电梯曳引机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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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电源线贴近在灯具表面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9.1.5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2 电源线应经接线柱连接,不应使电源线靠近灯具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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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座相线敷设错误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1.3 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
强制 |
吊扇距离地面距离过低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1.6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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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插座未安装牢固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2.1 暗装的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盒内干净整洁,无锈蚀,绝缘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面板应紧贴饰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无碎裂、划伤,装饰帽(板)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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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开关盒碎裂、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2.1 暗装的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盒内干净整洁,无锈蚀,绝缘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面板应紧贴饰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无碎裂、划伤,装饰帽(板)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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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插座盖板缺失或未安装牢固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2.2地面插座应紧贴饰面,盖板应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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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无足够操作空间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5.1.1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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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被遮挡,无法正常打开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5.1.1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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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周围存放危险化学品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5.1.1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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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内保护接地线使用缠绕方式连接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5.1.2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联结或其他可靠方法联结,严禁缠绕或挂钩。 |
推荐 |
插头的接地线被擅自拆除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5.1.3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
推荐 |
擅自改变用电设备原有电气线路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5.2.1 不得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
推荐 |
绿黄双色线(PE线)直接作为相线使用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5.1.2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
推荐 |
配电箱(柜)内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6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推荐 |
电气设备带电部分裸露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6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推荐 |
电气设备外壳缺失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4.1电气设备应设计有一个坚固、连续、封闭的外壳或罩壳,以将带电零件、机械结构部分包封起来,防止异物进入和人体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和运动部件。 |
推荐 |
电动机外壳缺失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4.1电气设备应设计有一个坚固、连续、封闭的外壳或罩壳,以将带电零件、机械结构部分包封起来,防止异物进入和人体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和运动部件。 |
推荐 |
防爆风机无防护罩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4.1电气设备应设计有一个坚固、连续、封闭的外壳或罩壳,以将带电零件、机械结构部分包封起来,防止异物进入和人体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和运动部件。 |
推荐 |
使用单层绝缘电线进行电气敷设,未使用护套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2.6民用建筑内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采用裸露带电导体布线;2除塑料护套电线外,其他电线不应采用直敷布线方式 |
强制 |
一个电源插头接入多根电源线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5.4.4电气连接的连接形式,插头和连接器、内部布线槽、电源线和接地芯线的颜色等连接要素设计应:b)电源线不应低于普通橡胶护层或聚氯乙烯护层软线,电源插销不应连接多于一根的软线。 |
推荐 |
电线布线槽导线管孔有棱角,存在磨损电线风险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5.4.4电气连接的连接形式,插头和连接器、内部布线槽、电源线和接地芯线的颜色等连接要素设计应:d)布线槽、金属件上供绝缘导线穿过的孔应光滑无棱角,应有效防止布线与运动件接触。 |
推荐 |
电气设备接地线未使用黄绿双色线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2.4.1.2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满足:b)接地装置不允许连接除绿黄双色线的接地保护线以外的其它导线。 |
推荐 |
使用塑料做电气绝缘防护,绝缘性能不足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2.3.1由于油漆、磁漆、普通纸、棉织物、金属氧化膜及类似材料极易在使用中改变(降低)其绝缘性能,因此不能单独用作直接接触防护。 |
推荐 |
N线与PE线连接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2.12中性导体不应连接到电气系统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
推荐 |
室内落地式配电箱(柜)高出地面距离不足50MM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推荐 |
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高出地面距离不足200MM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3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岀地坪不小于20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2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水管接头的下方。 |
强制 |
落地式配电箱(柜)底座未封闭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推荐 |
挂墙式配电箱箱前通道宽度小于1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5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
推荐 |
电线绝缘层(护套层)破损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
推荐 |
同一导管内导线总数超过8根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1.3穿在同一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超过8根,且为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或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 |
推荐 |
电气线路敷设产生的孔隙未进行防火封堵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1.5布线系统通过底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
推荐 |
室内电气线路水平敷设高度低于2.5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见表 |
推荐 |
室外电气线路水平敷设高度低于2.7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见表 |
推荐 |
电线导管与水管距离不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方,当有困难时,亦可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上方,其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0.3m;2)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3)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其净距不宜小于0.2m。 2 当不能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 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 |
推荐 |
电线金属导管与管道距离不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方,当有困难时,亦可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上方,其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0.3m;2)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3)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其净距不宜小于0.2m。 2 当不能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 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 |
推荐 |
电气线路桥架吊架之间距离过大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8 金属槽盒敷设的吊架或支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1 直线段宜为2m~3m或槽盒接头处;2 槽盒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3 槽盒转角处。 |
推荐 |
电气线路金属槽盒转弯处未设支架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8 金属槽盒敷设的吊架或支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1 直线段宜为2m~3m或槽盒接头处;2 槽盒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 3 槽盒转角处。 |
推荐 |
并列敷设电缆间距不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9 屋内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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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沟未设置盖板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30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 |
推荐 |
电缆穿墙处未进行防火封堵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28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
推荐 |
电气竖井电缆穿过楼层时未进行防火封堵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7.5 电气竖井电缆和绝缘线在楼层间穿钢管时,两端管口空隙应做密封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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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个开关控制多台电动机的情况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2.4.4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但当工艺需要时,一组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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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使用开启式开关(刀闸)控制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2.4.4电动机的控制电器不得采用开启式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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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等潮湿场所未使用防潮插座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8.0.6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 |
推荐 |
厨房等潮湿场所插座安装高度小于1.5米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8.0.6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 |
推荐 |
幼儿园等儿童专用活动场所插座未设置防护门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8.0.6在住宅和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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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未设置线路图 |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通用规则》(GB/T 16895.18-2010)514.5.1在合适的地方,应有符合GBT5094.1和IEC61082系列标准规定的简图、图表或表格,用以特别标明回路的类型和组成;识别相关功能的特性和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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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电缆进入口未进行防火封堵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3.0.12 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电缆进出盘、柜的底部或顶部以及电缆管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封堵应严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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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箱体腐蚀、损坏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4.0.9 盘、柜的漆层应完整,并应无损伤;固定电器的支架等应采取防锈蚀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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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电器元件未固定牢固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1电器元件质量应良好,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附件应齐全,排列应整齐,固定应牢固,密封应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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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端子锈蚀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1电器元件质量应良好,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附件应齐全,排列应整齐,固定应牢固,密封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器元件未整齐固定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1电器元件质量应良好,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附件应齐全,排列应整齐,固定应牢固,密封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器元件相邻压板距离不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1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压板应接触良好,相邻压板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切换时不应碰及相邻的压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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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的照明破损或失效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1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带有照明的盘、柜,照明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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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端子使用其它物品替代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2 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端子排应无损坏,固定应牢固,绝缘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端子排有带电体明露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2 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端子排应无损坏,固定应牢固,绝缘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端子排距离箱柜底面高度不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2 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端子应有序号,端子排应便于更换且接线方便;离底面高度宜大于350mm。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器元件、端子未设置编号和用途标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4 盘、柜的正面及背面各电器、端子排等应标明编号、名称、用途及操作位置,且字迹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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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导线和电器元件之间用缠绕方式敷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 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导线与电气元件间应采用螺栓连接、插接、焊接或压接等,且均应牢固可靠。 |
推荐 |
配电箱(柜)导线有接头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盘、柜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芯线应无损伤。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气线路未整齐敷设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气线路带电部分裸露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不同截面的电线接入同一个端子上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中;螺栓连接端子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
推荐 |
配电箱(柜)螺栓连接两根电气线路时,中间未设置加平垫片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中;螺栓连接端子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
推荐 |
配电箱(柜)箱体和箱门之间的电线无防护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3 导线用于连接门上的电器、控制台板等可动部位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线束应有外套塑料缠绕管保护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气线路承受机械应力(如悬挂物品)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6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4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子承受额外应力; |
强制 |
配电箱(柜)端子承受机械应力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6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4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子承受额外应力; |
强制 |
配电箱(柜)电气线路芯线带电导体明露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4 引入盘、柜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盘、柜内的电缆芯线接线应牢固、排列整齐,并应留有适当裕度;备用芯线应引至盘、柜顶部或线槽末端,并应标明备用标识,芯线导体不得外露。 |
推荐 |
配电箱(柜)有电器的箱门与箱体的跨接线未可靠连接,有松动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7.0.5 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采用截面不小于4平方毫米且端部压接有终端附件的多股软铜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
推荐 |
配电箱(柜)内堆放杂物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 17 部 分 : 电气照明装置施 工质 量 检 验》(DL / T 516 1. 17 一 2002)3.0.2照明配电箱(板)内部干净、无杂物 |
推荐 |
配电箱(柜)内积尘未及时清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 17 部 分 : 电气照明装置施 工质 量 检 验》(DL / T 516 1. 17 一 2002)3.0.2照明配电箱(板)内部干净、无杂物 |
推荐 |
接地装置未进行镀锌处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1.4接地装置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均应热镀锌,水平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圆钢和扁钢,垂直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角钢、钢管或圆钢。 |
推荐 |
使用铝导体作为接地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8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 接导体。 |
强制 |
明敷接地线未涂装黄绿色标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2.7明敷接地线,在导体的全长度或区间段及每个连接部位附近的表面,应涂以15mm~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标识。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识。 |
推荐 |
接地线紧贴墙面敷设,未保持距离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2.6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mm~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10mm~15mm。 |
推荐 |
接地线距离地面距离不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2.6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mm~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10mm~15mm。 |
推荐 |
配电箱(柜)箱门和箱体串联接地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12.8 电气装置应设专用接地螺栓,防松装置应齐全,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
推荐 |
电气装置接地线串联连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8.6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 |
强制 |
接地线与接地极未采用焊接方式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3.1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接地线与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
推荐 |
防爆电气电线未穿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1.2选用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导管内。 |
强制 |
防爆电气电线导管穿墙孔洞未封堵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1.9危险和非危险场所之间墙壁上穿过电缆和导管的开孔应充分密封,如用砂密封或用砂浆密封。 |
强制 |
防爆电气电线有接头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1.10在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 |
强制 |
防爆电缆穿过楼板的孔洞未封堵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2.4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有的隔墙、楼板、地坪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严密堵塞。 |
强制 |
防爆电线未使用镀锌钢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配线导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
强制 |
防爆电线导管与导管之间未采取螺纹连接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2导管与导管、导管与导管附件及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必须用螺纹连接,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应满足相应的防爆型式要求。 |
强制 |
防爆电线导管未与盒槽紧密连接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2导管与导管、导管与导管附件及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必须用螺纹连接,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应满足相应的防爆型式要求。 |
强制 |
防爆电线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不规范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2导管与导管、导管与导管附件及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必须用螺纹连接,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应满足相应的防爆型式要求。 |
强制 |
防爆电气导管与开关连接困难时未使用防爆软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0导管系统中下列各处应设置与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相当的防爆挠性连接软管:电动机的进线口;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有困难处。 |
强制 |
防爆电动机进线口处未使用防爆软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0导管系统中下列各处应设置与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相当的防爆挠性连接软管:电动机的进线口;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有困难处。 |
强制 |
防爆软管破损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1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 |
强制 |
防爆电气金属导管未接地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4.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
强制 |
使用暖气系统作为接地线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4.3在爆炸气体危险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无铭牌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2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应正确、清晰。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出现裂缝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3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
强制 |
防爆电线与密封件不匹配,达不到密封要求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10 电缆外护套外径与密封圈内径的配合应适宜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密封圈不应有老化现象。 |
强制 |
防爆灯具防护罩缺失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11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列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b)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c)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
强制 |
防爆电气外壳固定螺栓缺失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6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
强制 |
防爆电气外壳螺丝缺失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6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
强制 |
防爆电气闲置线孔未使用堵塞元件封堵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7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
强制 |
防爆电气开关手柄被拆除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10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
强制 |
防爆电气接线装置外壳破损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10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
强制 |
防爆电气电线导管与开关未紧密连接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附件:钢管之间、钢管与设备之间须用螺纹连接;1区和2区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小于5扣,且应有锁紧螺母;爆炸性粉尘环境21区和22区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小于5扣 |
推荐 |
防爆电气导管螺纹啮合扣数不足5扣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附件:钢管之间、钢管与设备之间须用螺纹连接;1区和2区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小于5扣,且应有锁紧螺母;爆炸性粉尘环境21区和22区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小于5扣 |
推荐 |
配电箱(柜)未设置警示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4.2.3 警告标志2-7 |
强制 |
电线导管未接入配电箱内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2.5 钢导管与盒(箱)或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3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直接连接时,宜将导管配入到设备的接线盒内。 4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间接连接时,宜经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管过渡,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管与钢导管端部和设备接线盒的连接固定均应可靠,且有密闭措施。 5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间接连接的管口距地面或楼面的高度宜大于200mm。 |
推荐 |
电线金属导管与软管未有效连接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2.5 钢导管与盒(箱)或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3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直接连接时,宜将导管配入到设备的接线盒内。 4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间接连接时,宜经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管过渡,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管与钢导管端部和设备接线盒的连接固定均应可靠,且有密闭措施。 5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间接连接的管口距地面或楼面的高度宜大于200mm。 |
推荐 |
电线导管之间未有效、紧密连接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4.2 导管管口应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承插配件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应涂专用胶合剂,接口处牢固密封。 |
推荐 |
电线盒槽盖板未封闭严密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5.4 线槽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线槽的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连接或固定用的螺钉或其他紧固件,均应由内向外穿越,螺母在外侧。线槽的分支接口或与箱柜接口的连接端应设置在便于人员操作的位置。 |
推荐 |
电线盒槽接口处不平直、严密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5.4 线槽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线槽的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连接或固定用的螺钉或其他紧固件,均应由内向外穿越,螺母在外侧。线槽的分支接口或与箱柜接口的连接端应设置在便于人员操作的位置。 |
推荐 |
配电箱相线颜色不正确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5.1.1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各类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地线(PE)应为绿、黄相间色。 2 中性线(N)应为淡蓝色。 3 相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L1应为黄色; 2)L2应为绿色; 3)L3应为红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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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直接使用单层绝缘电线进行线路敷设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5.5.3 室外受阳光直射的场所,不宜直接敷设塑料护套线。 |
推荐 |
护套线进入电气设备的入口处未密封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5.5.7 塑料护套线进入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其护套层应进入盒(箱)或设备、器具内,护套层与盒(箱)入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
推荐 |
护套线护套未进入用电设备、器具内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5.5.7 塑料护套线进入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其护套层应进入盒(箱)或设备、器具内,护套层与盒(箱)入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
推荐 |
插头未完全插入插座 |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7465.1-2009)10.1 器具耦合器应设计成当器具输入插座与连接器部分或全部结合时,器具输入插座的带电部件不能接触。连接器应设计成,当它按正常使用时那样正确的装配和接线后,带电部分、接地触头、以及与带电部件和接地触头连接的部件都应接触不到。 |
强制 |
未使用插头,直接将电线接入插座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5.5电源插座及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源插座接线应正确;2同一场所的三相电源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3保护接地导体(PE)在电源插座之间不应串联连接;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得利用电源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5暗装的电源插座面板或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或装饰面, 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
强制 |
配电室通向建筑物内的门不是甲级防火门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入口。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岀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岀口。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岀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
强制 |
配电箱(柜)不同回路PE线接入统一个PE端子上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暗装插座面板未紧贴墙面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5.5电源插座及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源插座接线应正确;2同一场所的三相电源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3保护接地导体(PE)在电源插座之间不应串联连接;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得利用电源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5暗装的电源插座面板或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或装饰面, 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
强制 |
配电箱(柜)的箱体未接地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
推荐 |
配电箱内电气线路连接松脱,不紧密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推荐 |
配电箱内电气线路存在断股现象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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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与基础型钢连接时未使用镀锌螺栓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3 柜、台、箱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间应用镀锌螺栓连接,且防松零件应齐全;当设计有防火要求时,柜、台、箱的进出口应做防火封堵,并应封堵严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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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潮电气设备接线出入口未密封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6.2.1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螺栓及防松零件齐全,不松动。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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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内部存有杂物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6.2.3电动机内部应清洁、无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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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外壳未接地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7.1.6 发电机本体和机械部分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分别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有标识。 |
推荐 |
电线导管与配电箱(柜)连接不紧密,不配套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机械连接的金属导管,管与管、管与盒(箱)体的连接配件应选用配套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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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配电箱(柜)的导管管口高出距离不足50-80MM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4 进入配电(控制)柜、台、箱内的导管管口,当箱底无封板时,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mm~8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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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电线导管管口未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5导管的管口在穿入绝缘导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 |
推荐 |
柔性电线导管(软管)固定点间距大于1米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8明配的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固定点间距应均匀,不应大于1m,管卡与设备、器具、弯头中点、管端等边缘的距离应小于0.3m。 |
推荐 |
电工未持证上岗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9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强制 |
电线导管敷设在热水管、蒸气管的上面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9导管与热水管、蒸气管平行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气管的下面 |
推荐 |
电缆出入电气竖井的孔隙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2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
推荐 |
直埋电缆未有效规范回填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3 直埋电缆的上、下应有细沙或软土,回填土应无石块、砖头等尖锐硬物。 |
推荐 |
电线盒槽内电线绑扎点距离大于1.5米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绝缘导线在槽盒内应留有一定余量,并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1.5m |
推荐 |
电线沿钢索配线时,未采用镀锌钢索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6.1.1 钢索配线应采用镀锌钢索,不应采用含油芯的钢索。 |
推荐 |
电线沿钢索配线时,钢索吊架距离大于12米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6.2.1 钢索中间吊架间距不应大于12m |
推荐 |
电线带电线芯裸露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7.2.3与导线连接后不应明露线芯 |
推荐 |
配电柜上方安装灯具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4 高低压配电设备、裸母线及电梯曳引机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
推荐 |
涉水场所灯具的电线未使用塑料导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9.1.10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引入灯具的电源采用导管保护时,应采用塑料导管; |
推荐 |
壁扇防护罩缺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17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靠 |
推荐 |
插拔插头时,人体容易接触导电部位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5.1.3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
推荐 |
插拔插头时,直接拔拽电源线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5.1.3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
推荐 |
移动电气设备电线有接头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5.2.2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为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
推荐 |
电气设备接地端子未使用螺纹紧固件连接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2.4.1.2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满足:a)接地端子必须用螺纹紧固件连接,接地端子附近壳体处应清晰、永久的标志保护接地符号,接地符号不能设置在可拆卸的零件上。 |
推荐 |
漏电保护器设置在电源出线端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1.12当仅用一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设备的电源进线端。 |
推荐 |
存在严重腐蚀场所,使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7 对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
推荐 |
起重机滑触线或软电缆的电源线未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2 滑触线或软电缆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
推荐 |
起重机裸滑触线距离地面小于3.5米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11 裸滑触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3.5m |
推荐 |
起重机滑触线未安装信号灯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12 固定式裸滑触线应装设灯光信号,安全滑触线宜装设灯光信号,灯光信号应装设在便于观察的地点或滑触线两端。 |
推荐 |
起重机滑触线上连接无关电气设备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13 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
强制 |
起重机轨道断开处未进行电气跨接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16 起重机轨道的伸缩缝或断开处应采用足够截面的跨接线连接,并应形成可靠通路。 |
推荐 |
露天安装的起重机轨道接地点少于2处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16安装在露天的起重机,其轨道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其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
推荐 |
电梯机房的进线端未安装隔离电器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3.2 每台电梯或自动扶梯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电梯机房的每路电源进线均应装设隔离电器,并应装设在电梯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
推荐 |
电梯井道内电气线路导管、盒槽不是阻燃的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3.6 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得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梯的专用线路外,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在电梯井道内的明敷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明敷线路的穿线管、槽应是阻燃的。 |
推荐 |
电焊机未设置单独的开关控制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4.0.1 每台电焊机的电源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手动弧焊变压器或弧焊整流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 |
推荐 |
电镀车间电气设备未采用防腐型或防腐措施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5.0.13 电镀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腐型,其线路及金属支架等应采取防腐措施。 |
推荐 |
铅酸蓄电池与充电用整流设备安装在同一房间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2 除固定型阀控式密闭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外,铅酸蓄电池与其充电用整流设备不宜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
推荐 |
酸性电池和碱性电池在同一房间充电存放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3 酸性蓄电池与碱性蓄电池应在不同房间内充电及存放。 |
推荐 |
蓄电池车充电时,多台车辆使用一个充电回路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4 蓄电池车充电时,每辆车宜采用单独充电回路,并应能分别调节。 |
推荐 |
充电间整流设备无直流电压表和电流表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7 整流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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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充电间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8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保护管敷设或铜芯塑料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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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充电间未采取通风措施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8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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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照明设备不是增安型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8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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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安装电气开关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8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
推荐 |
移动使用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8.0.2 移动式日用电器的供电回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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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座无接地插孔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8.0.6需要连接带接地线的日用电器的插座必须带接地孔。 |
推荐 |
电气开关或控制设备无使用标签(标识) |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通用规则》(GB/T 16895.18-2010)514.1除非存在不能混淆外,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都应用标签或其他合适的标识方法标示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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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后挡板的电气设备直接安装在建筑物表面 |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通用规则》(GB/T 16895.18-2010)515.1没有后挡板的设备不应安装在建筑物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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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设备、构件连接不牢固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4.0.3 盘、柜间及盘、柜上的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控制、保护盘、柜和自动装置盘等与基础型钢不宜焊接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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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与基础型钢使用焊接固定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4.0.3 盘、柜间及盘、柜上的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控制、保护盘、柜和自动装置盘等与基础型钢不宜焊接固定。 |
推荐 |
配电箱(柜)端子排破损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2 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端子排应无损坏,固定应牢固,绝缘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基础型钢接地点不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7.0.1 盘、柜基础型钢应有明显且不少于两点的可靠接地。 |
推荐 |
使用电线金属软管做接地线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1.8 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线。 |
强制 |
电线金属软管无自固接头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1.9金属软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金属软管段应与钢管段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
推荐 |
使用管道或金属构件接地时,接地线未可靠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3.7 利用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为接地线时,连接处应保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
推荐 |
接地线螺栓未镀锌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3.2 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热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 |
推荐 |
防爆场所使用单层绝缘电线布线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1.5无护套的单芯电线,除非它们安装在配电盘、外壳或导管系统内,不应用作导电配线。 |
强制 |
防爆电线导管螺纹处缠麻或绝缘胶带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3钢管连接螺纹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电力复合脂或导电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
强制 |
防爆电线导管与开关连接处未密封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3为满足外壳防护等级要求,导管和外壳间应有密封措施,导管和导线间也应有密封措施。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接地线未使用铜芯截面积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多股软绞线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4.2爆炸危险场所除2区内照明灯具以外所有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接地线;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芯截面积不小于4平方毫米。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模糊不清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2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应正确、清晰。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松动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4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锈蚀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4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 |
强制 |
防爆灯具或灯具防护罩破损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11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超过产品规定值,检查灯具的光源功率和型号是否与灯具标志相符,灯具安装位置是否与说明规定相符。 |
强制 |
落地式配电箱(柜)进线导管管口未高出配电箱地面50-80MM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1.4 进入落地式配电箱(柜)底部的导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柜)底面50mm~80mm。 |
推荐 |
室外电线软导管未做成滴水弧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1.13 室外导管管口不应敞口垂直向上,导管端部应设有防水弯,并应经防水的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管弯成滴水弧状后再引入设备的接线盒。 |
推荐 |
电线金属导管存在折扁或裂缝现象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2.3 钢导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壁光滑无铁屑和棱刺,加工的切口端面应平整、管口无毛刺。 |
推荐 |
电线导管螺纹连接时,螺纹未外露2-3扣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2.4 钢导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的1/2;连接后,其螺纹宜外露2扣~3扣。螺纹表面应光滑,无明显缺损现象。螺纹连接不应采用倒扣连接,连接困难时应加装盒(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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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金属导管未整齐敷设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2.7 明配的钢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4.2.7的规定;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和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150mm~500mm。 |
推荐 |
电线金属软管作为接地的接续导体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3.3 金属软管不应退绞、松散、有中间接头;不应埋入地下、混凝土内和墙体内;可敷设在干燥场所,其长度不宜大于2m;金属软管应接地良好,并不得作为接地的接续导体。 |
推荐 |
电线金属软管松脱、脱落、退绞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3.3 金属软管不应退绞、松散、有中间接头;不应埋入地下、混凝土内和墙体内;可敷设在干燥场所,其长度不宜大于2m;金属软管应接地良好,并不得作为接地的接续导体。 |
推荐 |
护套线绝缘层破损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5.5.6 塑料护套线不论侧弯或平弯,其弯曲处护套和芯线绝缘层均应完整无损伤。 |
推荐 |
电气设备正上方设置水管道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2.0.3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 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2地面或门槛应高岀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 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 15m;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4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
强制 |
应急发电机组未处于自动启动状态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1.7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 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
强制 |
配电室安全出口数量不足2个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入口。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 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岀 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岀口。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岀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
强制 |
配电室电气装置后面通道出口数量不足2个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入口。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岀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岀口。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岀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
强制 |
配电室高压室之间的门不能双向开启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入口。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岀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岀口。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岀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
强制 |
配电室电缆沟未设置排水措施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
强制 |
建筑内配电室使用油浸变压器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2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 2.1条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2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
强制 |
柴油发电机房安全出口数量不足2个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4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2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3.2.5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 |
强制 |
蓄电池室未设置防爆灯具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4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2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3.2.5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 |
强制 |
照明灯具未设置漏电保护器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4. 5.4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 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
强制 |
漏电保护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大于30mA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4. 6. 5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30mA。 |
强制 |
餐饮企业厨房用电设备未设置漏电保护器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4.6.10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 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 门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电器;2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
强制 |
不同电压等级电线敷设在同一导管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1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 布线;2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3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 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
强制 |
不同电压等级电线敷设在同一桥架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1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 布线;2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3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 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
强制 |
电力电线和智能化电线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1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 布线;2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3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 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
强制 |
吊顶内电线未穿金属管保护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1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 布线;2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3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
强制 |
电线导管内电线总截面积超过导管截面积的40%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2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
强制 |
电缆盒槽电线总截面积超过盒槽截面积的50%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2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
强制 |
潮湿场所未使用镀锌金属导管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2.2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 2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 0mm; |
强制 |
电线导管穿越设备基础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2.4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穿过设备基础;2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 |
强制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未使用金属导管保护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
强制 |
使用危险化学品金属管道作为接地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8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极 |
强制 |
PE线连接松动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9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测试以外,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确保自身可靠连接; |
强制 |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管道未静电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 12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 |
强制 |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金属容器未静电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 12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 |
强制 |
易燃易爆环境金属风管未静电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 12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 |
强制 |
配电箱(柜)电气闭锁开关缺失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1配电箱(柜)的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
强制 |
配电室配电柜PE线与接地干线未使用螺栓连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 2变电所低压配电柜的保护接地导体与接地干线应采用螺栓连接,防松零件应齐全。 |
强制 |
室外配电箱(柜)底座未封闭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3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岀地坪不小于20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2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水管接头的下方。 |
强制 |
配电箱(柜)设置在水管接头下方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3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岀地坪不小于20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2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水管接头的下方。 |
强制 |
配电箱N线端子板与金属电器安装板未做绝缘隔离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配电箱(柜)PE端子板未与金属电器安装板进行电器连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配电箱(柜)PE线未连接至PE端子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配电箱(柜)不同回路N线连接同一端子上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落地配电箱(柜)未牢固安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5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且锁紧零件齐全。落地安装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基础上或支座上。 |
强制 |
落地配电箱(柜)未安装在基础或支座上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5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且锁紧零件齐全。落地安装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基础上或支座上。 |
强制 |
电源插座之间PE线串联连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5.5电源插座及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源插座接线应正确;2同一场所的三相电源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3保护接地导体(PE)在电源插座之间不应串联连接;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得利用电源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5暗装的电源插座面板或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或装饰面, 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
强制 |
电缆桥架起始端或终点端未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1电缆桥架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金属电缆桥架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2非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3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
强制 |
室外电缆桥架无防水措施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2室外的电缆桥架进入室内或配电箱(柜)时应有防雨水进入的措施,电缆槽盒底部应有泄水孔。 |
强制 |
电缆桥架电线出入口无防止电线损伤措施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6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3电缆岀入电缆桥架及配电箱(柜)应固定可靠,其岀入口应采取防止电缆损伤的措施; |
强制 |
电气元件、电气设备端子承受应力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6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4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子承受额外应力; |
强制 |
电线出入电缆槽盒处未采取防护措施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电线出入配电箱(柜)处未才防护措施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未敷设在同一金属导管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电线在盒槽内未按照回路分段绑扎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单层绝缘电线直接敷设在墙体、抹灰层、保温层或装饰面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单层绝缘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物表面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电线与电气器具采取降容连接(电气设备比电路额定电流大)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9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2 截面面积6mm2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 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3截面面积大于2. 5mm2的多股铜芯导线与设备、器具、母排的连接,除设备、器具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加装接线端子;4导线接线端子与电气器具连接不得采取降容连接。 |
强制 |
截面积大于2.5平方毫米多股铜芯电线连接时未设置接线端子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9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2 截面面积6mm2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3截面面积大于2. 5mm2的多股铜芯导线与设备、器具、母排的连接,除设备、器具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加装接线端子;4导线接线端子与电气器具连接不得采取降容连接。 |
强制 |
电线接头未设置在接线盒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9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2 截面面积6mm2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 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3截面面积大于2. 5mm2的多股铜芯导线与设备、器具、母排的连接,除设备、器具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加装接线端子;4导线接线端子与电气器具连接不得采取降容连接。 |
强制 |
电线接头未做绝缘处理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9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2 截面面积6mm2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 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3截面面积大于2. 5mm2的多股铜芯导线与设备、器具、 母排的连接,除设备、器具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加装接线端子;4导线接线端子与电气器具连接不得采取降容连接。 |
强制 |
直埋电缆未设置标示桩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 7. 10电线或电缆敷设应有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2电缆首端、末端、检修孔和分支处应设置永久性标识, 直埋电缆应设置标示桩;3电力线缆接线端在配电箱(柜)内,应按回路用途做好标识。 |
强制 |
配电箱接线端无用途标识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 7. 10电线或电缆敷设应有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2电缆首端、末端、检修孔和分支处应设置永久性标识, 直埋电缆应设置标示桩;3电力线缆接线端在配电箱(柜)内,应按回路用途做好标识。 |
强制 |
接地干线穿过墙体、基础、楼板等处时未采用金属导管保护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8.4接地干线穿过墙体、基础、楼板等处时应采用金属导管保护。 |
强制 |
接地扁钢搭接长度小于其宽度的2倍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8.5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时,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扁钢不应小于其宽度的2倍,且应至少三面施焊;2圆钢不应小于其直径的6倍,且应两面施焊;3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 且应两面施焊; |
强制 |
接地扁钢未做到三面施焊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8.5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时,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扁钢不应小于其宽度的2倍,且应至少三面施焊;2圆钢不应小于其直径的6倍,且应两面施焊;3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 且应两面施焊;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未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10. 1.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4不得带电作业的现场,停电后应在操作现场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
强制 |
配电室未建立门禁制度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10. 2.2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柴油发 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外岀入口应有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的措施;2房间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且房间内除了放置用于操作和维修的用具、设备外不得作其他储存用途;3设有通风装置的房间应保证其通风装置运行正常。 |
强制 |
配电室堆放杂物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10. 2.2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柴油发 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外岀入口应有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的措施;2房间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且房间内除了放置用于操作和维修的用具、设备外不得作其他储存用途;3设有通风装置的房间应保证其通风装置运行正常。 |
强制 |
柴油发电机房堆放杂物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10. 2.2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外岀入口应有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的措施;2房间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且房间内除了放置用于操作和维修的用具、设备外不得作其他储存用途;3设有通风装置的房间应保证其通风装置运行正常。 |
强制 |
机房堆放杂物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10. 2.2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外岀入口应有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的措施;2房间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且房间内除了放置用于操作和维修的用具、设备外不得作其他储存用途;3设有通风装置的房间应保证其通风装置运行正常。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紧固件未使用镀锌制品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3.0.7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铁制紧固件及支架应采用镀锌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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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未设置“Ex”标志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3.0.10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铭牌,并应在铭牌上标明防爆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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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未安装在金属支架上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4.1.2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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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风装置按钮未设置标志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4.1.6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醒目的特殊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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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灯具防护罩不紧固,未有效防护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4.1.7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2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应良好,不得松动;3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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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终端未使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子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1.5当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时,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子进行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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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未使用防爆接线盒分路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2.1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
强制 |
防爆电线与密封圈之前存在缝隙未封堵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2.3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电缆外护套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应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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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密封圈一个孔内接入2根以上电线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2.3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3电缆引人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3)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士1mm;4)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将电缆沿圆周均匀挤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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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与钢管之间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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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导管与防爆开关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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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与电气设备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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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与钢管附件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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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螺纹涂油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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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螺纹连接处未设置锁紧螺母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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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螺纹连接处外露螺丝丝扣过长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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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软管弯曲半径过大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7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2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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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多余接线孔内有弹性密封圈时,未使用钢制封堵件封堵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8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 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封堵件,钢质封堵件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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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灯灯罩未设置金属网保护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6.2.4移动式和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采用金属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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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滑触线下方堆放可燃物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6.3.4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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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非带电裸露金属部位未接地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1.1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
强制 |
爆炸危险环境接地干线接地点少于2处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1.4在爆炸危险环境中接地千线宜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
推荐 |
爆炸危险环境接地螺栓未设置防松垫圈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1.9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
推荐 |
爆炸危险环境设备静电接地串联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1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联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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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安装金属管道净距离小于10厘米时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1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
推荐 |
交叉金属管道净距离小于10厘米时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1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
推荐 |
易燃物质储罐接地点少于2处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1容量为50m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
推荐 |
易燃物质储罐接地线未进行对称接地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1容量为50m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
推荐 |
管道进入爆炸危险环境入口处未接地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2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必须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
强制 |
电缆桥架盖板缺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敷线完成后,槽盒盖板应复位,盖板应齐全、平整、牢固。 |
推荐 |
使用淘汰移动接线板(万能插座) |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GB2099.3-2015)9.1 在满足标准要求情况下,允许将GB1002标准中2P插座插孔与2P+E插座插孔排列组合,但2P插座的插孔与2P+E插座得插孔不能相互重合或共用。 |
强制 |
使用淘汰插座(固定插座) |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GB2099.3-2015)9.1 在满足标准要求情况下,允许将GB1002标准中2P插座插孔与2P+E插座插孔排列组合,但2P插座的插孔与2P+E插座得插孔不能相互重合或共用。 |
强制 |
使用淘汰型电气开关(DZ10型号)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强制 |
配电箱制作材料强度不足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2 材料和部件的强度:6.2.1一般要求:电控设备应由能够承受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产生的机械应力、电气应力、热应力和环境压力的材料构成。 |
推荐 |
配电箱箱门开启角度小于90度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2 材料和部件的强度:6.2.1一般要求:柜(台)体的门应能在不小于90。的角度内灵活启闭。 |
推荐 |
配电箱箱体未进行防腐处理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2.2 防腐蚀考虑在正常使用条件(见5.1),为确保防腐蚀,电控设备应采用合适的材料或在裸露的表面涂上防护层。所有黑色金属件均应有可靠的防护层。应按7.3.1 进行耐腐蚀性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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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接线端子未设置绝缘罩(隔弧板)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5.1.1.2由绝缘材料提供基本绝缘:危险带电部分应用绝缘完全覆盖,绝缘只有被破坏后或使用工具后才能去掉。 |
推荐 |
空气开关未设置在配电箱内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5.1.1.3挡板或外壳:用空气绝缘的带电部分应安置在至少提供IPXXB防护等级的外壳内或挡板的后面。 |
推荐 |
配电箱未设置二次护板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5.1.1.3挡板或外壳:用空气绝缘的带电部分应安置在至少提供IPXXB防护等级的外壳内或挡板的后面。 |
推荐 |
配电箱内使用箱体作为保护导体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5.1.2.1.3防止为电控设备供电的外部电路故障引起的后果所提供的保护导体的要求:结构部件不应用作 PEN 导体,但铜或铝制安装轨道可用做PEN导体。 |
推荐 |
防爆电线未使用防爆软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0导管系统中下列各处应设置与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相当的防爆挠性连接软管:电动机的进线口;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有困难处。 |
强制 |
电缆桥架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敷线完成后,槽盒盖板应复位,盖板应齐全、平整、牢固。 |
推荐 |
移动接线板设置在水管下方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2.0.3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 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2地面或门槛应高岀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 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 15m;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4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
强制 |
防爆配电箱箱体锈蚀、破损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3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
强制 |
停用电气设备未挂停用牌标识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6 用电产品的维修: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推荐 |
电气设备插头破损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6 用电产品的维修: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推荐 |
防爆电线穿管未使用钢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配线导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
强制 |
护套线直接敷设在抹灰层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防爆挠性软管不符合要求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2.4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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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3C认证移动接线板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2.2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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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接线板破损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6 用电产品的维修: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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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等电气装置未设置铭牌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4用电产品的制造:用电产品应提供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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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接线板线路承受设备拉力或应力 |
《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24612.1-2009)10.2.1 操作:便携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方式不应引起设备的损坏。连接电气设备的软线不得用于提升或降落电气设备。用夹子固定或悬挂软线时,不得损伤其外皮或绝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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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接线板破损或零件缺失 |
《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24612.1-2009)10.2.3.1 检查频率:每班使用之前,应目测检查便携式电线插接式设备。看是否存在外部缺陷(比如零件松动、附件损坏或缺失)及可能的内部损坏迹象(比如电线外皮受到挤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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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结合处的衬垫损坏 |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T3836.1-2021)6.5衬垫保持:如果外壳的防护等级取决于外壳接合处的衬垫,而且在安装或维护时要打开接合处,衬垫应粘附或固定到配合面之一上,以防丢失、损坏或错误安装,衬垫材料本身不应粘附到其他接合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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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灯具未设置保护网 |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T3836.1-2021)21.1 通则:灯具中的光源应有透明保护罩,透明保护罩可附加保护网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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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 )4.4 应安装RCD的设备和场所:4.4.1末端保护: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a)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c)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f)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g)游泳池、喷水池、浴室、浴池的电气设备;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i)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j)农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k) 水产品加工用电;1) 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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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环境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 )4.4 应安装RCD的设备和场所:4.4.1末端保护: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a)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c)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f)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g)游泳池、喷水池、浴室、浴池的电气设备;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i)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j)农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k) 水产品加工用电;1) 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 |
推荐 |
户外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 )4.4 应安装RCD的设备和场所:4.4.1末端保护: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a)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c)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f)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g)游泳池、喷水池、浴室、浴池的电气设备;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i)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j)农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k) 水产品加工用电;1) 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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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的电源插座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 )4.4 应安装RCD的设备和场所:4.4.1末端保护: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a)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c)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f)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g)游泳池、喷水池、浴室、浴池的电气设备;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i)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j)农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k) 水产品加工用电;1) 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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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柜使用木支架或底座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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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箱体破损、变形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8部分: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DL∕T 5161.8-2018)4.0.2控制及保护盘柜的安装质量验收应符合表4.0.2的规定。外观检查(设备外观):无损伤、变形,油漆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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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箱门缺失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8部分: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DL∕T 5161.8-2018)4.0.2控制及保护盘柜的安装质量验收应符合表4.0.2的规定。外观检查(设备外观):无损伤、变形,油漆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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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多股软导线终端未加装附件(接线鼻子)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8部分: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DL∕T 5161.8-2018)5.0.2二次回路检查、控制电缆线及屏内光纤接续和终端连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 5.0.2 的规定。控制电缆接线:多股软导线端部处理:加终端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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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电线与发热或有尖角带电部位距离过近 |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DLT 375-2010)6.4.7导线不应贴近具有不同电位和容易发热损坏绝缘层的带电部件,或贴近、穿越带有尖角的裸露带电部件边缘。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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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母排未安装绝缘护罩 |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DLT 375-2010)6.4.9装置内的铜排或铝排应外加绝缘护套。母排和母线各部接头处应加绝缘防护罩。装置内宜无裸露带电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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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N线端子板或PE端子板有裂口或其他破损 |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DLT 375-2010)6.4.10铜排或铝排的折弯应无砸痕、裂口、毛刺 |
推荐 |
配电箱母排有裂口或其他破损 |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DLT 375-2010)6.4.10铜排或铝排的折弯应无砸痕、裂口、毛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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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头和插座不匹配 |
《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24612.1-2009)10.2.3.3 正确匹配:当将插头插入插座时,首先应检查插头与插座之间的关系,确保插头与插座的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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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PE线连接至N线端子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室内消火栓安装高度过低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8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或向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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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安装高度过高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8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或向下。 |
推荐 |
室内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错误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8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或向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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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主要通道宽度不足1.2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2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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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机组距离不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2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不宜小于0.60m;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时,不宜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且小于255kW时,不宜小于1.2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255kW时,不宜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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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架空水管道阻碍通道或遮挡电气设备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5 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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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未设置排水设施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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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压力过大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12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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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接口破损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消火栓的螺纹出水口和快速连接卡扣应无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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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接头破损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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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变径连接未采用管顶平接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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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未绑扎快速接头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0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消防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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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盘卷方式不正确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4.1.1 消火栓箱按消防水带的安置方式分为:a)挂置式(见图1),不标注代号;b)盘卷式(见图2),代号P;c)卷置式(见图3),代号J;d)托架式(见图4),代号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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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内配件不全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1消火栓箱内至少应配有室内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及电器设备等消防器材,消火栓箱型号中带“Z”还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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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未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5.1 消火栓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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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门开启角度小于160度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5.3 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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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制作材料不符合要求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3.1 箱体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薄钢板材料制造,也可使用符合5.4要求的其他材料。5.3.2 消火栓箱箱门材料应采用全钢、钢框镶玻璃、铝合金框镶玻璃或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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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内软管卷盘系统零部件未使用铜合金材料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3.5 箱内配置的消防软管卷盘的开关喷嘴、卷盘轴、弯管及水路系统零部件,应用铜合金材料制造,也可用强度和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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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与腐蚀性物品混存 |
《消防水带 》(GB6246-2011)7.4.5 水带应避免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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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被阳光暴晒 |
《消防水带 》(GB6246-2011)7.4.9 水带用毕后应洗净晾干,盘卷保存于阴凉干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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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箱体表面未进行防腐处理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2.1.2 箱体内外表面应作防腐处理。涂层应均匀一致、平整光洁。不应有流痕、气泡、剥落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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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被遮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强制 |
消防水带未放置在消火栓箱内 |
《消火栓箱》(GB/T 14561-2019)5.6.1消防水带以挂置式、盘卷式、卷置式、托架式置于消火栓箱内,不应影响其他器材的合理安置和操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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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门存在卡阻现象 |
《消火栓箱》(GB/T 14561-2019)5.5.2设置门锁的消火栓箱,除箱门安装玻璃以及能被击碎的材料外,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应保证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开启灵活、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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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未正确连接消防水带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7.1 消防水带与接口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在0.8MPa水压下不应有脱离及泄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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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消防软管出现扁瘪现象 |
《消防软管卷盘》(GB15090-2005)5.10.5软管与卷盘的连接应保证软管缠绕时,靠近连接部位的软管不扁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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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火栓被挪作其它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火栓未设置中英文标志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8.1 消火栓箱箱门正面应以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消火栓”和英文“FIRE HYDRANT”字样,文字应采用发光材料。中文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00mm,宽度不应小于8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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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转动不灵活 |
《室内消火栓》(GB3445-2018)5.8 旋转性能:按6.8规定对装配好的Z型、ZJ型及ZW型室内消火栓进行旋转性能试验时,阀体应能360°旋转,且转动应灵活,旋转阀体的最大力矩不应超过10.0N•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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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 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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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时间超过8小时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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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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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自动喷淋处于手动控制状态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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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消防电话不能正常使用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5.4消防电话总机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b) 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c) 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
强制 |
消防电话被擅自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机柜被擅自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通道被堵塞、封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火栓给水系统被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报警器被圈占遮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火栓阀门破损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6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应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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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感烟破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烟感被遮挡,无法发挥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报警器破损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19880-2005)3.3.1 正常监视状态,报警按钮的正常监视状态可通过其前面板外观清晰识别,启动零件不应破碎、变形或移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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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未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
强制 |
消防水箱液位计阀门未关闭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15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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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处于手动控制状态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
推荐 |
消防水泵控制柜消防水泵控制处于手动状态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
强制 |
同一场所的消火栓水平位置不同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7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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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设置在冷库内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7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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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控制柜处于手动启动时,无人员值守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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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控制柜无紧急打开装置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1.0.13 消防水泵控制柜前面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紧急时打开柜门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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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未设置通气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4.3.10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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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量程小于1.60MPa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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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吸水管压力表量程小于0.70MPa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
推荐 |
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吸水管真空表量程小于-0.10MPa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
推荐 |
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压力表直径小于0.1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
推荐 |
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压力表未设置阀门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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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容积达不到规范要求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³;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³,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³;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³; 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³;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³,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³; 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³,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³,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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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未与基础牢固连接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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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与墙面距离不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4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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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箱顶与所在建筑顶部距离不不足0.8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4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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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小于DN100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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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未设置在最低水位以下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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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未设置止回阀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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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进出水管未设置阀门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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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进出水管阀门的启闭装置无标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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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稳压泵未设置明杆闸阀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3.5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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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稳压泵未设置备用泵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3.6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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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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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与墙面的门、窗、孔洞距离小于2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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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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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进水口与井盖距离大于0.4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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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接合器未设置永久性铭牌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4.9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12.3.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应在其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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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未根据消防水泵重量设置起重吊装设施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1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起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消防水泵的重量为0.5t~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 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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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的门不能满足搬运最大设备需要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8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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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出入口未设置室外消火栓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4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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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出入口处的室外消火栓与出入口距离小于5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4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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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消火栓未沿停车场周边设置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5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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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消火栓与最近一排汽车距离小于7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5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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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设置在危险化学品储罐区防火堤内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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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未设置消防水带和水枪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9 当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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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软管卷盘未设置软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2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 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ф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0m; 3 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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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9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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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未设置永久性标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8.3.7 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内外消火栓、阀门等设置位置,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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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控制柜未采取防止水淹措施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1.0.10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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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存在明显缺陷或损伤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铸铁阀体外部应涂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并应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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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阀体未涂红色油漆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铸铁阀体外部应涂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并应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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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手轮未涂黑色油漆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铸铁阀体外部应涂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并应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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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消火栓旋转不灵活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旋转型消火栓其内部构造应合理,转动部件应为铜或不锈钢,并应保证旋转可靠、无卡涩和漏水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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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漏水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消火栓固定接口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应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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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表面脏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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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存在褶皱、破损现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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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吸水管控制阀管径小于小于吸水口直径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消防水泵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阀,控制阀应采用沟漕式或法兰式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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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吸水管控制阀未采用沟漕式或法兰式阀门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消防水泵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阀,控制阀应采用沟漕式或法兰式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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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未设置柔性连接软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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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消火栓顶部与井盖底部距离大于0.4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7 市政和室外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式消火栓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应正对井口。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4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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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消火栓未设置永久性标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7 市政和室外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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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安装的室内消火栓未设置明显标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9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当室内消火栓因美观要求需要隐蔽安装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便于开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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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栓口安装在门轴侧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9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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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耐火等级不足1h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0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双向开门消火栓箱应有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要求时应至少满足1h耐火极限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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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配水立管与水平管未使用沟槽式管件连接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2 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配水干管(立管)与配水管(水平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件,不应采用机械三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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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架空管道影响人员通行或门窗开启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9 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架空管道的安装不应影响建筑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应影响和妨碍通行以及门窗等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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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道穿越墙壁未设置套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9 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应位于套管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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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道穿越墙壁时,套管与管道间隙未封堵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9 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应位于套管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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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道未涂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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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道未设置水流方向标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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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控制柜未与基座固定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7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控制柜的基座其水平度误差不大于±2mm,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2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不小于ф12mm 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3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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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控制柜与基座固定螺栓少于4根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7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控制柜的基座其水平度误差不大于±2mm,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2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不小于ф12mm 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3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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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控制柜进出线口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7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控制柜的基座其水平度误差不大于±2mm,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2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不小于ф12mm 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3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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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消防软管固定座变型损坏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4.1消防软管卷盘固定座不应出现可见的变形、开焊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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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地面强行拖拉消防水带 |
《消防水带 》(GB6246-2011)7.4.4 水带充水后应避免在地面上强行拖拉,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水带与钉、玻璃片等锐器接触。不应V字形拖拉水带,避免磨破水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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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功能不全或损坏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5.5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预设广播信息;b) 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
强制 |
消防管道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未进行静电接地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
强制 |
消防设施被擅自关停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
强制 |
环形消防给水管道只有1根进水管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
强制 |
消防水池未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
强制 |
消防水池未设置溢流水管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
强制 |
消防水池未采用间接排水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
强制 |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控制室时,防护等级低于IP30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
强制 |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消防泵房时,防护等级低于IP55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
强制 |
喷淋喷头被遮挡,影响洒水效果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2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给水系统未设置末端试水装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
强制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压力表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
强制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排水设施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
强制 |
消防炮阀门未设置锁定装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7.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区域的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区域的门不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喷口直接朝向可燃液体表面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7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火剂的淹没范围内。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未设置压力表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封闭管网泄压装置泄压方向错误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未设置泄压导管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未设置气体泄漏监测装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
强制 |
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外线电话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2.0.10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
强制 |
消防模块设置在配电箱内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2.0.12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
强制 |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总线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2.0.1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
强制 |
火灾报警控制器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
强制 |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控制与显示设备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
强制 |
非吊顶场所,喷淋系统未使用直立型碰头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1.3 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2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
推荐 |
吊顶场所未使用下垂型喷头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1.3 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2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
推荐 |
雨淋系统未使用相同类型的喷头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1.9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洒水喷头。 |
推荐 |
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入口未设置过滤器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2.5 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
推荐 |
报警阀组距离地面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
推荐 |
报警阀组部位未设置排水设施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
推荐 |
水力警铃压力小于0.05MPa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
推荐 |
水力警铃未设置在有人值班地点或公共通道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
推荐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采用孔口出流的方式排水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 ,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
推荐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通气管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 ,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
推荐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标识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
推荐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
推荐 |
喷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大于15厘米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7.1.6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 |
推荐 |
通透性吊顶场所,喷淋喷头未设置在吊顶上方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7.1.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1 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 ,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2 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7.1.13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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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管道未坡向泄水阀设置坡度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8.0.13 水平设置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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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短立管管径小于25MM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8.0.10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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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10.2.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用一备或二用一备,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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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天然水源时,消防水泵吸水口未采取防堵塞措施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10.2.3 系统的消防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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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只有1根吸水管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10.2.4 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和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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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未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4.3.4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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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通气管和溢流管未采取防止小动物爬如措施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4.3.5 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的人孔宜密闭。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及小动物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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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接合器未根据使用性质设置区分标志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区别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并有分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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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红色环圈间距不大于4米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1.18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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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喷头设置涂层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2.2 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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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喷头破损未及时更换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2.3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
推荐 |
报警阀组正面与墙的距离小于1.2米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3.1 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报警阀调试、验收和利用试水阀门泄空系统管道的要求。 |
推荐 |
报警阀组两侧与墙的距离小于0.5米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3.1 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报警阀调试、验收和利用试水阀门泄空系统管道的要求。 |
推荐 |
报警阀组控制阀未设置启闭标志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
推荐 |
报警阀组控制阀未设置锁定装置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
推荐 |
雨淋报警阀组的压力表未安装在水源侧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3.5 雨淋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5 压力表应安装在雨淋阀的水源一侧。 |
推荐 |
水流指示器未安装在水平管道上方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4.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水流指示器应使电器元件部位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安装后的水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 |
推荐 |
消防水泵未每月运转一次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4 消防水泵或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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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阀未每月检查并做启动试验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5 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做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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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端试水装置未每季度进行放水试验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6 每个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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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控制阀门未使用锁链固定在规定状态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7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
推荐 |
消防水箱液位计未设置阀门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15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
推荐 |
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口闷盖缺失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1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
推荐 |
消防控制室资料不全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1 消防控制室资料: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a)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b)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c)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d)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e)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f) 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g) 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h) 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这些资料应能定期保存和归档。 |
强制 |
消防控制室报警信号未及时处置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
强制 |
消防管道色环不是红色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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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稳压泵备用泵停用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3.6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
推荐 |
消防水泵控制柜箱体不严密,达不到防护等级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
强制 |
消火栓箱箱门缺失或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1 室内消火栓4.5.1.1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4.5.1.2 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
推荐 |
消火栓箱标志不明显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1 室内消火栓4.5.1.1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4.5.1.2 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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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栓口严重锈蚀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铸铁阀体外部应涂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并应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
推荐 |
消火栓箱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1 室内消火栓4.5.1.1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4.5.1.2 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
推荐 |
灭火器应设置不便于取用的地点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4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
强制 |
灭火器摆放不稳固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推荐 |
灭火器支架底部距地面距离小于0.8米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推荐 |
灭火器在挂钩托架上,顶部距离地面高度大于1.5米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推荐 |
灭火器箱上锁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推荐 |
灭火器设置潮湿或强腐蚀地点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
推荐 |
一个点位灭火器配置数量少于2具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3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0.3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强制 |
单个设置点灭火器数量多于5具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
推荐 |
灭火器被火烧过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强制 |
灭火器保险装置缺失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强制 |
灭火器压力指针未在压力表绿色区域,压力过大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6.13.2.2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
推荐 |
灭火器压力指针未在压力表绿色区域,压力过低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6.13.2.2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
推荐 |
灭火器压力表表盘显示颜色不正确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6.13.2.2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
推荐 |
灭火器未粘贴维修检验标签 |
《灭火器维修》(XF95-2015)6.8.4 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a) 维修编号;b) 总质量;c) 项目负责人签署;d) 维修日期;e) 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6.8.6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但不应覆盖原灭火器上的铭牌标志。将其从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去除时,应自行破损。 |
强制 |
灭火器设置位置影响安全疏散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4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
强制 |
灭火器箱门开启角度不足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2.3 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
推荐 |
推车灭火器设置在台阶上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
推荐 |
灭火器设置点未设置指示位置的标识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
推荐 |
室外灭火器无防晒措施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
推荐 |
灭火器筒体有凹坑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强制 |
灭火器器头破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强制 |
灭火器筒体严重腐蚀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强制 |
水基灭火器出厂时间超过6年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 0. 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水基型灭火器6年;干粉灭火器10年;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
强制 |
干粉灭火器出厂时间超过10年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 0. 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水基型灭火器6年;干粉灭火器10年;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
强制 |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时间超过12年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 0. 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水基型灭火器6年;干粉灭火器10年;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
强制 |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印不清晰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9.3 二氧化碳灭火器应在瓶体肩部打钢印。钢印应清晰、排列整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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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无铭牌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9.2 灭火器应有铭牌贴在筒体上或印刷在筒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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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箱使用非金属材料制成 |
《灭火器箱》( XF139-2009)5.1.1 灭火器箱箱体应使用厚度符合表1规定的薄钢板、铝合金板或不锈钢板等金属材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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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受到机械损伤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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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消火栓组合的灭火器箱未设置排水孔 |
《灭火器箱》( XF139-2009)5.3.1栓组合类灭火器箱,存放灭火器的箱体部分,其底部应设有排水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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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喷管缺失 |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6.7.1 充装大于3KG的灭火器应配有喷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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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喷射软管破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灭火器被挪作其它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1211灭火器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
强制 |
灭火器存放在高温位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5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岀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釆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
强制 |
灭火器未执行每月检查的要求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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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选型错误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1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珍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 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 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4、 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E类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6、 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
强制 |
灭火器铭牌未朝外放置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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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未直立放置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
推荐 |
灭火器被遮挡圈占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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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灭火器未每半月检查一次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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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压力表有水汽现象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6.13.5.1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水密性能,将其浸没在0.3 m水下2 h及进行480 h盐雾试验后,指示器内表面不应有可见的水汽现象及表盘文字符号不应有模糊等现象。 |
推荐 |
灭火器压力表模糊不清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6.13.5.1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水密性能,将其浸没在0.3 m水下2 h及进行480 h盐雾试验后,指示器内表面不应有可见的水汽现象及表盘文字符号不应有模糊等现象。 |
推荐 |
推车灭火器行驶机构损坏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6.3.4 推车式灭火器在经受7.5.4所述的一系列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按其工作的位置正常地喷射,在完全喷射后,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10%; b)如车轮、轴和推车的配件出现损坏,其损坏程度不应影响一个人正常移动推车式灭火器; c)不应有焊缝开裂; d)虹吸管不应移位。 |
强制 |
推车灭火器喷射软管长度不足4米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10.7.1 推车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应小于4.0m。推车式灭火器(除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外)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控制阀,以便间歇操作和随时中断灭火剂的喷射。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喷筒。 |
强制 |
推车灭火器喷射软管末端无控制阀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10.7.1 推车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应小于4.0m。推车式灭火器(除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外)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控制阀,以便间歇操作和随时中断灭火剂的喷射。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喷筒。 |
强制 |
推车二氧化碳灭火器喷射软管末端未设置喷筒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10.7.1 推车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应小于4.0m。推车式灭火器(除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外)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控制阀,以便间歇操作和随时中断灭火剂的喷射。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喷筒。 |
强制 |
推车二氧化碳灭火器喷射软管和喷筒连接处未设置手柄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10.7.5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筒与喷射软管连接处应配有一个能耐-50℃低温、电绝缘、绝热和防静电的手柄,以保护操作者在使用期间不遭受伤害。 |
强制 |
非干燥洁净场所,灭火器未放置灭火器箱内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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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配电箱未设置区分其他配电箱标志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2.1.1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
强制 |
喷淋喷头有悬挂物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3 喷头4.6.3.3 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
强制 |
喷淋喷头喷涂油漆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3 喷头4.6.3.3 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
强制 |
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时间误差超过30秒 |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5.2.2.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
强制 |
宾馆客房未设置疏散用应急手电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6 宾馆、酒店的每个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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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存在误导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2 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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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标志未设置疏散门正上方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10 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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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箱存在缺陷或破损 |
《灭火器箱》( XF139-2009)5.3.1 灭火器箱箱体应端正,不应有歪斜、翘曲等变形现象、箱体各表面应无凹凸不平等加工缺陷。5.3.2 置地型灭火器箱应能平稳安放,在水平地面上不应有倾斜摇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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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灭火器喷射软管盘卷方式不能快速展开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6.2 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喷射软管组件和喷射控制阀应被安全地固定在贮藏盒或夹紧装置中。在危急的场合,喷射软管应能被快速简便地展开,并无绞缠。 |
强制 |
灭火剂过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
强制 |
消防设施铭牌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 |
强制 |
消防泵房消防管道锈蚀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3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
强制 |
消防泵房压力表未定期检定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4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 |
强制 |
柴油发电机房发电机仪表、按钮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2.2.1.1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
强制 |
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量达不到3小时运行要求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2.2.2.1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8h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 |
强制 |
消防稳压泵压力表显示不正常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4.3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4.4.3.1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4.4.3.2 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
强制 |
消防泵房消防水泵未设置编号和标志牌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4.4.1 消防水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 |
强制 |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柜未设置编号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4.5 水泵控制柜4.4.5.1 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4.4.5.2 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 |
强制 |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柜按钮和指示灯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4.5 水泵控制柜4.4.5.1 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4.4.5.2 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 |
强制 |
消火栓阀门启闭不灵活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1.3 消火栓的阀门应启闭灵活,栓口位置应便于连接水带。 |
强制 |
地下消火栓未设置标志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2.2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无积水。 |
强制 |
地下消火栓井内积水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2.2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无积水。 |
强制 |
室外消火栓未采取防冻措施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2 室外消火栓4.5.2.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 |
强制 |
消防水泵控制柜启泵按钮无透明罩保护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4 启泵按钮4.5.4.1 外观完好,有透明罩保护,并配有击碎工具。 |
强制 |
消防水泵控制柜启泵按钮透明罩未配备击碎工具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4 启泵按钮4.5.4.1 外观完好,有透明罩保护,并配有击碎工具。 |
强制 |
湿式报警阀组未设置标志牌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1.1 湿式报警阀组4.6.1.1.1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4.6.1.1.2 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 |
强制 |
湿式报警阀组控制阀未锁定手轮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1.1 湿式报警阀组4.6.1.1.1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4.6.1.1.2 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 |
强制 |
水流指示器未设置标志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2 水流指示器4.6.2.1 应有明显标志。4.6.2.2 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4.6.2.3 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
强制 |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未处于全开状态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2 水流指示器4.6.2.1 应有明显标志。4.6.2.2 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4.6.2.3 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
强制 |
喷淋喷头变形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3 喷头4.6.3.3 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
强制 |
泡沫灭火系统储罐未设置标牌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7.2 泡沫液贮罐4.7.2.1 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4.7.2.2 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瓶组手动操作装置未铅封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8.1 瓶组与储罐4.8.1.1 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瓶组称重未标记原始重量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8.1 瓶组与储罐4.8.1.3 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瓶组喷嘴方向错误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8.2 喷嘴 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
强制 |
应急照明未牢固安装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1 应急照明4.11.1.1 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
强制 |
应急照明被遮挡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1 应急照明4.11.1.1 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安装不牢固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2 疏散指示标志4.11.2.1 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被遮挡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2 疏散指示标志4.11.2.1 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
强制 |
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外线电话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3.3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外线电话。 |
强制 |
防火门损坏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4.1 防火门4.14.1.1 组件齐全完好,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
强制 |
灭火器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6.3 筒体应无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灭火器型号标识应清晰、完整。 |
强制 |
火灾报警控制器无光报警 |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
强制 |
使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替代蓄电型疏散指示标志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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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大于1米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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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未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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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大于20米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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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未导向安全出口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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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未设置楼层标志灯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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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标志不亮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6.5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
推荐 |
疏散指示标志不亮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6.5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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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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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配电箱进出线口未设置在箱体下部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3.7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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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系统电线线色使用不正确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5.6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色相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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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系统电线未使用金属管保护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3.1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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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系统金属管和盒槽连接时未使用锁母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3.7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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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4.3 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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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安装在移动物体上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1 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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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周边存在遮挡物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2 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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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未安装在顶棚上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6 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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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标志与墙面距离大于5厘米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10 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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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走道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未指向侧边安全出口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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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无中文功能标注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4.1.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
强制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无光报警功能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4.1.3.2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
强制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显示时间误差超过30秒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4.1.3.9 控制器应有报警计时装置,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
强制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接线线色不正确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4.2.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应为黑色或蓝色。 |
强制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按键和开关无中文标签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4.2.8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用中文清楚标注开关和按键的功能。 |
强制 |
应急疏散图未标明观察者的位置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5.2 疏散平面图上应标出观察者的确切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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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不是彩色图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5.3 疏散平面图应为彩色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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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5.10 疏散平面图的内容应是最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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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无图例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5.13 疏散平面图应包含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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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方向箭头未使用绿色标注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7.7.1 疏散路线:方向箭头应使用符合GB/T2893.1-2004规定的绿色安全色。疏散路线应使用与箭头有足够对比度的淡绿色突出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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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观察者位置未使用蓝色标注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7.7.3 观察者的位置:观察者的位置应使用GB/T2893.1-2004规定的蓝色安全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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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客房未设置应急疏散图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 9疏散平面图的安装位置在其使用环境中应足够醒目,并应确保疏散平面图对预期观察者的无障碍性和可读性。 疏散平面图应固定安装,预期的安装位置如下: a)设施使用者可以获悉疏散途径的位置。 b)疏散路线上的关键位置点,这些关键位置点可能为: • 每层楼的主入口处; • 靠近电梯和楼梯的位置; • 每个房间内,如宾馆的房间; • 人员聚集地点,如食堂、办公中心、会议室等; • 主要的汇合点和交叉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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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模糊不清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10 检查和修订:应定期检查疏散平面图,以确保其清晰、醒目、易于理解和信息的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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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过期未检测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水基灭火器出厂期满后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1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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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控制柜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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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风机控制柜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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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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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设备面盘前面操作距离小于1.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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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设备面盘后侧的距离小于1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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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设置在有人值守房间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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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屏高度未在1.5-1.8米之间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1.8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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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墙面距离小于0.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1.8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 |
推荐 |
火灾报警控制器正面操作距离小于1.2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1.8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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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被遮挡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1.8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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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区域未每个房间设置一个感烟探测器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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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超过600MM梁的顶棚,未做到每个隔断设置一只感烟探测器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3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 200mm~600mm 时,应按本规范附录 F 、附录 G 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数量。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 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第 6.2.2 条第 4 款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5 当梁间净距小于 1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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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道顶棚设置的感烟探测器之间距离超过1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 ;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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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道顶棚设置的感温探测器之间距离超过10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 ;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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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道顶棚设置的感烟探测器与端墙的距离大于感烟探测器间距的二分之一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 ;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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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与墙壁、梁边的距离小于0.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5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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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0.5米范围内有遮挡物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6 点型探测器周围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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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与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1.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8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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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与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小于 0.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8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 |
推荐 |
感烟探测器未水平安装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11 点型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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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栅吊顶场所感烟探测器设置位置错误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18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15%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30%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
推荐 |
手动报警按钮未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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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与最近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大于30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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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报警按钮设置高度不在1.3-1.5米范围内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 ,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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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高度不在1.3-1.5米范围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4.2 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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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光报警器与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5.1 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
推荐 |
火灾光报警器设置高度小于2.2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5.3 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2.2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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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挂式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设置高度小于2.2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6.2 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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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未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
推荐 |
柴油发电机房未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
推荐 |
配电室未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
推荐 |
计算机网络机房未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
推荐 |
消防专用电话无区别普通电话的标识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
推荐 |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高度不在1.3-1.5米范围内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m~1.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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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模块未集中设置在金属模块箱中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8.1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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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集中设置的消防模块无标识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8.4 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 100mm×100mm 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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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设置备用电源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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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设置漏电保护器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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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报警按钮传输线路未采用金属管保护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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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线盒引至控制设备的线路未采用金属管保护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7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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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电线颜色不正确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8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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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金属管入盒外侧未设置锁母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2.6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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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可弯曲金属软管长度大于2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2.14 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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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金属管或盒槽管口、槽口未封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2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引入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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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与显示设备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3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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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周围无操作空间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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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模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7 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独立安装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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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安装的消防模块未采取防潮、防腐措施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7 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独立安装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
推荐 |
消防专用电话插孔设置在消火栓内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8 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电话插孔不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 |
推荐 |
火灾光报警器破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9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扬声器在走道内安装时,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同一面墙上,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不应小于1m; 3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的明显部位,喷洒光警报器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外,且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 4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 应安装牢固,表面不应有破损。 |
推荐 |
火灾光报警器与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具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小于1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9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扬声器在走道内安装时,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同一面墙上,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不应小于1m; 3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的明显部位,喷洒光警报器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外,且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 4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 应安装牢固,表面不应有破损。 |
推荐 |
防火门闭门器破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22 防火门监控模块与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监控模块至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不应大于3m; 2 防火门监控模块、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应安装牢固; |
推荐 |
火灾报警控制器开关和按键无功能标签 |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5.4.8 开关和按键: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
强制 |
感烟探测器脏污未清洗 |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4.2 保养周期: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淸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淸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淸洗或标定一次。 |
强制 |
人员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
《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强制 |
安全出口锁闭 |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安全出口堵占 |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疏散通道堵占 |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感烟探测器被盒盖封盖,不能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水流指示器被关闭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2 水流指示器4.6.2.1 应有明显标志。4.6.2.2 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4.6.2.3 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
强制 |
感烟探测器未两年清洗一次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9.2.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探测器未定期检定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9.2.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
推荐 |
消防沙受潮结块不能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强制 |
消防沙箱处未设置沙铲或沙桶等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强制 |
消防模块未安装牢固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7 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独立安装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
推荐 |
消防模块破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7 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独立安装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
推荐 |
建筑每个楼层主出入口或楼梯口未设置应急疏散图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 9疏散平面图的安装位置在其使用环境中应足够醒目,并应确保疏散平面图对预期观察者的无障碍性和可读性。 疏散平面图应固定安装,预期的安装位置如下: a)设施使用者可以获悉疏散途径的位置。 b)疏散路线上的关键位置点,这些关键位置点可能为: • 每层楼的主入口处; • 靠近电梯和楼梯的位置; • 每个房间内,如宾馆的房间; • 人员聚集地点,如食堂、办公中心、会议室等; • 主要的汇合点和交叉点。 |
推荐 |
会议室等人员集中区域未设置应急疏散图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 9疏散平面图的安装位置在其使用环境中应足够醒目,并应确保疏散平面图对预期观察者的无障碍性和可读性。 疏散平面图应固定安装,预期的安装位置如下: a)设施使用者可以获悉疏散途径的位置。 b)疏散路线上的关键位置点,这些关键位置点可能为: • 每层楼的主入口处; • 靠近电梯和楼梯的位置; • 每个房间内,如宾馆的房间; • 人员聚集地点,如食堂、办公中心、会议室等; • 主要的汇合点和交叉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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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自救呼吸器过期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 21976.7-2012)8.5产品有效期:产品有效期一般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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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自救呼吸器未妥善保管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 21976.7-2012)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0。℃~40。℃,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应远离热源,不得与易燃品、腐蚀物品存放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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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压力表锈蚀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4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 |
强制 |
厨房等烹饪场所未配备灭火毯 |
《灭火毯》(XF1205-2014)1 本标准适用于单人使用且不可重复使用的、主要用于扑灭初起小面积火的灭火毯,如扑灭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的若火(即F类火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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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毯破损或被油污 |
《灭火毯》(XF1205-2014)5.1.1 灭火毯毯面应紧密、平整,不应有破损、孔洞、污渍和油渍;毯面边缘应光滑,无毛边;灭火毯的缝纫加工不应有跳线、断线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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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毯未装配手持件 |
《灭火毯》(XF1205-2014)5.1.4 灭火毯应装配便于使用人员操作的手持件,手持件的颜色应与毯面有明显区別,其结构设计应保证使用人员的双手能快速、简单地握紧和松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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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毯存放袋(包装盒)设置拉链 |
《灭火毯》(XF1205-2014)8.2.1 单条灭火毯的包裝盒(袋)的启闭方式应简单、快捷,不应使用拉链。 |
推荐 |
灭火毯被挤压或重压 |
《灭火毯》(XF1205-2014)8.4 贮存:灭火毯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避免与油、酸,碱或其他对产品有腐蚀性的物质一同贮存, 包裝箱不应重压。 |
推荐 |
配电室等E类火灾场所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金属喇叭喷筒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
推荐 |
消防控制室监控设备被堵占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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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毯在油污场所未放置在包装盒或存放袋内 |
《灭火毯》(XF1205-2014)8.4 贮存:灭火毯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避免与油、酸,碱或其他对产品有腐蚀性的物质一同贮存, 包裝箱不应重压。 |
推荐 |
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不正确清晰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2 疏散指示标志4.11.2.1 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未设置在通道中心位置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6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
强制 |
加油站各类安全标志破损未及时更换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7 加油加气站应加强对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损坏、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
推荐 |
加油站罩棚支柱未设置警示标志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2 加油岛、加气岛的罩棚支柱醒目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停车熄火”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消防沙箱周边未配备沙铲、沙桶等设备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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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油机底部有漏油现象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2.1 定期检查加油机、油罐、输油管线、液位仪、潜油泵、油气回收等设备设施及附件,确保设备设施无渗漏、保持正常功能且性能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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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卫生间墙面未设置消防标志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4 站内卫生间墙面上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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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静电接地线破损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5.1 加油加气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0156的有关规定,其装卸场地应设置为油、气罐车跨接导除静电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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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视频监控系统未覆盖站区所有作业区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3.0.2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作业区。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3.0.2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作业区。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内有其它可燃介质管道穿过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4.0.13 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无关的可燃介质管道不应穿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范围。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与站外建筑之间未使用实体墙隔开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高度相对于站内和站外地坪均不宜低于2.2m。 |
推荐 |
加油站油罐未埋地设置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软管上未设置拉断阀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2.3 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未设置明显的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2 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接口未装设密封盖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3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 |
推荐 |
加油站通气管距离建筑物顶面高度不足2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9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2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
推荐 |
加油站通气管未设置阻火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9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2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
推荐 |
加油站通气管直径小于5厘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10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机未配备灭火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2.1.1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灭火器配置数量少于2具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2.1.1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
强制 |
加油站油罐区未配置推车灭火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2.1.1地 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
强制 |
一、二级加油站灭火毯数量不足5块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立方米 |
强制 |
加油站未配备灭火毯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 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立方米 |
强制 |
加油站消防沙不足2立方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立方米 |
强制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重点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1.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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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1.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电缆宜采用直埋或电缆穿管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法兰未做电气跨接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2.1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未设置罩棚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场地宜设罩棚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罩棚覆盖加油机加气机范围不足2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2罩棚遮盖加油机、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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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高度不足0.15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 0 .15 m 一0.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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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宽度不足1.2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 1.2m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岛端距罩棚立柱间距不足0.6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米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未设置防撞栏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防撞栏杆高度不足0.5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防撞栏杆未设置牢固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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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种植有油性植物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3.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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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未使用防爆电气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1.7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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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线路跨越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作业区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4.0.1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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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内直接用加油枪向塑料容器加油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5.3 严禁直接用加油枪向绝缘性容器内加注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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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内驾驶员未离开驾驶座位直接给摩托车加油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2.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d)摩托车加油前,驾驶人员应熄火并离开驾驶座位;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机4.5m以外,方可启动驶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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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内公共交通车辆载客加油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1.3 公共交通车辆不应载客进入加油加气站。 |
推荐 |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加气站加氢站作业区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4.0.1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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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作业区与辅助区未划定界线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3 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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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通气管距离地面高度不足4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9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2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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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罩棚使用可燃烧材料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2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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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罩棚高度不足4.5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2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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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出口和入口未分开设置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1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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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进站口未设置消防安全须知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1 加油加气站的车辆及人员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进站消防安全须知”标识,明确进入加油加气站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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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消防沙箱无盖不能保证沙子干燥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消防沙未存放在消防沙箱内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内销售易燃易爆物品,比如打火机等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1.4 站内不应设置建筑面积大于50㎡的商店。商店内不应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
推荐 |
加油站警示标志种类设置不全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2 加油岛、加气岛的罩棚支柱醒目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停车熄火”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与站外建筑之间实体墙高度不足2.2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高度相对于站内和站外地坪均不宜低于2.2m。 |
推荐 |
加油站消防沙结块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消防沙箱内有杂物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油、气运输车辆固定停靠位置无明显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5 油、气运输车辆及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应划定固定车位并设置明显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使用油罐车直接给机动车加油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1.2 严禁使用油罐车直接向机动车加注油品。 |
推荐 |
在加油站内吸烟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2.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a)加油加气站内严禁吸烟 |
推荐 |
加油站内对未熄火车辆加油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2.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b)严禁对未熄火车辆加注油品 |
推荐 |
加油站内接打电话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2.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c)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严禁使用火种、非防爆移动通信工具及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后在加油区直接启动摩托车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2.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d)摩托车加油前,驾驶人员应熄火并离开驾驶座位;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机4.5m以外,方可启动驶离。 |
推荐 |
加油站内电动车充电装置超过2台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2 加油加气站内设置汽车充电装置时,不应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且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超过2台。 |
推荐 |
加油站站房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3 站房内不应设置大功率电器设备。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足1.5米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配电箱无防水措施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配电箱无警示标志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配电箱未上锁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电源插座为使用防潮插座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仓库内使用高温照明灯具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5 仓库内严禁使用高温照明灯具。且照明灯正下方严禁放置可燃物。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装置周围未设置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6.2 撬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50%。防护围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装置的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容量过小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6.2 撬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50%。防护围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装置的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使用可燃烧材料制作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6.2 撬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50%。防护围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装置的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有裂缝等渗漏缺陷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6.2 撬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50%。防护围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 |
推荐 |
加气站内CNG长管拖车数量过多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3.0.11 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时,站内停放的C N G 长管拖车不应多于1辆。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2辆。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内设置存放甲乙类危险物品的封闭房间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3.0.2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不应设置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封闭式房间。 |
推荐 |
架空通讯线路跨越加气站加氢站作业区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4.0.1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作业区有明火或散发火花设施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5 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超过站内围墙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与站外建筑之间实体墙未使用不燃材料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高度相对于站内和站外地坪均不宜低于2.2m。 |
推荐 |
加油站油罐设置在室内或地下室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
强制 |
加油站油罐检测立管未设置防尘盖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0检测立管的底部管口应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 ,顶部管口应装防尘盖 |
推荐 |
加油站油罐人孔盖材质不符合要求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1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 |
推荐 |
加油站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未采用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4 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
推荐 |
加油站的加油机设置在室内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2.1 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底部供油管道上未设置剪切阀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2.4 以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当加油机被撞或起火时,剪切阀应能自动关闭。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机加油枪枪位无油品文字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2.5 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机加油枪无颜色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2.5 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油罐车卸油未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1 汽油和柴油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连通软管不是导静电耐油软管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13 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或采用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软管。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油罐安全装置不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4.5油罐应设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阀 、液位计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油罐未设置防晒罩棚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4.6 油罐应设防晒罩棚或采取隔热措施。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机未设置自动灭火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4.7加油机上方应设自动灭火器,自动灭火器的启动温度不应高于95度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油罐法兰和接头区域未设置收集漏油的容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4.5油罐的最高液位 以下有连接法兰和快速接头的区域应设置收集漏油的容器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装置未设置防撞设施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4.11橇装式加油装置邻近行车道一侧应设防撞设施。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使用暗沟排水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2.3.2加油站 、LPG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软管与两端接头未进行可靠电气连接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2.13 油罐车卸油用的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与两端接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
推荐 |
加油站充电桩高出地坪高度不足20厘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3.1 户外安装的充电设备的基础应高于所在地坪200mm及以上。 |
推荐 |
加油站充电桩未设置防撞栏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3.3 直流充电桩或交流充电桩与站内汽车通道或充电车位相邻一侧应设置车挡或防撞(柱)栏,防撞(柱)栏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 |
推荐 |
加油站充电桩防撞栏杆高度不足0.5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3.3 直流充电桩或交流充电桩与站内汽车通道或充电车位相邻一侧应设置车挡或防撞(柱)栏,防撞(柱)栏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站房内设有明火设备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10 站房的一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平米,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
推荐 |
三级加油站灭火毯数量不足2块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立方米 |
强制 |
加油站营业室未配备应急照明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1.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
推荐 |
加油站罩棚未设置应急照明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1.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
推荐 |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内胶管两端连接处未进行电气跨接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2.1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防撞栏杆钢管直径小于10厘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配电箱未保持关闭状态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仓库照明灯具正下方堆放物品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5 仓库内严禁使用高温照明灯具。且照明灯正下方严禁放置可燃物。 |
推荐 |
加油站消防沙箱附近未配置沙铲和沙桶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油罐高位报警装置报警值设置超过油罐容量90%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5 油罐卸油应采取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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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通气管管口未设置呼吸阀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11 当加油站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罐的通气管管口除应装设阻火器外,尚应装设呼吸阀。呼吸阀的工作正压宜为2kPa~3kPa,工作负压宜为1.5kPa~2kPa。 |
推荐 |
加油站防渗检测立管管材材质不符合要求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5.3 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 2 检测立管的下端应置于防渗罐池的最低处,除设置在车道下的油罐外,检测立管的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 3 检测立管与池内罐顶标高以下范围应为过滤管段,过滤管段应能允许池内任何层面的渗漏液体进入检测管,并应能阻止泥沙侵入; 4 检测立管周围应回填粒径为10mm~30mm的砾石; 5 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和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防渗检测立管管径不足10厘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5.3 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 2 检测立管的下端应置于防渗罐池的最低处,除设置在车道下的油罐外,检测立管的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 3 检测立管与池内罐顶标高以下范围应为过滤管段,过滤管段应能允许池内任何层面的渗漏液体进入检测管,并应能阻止泥沙侵入; 4 检测立管周围应回填粒径为10mm~30mm的砾石; 5 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和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防渗检测立管高出地面高度不足20厘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5.3 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 2 检测立管的下端应置于防渗罐池的最低处,除设置在车道下的油罐外,检测立管的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 3 检测立管与池内罐顶标高以下范围应为过滤管段,过滤管段应能允许池内任何层面的渗漏液体进入检测管,并应能阻止泥沙侵入; 4 检测立管周围应回填粒径为10mm~30mm的砾石; 5 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和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防渗检测立管未设置盖板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5.3 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 2 检测立管的下端应置于防渗罐池的最低处,除设置在车道下的油罐外,检测立管的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 3 检测立管与池内罐顶标高以下范围应为过滤管段,过滤管段应能允许池内任何层面的渗漏液体进入检测管,并应能阻止泥沙侵入; 4 检测立管周围应回填粒径为10mm~30mm的砾石; 5 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和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机底部未设置防渗沙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5.4 装有潜油泵的油罐人孔操作井、卸油口井、加油机底槽等可能发生油品渗漏的部位,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未设置安全警示牌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2 在加油岛和加油机附近的明显位置,应标示油品类别、标号以及安全警示。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同时设置汽油和柴油两种加油功能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3 不宜在同一加油车位上同时设置汽油、柴油两种加油功能。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4 自助加油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静电加油枪、键盘,或专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有显著标识; 2 应标示自助加油操作说明; 3 应具备音频提示系统,在提起加油枪后可提示油品品种、标号并进行操作指导; 4 加油枪应设置跌落时即自动停止加油作业的功能,并应具有无压自封功能; 5 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未设置加油操作说明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4 自助加油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静电加油枪、键盘,或专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有显著标识; 2 应标示自助加油操作说明; 3 应具备音频提示系统,在提起加油枪后可提示油品品种、标号并进行操作指导; 4 加油枪应设置跌落时即自动停止加油作业的功能,并应具有无压自封功能; 5 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未设置语音提示系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4 自助加油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静电加油枪、键盘,或专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有显著标识; 2 应标示自助加油操作说明; 3 应具备音频提示系统,在提起加油枪后可提示油品品种、标号并进行操作指导; 4 加油枪应设置跌落时即自动停止加油作业的功能,并应具有无压自封功能; 5 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未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4 自助加油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静电加油枪、键盘,或专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有显著标识; 2 应标示自助加油操作说明; 3 应具备音频提示系统,在提起加油枪后可提示油品品种、标号并进行操作指导; 4 加油枪应设置跌落时即自动停止加油作业的功能,并应具有无压自封功能; 5 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
推荐 |
加油站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
强制 |
加油站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鞋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
强制 |
加油站污油布存放桶使用非金属材料制作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9不应使用汽油和易燃清洗剂做清清工作。不应使用可能会产生静电或火花的清洁工具。 |
强制 |
加油站地面油料未及时清理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2.4加油时应避免油料溅出,若发生油料滴漏、溢洒或影响加油作业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加油,并及时处理。 |
强制 |
加油站防静电接地线锈蚀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1.2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应完好。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油罐车排气管未安装阻火器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1.3油罐车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帽。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未设置消防器材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1.4卸油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2块灭火毯等应急救援物资。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区域开展其它作业行为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13卸油作业过程中,不应开启计量孔,不应修理、擦洗油罐车,不应鸣笛;使用器具时要轻拿轻放;与该罐连接且无防水杂措施的加油机应停止加油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时无人监护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12卸油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同时离开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时,应停止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时卸油人员和驾驶员离开现场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12卸油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同时离开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时,应停止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岛上存放可燃物品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1加油机附近应按GB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 |
强制 |
加油站由顾客自行加油作业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正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计量器和加油泵存在漏油现象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2.1 定期检查加油机、油罐、输油管线、液位仪、潜油泵、油气回收等设备设施及附件,确保设备设施无渗漏、保持正常功能且性能良好。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机维修时未设置隔离区域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2.2维修时应设警示标志并对维修区域进行隔离,隔离范围不宜小于以加油机为中心、半径为4.5m的区域范围。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维修时未设置警示标志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2.2维修时应设警示标志并对维修区域进行隔离,隔离范围不宜小于以加油机为中心、半径为4.5m的区域范围。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维修时隔离区域过小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2.2维修时应设警示标志并对维修区域进行隔离,隔离范围不宜小于以加油机为中心、半径为4.5m的区域范围。 |
强制 |
加油站在雷电等恶劣天气未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6加油站遇雷暴、龙卷风和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加油、卸油、取样和人工计量等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内实施产生火花的作业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7不应在作业区内抛掷、拖拉、滚动、敲打金属物品及进行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内维修车辆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8不应在作业区内进行车辆维修和洗车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时,油罐车未设置轮挡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2油罐车停于卸油停车位,熄火并拉上手刹,车轮处宜放置与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车轮尺寸相匹配的轮挡,车钥匙宜放置指定位置管控。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时,未设置隔离警示标识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4卸油作业现场应设置隔离警示标识。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时,手提式灭火器与卸油口距离不规范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5手提式灭火器宜摆放在距卸油口2m~3m处。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口未上锁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15卸至软管内无油后,应做好以下工作:a) 关闭软管两端阀门;b)拆除软管,将卸油接口的密封盖盖紧并加锁;c)收回卸油软管和防静电跨接线,收存软管时不应抛摔,以防接头变形。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维修时,电源开关未加锁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2.1维修之前应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维修时,电源开关未设置安全警示牌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2.1维修之前应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
强制 |
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设施未每半年检测一次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4.1防雷防静电装置应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并建立检测档案。 |
强制 |
配电室设置在地下室未设置机械通风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机械通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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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内配电室使用油浸变压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5.2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 |
推荐 |
配电室值班室未直通配电装置室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5.8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值班室。值班室应能直通或经过走道与配电装置室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值班室也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此时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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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配电柜柜端与墙的距离小于0.8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7.4的规定。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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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电容柜单排布置时,柜前通道小于1.5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8.4 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可与低压配电柜并列布置;当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操作及维护通道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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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电容柜双排布置时,柜间通道小于2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8.4 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可与低压配电柜并列布置;当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操作及维护通道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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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配电室的门不是防火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3 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对外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首层,且向室外开门的上层有窗或非实体墙时,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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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配电室的门防火等级不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3 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对外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首层,且向室外开门的上层有窗或非实体墙时,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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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的通风窗使用可燃材料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4 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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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采光窗距离室外地坪小于1.8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8 电压为35kV、20kV或10kV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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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未向外开启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设有防火隔墙时,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当隔墙仅为管理需求设置时,隔墙上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不燃材料制作的弹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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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变压器室的门未安装锁具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设有防火隔墙时,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当隔墙仅为管理需求设置时,隔墙上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不燃材料制作的弹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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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门未向外开启 |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 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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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温度大于45度时未采取通风措施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1.1 设在地上的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设在地下的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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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双层配电室,楼上配电室未设置独立通向室外的出口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11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宜设3个出口,相邻安全出口的门间距离不应大于40m。独立式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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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内配电箱采用嵌入式安装在建筑物外墙上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13 变电所内配电箱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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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通风管道未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1.3 当变压器室、并联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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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供暖装置设置法兰或阀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供暖,供暖计算温度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供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供暖装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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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临街一侧开设窗户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8 电压为35kV、20kV或10kV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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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无关管道通过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1.7 变压器室、并联电力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以及控制室(值班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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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值班配电室未设置卫生间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1.9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给水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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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未设置感烟探测器和喷淋装置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2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 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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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未设置应急照明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2.3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民用建筑及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1)开敞式疏散楼梯间;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400㎡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
推荐 |
疏散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2.3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民用建筑及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1)开敞式疏散楼梯间;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400㎡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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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火栓附近未设置消火栓按钮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4.7 消火栓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火栓旁应设置消火栓按钮; |
推荐 |
设在顶棚的应急照明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6.5 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 |
推荐 |
地面疏散指示标志灯之间的距离大于3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6.5 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设在地面上的连续视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3m。 4 一个防火分区中,标志灯形成的疏散指示方向应满足最短距离疏散原则,标志灯设计形成的疏散途径不应出现循环转圈而找不到安全出口。 5 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损坏,其防水、防尘性能应达到IP67的防护等级要求。地面标志灯不应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 。 6 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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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玻璃门或落地窗未采用安全玻璃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5.5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
强制 |
全玻璃门或落地窗未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5.5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
强制 |
台阶、人行坡道未采取防滑措施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5.2.4 台阶、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
强制 |
设备机房住人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5.8.1 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
强制 |
设备机房堆放杂物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5.8.1 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
强制 |
建筑内临空部位未设置防护栏杆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
强制 |
建筑内防护栏杆高度小于1.1米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
强制 |
建筑内防护栏杆未牢固安装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
强制 |
建筑内防护栏杆未设置0.1米高的踢脚板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6.1 6.6.4 公共场所的临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位的栏杆(栏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
强制 |
配电室内设置裸露带电导体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5.2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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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配电柜距离顶板小于1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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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内通道宽度不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7.4的规定。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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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排烟管未引至排烟道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4 机组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至排烟道宜设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敷设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过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装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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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排烟管未设施隔热保护层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4 机组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至排烟道宜设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敷设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过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装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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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管连接处未使用弹性波纹管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4 机组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至排烟道宜设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敷设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过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装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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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排烟管穿墙时未设置护套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4 机组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至排烟道宜设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敷设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过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装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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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控制设备控制屏通道宽度不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7 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通风应良好,进出线应方便。 2 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亦不应安装无关设备。 3 控制室内控制屏(台)的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屏正面操作宽度,单列布置时,不宜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宜小于2.0m; 2)离墙安装时,屏后维护通道不宜小于0.8m。 4 当控制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出口宜在控制室两端。控制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5 当不需设控制室时,控制屏和配电屏宜布置在发电机端或发电机侧,其操作维护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屏前距发电机端不宜小于2.0m; 2)屏前距发电机侧不宜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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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启动用蓄电池组未采取防止油、水浸入措施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宜采用电启动方式,电启动设备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1) 电启动用蓄电池组电压宜为12V或24V,容量应按柴油机连续启动不少于6次确定; 2) 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发电机组设置,并应防止油、水浸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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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的门未使用甲级防火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11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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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的门不能自动关闭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11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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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大于30mA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 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 人体可能无法及时摆脱的固定式设备; 3) 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4) 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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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 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 人体可能无法及时摆脱的固定式设备; 3) 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4) 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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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使用的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 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 人体可能无法及时摆脱的固定式设备; 3) 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4) 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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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系统带电部分未使用绝缘层完全覆盖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7.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16895.21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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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配电箱(开关箱)箱盖缺失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9.8.6 厨房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 以外敷设;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 以外敷设;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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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9.8.6 厨房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 以外敷设;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 以外敷设;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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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电线盒槽、管线与明火距离小于2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9.8.6 厨房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 以外敷设;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 以外敷设;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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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未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3.6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 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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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标志距离地面小于2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6.5 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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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供电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7.15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8 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分支回路供电;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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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容器未清理或置换,从事动火作业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2 禁止动火作业条件:5.2.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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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同时兼任动火负责人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3.4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 |
强制 |
动火作业工作票未提前8小时办理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3.4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 |
强制 |
动火作业工作票未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3.13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清晰,不应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并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 |
强制 |
动火作业工作票不清晰或存在涂改现象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3.13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清晰,不应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并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 |
强制 |
动火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未清除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5.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
强制 |
高处动火作业未采取防范火花溅落措施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5.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
强制 |
消防设施周围堆放无关杂物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
强制 |
消防沙箱沙量不足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
强制 |
消防沙箱未设置箱盖等防潮措施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
强制 |
消防沙箱消防沙潮湿、板结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
强制 |
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未涂红色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
强制 |
检修作业结束后未清理现场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1检修等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
强制 |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有积油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4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
强制 |
电气设备充油、储油设备漏油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3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保护层。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更换。油管道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 |
强制 |
电气设备油管连接处使用塑料垫或橡胶垫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3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保护层。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更换。油管道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 |
强制 |
电力设备油管道未设置保温层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3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保护层。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更换。油管道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 |
强制 |
废油未倒入指定容器内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7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并定期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
强制 |
电力设备擦拭材料未集中放置在带盖铁桶内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8.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
强制 |
电力设备消防器材未标记火警电话号码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21生产场所的电话机近旁和灭火器箱、消防栓箱应印有火警电话号码。 |
强制 |
配电室感烟探测器少于2个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3.11配电装置室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配电装置室应装设2个以上独立的探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宜多类型组合使用。同一配电装置室内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可以联动该配电装置室内自动灭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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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设备检修使用铁质工具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2.29氢气系统设备检修或检验,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
强制 |
电缆竖井或夹层内堆放杂物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5.6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
强制 |
酸性蓄电池室内带入火种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有“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等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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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未张贴“蓄电池室”标志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有“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等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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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未张贴“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等安全标志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有“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等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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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每组蓄电池未设置单独房间或未使用防火隔板隔离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3蓄电池室每组宜布置在单独的室内,如确有困难,应在每组蓄电池之间设耐火时间为大于2.0h 的防火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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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未设置机械通风设备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6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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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通风未独立设置,与烟道或其他通风管道连通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6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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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照明或通风设备未采用防爆型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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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开关、熔断器、插座未安装在室外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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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室未设置通风设备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2其他蓄电池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无氢蓄电池室、锂电池室、钠硫电池、UPS室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蓄电池室应装有通向室外的有效通风装置,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通风设备可不考虑防爆。2锂电池、钠硫电池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和消防砂箱;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时,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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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室未设置消防沙箱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2其他蓄电池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无氢蓄电池室、锂电池室、钠硫电池、UPS室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蓄电池室应装有通向室外的有效通风装置,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通风设备可不考虑防爆。2锂电池、钠硫电池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和消防砂箱;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时,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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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有人吸烟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1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11.0.4各室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室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溶剂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内不超过100ml。 |
强制 |
计算机室危险化学品存量超过100毫升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1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11.0.4各室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室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溶剂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内不超过100ml。 |
强制 |
电焊机外壳未接地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地接在被焊物体上或附近接地网的接地点上,防止产生电火花。 |
强制 |
气焊与电焊上下交叉作业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气焊与电焊不应该上下交叉作业。通气的乙炔、氧气软管上方禁止动火作业。 |
强制 |
电焊电线搭放在气瓶上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4严禁将焊接导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气瓶、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设备和管线上。 |
强制 |
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与电线敷设在一起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
强制 |
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上放置重物或热源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
强制 |
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放置在通道上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
强制 |
高处焊接作业时,下方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8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清除焊接设备附近和下方的易燃、可燃物品。2将盛有水的金属容器放在焊接设备下方,收集飞溅、掉落的高温金属熔渣。3将下方裸露的电缆和充油设备、可燃气体管道可能发生泄漏的阀门、接口等处,用石棉布遮盖。4下方搭设的竹木脚手架用水浇湿。5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区域内,不得放置氧气瓶、乙炔气瓶。6焊接工作全程应设专职监护人,发现火情,立即灭火并停止工作。 |
强制 |
高处焊接作业时,下方存未采取防火措施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8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清除焊接设备附近和下方的易燃、可燃物品。2将盛有水的金属容器放在焊接设备下方,收集飞溅、掉落的高温金属熔渣。3将下方裸露的电缆和充油设备、可燃气体管道可能发生泄漏的阀门、接口等处,用石棉布遮盖。4下方搭设的竹木脚手架用水浇湿。5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区域内,不得放置氧气瓶、乙炔气瓶。6焊接工作全程应设专职监护人,发现火情,立即灭火并停止工作。 |
强制 |
气瓶库未使用毛玻璃或玻璃上未涂白漆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9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
强制 |
易燃液体未专库储存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2.2易燃液体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当易燃液体与可燃液体储存在同一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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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品仓库未设置防爆型通风设备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2.4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使用明火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2.5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
强制 |
进入易燃易爆品仓库的车辆非防爆型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2.10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 |
强制 |
易燃、可燃液体仓库未设置围堰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2.11易燃、可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
强制 |
同一场所配置不同类型灭火器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2.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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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灭火器标志牌未选用发光标志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2.8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箱前部应标注“灭火器箱、火警电话、厂内火警电话、编号”等信息,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固定标志牌,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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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器未标明“不适用于电气火灾”字样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2.7灭火器的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6泡沫灭火器的标志牌应标明“不适用于电气火灾”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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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场所、设备未设置消防沙箱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3.5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油罐区、油泵房、油处理室、特种材料库、柴油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和电除尘等处应设置消防砂箱或砂桶,内装干燥细黄砂。消防砂箱容积为1.0m3,并配置消防铲,每处3 把~5把,消防砂桶应装满干燥黄砂。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均应为大红色,砂箱的上部应有白色的“消防砂箱”字样,箱门正中应有白色的“火警119”字样,箱体侧面应标注使用说明。消防砂箱的放置位置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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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沙箱容积不足1立方米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3.5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油罐区、油泵房、油处理室、特种材料库、柴油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和电除尘等处应设置消防砂箱或砂桶,内装干燥细黄砂。消防砂箱容积为1.0m3,并配置消防铲,每处3 把~5把,消防砂桶应装满干燥黄砂。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均应为大红色,砂箱的上部应有白色的“消防砂箱”字样,箱门正中应有白色的“火警119”字样,箱体侧面应标注使用说明。消防砂箱的放置位置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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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沙箱未设置沙铲或沙铲数量不足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3.5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油罐区、油泵房、油处理室、特种材料库、柴油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和电除尘等处应设置消防砂箱或砂桶,内装干燥细黄砂。消防砂箱容积为1.0m3,并配置消防铲,每处3 把~5把,消防砂桶应装满干燥黄砂。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均应为大红色,砂箱的上部应有白色的“消防砂箱”字样,箱门正中应有白色的“火警119”字样,箱体侧面应标注使用说明。消防砂箱的放置位置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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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气体灭火器系统建筑内未设置正压式消防呼吸器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4.1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发电厂和变电站等场所应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数量宜按每座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各设2套,可放置在气体保护区出入口外部、灭火剂储瓶间或同一建筑的有人值班控制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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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气体灭火器系统建筑正压式消防呼吸器配备数量不足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4.1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发电厂和变电站等场所应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数量宜按每座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各设2套,可放置在气体保护区出入口外部、灭火剂储瓶间或同一建筑的有人值班控制室内. |
推荐 |
固定式气体灭火器系统建筑正压式消防呼吸器未存放在指定位置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4.1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发电厂和变电站等场所应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数量宜按每座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各设2套,可放置在气体保护区出入口外部、灭火剂储瓶间或同一建筑的有人值班控制室内. |
推荐 |
正压式消防呼吸器未存放在专用储柜内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4.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应放置在专用设备柜内,柜体应为红色并固定设置标志牌。 |
推荐 |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600V以上带电设备火灾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F3.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火灾、可燃气体火灾、600V 以下的带电B 类火灾,以及仪器仪表、图书档案等要求不留残迹、不污损被保护物的场所,不适用于固体火灾、金属火灾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若扑灭600V以上的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为-10℃~55℃。 |
推荐 |
建筑外保温层破损未及时修复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
强制 |
建筑电缆井、管道井的检查门未使用防火门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
强制 |
建筑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
强制 |
消防车道停车泊位或设置构筑物、隔离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
强制 |
烟道、集烟罩未定期清洗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
强制 |
锅炉房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
强制 |
空调机房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
强制 |
消防泵房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
强制 |
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
强制 |
防火卷帘门下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
强制 |
消防车道未划出禁止占用区域范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
强制 |
防火卷帘门地面未划出禁止侵占区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
强制 |
消火栓箱、灭火器箱未张贴使用方法标识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
强制 |
钢化玻璃安全门未设置应急锤等击碎装置 |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8.2.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甲类、乙类生产区的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洁净度级别为A级、B级的医药洁净室,安全疏散门中的一个可采用钢化玻璃固定门。(该条款释义:A级、B级无菌生产区的第二安全疏散门可采用钢化玻璃固定门。使用时应设置应急锤,并在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点。玻璃的宽度、高度尺寸宜控制在800mm×1800mm左右,厚度不宜大于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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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玻璃安全门被遮挡堵占 |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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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未对设备内物质进行清洗置换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2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a)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
强制 |
同时开展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只开具一种作业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6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 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
强制 |
特殊作业监护人擅自离岗 |
4.10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 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 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
强制 |
特殊作业监护人未佩戴明显标志 |
4.10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 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
强制 |
特殊作业中涂改作业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18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
强制 |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期超过8小时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1.5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 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 h。 |
强制 |
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期超过72小时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1.5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 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 h。 |
强制 |
动火作业未设置监护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 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
强制 |
动火作业现场存放易燃物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
强制 |
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
强制 |
在易燃易爆或助燃物品设备、管道动火作业时,未设置盲板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
强制 |
动火作业区域存在孔洞未封盖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警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査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 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 等防护措施。 |
强制 |
在氧气设备动火作业时,设备内部氧气浓度超过23.5%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动火作业时同时进行切水或取样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8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
强制 |
动火作业动火点与可燃气体排放点距离小于30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不应进 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
强制 |
动火作业动火点与可燃液体排放点距离小于15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不应进 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
强制 |
动火作业与喷漆作业距离小于10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不应进 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
强制 |
特级动火作业未采集影像资料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1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
强制 |
动火作业电焊机与动火点距离超过10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2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 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 火点进行管理。 |
强制 |
动火作业乙炔瓶未直立使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块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强制 |
动火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小于5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块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强制 |
动火作业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距离小于10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块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强制 |
动火作业氧气瓶、乙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块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强制 |
动火作业乙炔瓶未安装防回火装置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块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强制 |
动火作业结束后未清理现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4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
强制 |
五级大风天气实施露天动火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5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未设置标志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 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未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辨识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 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设置在火灾爆炸场所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5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 任人。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与重点设施距离小于30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 任人。 |
强制 |
室内固定动火作业区域未设置实体防火墙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 任人。 |
强制 |
室内固定动火作业区域门窗未向外开启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 任人。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存放杂物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未明确防火责任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区域连通的管道未设置盲板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6.1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 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连通的孔洞未进行封堵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6.1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 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电气设备开关未上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6.1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 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电气设备开关未加挂警示牌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6.1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 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前气体检测时间超过30分钟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a)作业前30 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釆取强制通风措施;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
强制 |
直接向有限空间输入纯氧或富氧气体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a)作业前30 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釆取强制通风措施;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未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a)作业前30 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釆取强制通风措施;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
强制 |
有限空间内氧浓度不在19.5%〜21%之间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4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a)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b)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规定;c)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5.3.2的规定。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 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连续检测气体种类不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 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未2小时记录一次气体检测数据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 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如下防护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 18664要求的隔 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c)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d)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e)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f)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GB 15577要求的条件下,按GB 39800.1要求佩戴防尘口罩 等防尘护具;g)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h)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i)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j)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
强制 |
有限空间内进行电焊作业,未穿绝缘鞋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如下防护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 18664要求的隔 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c)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d)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e)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f)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GB 15577要求的条件下,按GB 39800.1要求佩戴防尘口罩 等防尘护具;g)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h)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i)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j)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
强制 |
有限空间内进行清淤作业未配备隔绝式呼吸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如下防护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 18664要求的隔 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c)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d)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e)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f)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GB 15577要求的条件下,按GB 39800.1要求佩戴防尘口罩 等防尘护具;g)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h)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i)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j)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未清点人员和工具,建立台账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8对监护人的特殊要求:a) 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间;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c) 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 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 |
强制 |
有限空间出入口未保持畅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9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a)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b)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 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轮换作业方式;d)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 同一出入口;e)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f)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g)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通气管在出入口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9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a)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b)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 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轮换作业方式;d)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 同一出入口;e)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f)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g)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电线在出入口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9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a)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b)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 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轮换作业方式;d)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 同一出入口;e)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f)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g)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9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a)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b)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 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轮换作业方式;d)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 同一出入口;e)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f)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g)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超过24小时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10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 h。 |
强制 |
盲板抽堵作业盲板与法兰口径不匹配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3作业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盲板选用应符合HG/T 21547或JB/T 2772的要求。 |
强制 |
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未设置标牌编号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4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
强制 |
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标牌编号与位置图不一致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4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
强制 |
盲板抽堵作业未设置监护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5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
强制 |
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盲板抽堵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6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
强制 |
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盲板抽堵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10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
强制 |
盲板抽、堵作业未分别开具作业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11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 、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 |
强制 |
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 m以 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
强制 |
30米以上高处作业人员未配备通信工具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 m以 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
强制 |
高处作业未配备监护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
强制 |
高处作业监护人在作业区域休息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
强制 |
高处作业人员站在不牢固的结构上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强制 |
高处作业人员在彩钢板、石棉瓦等情形材料上作业时,未铺设垫板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强制 |
高处作业人员在未固定的构建或管道上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强制 |
高处作业人员在无防护措施的构建或管道上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强制 |
在五级大风或浓雾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査,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
强制 |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零件未放置在工具袋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 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强制 |
高处作业上下时手中持拿物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强制 |
高处作业时抛掷工具或其它物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强制 |
高处作业脚手架或平台上工具、物品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强制 |
高处作业同一坠落方向上下交叉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8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坠落高度超过24 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
强制 |
高处作业同一坠落方向交叉作业时未设置安全防护层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8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坠落高度超过24 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
强制 |
高处作业脚手架、作业棚拆除时未设置警戒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10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
强制 |
高处作业作业票有效期超过7天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11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
强制 |
六级大风或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实施露天吊装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4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
强制 |
一二级吊装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
强制 |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未佩戴明显标志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6 指挥人员应佩藏明显的标志,并按GB/T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
强制 |
吊装作业使用管道作为吊装锚点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
强制 |
吊装作业使用机电设备作业吊装锚点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
强制 |
吊装作业在未经审核计算情况下,使用建筑物、构筑物作为吊装锚点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
强制 |
吊装作业停工时将吊物悬在空中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钩或吊物下方站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物上有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物上有悬浮物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物未捆扎牢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物吊挂不牢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索打结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斜拉吊物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钢丝绳与吊物棱角未设置衬垫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物与其它物体连接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使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 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不同规格类型吊索混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 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运零散物品时未使用吊篮或吊斗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篮或吊斗被装满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点偏离吊物重心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物就位时未使用拉绳或撑杆使其就位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起重臂或吊物下方有人员经过和停留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2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
强制 |
临时用电作业配电箱未上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0.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志和危险标志,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管理 |
强制 |
临时用电作业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0.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
强制 |
临时用电作业手持工具未逐个配备漏电保护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0.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
强制 |
临时用电作业移动和手持电动工具未做到一机一闸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0.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
强制 |
临时用电作业作业票有效时间超过15天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0.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 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
强制 |
动土作业采用挖底脚的方式挖掘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挖出泥土堆放距离坑槽井沟的小于1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挖出泥土堆放高度大于1.5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在土壁上挖洞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在坑槽井沟边沿站立或行走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边坡有裂缝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边坡支撑存在折断破损现象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在坑槽井沟边沿放置机械设备或车辆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距离管道1米范围内未采用人工开挖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6机械开挖时,应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 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管线2 m范 围内宜采用人工开挖,避免对管线或电缆造成影响。 |
强制 |
动土作业人员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 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 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 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
强制 |
动土作业深度大于2米时,未设置人员上下用的梯子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 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 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 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
强制 |
动土作业2人同时作业时,人员作业距离小于2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 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 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 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
强制 |
断路作业未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2.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 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
强制 |
断路作业未设置路栏、 道路作业警示灯和导向标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2.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 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
强制 |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断路作业警示灯高度不足1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2.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a)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
强制 |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断路作业未设置连续闪烁的红光警示灯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2.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a)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
强制 |
配电室值班室设置在低压室内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1.4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与配电室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变电所外走道的门。 |
推荐 |
配电室露天变压器周围未设置围栏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推荐 |
配电室露天变压器与围栏距离小于0.8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推荐 |
配电室露天变压器底部距离地面小于0.3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推荐 |
配电室室内变压器未设置围栏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推荐 |
配电室室内变压器围栏高度低于1.8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推荐 |
配电室室内变压器围栏未固定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推荐 |
配电室室内变压器与围栏距离小于0.6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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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窗户未设置格栅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1 地上变电所宜设自然采光窗。除变电所周围设有1.8m高的围墙或围栏外,高压配电室窗户的底边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当高度小于1.8m时,窗户应采用不易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加装格栅;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采光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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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门未向外开启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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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内相邻房间之间的门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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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门未设置挡板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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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孔洞未设置网罩等防止小动物措施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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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墙面未刷白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5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耐压、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装。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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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地面不符合要求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5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耐压、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装。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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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门的高度不足2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7配电装置室的门和变压器室的门的高度和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高度加0.5m,宽度加0.3m确定,其疏散通道门的最小高度宜为2.0m,最小宽度宜为750mm。 |
推荐 |
配电室门的宽度不足0.75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7配电装置室的门和变压器室的门的高度和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高度加0.5m,宽度加0.3m确定,其疏散通道门的最小高度宜为2.0m,最小宽度宜为750mm。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柜正上方安装灯具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4.3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
推荐 |
配电室内灯具与裸导体水平距离小于1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4.3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
推荐 |
配电室裸导体上方的灯具采用吊链或软线吊装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4.3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
推荐 |
配电室有无关管道通过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1.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 |
推荐 |
配电室内水或汽管道设置中间接头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1.3 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屏上方或下方敷设水管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1.3 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
推荐 |
配电室电缆沟内敷设水管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1.3 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屏屏侧通道宽度不足1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5配电屏屏侧通道最小宽度数据,不受限制时应为1m,受限制时为0.8m。 |
推荐 |
配电室通道宽度不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5抽屉式双排面对面屏前通道,受限制时的最小宽度为2.1m。固定式多排同向布置屏间通道,受限制时的最小宽度为1.8m;抽屉式多排同向布置屏间通道,受限制时的最小宽度为2.1m。 |
推荐 |
配电室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在配电室两端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
推荐 |
配电室顶层抹灰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
推荐 |
配电室的电缆沟未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
推荐 |
配电室窗户未设置纱窗等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推荐 |
配电室门窗不能密合关闭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推荐 |
配电室的门破损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推荐 |
配电室窗户破损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推荐 |
配电室直通室外的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推荐 |
配电室内电缆沟未设置盖板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30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 |
推荐 |
配电室内电缆沟使用木质盖板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30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 |
推荐 |
配电室地面低于本层地面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
推荐 |
配电室未设置警示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2.3警告标志(当心触电) |
推荐 |
绝缘拉杆超过1年未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5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附录E |
强制 |
配电室未设置绝缘胶垫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附录E:绝缘胶垫检验周期为1年,适用于带电设备区域 |
强制 |
绝缘靴超过半年未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5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附录E |
强制 |
绝缘手套超过半年未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5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附录E |
强制 |
绝缘夹钳超过1年未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5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附录E |
强制 |
电力工作牌样式不符合标准要求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附录F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未悬挂标示牌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 6.1.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或装设遮栏(围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使用不合格作业工具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2 不应使用损坏、受潮、变形、失灵的带电作业工具。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带电作业工具随意放置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4 作业现场使用的带电作业工具应放置在防潮的帆布袋或绝缘物上。 |
强制 |
绝缘胶垫破损 |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DL/T853-2015)附录C,C4,使用中的保护:应避免尖锐物体刺、划。 |
推荐 |
绝缘胶垫脏污未及时清洗 |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DL/T853-2015)附录C,C4,使用中的保护:当绝缘垫脏污时,可在不超过制造厂家推荐的水温下对其用肥皂进行清洗,再用滑石粉让其干燥。 |
推荐 |
高压配电室未设置人员值班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3.1电气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安排全天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且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2)10kV电压等级且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配电室,应安排全天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 |
推荐 |
高压配电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3.1电气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安排全天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且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2)10kV电压等级且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配电室,应安排全天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 |
推荐 |
高压配电室未配备图纸、记录和设备台账等资料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4.8用户变(配)电站应配备有关标准、规程以及图纸、图表、记录、设备台账等技术管理资料。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柜未设置标号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4.1电气设备标识应清晰、完整、正确,并与模拟图板、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料等保持一致。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柜标号与模拟图不一致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4.1电气设备标识应清晰、完整、正确,并与模拟图板、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料等保持一致。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柜标号破损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4.1电气设备标识应清晰、完整、正确,并与模拟图板、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料等保持一致。 |
推荐 |
绝缘胶垫未定期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附录E:绝缘胶垫检验周期为1年,适用于带电设备区域 |
强制 |
配电室绝缘胶垫未满铺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附录E:绝缘胶垫检验周期为1年,适用于带电设备区域 |
强制 |
配电室未设置温度计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6.3.2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允许的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机械通风。电容器室、蓄电池室、配套有电子类温度敏感器件的高、低压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设置环境空气温度指示装置。 |
推荐 |
配电室工作票内容不全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5.1.2工作票是准许在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编号、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等内容。 |
推荐 |
配电室工作票签字不规范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5.1.2工作票是准许在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编号、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等内容。 |
推荐 |
电气作业停电设备未加锁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6.2.3对停电设备的操作机构或部件,应采取下列措施:a)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加锁;b)不能直接在地而操作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应在操作部位悬挂标示牌;c)跌落式熔断器熔管应摘下或在操作部位悬挂标示牌。 |
强制 |
电气作业停电设备未加标识牌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6.2.3对停电设备的操作机构或部件,应采取下列措施:a)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加锁;b)不能直接在地而操作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应在操作部位悬挂标示牌;c)跌落式熔断器熔管应摘下或在操作部位悬挂标示牌。 |
强制 |
电气作业不能通电设备未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6.5.1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及跌落式熔断器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
强制 |
电气作业操作票内容不全或未签字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7.3.4.1操作票是线路和配电设备操作前,填写操作内容和顺序的规范化票式。可包含编号,操作任务、操作顺序、操作时间,以及操作人或监护人签名等。 |
强制 |
电气作业单张操作票有2个以上任务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7.3.4.2操作票由操作人员填用,每张票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
强制 |
配电室未设置模拟图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7.3.5.1具有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或接线图。 |
强制 |
雷电天气进行电气作业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7.3.6.3雷电天气时,不宜进行电气操作,不应就地电气操作。 |
强制 |
高处作业安全带未高挂低用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9.2.1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不应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
强制 |
高处作业安全带未在移动物体或不牢固物体上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9.2.1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不应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
强制 |
配电室值班人员未穿绝缘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0.4.1低压不停电作业时,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眼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
强制 |
配电室值班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0.4.1低压不停电作业时,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眼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
强制 |
配电室值班人员未穿长袖工作服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0.4.1低压不停电作业时,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眼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未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0.4.2低压不停电工作,应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 |
强制 |
配电箱(柜)相间未设置隔弧板或隔离护罩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0.4.4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使用损坏、受潮、变形、失灵的绝缘工具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1.3.2不应使用损坏、受潮、变形、失灵的带电作业工具。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绝缘工具未放置在防潮和绝缘物上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1.3.4作业现场使用的带电作业工具应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绝缘物上。 |
强制 |
配电室电气作业使用的梯子直接存放在地面上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3 硬质绝缘工具硬梯、平梯、挂梯、升降梯、托瓶架等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每层宜间隔30cm以上,最低层对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cm,并应符合承重要求,应便于存取。绝缘操作杆、吊拉支杆等可采用垂直吊挂的排列架,每个杆件间距宜为10cm~15cm,每排间距宜为30cm~50cm。杆件较长、不便于垂直吊挂时,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大吨位绝缘吊拉杆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拉杆未存放在支架上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3 硬质绝缘工具硬梯、平梯、挂梯、升降梯、托瓶架等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每层宜间隔30cm以上,最低层对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cm,并应符合承重要求,应便于存取。绝缘操作杆、吊拉支杆等可采用垂直吊挂的排列架,每个杆件间距宜为10cm~15cm,每排间距宜为30cm~50cm。杆件较长、不便于垂直吊挂时,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大吨位绝缘吊拉杆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未分类存放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存放方式存在挤压现象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直接接触尖锐物体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工具与绝缘防护用品混存混放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1 总体要求: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电压等级及工具类别分区存放。 |
推荐 |
配电室验电器超过1年未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附录E。 |
强制 |
配电室室内变压器围栏网孔过大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破损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随意摆放,未妥善管理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存放方式存在折叠现象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露天变压器围栏高度不足1.8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推荐 |
配电室电气作业未使用绝缘梯子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3 硬质绝缘工具硬梯、平梯、挂梯、升降梯、托瓶架等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每层宜间隔30cm以上,最低层对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cm,并应符合承重要求,应便于存取。绝缘操作杆、吊拉支杆等可采用垂直吊挂的排列架,每个杆件间距宜为10cm~15cm,每排间距宜为30cm~50cm。杆件较长、不便于垂直吊挂时,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大吨位绝缘吊拉杆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 |
推荐 |
配电室验电器失效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1.3.2不应使用损坏、受潮、变形、失灵的带电作业工具。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搭设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2 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住人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办公室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
强制 |
普通仓库办公室耐火等级不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办公室的门未直通库外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存放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未分类、分堆存放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
强制 |
仓库每垛物品堆垛面积大于150平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
强制 |
普通仓库库房主通道宽度不足2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屋顶距离不足0.3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8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照明灯具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8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墙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8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柱子距离不足0.3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堆垛与堆垛距离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
强制 |
仓库货架采用可燃烧材料制作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9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
强制 |
仓库内消火栓被遮挡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9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
强制 |
甲类、乙类桶装物品露天存放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0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包装物破损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0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0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
强制 |
室外堆场物品堆垛距离不足4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1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
强制 |
室外堆场未分类储存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1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
强制 |
室外堆场储存区域堆积可燃杂物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1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供暖管道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暖气散热器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风管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风管炉距离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供暖机组、烟道距离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
强制 |
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车辆未设置防火罩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7.2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 |
强制 |
仓库内停放或维修车辆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7.8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储场所内停放和修理。 |
强制 |
仓库内使用高温灯具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2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 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电气设备与可燃物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3 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 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
强制 |
普通仓库电气开关箱设置库房内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5 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电线未穿管保护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随意拉接电线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使用家用电器设备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7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无进出人员登记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9.1 进入甲、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存放火种措施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9.1 进入甲、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
强制 |
仓库未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9.2 仓储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
强制 |
仓库内使用电气取暖设备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9.4 室内储存场所禁止安放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器等取暖设备。 |
强制 |
仓库安全出口被堵占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0.4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
强制 |
仓库通道被堵占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0.4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内设置无关用房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3 库房内禁止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
强制 |
冷库未设置环形消防通道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2 冷库应设置消防车通道,贴邻建造的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冷藏门内侧未设置应急开锁装置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冷藏门内侧应急开锁装置无明显标识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未设置呼叫按钮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 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呼叫按钮信号未传至有人值守房间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 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的门未采用平开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 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的门未向外开启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 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7 氨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不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7 氨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电气线路穿过保温层时未穿管保护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8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管保护,并采用耐低温绝缘电缆。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未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9 氨制冷机房、变配电室等部位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未设置应急器材和应急装备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1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在控制室或值班室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急防护、救援器材,且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应急器材和应急装备配置不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1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在控制室或值班室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急防护、救援器材,且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应急器材和应急装备未妥善保管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1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在控制室或值班室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急防护、救援器材,且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2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未设置安全告知牌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2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安全告知牌内容不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2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
强制 |
石油库未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3 油库入口及库区内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等消防安全标识,并严格落实入库人员禁止携带火种、库内禁止吸烟、擅自动火的规定。交通运输工具进入库区应安装阻火熄火设施。 |
强制 |
石油库未设置禁带火种的措施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3 油库入口及库区内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等消防安全标识,并严格落实入库人员禁止携带火种、库内禁止吸烟、擅自动火的规定。交通运输工具进入库区应安装阻火熄火设施。 |
强制 |
油库油罐区防火堤存在破损、孔隙等缺陷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7防火堤(包括子堤)不存在倒塌、破损或存在孔洞的现象 |
强制 |
油库油罐区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7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现象。 |
强制 |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重桶仓库设在多层建筑内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甲、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应设在地面单层建筑内 |
强制 |
桶装油品重桶仓库的门未向外开启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油品重桶库房应设外开门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门的数量不足2个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m²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 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 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门的宽度不足2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m²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 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 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的门槛高处地坪高度不足0.1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m²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 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 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未使用坡式门槛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m²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 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 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未使用防爆电气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库房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安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地面采用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地面为可产生火花地面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库房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安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地面采用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空桶码放混乱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空油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应超过6层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空桶未卧式码放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空油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应超过6层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空桶码放层数超过6层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空油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应超过6层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重桶未立式码放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应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应超过3层, 丙B类油品不应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应超过2层;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重桶码放层数过多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应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应超过3层, 丙B类油品不应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应超过2层;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重桶码放层数超过2层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应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应超过3层, 丙B类油品不应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应超过2层;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未设置通道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 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主要通道宽度不足1.8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 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辅助通道宽度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 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桶垛与墙的距离不足0.3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 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桶垛与垛的距离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 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油桶与屋顶距离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油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距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应小于1 m |
强制 |
人员攀爬仓库货架 |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33454-2016)4.4 非仓储货架的专业安装人员禁止攀爬货架。 |
推荐 |
仓库货物码放超过货架范围,处于悬空状态 |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33454-2016)4.8 除非在货架设计时已经考虑,单元荷载的实际尺寸不应超出货架安全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不应出现不正确的荷载布置(张开、凸出、悬出)。 |
推荐 |
普通仓库货物码放不稳固 |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33454-2016)4.8 除非在货架设计时已经考虑,单元荷载的实际尺寸不应超出货架安全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不应出现不正确的荷载布置(张开、凸出、悬出)。 |
推荐 |
仓库货架通道存在障碍物 |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33454-2016)4.9 货架的操作通道和区域应确保没有障碍物。 |
推荐 |
叉车行驶时碰撞仓库货架 |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33454-2016)4.11 叉车在任何时候都应按照规定进行行驶,避免对货架产生碰撞造成损伤。 |
推荐 |
仓库内有人员吸烟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9.2 仓储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牌,标明安全信息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0 甲、乙类物品的储存除执行GB 1560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
强制 |
使用叉车货叉运输钢丝绳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4.3卷盘和绳卷不允许用金属吊钩或叉车的货叉插入,也不允许施加任何可能造成钢丝绳损伤或畸形的外力。 |
推荐 |
钢丝绳未放置干燥凉爽的场所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4.3钢丝绳宜存放于凉爽、干燥的室内,钢丝绳不宜和地面接触。 |
推荐 |
钢丝绳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4.3钢丝绳宜存放于凉爽、干燥的室内,钢丝绳不宜和地面接触。 |
推荐 |
钢丝绳存放在易腐蚀场所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4.3钢丝绳不宜存放在有可能受到化工产品、化学烟雾、蒸汽或其它腐蚀剂侵蚀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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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出现断丝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2.1钢丝绳断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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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整股断裂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4如果钢丝绳整股断裂,则应立即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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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表面完全腐蚀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5 钢丝绳表面中度凹痕以及钢丝松弛,腐蚀面积100%. |
推荐 |
钢丝绳出现波浪形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出现笼状畸形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绳芯、绳股突出或扭曲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局部绳径增大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局部扁平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发生扭结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发生折弯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出现明显缺陷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起重机存在高处坠落风险位置未设置防护栏杆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8.1 在起重机上的以下部位应装设栏杆:用于进行起重机安装、拆卸、试验、维修和保养,且高于地面2 m 的工作部位;通往离地面高度2 m 以上的操作室、检修保养部位的通道;在起重机上存在跌落高度大于1 m 的危险通道及平台 |
强制 |
起重机防护栏杆高度不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8.2 栏杆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1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m 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对净高不超过1.3 m 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 m |
强制 |
起重机防护栏杆未设置踢脚板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8.2 栏杆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1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m 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对净高不超过1.3 m 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 m |
强制 |
起重机防护栏杆未设置中间栏杆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8.2 栏杆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1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m 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对净高不超过1.3 m 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 m |
强制 |
起重机敞开式司机室未设置1米高以上的防护栏杆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5.4敞开式司机室应设高度不小于1 m 的护栏。 |
强制 |
起重机司机室地板不符合要求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5.8 司机室地板应用防滑的非金属隔热材料覆盖 |
强制 |
起重机司机室报警器和急停开关未设置标志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5.10指示器和 报警灯及急停开关按钮应有清晰永久的易识别标志 |
强制 |
起重机的通道和平台的净空高度不足1.8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6.3 斜梯、通道和平台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8 m |
推荐 |
起重机钢丝使用铁丝代替绳夹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如下要求:用绳夹连接时,钢丝绳公称直径:/mm ≤19时,不少于3个;19~32时不少于4个;32~38时不少于5个;38~44时不少于6个,44~60时不少于7个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夹数量不足3个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如下要求:用绳夹连接时,钢丝绳公称直径/mm ≤19时,不少于3个;19~32时不少于4个;32~38时不少于5个;38~44时不少于6个,44~60时不少于7个 |
强制 |
钢丝绳夹数量不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如下要求:用绳夹连接时,钢丝绳公称直径/mm ≤19时,不少于3个;19~32时不少于4个;32~38时不少于5个;38~44时不少于6个,44~60时不少于7个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绳夹夹座未设置在受力绳一边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钢丝绳夹夹座应在受力绳头一边;每两个钢丝绳夹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绳夹夹座之间距离过小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钢丝绳夹夹座应在受力绳头一边;每两个钢丝绳夹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用编结方式连接时,编结长度不足0.3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小于300 mm。 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
强制 |
起重机使用铸造吊钩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2 起重机械不应使用铸造吊钩。 |
强制 |
起重机吊钩防脱钩装置失效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3 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 |
强制 |
起重机吊钩未设置防脱钩装置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3 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 |
强制 |
起重机吊具上未标明起重质量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5 在可分吊具上,应永久性地标明其自重和能起吊物品的最大质量。 |
强制 |
起重机吊钩缺陷使用电焊修补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6 锻造吊钩缺陷不得补焊。 |
强制 |
起重机吊钩的标志缺失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7 锻造吊钩的标志应永久、清晰。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在卷筒上未整齐排列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4.1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
强制 |
起重机卷筒上未设置防护凸缘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 |
强制 |
起重机卷筒上防护凸缘高度不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4.2钢丝绳全部缠绕在卷筒后,凸缘应超出最外面一层钢丝绳,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对塔式起重机是钢丝绳直径的2倍) |
强制 |
起重机滑轮未设置防跳绳装置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5.1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 |
强制 |
起重机滑轮未设置防护罩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5.2 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滑轮罩壳。 |
强制 |
起重机未设置急停开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6.2.4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 |
强制 |
起重机急停开关不是红色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6.2.4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 |
强制 |
起重机控制操作装置未设置功能标志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7.4控制与操作装置应用文字或代码清晰地标明其功能(如用途、机构的运动方向等)。 |
推荐 |
起重机金属部位未进行接地保护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8.8.3 起重机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 应 根 据 配 电 网 情 况 进 行 可 靠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
强制 |
起重机起升机构未设置起升高度限位器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9.2.1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
强制 |
起重机使用滑触线时,易触电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9.6.5.4 其他使用滑触线的起重机械,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
强制 |
起重机外露运动部件未设置防护罩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9.6.7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
强制 |
起重机标记和标牌缺失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0.1.1 起重机应有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 |
推荐 |
起重机及工作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0.1.4 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 |
强制 |
吊装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3.3人员安全装备适合工作现场状况,如安全帽、安全眼镜、安全带、安全靴和听力保护装置 |
强制 |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吊物未放置地面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1被吊载荷应下放到地面,不得悬吊 |
强制 |
起重机绳索、链条缠绕在吊物上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起重绳索或链条不能缠绕在物品上 |
强制 |
起重机链条用螺栓或钢丝绳连接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链条不能用螺栓或钢丝绳进行连接 |
强制 |
起重机起吊装置不具备承载能力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物品要通过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
强制 |
起重机使用电缆作为承载装置吊物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物品要通过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
强制 |
起重机吊装时使用无承载能力装置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物品要通过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
强制 |
起重机吊索链条沿地面拖拽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吊索或链条不应沿着地面拖曳 |
强制 |
起重机吊物下有人停留或通过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4任何人不得在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或通过 |
强制 |
起重机吊物悬停时,司机离开控制器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4司机不能在载荷悬停时离开控制器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或链条存在扭结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5起重钢丝绳或起重链条不得产生扭结 |
强制 |
起重机多根钢丝绳或链条缠绕在一起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5多根钢丝绳或链条不得缠绕在一起 |
强制 |
起重机吊物被其它物体卡住或产生连接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5起吊的载荷不得与其他的物体卡住或连接 |
强制 |
起重机斜向拖拉吊物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6起重机械不许斜向拖拉物品(为特殊工况设计的起重机械除外) |
强制 |
起重机司机室未配置报警铃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3.7.4 司机室应设有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报警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信联络装置。 |
强制 |
起重机司机室未配置灭火器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3.7.4 司机室应设有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报警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信联络装置。 |
强制 |
吊装作业起吊时,人员未远离吊索和吊物 |
《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GB∕T 39480-2020)4.2.3提升时,应远离吊索,以避免倾斜和摇晃带来的潜在危险,尤其注意那些靠摩擦支撑重物、吊篮式结索或其他松弛索套的位置。 |
推荐 |
吊装作业吊索外露活动部件未设置防护罩 |
《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GB∕T 39480-2020)4.2.4吊索上外露可能伤人的活动部件应装设防护罩。 |
推荐 |
吊装作业负载着陆时未设置托架或衬垫 |
《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GB∕T 39480-2020)4.2.6负载着陆时,宜使用木质托架或类似材料支撑(见图2),应提前考虑起吊路径、地面强度和空间大小,预防周围电线、管路的影响。 |
推荐 |
吊装作业穿套结索时,绳套角度大于120度 |
《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GB∕T 39480-2020)4.3.1 穿套式结索法:采用穿套结索法,应选用合适长度的吊索,允许绳套呈自然角度,并确保绳套处角度应不超过120度[见图3 a)],且在绳套处不应向下施加任何可能损坏吊索的压紧力;两肢间夹角应不大于 90°[见图 3c)]。吊索绕过被吊物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该绳径的2倍。 |
推荐 |
吊装作业穿套结索时,两肢套索间夹角大于 90度 |
《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GB∕T 39480-2020)4.3.1 穿套式结索法:采用穿套结索法,应选用合适长度的吊索,允许绳套呈自然角度,并确保绳套处角度应不超过120度[见图3 a)],且在绳套处不应向下施加任何可能损坏吊索的压紧力;两肢间夹角应不大于 90°[见图 3c)]。吊索绕过被吊物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该绳径的2倍。 |
推荐 |
起重机吊索腐蚀磨损严重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5.5.2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
强制 |
起重机吊索主要构件严重变形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5.5.4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超过原状态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业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
强制 |
起重机吊索螺纹连接部位出现裂纹、脱扣、变形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1 螺纹连接紧固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塑性变形;b.裂纹;c.螺纹倒牙、脱扣。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耳、耳轴不能挂入起重机吊钩钩底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2.4直接与吊钩连接的吊耳、耳轴应能挂入钩底。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耳、耳轴变形、裂纹、严重磨损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2.6吊耳、耳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b.裂纹;c.吊耳、耳轴或耳轴套,磨损减少原尺寸5%。 |
强制 |
起重机滑轮槽或卷筒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4.1滑轮槽与卷筒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
强制 |
起重机滑轮槽出现裂纹、严重磨损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4.3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 20%;d.滑轮槽底磨损,铸造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的 30%;焊接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15%;e.滑轮轴磨损量达原直径的 3%。 |
强制 |
起重机卷筒出现裂纹、严重磨损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4.4卷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 20;c.绳槽磨损量大于钢丝绳直径1/4,不能修复时。 |
强制 |
起重机吊钩存在裂纹等缺陷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7.1.1.1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迭、锐角、过烧等缺陷。 |
强制 |
起重机横梁上吊具未均匀分布设置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7.3.2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
强制 |
起重机横梁与吊具承载点的垂直距离未保持相等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7.3.2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
强制 |
抓取干粉料的抓斗未设置防风板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7.4.4抓取干粉料的抓斗,应有防漏措施,斗体上应安装防风板。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锁眼内侧长度过小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4.10金属套管压制连接索眼内侧长度至少应为相应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5倍。 |
强制 |
起重机环形吊索采用压制连接时,未压制2个金属套管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4.11 钢丝绳金属套管压制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a.压制连接强度不得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b.环形吊索采用压制连接时,必须压制二个金属套管,且两套管内侧间的距离至少为套管长度的3倍;c.单肢吊索以及多肢吊索各分肢的两金属套管内侧之间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
强制 |
起重机环形吊索采用压制连接时,金属套管之间距离不足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4.11 钢丝绳金属套管压制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a.压制连接强度不得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b.环形吊索采用压制连接时,必须压制二个金属套管,且两套管内侧间的距离至少为套管长度的3倍;c.单肢吊索以及多肢吊索各分肢的两金属套管内侧之间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
强制 |
用作吊索的钢丝绳沾有泥沙等杂物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4.14 制作吊索的钢丝绳不得沾有泥砂等杂物,且不得用加热方法进行切割。 |
强制 |
起重机吊索有接头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4.15吊索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
强制 |
起重机吊带存在接头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6.4环形吊带,当采用对头搭接连接时,只允许有一处接头;单肢吊带或多肢吊带各分肢的织带均不得有拼接接头。 |
强制 |
起重机吊带连接处未使用缝合方式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6.6吊带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环形吊带对头搭接固定连接,应采用接缝缝合方法。 |
强制 |
起重机吊带出现磨损、断裂、穿孔等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6.11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b.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c.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d.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e.吊带出现死结;f.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g.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
强制 |
起重机吊带出现死结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6.11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b.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c.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d.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e.吊带出现死结;f.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g.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
强制 |
起重机吊索无负荷标牌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7标记按本规程4.1.m 条要求,在吊索端部配件的适当部位或标牌上做出不易损坏(或丢失)的标记,其标记不得降低端部配件原有机械性能,内容至少应包括:a.单肢吊索的极限工作载荷(t 或kg);b.多肢吊索分肢的极限工作载荷(t 或kg),允许的肢间夹角(或与铅垂线夹角)及所对应的安全工作载荷(t或kg)。 |
强制 |
起重机敷设在吊具上的电线被磨损或承受应力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3.1.10敷设到吊具上的电缆应有合适的保护和收放措施。运行时电缆不得发生散乱、弯折和刮碰,不得磨损电缆和使电缆过分受力。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必要的情况下未在吊物和吊索接触处设置保护衬垫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1.5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村垫。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钩吊点与吊重重心不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1.6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
强制 |
抓斗抓满物料时,悬吊时间过长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3.4抓满物料的抓斗,不应悬吊10min 以上,以防开斗伤人。 |
强制 |
电磁起重机作业时,2米范围内有人或车辆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5.4起重电磁铁接触吊重后方可通电;作业时,2m以内不得有人、车辆,或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作业。 |
强制 |
穿套结索时,吊索长度过短,挡套处角度大于120度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1.4吊挂方法:b.采用穿套结索法,应选用足够长的吊索,以确保挡套处角度不超过120°,且在挡套处不得向下施加任何可能损坏吊索的压紧力 |
强制 |
双圈穿套结索时,吊索未围绕吊物一整圈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1.4吊挂方法:d.双圈穿套结索法,吊索在扣住以前围绕负载通过一整圈,适用于诸如管子束之类松散负载吊挂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索挂在吊钩钩尖上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2.4吊索应宽松地稳挂于起重机吊钩上,且应有防止滑出措施,绝对不能挂在钩尖上或插入吊钩的开口处.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索环眼插入吊钩开口处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2.4吊索应宽松地稳挂于起重机吊钩上,且应有防止滑出措施,绝对不能挂在钩尖上或插入吊钩的开口处.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使用物体捆带作为吊点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2.7不得利用物体捆带作为吊点提升物体,但专为提升用设计的捆带除外。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索打结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2.8吊索挠性部件不得打结,索眼绳端固定连接部位不得做拴挂连接点。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索分肢夹角大于120度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2.10吊索提升吊重时,应力求各分肢受力均匀,肢间夹角一般应不超过90°,最大时不得超过120°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链断裂或变形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3.6使用吊链提升物品时,应禁止出现下列情况: a.长环链(p>3dn)、提升链用作吊链;b.链条拉长后继续使用;c.使用比链条等级更低的上、下端配件;d.使用已断裂或变形的吊链;e.用螺栓或金属丝连接链条的链环(参看图13.a);f.将承载链条挂在起重机械吊钩的钩尖上(参看图 13.b);g.链条围绕起重吊钩重复缠绕(参看图 13.c);h.链环之间连接不灵活.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链使用螺栓或金属丝连接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3.6使用吊链提升物品时,应禁止出现下列情况: a.长环链(p>3dn)、提升链用作吊链;b.链条拉长后继续使用;c.使用比链条等级更低的上、下端配件;d.使用已断裂或变形的吊链;e.用螺栓或金属丝连接链条的链环(参看图13.a);f.将承载链条挂在起重机械吊钩的钩尖上(参看图 13.b);g.链条围绕起重吊钩重复缠绕(参看图 13.c);h.链环之间连接不灵活.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链缠绕在吊物上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3.6使用吊链提升物品时,应禁止出现下列情况: a.长环链(p>3dn)、提升链用作吊链;b.链条拉长后继续使用;c.使用比链条等级更低的上、下端配件;d.使用已断裂或变形的吊链;e.用螺栓或金属丝连接链条的链环(参看图13.a);f.将承载链条挂在起重机械吊钩的钩尖上(参看图 13.b);g.链条围绕起重吊钩重复缠绕(参看图 13.c);h.链环之间连接不灵活.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多肢钢丝绳吊索存在缠绕现象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4.4 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b.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c。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d.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e.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带沾有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5.3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带软锁眼连接处夹角超过20度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5.2在使用中,纤维绳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 |
强制 |
吊索吊具存放时,重物压在吊索和吊具上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8.1 贮存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g.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 |
强制 |
抓斗存放时未呈开口状态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8.1 贮存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g.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 |
强制 |
抓斗爪子或刃口放在地面时,未设置橡胶板或方木料做衬垫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8.1 贮存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g.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 |
强制 |
冷库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未设置防护罩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5.1.3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
推荐 |
冷库制冷设备转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5.1.5制冷剂泵、油泵、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未配备应急药品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6.5氨制冷机房内应配置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放置于易获取的位置。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压缩机控制柜未设置紧急停机装置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1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
强制 |
冷库氨制冷机房未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装置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2制冷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 |
强制 |
冷库氨制冷机房未设置供水系统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4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 |
强制 |
冷库设置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未设置防护栏杆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7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识。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避免太阳直射。 |
强制 |
冷库设置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未设置警示标识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7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识。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避免太阳直射。 |
强制 |
冷库库房内未使用防潮型灯具和开关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8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
强制 |
食品冷库内存放非食品类其他物品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9.2食品冷库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或其他易燃、易爆品。 |
推荐 |
冷库库房未设置温度计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9.5应设有库内温度记录装置。 |
推荐 |
冷库库房内物品未稳固整齐码放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0.8库房内货物堆码应稳固整齐,不应影响库房内的气流组织和货物的进出。 |
推荐 |
冷库库房内未及时除霜、除冰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0.8库房应及时清除冰、霜、凝结水,库内排管和冷风机等要及时除霜。 |
推荐 |
冷库库房内带水作业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0.8库内严禁带水作业。 |
推荐 |
冷库作业人员未穿戴防寒服装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0.8冷库内作业人员应有良好的防寒措施,应携带照明用具。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1.2.2氨制冷机房内不得存放冷冻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推荐 |
冷库制冷管道未设置制冷剂标识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2.3制冷管道应标示管内制冷剂或载冷剂名称。 |
推荐 |
冷库机房存放杂物 |
《冷库管理规范》(GB/T30134-2013)5.1.19机房内不得存放杂物和无关物品,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应整齐码放在规定位置。 |
推荐 |
冷库库房内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冷库管理规范》(GB/T30134-2013)7.13应设有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关闭、遮挡和覆盖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推荐 |
冷库门内侧未设置逃生装置 |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1440-2021)5.6.7冷库门内侧应设有逃生装置,在逃生装置附近应设有带荧光的逃生装置使用图解。 |
推荐 |
冷库门内侧未设置带荧光逃生装置使用图解 |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1440-2021)5.6.7冷库门内侧应设有逃生装置,在逃生装置附近应设有带荧光的逃生装置使用图解。 |
推荐 |
冷库冷间灯具的电线进出线接口未密封 |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1440-2021)7.1.9冷间内安装灯具的电缆进出线应密封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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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库房安全出口数量不足2个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2.8库房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整座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只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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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库房内设置无关房间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2.20在库房内不应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房间。 |
推荐 |
冷库夹芯板芯材燃烧性能低于B1级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3.2冷库库房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做保温隔热围护时,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B1级芯材应为热固性材料。 |
推荐 |
冷库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未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6.1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均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控制室与机房联通的门未向机房方向开启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6.2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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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氨制冷控制室隔墙不是防火墙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6.2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控制室隔墙上的观察窗未使用甲级防火窗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6.2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控制室隔墙上门未使用甲级防火门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6.2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
推荐 |
冷库分拣、配货功能的部位使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6.3.3对于生产性冷库和物流冷库,其中具有分拣、配货功能的穿堂或封闭站台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内设置润滑油处理设备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6.4.7氨制冷系统润滑油处理设备不应布置在制冷机房内。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内设置无关设备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6.4.8氨制冷机房内不应布置与制冷系统运行和保护无关的设备。 |
推荐 |
冷库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配电控制箱未单独设置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7.2.4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且配电控制箱宜独立设置。 |
推荐 |
冷库各类设备控制箱、照明配电箱和报警设备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内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7.2.1氨制冷机房应设控制室。制冷压缩机组、制冷剂泵、冷凝器水泵及风机等制冷设备控制箱(柜),机房排风机控制箱(柜),机房照明配电箱和制冷剂泄漏指示报警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制冷机房内,宜集中布置在制冷机房控制室中。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未设置洗眼器和淋浴器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8.4.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洗眼和淋浴等安全防护装置,当设置在室外及无采暖房间时应有确保排水畅通及防冻的措施。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洗眼器和淋浴器设置在室外时未采取防冻措施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8.4.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洗眼和淋浴等安全防护装置,当设置在室外及无采暖房间时应有确保排水畅通及防冻的措施。 |
推荐 |
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隔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8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房间作业人数超过9人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9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不应超过9人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安全出口少于2个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0 氨制冷机房建设要求:e)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5m。当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150m2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未使用防爆型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0 氨制冷机房建设要求:h)氨制冷机房内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设计,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0.5h。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设备未在机房外墙设置启动按钮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0 氨制冷机房建设要求:g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排风机应能通过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自动开启,又能人工控制启停。 |
强制 |
室外氨制冷机组、贮氨器未设置遮阳设施或遮阳设施损坏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d)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
强制 |
室外氨制冷机设备设施未设置围栏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e)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 |
强制 |
室外氨制冷机设备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e)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房间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f)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内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快速冻结装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当氨气浓度达到150x10-6m/m,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防爆型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房间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未与事故排风装置联锁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f)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内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快速冻结装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当氨气浓度达到150x10-6m/m,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防爆型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冷凝器未设置超压报警装置和断水报警装置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h)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
强制 |
氨制冷系统安全阀泄压出口高度不足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3 氨制冷系统及其阀门、管道安装要求:c)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 50m 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 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
强制 |
氨制冷设备未设置编号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1氨制冷设备应统一编号;标识清楚;并应由专人管理、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
强制 |
氨制冷设备未设置安全操作规程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2企业应建立健全氨制冷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 |
强制 |
氨制冷设备及附件未设置铭牌或铭牌破损模糊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3在用、备用氨制冷设备、附件及相关控制元件和铭牌等应完好。 |
强制 |
氨制冷设备存在泄露现象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氨制冷压缩机组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a)本体及管路的动、静密封点应无泄漏,油封渗油应在允许范围内;b)运行时,应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音,各连接部位应牢固、无松动;c)运行时,其性能参数应在规定的技术范围内,无超压、超温现象等;d)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e)铭牌应清晰可见。 |
强制 |
氨制冷设备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破损或失效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氨制冷压缩机组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a)本体及管路的动、静密封点应无泄漏,油封渗油应在允许范围内;b)运行时,应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音,各连接部位应牢固、无松动;c)运行时,其性能参数应在规定的技术范围内,无超压、超温现象等;d)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e)铭牌应清晰可见。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事故排风机破损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14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a)外观应良好,结构应完整,标牌信息应清晰。b)叶片应无弯曲变形或缠绕有金属物、松动等现象。c)叶轮转动应平稳。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厂区未设置风向标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1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风向标应置于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 |
强制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氨制冷企业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应在制冷机房和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的需求,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设备机房、车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4安装有氨制冷设备的制冷机房、设备间、库房、车间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应在进入该房间或区域前,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设备机房、车间未设置中文警示说明或说明内容不全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4安装有氨制冷设备的制冷机房、设备间、库房、车间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应在进入该房间或区域前,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设备机房、车间未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4安装有氨制冷设备的制冷机房、设备间、库房、车间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应在进入该房间或区域前,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重要设备部位未设置安全操作标识牌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5 制冷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空气分离器、贮氨器、配电柜等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操作用标示牌。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压力容器液位计未设置保护装置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9 压力容器液位计应有保护装置,显示面应无损且清洁、有效;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应有明显标记。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安全防护用品未做到一人一具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10企业应按照 GB/T11651 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防护装备。制冷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 GB30077 的规定,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全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10企业应按照 GB/T11651 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防护装备。制冷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 GB30077 的规定,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控制室未配备应急物品或配备不全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11制冷机房控制室应配备适量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10.1.5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每个制冷机房每班组应不少于1人,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R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人员应不少于1人,持“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人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氨制冷系统持证人员数量不足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10.1.5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每个制冷机房每班组应不少于1人,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R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人员应不少于1人,持“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人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氨制冷系统未间隔2小时做一次记录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10.1.7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每间隔2h以内记录当班生产及机器运转、液位、压力、温度等情况。 |
强制 |
作业人员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气瓶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1 不应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 |
推荐 |
使用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3 不应使用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叉车搬运时应将气瓶装入集装格或集装蓝内。 |
推荐 |
使用叉车搬运气瓶时,未使用集装格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3 不应使用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叉车搬运时应将气瓶装入集装格或集装蓝内。 |
推荐 |
使用链绳捆绑方式吊运气瓶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4不应使用链绳、钢丝绳捆绑或钩吊瓶帽等方式吊运气瓶。 |
推荐 |
气瓶存放地点的地面不平整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6 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 |
推荐 |
气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6 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 |
推荐 |
用抛、滚、滑、摔、碰等方式装卸气瓶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2.1 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或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不应用抛、滚、滑、摔、碰等方式装卸气瓶。 |
推荐 |
气瓶卸车时,未在气瓶落地点铺胶皮垫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2.5 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 |
推荐 |
气体与气瓶钢印信息不一致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入库的气体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志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
推荐 |
气瓶严重破损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气瓶外表面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
推荐 |
氧气瓶压力表破损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并符合安全要求 |
推荐 |
氧气瓶未设置瓶帽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并符合安全要求 |
推荐 |
气瓶手轮缺失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并符合安全要求 |
推荐 |
氧气瓶沾有油脂类物质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
推荐 |
气瓶库空瓶与实瓶混存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2 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 |
推荐 |
气瓶空瓶区和实瓶区无明显区分标志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2 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 |
推荐 |
气瓶库房不合格气瓶与合格气瓶混存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2 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 |
推荐 |
气瓶库房未测试温湿度,未保存记录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6 气瓶在存放期间,应定时测试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并作记录。库房最高允许温度和湿度视瓶装气体性质而定,必要时可设温控报警装置。 |
推荐 |
气瓶库房未设置温湿度计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6 气瓶在存放期间,应定时测试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并作记录。库房最高允许温度和湿度视瓶装气体性质而定,必要时可设温控报警装置。 |
推荐 |
气瓶库气瓶未设置明显的类别数量标志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7 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 |
推荐 |
气瓶库气瓶未整齐码放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7 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 |
推荐 |
气瓶库气瓶类别标志与实物不符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7 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 |
推荐 |
惰性气体气瓶库未设置氧浓度检测报警仪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8 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推荐 |
氧气瓶库未设置氧浓度检测报警仪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8 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推荐 |
乙炔库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8 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推荐 |
气瓶倒放使用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
推荐 |
气瓶使用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
推荐 |
气瓶减压阀卡箍、螺帽未安装牢固完好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在安装减压阀或汇流排时,应检查卡箍或连接螺帽的螺纹完好。 |
推荐 |
开启气瓶未使用专用工具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应使用锤子、管钳、长柄螺纹扳手。 |
推荐 |
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不应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应自行处理瓶内的余气。 |
推荐 |
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不应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
推荐 |
使用气瓶做支架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不应用气瓶做支架或其他不适宜的用途。 |
推荐 |
气瓶靠近热源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2不应将气瓶靠近热源。 |
推荐 |
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2气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
推荐 |
气瓶未设置钢印标志 |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2.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可追溯的标志; |
强制 |
盛装易燃气体气瓶瓶阀上的手轮,不是阻燃材料 |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7.2.1.2 盛装易燃气体气瓶瓶阀上的手轮,选用阻燃材料制造 |
强制 |
气瓶运输时,瓶端朝向不一致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9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 |
强制 |
乙炔瓶未设置止回阀 |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瓶装气体使用场合,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
强制 |
气瓶减压阀与阀门连接不牢固,未可靠密封 |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瓶装气体用户应当确保减压阀与气瓶阀门连接牢固、密封可靠; |
强制 |
乙炔瓶手轮破损 |
《乙炔气瓶》(GBT11638-2020)6.4.2附件应齐全、外观完好并装配牢靠。 |
推荐 |
乙炔瓶附件不全,如缺少瓶帽、压力表等 |
《乙炔气瓶》(GBT11638-2020)6.4.2附件应齐全、外观完好并装配牢靠。 |
推荐 |
乙炔瓶压力表损坏 |
《乙炔气瓶》(GBT11638-2020)6.4.2附件应齐全、外观完好并装配牢靠。 |
推荐 |
乙炔瓶瓶体不是白色 |
《乙炔气瓶》(GBT11638-2020)9.1.2乙炔气瓶表面为白色,“乙炔”“不可近火”等字样为红色。 |
推荐 |
乙炔减压阀低压侧压力过大 |
《乙炔气瓶》(GBT11638-2020)11.4.1乙炔减压阀低压侧压力不得超过0.103MPa |
推荐 |
气瓶气体与标签不一致 |
《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2011)6.1 充装单位应保证根据气瓶内所装气体粘贴、除去和更换标签。每只气瓶第一次充装时即应粘贴标签。如发现标签脱落、撕裂、污损、字迹模糊不清时,充装单位应及时补贴或更换标签。 |
强制 |
气瓶标签破损 |
《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2011)6.1 充装单位应保证根据气瓶内所装气体粘贴、除去和更换标签。每只气瓶第一次充装时即应粘贴标签。如发现标签脱落、撕裂、污损、字迹模糊不清时,充装单位应及时补贴或更换标签。 |
强制 |
乙炔瓶软管颜色未使用红色 |
《气体焊接设备 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 2550-2016)10.2 颜色标识:乙炔和其它可燃气体(LPG、MPS、天然气、甲烷外)的软管颜色为红色;氧气软管颜色为蓝色;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甲烷软管颜色为橙色;空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软管颜色为黑色; |
推荐 |
氧气瓶软管颜色未使用蓝色 |
《气体焊接设备 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 2550-2016)10.2 颜色标识:乙炔和其它可燃气体(LPG、MPS、天然气、甲烷外)的软管颜色为红色;氧气软管颜色为蓝色;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甲烷软管颜色为橙色;空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软管颜色为黑色; |
推荐 |
气瓶瓶体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 |
推荐 |
压缩空气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压缩空气为黑色瓶体,白色字样。 |
推荐 |
氩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氩气和氦气为银灰瓶体,深绿字样。 |
推荐 |
氮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氮气为黑色瓶体,白色字样。 |
推荐 |
氧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氧气为淡蓝瓶体,黑色字样。 |
推荐 |
氢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氢气为淡绿瓶体,大红字样。 |
推荐 |
甲烷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甲烷为棕色瓶体,白色字样。 |
推荐 |
一氧化碳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一氧化碳为银灰瓶体,大红字样。 |
推荐 |
天然气气瓶瓶体颜色不正确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天然气为棕色瓶体,白色字样。 |
推荐 |
二氧化碳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二氧化碳为铝白瓶体,黑色字样。 |
推荐 |
氨气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氨气为淡黄瓶体,黑色字样。 |
推荐 |
氯气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氯气为深绿瓶体,白色字样。 |
推荐 |
气瓶颜色与瓶帽颜色不一致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3瓶帽、护罩、瓶耳、底座等涂敷颜色应与瓶体的颜色一致。 |
推荐 |
报废气瓶未及时处理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6 不合格气瓶的处理.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
强制 |
使用热源对气瓶加热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1)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
强制 |
工业气瓶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1)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
强制 |
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气瓶未设置止回阀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3)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瓶装气体使用场合,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
强制 |
违规敲击气瓶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
强制 |
运输气瓶时,气瓶瓶端未朝向一个方向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
强制 |
使用电磁起重机吊装气瓶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
强制 |
运输气瓶时,气瓶未整齐码放,无防倾倒措施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
强制 |
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未设置“液化天然气汽车”字样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8)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标注“液化天然气汽车”字样,禁止将安装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机动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 |
强制 |
气瓶存放场所温度超过60度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7)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时,存放空间温度超过60℃的,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且有明显标志; |
强制 |
二氧化碳气瓶涂层脱落,气瓶颜色无法辨识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涂层脱落,气瓶颜色无法辨识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瓶体破损开裂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乙炔瓶严重锈蚀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安全附件破损失效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未配备瓶帽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未配备防震圈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安全附件未配置齐全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强制 |
气瓶防倾倒措施失效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6 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 |
推荐 |
氧气站液氧储罐和汽化器周围未设置围墙或栅栏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3.0.17液氧贮罐和汽化器的周围宜设围墙或栅栏,并应设明显的禁火标志。 |
推荐 |
氧气站液氧储罐和汽化器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3.0.17液氧贮罐和汽化器的周围宜设围墙或栅栏,并应设明显的禁火标志。 |
推荐 |
氧气站液氧储罐周围铺设沥青路面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3.0.14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不应铺设沥青路面,在机动输送液氧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 |
推荐 |
氧气站充装台前气体管道上未设置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4.0.21氧气、氮气、氩气钢瓶的灌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 |
推荐 |
氧气站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放散管未直接接到室外安全处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4.0.23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2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
强制 |
氧气站供气汇流排少于2组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5.0.10供气用汇流排的设置不应少于两组,其中一组供气时,另一组为倒换钢瓶用。每组钢瓶的数量应按用户最大小时用气量和供气时间确定。 |
推荐 |
氧气站每个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未单独设置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5灌氧站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每个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均应设有直接通问室外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氧气使用场所储存氧气实瓶数量超过24小时用量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7在使用氧气的建筑或厂房内,氧气汇流排间的氧气实瓶贮量不宜超过24h的用氧量。 |
推荐 |
氧气汇流排间储存氧气实瓶数量超过24小时用量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7在使用氧气的建筑或厂房内,氧气汇流排间的氧气实瓶贮量不宜超过24h的用氧量。 |
推荐 |
氧气站不同气体未分别设置实瓶间和空瓶间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8氧气站生产的多种空气分离产品需灌瓶和贮存时,应分别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间、实瓶间和空瓶间。 |
推荐 |
氧气站设备之间距离小于1.5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0氧气站内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净距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要求;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最大尺寸加0.5m;2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水泵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适当减小;3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
推荐 |
氧气站设备与墙的距离小于1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0氧气站内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净距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要求;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最大尺寸加0.5m;2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水泵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适当减小;3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
推荐 |
氧气站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设备之间距离小于2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0氧气站内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净距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要求;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最大尺寸加0.5m;2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水泵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适当减小;3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
推荐 |
氧气站灌装间、气瓶间通道宽度小于1.5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1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
推荐 |
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氧气站灌装间、气瓶间通道宽度小于2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1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
推荐 |
氧气站气瓶间未设置装卸平台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1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
推荐 |
氧气站气瓶间装卸平台高度不符合要求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1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
推荐 |
氧气站气瓶间装卸平台宽度小于2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1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
推荐 |
氧气站加氢催化反应炉未设置在单独房间或与其它房间连通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2采用氢气进行空气分离产品纯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氢催化反应炉应布置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2氢气实瓶应存放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3氢气瓶的贮放量不得超过60瓶。 |
强制 |
氧气站存放氢气瓶超过60瓶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2采用氢气进行空气分离产品纯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氢催化反应炉应布置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2氢气实瓶应存放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3氢气瓶的贮放量不得超过60瓶。 |
强制 |
氧气站放散管距地面距离小于4.5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3氧气站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4.5m。 |
强制 |
氧气站的门窗未向外开启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6氧气站的主要生产间,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 |
推荐 |
氧气站的门窗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6氧气站的主要生产间,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 |
推荐 |
氧气站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的窗玻璃未使用磨砂玻璃或涂白漆措施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7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用磨砂玻璃或涂白漆等措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 |
推荐 |
氧气站灌装台未设置防护墙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8灌瓶间的充灌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厚度大于或等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
强制 |
氧气站灌装台防护墙高度和厚度不符合要求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8灌瓶间的充灌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厚度大于或等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
强制 |
氧气站装卸平台未设置阻燃雨篷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8灌瓶间的充灌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厚度大于或等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
强制 |
氧气站相关房间地面不平整、防滑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9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平整、耐磨和防滑。 |
推荐 |
氧气站相关房间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10.0.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 |
强制 |
氧气站氧气管道敷设在可燃烧体支架上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11.0.2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氧气管道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 |
强制 |
氧气站氧气管道设有阀门时,未设置操作平台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11.0.2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6氧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
推荐 |
氧气站氧气管道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11.0.4车间内氧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氧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
强制 |
液氧储罐区未设置灭火器材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5液氧贮槽安装场所附近必须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场所必须有灭火器材,场所周围5 m 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保持场地清洁干净。 |
推荐 |
液氧储罐区未在两侧设置安全出口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8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宜设围墙或栅栏;安全出口必须布置适当,一般需有分别设置在两侧的出入口,一旦发生危险时能使人员迅速撤离;汽化器的场所允许设一个出入口。门窗必须向外开。 |
推荐 |
液氧储罐之间距离过小或最小处小于2米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9液氧容器间的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容器中较大容器的半径,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m;液氧与液氮、液氩容器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容器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的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 m。 |
推荐 |
液氮、液氩储罐之间距离小于2米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9液氧容器间的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容器中较大容器的半径,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m;液氧与液氮、液氩容器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容器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的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 m。 |
推荐 |
液氧储罐与液氮、液氩储罐之间距离小于2米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9液氧容器间的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容器中较大容器的半径,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m;液氧与液氮、液氩容器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容器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的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 m。 |
推荐 |
液氧储罐周围20米范围内有明火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11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的周围20 m 内严禁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
推荐 |
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有地下室、地井、沟渠的开口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12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的周围至少在5m 内不准有通向低处场所(如地下室、坑穴、地井、沟渠)的开口,地沟入口处必须有挡液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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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地沟的入口处未设置围堰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12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的周围至少在5m 内不准有通向低处场所(如地下室、坑穴、地井、沟渠)的开口,地沟入口处必须有挡液堰。 |
推荐 |
液氧、液氮、液氩储罐或容器安装在出入口、通道、楼梯间或距离上述场所距离小于5米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3.1、容器不准安装在出入口、通道、楼梯间或距它们5m 的范围内。 |
推荐 |
液氮、液氩储罐或容器在室内时,放散管未引至室外安全位置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3.3 液氮、液氩容器宜安装在室外。若安装在室内,其安装场所应符合4.2.3的规定,且气体紧急放空口必须引出室外安全处。放空口宜设在高出操作面3m以上的安全处。 |
推荐 |
液氮、液氩储罐或容器在室内时,放散管高度不足3米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3.3 液氮、液氩容器宜安装在室外。若安装在室内,其安装场所应符合4.2.3的规定,且气体紧急放空口必须引出室外安全处。放空口宜设在高出操作面3m以上的安全处。 |
推荐 |
液氧储罐或容器安装在室外时未接地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3.5液氧容器安装在室外,必须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及防雷击装置。防止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防止雷击装置的最大冲击电阻为30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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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液氮、液氩罐车装卸时未设置车挡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4.7罐车、罐箱在连接充罐输液管前必须处于制动状态,防止移动,并应设置防滑块。罐车、罐箱在充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意外拉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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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液氮、液氩储罐或容器表面出现严重结霜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 4.5.9应定期测量真空绝热容器的保温层真空度,至少每年测量一次。当真空粉末绝热贮槽的真空度下降至65 Pa 时,应分析原因,停止使用。当表面结霜时,应分析原因,严重时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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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液氮、液氩相关操作人员未配备低温防护手套和护目镜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7.1操作人员在充灌或处理低温液体时应戴上干净易脱的低温防护手套和护目镜,若有产生液体喷射或飞溅可能,应戴上面罩。处理大量低温液体或低温液体严重泄漏时应穿上无钉皮靴,裤脚套在皮靴外面。 |
推荐 |
液氧相关操作人员穿被油脂沾污的工作服或穿化纤服装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7.2操作人员在充灌或处理液氧时不得穿戴被油脂沾污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不得穿着有静电效应的化纤服装,不得穿钉鞋。操作人员的服装若已渗透了氧,不得进入有明火的场所。必要时,必须更换衣服或经过充分的吹除,在大气中至少吹除15 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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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未设置不燃烧的实体墙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3供氢站应为独立建(构)筑物,宜设置不燃烧实体墙。 |
强制 |
氢气站、氢气实瓶间、空瓶间未设置在厂房边缘部位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4供氢站、氢气实瓶间、空瓶间宜布置在厂房边缘部分。 |
强制 |
氢气使用区域机械通风进风口未设置在建筑物下方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5氢气使用区域应通风良好。采用机械通风的建筑物,进风口应设置在建筑物下方,出风口应设置在上方。 |
强制 |
氢气使用区域机械通风出风口未设置在建筑物上方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5氢气使用区域应通风良好。采用机械通风的建筑物,进风口应设置在建筑物下方,出风口应设置在上方。 |
强制 |
氢气使用区域建筑物顶内平面不平整,容易产生气体聚集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6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建筑物未设置排气装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6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建筑物排气孔未设置在建筑最高处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6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设置在释放源上方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高出释放源高度小于0.5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高出释放源高度大于2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0.3米范围内堆放杂物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室内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大于7.5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室外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大于15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氢气站、氢气实瓶间、空瓶间周边10米范围内有明火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8氢气充装站、实瓶间、空瓶间周边至少10米内不得有明火。 |
强制 |
氢气系统内的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9禁止将氢气系统内的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 |
强制 |
氢气储存器、氢气瓶等与氧气瓶、压缩空气气瓶、氧化剂气瓶等混存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0氢气储存器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氧化剂及其它助燃性气瓶隔离储存。 |
强制 |
氢气站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氢气站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超过60瓶实瓶的氢气站未设置在独立的单层建筑内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氢气站内爆炸危险场所未设置泄压设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氢气站与其它建筑毗邻时,防火墙有门、窗或孔洞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氢气站与其它建筑毗邻时,隔墙非防火墙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平米的,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非明火作业的丁、戊厂房毗邻。毗连的墙应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氢气站、氢气罐、氢气充装站、氢气汇流排间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2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和汇流排间应按GB50057和GB50058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宜每半年检测一次。 |
强制 |
氢气站、氢气罐、氢气充装站、氢气汇流排间防雷装置未每半年检测一次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2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和汇流排间应按GB50057和GB50058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宜每半年检测一次。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地面不平整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3供氢站、氢气罐、氢气充装站、氢气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的地面应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使用产生火花地面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3供氢站、氢气罐、氢气充装站、氢气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的地面应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与氢气瓶未分开放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若空瓶和实瓶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汇流排间应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应有独立的出人口。 |
强制 |
氢气瓶空瓶与实瓶未分开放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若空瓶和实瓶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汇流排间应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应有独立的出人口。 |
强制 |
氢气瓶实瓶超过60瓶时,氢气汇流排间与氢气瓶间设置在一个房间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若空瓶和实瓶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汇流排间应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应有独立的出人口。 |
强制 |
氢气瓶实瓶超过60瓶时,氢气汇流排间与氢气瓶间未分别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若空瓶和实瓶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汇流排间应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应有独立的出人口。 |
强制 |
氢气瓶实瓶与空瓶之间距离小于0.3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b)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应分开存放,且实瓶与空瓶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3m。空(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2m。 |
强制 |
氢气瓶与氢气汇流排之间距离小于2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b)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应分开存放,且实瓶与空瓶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3m。空(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2m。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间、氢气瓶间与配电室、生活间、仪表室直接连通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c)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h.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间、氢气瓶间与配电室、生活间、仪表室需要直接连通时,未设置双门斗间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c)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h.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间、氢气瓶间与配电室、生活间、仪表室直接连通时,双门斗间的门不能自动关闭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c)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h. |
强制 |
氢气瓶未采用支架、栅栏等防倾倒措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d)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的设施。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间、氢气瓶间通道宽度小于1.5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e)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内通道的净宽应根据气瓶的搬运方式确定,一般不宜小于1.5m。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间汇流排未靠墙布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f)汇流排间应尽量宽敞。汇流排应靠墙布置,并设固定气瓶的框架。 |
强制 |
氢气瓶间未采取遮阳措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g)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 |
强制 |
氢气瓶被阳光直射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g)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 |
强制 |
氢气瓶间未设置装卸平台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h)空瓶间和实瓶间宜设气瓶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根据气瓶装卸形式确定。平台上的雨篷和支撑应采用阻燃材料。 |
强制 |
氢气瓶间装卸平台的雨篷和支架未使用阻燃材料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h)空瓶间和实瓶间宜设气瓶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根据气瓶装卸形式确定。平台上的雨篷和支撑应采用阻燃材料。 |
强制 |
氢气站充装间存放氢气实瓶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i)氢气充(灌)装间不应存放实瓶,空瓶数量不应超过汇流排待充瓶位的数量。 |
强制 |
氢气站充装间氢气空瓶数量超过待充瓶位数量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i)氢气充(灌)装间不应存放实瓶,空瓶数量不应超过汇流排待充瓶位的数量。 |
强制 |
氢气站、氢气瓶间未设置安全标志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6按GB2894的规定在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和汇流排间周围设置安全标识。 |
强制 |
民用轻气球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7任何场所的民用轻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 |
强制 |
氢气作业人员未穿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2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符合GB12014规定的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符合GB4385规定的防静电鞋。工作服宜上、下身分开,容易脱卸。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人爆炸危险区域。 |
强制 |
氢气作业人员防护服非上下分开,不便于脱卸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2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符合GB12014规定的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符合GB4385规定的防静电鞋。工作服宜上、下身分开,容易脱卸。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人爆炸危险区域。 |
强制 |
氢气作业人员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2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符合GB12014规定的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符合GB4385规定的防静电鞋。工作服宜上、下身分开,容易脱卸。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人爆炸危险区域。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未设置预留火种、电子设备设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2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符合GB12014规定的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符合GB4385规定的防静电鞋。工作服宜上、下身分开,容易脱卸。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人爆炸危险区域。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使用铁质等产生火花工具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3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4严禁在禁火区域内抽烟或使用明火。 |
强制 |
氢气设备仪表或阀门损坏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1氢气设备应严防泄漏,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密封应确保良好,定期检查。 |
强制 |
氢气管道未采用无缝金属管道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4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和附件,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阀门材料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2005中表12.0.3 的规定,管道上法兰、垫片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一2005中表12.0.4的规定。管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 |
强制 |
氢气管道之间采用螺纹连接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4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和附件,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阀门材料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2005中表12.0.3 的规定,管道上法兰、垫片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一2005中表12.0.4的规定。管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 |
强制 |
氢气管道密封件为生料带或绝缘材料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4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和附件,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阀门材料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2005中表12.0.3 的规定,管道上法兰、垫片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一2005中表12.0.4的规定。管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 |
强制 |
氢气管道未设置取样口和吹扫口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5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氢气管道内气体取样、吹扫、置换要求;最高点应设置排放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湿氢管道上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 |
强制 |
氢气管道最高点未设置排放管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5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氢气管道内气体取样、吹扫、置换要求;最高点应设置排放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湿氢管道上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 |
强制 |
氢气管道排放管未设置阻火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5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氢气管道内气体取样、吹扫、置换要求;最高点应设置排放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湿氢管道上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 |
强制 |
氢气管道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6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 mm的净距。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
强制 |
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管道之间距离小于0.25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6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 mm的净距。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
强制 |
氢气管道与其它管道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未设置在其他管道上方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6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 mm的净距。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
强制 |
氢气管道穿越生活间、办公室、配电间、仪表室、楼梯间和其它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7氢气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应穿过时应设套管。氢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应穿过吊顶、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氢气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氢气管道穿越处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 |
强制 |
氢气管道与使用氢气的设备装置之间未安装止回阀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9在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界区间阀门宜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来自装置、设备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氢气系统。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 |
强制 |
使用氢气设备的支管未设置阻火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9在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界区间阀门宜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来自装置、设备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氢气系统。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 |
强制 |
与氢气相关的电气设备未设置静电接地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12与氢气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
强制 |
室内使用氢气瓶数量超过5瓶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5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a)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b)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c)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d)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
强制 |
氢气瓶与易燃易爆、可燃物质、氧化气体容器或气瓶的距离小于8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5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a)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b)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c)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d)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
强制 |
氢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小于10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5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a)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b)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c)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d)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
强制 |
氢气瓶与电气设备距离小于10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5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a)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b)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c)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d)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
强制 |
氢气瓶与空调、空气压缩机、非防爆通风装置的吸风口距离小于20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5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a)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b)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c)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d)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
强制 |
氢气瓶使用时未安装减压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9氢气瓶使用时应装减压器,减压器接口和管路接口处的螺纹,旋入时应不少于五牙。 |
强制 |
氢气瓶减压器与管路接口螺纹少于五扣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9氢气瓶使用时应装减压器,减压器接口和管路接口处的螺纹,旋入时应不少于五牙。 |
强制 |
氢气瓶瓶内气体被完全用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12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用尽,瓶内至少应保留0.05 MPa以上的压力,以防空气进入气瓶。 |
强制 |
氢气瓶开启时,作业人员站在阀口正前方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14开启气瓶阀门时,作业人员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缓慢开启气瓶阀门。 |
强制 |
氢气罐安全附件不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1氢气罐应安装放空阀、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一般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确保可靠。立式或卧式变压定容积氢气罐安全阀宜设置在容器便于操作位置,且宜安装两台相同泄放量且可并联或切换的安全阀,以确保安全阀检验时不影响罐内的氢气使用。 |
强制 |
氢气罐放空阀、压力表或安全阀破损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1氢气罐应安装放空阀、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一般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确保可靠。立式或卧式变压定容积氢气罐安全阀宜设置在容器便于操作位置,且宜安装两台相同泄放量且可并联或切换的安全阀,以确保安全阀检验时不影响罐内的氢气使用。 |
强制 |
氢气罐罐区未设置防撞围墙或围栏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5罐区应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
强制 |
氢气罐罐区未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5罐区应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
强制 |
氢气罐未设置静电接地设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8氢气罐应有静电接地设施 |
强制 |
氢气柜未设置标尺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3氢气柜钟罩高度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储量),每小时检查一次,并设置超高、过低位置报警装置。 |
强制 |
氢气柜未设置高低位报警装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3氢气柜钟罩高度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储量),每小时检查一次,并设置超高、过低位置报警装置。 |
强制 |
氢气柜安全水封水位过低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6氢气柜水封应保证有足够的水位,防止氢气柜因缺水而逸出气体。寒冷地区应有防止水封结冰的措施。 |
强制 |
氢气柜未设置安全阀、压力超高自动排放等安全措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8氢气柜应安装在避雷保护区域内,应安装安全阀、压力超高自动排放装置等安全设施,并应设置自动切断装置以确保氢气柜泄漏时能自动切断气源。 |
强制 |
氢气柜未设置自动切断阀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8氢气柜应安装在避雷保护区域内,应安装安全阀、压力超高自动排放装置等安全设施,并应设置自动切断装置以确保氢气柜泄漏时能自动切断气源。 |
强制 |
进出氢气柜的氢气管道上未设置安全水封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9进出氢气柜的氢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水封。 |
强制 |
氢气柜未设置自动水雾喷淋系统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10氢气柜宜设置自动水雾喷淋系统。 |
强制 |
氢气充装时未采用防错装接头夹具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3应采用防错装接头充(灌)装夹具,防止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装。 |
强制 |
氢气与氧气在同一充(灌)装台内进行充(灌)装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8氢气与氧气不应在同一充(灌)装台内进行充(灌)装。 |
强制 |
氢气充气导管未使用紫铜管或金属软管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10充气导管宜为紫铜管或金属软管。 |
强制 |
氢气瓶未配备瓶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14气瓶充(灌)装结束应配戴限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应在充(灌)装后的气瓶(或集装架)上粘贴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和充(灌)装标签。 |
强制 |
氢气瓶未配备防震圈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14气瓶充(灌)装结束应配戴限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应在充(灌)装后的气瓶(或集装架)上粘贴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和充(灌)装标签。 |
强制 |
氢气瓶未粘贴标签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14气瓶充(灌)装结束应配戴限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应在充(灌)装后的气瓶(或集装架)上粘贴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和充(灌)装标签。 |
强制 |
给不安全的氢气瓶充装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1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应充(灌)装:瓶体漆色、字样模糊、不易识别、无有效标签;安全附件不全(包括瓶帽、胶圈等)或瓶体、阀门有明显损坏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未使用金属材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1 氢气排放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得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未设置阻火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2氢气排放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未垂直敷设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3氢气排放口垂直设置。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高度不符合要求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4室内排放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室外设备的排放管应高于附近有人员作业的最高设备2m以上。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未进行静电接地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5排放管应设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未设置防雨帽等措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7排放管应有防止雨雪侵入、水气凝集、冻结和外来异物堵塞的措施。 |
强制 |
供氢站未配备灭火设备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9.3消防安全措施:供氢站应按GB 50016规定,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消火栓,配备水带和水枪,并应根据需要配备干粉、二氧化碳等轻便灭火器材或氮气、蒸汽灭火系统。 |
强制 |
氯气生产或使用场所未配置过滤式防毒面具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3.8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氯气作业场所,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见表1、表2),并定期维护。防护器材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数量与作业人数相同并备用2套;正压式呼吸器,与救援人员数量相同并备用1套;香蕉或乙烯聚合类材料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 |
强制 |
氯气生产或使用场所未配置正压式呼吸器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3.8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氯气作业场所,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见表1、表2),并定期维护。防护器材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数量与作业人数相同并备用2套;正压式呼吸器,与救援人员数量相同并备用1套;香蕉或乙烯聚合类材料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 |
强制 |
氯气生产或使用场所防护面罩和呼吸器备用数量不足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3.8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氯气作业场所,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见表1、表2),并定期维护。防护器材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数量与作业人数相同并备用2套;正压式呼吸器,与救援人员数量相同并备用1套;香蕉或乙烯聚合类材料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 |
强制 |
氯气生产或使用场所未配置橡胶手套和防护鞋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3.8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氯气作业场所,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见表1、表2),并定期维护。防护器材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数量与作业人数相同并备用2套;正压式呼吸器,与救援人员数量相同并备用1套;香蕉或乙烯聚合类材料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 |
强制 |
氯气生产或使用场所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3.10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及贮氯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作业场所和贮氯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 mg/m³(PPM)。 |
强制 |
50kg和100kg液氯气瓶倒放使用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3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
强制 |
50kg和100kg液氯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3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
强制 |
500kg和1000kg的气瓶卧式放置未采取定位措施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3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
强制 |
液氯气瓶使用前后未进行称重并记录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4使用气瓶时,应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 kg的气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气瓶内压力大于瓶外压力。 |
强制 |
50kg和100kg液氯气瓶使用后余氯保留两不足2千克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4使用气瓶时,应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 kg的气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气瓶内压力大于瓶外压力。 |
强制 |
500kg和1000kg液氯气瓶使用后余氯保留两不足5千克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4使用气瓶时,应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 kg的气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气瓶内压力大于瓶外压力。 |
强制 |
液氯气瓶使用明火直接加热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5 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 |
强制 |
液氯气瓶周边堆放油类、易燃等杂物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6 不应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气瓶附近。 |
强制 |
液氯气瓶与反应器之间未设置截止阀、止逆阀和缓冲罐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7 气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截止阀,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
强制 |
液氯气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或通风系统吸气口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9 不应将气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
强制 |
液氯气瓶开启时未使用专用扳手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10 开启气瓶应使用专用扳手。 |
强制 |
液氯气瓶出口端未设置针型阀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12 气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
强制 |
液氯气瓶氯流量调节时,直接使用瓶阀调节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12 气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
强制 |
液氯气瓶露天暴晒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14 使用液氯气瓶处应有遮阳棚,气瓶不应露天曝晒。 |
强制 |
液氯储罐储存量超过储罐容积80%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3液氯贮罐的使用安全6.3.1贮罐的贮存量不应超过贮罐容量的80%。6.3.2贮罐输入和输出管道,应分别设置两个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
强制 |
液氯储罐输入和输出管道未设置双阀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3液氯贮罐的使用安全6.3.1贮罐的贮存量不应超过贮罐容量的80%。6.3.2贮罐输入和输出管道,应分别设置两个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
强制 |
液氯气瓶未专库存放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1 气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
强制 |
液氯气瓶露天存放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1 气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
强制 |
液氯气瓶存放的棚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1 气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
强制 |
500KG和1000KG的液氯气瓶实瓶未横向卧放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4 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
强制 |
500KG和1000KG的液氯气瓶实瓶横向卧放时未采取防止滚动措施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4 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
强制 |
500KG和1000KG的液氯气瓶实瓶存放高度超过2层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4 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
强制 |
液氯气瓶空瓶和实瓶未分开放置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不应与其他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放其他危险物品。 |
强制 |
液氯气瓶瓶库存放其他气瓶或危化品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不应与其他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放其他危险物品。 |
强制 |
液氯储罐区堆放杂物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2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7.2.1贮罐区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7.2.2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7.2.3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7.2.4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
强制 |
液氯储罐出口管道未设置柔性连接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2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7.2.1贮罐区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7.2.2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7.2.3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7.2.4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
强制 |
液氯储罐区未设置安全标志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2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7.2.1贮罐区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7.2.2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7.2.3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7.2.4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
强制 |
液氯储罐区未设置围堰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2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7.2.1贮罐区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7.2.2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7.2.3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7.2.4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
强制 |
液氯储罐区围堰高度不足0.3米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2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7.2.1贮罐区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7.2.2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7.2.3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7.2.4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
强制 |
使用叉车装卸液氯气瓶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3充装量为100kg、500kg和1 000 kg的气瓶装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重瓶重量的一倍以上,并挂钩牢固。不应使用叉车装卸。 |
强制 |
液氯气瓶搬运时未戴瓶帽、防震圈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1 气瓶装卸、搬运时,应戴好瓶帽、防震圈,不应撞击。 |
强制 |
液氯气瓶运输车辆停车时未进行可靠制动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8 车辆停车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
强制 |
液氯气瓶运输车辆停靠时未留人值班看管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8 车辆停车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
强制 |
液氯气瓶运输时,瓶阀未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12 车辆运输气瓶时,瓶阀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 |
强制 |
50 kg液氯气瓶装运时,堆放高度超过2层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13 充装量为50 kg的气瓶应横向装运,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充装量为100 kg、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装运,只允许单层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 |
强制 |
50kg以上液氯气瓶装运时,堆放高度超过1层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13 充装量为50 kg的气瓶应横向装运,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充装量为100 kg、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装运,只允许单层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 |
强制 |
液氯气瓶运输时,车辆混装其他物品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7不应同车混装其他物品或让无关人员搭乘。 |
强制 |
液氯气瓶运输时,车辆搭乘无关人员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7不应同车混装其他物品或让无关人员搭乘。 |
强制 |
使用自卸车、畜力车运输液氯气瓶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14不应用自卸车、挂车、畜力车运输液氯气瓶。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库房酸碱物品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防爆柜内禁忌类危险化学品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禁忌类危险化学品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在地下室 |
(GB55037-2022)4.2.1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
强制 |
储藏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设有地下室 |
(GB55037-2022)4.2.1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
强制 |
氧气与燃气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氧气与乙炔气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易燃气体与剧毒气体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腐蚀品与液化气体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桶类包装未封盖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7.4入库物品的包装应完好,标志、安全标签应规范、清晰。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8.3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气候条件,确定每 日观测库内温湿度次数,并记录。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杂物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强制 |
气瓶库存放杂物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安全技术说明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未专库储存,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杂物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建立登记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商店存放大包装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喷涂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配备押运人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4.3.4储存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危化化学品仓库应按GB50493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风机联锁。报警信号应传至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并设声光报警器。 |
强制 |
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防流散措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4.3.5储存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液体流散措施。剧毒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安装通风设备。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4.3.6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在库区建立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 |
强制 |
不能用水灭火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醒目标志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4.3.7危险化学品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上、设备上,应按照GB2894的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能用水、泡沫等灭火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在库房外适当位置设置醒目标识。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商店设有生活设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2危险化学品商店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应小于60平米。危险化学品商店内不应设有生活设施。营业场所与备货库房之间,以及危险化学品商店与其它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高窗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3备货库房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窗户无避光措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3备货库房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窗户无防雨措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3备货库房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包装规格超标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5营业场所只允许存放单间质量小于50KG或容积小于50L等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商店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储存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6备货库房只允许存放单间质量小于50KG或容积小于50L等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2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9危险化学品不应露天存放。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使用铁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1备货库房平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平开门及窗应设等电位连接线,门外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设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门外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1备货库房平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平开门及窗应设等电位连接线,门外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设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库房门未使用平开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1备货库房平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平开门及窗应设等电位连接线,门外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设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库房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1备货库房平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平开门及窗应设等电位连接线,门外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设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配电箱未设置在库房外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3备货库房照明设施、电气设备的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库房外,并应可靠接地,安装过压、过载、触电、漏电保护设施,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4备货库房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 |
强制 |
防爆柜串联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8.6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 |
强制 |
防爆柜使用时未建立物品领用记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强制 |
防爆柜内腐蚀品与易燃液体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破损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6.3.1安全标签的粘贴、挂栓或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储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仓库剧毒类物品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易燃气体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氧化性气体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急性毒性气体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品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类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过氧化钠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过氧化氢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溴素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搬运方式不规范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1.2应做到轻拿轻放,不应拖拉、翻滚、撞击、摩擦、摔扔、挤压等。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码放不牢固、不稳定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1危险化学品堆码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倒置码放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1危险化学品堆码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未设置地垫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2除200L 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地垫高度不足0.1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2除200L 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地码放高度超过3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3堆码应符合包装标志要求;包装无堆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堆码高度应不超过 3 m(不含托盘等的高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使用货架存放时,未设置托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4采用货架存放时,应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使用货架存放时,未采取固定措施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4采用货架存放时,应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主通道宽度小于2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5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 200 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c)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e)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与墙的距离小于0.5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5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 200 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c)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e)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与柱的距离小于0.3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5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 200 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c)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e)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垛与垛的距离小于1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5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 200 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c)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e)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与灯具的距离小于0.5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5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 200 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c)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e)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包装破损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7.4入库物品的包装应完好,标志、安全标签应规范、清晰。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未配备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7.5入库物品应附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入库后未做记录并形成档案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7.7验收完毕应作好记录并归档,单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 年。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实际物品与物品清单不符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8.1应定期进行盘点,并记录。发现账货不符,应及时进行处理。 |
强制 |
防爆柜内实际物品与物品清单不符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8.1应定期进行盘点,并记录。发现账货不符,应及时进行处理。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每日记录温湿度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8.3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气候条件,确定每 日观测库内温湿度次数,并记录。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2.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符合GB 2894、AQ3047 的规定。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2.2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
强制 |
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未登记或未进行安全告知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2.3应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登记及安全告知。 |
强制 |
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作业未先进行通风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3.1,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前,应先对仓库通风。 |
强制 |
爆炸物或易燃易爆仓库未穿防静电工作服或穿钉鞋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3.2进入储存爆炸物及其他对静电、火花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应穿钉鞋,应在进入仓库前消除人体静电;应使用具备防爆功能的通信工具,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作业机具。 |
强制 |
爆炸物或易燃易爆仓库未使用防爆通信工具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3.2进入储存爆炸物及其他对静电、火花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应穿钉鞋,应在进入仓库前消除人体静电;应使用具备防爆功能的通信工具,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作业机具。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3.3储存仓库内禁止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在恶劣天气进行装卸作业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3.4不应在恶劣天气进行装卸作业。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同物品发生接触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混存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隔离储存的物品堆垛之间的距离小于2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分”框中,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2米以上的距离。 |
强制 |
危废未专库储存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
强制 |
固体危废未分类储存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
强制 |
危废未储存在容器内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4除4.3规定(4.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
强制 |
禁忌危废盛装在一个容器内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
强制 |
不能放入容器的危废未使用防漏胶袋盛装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
强制 |
液体危废在容器内满装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
强制 |
液体危废液体表面与容器顶部距离不足10厘米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
强制 |
危废容器未粘贴标签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
强制 |
危废容器标签样式不符合标准要求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
强制 |
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危废盛装容器(比如饮料瓶)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5.1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
强制 |
危废盛装容器破损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5.3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
强制 |
危废盛装容器与危废物品不相容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5.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
强制 |
液体危废存放桶开口大于7厘米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5.5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
强制 |
危废仓库未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
强制 |
危废仓库照明设施不防爆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
强制 |
危废仓库未设置观察窗口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
强制 |
液体危废仓库未使用耐腐蚀硬化地面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
强制 |
液体危废仓库地面有裂缝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
强制 |
液体危废仓库未设置围堰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 |
强制 |
液体危废仓库围堰容积不足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 |
强制 |
液体危废仓库围堰有裂缝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 |
强制 |
禁忌危废未分开存放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
强制 |
禁忌危废未设置隔断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
强制 |
危废堆放基础无防渗层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l0cm/s。 |
强制 |
危废露天存放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
强制 |
危废物品未采取防晒措施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
强制 |
危废储柜未开设排气孔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人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
强制 |
危废储柜排气孔直径小于30厘米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人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
强制 |
危废储柜禁忌危废物品未设置隔板分开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人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
强制 |
危废储柜未设置储漏托盘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人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
强制 |
危废储柜未设置防漏裙角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人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
强制 |
危废仓库未建立物品登记表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7.7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人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3a。 |
强制 |
危废仓库物品登记表内容不全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7.7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人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3年。 |
强制 |
危废仓库未设置搬运通道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7.5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
强制 |
危废物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8.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
强制 |
危废储存设施(非仓库)周围未设置围墙或护栏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8.1.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
强制 |
危废仓库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8.1.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
强制 |
液体危废托盘容积不足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 |
强制 |
危废仓库内存放杂物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
强制 |
危废标签未填写完整或不详实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5.6危险废物收集时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运输要求等因素确定包装形式,具体包装应符合如下要求:(4)包装好的危险废物应设置相应的标签,标签信息应填写完整翔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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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仓库未配备灭火器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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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仓库未分类分区储存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4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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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储存在危废仓库外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4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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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废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5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应配置有机气体报警、火灾报警装置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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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废仓库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5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应配置有机气体报警、火灾报警装置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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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仓库未建立出入库台账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8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的台帐制度,危险废物出入库交接记录内容应参照本标准附录C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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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物品储罐未设置防火堤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4.2.2 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应做防腐蚀处理。全冷冻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取防冷冻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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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储罐防火堤内种植植物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4.2.8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妨碍消防操作;2 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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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工艺设备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1.10 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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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工艺设备、管道吊架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1.10 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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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管道保温层使用塑料制品,未使用不燃材料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1.10 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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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设备的承重钢结构未做耐火处理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1.1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执行,其耐火极限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露天生产设施支承设备的钢构(支)架及球罐的钢支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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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液体泄漏设备区域围堰高度不足15厘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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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液体泄露设备区域未设置导液设施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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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液体泄露设备区域未设置围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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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立式储罐防火堤高度不足1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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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储罐区卧式防火堤高度不足0.5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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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储罐区立式储罐隔堤高度不足0.5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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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储罐区卧式储罐隔堤高度不足0.3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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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储罐区排水处未设置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措施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未设置人行台阶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不同人行台阶距离大于60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隔堤未设置人行台阶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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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立式储罐与防火堤距离不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2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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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卧式储罐与防火堤距离不足3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2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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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相邻储罐组未留有消防空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3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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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相邻储罐组消防空地宽度小于7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3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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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液氯实瓶露天存放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5.3 桶装、瓶装甲B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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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液氨实瓶露天存放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5.3 桶装、瓶装甲B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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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泵使用皮带传动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3.5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和可燃液体泵不得采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其他转动设备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传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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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厂房内可燃或助燃气体气瓶间未设置防火墙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3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³,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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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或助燃气体钢瓶气瓶间未设置在厂房靠外墙位置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3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³,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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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和助燃气体气瓶储存量超过1立方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3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³,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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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气瓶距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小于15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3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³,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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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安全附件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8.3 精细化工自控设施的仪表选型、控制系统配置等应符合相关化工企业自控设计标准规定,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1 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力、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并根据操作岗位的设置配置现场或远传指示报警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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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液位计模糊不清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8.3 精细化工自控设施的仪表选型、控制系统配置等应符合相关化工企业自控设计标准规定,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1 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力、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并根据操作岗位的设置配置现场或远传指示报警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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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未安装液位计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8.3 精细化工自控设施的仪表选型、控制系统配置等应符合相关化工企业自控设计标准规定,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1 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力、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并根据操作岗位的设置配置现场或远传指示报警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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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易燃液体储罐区未设置防火堤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9 可燃液体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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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易燃液体储罐防火堤堤内容积不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9 可燃液体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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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装卸区域地面非混凝土地面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4.1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 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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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装卸区域设备未设置防静电接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4.1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 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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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进行防静电接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7.1.5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金属等导体材料制作的操作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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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金属操作平台未进行防静电接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7.1.5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金属等导体材料制作的操作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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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介质管道未采用金属管道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7.2.1 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采用金属软管;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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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介质软管未采用金属软管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7.2.1 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采用金属软管;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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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液化烃物质采用软管输送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7.2.1 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采用金属软管;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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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与厂方贴邻时未采用防爆墙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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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办公室设置在厂房内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化工企业化验室设置在厂房内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化工企业休息室设置在厂房内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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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与厂房贴邻的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设施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化工企业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设施与厂房贴邻的防爆墙设有门窗或洞口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化工企业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设施与厂房贴邻时,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储存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4 化学品库或危险品库应按储存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火灾危险类别不同区域宜分别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
推荐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禁忌物料未使用防火墙隔开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4 化学品库或危险品库应按储存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火灾危险类别不同区域宜分别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内储存危险化学品超过一天的使用量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内中间仓库未靠外墙设置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内中间仓库与其它部位未有效分隔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内中间仓库未使用防火墙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未朝向低风险方向)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4.1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疏散门,开启方向应朝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一侧;爆炸危险场所的外门口应为防滑坡道,且不应设置台阶。 |
推荐 |
化工企业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门口处设置台阶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4.1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疏散门,开启方向应朝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一侧;爆炸危险场所的外门口应为防滑坡道,且不应设置台阶。 |
推荐 |
化工企业操作平台未设置疏散爬梯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5.1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楼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当甲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00㎡、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50㎡、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250㎡时,可只设一个梯子。 |
推荐 |
化工企业操作平台疏散用爬梯设置不足两个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5.1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楼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当甲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00㎡、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50㎡、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250㎡时,可只设一个梯子。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未设置灭火器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9.6.1 生产区等场所宜设置干粉型、水基型(水雾)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等宜设置干粉型或气体型灭火器,化验室等宜设置水基型或干粉型灭火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重点部位未设置灭火器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9.6.1 生产区等场所宜设置干粉型、水基型(水雾)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等宜设置干粉型或气体型灭火器,化验室等宜设置水基型或干粉型灭火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未配备推车式灭火器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9.6.4 液化烃储罐区(组)应配置推车式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内有人员吸烟 |
《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强制 |
化工企业厂房内使用明火或电热器取暖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电热散热器和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
强制 |
化工企业化验室未设置防爆型通风设备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2.2 当化验室和分析室的排风系统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时,通风机及其电机宜采用防爆型。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通风设备风管非金属管道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2.4 甲、乙类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不应暗设。系统中的所有设备、活动部件及阀件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通风设备风管未明敷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2.4 甲、乙类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不应暗设。系统中的所有设备、活动部件及阀件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通风设备及附件未进行防静电接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2.4 甲、乙类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不应暗设。系统中的所有设备、活动部件及阀件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出现故障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4.2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4.2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含有毒气体时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4.2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备联锁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4.2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
推荐 |
化工企业配电室未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2.1 全厂性的20kV以上的变配电所宜独立设置。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附加2区内的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
推荐 |
化工企业配电室、控制室电气设备设备层高出室外地面距离不足0.6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2.1 全厂性的20kV以上的变配电所宜独立设置。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附加2区内的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
推荐 |
化工企业电线进入电气设备的孔洞未封堵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2.3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生产设施区内电缆引至用电设备的开孔部位,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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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重点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生产设施区的露天地面层;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自备电源室、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仪表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应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建(构)筑物内的疏散走道及楼梯。 |
推荐 |
化工企业疏散通道或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生产设施区的露天地面层;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自备电源室、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仪表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应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建(构)筑物内的疏散走道及楼梯。 |
推荐 |
化工企业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或金属管线未接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4.3 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管线、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均应采用专业的接地线可靠接地,包括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及金属管线。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专用泵设置在储罐区防火堤内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6 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
推荐 |
化工企业现场视频图像未接入消防控制室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5.2 消防控制室宜具有联动现场视频监控图像的功能。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或生产装置疏散通道处未设置手动消防报警按钮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5.5 甲、乙类生产设施和罐区外围疏散道路边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且其间距不应大于100m。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出现裂缝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存在孔洞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隔堤未闭合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管道穿过防火堤未使用套管保护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4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管道穿过防火堤未进行封堵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4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
推荐 |
化工企业防火堤内未设置明沟排水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5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宜设置排水明沟。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排水沟与防火堤间距不足0.5米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6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设置排水明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沿土堤或内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土堤内侧堤脚线或培土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3 沿防护墙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护墙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4 排水沟应采用防渗漏措施; 5 排水明沟宜设置格栅盖板,格栅盖板的材质应具有防火、防腐性能。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排水沟未设置格栅盖板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6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设置排水明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沿土堤或内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土堤内侧堤脚线或培土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3 沿防护墙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护墙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4 排水沟应采用防渗漏措施; 5 排水明沟宜设置格栅盖板,格栅盖板的材质应具有防火、防腐性能。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人行台阶未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7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隔堤未设置人行踏步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7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人行台阶数量少于2处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7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人行台阶未设置防护栏杆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8 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内工作爬梯未设置防护栏杆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8 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
推荐 |
化工企业立式储罐与卧式储罐设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2.1 地上立式油罐、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非砌体结构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4.1.2 防护墙宜采用砌体结构。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使用浆砌毛石结构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4.1.1 防火堤的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宜选用土筑防火堤,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砌体防火堤、夹芯式防火堤,不宜采用浆砌毛石防火堤 |
推荐 |
化工企业腐蚀物品储罐区防火堤未做防腐处理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4.2.2 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应做防腐蚀处理。全冷冻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取防冷冻的措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隔堤墙体厚度小于20厘米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4.2.10 防护墙、隔堤、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防护墙、隔堤、隔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应双面抹水泥砂浆,顶部宜设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隔堤墙体未抹水泥砂浆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4.2.10 防护墙、隔堤、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防护墙、隔堤、隔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应双面抹水泥砂浆,顶部宜设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爆炸危险区内电线有接头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4.3 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20区、21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车间和仓库混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金属管道未使用焊接方式进行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穿越无关工艺装置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
强制 |
化工企业跨越罐区或泵房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上设置阀门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过配电室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过无关建筑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
强制 |
化工企业氧气管道与其它危险化学品管道平行敷设时,距离不足50厘米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氧气管道与其它危险化学品管道交叉敷设时,距离不足25厘米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容器进口管未设置在容器下部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
推荐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进入装置前未设置隔断阀和8字盲板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进入装置前的隔断阀处未设置操作平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进入装置前的隔断阀处的操作平台梯子少于2处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
强制 |
化工企业液氨管道使用软管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管道使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装置设备、储罐区围堰排水口未设置水封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
强制 |
化工企业水封高度小于25厘米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
强制 |
化工企业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未设置隔断阀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3.6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
推荐 |
化工企业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的井盖有孔洞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
推荐 |
化工企业控制机柜直接设置在车间内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
强制 |
化工企业控制室面向火灾危险性设备侧外墙非实体墙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18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
强制 |
化工企业控制室面向火灾危险性设备侧外墙有门窗或孔洞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18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
强制 |
化工企业化验室、办公室面向火灾危险性设备侧外墙未使用防火门窗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18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的疏散门未向外开启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²的房间可只设1个。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疏散门数量少于2个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²的房间可只设1个。 |
推荐 |
化工企业比空气轻可燃气体压缩机车间未设置通风设备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比空气重可燃气体压缩机车间设有地坑或地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泵房内设置地沟或地坑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专用泵区与储罐防火间距不足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
推荐 |
化工企业污水处理隔油池防护高度不足40厘米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
推荐 |
化工企业隔油池未设置难燃材料盖板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
推荐 |
化工企业污水处理隔油池管道未设置水封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
推荐 |
化工企业混合排放可能产生化学反应形成爆炸性危险的气体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
强制 |
化工企业设施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储罐液位计破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储罐未设置液位计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储罐未设置高液位报警器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的进料管未从罐体下部接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的进出口管道未采用柔性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液氨储罐未设置液位计、压力表等安全附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3.10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
推荐 |
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未设置安全附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袋装硝酸铵未专库储存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场所设备和管道未进行防静电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法兰未跨接 |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GB50057-2010)4.2.2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强制 |
化工企业车间安全警示标志破损未及时更换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0.1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
强制 |
使用普通塑料软管输送易燃液体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6.3.11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
强制 |
使用非金属容器(如塑料不能导出静电容器)灌装易燃液体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6.3.12 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
强制 |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服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6.5.1 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属0区和1区,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时,工作人员需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当环境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上时,可穿棉工作服。 |
强制 |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鞋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6.5.1 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属0区和1区,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时,工作人员需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当环境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上时,可穿棉工作服。 |
强制 |
乙炔瓶使用金属链作为防倾倒设施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1.9 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 |
强制 |
氢气瓶使用金属链作为防倾倒设施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1.9 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 |
强制 |
产生可燃气体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
推荐 |
产生毒害气体场所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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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未采用两级报警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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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采用两级报警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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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未传至有人值守位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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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故障信号未传送至消防控制室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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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无光报警功能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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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6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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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探测器未靠近释放源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1.4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
推荐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未独立设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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惰性气体储存使用场所未设置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1.6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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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或敞开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释放源距离大于10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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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或敞开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释放源距离大于4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释放源距离大于5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
推荐 |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释放源距离大于2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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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灌装间灌装口正上方最高点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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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防火堤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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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按照报警分区设置区域报警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3.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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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显示时间误差大于30秒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4.1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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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报警值大于25%LE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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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二级报警值大于50%LE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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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报警值大于100%OE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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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报警值大于200%OE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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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过氧报警值大于23.5%VO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推荐 |
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欠氧报警值小于19.5%VO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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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周边设备距离小于0.5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1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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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管道距离小于0.5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1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
推荐 |
检测比空气重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安装高度未在距地面0.3-0.6米之间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
推荐 |
检测比空气轻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安装高度未在释放源上方2米以内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
推荐 |
检测比空气略重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安装高度未在释放源下方0.5-1米之间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
推荐 |
检测比空气略轻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安装高度未高出释放源0.5米-1米之间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
推荐 |
氧气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安装高度低于1.5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
推荐 |
氧气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安装高度高于2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人机界面未安装在人员常驻控制室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2.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区域报警器未安装在探测器所在报警区域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2.2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报警区域。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区域报警器安装高度低于2.2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2.3 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
推荐 |
化工企业气体管道的支管未从主管的顶部引出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13气体管道的支管宜从主管的顶部引出。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穿越楼板、屋顶、墙壁时未设置套管保护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处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与保护套管之间未进行封堵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处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焊缝布置在套管内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处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焊缝与套管端部距离不足15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出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套管高处楼板和屋面的距离不足5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处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套管穿过屋顶时未设置防雨罩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处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涉及腐蚀物品或毒性物质时,未配备喷淋洗眼器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4安全喷淋洗眼器应根据腐蚀性介质或毒性介质的性质、操作特点和防护要求设置,其服务半径范围不应大于15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喷淋洗眼器的服务范围半径大于15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4安全喷淋洗眼器应根据腐蚀性介质或毒性介质的性质、操作特点和防护要求设置,其服务半径范围不应大于15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未使用焊接连接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6管道除与阀门、仪表、设备等需要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焊缝之间距离过小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8公称直径小于150MM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应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得小于50MM。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150MM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应小于150MM。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敷设与地面距离小于0.4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2.4全厂性地上管道的敷设的高度: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4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装置范围内管道高度不足2.2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2.6装置内的管道距人行通道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米;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8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沿地面敷设管道高度不足15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2.8沿地面敷设的管道应满足阀门和管件等安装高度要求,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15米,并应考虑管道放净、过滤器滤网抽取等要求, |
推荐 |
化工企业埋地管道阀门井未设置盖板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2.10埋地管道如有阀门应设阀门井,阀门井应设有盖板。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之间距离不足5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3.1管墩或管廊上的管道净距不应小于50MM;法兰外沿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25MM。 |
推荐 |
化工企业法兰外沿与相邻管道距离不足2.5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3.1管墩或管廊上的管道净距不应小于50MM;法兰外沿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25MM。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与墙壁距离不足10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3.3管道距管廊或构架的立柱、建筑物的墙壁、管沟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阀门安装位置不便于检修和操作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阀门应布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和检修的地方。成排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并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 |
推荐 |
化工企业成排管道阀门未集中布置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阀门应布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和检修的地方。成排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并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 |
推荐 |
化工企业成排管道阀门处未设置操作平台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阀门应布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和检修的地方。成排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并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 |
推荐 |
化工企业垂直敷设管道阀门手轮距操作面距离超过2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2垂直管道上阀门手轮中心距操作面的距离宜为1.2米,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垂直敷设管道阀门手轮距操作面距离小于1.2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2垂直管道上阀门手轮中心距操作面的距离宜为1.2米,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强酸或剧毒介质管道阀门布置在作业人员头部高度范围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4极度危害介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设备上的阀门不应布置在人的头部高度范围。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阀门相邻布置时,手轮距离小于10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8阀门相邻布置时,手轮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
推荐 |
化工企业低温介质管道阀门未设置在水平管道上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0低温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应布置在水平管道上,阀杆方向宜垂直向上。 |
推荐 |
化工企业低温介质管道阀门的阀杆方向错误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0低温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应布置在水平管道上,阀杆方向宜垂直向上。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水平支管的阀门未设置在靠近主管的水平支管上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6从主管上引出的水平支管的切断阀,宜设在靠近主管的水平支管上。 |
推荐 |
化工企业安全阀未直立安装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2.1安全阀应直立安装并靠近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 |
推荐 |
化工企业安全阀进口管道未采用长半径弯头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2.4安全阀进口管道应采用长半径弯头。 |
推荐 |
化工企业安全阀的切断阀未处于开启状态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2.10当安全阀进出口管道上有切断阀时,应铅封开或锁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安全阀的切断阀未铅封或上锁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2.10当安全阀进出口管道上有切断阀时,应铅封开或锁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压力表未设置在主管道上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2.3.1压力取压点应设置在主管段上,不宜设在管道弯曲或流速成涡旋处。 |
推荐 |
化工企业压力表取压点设置在管道底部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2.3.2对于水平或倾斜管道上,压力取压点不应设在管道的底部,对于垂直管道上,压力取压点可设置在任何位置上。 |
推荐 |
化工企业泵出口的压力表未设置在出口阀前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2.3.3泵出口的压力表应设置出口阀前并朝向操作侧。 |
推荐 |
化工企业喷淋洗眼器破损失效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4安全喷淋洗眼器应根据腐蚀性介质或毒性介质的性质、操作特点和防护要求设置,其服务半径范围不应大于15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阀门保温爆冷层破损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5.1.4 定期检查阀门的防腐层和保温保冷层,发现损坏及时修理。 |
强制 |
化工企业法兰螺栓螺纹腐蚀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5.1.5 法兰的螺栓螺纹应涂防腐剂进行防护。 |
强制 |
化工企业开启阀门使用扳手替代手轮或手柄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5.1.6 阀门零件,如手轮、手柄等损坏或丢失,应尽快配齐,不可用活扳代替,以免损坏阀杆方头部的四方。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手柄缺失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5.1.6 阀门零件,如手轮、手柄等损坏或丢失,应尽快配齐,不可用活扳代替,以免损坏阀杆方头部的四方。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手轮缺失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5.1.6 阀门零件,如手轮、手柄等损坏或丢失,应尽快配齐,不可用活扳代替,以免损坏阀杆方头部的四方。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阀杆与启闭件连接不紧固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3.3.8.1 阀杆与启闭件的连接牢靠,不脱落。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出现裂纹等破损现象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3.3.2 阀门的铸件不应有裂纹、缩孔和夹渣等缺陷。 |
强制 |
化工企业管道支架脱落或变形腐蚀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5 支吊架检查:检查吊架是否脱落、变形、腐蚀、损坏或焊接接头开裂。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严重锈蚀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6 阀门检查:检查阀门表面是否有腐蚀现象,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 |
强制 |
化工企业法兰出现偏口现象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7 法兰检查: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法兰面是否发生异常翘曲、变形。 |
强制 |
化工企业法兰严重锈蚀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7 法兰检查: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法兰面是否发生异常翘曲、变形。 |
强制 |
化工企业法兰连接螺栓缺失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7 法兰检查: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法兰面是否发生异常翘曲、变形。 |
强制 |
化工企业膨胀节存在缺陷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8 膨胀节检查: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陷、腐蚀穿孔、开裂等现象,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有无失稳现象;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有无变形、脱落、损坏现象;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有无异常现象。 |
强制 |
化工企业管道严重腐蚀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2.6 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明显的腐蚀,管道与管架接触处是否存在局部腐蚀。 |
强制 |
化工企业法兰紧贴墙壁或管架安装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3.4.4.1 法兰、焊缝及其它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检修,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
强制 |
化工企业管道绝热层破损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5.1.2 检查绝热层有无破损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存在附件缺失现象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5.3.7 阀门不得有损伤、缺件、锈蚀等现象。阀体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纹、缩孔、粘砂、疏松、夹皮、重皮等缺陷。 |
推荐 |
化工企业连接管道的螺栓螺母的螺纹不完整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5.4.7 螺栓、螺母的螺纹应完整,并应无划痕、毛刺等缺陷。 |
推荐 |
化工企业法兰垫片与法兰未整齐切割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5.4.10 非金属垫片的边缘应切割整齐,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气泡、分层、褶皱、划痕等缺陷。 |
推荐 |
化工企业法兰螺栓未露出1-2个螺距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8.1.10 法兰连接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需要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1个。紧固后的螺栓与螺母宜齐平或露出1-2个螺距。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关闭停用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强制 |
易燃气体场所设置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法兰连接螺栓松动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7 法兰检查: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法兰面是否发生异常翘曲、变形。 |
强制 |
腐蚀品储罐或装置使用玻璃液位计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5.6.2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作业应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得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的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 |
强制 |
腐蚀品场所淋洗装置和洗眼器用水水质不达标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5.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淋洗器、洗眼器的冲洗水上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淋洗器、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厂污水管网,并在装置区安全位置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
强制 |
化工企业人员严禁进入区域护栏未使用红色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6.1.2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人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应采用红色。 |
推荐 |
化工企业装置区、罐区、仓库未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6.2.2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
推荐 |
化工企业危险场所的门窗未向外开启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4.1.12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应设计安全通道和出口,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
推荐 |
化工企业法兰螺栓安装方向不一致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8.1.10 法兰连接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需要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1个。紧固后的螺栓与螺母宜齐平或露出1-2个螺距。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1 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强制 |
遇湿易燃物品未专库储存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3.2遇湿易燃商品应专库储存 |
强制 |
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混存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2.5 易燃气体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周围有杂草和易燃物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4.1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地面未保持清洁卫生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4.2 库房内地面无漏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有物品漏洒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4.2 库房内地面无漏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无中文说明书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5.1.1 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包装存在封闭不严、破损等缺陷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5.2.1.2 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未设置地垫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2 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地垫高度不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2 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码放不稳固、不整齐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3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码放高度超过3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3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主通道宽度不足1.8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辅助道宽度不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物品与墙距离不足0.3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物品与柱子距离不足0.1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物品堆垛距离不足0.1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物品顶距不足0.5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7.1.1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和记录。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无温湿度观测记录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7.1.1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和记录。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8.2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具,禁止穿钉鞋。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在库房内进行分装作业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8.5 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潮湿积水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1.1应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应经过防腐蚀、防渗处理,库房的建筑应符合GB 50046的规定。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未采取避光措施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1.1应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应经过防腐蚀、防渗处理,库房的建筑应符合GB 50046的规定。 |
强制 |
溴素未专库储存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1.3 溴氢酸、碘氢酸应避光储存,溴素应专库储存。 |
强制 |
腐蚀品露天货场不防潮防水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2货棚、露天货场:货棚应干燥卫生。露天货场应防潮防水。 |
强制 |
腐蚀品被阳光直射暴晒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3.1腐蚀性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
强制 |
腐蚀品未远离热源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3.1腐蚀性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
强制 |
腐蚀品未分类存放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3.2腐蚀性商品应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存,性质和消防施救方法相抵的商品不应同库储存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未设置洗眼器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3.3 应在库区设置洗眼器等应急处置设施。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未保持清洁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4.1库房应保持清洁。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堆放杂物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4.2库区的杂物、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排水保持畅通。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未配备安全技术说明书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1.1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商品性状、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由存货方负责检验。 |
强制 |
进口腐蚀品未配备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1.1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商品性状、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由存货方负责检验。 |
强制 |
腐蚀品包装破损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2.1.2 包装封闭严密,完好无损,无水湿、污染。 |
强制 |
腐蚀品包装存在水湿现象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2.1.2 包装封闭严密,完好无损,无水湿、污染。 |
强制 |
腐蚀品存在渗漏现象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2.2.2 液体商品颜色无异状,无渗漏。 |
强制 |
腐蚀品存在潮解、融化现象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2.2.3固体商品无变色,无潮解,无溶化等现象。 |
强制 |
腐蚀品堆垛下方未设置隔潮措施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2.1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储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货架与库房地面距离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的垛堆与地面距离不低于30 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堆垛下方隔潮设施低于15厘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2.1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储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货架与库房地面距离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的垛堆与地面距离不低于30 cm。 |
强制 |
腐蚀品露天堆垛下方隔潮设施低于30厘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2.1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储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货架与库房地面距离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的垛堆与地面距离不低于30 cm。 |
强制 |
腐蚀品堆放不牢固、不整齐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2.2 根据商品性质、包装规格采用适当的堆垛方法,要求货垛整齐,堆码牢固,数量准确,不应倒置。 |
强制 |
腐蚀品倒置堆放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2.2 根据商品性质、包装规格采用适当的堆垛方法,要求货垛整齐,堆码牢固,数量准确,不应倒置。 |
强制 |
铁桶液体腐蚀品未直立码放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3堆垛高度 应控制在: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 m;b)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 m;c)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 m;纸箱不应超过2.5 m;d)袋装3m-3.5m; |
强制 |
固体桶装腐蚀品平放高度超过3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3堆垛高度 应控制在: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 m;b)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 m;c)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 m;纸箱不应超过2.5 m;d)袋装3m-3.5m; |
强制 |
箱装腐蚀品堆放高度超过1.5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3堆垛高度 应控制在: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 m;b)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 m;c)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 m;纸箱不应超过2.5 m;d)袋装3m-3.5m; |
强制 |
腐蚀品化学试剂木箱堆放高度超过3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3堆垛高度 应控制在: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 m;b)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 m;c)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 m;纸箱不应超过2.5 m;d)袋装3m-3.5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主通道宽度小于1.8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辅助通道宽度小于0.8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墙距小于0.3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柱距小于0.1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垛距小于0.1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顶距小于0.3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6.1.1库内设置温湿度计,按时观测、记录。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无温湿度记录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6.1.1库内设置温湿度计,按时观测、记录。 |
强制 |
腐蚀品包装封口未封盖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6.2.2.2 检查商品包装、封口、衬垫有无破损、渗漏,商品外观有无变化。 |
强制 |
腐蚀品作业未配备护目镜、防护手套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7.2 作业时应穿戴防护服、护目镜、橡胶浸塑手套等防护用具,应做到:a)操作时轻搬轻放,防止摩擦振动和撞击;b)不应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c)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d)有氧化性强酸不应采用木质品或依然材质的货架或垫衬。 |
强制 |
腐蚀品分装在仓库内进行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7.2 作业时应穿戴防护服、护目镜、橡胶浸塑手套等防护用具,应做到:a)操作时轻搬轻放,防止摩擦振动和撞击;b)不应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c)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d)有氧化性强酸不应采用木质品或易燃材质的货架或垫衬。 |
强制 |
毒害品被阳光直射暴晒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在库内(区)固定和方便的位置配备与毒害性商品性质相匹配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
推荐 |
毒害品未远离热源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在库内(区)固定和方便的位置配备与毒害性商品性质相匹配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
推荐 |
毒害品仓库未设置急救药箱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在库内(区)固定和方便的位置配备与毒害性商品性质相匹配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
推荐 |
禁忌毒害品混存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3不同种类的毒害性商品,视其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毒害性商品不应同库混存(见附录A)。 |
推荐 |
剧毒品未专库储存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4剧毒性商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门装双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推荐 |
剧毒品仓库未安装监控系统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4剧毒性商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门装双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推荐 |
剧毒品仓库未设置防盗报警器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4剧毒性商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门装双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推荐 |
剧毒品仓库未实行五双管理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4剧毒性商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门装双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推荐 |
毒害品仓库温度超过35度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4 温度和湿度: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5度。易挥发的毒害性商品,库房温度应控制在32度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害性商品,库房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
推荐 |
毒害品仓库未配备安全技术说明书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5.1.1人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
强制 |
进口毒害品未配备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5.1.1人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
强制 |
毒害品未分类储存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5.1.2 人库商品应根据毒害性商品的类别分别人库,采取隔离、隔开、分离储存。 |
强制 |
毒害品包装破损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5.2.1.2包装应完整无损,无水湿、污染。 |
强制 |
毒害品堆垛未设置地垫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2.1货垛下应有防潮设施,垛底距地面距离不小于15cm。 |
强制 |
毒害品堆垛地垫小于15厘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2.1货垛下应有防潮设施,垛底距地面距离不小于15cm。 |
强制 |
毒害品未牢固、整齐堆放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2.2货垛应牢固、整齐、通风,垛高不超过3m。 |
强制 |
毒害品堆垛高度超过3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2.2货垛应牢固、整齐、通风,垛高不超过3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主通道小于1.8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辅助通道小于0.8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墙距小于0.3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柱距小于0.1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垛距小于0.1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顶距小于0.5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7.1.1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时观测、记录。 |
推荐 |
毒害品仓库无温湿度记录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7.1.1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时观测、记录。 |
推荐 |
毒害品作业人员未带防毒面罩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8.2作业人员应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
强制 |
毒害品作业人员作业时饮食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8.3作业中不应饮食,不应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
强制 |
毒害品作业人员防护用具随意放置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8.3作业中不应饮食,不应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
强制 |
静电防护场所未设置静电消除器 |
《静电防护管理通用要求》(GB∕T 39587-2020 )6.4.3静电防护场所应设置必要的人场管控设备或措施,应确保人员符合静电防护要求后方能进入静电防护场所,可形成人场记录。 |
推荐 |
静电防护场所入口处未设置风险标识 |
《静电防护管理通用要求》(GB∕T 39587-2020 )6.5.2静电防护场所的入口、边界应设置有清晰明确的标识,入口处标识应标明风险等级。 |
推荐 |
静电防护场所入口处未设置安全标志 |
《静电防护管理通用要求》(GB∕T 39587-2020 )6.5.4静电防护场所应对限制动作、限制行为及注意事项进行明确的标识指明。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故障 |
《静电防护管理通用要求》(GB∕T 39587-2020 )8.1不符合与纠正措施:组织应对内部检查、外部评审的不符合项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停用不符合的静电防护用品、设备、设施; |
推荐 |
易燃易爆场所未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2.1.4易燃易爆的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静电消除装置。 |
强制 |
静电消除器安装缝隙未封堵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2.3.2静电消除装置的安装缝隙应采用不起尘的材料密封,表面应平整、光滑。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表面不平整、不光滑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2.3.2静电消除装置的安装缝隙应采用不起尘的材料密封,表面应平整、光滑。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未牢固安装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2.3.3静电消除装置的安装精度应符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连接应准确 、固定应牢固可靠。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未使用软线接地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3.2.4涉及人身安全的防静电接地必须采取软接地措施。 |
强制 |
防静电接地存在混接或搭接现象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3.2.6在共用接地系统中,各类接地不允许混接和搭接,应先连接到各自的接地汇流母线或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后再连接到各类接地的共用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最后与共用接地极连接。 |
推荐 |
金属导体静电接地线截面积小于6平方毫米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3.3.2防静电工程的防静电接地线应符合表1 3.3.2的要求。金属导体接电线(隔断、金属台架、风管、管道等)应使用多股铜线或编织线,截面积应大于等于6平方毫米。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2.1 触摸体:2.1.1 材料:应采用半导体材料制成,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厘米。 |
推荐 |
可燃液体储罐上罐扶梯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液体储罐(包括各种油罐、含油污水罐等)上罐扶梯口处,油罐上部距量油口1.5m处 |
推荐 |
可燃液体储罐上部量油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液体储罐(包括各种油罐、含油污水罐等)上罐扶梯口处,油罐上部距量油口1.5m处 |
推荐 |
可燃液体储罐上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与量油口距离大于1.5米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液体储罐(包括各种油罐、含油污水罐等)上罐扶梯口处,油罐上部距量油口1.5m处 |
推荐 |
可燃气体储罐上罐扶梯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气体储罐(球罐、卧罐等) 上罐扶梯口 |
推荐 |
可燃液体或气体装置入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生产装置区装置入口处,距装置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采样口1.5m处 |
推荐 |
污油池入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污油池入口处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加油加气站 距卸油口1.5m处,自助加油机外壳处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口处静电消除器与卸油口距离大于1.5米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加油加气站 距卸油口1.5m处,自助加油机外壳处 |
推荐 |
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装卸站台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液体装卸站台 站台上梯口处、站台悬梯口处;可燃气体装卸站台 每个装卸鹤位处 |
推荐 |
防爆型静电消除器接地线截面积小于16平方毫米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2 接地线从支撑体接地端子至接地主干线或接地导体(如罐体、金属框架等接地导体)之间的接地线宜采用不小于16平方毫米软铜线,两端焊接“铜鼻子”,采用不小于M10的不锈钢螺栓加不锈钢防松垫片连接。 |
推荐 |
防爆型静电消除器触摸体破损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5.2 检查按以下内容要求进行定期检查:a)接地牢靠。b)触摸体与支撑体的结合紧固。c)触摸体表面无破损、颜色变异或老化。 |
推荐 |
防爆型静电消除器接地线未牢固连接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5.2 检查按以下内容要求进行定期检查:a)接地牢靠。b)触摸体与支撑体的结合紧固。c)触摸体表面无破损、颜色变异或老化。 |
推荐 |
静电接地装置未每年检测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1.7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和记录,与防雷共用接地时,参照防雷检测相关规定。 |
推荐 |
镀锌钢材静电接地装置地上部分未使用螺栓连接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1 静电接地方式:镀锌钢材接地装置的连接,埋地部分应采用焊接,地上部分采用螺栓连接。 |
推荐 |
移动设备未使用专用工具进行静电接地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2接地端子与接地支线连接,应采用下列方式:a) 固定设备宜用螺栓连接。b)有振动、位移的物体,应采用挠性线连接。移动式设备及工具,应采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等器具连接,不应采用接地线与被接地体相缠绕的方法。 |
推荐 |
移动设备静电接地使用缠绕方式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2接地端子与接地支线连接,应采用下列方式:a) 固定设备宜用螺栓连接。b)有振动、位移的物体,应采用挠性线连接。c)移动式设备及工具,应采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等器具连接,不应采用接地线与被接地体相缠绕的方法。 |
推荐 |
静电接地螺栓锈蚀或被油污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3静电接地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b)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其金属接触面应去锈、除油污,并加防松螺母或防松垫片。 |
推荐 |
静电接地线锈蚀或被油污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3静电接地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b)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其金属接触面应去锈、除油污,并加防松螺母或防松垫片。 |
推荐 |
静电接地螺栓未加防松垫片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3静电接地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b)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其金属接触面应去锈、除油污,并加防松螺母或防松垫片。 |
推荐 |
有振动性能固定设备使用单股线静电接地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1.4有振动性能的固定设备,其振动部件应采用多股软铜线接地,不应采用单股线、扁钢、圆钢等接地。 |
推荐 |
有振动性能固定设备使用扁钢或圆钢静电接地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1.4有振动性能的固定设备,其振动部件应采用多股软铜线接地,不应采用单股线、扁钢、圆钢等接地。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管道平行敷设距离在10厘米以内时,未进行跨接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3.2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在进入装置区及生产厂房、有爆炸危险的分界处、分支处应做防静电接地;长距离无支管道两端和每隔200m 300m处,应有一处接地。当平行管路相距100mm以内时,每隔20m应跨接。当管路交叉间距小于100mm时,应做跨接。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管道交叉敷设距离在10厘米以内时,未进行跨接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3.2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在进入装置区及生产厂房、有爆炸危险的分界处、分支处应做防静电接地;长距离无支管道两端和每隔200m 300m处,应有一处接地。当平行管路相距100mm以内时,每隔20m应跨接。当管路交叉间距小于100mm时,应做跨接。 |
推荐 |
少于5根螺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法兰连接处未跨接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3.3输油输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当少于5个螺栓连接时应跨接。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管道中间有非导体管路时,两端未分别接地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3.4对金属管路中间的非导体管路段,除需做屏蔽保护外,两端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接。非导体管路段上的金属件应跨接、接地。 |
推荐 |
油罐车装卸场所未设置专用接地线和接地端子板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4.1.1汽车及其装卸场所,应设置防静电专用接地线和接地端子板。 |
推荐 |
油罐车装卸作业未使用带报警仪的接地线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4.1.2在汽车罐车装卸作业时,应设置可供汽车接地的接地连线,宜选用带接地报警仪的接地线;静电接地线与罐车连接点距槽车口应大于1.5m。 |
推荐 |
油罐车与静电接地线的连接点距离槽车口小于1.5米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4.1.2在汽车罐车装卸作业时,应设置可供汽车接地的接地连线,宜选用带接地报警仪的接地线;静电接地线与罐车连接点距槽车口应大于1.5m。 |
推荐 |
油罐车使用金属拖地链,未使用导电橡胶拖地带导出静电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4.1.8用于运输油品的汽车罐车需使用不大于100Q的导电橡胶拖地带,不应使用金属拖地链。 |
推荐 |
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清洗设备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4.1容器清洗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作业前,应把引入容器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件做可靠等电位连接并接地。b)风管、蒸汽胶管应采用能导出静电的材质,不应使用绝缘管。c)当油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喷射蒸汽及高压水枪进行清洗作业。d)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e)不应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进行吹扫和清洗。 |
推荐 |
使用绝缘管进行清洗危险化学品容器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4.1容器清洗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作业前,应把引入容器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件做可靠等电位连接并接地。b)风管、蒸汽胶管应采用能导出静电的材质,不应使用绝缘管。c)当油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喷射蒸汽及高压水枪进行清洗作业。d)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e)不应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进行吹扫和清洗。 |
推荐 |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未穿防静电工作服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6.1进人易燃易爆场所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应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着装。 |
推荐 |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未穿防静电工作鞋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6.1进人易燃易爆场所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应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着装。 |
推荐 |
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衣服鞋帽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6.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安全帽和梳头。 |
推荐 |
可燃液体储罐区入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 |
推荐 |
管道或设备非金属部分(管段)两端未跨接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5.4.4.4 金属管线或设备的电绝缘段应予跨接和接地,以防静电积聚。 |
推荐 |
可燃废料或残留物未放置有盖的金属桶内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5.8.3 应尽量减少操作区的可燃废料和残留物。可燃废料和残留物应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中,并进行日常清理。 |
推荐 |
储罐防火堤内堆放其他物料或杂物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5.8.4 储罐建筑物周围地面应没有废物、垃圾或其他无用的可燃性材料。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容器(储罐)未码放牢固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2.9 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需要堆放的时候,应确保稳定,防止容器壁产生过应力。 |
推荐 |
防爆柜未设置5厘米以上的门槛防止液体溢流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6.3 使用储存仓储存液体,应符合下列至少一项要求: b)金属储存仓按下列方式制造: ——底部、顶部、门和壁部所用钢板厚度应符合要求,制成双层式,中间为3.8cm的间隙。 ——接头采用铆接、焊接或用相等有效方法予以密封。 ——仓门应设置三点式插销;门槛应比仓底高出至少50mm,用以阻留泄漏的液体。 |
推荐 |
防爆柜通风管未直通室外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6.4 出于防火的目的,储存仓不需要进行通风。 ——通风口应使用储存仓上的塞子或厂家专门提供的塞子密封。 ——如果储存仓因任何原因需要通风,应直接向室外通风,这种方式不应影响储存仓的具体操作,且应为管辖部门所接受。 |
推荐 |
防爆柜不需要采取通风设施时,通风孔未封闭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6.4 出于防火的目的,储存仓不需要进行通风。 ——通风口应使用储存仓上的塞子或厂家专门提供的塞子密封。 ——如果储存仓因任何原因需要通风,应直接向室外通风,这种方式不应影响储存仓的具体操作,且应为管辖部门所接受。 |
推荐 |
防爆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6.5 储存仓应标记醒目字样,如“易燃物品,严禁烟火”。字体、颜色和样式应符合安全标志规范。 |
推荐 |
灭火器未设置在易燃易爆品仓库(储存室)外面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11.2.2 轻便灭火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所有通向内部储存区的门口外面3m以内,应至少设置一个不小于40-B等级的轻便式灭火器。 |
推荐 |
单体容积超过38L的危险化学品容器未设置防溢流措施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13.2 对于单体容积超过38L的容器,应采用挡流板、排水口、排水渠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防止液体在紧急情况下排放到邻近的建筑区。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可燃液体)容器大于23L时,放置于公众可接触位置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8.4.3 容量大于23L的液体容器不能储存和陈列在公众接近的地方。 |
推荐 |
防爆柜内液体容器未码放牢固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2.9 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需要堆放的时候,应确保稳定,防止容器壁产生过应力。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接地线接地不规范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3.2.6在共用接地系统中,各类接地不允许混接和搭接,应先连接到各自的接地汇流母线或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后再连接到各类接地的共用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最后与共用接地极连接。 |
推荐 |
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要素不全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4.1 标签要素: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 |
强制 |
化学品安全标签未同时标注中英文名称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4.2.1化学品标识: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上方。名称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 |
强制 |
大于100毫升包装或容器使用化学品安全标签简化标签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4.3 简化标签:对于小于或等于100mL的化学品小包装,为方便标签使用,安全标签要素可以简化,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资料参阅提示语即可。 |
强制 |
化学品安全标签样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4.4安全标签样例:安全标签样例见附录A。 |
推荐 |
化学品安全标签简化标签样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4.4安全标签样例:安全标签样例见附录A。 |
推荐 |
化学品安全标签未设置在化学品使用储存现场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6.1.1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栓或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
推荐 |
化学品安全标签脱落、损坏或模糊无法辨识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6.3.1安全标签的粘贴、挂栓或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储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
推荐 |
应急物资未存放在专用柜或指定地点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6作业场所配备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作业场所应急物资配备应符合表1的要求。 |
强制 |
应急物资摆放混乱或挪作他用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9.2应急救援物暨应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固定场所摆放整弃,不得随意摆放、挪作他用。 |
推荐 |
应急物资破损未及时更换或报废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9.3应急教援物资应保持完好。随时处于备战状态;物资若有损坏或影响安全使用的。应及时修理,更换或报废。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未安装在易燃易爆区域入口处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6.3泵房的门外、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储罐采样口处(距采样口不少于1.5m)、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及悬梯口处、装置区入口处、装置区采样口处、码头人口处、加油站卸油口处(距卸油口不少于1.5m)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设备设施未编号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4.10.4.4企业应对设备设施实施台账管理,对所有设备设施进行编号,建立设备和备品备件(安全附件)台账、技术档案。 |
推荐 |
化工企业检修作业未审批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4.13.2企业应对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作业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进行许可管理,作业许可范围包括:a)GB30871中规定的特殊作业;b)装置区施工和检维修作业;c ) 设备、管线打开;d)企业认为需要通过许可管理的其他作业。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钢瓶间设置地沟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1.9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3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
强制 |
散发比空气重可燃气体场所设置地沟或地沟未采取防止气体聚集措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1.9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3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
强制 |
锅炉房疏散门未直通室外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
强制 |
柴油发电机房排烟管、通风管或无关电线穿过储油间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1.5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
强制 |
消防泵房未设置温度计或温度低于5度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
强制 |
消防控制室有无关管线穿过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
强制 |
厂房内危险化学品仓库耐火等级不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隔墙未使用防火墙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隔墙存在孔洞或开口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
强制 |
仓库内设置与仓库运行无关用房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强制 |
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办公室、休息室贴邻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钢瓶间门、窗未向外开启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钢瓶间与其它建筑贴邻时未使用防火墙分隔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钢瓶间贴邻服务建筑时,钢瓶总容积大于1立方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强制 |
防火门、防火窗不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6.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
强制 |
室外疏散楼梯净宽度小于0.8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
强制 |
建筑首层疏散门宽度小于1.1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
推荐 |
净宽度大于4米的疏散楼梯未设置分隔栏杆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
强制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高度小于2.1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
强制 |
疏散楼梯间设置危险化学品管道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8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
强制 |
消防电梯未设置用途标志和操作说明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1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 3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
强制 |
电线敷设在高温物体上或受到高温影响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
强制 |
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
强制 |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周围未设置防止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1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
强制 |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停放机动车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1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
强制 |
消防车道内停放车辆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2 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持畅通,其范围内不应存放机动车辆,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 |
强制 |
消防车道未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2 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持畅通,其范围内不应存放机动车辆,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燃气灶具距离小于0.5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 4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 6 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
强制 |
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未设置钢瓶间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 4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 6 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
强制 |
彩钢板芯材为可燃或易燃材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或仓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推荐 |
员工宿舍与厂房在同一建筑内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
推荐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危险化学品厂房内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5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防火墙等级不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推荐 |
办公室、休息室在丙类厂房内,房门不是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推荐 |
办公室、休息室在丙类厂房内,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推荐 |
厂房内危险化学品储量超过1昼夜需要量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推荐 |
厂房内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未靠外墙设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推荐 |
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或住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9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
推荐 |
厂房不同安全出口未分散布置,水平距离不足5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推荐 |
厂房疏散楼梯净宽度小于1.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
推荐 |
厂房疏散通道净宽度小于1.4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
推荐 |
厂房疏散门净宽度小于0.9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
推荐 |
厂房首层疏散门净宽度小于1.2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5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
推荐 |
大于300平米的仓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推荐 |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未设置实体防护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防护墙高度不足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防护墙为可燃烧材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储罐成组布置时超过2排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立式储罐之间的距离小于2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卧式储罐之间的距离小于0.8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未设置防火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为可燃材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与立式储罐距离不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组)防火堤高度不足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未设置救援用踏步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
推荐 |
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距离小于3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3.4 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
推荐 |
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储油量大于1立方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
推荐 |
使用电梯作为疏散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
推荐 |
使用自动扶梯作为疏散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
推荐 |
公共建筑疏散门净宽度小于0.9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
推荐 |
公共建筑疏散楼梯净宽度小于1.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
推荐 |
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疏散门设置门槛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
推荐 |
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疏散门净宽度小于1.4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
推荐 |
安全出口内外1.4米范围内设置台阶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
推荐 |
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窗口、阳台设置密封的金属栅栏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 |
推荐 |
防火墙开设洞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
推荐 |
疏散楼梯间设置储藏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
推荐 |
疏散楼梯间有影响疏散障碍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
推荐 |
疏散楼梯间设置卷帘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
推荐 |
封闭楼梯间防火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4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
推荐 |
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0.9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
推荐 |
室外疏散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设有窗户或洞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
推荐 |
疏散通道在防火分区处未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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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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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使用旋转门作为疏散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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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门作为安全出口疏散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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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门开启时减少疏散楼梯有效宽度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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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禁系统或人员控制的疏散门未设置使用提示标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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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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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闭防火门未设置提示标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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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只能从一侧开启,不能内外两侧开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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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缝隙未进行防火封堵,不具备防烟功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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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设置障碍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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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未设置灭火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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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库采用电热器供暖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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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通风设备被停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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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通风设备破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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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未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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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房未采用防爆通风设备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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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气线路未穿金属管保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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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内或通风管道外壁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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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敷设在吊顶内未穿金属管保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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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接线板直接放在可燃物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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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灯具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4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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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使用高温灯具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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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未设置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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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无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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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照度被降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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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未处于蓄电状态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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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未设置在墙面上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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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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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标志未设置在疏散门正上方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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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大于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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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形走道疏散指示标志间隔距离大于10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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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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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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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法兰螺栓少于5根未进行静电跨接 |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GB50057-2010)4.2.2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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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厂房顶棚不平整,容易出现易燃气体聚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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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休息室与危险化学品厂房贴邻时,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5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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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未设置泄压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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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压设施的门、窗未使用安全玻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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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未独立设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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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和地下储罐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4 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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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与卧式储罐距离不足3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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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出口处未设置水封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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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雨水排水管未设置阀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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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与泵房、装卸鹤管的距离不足5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7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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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液氧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立方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3.4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³,总容积不宜大于20m³;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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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液氧储罐总容积大于20立方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3.4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³,总容积不宜大于20m³;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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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液氧储罐之间的距离不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3.4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³,总容积不宜大于20m³;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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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储罐周边5米范围内有可燃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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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内设置生产车间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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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疏散门未直通室外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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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室疏散门未直通室外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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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与其它部位隔墙存在孔洞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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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与其它部位隔墙的门未达到甲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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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与其它部位隔墙的窗户未达到甲级防火等级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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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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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未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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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房未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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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房未设置通风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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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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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未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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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柴油管道上未设置切断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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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房燃气管道上未设置切断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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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未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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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通气管未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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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油箱下部未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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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住宅或重要公共建筑贴邻设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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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总容积小于1m³时,且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采用强制气化供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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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瓶间的总出气管道上未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7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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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7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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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安全出口数量少于2个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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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疏散走道净宽度小于1.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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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避难层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直接开向避难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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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避难层未设置消火栓和软管卷盘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
推荐 |
高层建筑避难层未设置消防专线电话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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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避难层未设置应急广播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
推荐 |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出入口处,未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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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避难层(间)未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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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框架、梁等耐火等级低于防火墙本身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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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未有效分隔建筑区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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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开设的门窗未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
推荐 |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防火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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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穿越防火墙时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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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防火墙的管道保温材料为可燃材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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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井、管道井与其他部位的孔隙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9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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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的防火墙有孔洞或门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8冷库的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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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绝热层燃烧性能低于B1级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8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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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墙体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10 户外电自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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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遮挡建筑外窗,影响应急救援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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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穿越楼板的空隙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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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穿越墙体的空隙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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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间设置烧水间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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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楼梯间未设置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4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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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足1.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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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门正对室外疏散楼梯梯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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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防梯直接面对老虎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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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防梯宽度不足0.6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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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未使用平开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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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卷帘门作为安全出口疏散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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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疏散门外,仓库疏散门未使用平开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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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禁系统或人员控制的疏散门不能方便打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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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关闭后不具备防烟功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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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未穿金属管保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7.11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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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净宽度不足4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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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净空高度不足4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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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未设置灭火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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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² 的厂房和仓库未设置消火栓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² 的厂房和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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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未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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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厂房采用电热器供暖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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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与危险化学品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等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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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敷设在吊顶内未使用封闭盒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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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未设置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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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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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消防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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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顶部未设置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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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大于20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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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转角处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大于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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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的门未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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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照度过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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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插座直接设置在可燃物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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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被堵占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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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被堵占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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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锁闭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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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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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6.1 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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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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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相关记录不全或不规范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6.4 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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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搭建违章建筑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1.2 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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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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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公共部位未设置疏散示意图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1.4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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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未每2小时巡查一次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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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被堵塞占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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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的门需使用工具打开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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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处设置障碍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e)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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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处设置门槛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e)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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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破损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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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未处于蓄电状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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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指示标志破损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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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志破损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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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指示标志被遮挡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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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设置栅栏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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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窗口、阳台设置不能内部打开的栅栏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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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未分别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j)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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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未分别配置疏散引导箱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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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疏散引导箱器材不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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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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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消火栓箱上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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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不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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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消火栓设置影响正常使用障碍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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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严重腐蚀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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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外消火栓被圈占、埋压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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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范围内堆放杂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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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被圈占遮挡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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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控制室堆放杂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11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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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控制室应急器材配备不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14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品、工具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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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控制室未配备相关消防设备、用房的钥匙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15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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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控制室未做到每2小时进行一次值班记录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1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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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d)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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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f)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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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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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厨房烟道、集烟罩未定期清洗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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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10.1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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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量过多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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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前台和大厅应急器材配置不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2.1 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
推荐 |
宾馆客房应急器材配置不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2.2 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 |
推荐 |
宾馆客房未设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标志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2.3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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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客房未设置疏散指示图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2.3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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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内仓库与营业区、办公区未分隔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2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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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主要疏散通道未直通安全出口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3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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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疏散路线穿越仓库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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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食品加工区使用气体、液体燃料作为火源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6 营业厅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
推荐 |
商业企业防火卷帘门0.3米范围内堆放杂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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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防火卷帘门0.3米处未划定黄色标线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
推荐 |
商业企业中庭设置摊位或可燃物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8 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通道宽度不足1.1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活动座椅未固定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镶嵌玻璃镜面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疏散通道悬挂装饰物或促销广告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声音或视频警报不能切换到应急状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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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过近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5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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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内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6 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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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出口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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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体宿舍值班室未配备齐全的应急器材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2 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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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体宿舍使用明火器具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3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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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垃圾桶箱采用可燃烧材料制作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5 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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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宿舍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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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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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1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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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2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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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楼、病房楼、病房内未设置疏散指示图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3 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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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房楼公共部位设置床位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4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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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房楼氧气干管未设置手动切断装置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6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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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症监护区未使用甲级防火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7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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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士站易燃易爆用品未专柜储存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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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疏散指示标志规格不符合要求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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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临时建筑耐火等级不够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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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主要通道宽度小于5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
推荐 |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辅助通道宽度小于3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
推荐 |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疏散通道未设置标识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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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车间主要通道宽度不足2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
推荐 |
人员密集车间辅助通道宽度不足1.5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
推荐 |
人员密集车间通道被堵塞,堆放杂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
推荐 |
人员密集车间通道未设置明显标线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
推荐 |
人员密集车间机电设备周围堆放杂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 |
推荐 |
人员密集车间原料物品未分类存放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 |
推荐 |
企业员工宿舍擅自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
推荐 |
企业员工宿舍擅自设置炉灶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
推荐 |
企业员工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足4平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a)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
推荐 |
企业员工宿舍床铺超过2层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b)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
推荐 |
企业员工宿舍使用人数超过12人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c)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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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疏散路线穿越办公区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
推荐 |
人员密集场所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f)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燃气进气管离热源过近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5.1.2.1燃气进气管应设在不易受腐蚀和过热的位置,并固定在灶体上,灶体左右两侧均应能与外部供气管连接,其中不使用的一端应进行密封,且只能用专用工具打开。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燃气进气管连接处距离地面小于0.2米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5.1.2.2炒菜灶进气管与外部燃气供气管应采用硬管连接,且应采用管螺纹连接方式,管螺纹应符合GB/T7306和GB/T7307的规定,且进气管连接处距地面净高宜大于200 mm。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燃气进气管与供气管未采用硬管连接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5.1.2.2炒菜灶进气管与外部燃气供气管应采用硬管连接,且应采用管螺纹连接方式,管螺纹应符合GB/T7306和GB/T7307的规定,且进气管连接处距地面净高宜大于200 mm。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外壳上的电源开关未设置防水措施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5.1.6.2装在炒菜灶外壳上的电源开关应采取防水措施,安装部位防护等级应为IPX4。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点火器绝缘破损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5.1.6.3点火器高压带电部件与非带电金属部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点火电极之间的距离,点火操作时不应发生漏电,手可能接触的高压带电部位应进行良好的绝缘。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无铭牌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9.1.1每台炒菜灶应有铭牌,且应牢固、耐用,并能长期地固定在炒菜灶醒目的位置上。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未设置防护罩 |
《餐饮业现场管理规范》(SB/T10580-2011)A.2.3 切配烹调区:f)机械设备应装防护罩,有安全使用图解和警示标志。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未未设置使用图解和警示标志 |
《餐饮业现场管理规范》(SB/T10580-2011)A.2.3 切配烹调区:f)机械设备应装防护罩,有安全使用图解和警示标志。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炉灶未配备灭火毯 |
《餐饮业现场管理规范》(SB/T10580-2011)A.2.3 切配烹调区:h)炉灶区配阻燃毯,定位放置并标识。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破损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1设备结构、产品输送管道和连接部分不应有滞留产品的凹陷及死角。 |
强制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紧固件松脱或缺失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5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不应因震动而脱落。 |
强制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运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7机械设备的齿轮、皮带、链条、摩擦轮等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使之在运行时,人体任意部位难于接触。 |
强制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运动部位防护罩未形成有效保护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7机械设备的齿轮、皮带、链条、摩擦轮等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使之在运行时,人体任意部位难于接触。 |
强制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经常开启的防护罩未设置联锁功能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 11设备上具有潜在危险因素的,对人身和设备安全可能构成威胁的人孔盖、贮罐上的罐盖、可能经常开启的转动部分的防护罩,应具有联锁装置。 |
强制 |
商业企业主要疏散通道宽度不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654-2006)8.3.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
强制 |
商业企业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654-2006)8.3.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
强制 |
燃气厂站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4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
强制 |
燃气厂站环形消防车道宽度不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4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
强制 |
燃气厂站进出站管线未设置切断阀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7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
强制 |
燃气厂站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间距不足1.5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5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
推荐 |
燃气厂站压缩机室重要通道宽度不足2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5重要通道的宽度小宜小于2m |
推荐 |
燃气厂站压缩机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5机组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推荐 |
燃气厂站压缩机室维修平台或地坑未设置防护栏杆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5维修平台及地坑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
推荐 |
燃气厂站压缩机未设置急停按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5压缩机组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
推荐 |
燃气厂站室外消火栓未采用地上消火栓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9站内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
推荐 |
燃气厂站灭火器配备数量不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9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 |
推荐 |
燃气厂站爆炸危险区域未安装燃气检测报警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21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推荐 |
燃气调压装置未设置围墙或护栏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
推荐 |
悬挂式燃气调压箱设置高度不符合要求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推荐 |
悬挂式燃气调压箱未设置在永久实体墙上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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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燃气调压箱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大于DN50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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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燃气调压箱与建筑物门、窗距离不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推荐 |
悬挂式燃气调压箱安装在建筑窗下或阳台下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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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燃气调压箱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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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燃气调压箱未设置自然通风口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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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燃气调压柜高出地面高度不足0.3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 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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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燃气调压柜未设置爆炸泄压口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 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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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燃气调压柜爆炸泄压口未设置在上盖上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 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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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燃气调压柜周围未设置护栏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 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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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燃气调压柜未设置通风口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 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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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与相邻建筑未设置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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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耐火等级不足二级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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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未设置泄压口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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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门窗未向外开启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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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未设置机械通风设备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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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电气设备不防爆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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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使用产生火花地面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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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未设置燃气检测报警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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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未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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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报警装置与通风设备未连锁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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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调压装置未设置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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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室外进口管道未设置阀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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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室外进口管道的阀门设置过高,不能满足地面操作要求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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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调压装置与管道未使用焊接和法兰连接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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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装置放散管管口高度不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0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
强制 |
燃气调压装置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未设置压力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8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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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器安装位置不便于检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1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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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燃气调压器之间距离小于0.8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1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
推荐 |
燃气调压器与墙面的距离小于0.8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1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
推荐 |
燃气调压间主要通道小于0.8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1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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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窗户未设置防护栏或防护网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2 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 调压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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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与燃具连接长度超过2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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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与移动工业燃具连接长度超过30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6 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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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与移动工业燃具连接时,接头多于2个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6 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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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未使用专用管卡或卡箍固定连接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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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与硬管连接处未设置阀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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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穿越重要或危险部位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
强制 |
燃气引入管未设置在燃气仪表间或燃气用房内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
推荐 |
室外明敷燃气管上端弯曲处未设置清扫用三通和丝堵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
推荐 |
燃气引入管进入室内后再地面以下水平敷设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
推荐 |
燃气引入管穿越墙壁、管沟时,未设置套管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
推荐 |
燃气引入管穿越墙壁未封堵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6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
推荐 |
燃气引入管穿越墙壁、管沟的套管与引入管的间隙未有效封堵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6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
推荐 |
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设备层或密闭房间时,管道净高度不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净高不宜小于2.2m。 |
推荐 |
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设备层或密闭房间时,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
强制 |
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设备层或密闭房间时,未设置防爆电气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
强制 |
燃气管道水平干管和立管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
强制 |
燃气管道立管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
强制 |
室内燃气管道重点部位未设置阀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40 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燃气引入管; 2 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 燃气用具前; 4 测压计前; 5 放散管起点。 |
推荐 |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未使用球阀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41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 |
推荐 |
燃气表安装在卧室、卫生间或更衣室内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安装在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
强制 |
燃气表安装在存有危险物质的场所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安装在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
强制 |
燃气表安装在变配电设备周边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安装在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
强制 |
燃气表安装在疏散通道处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安装在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
强制 |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未安装在单独房间内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 |
推荐 |
燃气用气设备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推荐 |
燃气用气设备安装在有住宿、休息或值班的场所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推荐 |
燃气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未设置燃气检测报警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
强制 |
燃气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未设置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推荐 |
燃气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未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
强制 |
燃气用气设备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未设置爆破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5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
推荐 |
工业车间燃气设备的管道上未设置单独的阀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6.8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
推荐 |
工业车间燃气设备的管道上阀门高度超过1.7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6.8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
推荐 |
工业车间燃气设备的阀门未设置启闭标志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6.8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
推荐 |
燃气灶具上方未设置排风扇或排风罩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7.4 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 |
推荐 |
燃气设备顶部排烟时,直接敷设水平烟道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7.5 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5 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m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 |
推荐 |
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未直通室外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7.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
强制 |
燃气设备水平烟道穿越卧室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7.6 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
强制 |
燃气场所燃气检测报警装置与燃具或阀门水平距离大于8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
推荐 |
燃气场所燃气检测报警装置距离顶棚大于0.3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场所燃气检测报警装置与燃具或阀门水平距离大于4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场所燃气检测报警装置距离地面大于0.3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
推荐 |
燃气场所燃气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在燃具正上方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2.3.3 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强制 |
燃气表间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2.3.3 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强制 |
燃气调压站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2.3.3 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强制 |
重要燃气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2.3.3 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强制 |
燃气设施操作和抢修作业未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2.3.6 燃气设施现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2 操作或抢修作业应标示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
强制 |
燃气运行单位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2.3.2 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强制 |
燃气设施操作和抢修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2.3.6 燃气设施现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3 操作或抢修人员作业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具,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 |
强制 |
燃气设施操作区域携带火种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2.3.6 燃气设施现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4 操作或抢修作业区域内不得携带手机、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不得穿着容易产生火花的服装。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掺入二甲醚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3.0.4液化石油气中不允许人为加入除加臭剂以外的非烃类化合物 |
强制 |
燃气厂站生产区与生活区未分区布置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1.3 当燃气厂站设有生产辅助区及生活区时,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区布置。当燃气厂站具有汽车加气功能时,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应采用围护结构分隔。 |
强制 |
燃气厂站电缆沟的地下管沟未填细砂填满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1.9 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厂站生产区内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设施除外;生产区的地下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燃气聚集的措施,电缆等地下管沟内应填满细砂。 |
强制 |
燃气厂站液态燃气储罐未设置防火堤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1.10 液态燃气的储罐或储罐组周边应设置封闭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堤 |
强制 |
燃气厂站液态燃气储罐防火堤不是不燃实体墙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1.10 液态燃气的储罐或储罐组周边应设置封闭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堤 |
强制 |
燃气充装站装卸平台未设置防撞装置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2.8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在充装或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装卸系统上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
强制 |
燃气充装站车辆充装时未设置车挡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2.8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在充装或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装卸系统上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
强制 |
燃气充装时未使用带联锁保护装置的装卸管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2.8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在充装或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装卸系统上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
强制 |
向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槽车充装时,使用充装软管连接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2.9 向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槽车充装时,不得使用充装软管连接。 |
强制 |
燃气储罐区、气化区、装卸区未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装置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2.14 液化天然气和低温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区、气化区、装卸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连续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联锁装置。 |
强制 |
燃气厂站仪表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2.16 燃气厂站仪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
强制 |
燃气厂站重要场所未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2.17 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强制 |
燃气厂站有爆炸危险区域未使用防爆电气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2.18 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
强制 |
燃气厂站未设置明显的应急疏散图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2.20 进入燃气储罐区、调压室(箱)、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应检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符合安全条件方可进入。燃气厂站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应急疏散线路图。 |
强制 |
燃气充装站非专用车辆进入液态燃气储罐区和灌装区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2.21 除装有消火装置的燃气专用运输车和应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人液态燃气储存灌装区。 |
强制 |
液化天然气储罐安装在建筑内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1 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固定安装在建筑物内。充气的或有残气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得存放在建筑内。 |
强制 |
1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安装在建筑内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1 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固定安装在建筑物内。充气的或有残气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得存放在建筑内。 |
强制 |
液化天然气钢瓶存放在建筑内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1 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固定安装在建筑物内。充气的或有残气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得存放在建筑内。 |
强制 |
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温度、液位等检测装置或安全附件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2 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具有超限报警功能。液化天然气常压储罐应设置密度监测装置。燃气储罐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
强制 |
液化天然气常压储罐未设置密度检测装置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2 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具有超限报警功能。液化天然气常压储罐应设置密度监测装置。燃气储罐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
强制 |
燃气储罐未设置放散管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2 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具有超限报警功能。液化天然气常压储罐应设置密度监测装置。燃气储罐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
强制 |
燃气储罐紧急切断阀未与液位监控装置联锁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3 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应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联锁的紧急切断阀。 |
强制 |
燃气储罐进出管道未设置切断阀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6 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
强制 |
燃气储罐安全阀选型错误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7 燃气储罐的安全阀应根据储存燃气特性和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 2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 3 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³的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
强制 |
燃气储罐区设置其他介质储罐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8 液态燃气储罐区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介质储罐。不得在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护堤内设置气瓶灌装口。 |
强制 |
燃气储罐区内设置灌装口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8 液态燃气储罐区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介质储罐。不得在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护堤内设置气瓶灌装口。 |
强制 |
燃气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气体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11 不应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或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
强制 |
燃气厂站给不合格气瓶充装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12 气瓶应具有可追溯性,应使用合格的气瓶进行灌装。气瓶灌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检漏、检重或检压。所充装的合格气瓶上应粘贴规范明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
强制 |
燃气厂站充装气瓶未粘贴警示标签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4.3.12 气瓶应具有可追溯性,应使用合格的气瓶进行灌装。气瓶灌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检漏、检重或检压。所充装的合格气瓶上应粘贴规范明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
强制 |
燃气输配管线被建筑物埋压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1.8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强制 |
燃气输配管线保护区内进行动土作业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1.8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强制 |
燃气输配管线保护区内堆放危险化学品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1.8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强制 |
燃气输配管线保护区内种植可能破坏管线的植物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1.8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强制 |
燃气输配管线沿线未设置明显清晰的标志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1.8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强制 |
架空燃气管道未采取防止车辆冲撞措施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1.15 当输配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车辆冲撞等外力损害的措施。 |
强制 |
燃气管道沿线未设置标志或标志破损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1.28 输配管道沿线应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标志不清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
强制 |
燃气调压设施未设置护栏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2.7 调压设施周围应设置防侵入的围护结构。调压设施范围内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在易于出现较高侵入危险的区域,应对站点增加安全巡检次数或设置侵入探测设备。 |
强制 |
燃气调压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2.8 调压设施周围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禁止吸烟和严禁动用明火的明显标志。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方便公众联系的方式。 |
强制 |
无人值守燃气调压设施未标示应急联系方式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2.8 调压设施周围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禁止吸烟和严禁动用明火的明显标志。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方便公众联系的方式。 |
强制 |
燃气调压设施未预留操作空间和通道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2.9 调压站的调压装置设置区域应有设备安装、维修及放置应急物品的空间和设置出入通道的位置。 |
强制 |
燃气调压设施被遮挡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2.9 调压站的调压装置设置区域应有设备安装、维修及放置应急物品的空间和设置出入通道的位置。 |
强制 |
燃气调压设施的建筑未设置泄压措施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2.11 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和容积大于1.5m³的调压箱应具有泄压措施。 |
强制 |
燃气调压设施未设置泄压措施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2.11 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和容积大于1.5m³的调压箱应具有泄压措施。 |
强制 |
燃气调压设施进口管道上未设置切断阀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2.12 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阀门至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的距离应满足应急操作的要求。 |
强制 |
高压燃气调压设施出口管道未设置切断阀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2.12 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阀门至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的距离应满足应急操作的要求。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未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2.14 对于存在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的空间,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人能够到达的位置应使用防静电火花的材料覆盖。 |
强制 |
商业用户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4MPa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3.1 用户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内,明设时不应大于0.2MPa;暗埋,暗封时不应大于0.01MPa。 2 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 3 农村家庭用户内,不应大于0.01MPa。 |
强制 |
燃气管道未设置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位置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3.3 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2 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4 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 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
强制 |
燃气管道穿越或设置在重点场所或危险场所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3.3 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2 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4 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 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
强制 |
燃气管道设置在卫生间内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3.4 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不应设置在卫生间内。 |
强制 |
燃气表被遮挡或操作空间不足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D119:N1195009-2021)5.3.6 用户燃气调压器和计量装置,应根据其使用燃气的类别、压力、温度、流量(工作状态、标准状态)和允许的压力降、安装条件及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其安装应便于检修、维护和更换操作,且不应设置在密闭空间和卫生间内。 |
强制 |
燃气表设置在密闭空间或卫生间内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D119:N1195009-2021)5.3.6 用户燃气调压器和计量装置,应根据其使用燃气的类别、压力、温度、流量(工作状态、标准状态)和允许的压力降、安装条件及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其安装应便于检修、维护和更换操作,且不应设置在密闭空间和卫生间内。 |
强制 |
燃气管道设置在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燃气检测报警装置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3.7 燃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用户燃气管道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
强制 |
燃气管道设置在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设备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3.7 燃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用户燃气管道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
强制 |
燃气管道与燃具未牢固紧密连接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3.10 用户燃气管道与燃具的连接应牢固、严密。 |
强制 |
燃气表前未设置快速切断阀门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3.11 用户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安全、安装和运行维护的要求。燃气引入管、用户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 |
强制 |
燃气灶具前未设置快速切断阀门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3.11 用户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安全、安装和运行维护的要求。燃气引入管、用户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 |
强制 |
燃气管道放散管起点未设置快速切断阀门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3.11 用户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安全、安装和运行维护的要求。燃气引入管、用户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 |
强制 |
燃气灶具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2 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使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2 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 3 同一场所使用的燃具增加数量或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满足燃具安装场所的用气环境条件。 |
强制 |
燃气灶具设置有人居住、休息的场所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2 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使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2 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 3 同一场所使用的燃具增加数量或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满足燃具安装场所的用气环境条件。 |
强制 |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设置在室内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3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
强制 |
燃气灶具设置可燃材料上使用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4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
强制 |
燃气管道或气瓶未使用专用软管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
强制 |
燃气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或地面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
强制 |
燃气软管长度大于2米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
强制 |
燃气软管有接头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
强制 |
使用明火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试漏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明火试漏; 2 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3 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4 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5 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 6 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钢瓶无角阀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明火试漏; 2 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3 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4 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5 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 6 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钢瓶无调压阀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明火试漏; 2 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3 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4 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5 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 6 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
强制 |
使用其它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明火试漏; 2 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3 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4 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5 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 6 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钢瓶倒放使用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列规定: 1 不得采用明火试漏; 2 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3 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4 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5 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 6 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
强制 |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互相倒气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列规定:6 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
强制 |
餐饮企业公共用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2.3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
强制 |
商业企业厨房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2.3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
强制 |
燃气使用场所未设置燃气检测报警装置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2.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
强制 |
燃气管道阀门未设置启闭标志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6.2.6 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 2 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未设置在单层建筑内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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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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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未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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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相邻建筑存在门窗或孔洞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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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未设置燃气检测报警装置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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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温度不符合储存要求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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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5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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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液化石油气气瓶间隔墙未采用耐火等级大于3h的防火墙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6 瓶组气化间与瓶组间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7.0.4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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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过小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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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百叶窗少于2个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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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下沿距离地面大于0.2米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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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未设置机械通风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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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露天存放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0.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Ⅰ、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区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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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实瓶和空瓶未分开存放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0.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Ⅰ、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区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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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瓶库实瓶和空瓶混存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0.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Ⅰ、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区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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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的门窗未向外开启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 室内通风应符合本规范第7.0.10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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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瓶库地面为产生火花地面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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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瓶库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未采用防爆型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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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瓶库设置休息室、办公室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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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通风设备不防爆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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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气化间隔墙防火墙设有门窗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6 瓶组气化间与瓶组间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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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未设置在独立建筑内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4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建筑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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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建筑高度低于2.2米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4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建筑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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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进口管未设置止回阀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9.3.5 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安全阀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2液相进口管应设置止回阀; 3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储罐所有管道接口应设置两道手动阀门;排污口两道阀间应采用短管连接,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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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未设置切断阀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9.3.5 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安全阀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2液相进口管应设置止回阀; 3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储罐所有管道接口应设置两道手动阀门;排污口两道阀间应采用短管连接,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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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储罐管道接口未设置2道阀门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9.3.5 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安全阀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2液相进口管应设置止回阀; 3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储罐所有管道接口应设置两道手动阀门;排污口两道阀间应采用短管连接,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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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未设置放散管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9.3.7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且整定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泄放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2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4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0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 5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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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储罐大于100立方米时,未设置2个安全阀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9.3.7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且整定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泄放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2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4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0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 5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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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径小于安全阀出口管径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9.3.7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且整定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泄放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2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4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0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 5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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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放散管高度不符合要求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9.3.7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且整定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泄放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2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4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0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 5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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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安全阀之间未设置阀门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9.3.7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且整定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泄放面积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的有关规定。 2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4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0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 5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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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未设置弹簧封闭式安全阀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9.3.9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应设置弹簧封闭式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当上述容器露天设置时,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7条第4款的规定。当室内设置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面2.0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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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安全阀未设置放散管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9.3.9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应设置弹簧封闭式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当上述容器露天设置时,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7条第4款的规定。当室内设置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面2.0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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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安全阀放散管高度不符合要求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9.3.9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应设置弹簧封闭式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当上述容器露天设置时,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7条第4款的规定。当室内设置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面2.0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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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厂站排水设施未设置水封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11.2.2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和隔油装置。 2 储罐区雨水可采用管道排至站外,在排出储罐区防护堤和围墙之前应分别设置水封装置。 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应在建筑墙外或围墙内设置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应为0.30m~0.50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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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厂站排水设施水封高度不符合要求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11.2.2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和隔油装置。 2 储罐区雨水可采用管道排至站外,在排出储罐区防护堤和围墙之前应分别设置水封装置。 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应在建筑墙外或围墙内设置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应为0.30m~0.50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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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厂站设备未进行静电接地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12.2.4 液化石油气储罐、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量装置及低支架和架空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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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厂站生产区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12.2.6 在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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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底座未设置通风孔和排液孔 |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2)7.3.2钢瓶应配有用以保护瓶阀的护罩和保持钢瓶稳定的底座,护罩和底座应焊接在瓶体上。底座应有通风孔和排液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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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无钢印标签 |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2)10.1.1钢瓶的钢印标志内容,应符合TSG23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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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无“液化石油气”字样标志或脱落 |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2)10.2.2钢瓶表面应印有“液化石油气”字样,钢瓶颜色应符合GB7144的规定(该规定为:工业液化石油气钢瓶为棕色瓶体,白色字样;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为银灰瓶体,红色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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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瓶体颜色脱落、锈蚀 |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2)10.2.2钢瓶表面应印有“液化石油气”红色字样,钢瓶颜色应符合GB7144的规定(该规定为:工业液化石油气钢瓶为棕色瓶体,白色字样;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为银灰瓶体,红色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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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超过8年未报废 |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2)11.1按照本文件制造的气瓶,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少于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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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热源或明火距离小于1米 |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2)附录C:3.气瓶放置地点不应位于人员密集的室内,与热源和明火保持1 m以上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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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燃气灶具距离小于1米 |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2)附录C:3.气瓶放置地点不应位于人员密集的室内,与热源和明火保持1 m以上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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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人员密集的室内 |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2)附录C:3.气瓶放置地点不应位于人员密集的室内,与热源和明火保持1 m以上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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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软管设置在隐蔽位置 |
《液化石油气储运》(SYT6356-2010)6.18.2.2软管应可见,不得应用于隐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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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安全出口处 |
《液化石油气储运》(SYT6356-2010)8.2.1.3为使人员能安全撤离,存放在建筑物内的气瓶不应放置在接近出口、楼梯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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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楼梯处 |
《液化石油气储运》(SYT6356-2010)8.2.1.3为使人员能安全撤离,存放在建筑物内的气瓶不应放置在接近出口、楼梯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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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护罩缺失 |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8334-2022 )6.1 外观初检与评定,逐只目测检查易于发现的外表面缺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应判废:a) 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b) 护罩脱落或其焊接接头断裂以及瓶体的对接接头出现裂纹的钢瓶;c) 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钢瓶;d) 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和翻新的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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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底座损坏,影响钢瓶直立 |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8334-2022 )6.1 外观初检与评定,逐只目测检查易于发现的外表面缺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应判废:a) 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b) 护罩脱落或其焊接接头断裂以及瓶体的对接接头出现裂纹的钢瓶;c) 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钢瓶;d) 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和翻新的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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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瓶体出现严重缺陷未报废 |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8334-2022 )6.2.2.1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的钢瓶应判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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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严重腐蚀未报废 |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8334-2022 )6.2.4.2 因腐蚀严重,难以确定腐蚀深度和范围的钢瓶应判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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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阀座出现裂纹、倾斜等缺陷未报废 |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8334-2022 )7.1.2 阀座有裂纹、倾斜、塌陷的钢瓶应判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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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阀门被设备遮挡,不便于操作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1.7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 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便于操作和维修,并宜对室外阀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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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大于DN50时,未使用焊接钢管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1 燃气室内工程使用的管道组成件应按设计文件选用;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管子公称尺寸大于DN50时,宜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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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阀门未设置启闭标识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1.7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5 阀门宜有开关指示标识,对有方向性要求的阀门,必须按规定方向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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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未使用套管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1.4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当中,且宜与套管同轴;2、套管内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3、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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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未封堵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1.4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当中,且宜与套管同轴;2、套管内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3、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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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与套管之间未封堵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1.4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当中,且宜与套管同轴;2、套管内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3、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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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穿墙未设置在套管中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1.4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当中,且宜与套管同轴;2、套管内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3、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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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检测报警装置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小于0.5米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1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轻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8.0米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屋顶0.3米之内,且不得安装于燃具的正上方;2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4.0米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米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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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燃气管道连接法兰未跨接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15在建筑物外敷设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5、当屋面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在连接部位的两端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金属导线进行跨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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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法兰螺栓外露螺纹不足1-3扣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18法兰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法兰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匹配,垫片安装应端正,在一个密封面中严禁使用2个或2个以上法兰垫片。6 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母紧扣应对称、均匀;螺母紧扣后螺栓的外露螺纹宜为1-3扣,并应进行防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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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法兰螺栓长度不足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18法兰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法兰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匹配,垫片安装应端正,在一个密封面中严禁使用2个或2个以上法兰垫片。6 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母紧扣应对称、均匀;螺母紧扣后螺栓的外露螺纹宜为1-3扣,并应进行防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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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法兰使用2个以上垫片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18法兰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法兰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匹配,垫片安装应端正,在一个密封面中严禁使用2个或2个以上法兰垫片。6 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母紧扣应对称、均匀;螺母紧扣后螺栓的外露螺纹宜为1-3扣,并应进行防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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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法兰螺栓锈蚀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18法兰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法兰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匹配,垫片安装应端正,在一个密封面中严禁使用2个或2个以上法兰垫片。6 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母紧扣应对称、均匀;螺母紧扣后螺栓的外露螺纹宜为1-3扣,并应进行防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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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法兰未使用统一规格螺栓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18法兰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法兰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匹配,垫片安装应端正,在一个密封面中严禁使用2个或2个以上法兰垫片。6 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母紧扣应对称、均匀;螺母紧扣后螺栓的外露螺纹宜为1-3扣,并应进行防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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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法兰螺栓安装方向不一致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18法兰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法兰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匹配,垫片安装应端正,在一个密封面中严禁使用2个或2个以上法兰垫片。6 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母紧扣应对称、均匀;螺母紧扣后螺栓的外露螺纹宜为1-3扣,并应进行防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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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复合管与燃气灶具水平距离小于0.5米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23 铝塑复合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 管道敷设的位置应远离热源; 4、灶前管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且严禁在燃气灶具正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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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破损未更换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24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2 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3 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且不得有接口; 4 当软管与移动式工业用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米,接口不应超过2个; 5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6 软管任何情况下不得穿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7 非金属软管不应使用管件将其分成2个多个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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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老化未更换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24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2 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3 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且不得有接口; 4 当软管与移动式工业用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米,接口不应超过2个; 5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6 软管任何情况下不得穿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7 非金属软管不应使用管件将其分成2个多个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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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低于燃气灶具面板的距离小于0.3米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24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2 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3 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且不得有接口; 4 当软管与移动式工业用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米,接口不应超过2个; 5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6 软管任何情况下不得穿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7 非金属软管不应使用管件将其分成2个多个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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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被分成多个支管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24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2 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3 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且不得有接口; 4 当软管与移动式工业用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米,接口不应超过2个; 5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6 软管任何情况下不得穿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7 非金属软管不应使用管件将其分成2个多个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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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未牢固严密安装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24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2 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3 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且不得有接口; 4 当软管与移动式工业用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米,接口不应超过2个; 5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6 软管任何情况下不得穿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7 非金属软管不应使用管件将其分成2个多个支管。 |
推荐 |
燃气软管穿门使用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24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2 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3 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且不得有接口; 4 当软管与移动式工业用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米,接口不应超过2个; 5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6 软管任何情况下不得穿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7 非金属软管不应使用管件将其分成2个多个支管。 |
推荐 |
燃气管道水平敷设转弯处未按规范设置支架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27 管道支架、托架、吊架、管卡(以下简称“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管道支架的安装应稳定、牢固,支架位置不得影响管道的安装、检修与维护;2 每个楼层的立管至少设1处支架;3 当水平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在阀门的来气侧1米范围内设支架并尽量靠近阀门;4 与不锈钢波纹软管、铝塑复合管直接相连的阀门应设有固定底座或管卡; 6 水平管道转弯处应在以下范围内设置固定托架或管卡,钢质管道不应大于1米,不锈钢波纹软管、铜管道、薄壁不锈钢管两侧不应大于0.5米,铝塑复合管两侧不应大于0.3米。 7 支架的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支架安装牢固,固定支架应使用金属材料。 |
推荐 |
燃气管道支架未使用金属材料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27 管道支架、托架、吊架、管卡(以下简称“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管道支架的安装应稳定、牢固,支架位置不得影响管道的安装、检修与维护;2 每个楼层的立管至少设1处支架;3 当水平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在阀门的来气侧1米范围内设支架并尽量靠近阀门;4 与不锈钢波纹软管、铝塑复合管直接相连的阀门应设有固定底座或管卡; 6 水平管道转弯处应在以下范围内设置固定托架或管卡,钢质管道不应大于1米,不锈钢波纹软管、铜管道、薄壁不锈钢管两侧不应大于0.5米,铝塑复合管两侧不应大于0.3米。 7 支架的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支架安装牢固,固定支架应使用金属材料。 |
推荐 |
水平燃气管道阀门1米范围内未设置支架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27 管道支架、托架、吊架、管卡(以下简称“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管道支架的安装应稳定、牢固,支架位置不得影响管道的安装、检修与维护;2 每个楼层的立管至少设1处支架;3 当水平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在阀门的来气侧1米范围内设支架并尽量靠近阀门;4 与不锈钢波纹软管、铝塑复合管直接相连的阀门应设有固定底座或管卡; 6 水平管道转弯处应在以下范围内设置固定托架或管卡,钢质管道不应大于1米,不锈钢波纹软管、铜管道、薄壁不锈钢管两侧不应大于0.5米,铝塑复合管两侧不应大于0.3米。 7 支架的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支架安装牢固,固定支架应使用金属材料。 |
推荐 |
与燃气软管、铝塑复合管直接相连的阀门未设置固定底座或管卡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27 管道支架、托架、吊架、管卡(以下简称“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管道支架的安装应稳定、牢固,支架位置不得影响管道的安装、检修与维护;2 每个楼层的立管至少设1处支架;3 当水平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在阀门的来气侧1米范围内设支架并尽量靠近阀门;4 与不锈钢波纹软管、铝塑复合管直接相连的阀门应设有固定底座或管卡; 6 水平管道转弯处应在以下范围内设置固定托架或管卡,钢质管道不应大于1米,不锈钢波纹软管、铜管道、薄壁不锈钢管两侧不应大于0.5米,铝塑复合管两侧不应大于0.3米。 7 支架的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支架安装牢固,固定支架应使用金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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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颜色未涂装为黄色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4.3.31室内燃气管道的除锈、防腐、涂漆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管及管道附件的涂漆宜为黄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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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表锈蚀,涂层脱落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5.2.4 燃气计量表的外观应无损伤,涂层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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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燃气表未设置具有通风功能的防护箱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5.2.9 室外燃气计量表宜安装在防护箱内,防护箱应具有排水及通风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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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表与燃气灶具距离不足0.8米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5.4.3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和设备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金属烟囱不小于80CM;2 距炒菜灶、大锅灶、蒸箱和烤炉等燃气灶具灶边不宜小于80CM;3 距沸水器或热水锅炉不小于15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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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具与管道连接的燃气软管有接头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6.2.5 当燃具与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软管应无接头;软管与灶具的连接接头应使用专用接头,并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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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与燃气灶具未使用专用接头连接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6.2.5 当燃具与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软管应无接头;软管与灶具的连接接头应使用专用接头,并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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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直接敷设在燃气灶具上方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6.2.6 燃气灶具与配电盘、配电箱、电表的最小水平净距为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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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与燃气灶具的水平距离小于1米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6.2.6 燃气灶具与配电盘、配电箱、电表的最小水平净距为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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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气设备进气管道未设置阀门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6.4.6 下列阀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1 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应安装单独的阀门;2 每只燃烧器燃气接管上设置单独的有有启闭标志的阀门;3 每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5 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设置的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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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气设备烟道长度大于6米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6.5.1 用气设备的烟道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5米;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不宜超过6米,并应有1%坡向燃具的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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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法兰螺栓少于5根时,未进行静电跨接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4.2.2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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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与土壤直接接触 |
《液化石油气储运》(SY/T6356-2010)6.6.2.1气瓶只能安装在地面以上,并且放置在固定基础上或被牢牢固定住,气瓶不应与土壤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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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可调节的调压器 |
《液化石油气储运》(SY/T6356-2010)6.17.2.2只有制造商推荐的供液化石油气使用的调节器才能被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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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表前阀门破损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5.3.11 用户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安全、安装和运行维护的要求。燃气引入管、用户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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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检测报警装置被关闭 |
《安全生产法》第36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强制 |
燃气厂站防雷装置未每半年检测一次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3.0.14 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雷装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宜在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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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燃气厂站的机动车辆未设置阻火帽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3.0.12 进入厂站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应在排气管出口加装消火装置,并应限速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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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阀门破损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2.9 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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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搭挂重物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7.3 定期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1 应确认用户燃气设施完好,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2 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3 不得有燃气泄漏;4 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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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锈蚀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7.3 定期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1 应确认用户燃气设施完好,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2 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3 不得有燃气泄漏;4 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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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用具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7.8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2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3 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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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阀门间、燃气表间堆放杂物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7.8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2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3 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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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阀门间、燃气表间有人住宿或设置在居住房间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7.8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2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3 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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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附件被拆除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7.8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2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3 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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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未办理准运证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7.3.1 运输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的规定; 2 应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 3 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 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5 车辆应安装静电接地带; 6 应随车携带排气管阻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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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未配备灭火器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7.3.1 运输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的规定; 2 应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 3 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 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5 车辆应安装静电接地带; 6 应随车携带排气管阻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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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未安装静电接地带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7.3.1 运输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的规定; 2 应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 3 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 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5 车辆应安装静电接地带; 6 应随车携带排气管阻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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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装运气瓶未直立码放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7.3.2 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滚动、碰撞。气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规格的气瓶应单层码放。 2 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 3 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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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装运气瓶码放超过2层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7.3.2 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滚动、碰撞。气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规格的气瓶应单层码放。 2 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 3 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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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装运50KG气瓶未单层码放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7.3.2 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滚动、碰撞。气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规格的气瓶应单层码放。 2 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 3 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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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装运其他易燃物品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7.3.2 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滚动、碰撞。气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规格的气瓶应单层码放。 2 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 3 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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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空瓶和实瓶未分开存放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7.4.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应设置标志。瓶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2 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50kg规格的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不小于0.8m的通道。3 气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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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空瓶和实瓶存放区未设置标志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7.4.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应设置标志。瓶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2 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50kg规格的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不小于0.8m的通道。3 气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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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存放杂物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7.4.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应设置标志。瓶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2 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50kg规格的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不小于0.8m的通道。3 气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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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存放不合格钢瓶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7.4.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应设置标志。瓶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2 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50kg规格的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不小于0.8m的通道。3 气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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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组与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间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附表G.2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安全检查表: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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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超量储存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附表G.2 商业和工业气瓶的配置数量按照1-2天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不得超量存放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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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时,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未设置百叶窗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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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通风设备设置过高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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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阀门手柄缺失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2.9 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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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间未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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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石油气钢瓶总容积大于1立方米时,未设置单独钢瓶间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8.4.9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3或采用强制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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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强制气化时,未设置单独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间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8.4.9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3或采用强制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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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当做支架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不应用气瓶做支架或其他不适宜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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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间未设置温度计和温度监测记录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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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涂作业区未使用防爆灯具 |
《喷漆室安全性能检测方法》(AQ5215-2013)4.3.1 喷漆区的照明应按照GB14444的规定,采用防爆型或隔爆型灯具。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的构造、构件使用可燃材料 |
《喷漆室安全性能检测方法》(AQ5215-2013)4.4.1 喷漆室的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
强制 |
喷涂作业手工喷漆室设置门锁 |
《喷漆室安全性能检测方法》(AQ5215-2013)4.5.2 手工喷漆室不设置门锁,自动喷漆室的门锁应具有内部可直接打开功能,在有人操作的情况的下安全门不能锁死,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
强制 |
喷涂作业区通风设备非防爆型 |
《喷漆室安全性能检测方法》(AQ5215-2013)5.5.1 风机及其电动机的防爆应符合GB14444的规定。 |
强制 |
喷涂作业区通风设备风管未设置防火阀 |
《喷漆室安全性能检测方法》(AQ5215-2013)5.6.2 送排风风管应安装防火阀。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喷漆室安全性能检测方法》(AQ5215-2013)10.1 检查要点:在喷漆室醒目位置是否设置防火、防静电等醒目安全警示铭牌。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备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5.3 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去除漆雾装置。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未设置除雾装置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5.3 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去除漆雾装置。 |
强制 |
喷涂作业区设置电气设备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6.1.2 喷漆区内不应设置电气设备,如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GB50028和本章的规定。 |
强制 |
喷涂作业区电线不符合防爆要求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6.2 喷漆区的电气接电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门口1米范围内未使用防爆电气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6.3.3 如喷漆作业限制在封闭的喷漆室或喷漆房内进行,则位于任何开口处1米内的任何接线和设备应符合2区爆炸危险要求。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室内表面不平整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7.1.2 室体内表面应平滑、连续无棱角。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使用铝制材料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7.1.3 铝材不应用作喷漆室或喷漆房的结构支撑件、室体、排风管道。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未使用安全玻璃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7.4 照明灯具屏或观察玻璃屏应采用安全型的。灯具的玻璃屏应与灯具一体。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灯具与灯具玻璃屏未一体设置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7.4 照明灯具屏或观察玻璃屏应采用安全型的。灯具的玻璃屏应与灯具一体。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高度不足2米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7.5 大型喷漆室的内部高度不应小于2米,室内任何操作位置至作业人员出口应畅通无阻,须设置一个或多个安全门,其宽度不应小于0.9米,门应向外开,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安全出口宽度小于0.9米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7.5 大型喷漆室的内部高度不应小于2米,室内任何操作位置至作业人员出口应畅通无阻,须设置一个或多个安全门,其宽度不应小于0.9米,门应向外开,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安全出口的门未向外开启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7.5 大型喷漆室的内部高度不应小于2米,室内任何操作位置至作业人员出口应畅通无阻,须设置一个或多个安全门,其宽度不应小于0.9米,门应向外开,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的金属构件未接地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7.6.3 喷漆室内所有金属构件(送排风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管道)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未设置独立通风系统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8.4 喷漆室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可燃残留物未及时清理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14.2 喷漆室内各类可燃残留物应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妥善处理。 |
强制 |
喷涂作业喷漆室可燃残留物未放置在带盖的铁桶内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14.2 喷漆室内各类可燃残留物应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妥善处理。 |
强制 |
锅炉房锅炉间安全出口不足2个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4.3.7 锅炉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²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 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
推荐 |
锅炉房锅炉间无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4.3.7 锅炉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²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 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
推荐 |
锅炉房锅炉间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门开启方向错误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4.3.8 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
推荐 |
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开启方向错误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4.3.8 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
推荐 |
锅炉房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小于2m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4.4.5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
推荐 |
锅炉房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材质不符规范要求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8.0.4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2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冷凝水排水设施; |
推荐 |
锅炉房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未设置冷凝水排水设施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8.0.4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2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冷凝水排水设施; |
推荐 |
锅炉房换热器间通道宽度不足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0.2.2 换热器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m。 |
推荐 |
锅炉房燃气使用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1.1.9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及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房间事故通风机联动,并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或燃油供油母管的总切断阀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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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重点部位未安装监控设备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1.1.10 锅炉房集中控制室、锅炉燃烧器、制粉系统、锅筒水位、除氧器水位、炉后区域、输煤系统、油管区、燃气调压装置区,其他重要设备区域、无人值班的辅助车间以及锅炉房区域内需监视的部位,宜设置工业电视摄像头;监视柜及显示屏宜设在集中控制室。 |
推荐 |
锅炉房汽水管道在通道上方时,敷设高度不足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3.1.1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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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排污阀、排污管道使用螺纹连接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3.1.12 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釆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 |
推荐 |
锅炉房燃气管道未架空敷设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3.3.3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
推荐 |
锅炉房燃气管道未设置放散管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3.3.4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 |
推荐 |
锅炉房管道井燃气立管设置阀门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3.3.12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
推荐 |
锅炉房未设置防爆措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 |
强制 |
锅炉房泄压方向朝向不安全位置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 |
强制 |
锅炉房锅炉间与其他辅助房间未设置防火墙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强制 |
锅炉房锅炉间通向值班室的门非甲级防火门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强制 |
锅炉房调压间门窗开启方向错误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1.5 调压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间,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
推荐 |
锅炉房调压间门窗直通锅炉间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1.5 调压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间,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
推荐 |
锅炉房高处平台或坑池周围未设置防护栏杆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1.13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
推荐 |
锅炉房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2.2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
推荐 |
锅炉房电气线路未穿金属管敷设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2.7 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且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煤场(库)下不应有电缆通过。 |
推荐 |
锅炉房电气线路沿热风道、烟道等载热体表面敷设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2.7 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且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煤场(库)下不应有电缆通过。 |
推荐 |
锅炉房未设置应急照明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2.11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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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管道未设置静电接地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 |
推荐 |
锅炉房未设置通讯设施 |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5.2.18 锅炉房应设置通信设施。 |
推荐 |
锅炉房压力表刻度盘未划定红线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2.3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铅封。 |
强制 |
锅炉房压力表未标明下次校验日期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2.3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铅封。 |
强制 |
锅炉房压力表未铅封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2.3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铅封。 |
强制 |
锅炉房压力表破损未及时更换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2.5压力表停止使用情况: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
强制 |
锅炉房压力表过期未校验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2.5压力表停止使用情况:铅封损坏或超过校验期。 |
强制 |
锅炉房蒸汽锅炉未安装液位计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3.1.1每台蒸汽锅炉炉筒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 |
强制 |
锅炉房蒸汽锅炉储水箱未设置液位计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3.1.2直流蒸汽锅炉启动系统中储水箱和启动分离器应当分别装设远程水位测量装置。 |
强制 |
锅炉房液位计未标明安全水位的标志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3.2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
强制 |
锅炉房液位计上下边缘与安全水位距离不足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3.2水位表下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低安全水位低25MM,上部可见边缘比最高安全水位高25MM |
强制 |
锅炉房液位计未设置防护装置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3.2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并不应当妨碍观察正常水位,玻璃管内径不应小于8MM。 |
强制 |
锅炉房液位计内径过小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3.2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并不应当妨碍观察正常水位,玻璃管内径不应小于8MM。 |
强制 |
锅炉房液位计未设置放水阀门或放水管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3.2水位表应当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
强制 |
锅炉房液位计与锅炉汽水连接管未安装阀门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3.2水位表或水柱表和锅筒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当安装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应当处于全开位置。 |
强制 |
锅炉房液位计与锅炉汽水连接管的阀门未处于开启位置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3.2水位表或水柱表和锅筒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当安装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应当处于全开位置。 |
强制 |
锅炉房蒸汽锅炉未设置水位报警装置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6.1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 |
强制 |
锅炉房阀门和管道未设置流向指示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7.6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的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和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当有开度指示。 |
强制 |
急停按钮未使用红色 |
《机械安全 急停装置技术条件》(GB∕T 41349-2022)4.3.5急停装置的按钮应为红色,最接近按钮周围的衬托色应为黄色。 |
推荐 |
急停按钮上加贴文字或符号 |
《机械安全 急停装置技术条件》(GB∕T 41349-2022)4.3.5急停按钮及背景不宜加贴文字和符号。 |
推荐 |
旋转急停按钮未设置方向标志 |
《机械安全 急停装置技术条件》(GB∕T 41349-2022)4.3.5如果需要转动按钮进行复位,应标识脱扣方向,可采用具有和按钮相同的颜色进行标识。 |
推荐 |
急停按钮保护圈影响按钮使用 |
《机械安全 急停装置技术条件》(GB∕T 41349-2022)4.3.6为防止意外触发,可加装保护圈。保护圈的结构不应对触发急停按钮功能的手造成伤害,也不能减弱急停功能的触发能力。 |
推荐 |
急停按钮破损 |
《机械安全 急停装置技术条件》(GB∕T 41349-2022)4.1手能够触及的部位应无锐边、尖角或可能导致受伤的粗糙表面。 |
推荐 |
壁挂风扇未有效固定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2 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说明说,保持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确保在说明书规定的预订使用条件下使用生产设备时,不存在意外翻到、跌落或移动的危险。 |
推荐 |
储气罐未安装牢固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2 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说明说,保持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确保在说明书规定的预订使用条件下使用生产设备时,不存在意外翻到、跌落或移动的危险。 |
推荐 |
机械设备未牢固固定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2 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说明说,保持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确保在说明书规定的预订使用条件下使用生产设备时,不存在意外翻到、跌落或移动的危险。 |
推荐 |
机械设备运动部件或区域未设置防护装置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3 如果存在因与生产设备运动部件物理接触而导致事故的风险,则应为这些运动部件配备安全防护装置,以防止进入危险区或在进入危险区之前使这些部件的运动危险停止。 |
推荐 |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破损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3 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坚固,不会增加新的风险,不易拆除和旁路,不会限制生产设备必要的视线,与危险区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
推荐 |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未牢固固定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3 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坚固,不会增加新的风险,不易拆除和旁路,不会限制生产设备必要的视线,与危险区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
推荐 |
机械设备的控制按钮未设置标识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4 影响生产设备安全性的所有控制装置都应清晰可见,易辨识,且在必要时进行标识。 |
推荐 |
电葫芦操作手柄按钮无标识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4 影响生产设备安全性的所有控制装置都应清晰可见,易辨识,且在必要时进行标识。 |
推荐 |
机械设备操控人员未观察危险区域人员直接启动设备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4 操作者应能从主控制位置目视或通过监控设施观察危险区域内是否有人存在,如果有,则不能启动生产设备。 |
推荐 |
高温设备未设置防护屏蔽措施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16 生产设备高温或低温部件应防止因操作者接触或冷热源辐射产生的风险,必要时可选择GBT18153规定的防护措施进行防护。 |
推荐 |
生产区域照明存在眩光现象,影响正常生产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18 生产设备工作和维护区域的照明照度应达到500LX,且无闪频、无眩光,不影响操作者的正常工作。 |
推荐 |
生产设备的警示标志未设置在明显位置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20 生产设备的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且容易被感知和理解。 |
推荐 |
具有较大危险的生产设备未设置警示标志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20 生产设备的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且容易被感知和理解。 |
推荐 |
机械设备在未停机的情况下进行检修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21 维护应在生产设备停机后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如果需要不停机维护,则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
推荐 |
机械设备检修时未采取挂牌或上锁等防止以外启动措施 |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6.21 维护应在生产设备停机后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如果需要不停机维护,则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
推荐 |
机械设备脚踏操作装置未设置防护罩 |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20905-2007)5.6.2 脚踏操作装置的脚踏部分的上部及两侧应有防护罩。 |
强制 |
机械设备脚踏操作装置未设置防滑措施 |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20905-2007)5.6.3 脚踏部分的脚踏处应有防滑板或防滑垫。 |
强制 |
机械设备单向旋转电动机未标出运动方向 |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20905-2007)6.2 要求单方向旋转的电动机应在明显的位置标出运动方向的箭头。 |
强制 |
翻转和摆动机械设备区域未设置防护栅栏或围栏 |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20905-2007)6.4 对于有翻转和摆动的机器,其翻转和摆动机构动作区域应围起。 |
强制 |
机械设备回转平台未设置定位器 |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20905-2007)6.5 回转台应有回转定位器,并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记。 |
强制 |
机械设备润滑油管道漏油 |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20905-2007)10.1 润滑通道应畅通无阻,管道、接头不应泄露,应保证润滑系统不会向机械外飞溅油滴。 |
强制 |
机械设备润滑油泄露在地面上 |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20905-2007)10.5 集中润滑系统应密封,防止润滑液漏在地面上。 |
强制 |
机械设备安全走板有坑洞等缺陷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5.7.5 若生产设备处的作人员经常变换操作位置,则应在生产设备上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走台。 |
强制 |
机械设备未设置安全走板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5.7.5 若生产设备处的作人员经常变换操作位置,则应在生产设备上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走台。 |
强制 |
气泵皮带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1.2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安全防护装置。 |
强制 |
台钻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1.2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安全防护装置。 |
强制 |
可能超出极限位置的机械设备未设置限位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1.3 对运动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
强制 |
机械设备防护罩未能有效罩住运动部件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1.5 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动中可动零部件。 |
强制 |
机械设备防护罩与运动部件距离过近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1.5 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
强制 |
机械设备传动链条未设置防护罩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1.6 以操作人员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强制 |
机械设备传动齿轮未设置防护罩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1.6 以操作人员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强制 |
机械设备传动皮带未设置防护罩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1.6 以操作人员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强制 |
电动机转轴未设置防护罩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1.6 以操作人员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强制 |
机械设备联轴节未设置防护罩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1.6 以操作人员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强制 |
机械设备防护罩强度不足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2.1 高速旋转的零部件必须配置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状、尺寸要求的防护罩。 |
强制 |
低温设备未设置防护屏蔽措施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3 若生产设备的过冷和过热部位可能造成作人员伤害,则应配置防接触屏蔽。 |
强制 |
机械设备防护罩未牢固设置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1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其安全距离、刚度、强度及稳定性均应符合GB/T 8196、GB 23821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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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夹具卡具松动失效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2 各种防止夹具、卡具和刀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
推荐 |
台钻手柄缺失或破损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3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
推荐 |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破损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3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
推荐 |
机械设备显示屏或仪表破损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3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灵敏、准确;附属装置应齐全。 |
推荐 |
机械设备局部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5 局部照明或移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线路无老化,绝缘无破损。 |
推荐 |
金属切削机械设备无防护罩旋转零部件突出表面超过3毫米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7 设备上未加防护罩的旋转部位的楔、销、键不应突出表面3mm,且无毛刺或棱角。 |
推荐 |
金属切削机械设备用手直接清理碎屑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8 每台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
推荐 |
金属切削机械设备未配备清除碎屑的专用工具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8 每台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
推荐 |
钻床防护罩未可靠安装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9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罩,周边应设置操作者能触及的急停按钮。 |
推荐 |
车床加工圆管时未设置支撑架等防弯装置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9 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当超过部分的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时,应设置有效的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应加防护栏或挡板,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
推荐 |
车床加工圆管时未设置防护栏杆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9 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栏),当超过部分的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时,应设置有效的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应加防护栏或挡板,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
推荐 |
锯床外露部分未设置防护措施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9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采取安全距离进行隔离。 |
推荐 |
车床工作台上放置杂物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9外露的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不准在机床运行状态下对刀、调整或测量零件;工作台上不准摆放未固定的物品。 |
推荐 |
车间加工中心周边未设置防护围栏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9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设置固定或可调式防护装置,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任何安全装置动作,均切断所有动力回路。 |
推荐 |
数控机床活动门未设置联锁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1.9数控机床:加工区域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其活动门应与运动轴驱动电机联锁;调整刀具或零件时应采用手动;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应由授权人执行,这些功能应闭锁,可采用密码或钥匙开关。 |
推荐 |
冲剪压机械设备未设置急停按钮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2.3 急停装置应符合GB 16754的相关规定,大型冲压机械一般应设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的部位。 |
推荐 |
多人操作压力机未设置双手操作装置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2.7 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且可靠、有效。多人操作的压力机应为每位操作者配备双手操作装置,其安装、使用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T 19671的相关规定。 |
推荐 |
剪板机出料区未设置栅栏封闭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2.10 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出料区应封闭,栅栏应牢固、可靠,栅栏门应与主机联锁。 |
推荐 |
剪板机刀具位置未设置防护装置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2.10 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出料区应封闭,栅栏应牢固、可靠,栅栏门应与主机联锁。 |
推荐 |
起重设备主要受力构件出现明显变形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3.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 |
推荐 |
机械设备连接螺母缺失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3.2.2 金属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处无松动、无缺件、无损伤。 |
推荐 |
起重设备未设置终端止挡器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3.8 急停装置、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完好、可靠。急停装置不得自动复位,且装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部位。 |
推荐 |
起重设备司机室操作装置未设置标识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3.14.4 司机室应确保视野清晰,并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识完好、醒目。 |
推荐 |
工业机器人作业区域未设置防护围栏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8.2 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销、安全锁和光电保护等安全防护装置。 |
推荐 |
工业机器人作业区域防护围栏未封闭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8.2 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销、安全锁和光电保护等安全防护装置。 |
推荐 |
工业机器人作业区域防护围栏未设置光电报警装置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8.2 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销、安全锁和光电保护等安全防护装置。 |
推荐 |
工业机器人作业区域防护围栏未设置安全销或安全锁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8.2 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安全销、安全锁和光电保护等安全防护装置。 |
推荐 |
工业机器人液压、气压管路破损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8.4 液压管路或气压管路应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露;控制按钮配置齐全、动作准确。 |
推荐 |
输送机械人行通道上方未设置防护网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9.1 输送机械的防护罩(网)应完好,无变形和破损;人行通道上方应装设护网(板)。 |
推荐 |
大型翻转机械设备回转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9.2 大型部件翻转机构的锁紧、限位装置应牢固可靠;回转区域应有醒目的安全标识和报警装置,周围1.5m处应设置防护栏。 |
推荐 |
大型翻转机械设备回转区域未设置防护围栏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9.2 大型部件翻转机构的锁紧、限位装置应牢固可靠;回转区域应有醒目的安全标识和报警装置,周围1.5m处应设置防护栏。 |
推荐 |
大型翻转机械设备回转区域与防护围栏距离小于1.5米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9.2 大型部件翻转机构的锁紧、限位装置应牢固可靠;回转区域应有醒目的安全标识和报警装置,周围1.5m处应设置防护栏。 |
推荐 |
输送机械未设置人行过桥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9.9 人员需要跨越输送线的地段应设置通行过桥,通行过桥的平台、踏板应防滑,其结构应符合本标准4.2.23的相关规定。 |
推荐 |
溶解气体气瓶卧放使用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27.4.1 溶解气体气瓶不允许卧放使用。 |
推荐 |
车间气瓶存放超过20瓶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27.4.3 工作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20瓶;超过20瓶则应建二级气瓶库。 |
推荐 |
管道保温层破损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29.3.4 热力管道保温层应完好,无破损。 |
推荐 |
车间现场存放油漆数量超过当班使用量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33.10 调漆间存放油漆、稀释剂的数量应不超过当天用量,二级库存放油漆、稀释剂的数量应不超过三天的用量,现场存放油漆、稀释剂的数量应不超过当班用量;开桶、搅拌、抽取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
推荐 |
调漆间存放油漆、稀料数量超过当天使用量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33.10 调漆间存放油漆、稀释剂的数量应不超过当天用量,二级库存放油漆、稀释剂的数量应不超过三天的用量,现场存放油漆、稀释剂的数量应不超过当班用量;开桶、搅拌、抽取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
推荐 |
车间存放危险化学品处未配备安全技术说明书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34.2.9 存放处及使用场所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
推荐 |
机械设备未使用专用电气开关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37.4.1 线路应设置总开关控制,且每台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保护电器动作电流与切断时间可靠。 |
推荐 |
车间配电箱内电线有被烧损痕迹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38.2.6 箱(柜、板)上应无飞线,无积尘、无油污、无烧损、箱(柜)内无杂物。 |
推荐 |
车间配电箱内堆放杂物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38.2.6 箱(柜、板)上应无飞线,无积尘、无油污、无烧损、箱(柜)内无杂物。 |
推荐 |
车间移动接线板串联使用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38.5.2 插线板应有铭牌,使用前应经定检许可,不宜两个及以上进行串接使用。 |
推荐 |
电焊机电源线沿地面拖拽使用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2.41.4 当采用焊接电缆供电时,一次线的接线长度应不超过3m,电源线不应在地面拖拽使用,且不允许跨越通道。 |
推荐 |
厂区内未设置限速标牌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1.2.5 厂区大门、车间出入口及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 |
推荐 |
车间未设置应急疏散图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1.5.1 明显位置设有应急疏散图,疏散通道和区域应符合应急响应的需要。 |
推荐 |
车间内车行通道宽度不足3.5米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2.1 车间内车行道宽度应大于3.5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2m。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0.8m,分隔线应清晰、准确。 |
推荐 |
车间内叉车专用通道小于2米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2.1 车间内车行道宽度应大于3.5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2m。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0.8m,分隔线应清晰、准确。 |
推荐 |
车间人行通道小于0.8米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2.1 车间内车行道宽度应大于3.5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2m。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0.8m,分隔线应清晰、准确。 |
推荐 |
车间通道未进行划线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2.1 车间内车行道宽度应大于3.5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2m。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0.8m,分隔线应清晰、准确。 |
推荐 |
车间通道、地面积水、积油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2.3 车间路面应平坦,无积油、无积水、无绊脚物。 |
推荐 |
车间通道堆放杂物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2.3 车间路面应平坦,无积油、无积水、无绊脚物。 |
推荐 |
车间水池未设置防护栏杆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5.1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
推荐 |
车间坑洞盖板未盖全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5.1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
推荐 |
车间坑洞未设置盖板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5.1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
推荐 |
管道法兰连接未使用同一规格螺栓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7.3.8 法兰连接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当需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1个。所有螺母应全部拧入螺栓。 |
推荐 |
管道法兰连接螺栓的方向不一致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7.3.8 法兰连接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当需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1个。所有螺母应全部拧入螺栓。 |
推荐 |
管道法兰螺栓与法兰之间有缝隙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7.3.8 法兰连接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当需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1个。所有螺母应全部拧入螺栓。 |
推荐 |
管道法兰螺栓垫圈数量超过1个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7.3.8 法兰连接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当需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1个。所有螺母应全部拧入螺栓。 |
推荐 |
管道上安全阀设有截止阀时,截止阀未设置铅封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7.10.1 安全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2 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接向安全地点。3 当进出口管道上设置截止阀时,截止阀应加铅封,且应锁定在全开启状态。 |
推荐 |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管道接地线与管道直接连接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7.13.3 有静电接地要求的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管道,其跨接线或接地引线不得与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同材质连接板过渡。 |
推荐 |
管道阀门破损或锈蚀,影响正常操作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4.2.1 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阀体应完好,开启机构应灵活,阀杆应无歪斜、变形、卡涩现象,标牌应齐全。 |
推荐 |
管道法兰安装位置紧贴墙壁、管架,不便于检修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7.1.3 法兰、焊缝及其他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
推荐 |
管道穿越墙体、楼板时未设置套管保护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7.1.5 当工业金属管道穿越道路、墙体、楼板或构筑物时,应加设套管或砌筑涵洞进行保护,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焊缝不应设置在套管内。2 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3 穿过楼板的套管应高出楼面50mm。4 穿过屋面的管道应设置防水肩和防雨帽。5 管道与套管之间应填塞对管道无害的不燃材料。 |
推荐 |
管道焊缝设置在套管内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7.1.5 当工业金属管道穿越道路、墙体、楼板或构筑物时,应加设套管或砌筑涵洞进行保护,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焊缝不应设置在套管内。2 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3 穿过楼板的套管应高出楼面50mm。4 穿过屋面的管道应设置防水肩和防雨帽。5 管道与套管之间应填塞对管道无害的不燃材料。 |
推荐 |
管道保护套管长度小于穿越墙体厚度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7.1.5 当工业金属管道穿越道路、墙体、楼板或构筑物时,应加设套管或砌筑涵洞进行保护,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焊缝不应设置在套管内。2 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3 穿过楼板的套管应高出楼面50mm。4 穿过屋面的管道应设置防水肩和防雨帽。5 管道与套管之间应填塞对管道无害的不燃材料。 |
推荐 |
穿越楼板的管道套管高出楼面距离不足5厘米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7.1.5 当工业金属管道穿越道路、墙体、楼板或构筑物时,应加设套管或砌筑涵洞进行保护,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焊缝不应设置在套管内。2 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3 穿过楼板的套管应高出楼面50mm。4 穿过屋面的管道应设置防水肩和防雨帽。5 管道与套管之间应填塞对管道无害的不燃材料。 |
推荐 |
穿越屋面的管道未设置防水肩和防雨帽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7.1.5 当工业金属管道穿越道路、墙体、楼板或构筑物时,应加设套管或砌筑涵洞进行保护,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焊缝不应设置在套管内。2 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3 穿过楼板的套管应高出楼面50mm。4 穿过屋面的管道应设置防水肩和防雨帽。5 管道与套管之间应填塞对管道无害的不燃材料。 |
推荐 |
管道和套管之间未进行封堵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7.1.5 当工业金属管道穿越道路、墙体、楼板或构筑物时,应加设套管或砌筑涵洞进行保护,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焊缝不应设置在套管内。2 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3 穿过楼板的套管应高出楼面50mm。4 穿过屋面的管道应设置防水肩和防雨帽。5 管道与套管之间应填塞对管道无害的不燃材料。 |
推荐 |
管道接地线锈蚀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7.13.4 用作静电接地的材料或元件,安装前不得涂刷涂料。导电接触面应除锈并应紧密连接。 |
推荐 |
管道接地线连接松脱,不紧密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7.13.4 用作静电接地的材料或元件,安装前不得涂刷涂料。导电接触面应除锈并应紧密连接。 |
推荐 |
机械设备螺栓未露出螺母2-3个螺距 |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5.2.1 螺栓或螺钉联接紧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4 螺栓与螺母拧紧后,螺栓应露出螺母2~3个螺距,其支承面应与被紧固零件贴合;沉头螺钉紧固后,沉头应埋入机件内,不得外露; |
推荐 |
机械设备螺母使用2个相同垫圈 |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5.2.1 螺栓或螺钉联接紧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5 有锁紧要求的螺栓,拧紧后应按其规定进行锁紧;用双螺母锁紧时,应先装薄螺母后装厚螺母;每个螺母下面不得用两个相同的垫圈。 |
推荐 |
机械设备防护罩未有效固定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18)5.4.4 防护装置或其部件应通过其具备足够强度、间隔及数量的固定点固定,以使其在可预见的载荷或冲击下保持牢固固定。 |
推荐 |
机械设备防护罩强度不足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18)5.4.4 防护装置或其部件应通过其具备足够强度、间隔及数量的固定点固定,以使其在可预见的载荷或冲击下保持牢固固定。 |
推荐 |
金属网防护罩的网眼开口过大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18)5.9 当需要通过防护罩观察机器的运转时,选择的材料应具备合适的特性。如果采用穿孔材料或金属网,则宜有大小合适的开口和适当的颜色以便观察。 |
推荐 |
砂轮机手柄护套缺失 |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2004)5.2.2.1可接触的外露部分不应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锐边、尖角和开口。 |
推荐 |
机械设备的操作手柄未设置护套 |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2004)5.2.2.1可接触的外露部分不应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锐边、尖角和开口。 |
推荐 |
砂轮机未设置防护罩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3.5.1 砂轮防护罩一般由圆周构件及两侧构件组成,应将砂轮、砂轮卡盘和砂轮主轴端部罩住。 |
强制 |
砂轮机防护罩未有效罩住危险部位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3.5.1 砂轮防护罩一般由圆周构件及两侧构件组成,应将砂轮、砂轮卡盘和砂轮主轴端部罩住。 |
强制 |
台式和落地式砂轮机防护罩开口角度大于90度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3.5.3.2 台式和落地式砂轮机用砂轮防护罩可以呈圆形(图6a)或方形(图6b)。最大开口角度不准超过90°,在砂轮主轴中心线水平面以上部分不准超过65°。 |
强制 |
台式和落地式砂轮机主轴以上防护罩开口角度大于65度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3.5.3.2 台式和落地式砂轮机用砂轮防护罩可以呈圆形(图6a)或方形(图6b)。最大开口角度不准超过90°,在砂轮主轴中心线水平面以上部分不准超过65°。 |
强制 |
砂轮机防护罩强度不足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3.5.5 砂轮防护罩材料应选用抗拉强度不低于415N/mm2 的钢板。 |
强制 |
砂轮机防护罩修整开口处无护板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3.5.6 砂轮防护罩上修整用开口处应设有防护装置,以防止飞出的颗粒、火花造成的危险。 |
强制 |
砂轮机防护罩开口上部透明护板破损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3.5.11 砂轮防护罩开口的上端部应设有可以调整的护板 |
强制 |
砂轮机防护罩开口上部未设置调整护板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3.5.11 砂轮防护罩开口的上端部应设有可以调整的护板 |
强制 |
砂轮机主轴未设置旋转方向标志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3.6 磨削机械的砂轮主轴应有旋转方向的标志,标志应明显并可长期保持。 |
强制 |
砂轮机未设置工件托架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3.7 手持磨削的磨削机械上应设有工件托架,其位置应能随砂轮磨损独立进行调整。 |
强制 |
砂轮机使用砂轮的侧面进行磨削作业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4.11 用圆周表面做工作面的砂轮不允许使用侧面进行磨削,以免砂轮破碎。 |
强制 |
砂轮出现裂纹等缺陷继续安装使用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4.1.1 砂轮安装前应进行标记检查、目测检查或音响检查,如发现砂轮有裂纹或其他损伤,则严禁安装使用。 |
强制 |
砂轮与危险化学品混存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5.2 砂轮存放场地应保持干燥,温度适宜,避免与其他化学品混放。砂轮需仔细放置于货架之上或箱匣内。 |
强制 |
砂轮机安装位置正对人行通道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5.11 砂轮机一般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不得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如果因条件限制不能设 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则应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1.8m高度的防护挡板。 |
强制 |
砂轮机未安装在专用机房内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5.11 砂轮机一般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不得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如果因条件限制不能设 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则应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1.8m高度的防护挡板。 |
强制 |
砂轮机正面未设置防护挡板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5.11 砂轮机一般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不得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如果因条件限制不能设 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则应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1.8m高度的防护挡板。 |
强制 |
车间或作业区设备物料的布置未留出操作空间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5.7.5 作业区组织的原则:a)作业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设备机具、辅助设施的布置,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的堆放,人行道、车行道的布置和间隔距离,都不应妨碍人员工作和造成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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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或作业区物料码放未划定标线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5.7.5 作业区组织的原则:b)作业区的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上标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保证人员安全,通道畅通。 |
推荐 |
高处作业区堆放物料存在坠落风险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5.7.5 作业区组织的原则:d)高处作业区堆放生产物料和工具,应严格控制数量,布置合理,保证人员便于作业和不发生人、物坠落 |
推荐 |
车间或储存区物料未平稳牢固码放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储存和运输:5.8.1.2 要求:a)应保证储存物品的平稳、安全。应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人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 |
推荐 |
车间或仓库物料未标明物品名称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储存和运输:5.8.1.2 要求:a)应保证储存物品的平稳、安全。应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人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未标明物品名称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储存和运输:5.8.1.2 要求:a)应保证储存物品的平稳、安全。应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人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与名称标签不一致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储存和运输:5.8.1.2 要求:a)应保证储存物品的平稳、安全。应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人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 |
推荐 |
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支架或箱柜内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储存和运输:5.8.1.2 要求:f)储存化学物品。应按其特性要求存放,并设置相应的支架或箱柜,配备必要的器皿、工具和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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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或仓库物料货架破损 |
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储存和运输:5.8.1.2 要求:d)存放物品的货架、容器等,应具有相应的强度、刚度、耐腐蚀性能; |
推荐 |
车间或仓库物料堆放基础歪斜、下沉或失稳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储存和运输:5.8.1.2 要求:h)成垛堆放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时,垛高、垛距应符合规定,垛的基础要牢固,不得产生下沉、歪斜或倾塌。垛之间的距离应便于机械化装卸和作业; |
推荐 |
工业车间或厂区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防火堤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储存和运输:5.8.1.2 要求:k)储存可燃性液体、可燃及助燃气体,液化烃的储罐,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护堤(防火堤)、防雷装置、监控仪表等防护设施。 |
推荐 |
使用过期劳动防护用品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6.2.2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
推荐 |
放射性物质存放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6.5.6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堆放处理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警示牌、和禁区范围。 |
推荐 |
放射性物质存放场所未设置禁区范围 |
6.5.6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堆放处理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警示牌、和禁区范围。 |
推荐 |
激光作业区使用镜面反射设施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6.5.7使用激光的作业环境,禁止使用产生镜面反射的材料,光通路应设置密封式防护罩。 |
推荐 |
工业管道未涂装识别色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4.1 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见表 1)。 |
强制 |
工业管道涂装的识别色与管道内物质不一致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4.1 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见表 1)。 |
强制 |
工业管道未设置物质流向指示箭头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5.2 物质流向的标识:a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见附录A 图 A1 中的 a),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见附录 A图 A1中的 b)。b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采用4.2中d=和e=时,则标牌的指向就作为表示管道内的物质流向(见附录 A图 A1 中的 c和 d,如果管道内物质流向是双向的,则标牌指向应做成双向的(见附录A图 A1中的 e)。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危险标识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6.1危险标识: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 GB13690 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b)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 150mm 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 25mm 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见附录A),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2893 的规定。c)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 |
强制 |
机械设备防护罩变形,可能与运动部件产生碰撞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1.5 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
强制 |
机械设备存在跑冒滴漏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4.1生产、使用、处理、储存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介质(包括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的粉尘、废水、废气、废物)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危险介质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严禁跑、冒、滴、漏; |
强制 |
生产车间存在跑冒滴漏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4.1生产、使用、处理、储存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介质(包括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的粉尘、废水、废气、废物)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危险介质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严禁跑、冒、滴、漏; |
强制 |
爆破片、泄爆门等泄爆设备未朝向低风险方向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4.4有突然超压或有危险物料瞬间分解爆炸的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除应装设爆破片、泄爆门等紧急泄压设施外,还宜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爆破片、泄爆门等设施的设置应使泄放的能量定向向低风险方向泄放。 |
强制 |
车间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化学品)随意放置,未集中放置指定位置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5.8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储存和运输:5.8.1.2 要求:f)储存化学物品。应按其特性要求存放,并设置相应的支架或箱柜,配备必要的器皿、工具和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 |
推荐 |
车间较大坑洞未设置防护栏杆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4.3.3.5.1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
推荐 |
工业管道跑冒滴漏 |
《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总则》(GB5083-2022)6.4.1生产、使用、处理、储存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介质(包括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的粉尘、废水、废气、废物)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危险介质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严禁跑、冒、滴、漏; |
强制 |
机械设备之间的距离不足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2布置机床时,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4.2.2的规定。 |
推荐 |
机械设备后面、侧面距离墙柱的距离不足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2布置机床时,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4.2.2的规定。 |
推荐 |
机械设备操作面距离墙柱的距离不足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2布置机床时,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4.2.2的规定。 |
推荐 |
车间通道宽度不足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3厂房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厂房内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表4.2.3的规定。 |
推荐 |
机械设备未设置防止碎屑、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6机床应设防止磨屑、切屑和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
推荐 |
磨削机械设备未设置工件托架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0磨削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砂轮应设防护罩;2手持磨削的磨削机械上应设有工件托架,工件托架靠近砂轮一侧的边棱上应无凹陷、缺角等缺陷;3平面磨床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挡板;4带有电动、气动或液压夹紧工件装置的磨削机械应设有联锁装置;5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6使用磨削液的磨削机械应设有防溅挡板。 |
推荐 |
磨削机械设备工件托架存在缺口或凹陷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0磨削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砂轮应设防护罩;2手持磨削的磨削机械上应设有工件托架,工件托架靠近砂轮一侧的边棱上应无凹陷、缺角等缺陷;3平面磨床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挡板;4带有电动、气动或液压夹紧工件装置的磨削机械应设有联锁装置;5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6使用磨削液的磨削机械应设有防溅挡板。 |
推荐 |
平面磨床工作台两端或四周未设防护挡板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0磨削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砂轮应设防护罩;2手持磨削的磨削机械上应设有工件托架,工件托架靠近砂轮一侧的边棱上应无凹陷、缺角等缺陷;3平面磨床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挡板;4带有电动、气动或液压夹紧工件装置的磨削机械应设有联锁装置;5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6使用磨削液的磨削机械应设有防溅挡板。 |
推荐 |
带式输送机械人员横跨处未设置人行走桥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1带式输送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人行走桥;2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应设置防护措施;3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等有人员接近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4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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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输送机械给料或转运料斗未设置防护装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1带式输送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人行走桥;2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应设置防护措施;3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等有人员接近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4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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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输送机械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未设置防止物料掉落装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1带式输送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人行走桥;2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应设置防护措施;3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等有人员接近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4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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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输送机械易发生人员挤夹位置未设置防护装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1带式输送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人行走桥;2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应设置防护措施;3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等有人员接近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4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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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输送机跨越通道和作业区时,未设置护网或护板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2悬挂式输送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跨越通道和作业区的悬挂输送机,应设置护网或护板等安全防护装置;2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捉器;3悬挂式输送机穿越楼板时,孔口应设防护栏杆; 4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5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与工作人员易于触及的尖角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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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输送机上下坡段未安装捕捉器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2悬挂式输送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跨越通道和作业区的悬挂输送机,应设置护网或护板等安全防护装置;2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捉器;3悬挂式输送机穿越楼板时,孔口应设防护栏杆; 4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5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与工作人员易于触及的尖角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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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输送机穿越楼板的孔口未设置防护栏杆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2悬挂式输送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跨越通道和作业区的悬挂输送机,应设置护网或护板等安全防护装置;2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捉器;3悬挂式输送机穿越楼板时,孔口应设防护栏杆; 4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5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与工作人员易于触及的尖角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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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输送机未在规定位置安装急停按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2悬挂式输送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跨越通道和作业区的悬挂输送机,应设置护网或护板等安全防护装置;2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捉器;3悬挂式输送机穿越楼板时,孔口应设防护栏杆; 4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5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与工作人员易于触及的尖角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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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输送机的尖角处未设置防撞、防碰措施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2.12悬挂式输送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跨越通道和作业区的悬挂输送机,应设置护网或护板等安全防护装置;2在轨道的上坡和下坡段,应安装捕捉器;3悬挂式输送机穿越楼板时,孔口应设防护栏杆; 4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线路转弯处,应安装紧急停车开关;5在地面与2m高度之间悬挂输送机与工作人员易于触及的尖角处,应设置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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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设备房间未设置绝缘橡胶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3.15,高频装置的房间地面,应铺设绝缘橡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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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外的坑、池、井和沟,未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杆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4.1室内外的坑、池、井和沟,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杆及踢脚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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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外的坑、池、井和沟的防护栏杆未设置踢脚板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4.1室内外的坑、池、井和沟,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杆及踢脚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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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机械设备操作平台未设置1.05米上防护栏杆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4.3移动式操作平台和重型机床操作平台的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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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槽体槽口未高出地面或操作平台1.1米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4.4浸淬水槽和油槽、涂装浸漆槽、电镀槽、酸洗槽和清洗槽等槽口,应高出地面或操作台面1.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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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平台、通道和爬梯踏板未采取防滑措施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6工作平台、通道和爬梯踏板等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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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熔炉未设前坑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5.1铸钢铸铁熔炼炉应设耐火炉前坑,钢液精炼炉应设钢液泄漏收集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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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作业地坑坑壁未高出地面0.2米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5.2铸钢铸铁作业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且坑内不得有渗漏现象发生;铸钢铸铁作业地坑坑壁应高出地面,其高度不宜小于0.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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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与金属液运行路线重叠交叉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5.3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金属液运行路径重叠或交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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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物品未设置在专用场地或装置存放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5.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或炽热的在制品、成品、废品、废料、切屑以及相应的工作媒介和工具,应设专门场地或装置存放、运输,并设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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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物品存放区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5.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或炽热的在制品、成品、废品、废料、切屑以及相应的工作媒介和工具,应设专门场地或装置存放、运输,并设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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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熔渣溶液喷溅作业区未设置隔离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5.6熔炼炉、盐浴炉、砂轮机、电焊机和火焰割具等凡有融渣熔液喷溅,火花飞溅的区域,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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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热切割、砂轮作业区未设置隔离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5.6熔炼炉、盐浴炉、砂轮机、电焊机和火焰割具等凡有融渣熔液喷溅,火花飞溅的区域,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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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辐射、高能射线、电磁波作业区未设置隔离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5.7生产设备凡有强烈的辐射热、弧光、电磁波、高能射线产生的作业区,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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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温度超过50度的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隔热措施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5.8表面温度超过50C 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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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腐蚀品储罐未围堰或泄露收集沟槽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5.10酸、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储罐应与工作场地分开,并应采取防溢流、防渗漏及其泄漏收集沟槽或围堰等防护措施;其输送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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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设备及冷介质管道未设置隔冷措施或防护装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5.13人员可触及的设备的过冷部位及输送过冷介质的管网,应采取隔冷措施或安全保护装置。 |
推荐 |
易燃易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起重机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6.4特殊生产作业和生产环境所用起重机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6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起重机。 |
推荐 |
户外轨道起重机未设置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6.9户外轨道起重机必须设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
强制 |
垂直升降机使用卷扬机或电葫芦驱动的简易吊笼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6.10垂直运输设备,不宜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为驱动装置的简易吊笼或简易电梯;垂直升降机应设上升和下降限位装置和防护栏杆,垂直升降机门的启闭和升降机的运行应设联锁装置。 |
推荐 |
垂直升降机未设置上升或下降限位装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6.10垂直运输设备,不宜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为驱动装置的简易吊笼或简易电梯;垂直升降机应设上升和下降限位装置和防护栏杆,垂直升降机门的启闭和升降机的运行应设联锁装置。 |
推荐 |
垂直升降机的门未设置防护栏杆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6.10垂直运输设备,不宜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为驱动装置的简易吊笼或简易电梯;垂直升降机应设上升和下降限位装置和防护栏杆,垂直升降机门的启闭和升降机的运行应设联锁装置。 |
推荐 |
垂直升降机的门未设置联锁装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4.6.10垂直运输设备,不宜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为驱动装置的简易吊笼或简易电梯;垂直升降机应设上升和下降限位装置和防护栏杆,垂直升降机门的启闭和升降机的运行应设联锁装置。 |
推荐 |
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未在有排风的专用装置中进行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17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应在有排风的专用装置中进行。 |
推荐 |
喷涂作业未设置在独立房间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21,批量生产的喷漆作业,应在设有排风净化系统的喷漆室内或喷漆台上进行;单件小批量生产的就地喷漆工作场所,应单独封隔并设置通风系统;腻子打磨,应在设有通风系统的专用房间内或工作台上进行。 |
推荐 |
腻子打磨作业未设置在有通风系统的专用房间内或工作台上进行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21,批量生产的喷漆作业,应在设有排风净化系统的喷漆室内或喷漆台上进行;单件小批量生产的就地喷漆工作场所,应单独封隔并设置通风系统;腻子打磨,应在设有通风系统的专用房间内或工作台上进行。 |
推荐 |
固定焊接作业区未设置排风装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22焊接作业区防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焊接、电弧气刨和等离子切割的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装置;2在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操作时,应设通风换气装置;3在室内作业点不能固定时,焊接区应设置再循环焊烟净化机或排风; |
推荐 |
密闭容器内的焊接作业未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22焊接作业区防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焊接、电弧气刨和等离子切割的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装置;2在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操作时,应设通风换气装置;3在室内作业点不能固定时,焊接区应设置再循环焊烟净化机或排风; |
推荐 |
室内非固定焊接作业未设置再循环焊烟净化机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22焊接作业区防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焊接、电弧气刨和等离子切割的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装置;2在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操作时,应设通风换气装置;3在室内作业点不能固定时,焊接区应设置再循环焊烟净化机或排风; |
推荐 |
螺纹磨床、齿轮磨床和冷镦机未设置排油烟雾装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23螺纹磨床、齿轮磨床和冷镦机,应设排油烟雾装置。 |
推荐 |
毒害品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不符合要求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27产生或可能泄漏毒物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事故应急喷淋设施;2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或加设保护层;3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洗和清扫; 4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应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和单独设置废水收集池,并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
推荐 |
毒害品车间地面不平整,不易于清洗和清扫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27产生或可能泄漏毒物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事故应急喷淋设施;2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或加设保护层;3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洗和清扫; 4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应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和单独设置废水收集池,并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
推荐 |
事故通风排风口设置在人员经常停留和通行的位置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28事故通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3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
推荐 |
事故通风排风口与进风口距离小于20米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28事故通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3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
推荐 |
事故通风排风口与进风口距离小于20米时,排风口未高于进风口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5.2.28事故通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3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
推荐 |
锻造车间地面不符合要求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5.1.6地面材料除水泵房、机修间、生活间可以使用水磨石、混凝土外,应选用耐热、耐冲击的素土地面或炉渣地面以及缸砖或铸铁板地面。 |
推荐 |
锻造车间酸洗间未采用明沟排水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5.1.11锻件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易于清理。各槽至沉淀池前应采用明沟排水,并加盖板。 |
推荐 |
锻造车间酸洗间排水沟未设置盖板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5.1.11锻件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易于清理。各槽至沉淀池前应采用明沟排水,并加盖板。 |
推荐 |
锻造车间锻件未在规定位置存放,堆放不牢固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5.2.6毛坯应按规定堆放在划定区域内,锻件等应存放在相应的存放区内,堆放稳妥,其堆放高度应在2m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 |
强制 |
锻造车间锻件堆放高度大于2米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5.2.6毛坯应按规定堆放在划定区域内,锻件等应存放在相应的存放区内,堆放稳妥,其堆放高度应在2m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 |
强制 |
锻造车间工具和模具未存放在固定存放区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5.2.7锻造工具和模具应按规定存放在工具和模具存放区。 |
强制 |
锻造车间物料存储区未留出1米宽人行通道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5.2.9车间的生产设备.工模具存放区,物料储存区的布置应满足操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并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安全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3m。 |
强制 |
锻造车间物料存储区未留出3米宽车行通道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5.2.9车间的生产设备.工模具存放区,物料储存区的布置应满足操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并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安全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3m。 |
强制 |
压力机开关和控制阀未设置操作标志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7.3 压力机7.3.1本条所列内容适用于热模锻压力机、平锻机、机械压力机、螺旋压力机、液压机和各种旋转成形设备。7.3.3开关和控制阀必须有明确的标志,便于操作和识别。 |
推荐 |
压力机工作结束后未关闭电源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7.3 压力机7.3.1本条所列内容适用于热模锻压力机、平锻机、机械压力机、螺旋压力机、液压机和各种旋转成形设备。7.3.7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及动力泵阀。 |
推荐 |
锻造车间燃气加热炉未设置分闸门和放散闸门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7.5.2.2燃气管道应设有总闸门,每台炉子管道上应设有分闸门和放散闸门。 |
推荐 |
锻造车间加热炉未设置调节阀和火焰逆止器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7.5.2.3燃气管道须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电磁阀(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本条也适用燃油加热炉) |
推荐 |
锻造车间加热炉直接向车间内排烟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7.5.2.5应设有效的排烟装置,禁止向厂房内作业场所直接排烟。(本条也适用燃油加热炉) |
推荐 |
锻造车间工位、工具码放混乱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7.9.5锻造生产中的工位器具应摆放整齐,加强安全管理,做到文明生产。 |
推荐 |
锻造车间坯料两端站人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8.2.1在锻锤上下料时,首锤应轻击,锻击不得过猛,坯料两端不得站人。工具应完好干净,不得沾有油、水等物,放置要正确,严禁冷剁下料。 |
推荐 |
锻造车间操作人员装取料时,未与加热炉炉门保持距离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8.3.2装取料的工具及机械应完好,操作人员在钩料时与燃煤加热炉出料口应保持一定距离,防止炉门口喷火灼伤。8.3.3燃气、燃油加热炉点火时,操作人员应避开点火孔和炉门,以免喷火灼伤。 |
推荐 |
锻造车间作业人员将手或身体伸入锤头内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8.4.1.2作业人员不得将手或身体各部位伸入锤头行程内,应使用专用工具清扫氧化皮。 |
推荐 |
锻造车间锻件未放置在砧座中心部位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8.4.1.3锻打时锻件应置于砧座中心部位,首锤应轻击,然后重击,并即时清理氧化皮。 |
推荐 |
锻造车间堆放杂物 |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8.5.1清理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应乱堆杂物。 |
推荐 |
木工车间加工设备未设置吸尘设施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4.2.2车间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粉尘的设备,应有单机吸尘或集中吸尘的设施,车间空气中的木屑(木粉尘)浓度不得高于3 mg/m3。 |
强制 |
木工车间照明采用有色光源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4.3.4照明不得采用有色光源,也不得干扰光电安全防护装置。 |
强制 |
木工车间照明灯具未保持清洁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4.3.5照明器应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表面清洁. |
强制 |
木工车间生产功能区域未划线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1.1木工车间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应顺畅,尽量避免返回,便于生产管理。各功能区域应用区域线划分。区域线一般宽为50mm,用白色或黄色(安全通道用绿色)材料涂覆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镶嵌区域线不得高出地坪)。 |
强制 |
木工车间生产功能区域和通道划线颜色不正确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1.1木工车间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应顺畅,尽量避免返回,便于生产管理。各功能区域应用区域线划分。区域线一般宽为50mm,用白色或黄色(安全通道用绿色)材料涂覆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镶嵌区域线不得高出地坪)。 |
强制 |
木工车间地面不平整、坚固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1.2车间工作地面应平整、坚固,且能承受工作时规定的荷重。 |
强制 |
木工车间存放与生产无关杂物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1.3车间工作地面应经常保持清洁。在工作地周围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 |
强制 |
木工车间物料码放影响木工机床生产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2.1木工机床(设备)的布置应留有与产品品种、批量相适应的堆料场地。并考虑生产时上下料用地及废品、半成品的过渡性堆放。同时还要考虑工辅器具箱(架)等摆设位置,使各机床(设备)之间的生产活动不相互干扰。 |
强制 |
木工车间木工机床与厂房构件距离不足0.2米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2.3木工机床(设备)的基础和厂房构件的基础和其他埋地构件的平面投影不能重叠,并至少保持200 mm的距离。 |
强制 |
木工机床移动件行程极限与相邻设备、厂房构件距离小于0.8米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2.4木工机床的外露移动件的行程达到极限位置时,其边缘距相邻的设备和厂房构件不得小于800mm. |
强制 |
木工车间带锯机上方敷设电线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2.6制材带锯机不能布置在车间电气走线的下方。 |
强制 |
木工车间木工机床未可靠固定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2.8木工机床必须可靠固定,以防止翻倒和意外位移。小装置必须固定在条凳、工作台架或有足够强度的支座上(手提、电气和气动工具除外)。 |
强制 |
木工车间小加工装置未固定在条凳或工作台架上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2.8木工机床必须可靠固定,以防止翻倒和意外位移。小装置必须固定在条凳、工作台架或有足够强度的支座上(手提、电气和气动工具除外)。 |
强制 |
木工车间原材料等未堆码存放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3.2 堆放场地:木工车间原材料、加工(半)成品宜堆码放置,场地的大小应保证堆垛容量能满足生产批量的要求。 |
强制 |
木工车间原木沿楞腿方向到工位距离小于2米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3.3 原木堆放:木工车间原木堆放的位置应确保在原木最大容量时,原木沿楞腿方向到工位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m。 |
强制 |
木工车间板料、方料未按照横竖交错堆放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3.4.1板、方料应分别横竖交错层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歪斜。垛间距离不得小于1m。 |
强制 |
木工车间板料、方料未整齐结实堆放,存在下陷歪斜等现象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3.4.1板、方料应分别横竖交错层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歪斜。垛间距离不得小于1m。 |
强制 |
木工车间板料、方料堆垛之间距离小于1米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3.4.1板、方料应分别横竖交错层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歪斜。垛间距离不得小于1m。 |
强制 |
木工车间板料、方料未放置在楞腿上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3.4.2板.方料应堆放于不滚动的楞腿上,楞腿应平整坚固,承受上部荷重时不变形不破裂,楞腿间距不宜大于1m,楞腿高应大于100 mm。 |
强制 |
木工车间楞腿变形破裂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3.4.2板.方料应堆放于不滚动的楞腿上,楞腿应平整坚固,承受上部荷重时不变形不破裂,楞腿间距不宜大于1m,楞腿高应大于100 mm。 |
强制 |
木工车间楞腿之间距离大于1米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3.4.2板.方料应堆放于不滚动的楞腿上,楞腿应平整坚固,承受上部荷重时不变形不破裂,楞腿间距不宜大于1m,楞腿高应大于100 mm。 |
强制 |
木工车间楞腿高度小于0.1米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3.4.2板.方料应堆放于不滚动的楞腿上,楞腿应平整坚固,承受上部荷重时不变形不破裂,楞腿间距不宜大于1m,楞腿高应大于100 mm。 |
强制 |
木工车间主通道小于2米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4.1木工车间内宜设有贯穿车间的纵横通道。主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运行车辆的种类而定,最窄处不得小于2m。 |
强制 |
木工车间单独用作安全疏散的通道宽度小于1.4米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5.4.2单独用作安全疏散用的通道,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4m。 |
强制 |
木工车间未设置消防沙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6.2.7木工车间内应在明显并便于取用处放置消火栓、砂箱及相应的灭火器。 |
强制 |
木工车间安全出口的门未向外开启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6.2.8木工车间的安全出口的门须往外开,不得设门坎和台阶。 |
强制 |
木工车间安全出口的门设置门槛或台阶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6.2.8木工车间的安全出口的门须往外开,不得设门坎和台阶。 |
强制 |
木工车间进口处未设置“严禁烟火”安全警示标志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6.2.10木工车间应在进口处的明显位置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车间内作业场所严禁吸烟和采用明火。 |
强制 |
木工车间内有人员吸烟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6.2.10木工车间应在进口处的明显位置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车间内作业场所严禁吸烟和采用明火。 |
强制 |
木工车间墙、地板或天花板的开口未设置隔火装置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6.4.2墙、地板或天花板的开口,应有隔火装置。 |
强制 |
木工车间内粉尘收集器的粉尘未及时清理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9.2.2安装于室内的粉尘收集器应满足以下要求:a)吸尘装置只用于从木工机床(设备)中吸出粉尘和木屑(木粉尘),不能用于其他用途;b)为确保有效工作,应每天清除所吸出的粉尘和木屑(木粉尘),如有必要,可提高清除频率;c)吸尘装置放置的位置至少离出口或人员经常出人的区域6m远;d)同一室内多个吸尘装置至少相隔不小于6m。 |
强制 |
木工车间内粉尘收集器距离出口小于6米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9.2.2安装于室内的粉尘收集器应满足以下要求:a)吸尘装置只用于从木工机床(设备)中吸出粉尘和木屑(木粉尘),不能用于其他用途;b)为确保有效工作,应每天清除所吸出的粉尘和木屑(木粉尘),如有必要,可提高清除频率;c)吸尘装置放置的位置至少离出口或人员经常出人的区域6m远;d)同一室内多个吸尘装置至少相隔不小于6m。 |
强制 |
木工车间相邻粉尘收集器的距离小于6米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9.2.2安装于室内的粉尘收集器应满足以下要求:a)吸尘装置只用于从木工机床(设备)中吸出粉尘和木屑(木粉尘),不能用于其他用途;b)为确保有效工作,应每天清除所吸出的粉尘和木屑(木粉尘),如有必要,可提高清除频率;c)吸尘装置放置的位置至少离出口或人员经常出人的区域6m远;d)同一室内多个吸尘装置至少相隔不小于6m。 |
强制 |
木工车间粉尘收集器用作粉尘收集以外的其他用途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9.2.2安装于室内的粉尘收集器应满足以下要求:a)吸尘装置只用于从木工机床(设备)中吸出粉尘和木屑(木粉尘),不能用于其他用途;b)为确保有效工作,应每天清除所吸出的粉尘和木屑(木粉尘),如有必要,可提高清除频率;c)吸尘装置放置的位置至少离出口或人员经常出人的区域6m远;d)同一室内多个吸尘装置至少相隔不小于6m。 |
强制 |
木工车间木工机床检修停用时,未挂停用牌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10.4设备检修和刀具调整、拆换、修复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设备起动开关处挂告示牌。 |
强制 |
木工机床操纵手柄高于2米,未设置操作台或脚踏板 |
《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GB 12557-2010)5.2.3.7操纵手柄位置高于 2 m 的机床,应设置操作台、脚踏板等。 |
推荐 |
冲压车间使用有色光源照明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4.4.4除安全灯和指示灯外,不应采用有色光源照明。 |
强制 |
冲压车间照明灯具未保持清洁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4.4.8照明器应经常维护和保持清洁。 |
强制 |
冲压车间存放生产无关杂物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4.7.2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障碍物,不允许有黄油、油液和水存在,其他经常有液体的地面,不应渗水,并设置坡度流到排泄系统。 |
强制 |
冲压车间地面积油、积水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4.7.2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障碍物,不允许有黄油、油液和水存在,其他经常有液体的地面,不应渗水,并设置坡度流到排泄系统。 |
强制 |
冲压车间大型压力机未设置液体储存器或储存设施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4.7.3大型压力机基础应有液体贮存器,以收集由管路泄漏的液体。贮存器可以专门制作,也可以与基础底部连成一体,形成坑或槽。贮存器底部应有一定坡度,以便排除废液。 |
强制 |
冲压车间地坑盖板未采取防滑措施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4.7.4车间工作地面应防滑。压力机基础或地坑的盖板应防滑,如果是钢盖板,应是花纹钢板,或在平板上焊以防滑筋。 |
强制 |
冲压车间功能区域未划线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1.5车间工艺流程应顺畅,各功能区域之间应以区域线分开。区域线应用白色或黄色涂料或其他材料涂覆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区域线的宽度须在50mm~100mm范围之内。区域线可以是连续或断续的。镶嵌材料不应高出地面。 |
强制 |
冲压车间功能区域划线的颜色和宽度不符合要求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1.5车间工艺流程应顺畅,各功能区域之间应以区域线分开。区域线应用白色或黄色涂料或其他材料涂覆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区域线的宽度须在50mm~100mm范围之内。区域线可以是连续或断续的。镶嵌材料不应高出地面。 |
强制 |
冲压车间通道宽度不足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2 车间通道:车间通道应畅通,通道宽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见图1)。通道边缘200 mm以内不允许存放任何物体. |
强制 |
冲压车间通道两侧0.2米范围存放物品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2 车间通道:车间通道应畅通,通道宽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见图1)。通道边缘200 mm以内不允许存放任何物体. |
强制 |
冲压车间机械设备距离墙、柱、通道的距离小于0.8米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3.1压力机和其他工艺设备,最大工作范围的边缘距建筑物的墙壁.支柱和通道≥800mm,这个工作范围不包括工位器具、模具、箱柜、挂物架和类似可以移动的物体。 |
强制 |
冲压车间模具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4.1各种模具应稳定地水平放置,不应直接垛放在地坪上。 |
强制 |
冲压车间模具堆放高度超过3米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4.2大型模具应垛放在垫木或垫铁上,根据模具的大小堆放2层~3层,垛高不应超过3000mm。垫木或垫铁应平整、坚固、承载后不允许产生变形和破裂。 |
强制 |
冲压车间模具架未使用金属制造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4.3小型冲模应存放在专用模具存放架上,模具存放架应用金属制造,结构应坚固,稳定。模具存放架底层平面离地间隙以100mm为宜。在无起重设备时,模具存放架最上一层平面不应高于l 700 mm.模架每排之间应有≥800 mm 宽的通道。 |
强制 |
冲压车间模具架上下高度不符合要求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4.3小型冲模应存放在专用模具存放架上,模具存放架应用金属制造,结构应坚固,稳定。模具存放架底层平面离地间隙以100mm为宜。在无起重设备时,模具存放架最上一层平面不应高于l 700 mm.模架每排之间应有≥800 mm 宽的通道。 |
强制 |
冲压车间模具架或模具堆垛之间距离小于0.8米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4.3小型冲模应存放在专用模具存放架上,模具存放架应用金属制造,结构应坚固,稳定。模具存放架底层平面离地间隙以100mm为宜。在无起重设备时,模具存放架最上一层平面不应高于l 700 mm.模架每排之间应有≥800 mm 宽的通道。 |
强制 |
冲压车间成包板料堆放区通道宽度不符合要求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5.3成包的板料应堆垛存放。垛间应有通道。当垛高不超过2000mm时,通道宽度应≥800mm;当垛高超过2000m时,通道宽度应≥1000mm。 |
强制 |
冲压车间散装板料未设置垫木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5.4散装的板料堆放,应每隔200mm~400mm垫以垫木。板料长度在2000mm以下;每层垫至少以两根垫木;板料长度在2000mm~3000mm之间,每层至少垫以3根垫木;板料长度大于3000 mm,每层至少垫以4根垫木。垫木间距应相等,并均匀地支承钢板。垛堆上下层的垫木的投影应重合。垫木的厚度应≥80 mm,长度应与板料宽度相等。垫木应平整、坚固,承载时不应变形和破裂。 |
强制 |
冲压车间散装板料垫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5.4散装的板料堆放,应每隔200mm~400mm垫以垫木。板料长度在2000mm以下;每层垫至少以两根垫木;板料长度在2000mm~3000mm之间,每层至少垫以3根垫木;板料长度大于3000 mm,每层至少垫以4根垫木。垫木间距应相等,并均匀地支承钢板。垛堆上下层的垫木的投影应重合。垫木的厚度应≥80 mm,长度应与板料宽度相等。垫木应平整、坚固,承载时不应变形和破裂。 |
强制 |
冲压车间卷料堆垛同层卷料卷径不一致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5.6卷料以存放在垫木或钢制的存放架上为宜,卷径中心线应平行于地坪面,具体要求如下:a)同一垛堆的钢卷料,每层卷径应一致,并应沿卷径中心线平行排列。为防止卷料滚动,在垛堆底层每个卷料的两侧卷垫以专门的止推块。止推块应具有同卷料外径一致的接触面或使其断面是等腰三角形,高度不应小于卷径的1/4,长度应不小于卷料宽度2/3。止推块应坚固.平整,与卷料接触的部位应镀有橡胶板(或聚氨酯)等弹性材料,防止卷料外表材料损伤。 |
强制 |
冲压车间卷料堆垛底层未设置止推块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5.6卷料以存放在垫木或钢制的存放架上为宜,卷径中心线应平行于地坪面,具体要求如下:a)同一垛堆的钢卷料,每层卷径应一致,并应沿卷径中心线平行排列。为防止卷料滚动,在垛堆底层每个卷料的两侧卷垫以专门的止推块。止推块应具有同卷料外径一致的接触面或使其断面是等腰三角形,高度不应小于卷径的1/4,长度应不小于卷料宽度2/3。止推块应坚固.平整,与卷料接触的部位应镀有橡胶板(或聚氨酯)等弹性材料,防止卷料外表材料损伤。 |
强制 |
冲压车间卷料止推块与卷料接触部位未设置橡胶板等弹性衬垫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5.5.6卷料以存放在垫木或钢制的存放架上为宜,卷径中心线应平行于地坪面,具体要求如下:a)同一垛堆的钢卷料,每层卷径应一致,并应沿卷径中心线平行排列。为防止卷料滚动,在垛堆底层每个卷料的两侧卷垫以专门的止推块。止推块应具有同卷料外径一致的接触面或使其断面是等腰三角形,高度不应小于卷径的1/4,长度应不小于卷料宽度2/3。止推块应坚固.平整,与卷料接触的部位应镀有橡胶板(或聚氨酯)等弹性材料,防止卷料外表材料损伤。 |
强制 |
冲压车间防护隔栏不能有效防止人员进入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7.2.7装设各种防护罩或隔栏的压力机,须能防止人体或人体某一部分进入危险区。防护罩应符合GB/T8196的规定。 |
强制 |
冲压车间冲压设备防护罩或防护隔栏未使用透明材料制作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7.5.3防护罩和防护隔栏,应用透明材料制成。当用金属材料制造时应具有垂直透明孔,如采用铁丝编织网或拉伸网片,透明孔不应采用菱形斜孔。 |
强制 |
冲压车间冲压设备防护罩或防护隔栏透明孔采用菱形斜孔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7.5.3防护罩和防护隔栏,应用透明材料制成。当用金属材料制造时应具有垂直透明孔,如采用铁丝编织网或拉伸网片,透明孔不应采用菱形斜孔。 |
强制 |
冲压车间女工发辫未盘起至工作帽内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8.2生产工人和辅助工人工作前应按规定穿好戴好工作服、工作鞋和工作帽(包括安全帽)。女工的发辫不应露于工作帽之外。 |
强制 |
冲压车间工作人员穿拖鞋或高跟鞋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8.3不应穿凉鞋、拖鞋或赤脚进人车间。工作时不应穿高跟鞋。 |
强制 |
冲压车间剪切工、冲压工未带防护手套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8.5剪切工、冲压工和其他有关工人,工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 |
强制 |
冲压车间有人吸烟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 8.6工作时严禁吸烟。 |
强制 |
冲压车间设备停用、检修未挂“危险,禁止启动”停用牌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9.1.3不安全或禁止使用的压力机(包括检修、安装和正在调整冲模的压力机),应在启动装置附近挂示标牌,并用醒目字体标注“危险,禁止启动”等字样。标牌的颜色应与设备基本色调有显著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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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压车间大型压力机检修平台未标明最大承载质量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9.1.2大型压力机的检修平台须用标牌注明允许的最大承载质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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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压车间具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9.1.1车间各区域(空间).部门和设备,凡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于醒目处设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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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压车间冲压工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9.2.5冲压工每班连续工作不应超8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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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压机大于4米时,顶部未设置红色安全指示灯 |
《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2008)5.5.4.3地面高度超过4m的大型压力机的顶部必须设置标志压力机高度的红色安全指示灯。 |
强制 |
破碎机械周围未留出操作和维修空间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 18452-2001)5.1.7破碎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 |
强制 |
破碎机械进料口未安装幕帘或进料溜槽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 18452-2001)5.5.4反击式和锤式破碎机,存在着飞出物料及回转元件意外飞出的重大危险。进料口应使用幕帘和安装进料溜槽,周围采用防护装置。操纵者每班注意观察设备惯性运转件,如:锤头、板锤等的磨损情况。 |
强制 |
破碎机械进料口未配备防止物料堵塞的辅助设备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 18452-2001)5.6.1破碎机进料口应配有一定的辅助设备,防止大块物料进入时,可能产生的堵塞。 |
强制 |
破碎机械带料启动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 18452-2001)5.6.4无特殊要求或保护措施的破碎机,不能带料启动。 |
强制 |
破碎机械软管与电线未有效隔离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 18452-2001)5.8.2用于压力超过15MPa的软管应是预制成型的。软管应与电线隔离开,并避开热的表面和锐边。移动的液压软管应配备导向装置。 |
强制 |
进入破碎机械内部检修时,检修门或机壳未采用支架等措施防止意外关闭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 18452-2001)5.9.6打开检修门或机壳进入机内维修.应有支架或其他预防措施,以防意外关闭,造成危险。 |
强制 |
破碎机械操作间(电控间)未使用防火材料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 18452-2001)5.13.1破碎设备的电控、操作间材料应采用防火材料。 |
强制 |
破碎机械作业地点未设置灭火器材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 18452-2001)5.13.3工作场地定点放置灭火装置。 |
强制 |
食品机械梯子与设备之间的距离小于0.75米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13备有梯子和操作平台的设备,台面及梯子踏板材料、构造应具有防滑性能.与塔壁、罐壁平行的梯子,应设置等距踏条,踏条间距不得大于350 mm;踏条与塔壁、罐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65 mm。安装固定后,梯子前面与最近固定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750mm。 |
强制 |
食品机械操作平台面积过小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14梯子在高度3m以上部位应设置安全护栏,操作平台上应设置护栏。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050 mm。操作平台面积不得小于1m2。最狭窄处不得小于750 mm。 |
强制 |
木工圆锯机锯片未设置防护罩 |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5.1.1 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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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圆锯机锯片不能设置防护罩时,未设置防护挡板或挡帘 |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5.1.1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5.1.2 因特殊原因,锯片不能设置防护罩时,应在锯片前上方设置安全挡板(或挡帘),或者采取保证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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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进料木工圆锯机未设置分料器 |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5.1.4具有纵剖功能的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料刀。自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止逆器、压料装置和侧向防护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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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料木工圆锯机未设置止逆器和压料装置 |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5.1.4具有纵剖功能的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料刀。自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止逆器、压料装置和侧向防护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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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带锯机锯轮和锯条未设置防护罩 |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5.2.1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机器上锯轮处于最高位置时,其上端与防护罩内衬表之间的间隙不小于100mm。锯条的防护罩要能同锯卡一起升降,除锯卡与工作台(或横船)之间的锯条部分外,锯条的其余部分都应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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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带锯机锯轮与防护罩内衬的间隙小于0.1米 |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5.2.1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机器上锯轮处于最高位置时,其上端与防护罩内衬表之间的间隙不小于100mm。锯条的防护罩要能同锯卡一起升降,除锯卡与工作台(或横船)之间的锯条部分外,锯条的其余部分都应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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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带锯机下锯轮未设置制动装置 |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5.2.3机器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制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5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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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带锯机未设置清除锯屑、树脂等粘着物的装置 |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5.2.4机器上应设置清除粘着在锯轮和带锯条上的锯屑、树脂等粘着物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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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带锯机锯条焊接接头超过3个 |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5.2.6带锯条接头焊接应牢固平整,焊接接头不得超过3个,接头与接头之间的长度应为总长的1/5以上。接头厚度应与锯条厚度基本上保持一致。锯条接头对接时,接缝应在齿距中央。锯条接头搭接时搭接宽度应视锯条的宽度和厚度而定,一般为9~11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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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刨床未设置导向板 |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7005-2008)5.3.1 木工平刨床:5.3.1.1机器应设置支承工件安全加工的工作台和导向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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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手轮朝下安装 |
《工业阀门 安装使用维护 一般要求》(GBT 24919-2010)4.2.1.3一般情况下阀门手轮不要朝下安装,避免阀杆腐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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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全泄放装置的阀门未设置引出管 |
《工业阀门 安装使用维护 一般要求》(GBT 24919-2010)4.2.1.5有安全泄放装置的阀门,其泄放阀应带有引出管,泄放方向不应正对操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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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全泄放装置的阀门引出管泄放方向正对操作人员 |
《工业阀门 安装使用维护 一般要求》(GBT 24919-2010)4.2.1.5有安全泄放装置的阀门,其泄放阀应带有引出管,泄放方向不应正对操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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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安装位置不便于操作和维修 |
《工业阀门 安装使用维护 一般要求》(GBT 24919-2010)4.2.1.6阀门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和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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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密封面破损或有杂物 |
《工业阀门 安装使用维护 一般要求》(GBT 24919-2010)4.2.3.2阀门连接的管道要清扫干净,避免铁屑、泥沙、焊渣和其他杂物损坏阀门密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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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阀杆螺纹磨损严重 |
《工业阀门 安装使用维护 一般要求》(GBT 24919-2010)6.4.1阀杆和阀杆螺母的螺纹磨损情况,并定期进行润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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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连接件松动 |
《工业阀门 安装使用维护 一般要求》(GBT 24919-2010)6.4.2检查阀门各连接处有无松动,并及时进行紧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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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制曲车间、酿造车间电气设备未重复接地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4.4.3制曲车间所用电气及照明设施,均应采取重复接地措施并保持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有效状态。4.5.1酿造车间应设置用于废气排放的天窗或侧窗。电气线路应采用穿管铺设,移动设备的电力引线应采用橡套线并保持完好无损,并加装漏电保护器;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采取重复接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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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酿造车间电线未穿管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4.5.1酿造车间应设置用于废气排放的天窗或侧窗。电气线路应采用穿管铺设,移动设备的电力引线应采用橡套线并保持完好无损,并加装漏电保护器;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采取重复接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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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酿造车间使用明火和吸烟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4.5.4车间内严禁烟火。车间内进行设备维修动用明火时,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现场动火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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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包装车间未使用防爆开关和防爆灯具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4.6.2包装车间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在开关和灯具上装有安全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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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包装车间防爆开关和防爆灯具未设置安全防护罩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4.6.2包装车间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在开关和灯具上装有安全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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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灌装车间未与洗瓶间、外包装车间分开设置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4.6.1包装车间应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等措施。灌装车间宜与洗瓶间、外包装车间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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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粮库(粮仓)未设置温湿度测定装置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1.1粮库(仓)应清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配备温度、湿度测定装置,备有消防设施设备。粮库地面要铺设防潮层。 |
推荐 |
白酒企业粮库(粮仓)未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1.1粮库(仓)应清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配备温度、湿度测定装置,备有消防设施设备。粮库地面要铺设防潮层。 |
推荐 |
白酒企业粮库(粮仓)盛装仓料过多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1.2使用筒仓储存原料时,筒仓容积不宜过大,应按筒仓的容量设计其牢固度;筒仓通常只容装其体积的2/3仓料,应留有适当的空间空位;仓内空气应可顺利排出,避免仓内形成过大正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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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粮库(粮仓)进仓作业人员少于2人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1.5人员从仓顶进仓作业时,应备有扶梯、站人护栏、软梯、安全带、吊篮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先打开仓顶通风,启动风机排风,确认仓内不处于缺氧状态和熏蒸后药剂残留量已达到安全要求后,人员方可进仓。进仓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仓外应有人监护,进仓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仓内作业使用的灯具应属粉尘防爆型,电压应采用安全电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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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粮库(粮仓)进仓作业时未设置监护人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1.5人员从仓顶进仓作业时,应备有扶梯、站人护栏、软梯、安全带、吊篮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先打开仓顶通风,启动风机排风,确认仓内不处于缺氧状态和熏蒸后药剂残留量已达到安全要求后,人员方可进仓。进仓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仓外应有人监护,进仓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仓内作业使用的灯具应属粉尘防爆型,电压应采用安全电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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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粮库(粮仓)仓内未使用粉尘防爆灯具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1.5人员从仓顶进仓作业时,应备有扶梯、站人护栏、软梯、安全带、吊篮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先打开仓顶通风,启动风机排风,确认仓内不处于缺氧状态和熏蒸后药剂残留量已达到安全要求后,人员方可进仓。进仓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仓外应有人监护,进仓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仓内作业使用的灯具应属粉尘防爆型,电压应采用安全电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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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粮库(粮仓)仓内灯具未使用安全电压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1.5人员从仓顶进仓作业时,应备有扶梯、站人护栏、软梯、安全带、吊篮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先打开仓顶通风,启动风机排风,确认仓内不处于缺氧状态和熏蒸后药剂残留量已达到安全要求后,人员方可进仓。进仓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仓外应有人监护,进仓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仓内作业使用的灯具应属粉尘防爆型,电压应采用安全电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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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辅料库未设置蓄水装置和提水工具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2.1辅料库可建成简易棚库结构,但应坚固耐用,采取防风.防潮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在不通水源的情况下,应配置蓄水装置及提水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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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辅料库停放机动车辆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2.2禁止机动车进入棚库内。靠近库房的机动车的发火部位,应安装消弧灭火装置,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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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辅料库门口未设置挡板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2.5棚库进出口宜用挡板阻隔,防止库内物料溢出库外和外部火种进人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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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使用砖木结构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2单层库房,宜采用混凝土框、排架结构,也可用夹层钢结构填充隔热材料的建筑,不应采用砖木结构。混凝土预应力的构件应做耐火处理,库房外墙、屋面应有隔热措施,用于结构的构件应喷涂耐火材料,耐火等级应满足GB50694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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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人行通道宽度小于2米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3库房内贮酒容器的排布宜留有2m以上的人行通道,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库内不应存放其他与库存无关的物品,不应存放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对库存物造成污染或毒害作用的其他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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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存在杂物或易燃易爆物品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3库房内贮酒容器的排布宜留有2m以上的人行通道,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库内不应存放其他与库存无关的物品,不应存放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对库存物造成污染或毒害作用的其他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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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窗户上方未设置遮阳檐板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4楼层酒库窗户的设置宜使上下窗户之间有较大的距离,并在窗口上方设置遮阳檐板。窗户面积宜大于1m2,窗口宜呈较窄的长方形,其材质应为不可燃烧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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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楼板开设孔洞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5楼层酒库的楼板不能开设孔洞,承重柱面大小和梁、板保护层的厚度应满足GB50010的要求。每层防火区内应设置排酒口,库外设有垂直的排酒道,应设外廊式走道并设两道疏散楼梯。采用混凝土管道连接排酒口与排酒管道,并应满足5.1.10的防火要求。楼层酒库的层高.建筑耐火等级及建筑面积应满足GB50694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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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每个防火分区未设置排酒口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5楼层酒库的楼板不能开设孔洞,承重柱面大小和梁、板保护层的厚度应满足GB50010的要求。每层防火区内应设置排酒口,库外设有垂直的排酒道,应设外廊式走道并设两道疏散楼梯。采用混凝土管道连接排酒口与排酒管道,并应满足5.1.10的防火要求。楼层酒库的层高.建筑耐火等级及建筑面积应满足GB50694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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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库外未设置垂直排酒道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5楼层酒库的楼板不能开设孔洞,承重柱面大小和梁、板保护层的厚度应满足GB50010的要求。每层防火区内应设置排酒口,库外设有垂直的排酒道,应设外廊式走道并设两道疏散楼梯。采用混凝土管道连接排酒口与排酒管道,并应满足5.1.10的防火要求。楼层酒库的层高.建筑耐火等级及建筑面积应满足GB50694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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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每层楼消火栓数量少于3个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6楼层酒库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给水能力应不小于20 L/s。每层楼应设3 个消防栓,并配备开花喷雾水枪,设2台水泵接合器,室内供水管网应呈环状。因生产生活用水而不能保证顶层酒库的消防栓具有10m水柱和7L/s的水流量时,应增设消防水泵及房顶水箱。超过3层的楼层酒库,应设置自动喷雾灭火系统,在每层的消防分区设1个火灾自动报警器,在每栋楼层酒库设置集中报警器,在每个防火区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紫外线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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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每层楼未配备开花喷雾水枪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6楼层酒库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给水能力应不小于20 L/s。每层楼应设3 个消防栓,并配备开花喷雾水枪,设2台水泵接合器,室内供水管网应呈环状。因生产生活用水而不能保证顶层酒库的消防栓具有10m水柱和7L/s的水流量时,应增设消防水泵及房顶水箱。超过3层的楼层酒库,应设置自动喷雾灭火系统,在每层的消防分区设1个火灾自动报警器,在每栋楼层酒库设置集中报警器,在每个防火区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紫外线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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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每层楼未设置水泵接合器或水泵接合器少于2个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6楼层酒库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给水能力应不小于20 L/s。每层楼应设3 个消防栓,并配备开花喷雾水枪,设2台水泵接合器,室内供水管网应呈环状。因生产生活用水而不能保证顶层酒库的消防栓具有10m水柱和7L/s的水流量时,应增设消防水泵及房顶水箱。超过3层的楼层酒库,应设置自动喷雾灭火系统,在每层的消防分区设1个火灾自动报警器,在每栋楼层酒库设置集中报警器,在每个防火区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紫外线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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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每个防火分区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6楼层酒库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给水能力应不小于20 L/s。每层楼应设3 个消防栓,并配备开花喷雾水枪,设2台水泵接合器,室内供水管网应呈环状。因生产生活用水而不能保证顶层酒库的消防栓具有10m水柱和7L/s的水流量时,应增设消防水泵及房顶水箱。超过3层的楼层酒库,应设置自动喷雾灭火系统,在每层的消防分区设1个火灾自动报警器,在每栋楼层酒库设置集中报警器,在每个防火区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紫外线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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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超过3层时,未设置自动喷雾灭火系统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6楼层酒库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给水能力应不小于20 L/s。每层楼应设3 个消防栓,并配备开花喷雾水枪,设2台水泵接合器,室内供水管网应呈环状。因生产生活用水而不能保证顶层酒库的消防栓具有10m水柱和7L/s的水流量时,应增设消防水泵及房顶水箱。超过3层的楼层酒库,应设置自动喷雾灭火系统,在每层的消防分区设1个火灾自动报警器,在每栋楼层酒库设置集中报警器,在每个防火区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紫外线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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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地下酒库安全出口少于3个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7地下酒库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3个,天然溶洞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面积超过400m2的地下酒库,应用防腐的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区的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宜大于400m2,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排酒口并配置阀门。防火门上应安装具有库内自动释放和库外控制释放功能的自动释放开关。地下酒库的防火门,无火警时宜开启,发生火情时应能迅速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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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地下酒库防火门未设置自动释放开关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7地下酒库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3个,天然溶洞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面积超过400m2的地下酒库,应用防腐的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区的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宜大于400m2,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排酒口并配置阀门。防火门上应安装具有库内自动释放和库外控制释放功能的自动释放开关。地下酒库的防火门,无火警时宜开启,发生火情时应能迅速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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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地下酒库防火门未处于开启状态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7地下酒库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3个,天然溶洞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面积超过400m2的地下酒库,应用防腐的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区的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宜大于400m2,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排酒口并配置阀门。防火门上应安装具有库内自动释放和库外控制释放功能的自动释放开关。地下酒库的防火门,无火警时宜开启,发生火情时应能迅速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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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每个防火分区未设置防止酒液流散的拦截堤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9每个防火区应设置防止酒液流散的拦截堤。库内应设有排酒用的暗沟道,在距离酒库一定距离处的地面上设置一个储存流散酒的事故储酒池。当库内酒坛破裂有酒流出时,应能及时将流散酒通过排酒道排到库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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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外未设置储存流散酒的事故储酒池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9每个防火区应设置防止酒液流散的拦截堤。库内应设有排酒用的暗沟道,在距离酒库一定距离处的地面上设置一个储存流散酒的事故储酒池。当库内酒坛破裂有酒流出时,应能及时将流散酒通过排酒道排到库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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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天然溶洞酒库未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8天然溶洞库内应设置室内消防栓水源设施,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库内灭火系统及水管等应采取防腐措施。在洞的进出口两端设水泵房,洞内供水管网形成环状;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设置可燃性气体报警探测器、紫外线探测器,并设分区报警器,库外设有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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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天然溶洞酒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8天然溶洞库内应设置室内消防栓水源设施,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库内灭火系统及水管等应采取防腐措施。在洞的进出口两端设水泵房,洞内供水管网形成环状;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设置可燃性气体报警探测器、紫外线探测器,并设分区报警器,库外设有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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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天然溶洞酒库库外未设置消防控制室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8天然溶洞库内应设置室内消防栓水源设施,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库内灭火系统及水管等应采取防腐措施。在洞的进出口两端设水泵房,洞内供水管网形成环状;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设置可燃性气体报警探测器、紫外线探测器,并设分区报警器,库外设有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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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电气开关未设置在库外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10电气开关箱设于库外。使用人防工程、天然溶洞及地下酒库贮酒时,应尽量将用电设备安置在地面上。对库内设施设备的维修应移至库外进行。库内作业时,应使用铜质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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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内作业未使用铜质工具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10电气开关箱设于库外。使用人防工程、天然溶洞及地下酒库贮酒时,应尽量将用电设备安置在地面上。对库内设施设备的维修应移至库外进行。库内作业时,应使用铜质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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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设置办公室或休息室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11库房内不宜设办公室、休息室,需要时宜独立布置。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采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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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内设置采暖设施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3.11库房内不宜设办公室、休息室,需要时宜独立布置。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采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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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露天储酒罐区进出口未设置防溢流设施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4.1进人罐体内部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氧气呼吸器,并派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应擅离职守,并保持与罐内操作人员的联系。所用照明器具应为防爆型,配用电源电压应为安全电压;库房进出口应加装防溢流设施,以防库内溢酒流出库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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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白酒储罐未设置液位计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4.2露天金属容器酒罐区的贮酒罐宜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避免铝罐储酒使铝融入酒中及钢罐所涂防腐材料融入酒中对人体造成危害;酒罐的输酒管道应使用不锈钢管道;管路应用法兰连接;储酒罐顶部应设置排气孔;储酒罐上应安装液位显示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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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露天储酒罐区未设置围堰或围堰容积不足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4.3应在露天金属容器酒罐区四周砌筑围墙、围堰,并采取防溢流措施。围堰的容积应可满足容纳罐区内储酒总容量的要求,设置与库楼设施相同的排酒装置。酒罐顶部宜架设喷淋装置,在环境温度过高时进行降温。储罐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储罐区应采用防雷措施,对避雷装置每年至少进行1次绝缘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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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露天储酒罐区储罐顶部未设置喷淋装置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4.3应在露天金属容器酒罐区四周砌筑围墙、围堰,并采取防溢流措施。围堰的容积应可满足容纳罐区内储酒总容量的要求,设置与库楼设施相同的排酒装置。酒罐顶部宜架设喷淋装置,在环境温度过高时进行降温。储罐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储罐区应采用防雷措施,对避雷装置每年至少进行1次绝缘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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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露天储酒罐区内接打电话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5.4.5罐区内不应接打电话。应加强对罐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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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爆炸危险场所未设置通风设施或通风设施损坏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6.4.2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防止爆炸危险性气体积聚的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应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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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灌装生产线未设置爆瓶防护装置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7.3.2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灌装生产线应设置爆瓶防护装置。贮液缸上应装有安全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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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灌装车间储液缸未设置安全阀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7.3.2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灌装生产线应设置爆瓶防护装置。贮液缸上应装有安全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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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蒸汽管道未设置保温层 |
《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T7006-2012)7.5.2各种管道应牢固、有明显标志,蒸汽管道应加保温层,无法加保温层的裸露部分应能避免与之接触,并设置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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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每条生产线之间距离小于3米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4.1.7 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隔开。 2 每条生产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m的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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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消防控制室未设置明显标识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4.1.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置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内或贴邻建造。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上应有明显标识。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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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储罐区种植绿植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4.1.1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严禁植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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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储罐区之间未设置消防通道或通道宽度小于7米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4.3.3 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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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白酒储罐管道未采用柔性连接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5.0.9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采用柔性连接。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 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 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 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 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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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白酒储罐管道入口距离罐底部高度小于0.15米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5.0.9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采用柔性连接。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 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 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 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 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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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白酒储罐管道阀门少于2个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5.0.9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采用柔性连接。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 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 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 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 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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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白酒储罐管道阀门快速接口处未设置防漏装置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5.0.9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采用柔性连接。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 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 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 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 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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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白酒储罐未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5.0.9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采用柔性连接。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 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 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 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 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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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白酒储罐液位计使用玻璃管等易碎材料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5.0.9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采用柔性连接。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 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 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 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 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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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输酒管道未采用不锈钢软管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5.0.16 输酒管道应采用食品用不锈钢管,输酒软管宜采用不锈钢软管。各种物料管线应有明显区别标识,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识。处置紧急事故的阀门,应设于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方,并应有保证其可靠启闭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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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储酒容器未分组设置或每组储量大于250立方米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1.7 当采用陶坛、酒海、酒篓、酒箱、储酒池等容器储存白酒时,白酒库内的储酒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总储量不宜大于250m3,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隔时,门前应采取加设挡坎等挡液措施。地震烈度大6度以上的地区,陶坛等陶制容器应采取防震防撞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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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每组储酒容器之间未设置不燃烧体隔堤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1.7 当采用陶坛、酒海、酒篓、酒箱、储酒池等容器储存白酒时,白酒库内的储酒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总储量不宜大于250m3,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隔时,门前应采取加设挡坎等挡液措施。地震烈度大6度以上的地区,陶坛等陶制容器应采取防震防撞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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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陶坛未分区存放或每区储量大于200立方米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1.9 人工洞白酒库陶坛等陶制容器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区存放,每区总储量不宜大于200m3,区与区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或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液池。 2 每个分区内的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的总储量不宜大于50m3,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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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陶坛分区之间未设置不燃烧体隔堤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1.9 人工洞白酒库陶坛等陶制容器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区存放,每区总储量不宜大于200m3,区与区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或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液池。 2 每个分区内的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的总储量不宜大于50m3,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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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陶坛每个分区内未分组存放或每组之间距离小于1.2米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1.9 人工洞白酒库陶坛等陶制容器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区存放,每区总储量不宜大于200m3,区与区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或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液池。 2 每个分区内的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的总储量不宜大于50m3,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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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窗户檐板宽度不足0.5米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1.12 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外墙窗户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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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酒库内不燃烧体隔堤的高度和厚度不足0.2米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1.14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不燃烧体隔堤的设置 |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堤的高度、厚度均不应小于0.2m。 2 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3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 |
白酒企业白酒储罐区防火堤高度不足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2.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 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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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白酒储罐区防火堤未在不同方位设置人行台阶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2.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 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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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白酒储罐区储罐与防火堤距离不足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2.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 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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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白酒储罐区未设置水封或水封高度不足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2.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 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
推荐 |
白酒企业白酒储罐区水封未使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2.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 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
推荐 |
白酒企业白酒储罐区水封管道上未设置隔断阀门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6.2.4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 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
推荐 |
白酒企业酒库等重点区域未按照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7.1.6 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办公及生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其中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
推荐 |
白酒企业厂房、仓库、储罐区未设置室外消火栓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7.1.1 酒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
推荐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4.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应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 |
强制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为单层建筑物时,屋顶未采用轻型结构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
强制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为多层建筑物时,未采用框架结构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
强制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泄爆面积达不到规范要求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2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设置符合GB 50016等要求的泄爆面积。 |
强制 |
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未靠近外墙设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3 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及工艺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应符合标准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的梁、支架、墙、设备存在不利于粉尘清洁的表面结构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4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洁的表面结构。 |
强制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无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应设有符合GB 50016相关规定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宽度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宽度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设置会议室或休息室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
强制 |
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如铝粉、镁粉)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1.3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存在明火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2.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设备轴承未密封防尘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2.3工艺设备的轴承应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皮带传动设备未设置打滑监测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2.3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当发生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皮带传动设备打滑监测装置无声光报警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2.3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当发生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皮带传动设备未设置自动停机连锁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2.3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当发生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金属设备、构件未进行静电接地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3.2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盛装起电粉料的器具、管道未使用金属材料制作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3.2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料的器具、输送粉料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管道法兰未做静电跨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3.2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接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设备进料处未设置防止杂物进入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
强制 |
铝镁等金属粉尘遇水爆炸的粉尘爆炸场所使用水基灭火器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6.3 对于金属粉尘和与水接触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粉尘,不应采用水基灭火器和水灭火。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未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单独使用隔爆措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低于设备本身的强度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2.2 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隔爆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未安装隔爆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2.2 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隔爆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设备泄爆口朝向不安全方向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3.1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设备未设置泄爆口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3.1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 |
强制 |
室内粉尘爆炸场所设备未设置泄压导管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3.2 对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
强制 |
室内粉尘爆炸场所泄压导管未直线敷设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3.2 对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
强制 |
室内粉尘爆炸场所泄压导管截面积小于泄爆口面积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3.2 对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
强制 |
室内粉尘爆炸场所泄压导管强度小于被保护容器强度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3.2 对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
强制 |
室内粉尘爆炸场所泄压导管向不安全方向泄压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3.2 对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设备设施的联通管道未设置隔爆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5.1 通过管道相互连通的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管道上宜设置隔爆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的多层建构筑物楼梯之间未设置隔爆门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5.2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多层建构筑物楼梯之间,应设置隔爆门,隔爆门关闭方向应与爆炸传播方向一致。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隔爆门关闭方向应与爆炸传播方向不一致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5.2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多层建构筑物楼梯之间,应设置隔爆门,隔爆门关闭方向应与爆炸传播方向一致。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不同类别可燃粉尘使用同一除尘系统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1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系统与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风管连通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连通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4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系统导电部件未进行等电位连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5 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系统导电部件未接地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5 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系统管道法兰未跨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5 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铝镁等金属粉尘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铝镁以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使用正压吹送时,未采取防范点燃源措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强制 |
铝镁等可燃性金属粉尘爆炸场所未采用湿法除尘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8.1.8 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场所宜采用湿法除尘。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产尘点未设置吸尘罩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2.1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并保证有足够的入口风量以满足作业岗位粉尘捕集要求。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产尘点吸尘罩过小或破损,不能保证入口风量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2.1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并保证有足够的入口风量以满足作业岗位粉尘捕集要求。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风管未采取明敷方式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1 风管应明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风管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中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1 风管应明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中。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风管不是钢制材料制成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2 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风管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2 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风管强度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2 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风管内有积尘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3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积。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风管未设置清灰口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4 水平风管每间隔6m处宜设置清灰口或设置高压惰性气体吹刷喷头;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应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风管清灰口之间距离大于6米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4 水平风管每间隔6m处宜设置清灰口或设置高压惰性气体吹刷喷头;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应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风管清灰口非清理时处于敞开状态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4 水平风管每间隔6m处宜设置清灰口或设置高压惰性气体吹刷喷头;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应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风管清灰口强度小于风管强度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4 水平风管每间隔6m处宜设置清灰口或设置高压惰性气体吹刷喷头;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应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或重力沉降室除尘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2 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厂房内除尘器未安装在独立房间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3 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尘器安装在厂房内,应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有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厂房内除尘器房间隔墙不是防火墙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3 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尘器安装在厂房内,应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有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厂房内除尘器房间外墙未设置泄爆口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3 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尘器安装在厂房内,应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有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4 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袋式除尘器无风压压差监测数据记录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4 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袋式除尘器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无声光报警功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4 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袋式除尘器滤袋未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5 袋式除尘器不应采用机械振打方式,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6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干式除尘器未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6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室外的干式除尘器的进风管上未设置隔爆阀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9 对安装在室外的干式除尘器,其进风管上宜设置隔爆阀,其安装应能阻隔爆炸向室内传播。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湿式除尘系统未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10 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湿式除尘系统未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10 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未封闭严密或发生破损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9.2 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粉尘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9.5 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安全装置破损失效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10.3 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维护。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使用铁质工具进行检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10.5 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作业人员穿化纤类工作服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11.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未制定检查表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4.3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工艺、设备、粉尘爆炸特性、爆炸防护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定期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检查。企业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4.3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工艺、设备、粉尘爆炸特性、爆炸防护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定期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检查。企业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安全设备停用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4.6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及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应确保持续有效,未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自然性粉尘未进行温度监测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1.2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具有自燃性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动火作业10米范围内有可燃粉尘未清理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2.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人明火作业场所。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动火作业未进行审批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2.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人明火作业场所。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动火作业区域内涉粉尘作业设备未停机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2.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人明火作业场所。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动火作业区域与其它区域未有效分隔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2.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人明火作业场所。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动火作业结束后未进行现场清理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2.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人明火作业场所。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金属粉尘干磨设备未设置温度监测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2.3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金属粉末干磨设备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当金属粉末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停机。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粉尘输送管道未设置火花探测器或消除火花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5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设备和装置未采取防止摩擦、碰撞措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应采取防止发生摩擦、碰撞的措施。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惰化防爆设备未设置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5.2对采用惰化防爆的工艺设备应进行氧浓度监测。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室内涉粉尘设备不能安装泄压导管时,未安装无焰泄爆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3.3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内容器设备,应安装无焰泄爆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泄爆方向无法满足安全要求时,未采用无焰泄爆装置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8干式除尘器应符合7.1.3规定。如采用泄爆装置,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泄爆方向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用无焰泄爆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湿式除尘系统未采取防冻措施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11湿式除尘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9.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积尘未及时清理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泄爆口被遮挡或障碍物堵占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10.4检修前.应停止所有设备运转,清洁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表面沉积的粉尘。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处应无任何障碍物。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有毒性、腐蚀性粉尘除尘器及风管使用泄爆装置泄压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4.2存在有毒性、腐蚀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风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尘器及风管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箱使用铝制金属材料或铝涂料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4.3除尘器箱体符合以下要求:a)箱体采用钢质金属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则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应选用铝质金属材料。b)箱体的设计强度能够承受采取防爆措施后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箱体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及焊接结构。c)方形箱体的箱板之间的夹角作圆弧化处理。d)箱体内部表面光滑,钢制金属材料箱体应采用防锈措施,不应使用铝涂料。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铝镁粉尘与铁质粉尘合同同一除尘系统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4.6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风管机除尘器未采取阻隔火花进入的措施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4.7除尘系统的风管及除尘器不应有火花进入,对存在火花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风管危险的生产加工系统,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在便于观察位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4.9除尘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应装设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器进风口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5.1.4袋式外滤除尘器要求如下:c)除尘器的进风口宜设置隔爆阀及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当温度大于70。C时,隔爆阀应关闭,温度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吸尘罩或吸尘柜积尘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6.2吸尘罩或吸尘柜应按照 GB/T16758 的要求设计,吸尘口设计风速应符合GB 50019 的要求,吸尘罩或吸尘柜应无积尘。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吸尘罩或吸尘柜未使用金属材料制作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6.4吸尘罩或吸尘柜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应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连接除尘器的进风管未使用圆形横截面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7.1.2风管应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应选用铝质金属材料。连接除尘器的进风管应采用圆型横截面风管,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采用湿式除尘工艺,作业工位吸尘罩或吸尘柜连接湿式除尘器的进风管长度小于3 m可采用矩型或方型横截面风管。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风管连接部位未使用金属构件紧固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7.1.3风管的设计强度符合下列要求:c)风管连接段采用金属构件紧固,并采用与风管横截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风管连接段的设计强度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风管弯管夹角大于45度的部位未设置清灰口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7.1.6在水平风管每间隔6m 处,以及风管弯管夹角大于45°的部位,宜设置清灰口,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
推荐 |
粉尘爆炸场所风管使用软管时,未使用可导出静电的软管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7.2.1风管应采用非铝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作业工位吸尘罩或吸尘柜连接除尘器进风主风管的支风管长度小于3 m可采用软管连接。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风管内出现粉尘堵塞或积尘厚度大于1MM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7.2.3风管的设计风速应满足风管内不出现粉尘堵塞、风管内壁不出现厚度大于1mm 积尘的要求。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隔爆装置未设置厂房建筑物外部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9.3 隔爆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a )隔爆装置宜设置在厂房建筑物的外部。 |
推荐 |
粉尘爆炸场所使用除尘风管作为电气设备接地导体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0.3除尘系统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12158的要求,电气设备、监测装置报警和控制装置的保护接地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应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监测报警装置、控制装置积尘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0.4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监测装置报警和控制装置应无积尘。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除尘器之间距离小于25米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1.3除尘器的布置应远离明火区域,其间距不小于25m。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连接纺织纤维除尘器的风管未安装自动阻火阀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1.2连接纺织纤维加工系统的除尘器符合下列要求:除尘系统风管安装自动阻火阀、除尘器进风管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连接纺织纤维除尘器进风管未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1.2连接纺织纤维加工系统的除尘器符合下列要求:除尘系统风管安装自动阻火阀、除尘器进风管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烟草加工系统除尘器进风管未安装隔爆阀、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1.2连接烟草加工系统的除尘器符合下列要求:除尘器进风管安装隔爆阀、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建筑外部干式除尘器进风管直通建筑物内部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1.4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干式除尘器的进风管符合下列要求:a)除尘器进风管不直通建筑物内部,进风管设置在与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外墙保持90°夹角的除尘器侧面或顶部,或设置在与建筑物的外墙面夹角呈180°的除尘器的正面位置。b)在除尘器进风管弯管处设置泄爆装置,泄爆口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建筑外部干式除尘器进风管弯管处未设置泄爆装置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1.4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干式除尘器的进风管符合下列要求:a)除尘器进风管不直通建筑物内部,进风管设置在与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外墙保持90°夹角的除尘器侧面或顶部,或设置在与建筑物的外墙面夹角呈180°的除尘器的正面位置。b)在除尘器进风管弯管处设置泄爆装置,泄爆口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建筑外部干式除尘器进风管弯管处泄爆口朝向厂房内部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1.4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干式除尘器的进风管符合下列要求:a)除尘器进风管不直通建筑物内部,进风管设置在与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外墙保持90°夹角的除尘器侧面或顶部,或设置在与建筑物的外墙面夹角呈180°的除尘器的正面位置。b)在除尘器进风管弯管处设置泄爆装置,泄爆口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建筑外部干式除尘器未采取防水雾、防雨措施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1.6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的风管、除尘器应采取防水雾、雨水渗入的措施,潮湿度较高地区采取防结露措施。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使用产生扬尘清扫方式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2.2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使用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2.2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监测报警装置未每半年校验一次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13.3应确保除尘系统配有的监测报警装置、控制装置和防爆装置,干式除尘器的清灰、锁气卸灰和输灰装置,湿式除尘器的水洗、水幕供水装置,以及除尘系统设置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等处于正常和安全运行的工作状态,在除尘系统安装、改造时进行验收检测,在使用期内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监测报警装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 |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11.2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装、防尘口罩。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作业人员未戴防尘口罩 |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11.2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装、防尘口罩。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铝镁粉尘积尘厚度大于0.8MM |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12.1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不得出现厚度大于0.8mm 的积尘层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木工机械未设置防止异物进入装置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1.1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除尘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木工机械未安装防尘外壳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2.3.1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木工机械轴承未防尘密封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3.3设备的轴承和轴衬均应做防尘密封。6.3.4穿透设备外壳的转动轴应密封。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木工机械裸露转动轴未密封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3.3设备的轴承和轴衬均应做防尘密封。6.3.4穿透设备外壳的转动轴应密封。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木工粉碎设备设置在室内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5.1 粉碎设备应设置在室外。6.5.2当设置于一个独立建筑物内或当建筑物与毗邻的隔间采用了GB50016 中的防爆设计时,允许设置于室内。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木工机械铺装机未设置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装置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6.3铺装机应设置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装置。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木工烘干设备未设置火花探测和自动灭火系统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7.1在干燥系统中应设置自动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安装在烘干设备和下游材料处理设备之间。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木工工艺干纤维仓和木粉仓未设置泄爆门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7.2工艺过程中的干纤维仓和木粉仓应设置泄爆门。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木粉尘沉积厚度超过3.2MM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9.2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木粉尘场所进入车辆未安装阻火帽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10.13出入存在可燃木粉尘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木粉尘废料未放置在有盖的金属桶妥善存放 |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9.3不能重新利用的含木粉尘的可燃废料应放置于有盖的金属容器中,每天移至安全地点。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风管使用软管时,长度大于3米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7.2.1风管应采用非铝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作业工位吸尘罩或吸尘柜连接除尘器进风主风管的支风管长度小于3 m可采用软管连接。 |
强制 |
粉尘爆炸场所泄压口朝向不安全位置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4.2.2泄压口附近应设置足够的安全区,使人员不会受到危害,且使有关安全的设备和主要设备的操作不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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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泄压材料未使用安全玻璃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4.2.3采用侧面泄压方式时,应设置坚固栏杆以防人员摔落。应采用不形成大的带锋利边的碎片的材料。普通玻璃或类似的易碎材料,不应用作泄压装置的材料。如果采用安全玻璃,应考虑防止碎片飞出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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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管道未采用径向泄压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4.3.1管道各段应进行径向泄压,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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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管道径向泄压面积不足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4.3.1管道各段应进行径向泄压,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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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室内管道未设置泄压导管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4.3.2管道如安装在建筑物内,则管道应设计为靠近外墙,并安装通向建筑物外的泄压导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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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可燃物质放置在泄压口附近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6.1.4可燃物质不应放置在泄压口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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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泄压面的轴线与泄压导管的夹角大于20度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7.1.2 泄压面的轴线与泄压导管之间的夹角不应超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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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泄压设备的检查门强度低于导管强度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7.1.5如果为检修需要在泄压设备附近设置了检查门,则其盖子与外壳应至少具有泄压导管同样的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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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泄压导管被封闭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7.1.6原则上泄压装置下游通向室外的泄压导管不应关闭,但允许用轻的物覆盖,如塑料布或橡胶模夹夹住的板,以防止雨雪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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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泄爆门腐蚀或被其他物质粘连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10.2.5泄爆门可动元件的腐蚀、不恰当的涂漆以及结冰积雪会导致开启压力增高。因此泄压元件的可动性能与静开启压力应在预定条件下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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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泄压设备积尘、积雪、积冰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11.2使用单位应对泄压设备和器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功能完好。检查内容包括:泄压设备表面是否有积尘、积雪、积冰或存在其他影响泄压设备正常功能的因素;爆破片是否破损;泄爆板或门的链、钩、夹紧装置、密封垫是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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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泄爆门的链、钩、夹紧装置、密封垫等破损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11.2使用单位应对泄压设备和器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功能完好。检查内容包括:泄压设备表面是否有积尘、积雪、积冰或存在其他影响泄压设备正常功能的因素;爆破片是否破损;泄爆板或门的链、钩、夹紧装置、密封垫是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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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场所泄爆口作为检查口使用 |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11.3泄爆口不宜作为检查口或通道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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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后容易引起爆炸的物质未单独设置通风系统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1.5.1通风、除尘、排毒设计应遵循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能满足防尘、防毒的要求。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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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或毒害品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1.5.2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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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或毒害品场所事故通风装置开关未在室内和室外分别设置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1.5.2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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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或毒害品事故排风装置未远离门、窗和进风口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1.5.2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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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品场所未配备应急救援用品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1.7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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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品场所未设置淋洗装置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1.7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
推荐 |
毒害品场所未设置风向标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1.7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
推荐 |
毒害品场所未配备防毒器具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2.3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
推荐 |
毒害品场所防毒器具未放置在存放柜内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2.3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
推荐 |
毒害品场所防毒器具存放处未设置明显标识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2.3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
推荐 |
毒害品场所防毒器具破损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2.3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
推荐 |
腐蚀品场所未设置洗眼器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3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
推荐 |
腐蚀品场所未设置淋洗装置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3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
推荐 |
腐蚀品场所未设置急救箱和急救药品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3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
推荐 |
腐蚀品场所洗眼器或淋洗装置未设置不间断水源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3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
推荐 |
腐蚀品场所洗眼器或淋洗装置损坏,不能正常使用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3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
推荐 |
腐蚀品场所应急救援设施未设置标识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3.1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
推荐 |
有毒作业场所设置安全标识不全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人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
强制 |
使用高毒作业岗位未设置告知卡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7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 30cm 处。 |
强制 |
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红色警示线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7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 30cm 处。 |
强制 |
有毒作业场所未设置黄色警示线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
强制 |
有毒作业场所警示线距离不足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
强制 |
粉尘作业场所未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
强制 |
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未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
强制 |
高温作业场所,未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
强制 |
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未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
强制 |
放射性物质场所未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
强制 |
压力容器无产品铭牌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4.1.6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 |
强制 |
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定期检定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1.3.1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
强制 |
压力容器未安装安全阀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2 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超压泄放装置。 |
强制 |
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安装导管排放至安全地点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2 易爆介质或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
强制 |
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爆破片未安装导管排放至安全地点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2 易爆介质或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
强制 |
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压力容器进口管道未安装减压阀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2 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应当装设减压阀。在减压阀低压侧应安装安全阀和压力表。 |
强制 |
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压力容器减压阀低压侧未安装安全阀和压力表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2 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应当装设减压阀。在减压阀低压侧应安装安全阀和压力表。 |
强制 |
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垂直安装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3 超压泄放装置应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者安装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连接的管道上;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 |
强制 |
压力容器安全阀安装位置不规范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3 超压泄放装置应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者安装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连接的管道上;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 |
强制 |
压力容器超压泄放装置连接管截面积过小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3 压力容器与超压泄放装置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超压泄放装置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当尽量短而直。 |
强制 |
压力容器安全阀与容器之间安装截止阀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0.1.3 超压泄放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设置截止阀门。如特殊情况安装截止阀门,压力容器运行时必须保持全开状态。(标准原文梳理转述) |
强制 |
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安装防护装置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4.4 杠杆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过小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1 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压力的1.5-3倍。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刻度盘未标记压力红线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2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未标明下次检验日期(无检验标签)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2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检验标签破损无法辨识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2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未铅封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2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连接其它管道或配件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3 压力表安装(1)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并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3)用于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安装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的阀门被关闭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3 压力表安装(1)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并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3)用于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安装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的阀门未设置锁紧装置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3 压力表安装(1)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并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3)用于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安装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的阀门未设置开启标记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3 压力表安装(1)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并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3)用于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安装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
强制 |
压力容器与压力表之间未安装阀门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3 压力表安装(1)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并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3)用于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安装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
强制 |
蒸汽介质压力容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未安装存水弯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3 压力表安装(1)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并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3)用于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安装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设置在不利于观察的位置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3 压力表安装(1)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并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3)用于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安装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接入其它管件通路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3 压力表安装(1)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并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3)用于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安装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
强制 |
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压力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未设置缓冲装置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1.3 压力表安装(1)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并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3)用于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安装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
强制 |
压力容器液位计未划定最高或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2.2 液位计安装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
强制 |
压力容器液位计未安装于便于观察位置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2.2 液位计安装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
强制 |
压力容器液位计不便于观察时未设置梯台等辅助设施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2.2.2 液位计安装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
强制 |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破损、失效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1.8 异常情况处理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专项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1)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2)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4)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6)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7)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8)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9)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工作压力明显上升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出现严重腐蚀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2.1 基本要求: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及其有关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粘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机械接触损伤等;(3)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4)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5)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通畅;(6)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7)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齐全、完好;(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9)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10)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11)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
强制 |
压力容器出现结霜、结露现象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2.1 基本要求: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及其有关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粘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机械接触损伤等;(3)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4)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5)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通畅;(6)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7)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齐全、完好;(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9)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10)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11)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
强制 |
压力容器管路、阀门出现裂纹、变形或破损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2.1 基本要求: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及其有关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粘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机械接触损伤等;(3)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4)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5)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通畅;(6)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7)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齐全、完好;(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9)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10)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11)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
强制 |
压力容器支座或基础发生倾斜或损坏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2.1 基本要求: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及其有关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粘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机械接触损伤等;(3)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4)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5)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通畅;(6)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7)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齐全、完好;(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9)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10)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11)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
强制 |
压力容器支座紧固螺栓缺失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2.1 基本要求: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及其有关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粘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机械接触损伤等;(3)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4)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5)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通畅;(6)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7)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齐全、完好;(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9)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10)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11)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
强制 |
压力容器保温层破损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2.1 基本要求: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及其有关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粘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机械接触损伤等;(3)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4)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5)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通畅;(6)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7)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齐全、完好;(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9)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10)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11)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
强制 |
压力容器安全阀未设置铅封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4.4 杠杆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
强制 |
压力容器安全阀放空管被堵塞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1.1 检查内容和要求:安全阀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5)安全阀是否有泄漏;(6)放空管是否通畅,防雨帽是否完好。 |
强制 |
压力容器安全阀发生泄漏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1.1 检查内容和要求:安全阀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5)安全阀是否有泄漏;(6)放空管是否通畅,防雨帽是否完好。 |
强制 |
压力容器安全阀防雨帽缺失或破损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1.1 检查内容和要求:安全阀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5)安全阀是否有泄漏;(6)放空管是否通畅,防雨帽是否完好。 |
强制 |
压力容器爆破片装置发生泄露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2.1爆破片装置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爆破片是否超过规定使用期限;(2)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产品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3)爆破片装置有无渗漏;(4)爆破片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超压爆破或者超压未爆破的情况;(5)与爆破片夹持器相连的放空管是否通畅,放空管内是否存水(或者冰),防水帽、防雨片是否完好;(6)爆破片和压力容器间装设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7)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打开截止阀检查有无气体排出;(8)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如果有压力显示应当打开截止阀,检查能否顺利疏水、排气。 |
强制 |
压力容器爆破片安装方向错误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2.1爆破片装置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爆破片是否超过规定使用期限;(2)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产品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3)爆破片装置有无渗漏;(4)爆破片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超压爆破或者超压未爆破的情况;(5)与爆破片夹持器相连的放空管是否通畅,放空管内是否存水(或者冰),防水帽、防雨片是否完好;(6)爆破片和压力容器间装设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7)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打开截止阀检查有无气体排出;(8)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如果有压力显示应当打开截止阀,检查能否顺利疏水、排气。 |
强制 |
压力容器爆破片夹持器放空管堵塞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2.1爆破片装置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爆破片是否超过规定使用期限;(2)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产品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3)爆破片装置有无渗漏;(4)爆破片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超压爆破或者超压未爆破的情况;(5)与爆破片夹持器相连的放空管是否通畅,放空管内是否存水(或者冰),防水帽、防雨片是否完好;(6)爆破片和压力容器间装设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7)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打开截止阀检查有无气体排出;(8)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如果有压力显示应当打开截止阀,检查能否顺利疏水、排气。 |
强制 |
压力容器爆破片夹持器放空管防水帽缺失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2.1爆破片装置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爆破片是否超过规定使用期限;(2)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产品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3)爆破片装置有无渗漏;(4)爆破片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超压爆破或者超压未爆破的情况;(5)与爆破片夹持器相连的放空管是否通畅,放空管内是否存水(或者冰),防水帽、防雨片是否完好;(6)爆破片和压力容器间装设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7)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打开截止阀检查有无气体排出;(8)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如果有压力显示应当打开截止阀,检查能否顺利疏水、排气。 |
强制 |
压力容器与爆破片之间的截止阀未处于全开状态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2.1爆破片装置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爆破片是否超过规定使用期限;(2)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产品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3)爆破片装置有无渗漏;(4)爆破片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超压爆破或者超压未爆破的情况;(5)与爆破片夹持器相连的放空管是否通畅,放空管内是否存水(或者冰),防水帽、防雨片是否完好;(6)爆破片和压力容器间装设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7)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打开截止阀检查有无气体排出;(8)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如果有压力显示应当打开截止阀,检查能否顺利疏水、排气。 |
强制 |
压力容器与爆破片之间的截止阀未铅封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2.1爆破片装置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爆破片是否超过规定使用期限;(2)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产品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3)爆破片装置有无渗漏;(4)爆破片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超压爆破或者超压未爆破的情况;(5)与爆破片夹持器相连的放空管是否通畅,放空管内是否存水(或者冰),防水帽、防雨片是否完好;(6)爆破片和压力容器间装设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7)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打开截止阀检查有无气体排出;(8)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如果有压力显示应当打开截止阀,检查能否顺利疏水、排气。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针型阀严重锈蚀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4.2压力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运行,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的;(3)封签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的;(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的;(6)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选型错误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4.2压力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运行,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的;(3)封签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的;(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的;(6)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外壳严重腐蚀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4.2压力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运行,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的;(3)封签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的;(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的;(6)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超期未检定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4.2压力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运行,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的;(3)封签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的;(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的;(6)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阀门手柄缺失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4.2压力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运行,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的;(3)封签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的;(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的;(6)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表盘玻璃破损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4.2压力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运行,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的;(3)封签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的;(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的;(6)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压力表表盘模糊不清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4.2压力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运行,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的;(3)封签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的;(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的;(6)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液位计选型错误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5.2 液位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超过规定的检修期限的;(3)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的;(4)阀件固死的;(5)液位指示错误的;(6)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的;(7)防止泄露的保护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液位计玻璃管破损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5.2 液位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超过规定的检修期限的;(3)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的;(4)阀件固死的;(5)液位指示错误的;(6)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的;(7)防止泄露的保护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液位计阀门固死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5.2 液位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超过规定的检修期限的;(3)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的;(4)阀件固死的;(5)液位指示错误的;(6)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的;(7)防止泄露的保护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液位计液位显示错误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5.2 液位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超过规定的检修期限的;(3)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的;(4)阀件固死的;(5)液位指示错误的;(6)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的;(7)防止泄露的保护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液位计显示模糊不清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5.2 液位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超过规定的检修期限的;(3)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的;(4)阀件固死的;(5)液位指示错误的;(6)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的;(7)防止泄露的保护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液位计防泄漏保护装置破损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5.2 液位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选型错误的;(2)超过规定的检修期限的;(3)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的;(4)阀件固死的;(5)液位指示错误的;(6)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的;(7)防止泄露的保护装置损坏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温度计破损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2.3.6.2测温仪表检查时,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否则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1)仪表量程选择错误的;(2)超过规定校验、检修期限的;(3)仪表及其防护装置破损的。 |
强制 |
压力容器安全阀整定压力大于设计压力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4.2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以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
强制 |
爆破片设计爆破压力大于压力容器设计压力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9.1.4.3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容器的设计压力,并且爆破片的最小爆破压力不得小于该容器的工作压力。 |
强制 |
可燃气体压力表未标出介质名称 |
《一般压力表》(GB∕T 1226-2017)附录A:测量氧、氢、乙炔等其它可燃性介质的仪表,应在标度盘上标出测量介质的名称或测量介质的颜色警示标记。 |
推荐 |
压力表未铅封 |
《一般压力表》(GB∕T 1226-2017)附录B:仪表应做封印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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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表变形损坏 |
《一般压力表》(GB∕T 1226-2017)5.11 仪表的可见部分应无明显的瑕疵、划伤,接头螺纹应无明显的毛刺和损伤,标度和标示应清晰、正确和完整。 |
推荐 |
压力表指针脱落 |
《一般压力表》(GB∕T 1226-2017)5.11 仪表的可见部分应无明显的瑕疵、划伤,接头螺纹应无明显的毛刺和损伤,标度和标示应清晰、正确和完整。 |
推荐 |
压力表表盘模糊不清 |
《一般压力表》(GB∕T 1226-2017)5.11 仪表的可见部分应无明显的瑕疵、划伤,接头螺纹应无明显的毛刺和损伤,标度和标示应清晰、正确和完整。 |
推荐 |
压力表表盘破损 |
《一般压力表》(GB∕T 1226-2017)5.11 仪表的可见部分应无明显的瑕疵、划伤,接头螺纹应无明显的毛刺和损伤,标度和标示应清晰、正确和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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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位计未设置刻度标识 |
《液位计》(JJG971-2019)6.1.1 液位计的标识应完整清晰。 |
强制 |
液位计紧固件破损 |
《液位计》(JJG971-2019)6.1.3 液位计主体和部件应完好无损,紧固件不得有松动和损伤现象;可动部分应灵活可靠。具有数字显示功能的液位计,显示内容应清晰,不应有缺笔画现象。 |
强制 |
数字显示的液位计显示内容不清晰、不完整 |
《液位计》(JJG971-2019)6.1.3 液位计主体和部件应完好无损,紧固件不得有松动和损伤现象;可动部分应灵活可靠。具有数字显示功能的液位计,显示内容应清晰,不应有缺笔画现象。 |
强制 |
液位计破损 |
《液位计》(JJG971-2019)6.2 液位计不应有泄露和损坏现象。 |
强制 |
液位计有泄露现象 |
《液位计》(JJG971-2019)6.2 液位计不应有泄露和损坏现象。 |
强制 |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4.4.1作业人员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强制 |
电梯未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9 安全警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
强制 |
大型游乐设施未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9 安全警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
强制 |
客运索道未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9 安全警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
强制 |
安全阀调节机构未上锁或铅封 |
《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2021)5.1.4 所有外部调节机构应采取上锁或铅封措施,以防止或便于发现对安全阀未经许可的调节。 |
推荐 |
安全阀阀门存在堵塞、封闭或其他影响介质排出的情况 |
《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2021)5.1.12 安全阀的结构应使得任何零件的损坏或任何机构的失效都不会妨碍介质通过阀门自由、全量地排放。 |
推荐 |
安全阀进口管道管径小于阀门进口连接处的截面积 |
《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2021)5.2.2 端部连接设计:不论何种型式的安全阀端部连接的设计,都应使与阀门进口相连接的外部管道或管接头的内截面积至少等于阀门进口连接处的内截面积。安全阀出口处的外部接管的内截面积应至少等于阀门出口的内截面积,但出口为内螺纹连接的阀门例外。 |
推荐 |
安全阀出口管道管径小于阀门出口截面积 |
《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2021)5.2.2 端部连接设计:不论何种型式的安全阀端部连接的设计,都应使与阀门进口相连接的外部管道或管接头的内截面积至少等于阀门进口连接处的内截面积。安全阀出口处的外部接管的内截面积应至少等于阀门出口的内截面积,但出口为内螺纹连接的阀门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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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破损 |
《头部防护 安全帽》(GB2811-2019)5.2.4 帽壳 帽壳表面不应有气泡、缺损及其它有损性能的缺陷。 |
强制 |
安全帽帽箍松脱 |
《头部防护 安全帽》(GB2811-2019)5.2.5 安全帽各部件的安装应牢固,无松脱、滑落现象。 |
强制 |
安全帽无永久标识 |
《头部防护 安全帽》(GB2811-2019)7.2 安全帽永久标识是指位于安全帽主体内侧,并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一直保持清晰可辨的标识。 |
强制 |
佩戴安全帽时未系下颚带 |
《头部防护 安全帽》(GB2811-2019)7.3 使用安全帽时应根据头围大小调节帽箍和下颚带,以保证佩戴牢固,不会意外偏移或滑落。 |
强制 |
使用过期安全帽 |
《头部防护 安全帽》(GB2811-2019)7.3 制造商提供安全帽的判废条件和使用期限。 |
强制 |
佩戴使用破损的安全帽 |
《头部防护 安全帽》(GB2811-2019)7.3 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
强制 |
安全带织带出现断裂或撕裂 |
《坠落防护 安全带》(GB6095-2021)附录C 周期性检查相关内容 |
强制 |
安全带织带因过度拉伸变形 |
《坠落防护 安全带》(GB6095-2021)附录C 周期性检查相关内容 |
强制 |
安全带织带被腐蚀或老化 |
《坠落防护 安全带》(GB6095-2021)附录C 周期性检查相关内容 |
强制 |
安全带连接器出现裂纹 |
《坠落防护 安全带》(GB6095-2021)附录C 周期性检查相关内容 |
强制 |
安全带连接器出现腐蚀、变形 |
《坠落防护 安全带》(GB6095-2021)附录C 周期性检查相关内容 |
强制 |
安全带金属环类零件出现变形、腐蚀或缺口 |
《坠落防护 安全带》(GB6095-2021)附录C 周期性检查相关内容 |
强制 |
防护面罩或呼吸器未放置在有害场所外部 |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5.1.5进入有害环境前,应先佩戴好呼吸防护用品。 |
推荐 |
呼吸器供气管被挤压或其他物体影响 |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5.5.3应避免供气管与作业现场其他移动物体相互干扰,不允许碾压供气管。 |
推荐 |
呼吸器过滤元件被清洗 |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6.2.2不允许清洗过滤元件。对可更换过滤元件的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清洗前应将过滤元件取下。 |
推荐 |
防护面罩或呼吸器未存放在安全的位置 |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6.3.1呼吸防护用品应保存在清洁、干燥、无油污、无阳光直射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 |
推荐 |
防护面罩变形破损 |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6.3.2若呼吸防护用品不经常使用,建议将呼吸防护用品放入密封袋内储存。储存时应避免面罩变形。 |
推荐 |
呼吸器防毒过滤元件敞口储存 |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6.3.3防毒过滤元件不应敞口储存。 |
推荐 |
救援使用的防护面罩或呼吸器未处于待用状态 |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6.3.4所有紧急情况和救援使用的呼吸防护用品应保持待用状态,并置于适宜储存、便于管理、取用方便的地方,不得随意变更存放地点。 |
推荐 |
安全帽未牢固佩戴,存在意外滑落和偏移风险 |
《头部防护 安全帽》(GB2811-2019)7.3 使用安全帽时应根据头围大小调节帽箍和下颚带,以保证佩戴牢固,不会意外偏移或滑落。 |
强制 |
应急淋洗器存在漏水现象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 )5.2.1.1当应急喷淋器正确地连接到冲洗液的供应源头并关闭阀门时,连接部位不得有可见泄漏。 |
推荐 |
应急淋洗器连续冲洗时间不满足15分钟要求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 )5.2.1.2应以至少76 L/min 的流量提供冲洗液,保持连续冲洗至少 15 min。 |
推荐 |
应急淋洗器被障碍物遮挡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 )5.2.1.4在距离使用者站立平面1520 mm 的地方,喷淋范围直径最小应为510 mm,冲洗液分散形式应始终保持一致并充分散开。喷淋范围的中心距离任何障碍物的最小距离应为 410 mm。 |
推荐 |
应急淋洗器拉环高度不符合要求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 )5.2.2.2阀门驱动装置到使用者站立平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730 mm。 |
推荐 |
洗眼器存在漏水现象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 )6.2.1.1当洗眼器正确地连接到冲洗液的供应源头并关闭阀门时,连接部位不得有可见泄漏。 |
推荐 |
洗眼器喷头被封盖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 )6.2.1.4喷头应受到保护,防止接触空气中的污染物。在实施保护喷头的措施时,应保证当开启洗眼器时,不需要使用者将防护装置取下。 |
推荐 |
洗眼器连续冲洗时间不能满足15分钟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 )6.2.1.8应以至少1.5 L/min 的流量提供冲洗液,保持洗眼至少15 min。 |
推荐 |
洗眼器喷头设置位置过高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 )6.2.1.7喷头应位于距离使用者站立的水平面至少838 mm 的高度上,但不得超过1143 mm,且距离墙壁或最近的障碍物至少为 153 mm。 |
推荐 |
洗眼器喷头距离墙壁或障碍物距离过近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 )6.2.1.7喷头应位于距离使用者站立的水平面至少838 mm 的高度上,但不得超过1143 mm,且距离墙壁或最近的障碍物至少为 153 mm。 |
推荐 |
室外淋洗器和洗眼器未设置保温措施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2部分:使用指南》(GB∕T 38144.2-2019)4.2.2鉴于存在冲洗液结冰的可能性,宜选择带防冻保护(如:自排空装置、防冻保护阀)的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或对设备进行适当的保温处理。4.2.3鉴于存在冲洗液长期冰冻的可能性,宜选择带防冻保护(如:电伴热保温)的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或对设备进行适当的伴热保温处理。 |
推荐 |
淋洗装置和洗眼器保护距离大于15米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2部分:使用指南》(GB∕T 38144.2-2019)5.2.1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宜安装在作业人员10s内能够到达的区域内,并与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处于同一平面上,同时需考虑在前往设备的路线中避免障碍物的阻挡。需考虑受害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在视觉损伤时,有一定程度的痛苦和恐慌)以及现场人员援助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人以正常步速行走时,10 s平均可以走15m。 |
推荐 |
腐蚀品场所,人员到达淋洗装置和洗眼器需经过门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2部分:使用指南》(GB∕T 38144.2-2019)5.2.2安装人员需考虑在前往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的路线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伤害。门在一般情况下可视为障碍物。但在没有腐蚀的危险区域,当门的开启方向与到达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的方向一致且门未上锁时,此门可以保留。此外,安装人员宜允许足够的净空高度在柜台或水龙头安装洗眼器的柜子,避免使用设备时造成额外的风险。 |
推荐 |
淋洗装置和洗眼器冲洗液温度未在16-38度之间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2部分:使用指南》(GB∕T 38144.2-2019)5.5 冲洗液温度: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进水口冲洗液适宜的温度范围为16℃~38C。温度低于16C的冲洗液虽能立即减缓化学反应速度,但长时间接触寒冷的液体会影响人体所需的体温,造成急救治疗的过早中断。超过38。C的温度被证明可对眼睛造成伤害并可能加速眼睛中及皮肤上有害物质的化学反应。 |
推荐 |
淋洗装置和洗眼器未设置标志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2部分:使用指南》(GB∕T 38144.2-2019)5.6 警示装置:在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的使用范围内宜有高度可视且明显的警示标志,附近宜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
推荐 |
淋洗装置和洗眼器附件破损未及时更换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2部分:使用指南》(GB∕T 38144.2-2019)8.6维护过程中如发现洗眼/洗脸器喷头等部件有损坏,宜及时更换,必要时,建议更换设备。 |
推荐 |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防护手套 |
《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 29512-2013)7.1.2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使用,不应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手套。 |
推荐 |
同一手套在不同作业环境中使用 |
《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 29512-2013)7.1.3正确似戴防护手套,避免同一双手套在不同作业环境中使用。 |
推荐 |
操作转动类机械设备戴编制类防护手套 |
《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 29512-2013)7.1.4操作转动机械作业时,禁止使用编织类防护手套。 |
推荐 |
佩戴手套时,未将衣袖口套入手套内 |
《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 29512-2013)7.1.5佩戴手套时应将衣袖口套入手套内,以防发生意外。 |
推荐 |
防护手套破损继续使用 |
《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 29512-2013)7.2.1使用前佩戴者应检查防护手套有无明显缺陷,损坏的防护手套不允许继续使用。 |
推荐 |
防护手套未妥善保存 |
《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 29512-2013)7.4.2防护手套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通风,无油污、无热源或阳光直射、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 |
推荐 |
安全防护服破损 |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 24536-2009)5.4.3.1穿着前检查:每次使用化学防护服时.使用者应检查它的完好性检查部位包括面料,视窗、手套,靴套,接缝、闭合处等;检查内容包括裂纹,划痕、破洞,部件故障等,对干全包覆式防护服还应检查它的气密性及液密性。 |
推荐 |
安全防护服未进行洗消 |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 24536-2009)6.3.1受污染的化学防护服应及时洗消。化学物质接触化学防护服后.非渗透性的化学物质会附着在化学防护服表面形成表面污染物,影响化学防护服的防护性能;渗透性的化学物质能进人化学防护服内部.降低化学防护服性能并引起皮肤危害, |
推荐 |
安全防护服未放置在安全位置 |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 24536-2009)6.4储存:化学防护服应储存在避光,温度适宜,通风合适的环境中,应与化学物质隔离储存。已使用过的化学防护服应与未使用的化学防护服分别储存。 |
推荐 |
使用过去安全防护服与未使用的防护服混存 |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 24536-2009)6.4储存:化学防护服应储存在避光,温度适宜,通风合适的环境中,应与化学物质隔离储存。已使用过的化学防护服应与未使用的化学防护服分别储存。 |
推荐 |
高处作业平台未设置防护栏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053.3-2009)4.1.1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米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
强制 |
高处作业通道未设置防护栏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053.3-2009)4.1.1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米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
强制 |
高处作业面敞开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053.3-2009)4.1.1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米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
强制 |
高处作业钢平台存在扭曲变形等缺陷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5.1安装后的防护栏杆及钢平台不应有歪曲、变形、扭曲及其它缺陷。 |
强制 |
防护栏杆存在扭曲变形等缺陷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5.1安装后的防护栏杆及钢平台不应有歪曲、变形、扭曲及其它缺陷。 |
强制 |
防护栏杆存在锐边尖角等缺陷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5.2防护栏杆制造安装工艺应确保所有构件及其连接部分表面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缺陷。 |
强制 |
高处作业平台铺板不平整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5.4安装后的平台钢梁应平直,铺板应平整,不应有歪曲、翘曲、变形及其它缺陷。 |
强制 |
高处作业平台铺板未铺满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5.4安装后的平台钢梁应平直,铺板应平整,不应有歪曲、翘曲、变形及其它缺陷。 |
强制 |
高处作业钢平台和防护栏杆未进行防腐处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6.3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安装后,应至少对其涂一层底漆和一层面漆或进行等效的防锈防腐涂装。 |
强制 |
防护栏杆未设置扶手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1.1防护栏杆应采用包括扶手、中间栏杆和立柱的结构形式或其他等效结构。 |
强制 |
防护栏杆未设置中间栏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1.1防护栏杆应采用包括扶手、中间栏杆和立柱的结构形式或其他等效结构。 |
强制 |
防护栏杆中间栏杆与上下构件空间距离大于50厘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1.2防护栏杆各构建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与上下构件间形成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 |
强制 |
高处作业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小于0.9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2.3当平台、通道和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900MM;大于等于2米小于20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不小于20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00MM。 |
强制 |
高处作业面高度在2米-20米之间时,防护栏杆高度小于1.05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2.3当平台、通道和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900MM;大于等于2米小于20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不小于20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00MM。 |
强制 |
高处作业面高度大于20米时,防护栏杆高度小于1.2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2.3当平台、通道和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900MM;大于等于2米小于20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不小于20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00MM。 |
强制 |
防护栏杆立柱之间距离大于1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5.1立柱间距不大于1000MM |
强制 |
防护栏杆立柱安装在踢脚板上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5.2立柱不应在踢脚板上安装,除非踢脚板为承载的构件。 |
强制 |
防护栏杆踢脚板高度不足10厘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6.1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大于10MM。 |
强制 |
防护栏杆未设置踢脚板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6.1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大于10MM。 |
强制 |
高处作业平台通行宽度不足0.75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6.1.2通行平台的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750MM,单人偶尔通行的平台宽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50MM。 |
强制 |
高处平台上方2米内有障碍物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6.2.1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
强制 |
高处作业钢平台未牢固安装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6.3平台应安装在牢固可靠的支撑结构上,并与其刚性连接。 |
强制 |
高处作业钢平台地面未进行防滑处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6.4.1平台地板宜采用不小于4MM厚的花纹钢板或采用防滑处理的钢板。 |
强制 |
钢斜梯存在歪曲变形扭曲等缺陷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4.1安装后的梯子不应有歪曲、变形、扭曲及其它缺陷。(钢斜梯有同样规定) |
强制 |
钢直梯、钢斜梯存在锐边尖角毛刺等缺陷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4.1制造安装工艺应确保梯子及所有构件及其连接部分表面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缺陷。(钢斜梯有同样规定) |
强制 |
钢直梯、钢斜梯未进行防腐保护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5.3在自然环境中使用的梯子,应至少对其涂一层底漆和一层面漆或进行热侵镀锌,或采取等效的金属保护方法。(钢斜梯有同样规定) |
强制 |
钢直梯的支撑少于2对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1.1无基础的钢直梯至少焊接两对支撑,将梯梁固定在墙面、建筑物或设备上。 |
强制 |
钢直梯未设置梯笼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3.2梯段高度大于3米时宜设置安全护笼。 |
强制 |
钢直梯、钢斜梯踏棍未水平设置或未保持平行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5.5踏棍应相互平行且水平设置。 |
强制 |
钢直梯梯梁高出作业平台高度不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6.7向前或侧向进出式的梯子梯梁应延长至梯子顶部进出平面或平台顶面之上高度不小于GB4053.3规定的栏杆高度。 |
强制 |
钢直梯梯笼未设置立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7.1护笼宜采用圆形结构,应包括一组水平笼箍和至少5根立杆。 |
强制 |
钢直梯梯笼立杆数量少于5根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7.1护笼宜采用圆形结构,应包括一组水平笼箍和至少5根立杆。 |
强制 |
钢直梯梯笼水平笼箍之间距离大于1.5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7.5水平笼箍垂直间距不大于1500MM,立柱间距不大于300MM,均匀分布。 |
强制 |
钢直梯梯笼立柱之间距离大于0.3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7.5水平笼箍垂直间距不大于1500MM,立柱间距不大于300MM,均匀分布。 |
强制 |
钢直梯梯笼高出作业平面高度不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5.7.5梯笼顶部在平台或梯子顶部进出平面之上高度不小于GB4053.3规定的栏杆高度。 |
强制 |
钢斜梯宽度不足0.45米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5.2.2斜梯内侧净宽度不小于450MM,不宜大于1100MM。 |
强制 |
钢斜梯未设置扶手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5.6钢斜梯一般应设置一侧或两侧扶手(根据标准原文转述) |
强制 |
移动升降平台作业人员蹬踩防护栏杆作业 |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护和操作》(GB/T27548-2011)6.7.8移动平台工作时,人员应站在移动平台底板上保持稳定立足。禁止乘员踩踏平台踢脚板、中部栏杆或顶部围栏,禁止在工作平台上使用厚木板、梯子或其他设备来增加或延长高度。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上使用梯子或其他增高物品 |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护和操作》(GB/T27548-2011)6.7.8移动平台工作时,人员应站在移动平台底板上保持稳定立足。禁止乘员踩踏平台踢脚板、中部栏杆或顶部围栏,禁止在工作平台上使用厚木板、梯子或其他设备来增加或延长高度。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内电线发生缠绕 |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护和操作》(GB/T27548-2011)6.7.13应采取措施预防移动平台内钢丝、电缆及软线缠绕。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物料超出工作平台范围 |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护和操作》(GB/T27548-2011)6.7.28禁止在工作平台以外运送物料。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未设置额定荷载标志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1.4工作平台应醒目的标明其额定荷载值。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电线受到挤压破损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1.10线路、管路应排列整齐、牢固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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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升降平台电线敷设混乱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1.10线路、管路应排列整齐、牢固可靠。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侧面或底架未涂装警示色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1.11工作平台侧面或底架上应有黑黄色相间的安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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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升降平台使用位置地面不平整,松软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3.4剪叉式平台应置于坚实的水平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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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升降平台使用时未放置在水平面上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3.4剪叉式平台应置于坚实的水平面上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宽度不足0.45米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2工作平台宽度不小于0.45米,工作平台台面应带有防滑并自排水。不能用链条、绳索当做防护栏或进出入口门。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工作台面未进行防滑处理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2工作平台宽度不小于0.45米,工作平台台面应带有防滑并自排水。不能用链条、绳索当做防护栏或进出入口门。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使用绳索作为防护栏杆或平台出入门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2工作平台宽度不小于0.45米,工作平台台面应带有防滑并自排水。不能用链条、绳索当做防护栏或进出入口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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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升降平台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3工作平台应用防火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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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升降平台未设置防护栏杆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4工作平台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米,并设有中间横杆。中间横杆间距不大于0.55米。踢脚板高度不小于0.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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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升降平台防护栏杆高度不足1.1米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4工作平台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米,并设有中间横杆。中间横杆间距不大于0.55米。踢脚板高度不小于0.15米。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防护栏杆未设置中间栏杆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4工作平台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米,并设有中间横杆。中间横杆间距不大于0.55米。踢脚板高度不小于0.15米。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防护栏杆中间栏杆之间距离不足0.55米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4工作平台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米,并设有中间横杆。中间横杆间距不大于0.55米。踢脚板高度不小于0.15米。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踢脚板高度不足0.15米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4工作平台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米,并设有中间横杆。中间横杆间距不大于0.55米。踢脚板高度不小于0.15米。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未设置系安全带的位置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6对于载人的工作平台台面上应备有工作人员栓安全带的位置。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进出口的门向外开启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7工作平台进出口的防护件不得向外开,且能自动关闭,不能无意打开。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进出口的门工作时处于开启状态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5.5.7工作平台进出口的防护件不得向外开,且能自动关闭,不能无意打开。 |
推荐 |
移动升降平台存放时未收至最低位置 |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JB/T9229-2013)8.4.2剪叉式平台存放时,应收至最低位置并安放在坚实地面,使其前、后、左、右处于水平,若行走轮为充气轮胎时,应使轮子支离地面。 |
推荐 |
梯子未设置防滑踢脚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5.7 梯脚:单梯和延伸梯底段应有防滑梯脚固定在梯框底部或有相应等效的防滑措施。梯脚加强件应能让防滑件自由转动,以便当梯子在预定使用中倾斜时,防滑件能重新正确对正地面。 |
强制 |
梯子严重腐蚀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4.2 防腐蚀梯子应尽可能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否则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
强制 |
梯子踏板间距大于35厘米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4.7.1相邻踏板(或踏棍)的中心间距应不大于350mm。 |
强制 |
梯子踏板与体框未进行刚性连接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4.8.1 踏板(或踏棍)与梯框应采用刚性连接,连接强度应满足9.7和10.4 规定的试验要求。 |
强制 |
梯子踏板未进行防滑处理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4.9 踏板(或踏棍)表面,踏板(或踏棍)的上表真应加工成凹凸波纹形、锯齿形、压花的防滑表面或采用防滑材料涂层。 |
强制 |
折叠梯子未设置撑杆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6.10 撑杆(或锁定装置)折梯应有与梯子为一体的金属撑杆(或锁定装置),使梯子的前部和后部保持在张开位置。撑杆距底部支撑面的高度应不大于2m。当采用两组撑杆时,高度限制仅适用于较低的一组。 |
强制 |
折叠梯子撑杆未使用金属结构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6.10 撑杆(或锁定装置)折梯应有与梯子为一体的金属撑杆(或锁定装置),使梯子的前部和后部保持在张开位置。撑杆距底部支撑面的高度应不大于2m。当采用两组撑杆时,高度限制仅适用于较低的一组。 |
强制 |
折叠梯子撑杆距支撑面距离大于2米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6.10 撑杆(或锁定装置)折梯应有与梯子为一体的金属撑杆(或锁定装置),使梯子的前部和后部保持在张开位置。撑杆距底部支撑面的高度应不大于2m。当采用两组撑杆时,高度限制仅适用于较低的一组。 |
强制 |
一部梯子同时有两人使用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1.1延伸梯、单梯及踏板折梯只允许单人单侧使用。支架梯、双面梯允许单人双侧(前后面)分别使用。 |
强制 |
梯子架设时与水平面倾角不符合75度要求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3 架设倾角延伸梯和单梯应与水平面倾斜75°架设,以实现最佳的防滑移效果、梯子承载状态和攀登者的平衡。 |
强制 |
折叠梯子在合拢状态下作为单梯使用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1.3折梯不应作为单梯(直梯)使用或在合拢状态使用。 |
强制 |
使用梯子时未在踏板中部位置攀登或工作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2.1使用者应在靠近踏板(或踏棍)中部攀登或工作。 |
强制 |
使用梯子时站立在梯子顶部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2.2使用者不应踏在或站立在高于梯子标明的最高站立平面以上的踏板(或踏棍)上。使用者不应踏在或站立在以下位置:a)折梯顶帽和折梯或支架梯顶部踏板(或踏棍)或梯子的桶架上;b) 单面折梯后部横档上。 |
强制 |
梯子使用时未放置在稳定的支撑面上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4梯脚支撑:梯子底部应放置在牢固的水平支撑表面上。在没有适当措施防止滑移时,梯子不应用在冰、雪或光滑的表面上使用。在使用没有安全靴、马刺、道钉状或类似防滑装置的梯子时,可采用梯脚板或类似装置来实现梯脚的防滑。梯子不应放置在不稳定基础上以获得附加高度。 |
强制 |
梯子使用时放置在不稳定的基础上获取附加高度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4梯脚支撑:梯子底部应放置在牢固的水平支撑表面上。在没有适当措施防止滑移时,梯子不应用在冰、雪或光滑的表面上使用。在使用没有安全靴、马刺、道钉状或类似防滑装置的梯子时,可采用梯脚板或类似装置来实现梯脚的防滑。梯子不应放置在不稳定基础上以获得附加高度。 |
强制 |
梯子使用时未保证两个梯框与支撑面紧固贴靠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5 顶部支撑延伸梯和单梯顶部放置时应使两梯框同时与支撑面靠紧。当梯子顶部支撑是柱、灯杆、建筑墙角或靠在树上作业时,可采用单梯框支撑附件进行固定。 |
强制 |
梯子使用者从一部梯子攀到另一部梯子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7.1当上下梯子时,使用者应面向梯子并始终保持与梯子三点接触(双手和双脚四点中的三点)状态。使用者不应从侧面攀上梯子,不应从一部梯子攀到另一部梯子,不应从晃动平面攀上梯子。 |
强制 |
使用者在梯子上时,有人推拉移动梯子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7.2当延伸长度不够时,使用者应下到地面重新调整梯子。使用者在梯子上时,不应有推、拉梯子的动作。 |
强制 |
梯子作为支撑物使用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9 非正常使用:梯子不应被用作支撑物、滑道、杠杆、拉杆或中央立柱、跳板、平台、脚手架板、材料起吊器或任何其他非预定的用途。梯子不应架设在脚手架之上以获得附加的高度。 |
强制 |
梯子作为非预定用途使用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9 非正常使用:梯子不应被用作支撑物、滑道、杠杆、拉杆或中央立柱、跳板、平台、脚手架板、材料起吊器或任何其他非预定的用途。梯子不应架设在脚手架之上以获得附加的高度。 |
强制 |
梯子使用时,有踢脚未与支撑面接触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11.3架设折梯时应确保梯子完全张开,撑杆锁定,各梯脚均与稳固的水平支撑表面相接触。 |
强制 |
梯子出现结构性破损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3.1 检查在梯子购置接收及投人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投人使用后应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及每次使用前检查。当发现梯子结构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的缺陷时,应将梯子报废或由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检修。 |
强制 |
梯子存放时在梯子上堆放杂物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3.4 存放梯子停用时,应存放在专用的放置支架上。支架要有足够的支撑点以避免梯子受重力作用弯曲下垂。梯子存放时,其他材料不应放在其之上。 |
强制 |
梯子使用时未放置在安全的支撑面上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8.2.4梯脚支撑:梯子底部应放置在牢固的水平支撑表面上。在没有适当措施防止滑移时,梯子不应用在冰、雪或光滑的表面上使用。在使用没有安全靴、马刺、道钉状或类似防滑装置的梯子时,可采用梯脚板或类似装置来实现梯脚的防滑。梯子不应放置在不稳定基础上以获得附加高度。 |
强制 |
升降平台使用充气轮胎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4.4自行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采用的轮胎宜使用实心轮胎或其他非充气轮胎。如采用充气轮胎应有防爆胎倾翻措施。 |
强制 |
升降平台地板孔洞过大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5.5.1离地面2m以上操作、维修处应设置用于自身维护的维护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护栏,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维护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其底板应具有排水和防滑性能。在使用圆孔、栅格或其他不能形成连续平面的材料时,孔或间隙的大小不应使直径为15mm的球体通过;在任何情况下,孔或间隙的面积应小于400mm2. |
强制 |
升降平台受力构件变形、破损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5.6.2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而不能修复时,应予报废。5.6.3主要受力构件整体失稳后不得修复.应予报废。5.6.4当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分析原因,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措施。应达到原设计耍求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应予报废。 |
强制 |
升降平台承载钢丝绳末端使用U形螺栓绳夹固定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6.1.4钢丝绳末端应采用编结接头、铝合金压制接头、钢压制接头、楔形接头等固接方式。承载钢丝绳的末端不应采用U形螺栓绳夹固定。 |
强制 |
举升式升降平台未设置制动装置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6.2.1.3自行式升降工作平台应设有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统。 |
强制 |
举升式升降平台制动装置未处于制动状态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6.2.1.5驻车制动系统的制动器在制动动作后应设置能保持制动状态的装置。 |
强制 |
导架爬升式升降平台距离墙的间隙大于0.5米时,未设置防护栏杆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6.3.2.3如果升降工作平台沿墙面安装.工作平台与墙面之间的距离大于0.3m但不超过0.5m时,应安装高度不低于0.7m的护栏(可以无中间横杆.但应有踢脚板);如果间隙大于0.5m时,则应安装高度不低于1.1m的护栏;如果间隙不大于0.3m时,不需要安装护栏。 |
强制 |
导架爬升式升降平台未设置防止人员触及导架的防护装置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6.3.2.4应安装防止人员触及导架的防护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不低于2m。 |
强制 |
悬吊式升降平台卷扬机钢丝绳在卷筒上未保留3整圈的余量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6.4.2.6.5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至少保留3整圈的余量. |
强制 |
悬吊式升降平台配重未牢固固定或锁住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6.4.9.1配重应牢固地安装在悬挂装置上。配重应锁住以防未授权人员拆除。 |
强制 |
悬吊式升降平台使用注水或散状物品作为配重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6.4.9.2禁止采用注水或散状物作为配重。 |
强制 |
升降平台操控装置、按钮或踏板未设置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标志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10.4在所有的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标志。标志应牢固、可靠,字迹清晰,醒目。 |
强制 |
升降平台电缆、软管或钢丝绳出现非正产缠绕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12.4.2应检查升降工作平台内钢丝绳.电缆及软管等的状况,排除非正常缠绕。 |
强制 |
升降平台作业范围内有无关人员和设备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12.4.3操作人员应确保升降工作平台作业范围内没有无关人员和设备。 |
强制 |
升降平台作为起重机使用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12.4.6升降工作平台不应在以下情况下使用:a)作为起重机(有特殊要求的订货除外);b)未经制造商或资质人员书面许可,升降工作平台用在卡车、拖车、有轨车、浮船、脚手架或其他类似设备上:c)升降工作平台通过靠、捆、栓等方式固定在另一个物体上来保持其稳定;d)表演性操作和鲁莽操作;e)任何情况下的超载或超力矩使用;D使用说明千册规定的其他禁止项 |
强制 |
升降平台在车辆或脚手架等设备上使用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12.4.6升降工作平台不应在以下情况下使用:a)作为起重机(有特殊要求的订货除外);b)未经制造商或资质人员书面许可,升降工作平台用在卡车、拖车、有轨车、浮船、脚手架或其他类似设备上:c)升降工作平台通过靠、捆、栓等方式固定在另一个物体上来保持其稳定;d)表演性操作和鲁莽操作;e)任何情况下的超载或超力矩使用;D使用说明千册规定的其他禁止项 |
强制 |
升降平台通过靠、捆、栓等方式固定在另一个物体上来保持稳定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12.4.6升降工作平台不应在以下情况下使用:a)作为起重机(有特殊要求的订货除外);b)未经制造商或资质人员书面许可,升降工作平台用在卡车、拖车、有轨车、浮船、脚手架或其他类似设备上:c)升降工作平台通过靠、捆、栓等方式固定在另一个物体上来保持其稳定;d)表演性操作和鲁莽操作;e)任何情况下的超载或超力矩使用;D使用说明千册规定的其他禁止项 |
强制 |
升降平台操作结束后未关闭工作平台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12.5操作结束注意事项操作结束后应注意以下事项:a)升降工作平台停放位置与状态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b)应确认停机时的各种安全保护处于正常状态;c)所有操纵装置应处于“停”位;d)应关闭总动力源;c〉应采取措施关闭工作平台,以防未经许可人员使用。 |
强制 |
升降平台停用和检修时未挂停用牌 |
《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13.5维护与修理安全防范13.5.1对升降工作平台进行调整和维修前,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a)切断动力源.让设备处于不可起动状态并设置明显标识;b)所有控制装置都应处于“关闭”状态.避免操纵系统意外起动;c)如有可能,将工作平台降至最低位置,否则,应保证其不下落;d)松开或卸下液压元件前,应释放液压管路中的液压油压力。 |
强制 |
实验室未配备洗眼器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5.4.1.2使用有害物质的实验室应配置洗眼和安全喷淋装置。从实验室到达该设施的通道应保持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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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洗眼器被遮挡或堵塞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5.4.1.2使用有害物质的实验室应配置洗眼和安全喷淋装置。从实验室到达该设施的通道应保持畅通。 |
推荐 |
实验室个体防护用品破损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5.4.2.1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个体防护装备,确保其状态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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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物品标签模糊不清未及时更换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5.6.1.3物料应有明确的安全标签和标识,应标注充分的信息,用以清晰界定不同物质。若物质标签模糊时,应重新加贴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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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附录A.1.4集中放置易燃、易爆气瓶的房间,需设置泄漏报警装置,气体管道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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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内食物存放在实验台等试验区域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A.1.6用于食品和饮料储存、准备和食用的设施尽量放在试验区域之外,以防止交叉污染,并方便实验室员工使用。 |
推荐 |
实验室设备被遮挡或圈占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A.2.1固定安装的装置或难以移动的装置周围建议留有足够的维修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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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间通风未直接排向室外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A.2.2气瓶室排风建议单独直接排向室外,并有事故排烟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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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内冰箱储存食品或饮料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3.11不得在实验室内接触、储存、消费个人食品或饮料。在实验室内使用的冰箱、冰柜、电炉或微波炉等应有禁止用于个人食品或饮料的标识。 |
推荐 |
实验室冰箱、微波炉等设备未设置禁止用于个人食品标志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3.11不得在实验室内接触、储存、消费个人食品或饮料。在实验室内使用的冰箱、冰柜、电炉或微波炉等应有禁止用于个人食品或饮料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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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实验台杂乱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3.11应保持实验台、试剂架以及通风柜的干净与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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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通风柜未及时清理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3.11应保持实验台、试剂架以及通风柜的干净与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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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物品试验试剂随意码放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3.11在完成各阶段操作后应进行整理,如将试剂、仪器及未使用的玻璃器皿放回各自适当的地点,并保持干净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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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通风柜内在实验后仍存放试剂、仪器及其它实验用品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3.11在完成各阶段操作后应进行整理,如将试剂、仪器及未使用的玻璃器皿放回各自适当的地点,并保持干净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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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化学品容器标签破损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3.11盛有化学品的容器应具有清晰长久的标识,并能反映所盛物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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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化学品容器未设置标签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3.11盛有化学品的容器应具有清晰长久的标识,并能反映所盛物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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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未配备紧急淋洗装置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4.1实验室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洗眼器、紧急喷淋装置、小药箱等安全应急物品,并便于相关人员使用。应确保安全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满足实验室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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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未配备急救药箱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4.1实验室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洗眼器、紧急喷淋装置、小药箱等安全应急物品,并便于相关人员使用。应确保安全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满足实验室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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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急救药品过期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4.1实验室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洗眼器、紧急喷淋装置、小药箱等安全应急物品,并便于相关人员使用。应确保安全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满足实验室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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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配置安全技术说明书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1.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范围很广,可通过参考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其它渠道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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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未设置化学品清单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1.2实验室应在一定期限内保存所有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清单及相关记录和资料。并能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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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液收集容器未密封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2.3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密封,防止由于容器或包装泄漏致使危险化学品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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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容器未密封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2.3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密封,防止由于容器或包装泄漏致使危险化学品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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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包装上未设置标签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2.3所有储存的包装物应贴上准确的、易于辨识的标签。 |
推荐 |
实验室化学品容器标签内容不全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1.3装有化学品的容器均应贴有明显的、符合要求的标签,标签宜包括化学品的名称、类别、潜在危险性、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不应使用未贴标签的容器中的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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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使用未贴标签容器中的化学品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1.3装有化学品的容器均应贴有明显的、符合要求的标签,标签宜包括化学品的名称、类别、潜在危险性、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不应使用未贴标签的容器中的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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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化学试剂或化学品容器被阳光直射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2.3避免化学试剂及其容器被阳光直射 |
推荐 |
实验室危废收集容器未设置标签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3.1化学废物应使用适合的容器收集储存,该容器应根据废物类型明确标识。 |
推荐 |
实验室化学品容器未封盖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A.3.1存放易燃化学品的容器不得开口放于实验室或存储区内,化学品取用完应盖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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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手持式电气设备未使用护套电线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2部分:电气因素》(GBT 27476.2-2014)5.3.6.2手持式和便携式器具应使用带护套的适合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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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电气设备电线破损未及时更换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2部分:电气因素》(GBT 27476.2-2014)5.3.6.2破损的软线应立即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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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电气设备电线有接头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2部分:电气因素》(GBT 27476.2-2014)5.3.6.2软线不应接合或用胶带粘合,也不应在电线与电器上进行软线临时性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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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卷线器通电时,电线处于卷绕状态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2部分:电气因素》(GBT 27476.2-2014)5.3.6.3卷线器上的延长线,当电负荷接近额定安全负荷时,不允许保持卷绕状态。 |
推荐 |
实验室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2部分:电气因素》(GBT 27476.2-2014)5.4.9.2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应在所有实验室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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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移动接线板未装设开关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2部分:电气因素》(GBT 27476.2-2014)5.4.13.3所有的移动式插座和转换器应装有开关,并有显示其带电的可视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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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在储柜内分装危险化学品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2.3打开包装、转移内容物、分配化学试剂或取样均不应在存储危险化学品的橱柜中或橱柜上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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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人员未穿防护服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5.4.2.1实验室内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最低要求是穿着实验服和封闭性的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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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人员穿露脚趾的鞋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5.4.2.1实验室内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最低要求是穿着实验服和封闭性的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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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验室内洗涤衣物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5.4.2.2防护服不宜放在室内洗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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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使用腐蚀性物品时未使用面罩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5.4.2.3下述情况宜使用面部防护装备(如面罩):倾倒腐蚀性物质 |
推荐 |
实验室物品未设置物品标识和安全标签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5.6.1.3物料应有明确的安全标签和标识,应标注充分的信息,用以清晰界定不同物质。若物质标签模糊时,应重新加贴标签。 |
推荐 |
实验室挥发性物品未存放在专用储柜内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2.3挥发性、毒性物质应存放在连续机械通风的通风橱柜内,远离火源和热源。 |
推荐 |
实验室挥发性物品存放在热源附近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2.3挥发性、毒性物质应存放在连续机械通风的通风橱柜内,远离火源和热源。 |
推荐 |
实验室内剩余化学品被倒回原试剂容器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3.11不要把使用后剩余的化学品放回原试剂容器。 |
推荐 |
实验室工作区域化学品储量过大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3.11在实验室工作区域不要存放比实验要求更多的大量化学品。 |
推荐 |
实验室物品过期或变质未及时处理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5.6.2发现储备物已过期或不稳定时,如过氧化物转化为其他化学物质,则有必要对其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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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放射性物品储存场所未设置防盗门窗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附录A.1.4放射性物质储存场所,需设置防盗门窗、防盗摄像头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
推荐 |
实验室腐蚀品未单独存放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A.2.2腐蚀性材料最好有单独的存放区。存放区满足:架子距离地面最高不超过1米,墙壁、地面需涂刷能阻止化学品侵袭的防腐涂层,地面设防护堤并设置警告牌。 |
推荐 |
实验室腐蚀品存放架子超过1米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A.2.2腐蚀性材料最好有单独的存放区。存放区满足:架子距离地面最高不超过1米,墙壁、地面需涂刷能阻止化学品侵袭的防腐涂层,地面设防护提并设置警告牌。 |
推荐 |
实验室腐蚀品存放区未进行防腐处理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A.2.2腐蚀性材料最好有单独的存放区。存放区满足:架子距离地面最高不超过1米,墙壁、地面需涂刷能阻止化学品侵袭的防腐涂层,地面设防护提并设置警告牌。 |
推荐 |
实验室腐蚀品存放区未设置防护堤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A.2.2腐蚀性材料最好有单独的存放区。存放区满足:架子距离地面最高不超过1米,墙壁、地面需涂刷能阻止化学品侵袭的防腐涂层,地面设防护提并设置警告牌。 |
推荐 |
实验室腐蚀品存放区未设置警告牌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A.2.2腐蚀性材料最好有单独的存放区。存放区满足:架子距离地面最高不超过1米,墙壁、地面需涂刷能阻止化学品侵袭的防腐涂层,地面设防护提并设置警告牌。 |
推荐 |
实验室内通道宽度不足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GBT 27476.1-2014)A.2.1在实验室过道一侧工作,无人通过时,通道不小于1米,有人通过时,通道不小于1.2米;在过道两侧工作时,无人通过时,通道宽度不小于1.35米,有人通过时,通道宽度不小1.8米。 |
推荐 |
实验室洗眼器或喷淋装置损坏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4.1实验室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洗眼器、紧急喷淋装置、小药箱等安全应急物品,并便于相关人员使用。应确保安全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满足实验室安全要求。 |
推荐 |
实验室防爆柜未进行静电接地 |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GBT 24777-2009)3.1.6涉及爆炸物、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的仪器设备、操作平台等应采取接地、惰性气体保护、安装人体静电导除装置等防静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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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未配备灭火器 |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GBT 24777-2009)3.1.10实验室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火灾类型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
推荐 |
实验室未建立化学品取用台账 |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GBT 24777-2009)3.2.2.1设立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相关化学品的管理程序和取用记录,并做好化学品储存的安全总量控制。 |
推荐 |
实验室剧毒品、爆炸品未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GBT 24777-2009)3.2.2.5剧毒化学品、爆炸品要双人、双锁保管。领用时要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双人监督配置等。 |
推荐 |
实验室化学试剂未使用托盘存放 |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GBT 24777-2009)3.2.2.4化学试剂应按照其类别存放,有危害的液体试剂应使用有边缘保护的托盘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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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通风柜工作台无防溢流措施 |
《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JG/T222-2007)5.1.11 变风量排风柜的工作台面应有防溢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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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通风柜拉门玻璃模糊或损坏 |
《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JG/T222-2007)5.2.2 拉门应采用透明清晰、耐化学腐蚀、抗冲击性能好的安全玻璃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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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通风柜锈蚀 |
《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JG/T222-2007)5.3.1 变风量排风柜应外观平整、无划痕、压伤、锈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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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通风柜存在漏风现象 |
《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JG/T222-2007)5.4.1 变风量排风柜的面板之间及操作窗、框架、排风管道的连接均应采取密封措施,所有上述连接处,及拉门的滑动部位不应漏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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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通风柜拉门不能在任意位置停靠 |
《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JG/T222-2007)5.4.2 变风量排风柜的拉门启动、关闭应轻便灵活,在开关行程范围内无卡阻,并可在任意位置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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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通风柜进线口未密封 |
《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JG/T222-2007)5.4.4 进出变风量排风柜的导线穿孔应有绝缘密封穿线卡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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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金属材质通风柜未接地 |
《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JG/T222-2007)5.4.5 变风量排风柜应有接地导线接出。柜内电源插座应使用防溅插座。 |
推荐 |
实验室通风柜未使用防潮插座 |
《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JG/T222-2007)5.4.5 变风量排风柜应有接地导线接出。柜内电源插座应使用防溅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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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室内高度不足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7.4.1 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常规实验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8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4m。走道净高不宜低于2.2m。特殊功能的实验室室内净高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超高设备宜统筹规划在同一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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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房间的门未向外开启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1.2 门。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如经常进出大型试件或设备的房间,可设置无门槛的卷帘门。在共用建筑物中建立的实验室,应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必要时,可设立缓冲区域,如缓冲间等。 在爆炸危险的房间内应设置外开门,在有隔声、保温、屏蔽需求的实验室可选用具备相应功能的门,还可视需求选用弹簧门、推拉门或自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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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未设置房门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1.2 门。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如经常进出大型试件或设备的房间,可设置无门槛的卷帘门。在共用建筑物中建立的实验室,应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必要时,可设立缓冲区域,如缓冲间等。 在爆炸危险的房间内应设置外开门,在有隔声、保温、屏蔽需求的实验室可选用具备相应功能的门,还可视需求选用弹簧门、推拉门或自动门。 |
推荐 |
实验室的门未设置观察窗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1.2 门。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如经常进出大型试件或设备的房间,可设置无门槛的卷帘门。在共用建筑物中建立的实验室,应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必要时,可设立缓冲区域,如缓冲间等。 在爆炸危险的房间内应设置外开门,在有隔声、保温、屏蔽需求的实验室可选用具备相应功能的门,还可视需求选用弹簧门、推拉门或自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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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置吊顶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1.5 顶棚。除了有严格防尘需求的实验室以外,实验室不宜设置吊顶,对于某些具有吊顶需求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可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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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未配备应急装备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1.10 安全站。实验室应根据需要设施安全和应急装置,如洗眼器、沐浴器、灭火器、保护手套、防护衣服、吸附材料等。安全站设置的最佳位置是在实验室的主入口,方便工作人员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有需要时,应考虑设置多个安全站以便工作人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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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洗眼器水压过大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1 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当应急洗眼器水压大于1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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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涉及强腐蚀品时未配备洗眼器或应急喷淋装置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1 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当应急洗眼器水压大于1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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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涉及毒害品时,未设置通风设备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3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操作宜在通风柜内进行或在工艺操作点根据工艺要求宜设置局部排风设备,如万向排气罩、原子吸收罩、排气罩等。实验室排风系统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全面排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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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药品柜、试剂柜存放房间未设置独立通风设备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3 实验室通风系统根据实验室性质、使用时间、运行管理等综合因素考虑,进行合理设置。药品柜、带排风试剂柜等需要24h通风要求的房间宜设单独排风系统。大量使用强腐蚀剂的实验室应设单独排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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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易燃易爆气瓶间未设置事故通风设备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3 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不小于12次/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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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通风柜设置在出入口位置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7 通风柜。实验室内危险的操作通常在通风柜内进行,出于安全考虑,通风柜的位置应远离主实验室出口放置,可以减少工作人员经过它的机会,以及人员对设备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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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体汇流排未设置在单独房间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8 气体管道。实验室用气主要有燃气和设备用气两类。燃气主要有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分析实验使用燃气用于试样熔融分解和小型玻璃器皿制造。实验室不同种类和等级的气体装在钢瓶中放置在专用区域。设备气体汇流排的区域最好是单独的房间,要严禁明火、远离火源、防暴晒,如使用易燃易爆气体要有特殊的防护和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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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体管道和电线同架敷设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8 氧气管道与其他气体管道可同架敷设,其间距不得小于0.25m,氧气管道应处于除氢气管道外的其他气体管道之上。气体管道不得和电缆、导电线路同架敷设。 |
推荐 |
实验室氧气管道与其它气体管道距离不足0.25米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8 氧气管道与其他气体管道可同架敷设,其间距不得小于0.25m,氧气管道应处于除氢气管道外的其他气体管道之上。气体管道不得和电缆、导电线路同架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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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内采暖管道不得有法兰、接头或阀门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12 不允许采用热水采暖的实验室宜采用电采暖或其他采暖措施。穿过实验室的采暖管道宜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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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内未设置应急照明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13 实验室在满足试验需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选择节能照明灯具,重要实验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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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内危险设备未远离主出入口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4.1 设备放置。可能造成危险的设备应远离主入口。 注:可能造成危险的设备指:贮存时存在危险的设备、运行时存在危险的设备和操作时存在危险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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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出口位置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4.3 标志。实验室标志是保证实验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起到安全防范警示等作用,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时,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布置实验室标志。实验室应根据活动类型设置相应安全标志,包括:通用安全标志、消防标志、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工业管道标志、气瓶标志、设备标志等。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标志。应在建筑物内部以及外墙上放置适当的安全警示牌,列出应急方法,并强调所有的特殊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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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未设置安全标志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4.3 标志。实验室标志是保证实验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起到安全防范警示等作用,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时,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布置实验室标志。实验室应根据活动类型设置相应安全标志,包括:通用安全标志、消防标志、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工业管道标志、气瓶标志、设备标志等。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标志。应在建筑物内部以及外墙上放置适当的安全警示牌,列出应急方法,并强调所有的特殊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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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灯具与设备距离不足0.3米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9.2.3 吸顶或壁装灯具距离实验室内的实验设备的间距不宜小于0.3米,否则宜加装灯具防撞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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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超过3瓶未设置气瓶室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1 采用瓶装气体供气时,当实验室需求的气体种类大于3种,或需储存3瓶以上时,宜集中设置气瓶室,采用集中供气系统时,气体通过管道输送到各个用气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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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种类超过3种未设置气瓶室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1 采用瓶装气体供气时,当实验室需求的气体种类大于3种,或需储存3瓶以上时,宜集中设置气瓶室,采用集中供气系统时,气体通过管道输送到各个用气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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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未设置在气瓶柜中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2 对日用量不超过1瓶气体的实验室,室内可放置一个该气种气瓶,气瓶应储存在气瓶柜中,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集中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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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未靠外墙放置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3 气瓶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宜单独设置或设在无危险的辅助工作区,并靠外墙布置,还应考虑其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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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放置在出入口处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3 气瓶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宜单独设置或设在无危险的辅助工作区,并靠外墙布置,还应考虑其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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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易燃易爆气体气瓶室未使用防爆电气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6 承装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室内安装的电源插座、照明电器、设备配电等电气系统应满足防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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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室空瓶和实瓶存放区未设置标识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7 气瓶室内应将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分区储存,中间为防爆墙体隔断。使用的空瓶和重瓶也应分开储存,距离不少于2米,且应有空瓶和满瓶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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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室空瓶和实瓶距离不足2米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7 气瓶室内应将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分区储存,中间为防爆墙体隔断。使用的空瓶和重瓶也应分开储存,距离不少于2米,且应有空瓶和满瓶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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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室空瓶和实瓶未分开存放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7 气瓶室内应将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分区储存,中间为防爆墙体隔断。使用的空瓶和重瓶也应分开储存,距离不少于2米,且应有空瓶和满瓶的标识。 |
推荐 |
实验室气瓶室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未使用防爆墙隔开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7 气瓶室内应将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分区储存,中间为防爆墙体隔断。使用的空瓶和重瓶也应分开储存,距离不少于2米,且应有空瓶和满瓶的标识。 |
推荐 |
实验室气瓶室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存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7 气瓶室内应将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分区储存,中间为防爆墙体隔断。使用的空瓶和重瓶也应分开储存,距离不少于2米,且应有空瓶和满瓶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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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室未设置通风设备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8 气瓶室应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3次的通风设施;存放可燃气体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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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惰性气体气瓶间未设置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9 储存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间和使用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储存惰性气体的气瓶间宜设置氧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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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室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与通风设备未联锁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9 储存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间和使用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储存惰性气体的气瓶间宜设置氧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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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易燃易爆气体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1.9 储存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间和使用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储存惰性气体的气瓶间宜设置氧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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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体管道未在仪器台附近固定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2.1 气体管道宜集中布置并沿墙明线敷设,且方便安装和检修。引至仪器台的管道应固定在仪器台的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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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体管道采用暗敷方式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2.1 气体管道宜集中布置并沿墙明线敷设,且方便安装和检修。引至仪器台的管道应固定在仪器台的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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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体管道穿越生活间、办公室或其它无关房间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2.4 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严禁穿越生活间、办公室,也不宜穿过不适用该种气体的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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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道和套管之间未封堵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2.5 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设在提前预埋的套管中,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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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未敷设在套管中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2.5 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设在提前预埋的套管中,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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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氧气管道的管件与可燃气体管道混用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2.6 可燃气体管道和氧气管道所用的管件和仪表应适用于该介质的专用产品,不得代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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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体管道未设置流向标识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2.10 气体管道应按不同介质的气体种类设置明显标识,同时,气体管道上还应标明气体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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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体管道未设置明显标识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2.2.10 气体管道应按不同介质的气体种类设置明显标识,同时,气体管道上还应标明气体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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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气瓶室内潮湿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0.3.2 气瓶室应保持阴凉、干燥,严禁明火,远离热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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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通风柜设置在空调出风口附近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1.2.1.6 实验室通风柜的安装位置应避开人流通行、门扇开关、空调送风等所产生的气流对其工作口气流的干扰,以免破坏实验室通风柜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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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废容器或设施超量装载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3.2.6.2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弃至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可标识的用于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和设施内,装量不能超过建议的装载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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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废储存在通风柜内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4.2.2 实验室应设置收集、储存危险废物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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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未设置专门危废收集场所 |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GB/T37140-2018)14.2.2 实验室应设置收集、储存危险废物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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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涉及毒害品时未配备洗眼器或应急喷淋装置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3.1 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当应急洗眼器水压大于1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
推荐 |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防爆柜内 |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5.6.2.3挥发性、毒性物质应存放在连续机械通风的通风橱柜内,远离火源和热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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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烘干箱未设置“当心高温”安全标志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2146.1-2015)8.4.3 标志。实验室标志是保证实验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起到安全防范警示等作用,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时,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布置实验室标志。实验室应根据活动类型设置相应安全标志,包括:通用安全标志、消防标志、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工业管道标志、气瓶标志、设备标志等。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标志。应在建筑物内部以及外墙上放置适当的安全警示牌,列出应急方法,并强调所有的特殊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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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废储量超过储存容器的四分之三 |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7.5对于贮存在集中存储区(WAA)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存储区应有醒目标识,标识可参照GB13690的有关要求。贮存在WAA区域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贮存时限可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产生单位的规定确定。当实验室废弃化学品装满贮存设施容量的3/4时,应及时申请清运.处理。不明成分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在成分确定前不得贮存在WAA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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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废储存容器破损 |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7.8收集、贮存容器应保持良好情况,如有严重生锈、损坏或泄漏,应立即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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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废直接放置垃圾桶 |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7.9实验室废弃化学品不可置入收集生活废弃物的垃圾桶内。 |
推荐 |
实验室危废储存未使用专门容器 |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7.3实验室废弃化学品须使用密闭式容器收集贮存,贮存容器应与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具有相容性,般可为高密度聚乙烯桶(HDPE 桶),但若与 HDPE 桶不相容的则使用不锈钢桶或其他相容性容器。 |
推荐 |
实验室剧毒类危废未执行五双管理 |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7.11剧毒类废弃化学品(如氰化物、氧化砷)按照剧毒类化学品贮存和管理。 |
推荐 |
实验室内废弃物储存装置体积小于1立方米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6.2.1.1室内存储装置的内部体积不应大于1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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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易燃废弃物室内储存装置柜体材料不符合要求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6.2.1.3易燃废弃物室内存储装置的柜体宜采用钢板或钢板和耐火材料制成,侧面、顶部、底部和门宜采用双层中空钢板,内层间应保留不小于38mm隔绝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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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易燃废弃物室内储存装置未采用双层中空钢板或内层间隔绝层过小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6.2.1.3易燃废弃物室内存储装置的柜体宜采用钢板或钢板和耐火材料制成,侧面、顶部、底部和门宜采用双层中空钢板,内层间应保留不小于38mm隔绝层。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内储存装置未设置耐腐蚀隔板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6.2.1.5隔板应采用耐腐蚀材质,可将意外溢出的液体安全引导至盛漏槽。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内储存装置柜体未设置可调节平衡器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6.2.1.6柜体四角应设置可调节平衡器。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内储存装置未设置防盗锁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6.2.1.7 应安装符合GA/T 73 规定的机械防盗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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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弃物室内储存装置未设置盛漏槽或盛漏槽容积不足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6.2.2.1室内存储装置应设有盛漏槽,容积应不低于最大液体存储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内储存装置盛漏槽未进行防腐处理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6.2.2.2盛漏槽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不应与泄漏物质发生反应。若存储腐蚀性较强的实验室废弃物,内部应加装防静电耐腐蚀材质的内衬。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内储存装置柜体两侧未设置通风孔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6.2.3 通风系统:室内存储装置的柜体两侧应分别设置进出通风孔,易燃废弃物室内存储装置的柜体两侧应分别设置固定式带阻火功能的进出通风孔,宜保持通风。 |
推荐 |
实验室易燃废弃物室内储存装置柜体两侧未设置带阻火功能的通风孔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6.2.3 通风系统:室内存储装置的柜体两侧应分别设置进出通风孔,易燃废弃物室内存储装置的柜体两侧应分别设置固定式带阻火功能的进出通风孔,宜保持通风。 |
推荐 |
实验室易燃废弃物室内储存装置柜体未接地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6.2.4防静电接地系统:易燃废弃物室内存储装置应设有静电接地传导端口,以方便连接静电接地线,并张贴静电接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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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易燃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规格过大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1易燃废弃物室外存储装置的单套内部面积应不大于30m2、高应不大于3m(尺寸允许误差应不大手10%)。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未设置钢质防火门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1.6防火门应符合GB12955中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的规定,宜采用钢质防火门,应设置逃生装置。防火门安全关闭或在任何情况下安全打开,应不受天气影响。防火门宜设置观察窗口。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的门未设置逃生装置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1.6防火门应符合GB12955中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的规定,宜采用钢质防火门,应设置逃生装置。防火门安全关闭或在任何情况下安全打开,应不受天气影响。防火门宜设置观察窗口。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的门未设置观察窗口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1.6防火门应符合GB12955中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的规定,宜采用钢质防火门,应设置逃生装置。防火门安全关闭或在任何情况下安全打开,应不受天气影响。防火门宜设置观察窗口。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的防火门未向外开启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1.7宜设置紧急逃生门。紧急逃生门应符合GB12955中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的规定,宜采用钢质防火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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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内部材料不阻燃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1.8箱体的内部材料应使用不燃或阻燃及防腐材料。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箱体靠下方未设置防尘换气格栅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1.9箱体靠下方设置防尘换气格栅。进气口为双层结构,外层加装防虫网,内层加装防火阀。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箱体防尘换气格栅未设置安全保护措施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1.9箱体靠下方设置防尘换气格栅。进气口为双层结构,外层加装防虫网,内层加装防火阀。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入口处未设置洗眼器和淋洗装置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1.10箱体入口处应设置应急化学洗消装置(如:紧急喷淋洗眼器,需保证任何情况下正常使用)。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未设置防风挡雨的防护装置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1.12箱体外部宜安装防风挡雨的防护设置。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未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2.1室外存储装置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容积过小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2.3泄漏液体收集装置的容积应不低于最大液体存储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两者取最大值。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未设置防爆型通风装置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3.1室外存储装置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易燃废弃物室外存储装置应设置防爆型机械通风装置。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通风口处未设置防火阀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3.3应在通风口处设置防火阀,公称动作温度为70C。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未设置泄压装置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5.1易燃废弃物室外存储装置应设置泄压装置,宜设置于箱顶。顶部的泄压装置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配电箱未设置在装置外部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6.1室外存储装置应在箱体外部设置配电箱。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未使用防爆电气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6.2易燃废弃物室外存储装置的温湿度控制系统、照明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应为防爆型。可在箱体外部增加配备智能控制系统、物联网(云平台)远程监测系统、出入库台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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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电线未采取明敷方式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6.5照明线路应明敷,线缆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未设置视频监控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6.7出入口和内部等关键位置应设置视频监控,宜与中控室联网。 |
推荐 |
实验室易燃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未设置温湿度计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7.1易燃废弃物室外存储装置的温湿度探测器、气体浓度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温烟感探测器等应为防爆型。 |
推荐 |
实验室易燃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未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7.1易燃废弃物室外存储装置的温湿度探测器、气体浓度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温烟感探测器等应为防爆型。 |
推荐 |
实验室易燃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8.3.1易燃废弃物室外存储装置人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推荐 |
实验室易燃废弃物室外储存装置未配备灭火器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7.2.9.1 应根据实验室废弃物特性,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 |
推荐 |
实验室废弃物储存装置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实验室废弃物存储装置技术规范》(GB/T 41962-2022)11.1.1存储装置应按照GB2894、GB13495.1、GB15562.2.GB 18597、GBZ15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边区域未设置防护栏杆(临边防护不到位)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边使用警戒带替代防护栏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边区域未使用密目网封闭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
强制 |
建设施工楼梯设置密目网封闭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2 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
推荐 |
建设施工楼梯未设置防护栏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2 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
推荐 |
建设施工无外脚手架工程未设置防护栏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3 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对没有设置外脚手架的工程,应设置防护栏杆;对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应与脚手杆紧密连接。 |
推荐 |
建设施工脚手架使用水平网替代密目网进行封闭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3 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对没有设置外脚手架的工程,应设置防护栏杆;对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应与脚手杆紧密连接。 |
推荐 |
建设施工脚手架密目网未完全封闭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3 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对没有设置外脚手架的工程,应设置防护栏杆;对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应与脚手杆紧密连接。 |
推荐 |
建设施工脚手架未采用密目网封闭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3 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对没有设置外脚手架的工程,应设置防护栏杆;对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应与脚手杆紧密连接。 |
推荐 |
建设施工脚手架密目网未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3 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对没有设置外脚手架的工程,应设置防护栏杆;对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应与脚手杆紧密连接。 |
推荐 |
建设施工升降机等提升设备与建筑物间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4 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等在建筑物间设置的停层平台两侧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
推荐 |
建设施工升降机等提升设备与建筑物间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密目网封闭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4 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等在建筑物间设置的停层平台两侧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
推荐 |
建设施工升降机等停层未设置防护门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5 停层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的楼层防护门,并应设置防外开装置。井架物料提升机通道中间,应分别设置隔离设施。 |
推荐 |
建设施工洞口未设置防护栏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2.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
强制 |
建设施工洞口未设置盖板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2.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
强制 |
建设施工洞口盖板未有效固定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2.1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
强制 |
建设施工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2.2 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防护门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挡脚板。 |
推荐 |
建设施工电梯井口防护门高度不足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2.2 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防护门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挡脚板。 |
推荐 |
建设施工电梯井道内未设置水平安全网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2.3 在电梯施工前,电梯井道内应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加设一道安全平网。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
推荐 |
建设施工防护栏杆高度不足1.2米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3.1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中间设置 |
推荐 |
建设施工防护栏杆未设置立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3.1 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挡脚板组成 |
推荐 |
建设施工防护栏杆未设置挡脚板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3.1 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挡脚板组成 |
推荐 |
建设施工防护栏杆未设置中间横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3.1 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挡脚板组成 |
推荐 |
建设施工防护栏杆立杆之间距离大于2米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3.1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
推荐 |
建设施工防护栏杆挡脚板高度不足0.18米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3.1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
推荐 |
建设施工防护栏杆立杆未固定牢固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3.2 防护栏杆立杆底端应固定牢固 |
推荐 |
建设施工防护栏杆未使用密目网封闭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3.5 防护栏杆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其他材料封闭。 |
推荐 |
建设施工同一梯子上两人同时作业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1.3 同一梯子上不得两人同时作业。在通道处使用梯子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或设置围栏。脚手架操作层上严禁架设梯子作业。 |
推荐 |
建设施工梯子架设在脚手架上作业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1.3 同一梯子上不得两人同时作业。在通道处使用梯子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或设置围栏。脚手架操作层上严禁架设梯子作业。 |
推荐 |
建设施工梯子垫高使用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1.5 使用单梯时梯面应与水平面成75°夹角,踏步不得缺失,梯格间距宜为300mm,不得垫高使用。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未设置斜道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1.11 深基坑施工应设置扶梯、入坑踏步及专用载人设备或斜道等设施。采用斜道时,应加设间距不大于400mm的防滑条等防滑措施。作业人员严禁沿坑壁、支撑或乘运土工具上下。 |
推荐 |
建设施工作业人员沿基坑坑壁出入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1.11 深基坑施工应设置扶梯、入坑踏步及专用载人设备或斜道等设施。采用斜道时,应加设间距不大于400mm的防滑条等防滑措施。作业人员严禁沿坑壁、支撑或乘运土工具上下。 |
推荐 |
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在无防护设施的构件、管道上作业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2.3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强制 |
建设施工屋面作业时未设置防护栏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2.7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作业,当无外脚手架时,应在屋檐边设置不低于1.5m高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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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作业人员站在阳台上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2.9门窗作业时,应有防坠落措施,操作人员在无安全防护措施时,不得站立在樘子、阳台栏板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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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使用自制吊篮作业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2.9高处作业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不得使用自制吊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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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移动平台脚手板未铺满固定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1.2 平台面铺设的钢、木或竹胶合板等材质的脚手板,应符合强度要求,并应平整满铺及可靠固定。 |
推荐 |
建设施工移动操作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1.3 操作平台的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单独设置的操作平台应设置供人上下、踏步间距不大于400mm的扶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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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超过5米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2.1 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高度不宜大于5m |
推荐 |
建设施工移动操作平台移动时,平台上站人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2.4 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 |
推荐 |
建设施工落地式操作平台立杆底部未设置垫板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3.1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并应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
推荐 |
建设施工落地式操作平台立杆底部未设置扫地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3.1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并应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
推荐 |
建设施工落地式操作平台外立面未设置剪刀撑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3.1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并应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
推荐 |
建设施工落地式操作平台未设置连墙件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3.1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连墙件间隔不应大于4m,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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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悬挑平台拉结点和支撑点未设置在主体结构上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4.1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
强制 |
建设施工悬挑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4.1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 |
强制 |
建设施工悬挑平台悬挑长度过长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4.2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 |
推荐 |
建设施工悬挑平台斜拉钢丝绳数量不足2对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4.3 采用斜拉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平台两侧的连接吊环应与前后两道斜拉钢丝绳连接,每一道钢丝绳应能承载该侧所有荷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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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悬挑平台钢丝绳绳夹数量不足4个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4.7 悬挑式操作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钢丝绳夹连接,钢丝绳夹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个。 |
推荐 |
建设施工悬挑平台外侧低于内侧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4.8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侧;外侧应安装防护栏杆并应设置防护挡板全封闭。 |
推荐 |
建设施工悬挑式操作平台未使用挡板全封闭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4.8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侧;外侧应安装防护栏杆并应设置防护挡板全封闭。 |
推荐 |
建设施工悬挑平台外侧未防护挡板破损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4.8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侧;外侧应安装防护栏杆并应设置防护挡板全封闭。 |
推荐 |
建设施工起重机臂架回转范围内的通道未设置防护棚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7.1.3 处于起重机臂架回转范围内的通道,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
推荐 |
建设施工人员进出通道口未设置防护棚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7.1.4 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
推荐 |
建设施工人员进出通道的防护棚棚顶堆放杂物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7.1.5 不得在安全防护棚棚顶堆放物料。 |
推荐 |
建设施工防护棚未采用双层搭设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7.2.1当安全防护棚的顶棚采用竹笆或木质板搭设时,应采用双层搭设,间距不应小于700mm |
推荐 |
建设施工防护棚高度不足3米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7.2.1当安全防护棚为非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当安全防护棚为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m。 |
推荐 |
建设施工水平安全网外低里高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7.2.2安全防护网应外高里低,网与网之间应拼接严密。 |
推荐 |
建设施工使用密目网替代水平安全网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8.1.2 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
强制 |
建设施工安全网破损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8.2.1安全网搭设应牢固、严密,完整有效,易于拆卸。安全网的支撑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
推荐 |
建设施工安全网搭设不严密完整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8.2.1安全网搭设应牢固、严密,完整有效,易于拆卸。安全网的支撑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
推荐 |
建设施工密目网未搭设紧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8.2.2 密目式安全立网搭设时,每个开眼环扣应穿入系绳,系绳应绑扎在支撑架上,间距不得大于450mm。相邻密目网间应紧密结合或重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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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在机械设备回转半径内作业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1.7配合机械作业人员,应在机械设备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有专人协调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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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挖掘机铲斗从运输车驾驶室越过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2挖掘机回转时严禁铲斗从运输车驾驶室顶上越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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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挖掘机行驶和作业时,铲斗吊运物料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5挖掘机行驶和作业过程中,不得用铲斗吊运物料,驾驶室外严禁站人。 |
推荐 |
建设施工挖掘机驾驶室外站人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5挖掘机行使和作业过程中,不得用铲斗吊运物料,驾驶室外严禁站人。 |
推荐 |
建设施工挖掘机停止作业未将铲斗放至地面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6挖掘机作业结束后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带,并应将铲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 |
推荐 |
建设施工推土机作业时有人站在履带上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7推土机作业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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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推土机推铲越过沟槽边缘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10推土机向沟槽回填土时应设专人指挥,严禁推铲越处边缘 |
推荐 |
建设施工多台推土机同时作业时距离不足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11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区域作业时,两机前后距离不得小于8米,平行时左右距离不小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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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装载机铲斗载人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15装载机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挡。严禁铲斗载人。 |
推荐 |
建设施工装载机铲斗在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17向汽车装料时,铲斗不得在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不得偏载、超载。 |
推荐 |
建设施工装载机轮胎与沟、坑边缘距离过近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2.18在边坡、壕沟、凹坑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轮胎距沟、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1.5米,并应放置挡木阻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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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压路机拖带其他设备、物料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3.3严禁用压路机拖带任何机械、物件。 |
推荐 |
建设施工压路机前后距离不足3米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3.4两台以上压路机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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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载重汽车卸料时未与边坡保持安全距离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3.5载重汽车向坑洼区域卸料时,应和边坡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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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夯实机扶手和手柄绝缘护套缺失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3.7夯实机的扶手和操作手柄必须加装绝缘材料,操作开关必须使用定向开关,进线口必须加胶圈。 |
推荐 |
建设施工夯实机电缆线长度超过50米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3.8夯实机的电缆线不宜长于50米,不得扭结、缠绕或张拉过紧,应保持3-4米余量。 |
推荐 |
建设施工夯实机作业人员未穿绝缘鞋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3.9夯实机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必须采取一人操作,一人拉线作业。 |
推荐 |
建设施工夯实机只有一人作业,无人拉线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3.9夯实机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必须采取一人操作,一人拉线作业。 |
推荐 |
建设施工多台夯实机距离不足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3.10多台夯实机共同作业时,其并列间距不宜小于5米,纵列间距不宜小于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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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翻斗车车架或料斗内站人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3.15翻斗车行使时,车架上和料斗内严禁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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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土石料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栏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4.2.6当现场堆积物高度超过1.8米时,应在四周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栏。清理时严禁掏挖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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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基坑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杆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1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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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基坑防护栏杆高度不足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1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防护栏杆横杆数量不足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1防护栏杆应有横杆和立杆组成,应设2-3道横杆,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米,立杆离边坡距离宜大于0.5米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防护栏杆立杆之间距离大于2米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1防护栏杆应有横杆和立杆组成,应和2-3道横杆,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米,立杆离边坡距离宜大于0.5米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防护栏杆立杆与边坡距离小于0.5米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1防护栏杆应有横杆和立杆组成,应和2-3道横杆,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米,立杆离边坡距离宜大于0.5米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防护栏杆未加挂密目安全网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1防护栏杆宜加挂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防护栏杆未设置挡脚板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1防护栏杆宜加挂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防护栏杆未牢固安装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1防护栏杆应安装牢固,材料应有足够强度。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未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2基坑内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宽度不应小于1米。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梯道宽度不足1米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2基坑内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宽度不应小于1米。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梯道未设置扶手栏杆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2基坑内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宽度不应小于1米。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垂直作业面交叉作业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2.4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上下层不宜同时作业。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边堆放物料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3.9除基坑涉及允许外,基坑边不得堆土、堆料、放置机具。 |
推荐 |
建设施工基坑边坡上堆放物料器具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7.2.7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堆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或搭设临时设施。 |
推荐 |
建设施工打锤作业人员未戴防滑手套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7.2.9打锤者与扶钎者不应对面作业,打锤者应戴防滑手套。 |
推荐 |
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在陡坡作业时未系安全绳 |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7.2.9作业人员在陡坡上作业应系安全绳 |
推荐 |
建设施工悬挑平台未设置钢丝绳拉结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4.1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
强制 |
脚手架地基基础不平整,不坚实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1.3脚手架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平整坚实,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 |
强制 |
脚手架基础积水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1.3脚手架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2 应设置排水措施,搭建场地不得积水。 |
强制 |
脚手架脚手板与临边距离大于150MM时未采取防护措施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作业脚手架、满堂支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层应铺满脚手板,并满足稳固可靠的要求。当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强制 |
脚手架脚手板未铺满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作业脚手架、满堂支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层应铺满脚手板,并满足稳固可靠的要求。当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强制 |
挂钩脚手板无自锁装置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当采用挂钩连接的脚手板时,应带有自锁装置且与作业层水平杆锁紧。 |
强制 |
建设施工脚手板水平支撑不可靠,使用活动垫板支撑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竹芭脚手板应有可靠的水平支承,并应绑扎牢固。 |
强制 |
建设施工脚手板未固定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竹芭脚手板应有可靠的水平支承,并应绑扎牢固。 |
强制 |
脚手架作业层外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脚手架作业层外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
强制 |
脚手架作业层外边缘防护栏杆未设置挡脚板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脚手架作业层外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
强制 |
脚手架底层脚手板未封闭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作业脚手架底层脚手板应采取封闭措施。 |
强制 |
建筑施工脚手架未设置水平网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沿所施工建筑物每3层或高度不大于10m处应设置一层水平防护。 |
强制 |
脚手架密目网不具备阻燃要求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 作业层外侧应采用安全网封闭。当采用密目安全网封闭时,密目安全网应满足阻燃要求。 |
强制 |
建设施工脚手板存在探头板,超过横杆大于20厘米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4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脚手板伸出横向水平杆以外的部分不应大于200mm。 |
强制 |
脚手架未设置扫地杆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5脚手架底部立杆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稳固。 |
强制 |
脚手架连墙件未牢固连接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6作业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刚性构件,并应与工程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3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m。 |
强制 |
脚手架剪刀撑宽度小于6米或少于4跨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7作业脚手架的纵向外侧立面上应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道剪刀撑的宽度应为4跨~6跨,且不应小于6m,也不应大于9m;剪刀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2当搭设高度在24m以下时,应在架体两端、转角及中间每隔不超过15m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当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3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
强制 |
脚手架剪刀撑宽度大于9米或多余6跨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7作业脚手架的纵向外侧立面上应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道剪刀撑的宽度应为4跨~6跨,且不应小于6m,也不应大于9m;剪刀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2当搭设高度在24m以下时,应在架体两端、转角及中间每隔不超过15m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当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3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
强制 |
脚手架剪刀撑斜杆与横杆角度不在45-60度之间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7作业脚手架的纵向外侧立面上应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道剪刀撑的宽度应为4跨~6跨,且不应小于6m,也不应大于9m;剪刀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2当搭设高度在24m以下时,应在架体两端、转角及中间每隔不超过15m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当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3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
强制 |
脚手架剪刀撑未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7作业脚手架的纵向外侧立面上应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道剪刀撑的宽度应为4跨~6跨,且不应小于6m,也不应大于9m;剪刀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2当搭设高度在24m以下时,应在架体两端、转角及中间每隔不超过15m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当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3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
强制 |
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未设置纵向扫地杆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8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应与悬挑支承结构可靠连接;应在立杆底部设置纵向扫地杆,并应间断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 |
强制 |
脚手架作业人员未穿防滑鞋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1.1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应穿防滑鞋。 |
强制 |
脚手架搭设作业未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1.2在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由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
强制 |
脚手架安全防护未与架体同步搭设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2.4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和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应随架体搭设同步安装到位。 |
强制 |
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3.3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严禁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
强制 |
脚手架内电焊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3.8在脚手架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时,应在动火申请批准后进行作业,并应采取设置接火斗配置灭火器、移开易燃物等防火措施,同时应设专人监。 |
强制 |
在脚手架基础附近实施挖掘作业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3.9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在脚手架立杆基础下方及附近实施挖掘作业。 |
强制 |
扣件式脚手架单根立杆长度小于3跨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纵向水平杆未设置在立杆内侧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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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脚手架立杆顶端高出女儿墙距离不足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3.7脚手架立杆顶端栏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米,高出檐口上端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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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脚手架纵向水平杆接长时未使用扣件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纵向水平杆接长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或搭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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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脚手架纵向水平杆连接未采用对接扣件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纵向水平杆接长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或搭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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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脚手架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接头在同步内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接头在同步或同跨内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纵向水平杆接头距主节点距离大于纵距三分之一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纵距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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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脚手架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小于1米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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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脚手架纵向水平杆搭接扣件数量不足3个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纵向水平杆搭接扣件距离水平杆端部距离小于10厘米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纵向水平杆未设置在横向水平杆下方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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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脚手架纵向水平杆与立杆未使用扣件连接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1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扣件未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上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2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两端均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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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脚手架脚手板未稳固铺设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4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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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脚手架脚手板存在单跳板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4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脚手板未铺严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4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脚手板未铺满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4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脚手板未设置三根横向水平杆上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4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脚手板对接铺设时接头处只有一根横向水平杆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4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应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度应取130mm~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脚手板探头长度过小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4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的两端均应固定于支承杆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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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脚手架脚手板存在探头板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4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的两端均应固定于支承杆件上。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脚手板两端未有效固定在支撑杆件上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2.4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的两端均应固定于支承杆件上。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立杆底部未设置垫板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3.1每根立杆底部宜设置底座或垫板。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扫地杆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未设置纵向扫地杆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横向扫地杆未设置在纵向扫地杆下方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3.2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底层步距大于2米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3.4单、双排脚手架底层步距均不应大于2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立杆对接扣件在同一水平位置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3.6当立杆采用对接接长时,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相邻立杆接头设置在同步内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3.6当立杆采用对接接长时,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连墙件未靠近主节点拉接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4.3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连墙件未水平设置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4.5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应向脚手架一端下斜连接。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未设置剪刀撑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6.1双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 |
推荐 |
脚手架剪刀撑宽度不符合规范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6.2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
推荐 |
脚手架剪刀撑斜杆搭接在纵向水平杆上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6.2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剪刀撑未设置到顶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
强制 |
扣件式脚手架剪刀撑未从底至顶连续设置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
强制 |
扣件式脚手架坡道宽度不足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7.2运料斜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1:6;人行斜道宽度不应小于1m,坡度不应大于1:3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坡道未设置挡脚板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7.2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
推荐 |
脚手架坡道未设置防护栏杆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7.2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
推荐 |
脚手架坡未设置挡脚板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7.2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坡道防滑条间隔过大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7.3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mm~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应为20mm~30m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坡道未设置防滑条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7.3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mm~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应为20mm~30m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配件、管件未整齐码放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1.3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构件堆放场地有积水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1.3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立杆未设置垫板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3.3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200mm的木垫板。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立杆垫板不合格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3.3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200mm的木垫板。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立杆垫板长度不足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3.3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200mm的木垫板。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杆件伸出扣件的长度不足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3.11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脚手板距离墙的距离大于150MM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3.13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立杆悬空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8.2.3地基应无积水,底座应无松动,立杆应无悬空;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9.0.2搭拆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9.0.2搭拆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脚手板下未架设安全网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9.0.11脚手板应铺设牢靠、严实,并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施工层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网封闭。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未做到施工层每隔10米设置水平安全网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9.0.11脚手板应铺设牢靠、严实,并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施工层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网封闭。 |
推荐 |
扣件式建设施工密目式安全网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外侧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9.0.12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应用密目网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在脚手架外立杆内侧,并于架体绑扎牢固。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未使用钢管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脚手架钢管宜采用48.3*3.6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大于25.8KG。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剪刀撑搭接端部扣件与杆件端部距离不足0.1米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6.2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或对接,搭接应符合本规范6.3.6第二款的规定(当立杆采用搭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剪刀撑搭接长度不足1米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6.2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或对接,搭接应符合本规范6.3.6第二款的规定(当立杆采用搭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剪刀撑未进行连接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6.2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或对接,搭接应符合本规范6.3.6第二款的规定(当立杆采用搭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
推荐 |
扣件式脚手架门洞未规范搭设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5.1单双排脚手架门洞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杆桁架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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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脚手架钢管出现明显弯曲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8.1.1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3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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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模板平台不符合要求 |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T74-2017)4.2.4 模板顶部应设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台宽度不宜大于900mm;2 平台外围应设置高出平台板上表面不小于180mm的踢脚板;3 平台外围应设栏杆,栏杆上顶面高度不应小于1200mm且中间应有横杆,栏杆任意点上作用1kN任意方向力时不应有塑性变形;4 平台脚手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规定;5 模板上宜设置上下平台的爬梯;6 操作平台系统与面板系统问的连接应可靠,且应便于检查与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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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模板吊环设置位置不正确 |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T74-2017)4.2.7 大模板钢吊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吊环应设置在肋上;当正常吊装时,吊环及肋不应产生塑性变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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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装模板时,有人员一同起吊 |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T74-2017)6.1.4 大模板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吊装大模板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施工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2 被吊模板上不得有未固定的零散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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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装模板时模板未保持平衡 |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T74-2017)6.2.8 大模板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当确认模板起吊平衡、吊环及吊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起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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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模板支撑杆件强度不足,无法保证牢固稳定 |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T74-2017)6.3.3 大模板应支撑牢固、稳定。支撑点应设在坚固可靠处,不得与作业脚手架拉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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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大模板的工具件不得散放在平台上 |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T74-2017)6.5.1 拆除的对拉螺栓、连接件及拆模用工具应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散放在操作平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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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大模板未采用板面对放方式 |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T74-2017)6.5.2 大模板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模板现场存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大模板现场存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存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2 大模板存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稳定措施。无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存放架上。3 当大模板在地面存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间存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4 当大模板临时存放在施工楼层上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不得沿外墙周边放置,应垂直于外墙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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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大模板平放时未加设垫木 |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T74-20177.0.7 当大模板叠层平放时,在模板的底部及层间应加垫木。垫木应上下对齐,垫点应使模板不产生弯曲变形。大模板叠放高度不宜超过2m,并应稳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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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钢管出现严重变形 |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GB50829-2013)3.3.10 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或产生塑性变形的钢管,必须报废。 |
强制 |
建设施工大模板上的混凝土未及时清理 |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GB50829-2013)4.1.6 模板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模板拆除时,不得使用大锤、撬杠。2 应及时对模板正反面的混凝土进行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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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大模板堆放在施工层 |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GB50829-2013)4.1.7 拆除后的大模板不得堆放在施工层上,需堆放在施工层上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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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扣件螺栓出现滑丝 |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GB50829-2013)8.1.5 扣件外观质量应无裂缝、变形,螺栓应无滑丝,垫片应配置齐全;应适时进行防锈处理,扣件有裂缝、变形时不应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应更换,垫片缺失时应及时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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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扣件破损 |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GB50829-2013)8.4.6 扣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扣件盖板严重变形;对接扣件连接杆有弯曲变形、裂纹、断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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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板破损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3.0.6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冲压钢板和钢板网脚手板,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GB/T700中 Q235A 级钢的规定。新脚手板应有 产品质量合格证;板面挠曲不得大于 12mm 和任一角翘起不得 大于5mm;不得有裂纹、开焊和硬弯。使用前应涂刷防锈漆。 钢板网脚手板的网孔内切圆直径应小于2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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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安全锁无标牌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3.0.10 高处作业吊篮用的提升机、安全锁应有独立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标定期、制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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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连接螺栓未拧紧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3.0.12 高处作业吊篮连接件和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结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油漆、油迹和锈蚀,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并应按设计、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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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销轴未采取防脱装置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3.0.12 高处作业吊篮连接件和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当结构件采用销轴连接方式时,应使用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销轴规格必须符合原设计要求。销轴必须有防止脱落的锁定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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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未使用锦纶安全绳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3.0.13 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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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支架未设置垫板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2.9 当支承悬挂机构前后支撑点的结构的强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采取加垫板放大受荷面积或在下层采取支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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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安装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4.1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在专业人员的 指导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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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悬挑横梁前低后高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4.9 悬挑横梁应前高后低,前后水平高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 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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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安全绳栓系在吊篮构件上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1 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要求,其直径应与安全锁扣的规格相一致;2 安全绳不得有松散、断股、打结现象;3 安全锁扣的配件应完好、齐全,规格和方向标识应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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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未安装上限位装置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3 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宜安装下限位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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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上限位装置损坏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3 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宜安装下限位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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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作业区未设置隔离区和警示标志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4 使用吊篮作业时,应排除影响吊篮正常运行的障碍。在 吊篮下方可能造成坠落物伤害的范围,应设置安全隔离区和警告 标志,人员或车辆不得停留、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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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作业人员未佩戴工具袋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5 在吊篮内从事安装、维修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工 具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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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作为物料运输工具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7 不得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不得采用吊篮运送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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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作业人员未从地面进入吊篮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9 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不得从建 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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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10 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 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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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10 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 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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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运行时发生倾斜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12 吊篮做升降运行时,工作平台两端高差不得超 过 1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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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内放置电焊机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17 在吊篮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 缆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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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在恶劣天气进行吊篮作业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19 当吊篮施工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 级以上大风等恶 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应将吊篮平台停放至地面,应对钢丝绳、电缆进行绑扎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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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停用时未放置在地面 |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5.21 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放至地面。 人员离开吊篮、进行吊篮维修或每日收工后应将主电源切断,并 应将电气柜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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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插销未销紧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3.0.2杆端扣接头与连接盘的插销连接锤击自锁后不应拔脱。 搭设脚手架时,宜采用不小于0. 5kg锤子敲击插销顶面不少于2 次,直至插销销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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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架体不稳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6.1.1脚手架的构造体系应完整,脚手架应具有整体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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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步距大于2米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6.1.3脚手架搭设步距不应超过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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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竖向斜杆使用钢管扣件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6. 1. 4脚手架的竖向斜杆不应采用钢管扣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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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作为支撑架自由端长度大于650MM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6. 2. 4支撑架可调托撑伸岀顶层水平杆或双槽托梁中心线的悬臂长度(图6. 2.4)不应超过650mm,且丝杆外露长度不应超过400mm,可调托撑插入立杆或双槽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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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作为支撑架立杆未支撑到顶板上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5.1.4 模板支架应通过立杆顶部插入可调托座传递水平模板上的各项荷载,水平杆的步距应根据模板支架设计计算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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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作为支撑架丝杆外露长度大于0.3米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6. 2.5支撑架可调底座丝杆插入立杆长度不得小于150mm,丝 杆外露长度不宜大于300mm,作为扫地杆的最底层水平杆中心 线距离可调底座的底板不应大于5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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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作为支撑架未设置剪刀撑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6. 2. 7支撑架应沿高度每间隔4个〜6个标准步距应设置水平剪刀撑,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中钢管水平剪刀撑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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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作为作业架不同长度立杆未交替布置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6. 3. 3双排外作业架首层立杆宜采用不同长度的立杆交错布置, 立杆底部宜配置可调底座或垫板。 |
推荐 |
承插型盘扣脚手架作为作业架立杆未设置垫板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6. 3. 3双排外作业架首层立杆宜采用不同长度的立杆交错布置, 立杆底部宜配置可调底座或垫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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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搭设未编制专项方案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7.1.1脚手架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地基承载力、搭设高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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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垫板长度不足2跨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7.3.2 土层地基上的立杆下应采用可调底座和垫板,垫板的长度不宜少于2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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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垫板破损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7.4.3可调底座应放置在定位线上,并应保持水平。若需铺设垫板,垫板应平整、无翘曲,不得采用已开裂木垫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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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脚手板未铺满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7. 5.3作业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铺脚手板;2双排外作业架外侧应设挡脚板和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可在每层作业面立杆的0. 5m和1. 0m的连接盘处布置两道水平杆, 并应在外侧满挂密目安全网;3作业层与主体结构间的空隙应设置水平防护网;4当采用钢脚手板时,钢脚手板的挂钩应稳固扣在水平杆上,挂钩应处于锁住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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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作为作业架顶层防护栏杆高度不足1.5米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7. 5. 5作业架顶层的外侧防护栏杆髙岀顶层作业层的高度不应小于15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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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立杆套管接长部位未使用螺栓连接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7.5.6当立杆处于受拉状态时,立杆的套管连接接长部位应采用螺栓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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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拆除时未设置安全区和警戒标志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7.5.9当作业架拆除时,应划出安全区,应设置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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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立杆处于悬空状态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8. 0.3支撑架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平整坚实,立杆与基础间应无松动、悬空现象,底座、支垫应符合规定;2搭设的架体应符合设计要求,搭设方法和斜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3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伸岀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 2. 4条、第6. 2. 5条的规定;4水平杆扣接头、斜杆扣接头与连接盘的插销应销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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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存在集中荷载情况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9. 0.6脚手架受荷过程中,应按对称、分层、分级的原则进行, 不应集中堆载、卸载;并应派专人在安全区域内监测脚手架的工作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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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杆件被拆除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9. 0.7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改架体结构杆件或在架体上增设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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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型盘扣脚手架门洞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9. 0.11架体门洞、过车通道,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及防超限栏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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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作业区物料码放混乱 |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9. 0. 12脚手架工作区域内应整洁卫生,物料码放应整齐有序, 通道应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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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脚手架挑梁型钢不符合要求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10.2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同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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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脚手架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未楔紧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10.3用于锚固的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U型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楔或硬木楔楔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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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脚手架型钢锚固点少于2处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长度不应小于悬挑长度的1. 25倍。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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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脚手架立杆定位点与钢梁端部距离小于10厘米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10.7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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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脚手架未设置剪刀撑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10.10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剪刀撑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 6. 2、6. 6.5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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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钢管打孔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9.0.4钢管上严禁打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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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未进行设计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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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系统和用电设备设施未经验收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未执行二级漏电保护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
强制 |
施工临电电工未持证上岗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2.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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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在室外电气线路下堆放物料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1.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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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在电箱周围存放危险化学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PE线断线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1.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PE线作为通电导线使用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1.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相线颜色使用不正确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1.11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PE线与N线混用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1.11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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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N线颜色使用不正确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1.11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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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PE线颜色使用不正确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1.11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接地体使用螺纹钢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3.4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接地装置接地点少于两处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沿脚手架敷设电线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1.2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
推荐 |
建设施临电工作相线和保护线不在同一电缆中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电线敷设在水里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电线沿地面敷设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
强制 |
建设施工电线地面引入部分未穿管保护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2.6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电线沿墙敷设时距地面距离小于2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2.9架空电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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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线从脚手架引入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2.10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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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室内线路未使用绝缘导线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3.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室内电线未穿管保护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3.2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室内电线导管未密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3.2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室内电气线路敷设高度不足2.5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3.3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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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钢丝配线吊架间距过大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3.6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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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未实行三级配电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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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二级电箱与开关箱距离超过30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2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设备距离大于3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2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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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存在一闸多机现象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未分开设置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4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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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箱被遮挡,无足够操作空间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6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
推荐 |
建设施工电箱周围有杂草等易燃物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6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周边堆放杂物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6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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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材料不符合要求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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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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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箱箱体腐蚀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7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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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未安装牢固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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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临电移动电箱未设置在支架上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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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气安装板非阻燃材料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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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倒放使用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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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电器安装板未与箱体做电气连接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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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电器元件未牢固安装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未设置N线端子板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
强制 |
施工临电电箱未设置N线和PE线端子板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
强制 |
施工临电电箱N线端子板与电器安装板未绝缘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PE线端子板未与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进出线N线和PE线未通过端子板连接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1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电线带电部分裸露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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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箱体PE线未与PE端子板连接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3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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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箱门与箱体电气跨接线不是编制软铜线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3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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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箱门与箱体未做电气跨接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3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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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未从指定位置进出线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5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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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破损,失去防雨防尘功能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7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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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进出电线未做保护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6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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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电器元件被电弧灼伤破损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2.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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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电器元件破损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2.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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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开关箱未设置漏电保护器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2.5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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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漏电保护器未安装在荷载端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2.8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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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总电箱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过大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过大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2.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进线端使用插头插座做电气接连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2.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未标明用途标签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未设置线路图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未上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作业人员未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3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检修时,未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内放置杂物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8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内随意挂接用电设备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9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内熔断器熔体不符合规范要求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电箱进出电气线路承载外力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11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
推荐 |
建设施工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有接头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6.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
推荐 |
建设施工手持电动工具或相关附件破损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6.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照明灯具及附件老化、破损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1.4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行灯电源电压大于36伏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2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行灯防护网破损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2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行灯灯泡未设置金属防护网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2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普通灯具距离可燃物距离小于0.3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2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高温灯具距离可燃物距离小于0.5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2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灯具绝缘外壳破损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7 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2 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室内灯具高度不足2.5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室外灯具高度不足3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灯具接线未进行防水绝缘包扎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8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相线直接引入灯具,未设置开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10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2.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2 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3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4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停用设备的开关箱未上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2.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2 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3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4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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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无证人员实施临时用电作业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2.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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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设备PE线截面积过小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1.9 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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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配电间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
推荐 |
建设施工配电间的耐火等级低于3级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
推荐 |
建设施工配电间未设置消防沙等灭火器材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
推荐 |
建设施工配电间未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
推荐 |
建设施工配电间配电柜隔离开关无可见分断点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
强制 |
建设施工配电间配电柜无标号和用途标记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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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配电间配电柜维修时未设置停电工作牌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
强制 |
建设施工配电间存放杂物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
推荐 |
建设施工发电机组灭火器选型错误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
推荐 |
建设施工发电机组存储油桶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
推荐 |
建设施工发电机组排烟管道未伸出室外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6.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
推荐 |
建设施工起重机轨道未规范接地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2.2 塔式起重机应按本规范第5.4.7条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2 轨道的接头处作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做环形电气连接;3 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加一组接地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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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未设置红色信号灯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2.6 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
推荐 |
建设施工外用电梯未设置急停开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2.8 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
推荐 |
建设施工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未设置限位开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2.9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
推荐 |
建设施工夯土机械接地点少于2处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4.2 夯土机械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 |
推荐 |
建设施工电焊作业现场存放可燃物、易燃物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5.1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
推荐 |
建设施工电焊机放置在潮湿场所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5.1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
推荐 |
建设施工电焊机一次侧电源长度大于5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5.2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
推荐 |
建设施工电焊机二次侧电源长度大于30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5.4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
推荐 |
建设施工电焊机使用钢筋或金属结构替代二次线接地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5.4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
推荐 |
建设施工电焊作业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5.5 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
推荐 |
建设施工手持工具选型错误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6.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9.6.1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
推荐 |
建设施工手持工具电线未使用橡皮护套线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6.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发电机未设置牢固可靠的防雨棚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4.0.3 移动式发电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发电机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2 发电机金属外壳和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3 发电机应固定牢固;4 发电机应随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5 发电机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 |
推荐 |
建设施工临电发电机未配备灭火器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4.0.3 移动式发电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发电机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2 发电机金属外壳和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3 发电机应固定牢固;4 发电机应随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5 发电机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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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大型设备未配备专用电箱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1.4 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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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开关箱多台设备共用一个漏电保护器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3.3 用电设备或插座的电源宜引自末级配电箱,当一个末级配电箱直接控制多台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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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户外落地电箱高出地面距离不足0.2米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3.6 固定式配电箱的中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4m~1.6m,安装应平正、牢固。户外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柜,其底部离地面不应小于0.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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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固定电箱安装高度不在1.4-1.6米范围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3.6 固定式配电箱的中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4m~1.6m,安装应平正、牢固。户外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柜,其底部离地面不应小于0.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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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户外电箱未使用户外型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3.5 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应使用户外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P44,门内操作面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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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端子带电体明露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3.8 配电箱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应配置齐全;防电击护板应阻燃且安装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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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未安装防电击护板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3.8 配电箱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应配置齐全;防电击护板应阻燃且安装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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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未安装隔弧板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3.8 配电箱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应配置齐全;防电击护板应阻燃且安装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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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内使用移动接线板进行电气连接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3.14 当分配电箱直接供电给末级配电箱时,可采用分配电箱设置插座方式供电,并应采用工业用插座,且每个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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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进出线未使用护套线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3.15 移动式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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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内电器元件破损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4.1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完好,不应使用破损及不合格的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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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大于30mA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4.7 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1s;2 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末级配电箱剩余电流保护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3s;3 当总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分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5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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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漏电保护器未每月进行安全检查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6.4.8 剩余电流保护器应用专用仪器检测其特性,且每月不应少于1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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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焊机焊钳绝缘破损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9.4.5 电焊把钳绝缘应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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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生活区使用电炉等产生明火电气装置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10.1.3 生活、办公场所不得使用电炉等产生明火的电气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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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生活区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10.1.5 办公、生活场所供用电系统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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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行灯挂钩在设置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10.2.3 照明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照明灯具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条件设计并应选用防水型,防尘型、防爆型灯具;2 行灯应采用Ⅲ类灯具,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ELV),其额定电压值不应超过24V;3 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应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应结合紧固,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应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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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内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10.2.7 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潮湿场所照明灯具不是防潮型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11.4.5 在潮湿环境中所使用的照明设备应选用密闭式防水防潮型,其防护等级应满足潮湿环境的安全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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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电箱未设置警示标志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12.0.7 配电箱柜的箱柜门上应设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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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 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帽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2)现场使用的安全帽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合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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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作业时作业面存在较大危险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4基坑内作业人员必须有足够的安全作业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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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未设置在主节点上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 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横向水平杆设置1)横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上,两端与大横杆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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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加工机械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 施工机具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4 钢筋机械1)钢筋机械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3)钢筋加工区应搭设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4)对焊机作业应设置防火花飞溅的隔热设施;5)钢筋冷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6)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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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安全带未执行高挂低用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4 起重吊装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高处作业1)应按规定设置高处作业平台;2)平台强度、护栏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3)爬梯的强度、构造应符合规范要求;4)应设置可靠的安全带悬挂点,并应高挂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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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氧气瓶储存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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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护头棚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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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围挡高度不符合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 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围挡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2)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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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围挡不牢固、倾斜或破损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 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围挡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2)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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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安全网存放杂物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 材料管理4)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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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现场物料码放混乱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 材料管理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2)材料应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3)施工现场材料码放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4)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5)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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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工地内有人吸烟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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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在建工程内作为宿舍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 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5 现场办公与住宿1)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2)在施工程、伙房、库房不得兼做宿舍;3)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4)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5)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且不得超过1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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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坑边堆放弃土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3 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5 坑边荷载:1)基坑边缘堆置建筑材料等,距槽边最小距离必须满足设计规定,禁止基坑边堆置弃土,施工机械施工行走路线必须按方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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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扫地杆距离地面大于200MM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架体应设置距地高度不大于200mm 的纵、横向扫地杆,并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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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连墙件偏离主节点距离过大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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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作业层未设置防护栏杆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脚手架作业层应在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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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体距离不足0.18米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应大于18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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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门口处未设置“五牌一图”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4 文明施工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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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存放杂物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4 文明施工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食堂使用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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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液化石油气气瓶未设置单独房间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4 文明施工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食堂使用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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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非顶层立杆使用搭接方式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不得使用搭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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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现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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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边防护栏杆未严密、连续设置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临边防护栏杆应严密、连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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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通道口未设置防护棚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6 通道口防护1)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2)防护棚两侧应设置防护措施;3)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4)建筑物高度超过30m 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5)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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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防护棚两侧未设置防护措施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6 通道口防护1)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2)防护棚两侧应设置防护措施;3)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4)建筑物高度超过30m 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5)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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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防护棚宽度小于通道口宽度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6 通道口防护1)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2)防护棚两侧应设置防护措施;3)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4)建筑物高度超过30m 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5)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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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30米以上建筑防护棚顶棚未设置双层防护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6 通道口防护1)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2)防护棚两侧应设置防护措施;3)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4)建筑物高度超过30m 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5)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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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移动操作平台轮子未可靠连接固定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9 移动式操作平台1)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 ㎡,高度不应超过5m。2)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80mm;3)操作平台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4)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登高扶梯;5)操作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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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移动操作平台立柱距离地面大于8厘米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9 移动式操作平台1)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 ㎡,高度不应超过5m。2)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80mm;3)操作平台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4)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登高扶梯;5)操作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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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移动操作平台为设置爬梯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9 移动式操作平台1)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 ㎡,高度不应超过5m。2)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80mm;3)操作平台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4)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登高扶梯;5)操作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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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式操作平台未设置荷载标牌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悬挑式钢平台1)悬挑式钢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2)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结构上;3)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要求两边各设置前后两道;4)钢平台两侧必须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5)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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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式操作平台铺板不严密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悬挑式钢平台1)悬挑式钢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2)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结构上;3)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要求两边各设置前后两道;4)钢平台两侧必须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5)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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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支架支撑在挑檐边缘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外挑檐边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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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配重破损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 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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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内作业人员超过2人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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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作业人员未从地面进入吊篮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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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运易散落物件时未使用吊笼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4 起重吊装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起重吊装1)当多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构件时,单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2)吊索系挂点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起重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起重臂下方,被吊物不应从人的正上方通过;4)起重机不应采用吊具载运人员;5)当吊运易散落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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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起重吊物下方有人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4 起重吊装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起重吊装1)当多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构件时,单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2)吊索系挂点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起重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起重臂下方,被吊物不应从人的正上方通过;4)起重机不应采用吊具载运人员;5)当吊运易散落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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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圆锯未设置在木工房内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 圆盘锯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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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钢筋加工区未设置防护棚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 钢筋加工区应搭设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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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搅拌机传动装置无防护罩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搅拌机料斗应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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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钢筋机械未设置防护罩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钢筋机械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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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易燃易爆库房与在建工程距离小于15米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
强制 |
建设施工固定动火点与在建工程距离小于10米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
强制 |
建设施工宿舍金属夹芯板芯材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强制)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3 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
强制 |
建设施工宿舍层数超过3层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强制)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3 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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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宿舍到达3层时,只设置1部疏散楼梯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强制)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3 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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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宿舍疏散通道宽度不足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强制)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3 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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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施工区与非施工区未使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
强制 |
建设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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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重点场所未配置灭火器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2 动火作业场所。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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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时消火栓未设置截止阀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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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每个楼层消防水枪、水带少于2套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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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未做到每个楼层配置消防水枪、水带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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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露天可燃物料垛高超过2米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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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露天可燃物料堆垛之间距离小于2米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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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易燃易危险品未专库储存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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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易燃易危险品库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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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动火作业未审批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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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动火作业现场存放可燃物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
强制 |
建设施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动火作业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
强制 |
建设施工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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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灭火器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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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各类电线上悬挂物品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2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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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未及时更换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2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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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可燃物料库房使用高温灯具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6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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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易燃易爆库房电气不防爆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6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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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临电私自改装供用电设施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9 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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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气瓶空瓶与实瓶距离不足1.5米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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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施工期间拆除临时消防设施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4.4 施工期间,不应拆除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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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施工现场通道、出口被堵占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4.3 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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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出入口处未设置1图5牌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3.0.9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消防保卫等制度牌和宣传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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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施工现场有人住宿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房、开水间、文体活动室、职工夜校等临时设施。文体活动室应配备文体活动设施和用品。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严禁设置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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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办公区、宿舍区未设置应急照明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5.1.2 生活区、办公区的通道、楼梯处应设置应急疏散、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宿舍内宜设置烟感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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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宿舍床铺超过2层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5.1.6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应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
推荐 |
建设施工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未设置燃气检测报警装置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5.1.14 食堂宜使用电炊具。使用燃气的食堂,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并应加装燃气报警装置,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供气单位资质应齐全,气源应有可追溯性。 |
推荐 |
建设施工高温灯具直接安装在木结构等可燃材料上 |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8.4.16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等可燃材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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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 |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12.1.5 临时建筑的拆除应符合环保要求,拆下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楼面、操作平台不得集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宜按规定清运,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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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拆除作业区未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12.1.6 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当遇到五级以上大风、大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临时建筑的拆除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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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大风、雨雪天气进行拆除作业 |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12.1.6 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当遇到五级以上大风、大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临时建筑的拆除作业。 |
推荐 |
建设施工拆除作业时,人员站在被拆除墙体和构件上 |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12.1.7 拆除高度在2m及以上的临时建筑时,作业人员应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站在被拆墙体、构件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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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梯井口防护门未设置牢固严密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5 洞口防护1)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应有防护措施;2)防护措施、设施应铺设严密,符合规范要求;3)防护设施应达到定型化、工具化。4)电梯井内应每隔二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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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女工从事机械作业未将长发盘起至工作帽内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0.5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
推荐 |
建设施工信号指挥工未穿专用标志服装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1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电工未配备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2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电焊工未配备阻燃服、绝缘鞋、防护手套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3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
强制 |
建设施工油漆工未配备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毒口罩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5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磨石工未配备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10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
强制 |
建设施工磨石工未配备防尘口罩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10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
强制 |
建设施工石工、钢筋工未配备防砸鞋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11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2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3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
推荐 |
建设施工木工、钢筋工未配备防尘口罩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11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2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3.0.13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
推荐 |
建设施工防水涂刷作业工未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14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沥青熔化、运送工未配备防烫工作服和耐高温手套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14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玻璃工未配备防切割手套和防尘口罩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15玻璃工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
推荐 |
建设施工从事石棉、玻璃棉作业人员未配备防尘口罩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17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未配备防砸鞋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19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未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20其他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2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 |
推荐 |
建设施工夯实机作业未配备绝缘手套 |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3.0.20其他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2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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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周围防护栏杆高度不足 |
《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7.1.3平台四周应安装护栏、中间护栏和踢脚板。护栏高度应不小于1000mm,测量值为护栏上部至平台底板表面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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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未设置踢脚板 |
《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7.1.3平台四周应安装护栏、中间护栏和踢脚板。护栏高度应不小于1000mm,测量值为护栏上部至平台底板表面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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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踢脚板高度不足 |
《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7.1.4踢脚板应高于平台底板表面1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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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未设置独立的防护安全绳 |
《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7.1.10应根据平台内的人员数配备独立的坠落防护安全绳。与每根坠落防护安全绳相系的人数不应超过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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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防护安全绳挂系人数超过2人 |
《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7.1.10应根据平台内的人员数配备独立的坠落防护安全绳。与每根坠落防护安全绳相系的人数不应超过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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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出入门在未操作时处于开启状态 |
《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7.4.3除正常操作外,出入门不能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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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与输电线路距离过近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1.3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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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作业区域未设置警戒线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3吊篮的安装作业范围应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警戒范围。 |
推荐 |
吊篮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3吊篮的安装作业范围应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警戒范围。 |
推荐 |
非作业人员进入吊篮作业警戒范围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3吊篮的安装作业范围应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警戒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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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4进入现场的安装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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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配重未设置重量标志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9应使用产品质量说明书规定的配重,配重应有重量标志,码放整齐,安装牢固。 |
推荐 |
吊篮配重未安放整齐、牢固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9应使用产品质量说明书规定的配重,配重应有重量标志,码放整齐,安装牢固。 |
推荐 |
吊篮横梁安装前低后高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9悬挂机构横梁安装的水平度差不大于横梁长度的4%,严禁前低后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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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未设置前支架,直接使用女儿墙作为支点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9不允许不安装前支架而将横梁直接担在女儿墙或其他支撑物上作为支点 |
推荐 |
吊篮支架与支撑面接触不稳定不牢固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9前后支架与支撑面的接触应稳定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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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各机构螺栓未加装垫圈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1螺栓应按照要求加装垫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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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销轴未使用开口销或未采用止推装置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1销轴端部应安装开口销或轴端挡板等止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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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电控箱未牢固安装在护栏上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电控箱应牢固的安装在悬吊平台的护栏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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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电缆线敷设混乱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电源电缆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使其端部固定和绑牢在悬吊平台的护栏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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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钢丝绳绳夹数量不足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钢丝绳绳夹数量最少三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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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钢丝绳绳夹夹座未扣在工作段上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钢丝绳绳夹夹座扣在钢丝绳工作段上,绳夹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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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钢丝绳绳夹未保持一个方向布置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钢丝绳绳夹夹座扣在钢丝绳工作段上,绳夹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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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悬挂在同一挂点上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不得安装在悬挂机构横梁前端同一悬挂点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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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钢丝绳未设置上行程限位挡块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安装在钢丝绳上端的上行程限位挡块应紧固可靠,其与钢丝绳悬挂点之间应保持不少于0.5米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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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钢丝绳上行程限位挡块与吊点距离不足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安装在钢丝绳上端的上行程限位挡块应紧固可靠,其与钢丝绳悬挂点之间应保持不少于0.5米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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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安全钢丝绳未设置重锤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安全钢丝绳的下端应安装重锤,以使钢丝绳绷直。重锤底部至地面高度100-200MM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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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安全钢丝绳重锤悬挂过高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安全钢丝绳的下端应安装重锤,以使钢丝绳绷直。重锤底部至地面高度100-200MM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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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钢丝绳存在损伤和缺陷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安装前应逐段检查是否存在损伤和缺陷,并对钢丝绳的污物、杂物进行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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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安全绳固定在悬挂机构上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安全大绳安装前应逐段严格检查有无损伤。将确定合格的安全大绳独立的固定在屋顶可靠的固定点上;不得固定在吊篮的悬挂机构上,绳头固定应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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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安全大绳与建筑结构接触处未设置衬垫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在安全大绳和女儿墙或其他建筑结构的转角接触处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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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电线破损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5.2.12电气系统安装完应检查电缆线外观,确保无缺陷,无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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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3吊篮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后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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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3作业时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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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作业人员安全带余绳过长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3作业人员身后安全带余绳不得超过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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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作业人员穿拖鞋或易滑鞋作业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3操作人员不得穿拖鞋或塑料底易滑鞋等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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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动力吊篮仅有1人作业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3使用双动力吊篮时,操作人员不允许单独一人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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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作业人员从窗口进入吊篮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3操作人员应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不得在空中攀援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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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吊篮运输物料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5不准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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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吊篮内使用梯子或其它获取附加高度设施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5禁止在悬吊平台内使用梯子和其它装置取得较高的工作高度,禁用密目网或其他附加装置围挡悬吊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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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吊篮设置附加围挡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5禁止在悬吊平台内使用梯子和其它装置取得较高的工作高度,禁用密目网或其他附加装置围挡悬吊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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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5吊篮内严禁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吊篮内严禁存放电焊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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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内存放电焊机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5吊篮内严禁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吊篮内严禁存放电焊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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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运行时发生明显倾斜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5在运行过程中,选调平台发生明显倾斜时,应及时进行调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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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作业结束后未平稳停放在地面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5吊篮作业后,应将悬吊平台停放平稳,必要时进行绑扎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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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钢丝绳存在折弯或有杂物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6.2.5钢丝绳不应折弯,不得沾有污浆等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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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重点部位未设置警示标志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0.15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燃易爆场所,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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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机械设备检修时未悬挂警示牌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0.22机械不得带病运转。检修前,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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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室外使用动力机械未搭设防护棚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3.1.1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雨措施,周围应有1m宽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应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室外使用的动力机械应搭设防护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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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发电机运行时用其他物体遮盖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3.3.6不得对旋转着的发电机进行维修、清理。运转中的发电机不得使用帆布等物体遮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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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发电机仪表损坏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3.3.3作业前应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并应确保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应良好,各仪表应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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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汽车式起重机起吊时,驾驶室内有人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3.9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汽车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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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汽车式起重机行使时,底盘走台站人或堆物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3.19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不得有人员站立或蹲坐,不得堆放物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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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汽车式起重机支腿不稳时仍继续作业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3.11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重物降至安全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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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门式起重机吊运线路下有人员和设备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6.10吊运路线不得从人员、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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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门式起重机空车行走时吊钩与地面距离小于2米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6.10吊运路线不得从人员、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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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葫芦轨道两端未设置挡板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6.19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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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葫芦轨道露天作业时未设置防雨棚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6.20露天作业时,电动葫芦应设有防雨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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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葫芦运行时,吊物离地面距离超过1.5米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6.22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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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葫芦停止作业时,吊物处于悬挂状态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6.22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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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葫芦停止作业后,吊钩放在地面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6.28作业完毕后,电动葫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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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卷扬机未设置防护棚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7.1卷扬机地基与基础应平整、坚实,场地应排水畅通,地锚应设置可靠。卷扬机应搭设防护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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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卷扬机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7.6卷扬机的传动部分及外露的运动件应设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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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卷扬机钢丝绳与地面摩擦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7.9钢丝绳不得与机架、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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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现场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7.10建筑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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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卷扬机运行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开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7.12作业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物件或吊笼下面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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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龙门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吊篮载人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8.7不得使用吊篮载人,吊篮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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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施工升降机未设置防护围栏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9.6施工升降机周围应设置稳固的防护围栏。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门。全行程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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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施工升降机作业后未将吊笼降到底层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9.20作业后,应将吊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闭锁吊笼门和围护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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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台未设置绝缘垫板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8.2.2操作人员视线应良好。操作台应铺设绝缘垫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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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钢筋机未安装牢固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9.1.1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揳紧行走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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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钢筋机操作人员未佩戴绝缘手套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9.1.2手持式钢筋加工机械作业时,应佩戴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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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钢筋调直机导向筒前未安装钢管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9.2.5送料前,应将弯曲的钢筋端头切除。导向筒前应安装一根长度宜为1m的钢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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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钢筋折弯机成品钢筋弯钩向上码放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9.4.9操作人员应站在机身设有固定销的一侧。成品钢筋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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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木工机械操作人员戴手套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0.1.1机械操作人员应穿紧口衣裤,并束紧长发,不得系领带和戴手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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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木工机械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0.1.3机械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各部件应连接紧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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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木工机械作业区未配备灭火器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0.1.4机械作业场所应配备齐全可靠的消防器材。在工作场所,不得吸烟和动火,并不得混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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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木工机械作业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0.1.4机械作业场所应配备齐全可靠的消防器材。在工作场所,不得吸烟和动火,并不得混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推荐 |
建设施工木工机械作业区木料未整齐码放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0.1.5工作场所的木料应堆放整齐,道路应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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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木工机械圆锯机锯片未设置防护罩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0.3.1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
强制 |
建设施工木工机械圆锯机锯片存在裂纹等缺陷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0.3.3 锯片不得有裂纹。锯片不得有连续2个及以上的缺齿。 |
推荐 |
建设施工木工机械圆锯机锯片存在2个连续缺齿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0.3.3 锯片不得有裂纹。锯片不得有连续2个及以上的缺齿。 |
推荐 |
建设施工木工机械圆锯机被锯木料长度不足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0.3.4被锯木料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作业时,锯片应露出木料10mm~20mm。 |
推荐 |
建设施工木工机械圆锯机操作人员未佩戴防护眼镜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0.3.7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手臂不得跨越锯片,人员不得站在锯片的旋转方向。 |
推荐 |
建设施工电焊机接线柱未设置防护罩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1.2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一、二次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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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焊切割作业未开具动火证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1.1 焊接(切割)前,应先进行动火审查,确认焊接(切割)现场防火措施符合要求,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落实监护人员后,开具动火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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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焊机未设置防雨棚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1.3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防砸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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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焊机使用钢筋搭接作为电气回路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1.6 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带有热源或有油的物品上;不得利用建(构)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并不得将电焊机和工件双重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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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焊机使用脚手架作为接地线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1.6 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带有热源或有油的物品上;不得利用建(构)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并不得将电焊机和工件双重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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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焊机电源线长度过长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1.7 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接头不得超过3个,并应双线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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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焊机电源线接头超过3个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1.7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接头不得超过3个,并应双线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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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焊机焊钳握柄绝缘破损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1.8电焊钳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能力。电焊钳握柄应绝缘良好,握柄与导线连接应牢靠,连接处应采用绝缘布包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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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氩弧焊机周围堆放杂物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3.7焊机附近不宜有振动。焊机上及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或导电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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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氩弧焊机作业时,氮气瓶、氩气瓶与焊接地点距离不足3米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3.8氮气瓶和氩气瓶与焊接地点应相距3m以上,并应直立固定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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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氩弧焊机作业时,氮气瓶、氩气瓶未直立存放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3.8氮气瓶和氩气瓶与焊接地点应相距3m以上,并应直立固定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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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氧气瓶减压器破损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9.3现场使用的不同种类气瓶应装有不同的减压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不得使用。 |
推荐 |
建设施工氧气瓶未安装减压器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9.3现场使用的不同种类气瓶应装有不同的减压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不得使用。 |
推荐 |
建设施工氧气瓶、压力表及焊割机具上沾染油脂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9.4氧气瓶、压力表及其焊割机具上不得粘染油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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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乙炔瓶未安装防止回火装置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9.6乙炔钢瓶使用时,应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同时使用两种气体作业时,不同气瓶都应安装单向阀,防止气体相互倒灌。 |
推荐 |
建设施工乙炔瓶与氧气瓶距离小于5米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9.7作业时,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气瓶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
推荐 |
建设施工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10米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9.7作业时,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气瓶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
推荐 |
建设施工乙炔瓶、氧气瓶软管混用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9.8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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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乙炔瓶和氧气瓶倒放使用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9.11操作时,氢气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且应安放稳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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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氧气瓶与乙炔混存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2.9.15氧气瓶应与其他气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分开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 |
推荐 |
建设施工台钻操作人员戴手套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3.10.2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应扎紧袖口。不得围围巾及戴手套。 |
推荐 |
建设施工手持电动工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3.22.4使用Ⅰ类电动工具时,应安装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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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有接头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3.22.7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胶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负荷线插头插座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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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手持电动工具外壳、手柄有裂缝、破损等缺陷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3.22.8 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1外壳、手柄不得裂缝、破损;2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应完好无损,保护接零连接应牢固可靠,开关动作应正常;3各部防护罩装置应齐全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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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手持电动工具防护罩缺失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3.22.8 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1外壳、手柄不得裂缝、破损;2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应完好无损,保护接零连接应牢固可靠,开关动作应正常;3各部防护罩装置应齐全牢固。 |
推荐 |
建设施工吊装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
强制 |
建设施工吊装作业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未持证上岗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2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严禁非起重机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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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装作业起重作业人员未穿防滑鞋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4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佩挂安全带,并应系挂可靠,高挂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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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装作业区域未设置明显标志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5起重设备的通行道路应平整,承载力应满足设备通行要求。吊装作业区域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人内。夜间不宜作业,当确需夜间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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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登高梯子上端未固定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6登高梯子的上端应固定,高空用的吊篮和临时工作台应固定牢靠,并应设不低于1.2m 的防护栏杆。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应铺平绑牢,严禁出现探头板。吊移操作平台时,平台上面严禁站人。当构件吊起时,所有人员不得站在吊物下方,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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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大雨、雾、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进行吊装作业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2大雨、雾、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雨雪后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及时清理冰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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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装作业吊物长久停滞在空中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7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mm~300mm后暂停,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严禁超载和吊装重量不明的重型构件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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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装作业吊物上有人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8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起吊时应匀速,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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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装作业时使用起重机运载人员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8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起吊时应匀速,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
推荐 |
建设施工吊装作业时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18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起吊时应匀速,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
推荐 |
建设施工汽车起重机未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或停放在斜坡上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1.4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起重机工作时的停放位置应按施工方案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且作业时不得停放在斜坡上。2作业前应将支腿全部伸出,并应支垫牢固。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全部缩回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调整。作业过程中发现支腿沉陷或其他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放下吊物,进行调整后,方可继续作业。3启动时应先将主离合器分离,待运转正常后再合上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4工作时起重臂的仰角不得超过其额定值;当无相应资料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最小仰角不得小于45°。5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快速起落。起重臂未停稳前,严禁变换挡位和同时进行两种动作。6当起吊荷载达到或接近最大额定荷载时,严禁下落起重臂。7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行走用的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并严禁带载行驶。 |
推荐 |
建设施工汽车起重机支腿未设置牢固垫板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1.4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起重机工作时的停放位置应按施工方案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且作业时不得停放在斜坡上。2作业前应将支腿全部伸出,并应支垫牢固。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全部缩回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调整。作业过程中发现支腿沉陷或其他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放下吊物,进行调整后,方可继续作业。3启动时应先将主离合器分离,待运转正常后再合上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4工作时起重臂的仰角不得超过其额定值;当无相应资料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最小仰角不得小于45°。5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快速起落。起重臂未停稳前,严禁变换挡位和同时进行两种动作。6当起吊荷载达到或接近最大额定荷载时,严禁下落起重臂。7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行走用的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并严禁带载行驶。 |
推荐 |
建设施工汽车起重机带荷载行驶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1.4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起重机工作时的停放位置应按施工方案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且作业时不得停放在斜坡上。2作业前应将支腿全部伸出,并应支垫牢固。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全部缩回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调整。作业过程中发现支腿沉陷或其他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放下吊物,进行调整后,方可继续作业。3启动时应先将主离合器分离,待运转正常后再合上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4工作时起重臂的仰角不得超过其额定值;当无相应资料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最小仰角不得小于45°。5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快速起落。起重臂未停稳前,严禁变换挡位和同时进行两种动作。6当起吊荷载达到或接近最大额定荷载时,严禁下落起重臂。7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行走用的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并严禁带载行驶。 |
推荐 |
建设施工汽车起重机作业完毕后未将挂钩挂起或放置地面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1.4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1作业完毕或下班前,应按规定将操作杆置于空挡位置,起重臂应全部缩回原位,转至顺风方向,并应降至 40°~60°之间,收紧钢丝绳,挂好吊钩或将吊钩落地,然后将各制动器和保险装置固定,关闭发动机,驾驶室加锁后,方可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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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汽车起重机作业完毕后驾驶室未上锁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1.4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1作业完毕或下班前,应按规定将操作杆置于空挡位置,起重臂应全部缩回原位,转至顺风方向,并应降至 40°~60°之间,收紧钢丝绳,挂好吊钩或将吊钩落地,然后将各制动器和保险装置固定,关闭发动机,驾驶室加锁后,方可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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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卷扬机地锚未锚定牢固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4.2卷扬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手动卷扬机不得用于大型构件吊装,大型构件的吊装应采用电动卷扬机。2卷扬机的基础应平稳牢固,用于锚固的地锚应可靠,防止发生倾覆和滑动。3卷扬机使用前,应对各部分详细检查,确保棘轮装置和制动器完好,变速齿轮沿轴转动,啮合正确,无杂音和润滑良好,发现问题,严禁使用。4卷扬机应安装在吊装区外,水平距离应大于构件的安装高度,并搭设防护棚,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指挥人员的信号。当构件被吊到安装位置时,操作人员的视线仰角应小于30°。5导向滑轮严禁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滑轮到卷筒中心的距离,对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 倍;对无槽卷筒应大于20 倍,当钢丝绳处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的轴心线垂直。6钢丝绳在卷筒上应逐圈靠紧,排列整齐,严禁互相错叠、离缝和挤压。钢丝绳缠满后,卷筒凸缘应高出2倍及以上钢丝绳直径,钢丝绳全部放出时,钢丝绳在卷筒上保留的安全圈不应少于5圈。7在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严禁在运转中用手或脚去拉、踩钢丝绳,严禁跨越卷扬机钢丝绳。8卷扬机的电气线路应经常检查,电机应运转良好,电磁抱闸和接地应安全有效,不得有漏电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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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卷扬机未安装在吊装区以外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4.2卷扬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手动卷扬机不得用于大型构件吊装,大型构件的吊装应采用电动卷扬机。2卷扬机的基础应平稳牢固,用于锚固的地锚应可靠,防止发生倾覆和滑动。3卷扬机使用前,应对各部分详细检查,确保棘轮装置和制动器完好,变速齿轮沿轴转动,啮合正确,无杂音和润滑良好,发现问题,严禁使用。4卷扬机应安装在吊装区外,水平距离应大于构件的安装高度,并搭设防护棚,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指挥人员的信号。当构件被吊到安装位置时,操作人员的视线仰角应小于30°。5导向滑轮严禁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滑轮到卷筒中心的距离,对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 倍;对无槽卷筒应大于20 倍,当钢丝绳处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的轴心线垂直。6钢丝绳在卷筒上应逐圈靠紧,排列整齐,严禁互相错叠、离缝和挤压。钢丝绳缠满后,卷筒凸缘应高出2倍及以上钢丝绳直径,钢丝绳全部放出时,钢丝绳在卷筒上保留的安全圈不应少于5圈。7在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严禁在运转中用手或脚去拉、踩钢丝绳,严禁跨越卷扬机钢丝绳。8卷扬机的电气线路应经常检查,电机应运转良好,电磁抱闸和接地应安全有效,不得有漏电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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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卷扬机未设搭设防护棚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4.2卷扬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手动卷扬机不得用于大型构件吊装,大型构件的吊装应采用电动卷扬机。2卷扬机的基础应平稳牢固,用于锚固的地锚应可靠,防止发生倾覆和滑动。3卷扬机使用前,应对各部分详细检查,确保棘轮装置和制动器完好,变速齿轮沿轴转动,啮合正确,无杂音和润滑良好,发现问题,严禁使用。4卷扬机应安装在吊装区外,水平距离应大于构件的安装高度,并搭设防护棚,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指挥人员的信号。当构件被吊到安装位置时,操作人员的视线仰角应小于30°。5导向滑轮严禁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滑轮到卷筒中心的距离,对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 倍;对无槽卷筒应大于20 倍,当钢丝绳处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的轴心线垂直。6钢丝绳在卷筒上应逐圈靠紧,排列整齐,严禁互相错叠、离缝和挤压。钢丝绳缠满后,卷筒凸缘应高出2倍及以上钢丝绳直径,钢丝绳全部放出时,钢丝绳在卷筒上保留的安全圈不应少于5圈。7在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严禁在运转中用手或脚去拉、踩钢丝绳,严禁跨越卷扬机钢丝绳。8卷扬机的电气线路应经常检查,电机应运转良好,电磁抱闸和接地应安全有效,不得有漏电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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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卷扬机作业时,人员擅自离开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4.2卷扬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手动卷扬机不得用于大型构件吊装,大型构件的吊装应采用电动卷扬机。2卷扬机的基础应平稳牢固,用于锚固的地锚应可靠,防止发生倾覆和滑动。3卷扬机使用前,应对各部分详细检查,确保棘轮装置和制动器完好,变速齿轮沿轴转动,啮合正确,无杂音和润滑良好,发现问题,严禁使用。4卷扬机应安装在吊装区外,水平距离应大于构件的安装高度,并搭设防护棚,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指挥人员的信号。当构件被吊到安装位置时,操作人员的视线仰角应小于30°。5导向滑轮严禁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滑轮到卷筒中心的距离,对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 倍;对无槽卷筒应大于20 倍,当钢丝绳处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的轴心线垂直。6钢丝绳在卷筒上应逐圈靠紧,排列整齐,严禁互相错叠、离缝和挤压。钢丝绳缠满后,卷筒凸缘应高出2倍及以上钢丝绳直径,钢丝绳全部放出时,钢丝绳在卷筒上保留的安全圈不应少于5圈。7在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严禁在运转中用手或脚去拉、踩钢丝绳,严禁跨越卷扬机钢丝绳。8卷扬机的电气线路应经常检查,电机应运转良好,电磁抱闸和接地应安全有效,不得有漏电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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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安全圈少于5圈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4.4.2卷扬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手动卷扬机不得用于大型构件吊装,大型构件的吊装应采用电动卷扬机。2卷扬机的基础应平稳牢固,用于锚固的地锚应可靠,防止发生倾覆和滑动。3卷扬机使用前,应对各部分详细检查,确保棘轮装置和制动器完好,变速齿轮沿轴转动,啮合正确,无杂音和润滑良好,发现问题,严禁使用。4卷扬机应安装在吊装区外,水平距离应大于构件的安装高度,并搭设防护棚,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指挥人员的信号。当构件被吊到安装位置时,操作人员的视线仰角应小于30°。5导向滑轮严禁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滑轮到卷筒中心的距离,对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 倍;对无槽卷筒应大于20 倍,当钢丝绳处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的轴心线垂直。6钢丝绳在卷筒上应逐圈靠紧,排列整齐,严禁互相错叠、离缝和挤压。钢丝绳缠满后,卷筒凸缘应高出2倍及以上钢丝绳直径,钢丝绳全部放出时,钢丝绳在卷筒上保留的安全圈不应少于5圈。7在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严禁在运转中用手或脚去拉、踩钢丝绳,严禁跨越卷扬机钢丝绳。8卷扬机的电气线路应经常检查,电机应运转良好,电磁抱闸和接地应安全有效,不得有漏电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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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除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0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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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除时未设置警戒区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5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人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人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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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结构件、连接件缺失、破损或严重腐蚀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6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
强制 |
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基础四周未设置排水设施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1.2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
推荐 |
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连接件及放松防脱件使用其他物品替代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13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
强制 |
建设施工吊装作业吊物未捆扎牢固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2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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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物有捆扎标记的,未在标明位置捆扎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3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
推荐 |
建设施工吊装作业钢丝绳与吊物的尖角小于30度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3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
推荐 |
建设施工吊装作业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未采取防护措施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3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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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未设置障碍灯和风速仪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6当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 50m 时应配备风速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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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塔身上设置广告牌或标语牌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7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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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装作业钢丝绳卸扣出现变形、裂纹或销轴螺纹滑丝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6.2.9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应无损伤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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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未设置铭牌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1.1 用户应使用适用于搬运过程和作业环境的工业车辆及其装备,并确保所有标牌和标志都在固定的位置上且保持字迹图案、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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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部件损坏继续使用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1.7 工业车辆或属具出现影响安全的损坏或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完全修复的车辆或属具不得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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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货叉下站人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1.10 不论工业车辆是否装载,任何人不得通过或站在已升起属具(如货叉)等起升部件之下。工业车辆作业时,不得将手臂、腿或头等身体任何部位置于门架机构或工业车辆其它运动部件之内,也不得爬上或接触工业车辆上有相对运动的部件(如前移装置、工作装置和载荷搬运装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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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司机行驶时未观察附近人员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2.3 操作者应注意作业环境,包括在附近的其他人员以及固定的和移动的物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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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司机未戴安全帽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2.5 操作者在驾驶工业车辆时应穿着有工作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服装、安全防护鞋;在有物品坠落危险的场所,应戴安全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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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式叉车违规载人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2.7 自行式工业车辆不得载客,除非工业车辆上设置有搭载随乘人员的设施,此时搭载人员不得超过允许随乘人员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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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行驶路线有人未停驶车辆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2.8 操作者应警告所有工业车辆附近的人员可能存在的危险。在工业车辆启动前,应确保无人逗留在危险区。在工业车辆作业时,一旦发现对人员可能有危险应及时发出警告信号,如果人员经警告仍未离开危险区,操作者应立即让工业车辆停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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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行驶中未注意车辆侧翻危险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2.9 座驾式工业车辆在无载行驶时,应防止工业车辆防止侧翻。当即将发生侧翻时,操作者应双手紧握方向盘,身体向侧翻的相反方向倾斜,不得跳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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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行驶路面不坚实不平整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3.1.2 工业场所的路面应足够坚实、平整且无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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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作业时未与周边区域保持足够空间距离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3.1.5 工业车辆或载运货物与周围环境的固定物体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通道的轮廓或界限应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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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行驶路线未设置交通标牌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3.1.6 工业场所的危险路段应进行防护或用道路交通中常用的标牌加以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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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行驶时货物遮挡司机视线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5.1.7 如果运载的货物会影响操作者的行驶视线,则运行时货物应位于运行方向的后方(上坡除外),或由其他人员在车前指挥,同时操作者应以步行速度小心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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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行驶时,人员将身体探出车外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5.1.12 在工业车辆运行时,操作者及随乘人员(如允许)不得将手臂和腿脚伸出车外,或将身体探出工业车辆的外轮廓线,或从一个车辆上跨到另一辆车上或其它物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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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载荷行驶时,货叉与地面距离不足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5.1.13 工业车辆运行时,载荷和载荷搬运装置应保持在足以通过道路表面或局部障碍物的最低运行高度(除越野叉车外,一般起升高度不大于300MM)。若有可能,后倾荷载,缩回门架货叉(适用于前移式叉车)。除了堆垛作业外,不得起升载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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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停驶时,货叉上堆放物品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5.1.13 工业车辆运行时,载荷和载荷搬运装置应保持在足以通过道路表面或局部障碍物的最低运行高度(除越野叉车外,一般起升高度不大于300MM)。若有可能,后倾荷载,缩回门架货叉(适用于前移式叉车)。除了堆垛作业外,不得起升载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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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在坡道上调头或斜向运行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5.2.3 不得在坡道上调头、斜向运行或斜向停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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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在电梯中与轿厢发生接触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5.5.2 在电梯和升降机中运行:应确保工业车辆的任何部位不与电气或升降机的轿厢发生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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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增加附加配重提高承载能力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6.1.1 搬运荷载时,不得超过工业车辆制造商所规定的承载能力。未经工业车辆制造商允许,不得对工业车辆进行任何设计上的修改,不得通过安装附加配重等来提高承载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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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物品未稳固码放在叉车货叉上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6.1.2 操作者应确保载荷的状态合乎要求,只可搬运稳定码放且安全的载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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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叉车货叉推拉货物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6.1.11 不得用货叉、工业车辆的其他部位或拣取的货物去推、顶、拉其它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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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行驶通道上有人员停留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6.5.1 应确保运行道路内和运行方向上没有人员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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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停驶时,操控杆未处于中位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7.1 停车时,所有操纵控制装置均应置于中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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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停驶时未拔钥匙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7.1 停车时,拔下启动钥匙和启动卡,未经明确指示不得将启动钥匙或启动卡交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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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停车时货叉未降到最低位置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7.1 停车时,将载荷搬运装置降到最低位,起升的工作平台有支撑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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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停靠在坡道上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7.3 工业车辆不得停放在坡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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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停放在不安全位置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7.4 工业车辆不得停放在热源、明火或类似的火源旁边,也不得停靠露天坑、地下通道、电梯井道或其它类似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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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停放时堵塞疏散通道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4.7.5 工业车辆停放的位置,应确保防火通道、通向楼梯或消防设施的通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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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在仓库内充电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5.1.1 充电站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充电站应备有冲洗和中和溢出电解液的设备,驱散从蓄电池中排出气体的适当通风设施、消防设施,防止工业车辆损坏充电装置的设施。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明火、火花和电弧,在充电区域内禁止吸烟并用标牌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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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充电区未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志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5.1.1 充电站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充电站应备有冲洗和中和溢出电解液的设备,驱散从蓄电池中排出气体的适当通风设施、消防设施,防止工业车辆损坏充电装置的设施。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明火、火花和电弧,在充电区域内禁止吸烟并用标牌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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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充电区域未设置中和电解液的设备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5.1.1 充电站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充电站应备有冲洗和中和溢出电解液的设备,驱散从蓄电池中排出气体的适当通风设施、消防设施,防止工业车辆损坏充电装置的设施。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明火、火花和电弧,在充电区域内禁止吸烟并用标牌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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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充电停放时周边存放易燃物品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5.1.3 在接近蓄电池时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在停放准备充电的工业车辆和充电器区域内,至少2米的距离内不应存放易燃材料和产生火花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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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蓄电池上放置杂物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5.1.5 更换蓄电池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为防止短路,应用橡胶垫板将带有裸露电极或连接线的蓄电池遮盖起来。不得在蓄电池上放置工具或其他金属物品。用起重设备起吊蓄电池时应使用绝缘吊具。起吊蓄电池时,应使蓄电池不受挤压。装吊钩时应使吊钩在吊具放松时不会落到蓄电池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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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蓄电池电线破损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5.1.8 拆下和装入蓄电池时应注意不得使蓄电池电缆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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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蓄电池未保持干燥清洁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5.1.9 蓄电池的单体盖应保持干燥和清洁。如有蓄电池酸液溅出应立即进行中和处理。接线柱和电缆端子应保持清洁,涂少量极柱油脂并拧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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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燃气容器破损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5.2.7 存在缺陷和损坏的燃气容器,未经修复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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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驶上运输车辆时,运输车辆发生移动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7.1.5 用户应建立作业通讯和作业顺序,以防止装卸工业车辆时运输工具意外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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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驶上运输车辆时,运输车辆未采取设置轮挡的措施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7.1.4 工业车辆驶上(或驶下)运输工具(如公路车辆、铁路车辆)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制动和加楔块),防止公路车辆或铁路车辆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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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可燃液体擦洗叉车 |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8.3 不得采用可燃液体进行清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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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零件缺失或破损 |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5.1.1.1 车辆应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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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驾驶室门锁破损 |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5.1.3.1 装有封闭式驾驶室的车辆,驾驶室应装有门锁,且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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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轮胎磨损严重 |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5.4.7 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的深度不应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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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照明灯具防护罩缺失 |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5.7.1.1 车辆灯管的配置应参照GB4785的规定,装有灯具时其灯泡应有保护装置,安装应牢靠。不应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应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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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仪表设备模糊或损坏 |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5.7.2 车辆根据相关标准规定设置的气压、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压等仪表应醒目、灵敏、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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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喇叭失效 |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5.7.3.1 车辆设置的喇叭,其声级应在90-115DB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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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蓄电池接线柱锈蚀 |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5.7.3.3 蓄电池各极柱及连接线的接头应牢固可靠,无锈蚀现象,并涂油脂防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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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货叉架限位装置失效 |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6.1.2.1 叉车货叉架升到最高位置时防脱出的限位装置应保证完整有效。 |
推荐 |
叉车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失效 |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6.1.2.2 叉车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
推荐 |
叉车货叉定位销缺失 |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6.1.2.3 叉车货叉定位销应齐全完整。 |
推荐 |
叉车货叉出现裂纹等缺陷 |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6.1.2.6 叉车货叉不应有裂纹,如货叉表面有裂纹,应停止使用。 |
推荐 |
叉车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明显位置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2.1.1 般要求(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使用场所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坡度、爆炸性环境等)和相关标准的要求;(2)场车的技术状况应当能保正司机的正常工作条件;(3)场车的铭牌、安全标志及其说明应当设置在车辆的显著位置;(4)叉车应当留有一处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当留有前后安装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车牌的安装要求;(5)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该位置应当便于灭火器的取用 |
强制 |
叉车未安装车牌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2.1.1 般要求(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使用场所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坡度、爆炸性环境等)和相关标准的要求;(2)场车的技术状况应当能保正司机的正常工作条件;(3)场车的铭牌、安全标志及其说明应当设置在车辆的显著位置;(4)叉车应当留有一处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当留有前后安装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车牌的安装要求;(5)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该位置应当便于灭火器的取用 |
强制 |
叉车未设置后视镜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2.5.8.1一般要求(1)乘驾式叉车和观光车辆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2)观光车辆应当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一个或者多个后视镜。如果采用摄像显示装置代替后视镜,应当能满足后视镜的同等功能; |
强制 |
叉车未设置安全带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2.5.8.2 叉车(1)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0kg的坐驾平衡重式叉车和坐驾侧面式叉车(单侧)应当配备司机防护约束装置,如配备安全带,应当符合GB/T 26948.1《工业车辆驾驶员约束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1 部分:腰部安全带》的要求 |
强制 |
叉车货叉未设置限位装置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2.5.8.2 叉车(4)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还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5)起升系统应当设置防越程装置,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意外脱落。 |
强制 |
观光车座椅上未设置安全带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2.5.8.3 观光车辆(1)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带;(2)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拉手,靠近车体边缘的乘客应当有安全实用的扶手,扶手距离座椅上表面高度不低于 180mm; |
强制 |
观光车未设置扶手或拉手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2.5.8.3 观光车辆(1)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带;(2)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拉手,靠近车体边缘的乘客应当有安全实用的扶手,扶手距离座椅上表面高度不低于 180mm; |
强制 |
观光车上下车出入口未设置护栏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2.5.8.3 观光车辆(1)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带;(2)每位乘客应当有安全拉手,靠近车体边缘的乘客应当有安全实用的扶手,扶手距离座椅上表面高度不低于 180mm;(3)车辆侧面的乘客上下车出人口处应当设置护栏、侧围、护链等安全防护装置; |
强制 |
观光车未配备灭火器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2.1.1 般要求(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使用场所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坡度、爆炸性环境等)和相关标准的要求;(2)场车的技术状况应当能保正司机的正常工作条件;(3)场车的铭牌、安全标志及其说明应当设置在车辆的显著位置;(4)叉车应当留有一处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当留有前后安装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车牌的安装要求;(5)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该位置应当便于灭火器的取用 |
强制 |
机动车安全附件未配备齐全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2.2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
强制 |
机动车货物未装载平稳牢固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5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必须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 |
强制 |
自动倾卸机动车车厢起升时触碰障碍物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7 5.3.7 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a.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b.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c.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d.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坑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
强制 |
挖掘机铲斗站人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8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a.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b.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前后不得乘人;c.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d.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e.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下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 |
强制 |
铲车载人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8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a.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b.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前后不得乘人;c.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d.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e.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下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 |
强制 |
易燃易爆运输车辆未接挂静电导链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9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b.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c.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d.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物载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
强制 |
运输气瓶堆放高度超过车厢栏板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9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b.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c.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d.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物载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车辆未配备押运员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10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b.必须由具有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c.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d.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e.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阻火器,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r.车厢周围严禁烟火;g.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h.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车辆未配备危险标志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10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b.必须由具有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c.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d.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e.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阻火器,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r.车厢周围严禁烟火;g.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h.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车辆未配备消防器材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10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b.必须由具有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c.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d.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e.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阻火器,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r.车厢周围严禁烟火;g.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h.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车辆未配备阻火帽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10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b.必须由具有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c.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d.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e.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阻火器,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r.车厢周围严禁烟火;g.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h.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
强制 |
厂内主要干道未设置车辆限速标志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4.1 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
强制 |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车辆未设置阻火器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4.7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
强制 |
车辆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4.11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 |
强制 |
车辆驾驶室超员乘人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5.1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b.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c.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
强制 |
厂内机动车司机未取得有效驾驶证件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5.1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b.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c.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
强制 |
厂内道路未设置限高标志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1.2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筑物或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或限高设施。 |
强制 |
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3.4.3 蓄电池防篡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下列要求: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 |
强制 |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楼梯处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7 使用说明书:提示使用人注意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如:1)电动自行车不要停放在建筑门厅、疏散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处;2)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3)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废旧蓄电池不可擅自进行拆解,应当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回收;4)充电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警示用语;更换充电器时,应当和蓄电池型号匹配;5) 有关水洗的注意事项;6)调整车把或鞍座时,应当注意不得露出把立管、鞍管的安全线标记(适用时)。 |
强制 |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出口处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7 使用说明书:提示使用人注意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如:1)电动自行车不要停放在建筑门厅、疏散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处;2)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3)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废旧蓄电池不可擅自进行拆解,应当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回收;4)充电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警示用语;更换充电器时,应当和蓄电池型号匹配;5) 有关水洗的注意事项;6)调整车把或鞍座时,应当注意不得露出把立管、鞍管的安全线标记(适用时)。 |
强制 |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处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7 使用说明书:提示使用人注意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如:1)电动自行车不要停放在建筑门厅、疏散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处;2)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3)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废旧蓄电池不可擅自进行拆解,应当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回收;4)充电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警示用语;更换充电器时,应当和蓄电池型号匹配;5) 有关水洗的注意事项;6)调整车把或鞍座时,应当注意不得露出把立管、鞍管的安全线标记(适用时)。 |
强制 |
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居住房间充电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7 使用说明书:提示使用人注意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如:1)电动自行车不要停放在建筑门厅、疏散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处;2)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3)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废旧蓄电池不可擅自进行拆解,应当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回收;4)充电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警示用语;更换充电器时,应当和蓄电池型号匹配;5) 有关水洗的注意事项;6)调整车把或鞍座时,应当注意不得露出把立管、鞍管的安全线标记(适用时)。 |
强制 |
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居住房间停放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7 使用说明书:提示使用人注意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如:1)电动自行车不要停放在建筑门厅、疏散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处;2)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3)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废旧蓄电池不可擅自进行拆解,应当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回收;4)充电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警示用语;更换充电器时,应当和蓄电池型号匹配;5) 有关水洗的注意事项;6)调整车把或鞍座时,应当注意不得露出把立管、鞍管的安全线标记(适用时)。 |
强制 |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周边存放杂物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7 使用说明书:提示使用人注意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如:1)电动自行车不要停放在建筑门厅、疏散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处;2)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3)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废旧蓄电池不可擅自进行拆解,应当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回收;4)充电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警示用语;更换充电器时,应当和蓄电池型号匹配;5) 有关水洗的注意事项;6)调整车把或鞍座时,应当注意不得露出把立管、鞍管的安全线标记(适用时)。 |
强制 |
电动自行车更换的充电器不匹配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7 使用说明书:提示使用人注意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如:1)电动自行车不要停放在建筑门厅、疏散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处;2)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3)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废旧蓄电池不可擅自进行拆解,应当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回收;4)充电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警示用语;更换充电器时,应当和蓄电池型号匹配;5) 有关水洗的注意事项;6)调整车把或鞍座时,应当注意不得露出把立管、鞍管的安全线标记(适用时)。 |
强制 |
叉车未两年检验一次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4.2.1.2 定期检验周期: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在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定期检验每年1次。 |
强制 |
观光车未每年检验一次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
强制 |
叉车驾驶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5.1基本要求:5.1.1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8)场车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保证每台场车在作业时均由司机随车操纵。 |
强制 |
观光车驾驶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5.1基本要求:5.1.1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8)场车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保证每台场车在作业时均由司机随车操纵。 |
强制 |
叉车使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装置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5.1.4 安全操作规程:(6)严禁在货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装置; |
强制 |
叉车货叉上站人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5.1.4 安全操作规程:(6)严禁在货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装置; |
强制 |
易燃易爆运输车辆静电导链未拖地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9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b.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c.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d.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物载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
强制 |
机动车警示灯具破损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2.2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
强制 |
车辆装载的货物未捆扎牢固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5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必须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
强制 |
车辆货物装载车厢侧板、后栏板未关好拴牢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5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必须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
强制 |
自动倾斜车辆向坑内卸车时未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7 5.3.7 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a.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b.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c.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d.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坑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
强制 |
车辆装载货物超出车厢栏板时,人员坐在货物上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8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a.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b.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前后不得乘人;c.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d.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e.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下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 |
强制 |
车辆装载大型货物时,人员坐在货物和车厢栏板之间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8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a.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b.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前后不得乘人;c.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d.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e.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下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 |
强制 |
车辆车厢栏板上坐人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3.8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a.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b.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前后不得乘人;c.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d.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e.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下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未审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检测内容不全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未使用安全电压灯具工具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强制 |
有限空间场所未设置安全告知牌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时未保持出入口畅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与外部无通讯设施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清点人员和工具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员离岗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救援设备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氧浓度达不到标准 |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5.3.2 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严禁用纯氧通风换气。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使用纯氧通风换气 |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5.3.2 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严禁用纯氧通风换气。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未使用隔离式呼吸器 |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5.3.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和使用空气呼吸器和软管面具等隔离式防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护面具。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的门或盖被关闭 |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6.8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 |
强制 |
有限空间路面作业人员未穿反光标志安全警示服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3.0.6 在进行路面作业时,维护作业人员应穿戴配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警示服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安全警示服及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夜间未设置警示灯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3.0.10 维护作业区域应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夜间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3.0.10 维护作业区域应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夜间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有人吸烟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3.0.11 维护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 |
强制 |
有限空间占路作业时未设置防护栏和路锥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4.1.2 当临时占路维护作业时,应在维护作业区域迎车方向前放置防护栏。一般道路,防护栏距维护作业区域应大于5m,且两侧应设置路锥,路锥之间用连接链或警示带连接,间距不应大于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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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占路作业时未在迎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4.1.3 在快速路上,宜采用机械维护作业方法;作业时,除应按本规程第4.1.2条规定设置防护栏外,还应在作业现场迎车方向不小于100m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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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时,井盖开启后无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4.1.4 当维护作业现场井盖开启后,必须有人在现场监护或在井盖周围设置明显的防护栏及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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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井盖开启后无人员监护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4.1.4 当维护作业现场井盖开启后,必须有人在现场监护或在井盖周围设置明显的防护栏及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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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夜间车辆未设置警示灯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4.1.5 污泥盛器和运输车辆在道路停放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疏通作业完毕清理现场后,应及时撤离现场。 |
推荐 |
有限空间作业时,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4.1.6 除工作车辆与人员外,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车辆、行人进入作业区域。 |
推荐 |
有限空间作业时,无关车辆进入作业区域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4.1.6 除工作车辆与人员外,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车辆、行人进入作业区域。 |
推荐 |
有限空间作业时,未使用专用工具开启井盖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4.2.1 开启与关闭井盖应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直接用手操作。 |
推荐 |
有限空间作业井盖上站人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4.2.2 井盖开启后应在迎车方向顺行放置稳固,井盖上严禁站人。 |
推荐 |
井下有限空间空间作业监护人员少于两人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5.1.10 井下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井上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管道内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 |
强制 |
井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5.1.11 井下作业除必须符合本规程第5.1.10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内水泵运行时严禁人员下井;2 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3 作业人员上、下井应使用安全可靠的专用爬梯;4 监护人员应密切观察作业人员情况,随时检查空压机、供气管、通信设施、安全绳等下井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5 下井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h;6 传递作业工具和提升杂物时,应用绳索系牢,井底作业人员应躲避; |
推荐 |
井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长过长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5.1.11 井下作业除必须符合本规程第5.1.10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内水泵运行时严禁人员下井;2 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3 作业人员上、下井应使用安全可靠的专用爬梯;4 监护人员应密切观察作业人员情况,随时检查空压机、供气管、通信设施、安全绳等下井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5 下井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h;6 传递作业工具和提升杂物时,应用绳索系牢,井底作业人员应躲避; |
推荐 |
有限空间(井下)作业人员未使用专用可靠的爬梯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5.1.11 井下作业除必须符合本规程第5.1.10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内水泵运行时严禁人员下井;2 作业人员应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3 作业人员上、下井应使用安全可靠的专用爬梯;4 监护人员应密切观察作业人员情况,随时检查空压机、供气管、通信设施、安全绳等下井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5 下井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h;6 传递作业工具和提升杂物时,应用绳索系牢,井底作业人员应躲避; |
推荐 |
井下有限空间作业时氧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5.3.2 井下的空气含氧量不得低于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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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未使用专用气体检测设备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5.3.5 应采用专用气体检测设备检测井下气体。 |
推荐 |
有限空间作业气体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使用不合格产品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5.3.6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使用的呼吸器破损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6.0.3 防护设备必须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防毒和防护设备。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使用的安全带不是全身式安全带 |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6.0.5 安全带应采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使用频繁的安全带、安全绳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 |
强制 |
电子门两侧平开门上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5.1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
强制 |
旋转门两侧平开门上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5.1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
强制 |
疏散楼梯间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5.1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
强制 |
安全出口疏散门上未设置“推开”或“拉开”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5.2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
强制 |
手动报警按钮未设置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该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被遮挡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6.1 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移动物体上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6.2 除必须外,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存在误导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6.3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相互矛盾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6.3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
强制 |
“安全出口”标志与天花板距离小于0.5米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6.10.1.2 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不应小于0.5 m。位置A处的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 m。 |
强制 |
“安全出口”标志安装倾斜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7.3.2 悬挂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至少用两根悬挂杆(线),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牢固的支架再悬挂。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未处于蓄电状态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8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a. 破坏或丢失; |
强制 |
“安全出口”标志破损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8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a. 破坏或丢失; |
强制 |
消防安全标志未牢固固定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7.3.4 以其它方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都应牢固,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
强制 |
地下消火栓未设置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5.11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
强制 |
安全标志设置高度过低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8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
强制 |
安全标志设置在移动物体上,影响视读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9.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
强制 |
安全标志设置顺序错误(左右)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9.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
强制 |
安全标志设置顺序错误(上下)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9.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
强制 |
安全标志破损未及时更换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0.1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
强制 |
安全标志褪色未更换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0.1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
强制 |
“当心触电”安全标志样式不符合标准要求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4.5.2.1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5 安全标志所用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规定的颜色。4.2.3 警告标志 |
强制 |
“当心火灾”安全标志样式不符合标准要求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4.5.2.1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5 安全标志所用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规定的颜色。4.2.3 警告标志 |
强制 |
安全标志未有效固定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9.6 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
强制 |
安全标志样式不符合标准要求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4.5.2.1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5 安全标志所用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规定的颜色。 |
强制 |
自制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4.5.2.1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5 安全标志所用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规定的颜色。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样式不符合国家标准 |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13495.1-2015)3.1 消防安全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由几何形状、安全色、表示特定消防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构成。标志的几何形状、安全色及对比色、图形符号色的含义见表1。 |
强制 |
安全出口疏散门上方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5.1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
强制 |
安全标志被遮挡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9.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破损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8 检查与维修: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a. 破坏或丢失; b. 标志的色度坐标及亮度因数超出其适用范围(参见附录C中表C1); c. 逆向反射标志的逆向反射系数小于最小反射系数的50%(参见附录C中表C2); d. 无法满足本标准第6.10.4、6.11.3、6.12和6.13条要求。 |
强制 |
手持电动工具未妥善存放,存放在潮湿腐蚀场所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4.1工具应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酸蚀性物质的场所。 |
推荐 |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接长使用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5.1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较远而电源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耦合器进行连接。 |
推荐 |
手持电动工具无防护罩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5.1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
推荐 |
磨削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未佩戴面罩或护目镜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5.1使用前操作者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根据适用情况,适用面罩、安全护目镜或安全眼镜。 |
推荐 |
潮湿场所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5.2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
推荐 |
特殊场所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手持电动工具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5.2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电气线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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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5.3在一般场所使用Ⅰ类工具,还应在电气线路中采用剩余电流漏电动作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
推荐 |
手持电动工具配电箱设置在狭窄作业空间内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5.3Ⅱ类和Ⅲ类工具的电源控制箱和电源耦合器应放在作业场所外面。 |
推荐 |
手持电动工具插头被拆除或调换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5.4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和调换。 |
推荐 |
手持电动工具接地线被拆除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5.4工具的插座、插头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头、插座中的保护接地极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接地线(PE)。 |
推荐 |
手持电动工具电线破损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6.2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包括以下项目:1、是否有产品认证标志及定期检查合格标志;2、外壳或手柄是否有裂缝或破损;3、保护接地线的连接是否完好无损;4、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5、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6、电源开关有无缺损、破裂,其动作是否正常、灵活;7、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8、工具转动部位是否转动灵活,有无阻滞现象;9、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
推荐 |
手持电动工具开关破损失效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6.2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包括以下项目:1、是否有产品认证标志及定期检查合格标志;2、外壳或手柄是否有裂缝或破损;3、保护接地线的连接是否完好无损;4、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5、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6、电源开关有无缺损、破裂,其动作是否正常、灵活;7、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8、工具转动部位是否转动灵活,有无阻滞现象;9、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
推荐 |
手持电动工具外壳破损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6.2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包括以下项目:1、是否有产品认证标志及定期检查合格标志;2、外壳或手柄是否有裂缝或破损;3、保护接地线的连接是否完好无损;4、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5、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6、电源开关有无缺损、破裂,其动作是否正常、灵活;7、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8、工具转动部位是否转动灵活,有无阻滞现象;9、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
推荐 |
手持电动工具手柄破损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6.2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包括以下项目:1、是否有产品认证标志及定期检查合格标志;2、外壳或手柄是否有裂缝或破损;3、保护接地线的连接是否完好无损;4、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5、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6、电源开关有无缺损、破裂,其动作是否正常、灵活;7、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8、工具转动部位是否转动灵活,有无阻滞现象;9、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
推荐 |
手持电动工具无产品认定标志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6.2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包括以下项目:1、是否有产品认证标志及定期检查合格标志;2、外壳或手柄是否有裂缝或破损;3、保护接地线的连接是否完好无损;4、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5、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6、电源开关有无缺损、破裂,其动作是否正常、灵活;7、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8、工具转动部位是否转动灵活,有无阻滞现象;9、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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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保护焊焊丝周围有杂物 |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工艺规程》(JB/T9186-1999)7.1.4 焊丝、坡口及坡口周围10-20MM范围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有影响焊接质量的铁锈、油污、水和涂料等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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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保护焊焊丝送丝软管脏污未清理 |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工艺规程》(JB/T9186-1999)7.2.7 应经常清理送丝软管内的污物,半自动焊接时,送丝软管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50MM。 |
推荐 |
焊接作业二氧化碳焊接气瓶压力表破损 |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工艺规程》(JB/T9186-1999)7.1.2 对焊机及附属设备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电路、水路、气路及机械装置的正常运行。 |
推荐 |
焊接作业二氧化碳焊机电气线路破损 |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工艺规程》(JB/T9186-1999)7.1.2 对焊机及附属设备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电路、水路、气路及机械装置的正常运行。 |
推荐 |
焊接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4.1.2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 |
强制 |
焊接作业防护面罩破损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4.2.1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辅助人员亦应配戴类似的眼保护装置。 |
强制 |
焊接作业未使用面罩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4.2.1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辅助人员亦应配戴类似的眼保护装置。 |
强制 |
焊接作业未戴防护手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4.2.2.2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 |
强制 |
焊接作业区未配备灭火器材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4.1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
强制 |
焊接作业乙炔瓶使用铜制工具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1.1所有与乙炔相接触的部件(包括:仪表、管路、附件等)不得由铜、银以及铜(或银)含量超过70%的合金制成。 |
强制 |
焊接作业氧气瓶沾有油污物质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1.2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软管被硬物磨损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3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软管破损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3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减压器连接螺纹未拧足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4减压器在气瓶上应安装合理、牢固。采用螺纹连接时,应拧足五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的夹具压紧时,装卡应平整牢固。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减压器未检定合格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4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减压器才允许使用。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未安装止回阀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4同时使用两种气体进行焊接或切割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装上各自的单向阀,以防止气流相互倒灌。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颜色模糊不清,无法辨识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2为了便于识别气瓶内的气体成分,气瓶必须按GB 7144 规定做明显标志。其标识必须清晰、不易去除。标识模糊不清的气瓶禁止使用。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存在过道处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气瓶必须储放在远高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存放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气瓶必须储放在远高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存放处有杂物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 m 以上。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倒放使用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处于阳光暴晒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与动火部位距离不足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 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靠近配电箱和电气线路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气瓶必须远离散热器、管路系统、电路排线等,及可能供接地(如电焊机)的物体。 |
强制 |
焊接作业使用气瓶作为支架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气瓶不得作为滚动支架或支撑重物的托架。 |
强制 |
焊接作业气瓶手轮缺失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
强制 |
焊接作业未使用专用工具开启气瓶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5.4配有手轮的气瓶阀门不得用榔头或扳手开启。 |
强制 |
焊接作业时,气瓶上放置物品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6气瓶在使用时,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损坏安全装置或妨碍阀门的迅速关闭。 |
强制 |
焊接作业区存放易燃物品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2.1设备的工作环境与其技术说明书规定相符,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
强制 |
焊接作业电焊机接线柱裸露无防护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2.4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
强制 |
焊接作业电焊机电线绝缘外皮破损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4.2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 |
强制 |
焊接作业电焊机电线接头过多,绝缘破损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4.3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
强制 |
焊接作业电线沿地面敷设无防护措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4.4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 |
强制 |
焊接作业电线搭在气瓶上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4.4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 |
强制 |
焊接作业使用金属设备做接线回路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4.5能导电的物体(如:管道、轨道、金属支架、暖气设备等)不得用做焊接回路的永久部分。 |
强制 |
焊接作业结束后,焊条未从焊钳上取下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5.6金属焊条和碳极在不用时必须从焊钳上取下以消除人员或导电物体的触电危险。 |
强制 |
焊接作业焊钳未妥善保管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5.6焊钳在不使用时必须置于与人员、导电体、易燃物体或压缩空气瓶接触不到的地方。 |
强制 |
焊接作业焊条与身体接触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5.7.1禁止焊条或焊钳上带电金属部件与身体相接触。 |
强制 |
焊接作业防护手套破损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5.7.3要求使用状态良好的、足够干燥的手套。 |
强制 |
焊接作业焊工将电线缠在身上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5.7.7焊工不得将焊接电缆缠绕在身上。 |
强制 |
焊接作业电焊机保护外壳缺失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6.1焊接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机械及电气状态。整流器必须保持清洁。 |
强制 |
焊接作业电焊机外壳破损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6.1焊接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机械及电气状态。整流器必须保持清洁。 |
强制 |
焊接作业露天使用的电焊机未采取防雨措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6.1.2为了防止恶劣气候的影响,露天使用的焊接设备应予以保护。保护罩不得妨碍其散热通风。 |
强制 |
焊接作业电焊机电线破损未及时更换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6.3焊接电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损坏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
强制 |
焊接作业盘卷电线使用时未展开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5.2盘卷的焊接电缆在使用之前应展开以免过热及绝缘损坏 |
强制 |
焊接作业焊钳绝缘手柄破损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6.1焊接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机械及电气状态。整流器必须保持清洁。 |
强制 |
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穿宽松衣服或佩戴饰品 |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13960.1-2008)8.12.1.1 电动工具通用警告:c) 人身安全:6)着装适当。不要穿宽松衣服或佩戴饰品。让你的衣服、手套和头发远离运动部件。宽松衣服、佩饰或长发可能会卷人运动部件。 |
强制 |
手持电动工具停用或调整时,未切断电源 |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13960.1-2008)8.12.1.1 电动工具通用警告:d)电动工具使用和注意事项3)在进行任何调节、更换附件或贮存电动工具之前,必须从电源上拔掉插头。这种防护性措施将减少电动工具意外起动的危险。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使用面积小于10平方米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5.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m2,且不应大于200 m2。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专店存放烟花爆竹超过300箱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5.2.2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 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表2规定。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专柜存放烟花爆竹超过100箱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5.2.2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 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表2规定。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与其它场所联建时,有楼梯或洞口联通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1.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上方房间作为营业场所或培训、会议场所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1.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上方房间有人住宿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1.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作为其他场所进出通道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1.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使用临时建筑时未独立设置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放区和销售柜台未分开设置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2.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或储存场所内设置床铺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2.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专柜销售商店内存放易燃易爆品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2.4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 m;c)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专柜未相对独立设置在靠近侧边位置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2.4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 m;c)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专柜销售时,烟花爆竹与其它物品的距离小于0.7米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2.4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 m;c)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专柜销售需要隔离时,隔板未隔断至房间棚顶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2.4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 m;c)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零售店)与联建房间隔墙有门窗或洞口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1.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 mm 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零售店)外墙门窗未设置防火挑檐或不燃雨搭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1.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 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零售店)外墙门窗防火挑檐或不燃雨搭宽度和长度不符合要求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1.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 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出口门的宽度不足1.5米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1.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在与安全出口距离大于15米的位置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1.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1.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
推荐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搬运烟花爆竹的门宽度小于1.2米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1.7 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 m。 |
推荐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零售点)使用板材结构时,板材夹心非阻燃材料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2.2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 50 mm 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
推荐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零售点)搭棚时,使用可燃材料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2.3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零售点)搭棚时,棚体两侧和后侧未密实围护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2.3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零售点)搭棚时,棚体荷载能力不足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2.5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产品储存仓)未设置泄压面积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3 产品储存仓产品储存仓应满足如下要求:a)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m2;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内设置明火设施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8.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距离小于0.3米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8.1.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m。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与25米范围的明火设施未设置实体隔挡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8.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8.1.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现场电线有接头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8.2.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现场电线未穿管保护或未使用阻燃电缆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8.2.2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现场未使用防爆灯具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8.2.3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22 区 DIP22、IP54。 |
推荐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烟花爆竹与电气设备的距离小于1.2米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8.2.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使用高温灯具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8.2.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超标、违禁或非法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9.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9.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场所外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9.3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 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标志种类不全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9.4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烟花爆竹未稳固码放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9.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 2.0 m。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码放高度超过2米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9.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 2.0 m。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烟花爆竹与其它物品混存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9.6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存放时未设置地垫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9.7 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10.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张贴上墙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10.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不全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10.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10.3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10.4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10.5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现场未张贴应急处置措施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10.7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现场未张贴应急联系电话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10.7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现场未悬挂证照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10.8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废弃包装未及时清理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9.6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设置在居民区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4.1 选址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c)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与加油站距离小于100米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4.2 外部距离:与加油站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零售点)搭棚时,顶棚不能有效防雨雪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2.5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出口被摊位堵占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2.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强制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零售点)存在杂草等易燃物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6.2.4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 m;c)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
强制 |
露天矿山露天坑入口未设置警示标志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1.8露天坑入口和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
强制 |
露天矿山采矿设备电缆横过道路时未采取防护措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1.9采矿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不应与金属材料和其他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强制 |
露天矿山未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 |
强制 |
露天矿山未采用机械开采方式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1.2露天矿山应该采用机械方式进行开采。 |
强制 |
露天矿山未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1.4露天采场应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人工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6m,机械清扫平台宽度应满足设备要求且不小于8m。 |
强制 |
露天矿山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宽度不足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1.4露天采场应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人工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6m,机械清扫平台宽度应满足设备要求且不小于8m。 |
强制 |
露天矿山铲装设备与台阶坡底水平距离小于1米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3.3铲装设备工作时其平衡装置与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m。 |
强制 |
露天矿山铲装设备铲斗下方有人停留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3.4铲装设备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悬臂和铲斗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员停留;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人员不应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停留;不应调整电铲起重臂。 |
强制 |
露天矿山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作业时,设备之间距离不足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3.5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汽车运输: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 m;铁路运输:不小于2 列车的长度。 |
强制 |
露天矿山铲装设备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超前距离不足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3.6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 3 倍,且不小于50 m。 |
强制 |
露天矿山道路危险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4.2.3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 |
强制 |
露天矿山高陡路基路段远离山体一侧未设置护栏或挡车墙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4.2.4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
强制 |
露天矿山高陡路基路段护栏或挡车墙高度不足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4.2.4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
强制 |
露天矿山运输车辆驾驶室外乘人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4.2.6 汽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驾驶室外禁止乘人; |
强制 |
露天矿山带式输送机未设置跑偏等保护装置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4.3.5带式输送机应设如下安全保护装置:装料点和卸料点的空仓、满仓等的保护和报警装置,并与输送机联锁;输送带清扫装置;防止输送带撕裂、断带、跑偏等的保护装置;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的保护装置;线路上的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可靠的制动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防逆转装置。 |
强制 |
露天矿山带式输送机传动、拉紧装置未设置安全围栏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4.3.6带式输送机传动装置、拉紧装置周围应设安全围栏;输送机转载处应设防护罩和溜槽堵塞保护装置与报警装置。 |
强制 |
露天矿山排土场未设置拦挡设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5.1.5排土场应设拦挡设施,堆置高度大于120 m 的沟谷型排土场应在底部设置挡石坝。 |
强制 |
露天矿山排土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5.2.3 排土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配备通信工具;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
强制 |
露天矿山排土场卸载平台边缘未设置安全车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5.2.4汽车排土应遵守下列规定:排土平台应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在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设置安全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2,顶宽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4,底宽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3/4; |
强制 |
露天矿山排土场安全车挡规格不符合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5.2.4汽车排土应遵守下列规定:排土平台应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在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设置安全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2,顶宽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4,底宽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3/4; |
强制 |
露天矿山未使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6.1.9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
强制 |
露天矿山单人进行电气作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6.5.1电气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应单人作业。 |
强制 |
露天矿山边坡台阶未设置排水沟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7.1.3露天矿山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采场安全:在采场边坡台阶设置排水沟; |
强制 |
露天矿山设备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7.2.4露天矿用设备上严禁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品。 |
强制 |
露天矿山废弃可燃易燃物品未妥善保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7.2.6易燃易爆物品不应放在轨道接头、电缆接头或接地极附近。废弃的油料、棉纱和易燃物应妥善管理。 |
强制 |
地下矿山只有一个安全出口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1.1.1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 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
强制 |
地下矿山两个安全出口距离小于30米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1.1.1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 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
强制 |
地下矿山井巷分道口未设置路标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1.1.1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 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
强制 |
地下矿山天井、溜井等可能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1.4.5天井、溜井、漏斗口等存在人员坠落可能的地方,应设警示标志、照明设施、护栏、安全网或格筛。 |
强制 |
地下矿山进入采掘工作面时未携带气体检测仪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1.4.9进入采掘工作面的每个班组都应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
强制 |
地下矿山井底作业面等部位未设置视频监视系统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2.2.10井底工作面、吊盘、井口和卸碴台等,均应设视频监视系统,数据储存时间不少于24h。 |
强制 |
地下矿山使用木材或可燃材料做支护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2.7.1不应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永久支护。 |
强制 |
地下矿山报废硐室入口未封闭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2.8.6废弃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泄水条件。封闭墙上应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井巷原名称。封闭前入口处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封闭墙在相应图纸上标出,并归档永久保存。报废井巷的地面入口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 |
强制 |
地下矿山报废硐室封闭墙上未标明编号等信息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2.8.6废弃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泄水条件。封闭墙上应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井巷原名称。封闭前入口处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封闭墙在相应图纸上标出,并归档永久保存。报废井巷的地面入口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 |
强制 |
地下矿山报废硐室封闭墙上未设置警示标志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2.8.6废弃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泄水条件。封闭墙上应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井巷原名称。封闭前入口处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封闭墙在相应图纸上标出,并归档永久保存。报废井巷的地面入口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 |
强制 |
地下矿山报废井巷地面入口未设置1.5米以上的栅栏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2.8.6废弃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泄水条件。封闭墙上应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井巷原名称。封闭前入口处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封闭墙在相应图纸上标出,并归档永久保存。报废井巷的地面入口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 |
强制 |
地下矿山进风巷和回风巷堆放材料和设备,不能保证风流畅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6.2.4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应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主要进风风流不应直接通过采空区或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 |
强制 |
地下矿山使用木质风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6.2.10使用风桥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应使用木制风桥;风桥与巷道的连接处应做成弧形。 |
强制 |
地下矿山掘进工作面未设置局部通风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6.3.5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工作场所,应设局部通风设施,并应有防止其被撞击破坏的措施。 |
强制 |
地下矿山电缆悬挂点之间的距离大于3米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7.2.6 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平或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应受到撞击;电缆坠落时不会落在带式输送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竖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6m;电缆固定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应损坏电缆的外皮;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体;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路上方300mm以上; |
强制 |
地下矿山电缆上悬挂物品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7.2.6 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平或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应受到撞击;电缆坠落时不会落在带式输送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竖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6m;电缆固定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应损坏电缆的外皮;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体;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路上方300mm以上; |
强制 |
地下矿山电缆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7.2.6 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平或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应受到撞击;电缆坠落时不会落在带式输送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竖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6m;电缆固定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应损坏电缆的外皮;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体;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路上方300mm以上; |
强制 |
地下矿山未设置照明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7.5.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通道均应设照明。 |
强制 |
地下矿山照明灯具不具备防水、防潮防潮功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7.5.5井下照明灯具应防水、防潮、防尘;井下爆破器材库照明应采取防爆措施。 |
强制 |
露天矿山边坡浮石未清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4.4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不应在边坡底部作业;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
强制 |
露天矿山采用掏采或一面墙式开采方式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
强制 |
露天矿山上部未进行剥离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
强制 |
露天矿山剥离工作面不足4米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
强制 |
露天矿山坡面有浮石、危石或伞岩体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
强制 |
露天矿山有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或停留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
强制 |
露天矿山坡面排险作业时未系安全带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
强制 |
露天矿山在同一坡面上上下双层作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
强制 |
地下矿山报废硐室入口未有效封闭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6.2.8.6废弃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泄水条件。封闭墙上应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井巷原名称。封闭前入口处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封闭墙在相应图纸上标出,并归档永久保存。报废井巷的地面入口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 |
强制 |
氢气系统固定式氢气储存容器未设置安全附件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1.5固定式氢气储存容器应设有压力和温度测量仪表、安全泄放装置、氢气泄漏报警装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等附件,应记录容器操作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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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固定式氢气储存容器未设置放空管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1.6固定式氢气储存容器宜设有氢气放空管,底部最低点宜设有排污口。 |
推荐 |
氢气系统固定式氢气储存容器底部最低点未设置排污口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1.6固定式氢气储存容器宜设有氢气放空管,底部最低点宜设有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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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氢气长管拖车汇流总管未设置压力表和温度表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1.9氢气长管拖车的汇流总管应设有压力表和温度表。每只钢瓶均应装配安全泄放装置。拖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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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氢气长管拖车未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1.9氢气长管拖车的汇流总管应设有压力表和温度表。每只钢瓶均应装配安全泄放装置。拖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
推荐 |
氢气系统氢气长管拖车未配置灭火器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1.9氢气长管拖车的汇流总管应设有压力表和温度表。每只钢瓶均应装配安全泄放装置。拖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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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氢气储气瓶安全附件未牢固安装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1.11氢气储气瓶组的气瓶、管路、阀门和其他附件应可靠固定.且管路、阀门和其他附件应设有防止碰撞损坏的防护设施。 |
推荐 |
氢气系统氢气储气瓶管路、阀门和其它附件未设置防撞设施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1.11氢气储气瓶组的气瓶、管路、阀门和其他附件应可靠固定.且管路、阀门和其他附件应设有防止碰撞损坏的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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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液氢储存器的支承和基础不是绝热非燃烧体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2.2液氢储存容器的支承和基础应为绝热非燃烧体并确保牢固。 |
推荐 |
氢气系统液氢储存器的支承和基础不牢固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2.2液氢储存容器的支承和基础应为绝热非燃烧体并确保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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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液氢储存器的放空管未设置在容器的顶部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2.3液氢储存容器的放空管应设在容器顶部,并宜控制排放氢气的速度,以防发生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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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液氢储存器出液管未从容器底部引出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2.4液氢储存容器出液管宜从内容器底部引出,并应在其液氢管路上设置切断阀。 |
推荐 |
氢气系统液氢储存器出液管未设置切断阀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2.4液氢储存容器出液管宜从内容器底部引出,并应在其液氢管路上设置切断阀。 |
推荐 |
氢气系统液氢压力容器压力表未在控制室和现场分别设置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2.7液氢压力容器应分别在控制室与现场设置压力和液位测量仪表。 |
推荐 |
氢气系统液氢压力容器液位计未在控制室和现场分别设置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2.7液氢压力容器应分别在控制室与现场设置压力和液位测量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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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固态储氢容器未设置过滤器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4.2固态储氢容器除应符合7.2.3.1.4.7.2.3.1.5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防止固态填充物在使用过程中局部堆积;b)单管或列管的管端均设置过滤精度与固态储氢物质粒度相匹配的过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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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压缩机前未设置氢气罐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5.5输送氢气用压缩机前宜设置氢气罐,后应设置氢气缓冲罐。 |
推荐 |
氢气系统压缩机后未设置氢气缓冲罐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3.5.5输送氢气用压缩机前宜设置氢气罐,后应设置氢气缓冲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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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未使用无缝管道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1.1氢气.液氢和浆氢管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且满足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要求的无缝管;b)管的材料与氢有良好的相容性;c)采用焊接连接或其他能有效防止泄漏的连接方式;d)设置合适的安全泄放装置,与用氢设备连接的管道应设置切断阀,连接至有明火的用氢设备的管道设置阻火器;e)管道上标明介质及其流动方向;f)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室内管道不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采取防止氢泄漏、积聚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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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与用氢设备连接的管道未设置切断阀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1.1氢气.液氢和浆氢管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且满足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要求的无缝管;b)管的材料与氢有良好的相容性;c)采用焊接连接或其他能有效防止泄漏的连接方式;d)设置合适的安全泄放装置,与用氢设备连接的管道应设置切断阀,连接至有明火的用氢设备的管道设置阻火器;e)管道上标明介质及其流动方向;f)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室内管道不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采取防止氢泄漏、积聚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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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与有明火的用氢设备连接的管道未设置阻火器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1.1氢气.液氢和浆氢管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且满足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要求的无缝管;b)管的材料与氢有良好的相容性;c)采用焊接连接或其他能有效防止泄漏的连接方式;d)设置合适的安全泄放装置,与用氢设备连接的管道应设置切断阀,连接至有明火的用氢设备的管道设置阻火器;e)管道上标明介质及其流动方向;f)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室内管道不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采取防止氢泄漏、积聚的措施。 |
推荐 |
氢气系统的氢气管道未标明介质和流动方向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1.1氢气.液氢和浆氢管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且满足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要求的无缝管;b)管的材料与氢有良好的相容性;c)采用焊接连接或其他能有效防止泄漏的连接方式;d)设置合适的安全泄放装置,与用氢设备连接的管道应设置切断阀,连接至有明火的用氢设备的管道设置阻火器;e)管道上标明介质及其流动方向;f)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室内管道不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采取防止氢泄漏、积聚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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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的氢气管道未采用架空敷设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1.2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且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
推荐 |
氢气系统的氢气管道的支架未采用非燃烧体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1.2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且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
推荐 |
氢气系统的氢气管道与电缆、电气线路、高温管线同架敷设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1.2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且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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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的氢气管道未布置在其他管道的外侧和上层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1.3氢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管道宜布置在外侧并置于上层,且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推荐 |
氢气系统的氢气管道与其他管道未保持安全距离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1.3氢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管道宜布置在外侧并置于上层,且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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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的氢气管道未设置放空管、分析取样口和吹扫置换口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2.2氢气管道上应设有放空管、分析取样口和吹扫置换口,其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排放、取样、吹扫和置换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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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的液氢管道采用螺纹连接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3.3 不宜采用螺纹连接。 |
推荐 |
氢气系统的液氢管道和浆氢管道未设置液体安全泄放装置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3.4液氢和浆氢管道可能有液体滞留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泄放装置,液体排放管道应设有坡度。 |
推荐 |
氢气系统的液氢管道和浆氢管道周围有易燃物品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4.3.5液氢和浆氢管道应远离沥青等易燃材料,且应保护管道周围易产生低温脆化的材料。 |
推荐 |
氢气系统的安全泄放装置与被保护的容器和管道之间安装截止阀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5.1.1安全泄放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辅助泄压装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f)安全泄放装置和被保护的容器或管道之间不安装截止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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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爆破片未设置安全保护盖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5.1.3爆破片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爆破片爆破时不产生火花和金属碎片;b)根据爆破片的使用寿命,进行定期更换;c)爆破片设有安全保护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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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氢气管道的切断阀未使用球阀或截止阀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5.2.2氢气管道的切断阀宜采用球阀或截止阀。 |
推荐 |
氢气系统截止阀与容器之间的管道中安装其他附件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5.2.4截止阀应安装于液氢回流管线并尽可能靠近容器的位置,在截止阀与容器之间的管道中不应有其他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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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过滤器未定期清洗或更换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5.4.1应定期或当过滤器的压力降超过规定值时,对过滤器进行清洗或更换。 |
推荐 |
氢气系统液氢和浆氢系统液面计的液位指示未直观显示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5.5.4用于液氢和浆氢系统的液面计的液位指示应直观,当采用刻度转换式液面计时,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充装量和刻度换算表。 |
推荐 |
氢气系统液氢和浆氢系统刻度转换式液面计未标示充装量和刻度换算表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2.5.5.4用于液氢和浆氢系统的液面计的液位指示应直观,当采用刻度转换式液面计时,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充装量和刻度换算表。 |
推荐 |
氢气系统氢气站氢气压缩机和氧气压缩机设置在同一房间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1.6当氢气站内同时设有氢气压缩机和氧气压缩机时,不应将其设置于同一房间内。 |
推荐 |
氢气系统建筑物使用可燃材料建造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 建筑物:7.3.2.1总则:7.3.2.1.1建筑物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导致氢积聚的结构;无点火源;设置氢气检测报警装置;通风良好;设置泄爆设施。 |
推荐 |
氢气系统建筑物使用导致氢气积聚的结构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 建筑物:7.3.2.1总则:7.3.2.1.1建筑物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导致氢积聚的结构;无点火源;设置氢气检测报警装置;通风良好;设置泄爆设施。 |
推荐 |
氢气系统建筑物内有点火源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 建筑物:7.3.2.1总则:7.3.2.1.1建筑物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导致氢积聚的结构;无点火源;设置氢气检测报警装置;通风良好;设置泄爆设施。 |
推荐 |
氢气系统建筑物内未设置氢气检测报警装置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 建筑物:7.3.2.1总则:7.3.2.1.1建筑物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导致氢积聚的结构;无点火源;设置氢气检测报警装置;通风良好;设置泄爆设施。 |
推荐 |
氢气系统建筑物未设置泄爆设施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 建筑物:7.3.2.1总则:7.3.2.1.1建筑物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导致氢积聚的结构;无点火源;设置氢气检测报警装置;通风良好;设置泄爆设施。 |
推荐 |
氢气系统控制室未通过观察窗或监视系统监视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2 控制室:7.3.2.2.1控制室应远离爆炸危险区域,否则应采用防火墙等对控制室进行保护。7.3.2.2.2应通过观察窗或监视系统监视控制室。7.3.2.2.3观察窗应使用防弹玻璃,并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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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控制室观察窗未使用防弹玻璃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2 控制室:7.3.2.2.1控制室应远离爆炸危险区域,否则应采用防火墙等对控制室进行保护。7.3.2.2.2应通过观察窗或监视系统监视控制室。7.3.2.2.3观察窗应使用防弹玻璃,并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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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氢气瓶装卸平台未设置雨棚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3.1设置于氢气瓶装卸平台的雨棚,其宽度应大于氢气瓶装卸平台的宽度,且其支承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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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氢气瓶装卸平台雨棚宽度不足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3.1设置于氢气瓶装卸平台的雨棚,其宽度应大于氢气瓶装卸平台的宽度,且其支承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体。 |
推荐 |
氢气系统氢气瓶装卸平台雨棚支承和基础未采用非燃烧体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3.1设置于氢气瓶装卸平台的雨棚,其宽度应大于氢气瓶装卸平台的宽度,且其支承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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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建筑物墙体和顶棚之间未设置通风空间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3.2建筑物的墙体和顶棚之间应有通风空间,且顶棚内表面应平整,避免死角。 |
推荐 |
氢气系统建筑物顶棚内表面不平整或有死角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3.2建筑物的墙体和顶棚之间应有通风空间,且顶棚内表面应平整,避免死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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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建筑物内有氢储存或操作设备时未设置通风设备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4.3建筑物内有氢储存或操作设备时.应设有通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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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通风设备进风口未设置在墙体底部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4.4通风系统进口宜设于墙体底部,出口宜设于墙体顶部或建筑物顶部且应朝向安全区域,并应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
推荐 |
氢气系统通风设备出风口未设置在建筑物顶部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4.4通风系统进口宜设于墙体底部,出口宜设于墙体顶部或建筑物顶部且应朝向安全区域,并应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
推荐 |
氢气系统通风设备出风口未朝向安全区域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4.4通风系统进口宜设于墙体底部,出口宜设于墙体顶部或建筑物顶部且应朝向安全区域,并应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
推荐 |
氢气系统通风设备未设置防雷装置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2.4.4通风系统进口宜设于墙体底部,出口宜设于墙体顶部或建筑物顶部且应朝向安全区域,并应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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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及周围区域未设置围栏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3.1应将氢系统及其周围区域划为禁区,并设置围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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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及周围区域围栏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3.2禁区周围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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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及周围区域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着装或未采取防护措施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3.3作业人员进入禁区前,应按规定进行着装并做好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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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电气设备未进行防静电接地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3.5.2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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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场所未设置便携式氢气检测报警仪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4.1.3氢系统应配备便携式氢气检测报警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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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氢气检测报警仪未定期校验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4.1.4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均应定期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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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值设置不规范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4.1.5当空气中氢含量达到氢气下可燃极限的25%时,氢气检测报警仪应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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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场所未设置便携式氢火焰检测报警仪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4.2.2氢系统应配备便携式氢火焰检测报警仪。 |
推荐 |
氢气系统充氢前未使用惰性气体吹扫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5.1防止氢/氧的意外混合避免形成氢/氧混合物是防止火灾和爆炸的重要方法,具体要求如下:a)定期对系统进行氢气泄漏检测;b)对易导致氢积聚的密闭空间采用强制通风;c)防止外部空气进入液氢和浆氢系统:d)定期对液氢和浆氢储存容器或真空过滤器进行升温和清洗,以及时去除杂质;e)氢系统充氢前,进行泄漏检测和惰性气体充分吹扫,液氢系统宜使用氦气进行吹扫;f)氢系统向空气开放前,排空系统内的氢气。 |
推荐 |
氢气系统液氢系统未使用氦气进行吹扫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5.1防止氢/氧的意外混合避免形成氢/氧混合物是防止火灾和爆炸的重要方法,具体要求如下:a)定期对系统进行氢气泄漏检测;b)对易导致氢积聚的密闭空间采用强制通风;c)防止外部空气进入液氢和浆氢系统:d)定期对液氢和浆氢储存容器或真空过滤器进行升温和清洗,以及时去除杂质;e)氢系统充氢前,进行泄漏检测和惰性气体充分吹扫,液氢系统宜使用氦气进行吹扫;f)氢系统向空气开放前,排空系统内的氢气。 |
推荐 |
氢气系统爆炸危险区域存放易燃易爆品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5.2.2氢系统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应采取以下措施,以防出现热点火源:a)不应放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b)不应进行焊接、吸烟等产生明火的活动;c)控制内燃机和排气烟囱等所排放废气的温度;d)避免管道系统内形成周期性的激波而引起谐振点火。 |
推荐 |
氢气系统爆炸危险区域内吸烟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5.2.2氢系统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应采取以下措施,以防出现热点火源:a)不应放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b)不应进行焊接、吸烟等产生明火的活动;c)控制内燃机和排气烟囱等所排放废气的温度;d)避免管道系统内形成周期性的激波而引起谐振点火。 |
推荐 |
氢气系统爆炸危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5.2.2氢系统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应采取以下措施,以防出现热点火源:a)不应放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b)不应进行焊接、吸烟等产生明火的活动;c)控制内燃机和排气烟囱等所排放废气的温度;d)避免管道系统内形成周期性的激波而引起谐振点火。 |
推荐 |
氢气系统作业未制定操作规程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6.1.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操作。7.6.1.2清洗、吹扫、冷却、储存(特别是充装)、输送、泄漏检测、设备修理和改造等操作应制定操作程序。 |
推荐 |
氢气系统作业人员未穿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6.2.1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符合GB12014规定的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符合GB21148规定的防静电鞋,且应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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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设备存在超压现象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6.5 储存和输送操作氢储存和输送操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a)不应使氢系统的任何设备超压;b)氢系统在与其他系统连接前应先接地;c)发生泄漏或火灾时应及时停止储存和输送操作;d)避免在闪电风暴天气进行储存和输送操作;e)采取控制充氢速率、预冷等措施,防止充装时氢气瓶的壁温超过规定的允许值;f)不应将液氢和浆氢储存容器盛装过满.也不应将其迅速冷却;g) 氢系统周围应保持干净;h)应排除储存和操作区域的点火源,并使用路障.警告标志等对储存和操作区域进行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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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系统在闪电风暴天气进行储存和输送操作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6.5 储存和输送操作氢储存和输送操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a)不应使氢系统的任何设备超压;b)氢系统在与其他系统连接前应先接地;c)发生泄漏或火灾时应及时停止储存和输送操作;d)避免在闪电风暴天气进行储存和输送操作;e)采取控制充氢速率、预冷等措施,防止充装时氢气瓶的壁温超过规定的允许值;f)不应将液氢和浆氢储存容器盛装过满.也不应将其迅速冷却;g) 氢系统周围应保持干净;h)应排除储存和操作区域的点火源,并使用路障.警告标志等对储存和操作区域进行管制。 |
推荐 |
氢气系统液氢和浆氢储存容器盛装过满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6.5 储存和输送操作氢储存和输送操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a)不应使氢系统的任何设备超压;b)氢系统在与其他系统连接前应先接地;c)发生泄漏或火灾时应及时停止储存和输送操作;d)避免在闪电风暴天气进行储存和输送操作;e)采取控制充氢速率、预冷等措施,防止充装时氢气瓶的壁温超过规定的允许值;f)不应将液氢和浆氢储存容器盛装过满.也不应将其迅速冷却;g) 氢系统周围应保持干净;h)应排除储存和操作区域的点火源,并使用路障.警告标志等对储存和操作区域进行管制。 |
推荐 |
氢气系统周围堆放杂物或未保持清洁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6.5 储存和输送操作氢储存和输送操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a)不应使氢系统的任何设备超压;b)氢系统在与其他系统连接前应先接地;c)发生泄漏或火灾时应及时停止储存和输送操作;d)避免在闪电风暴天气进行储存和输送操作;e)采取控制充氢速率、预冷等措施,防止充装时氢气瓶的壁温超过规定的允许值;f)不应将液氢和浆氢储存容器盛装过满.也不应将其迅速冷却;g) 氢系统周围应保持干净;h)应排除储存和操作区域的点火源,并使用路障.警告标志等对储存和操作区域进行管制。 |
推荐 |
氢气系统储存和输送操作时未设置路障、警告标志等管控措施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6.5 储存和输送操作氢储存和输送操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a)不应使氢系统的任何设备超压;b)氢系统在与其他系统连接前应先接地;c)发生泄漏或火灾时应及时停止储存和输送操作;d)避免在闪电风暴天气进行储存和输送操作;e)采取控制充氢速率、预冷等措施,防止充装时氢气瓶的壁温超过规定的允许值;f)不应将液氢和浆氢储存容器盛装过满.也不应将其迅速冷却;g) 氢系统周围应保持干净;h)应排除储存和操作区域的点火源,并使用路障.警告标志等对储存和操作区域进行管制。 |
推荐 |
使用客运工具运输氢气 |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2022)7.6.6.2不应使用客用交通工具进行氢运输。使用货轮运输时,储氢容器应与住宿区隔离。 |
推荐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与喷漆作业设置在同一作业区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4.1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与喷漆作业不宜设置在同一作业区内。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区未设置在单层厂房内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4.2 喷粉作业区宜布置在单层厂房内;如布置在多层厂房内,宜布置在建筑物顶层,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边跨,并符合 GB 6514 的有关规定。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室未与粘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介质的装置隔离布置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4.4 喷粉室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方位上,并应避免与产生或散逸水蒸气、酸雾以及其他具有粘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介质的装置布置在一起,并应与产生以上介质的区域隔离布置。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室兼做喷漆室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4.5 喷粉室不应兼作喷漆室。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有明火或产生火花的设备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5.2 喷粉区内应遵循以下规定: a)不允许存在发火源、明火和产生火花的设备及器具; b)禁止撞击或摩擦产生火花; c)应选用不会引燃粉末或粉气混合物的取暖设备;d)防火按GB 50140配置灭火器,但不宜使用易使粉末涂料飞扬或污染的灭火器。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未配备灭火器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5.2 喷粉区内应遵循以下规定: a)不允许存在发火源、明火和产生火花的设备及器具; b)禁止撞击或摩擦产生火花; c)应选用不会引燃粉末或粉气混合物的取暖设备;d)防火按GB 50140配置灭火器,但不宜使用易使粉末涂料飞扬或污染的灭火器。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自动喷粉室未安装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5.3 在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可靠的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切断供气系统和电源。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地面未使用防静电材料铺设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6 地面:喷粉区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的防静电材料铺设。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凹槽,便于清扫积粉。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地面存在坑洞、凹槽或缝隙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6 地面:喷粉区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的防静电材料铺设。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凹槽,便于清扫积粉。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未使用防尘型冷光源灯具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7 照明 喷粉区应采用防尘型冷光源灯具照明,其照度应符合GB 12367-2006第4.3.1条的规定。当采用透明材料作隔板照明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用固定式灯具作光源; b)用隔板将灯具与喷粉区隔开,其安装密封应能保证粉尘不会进入灯具; c)隔板应选用不易破损的,不燃或难燃材料; d)隔板上的沉积物厚度不允许影响规定的照度; e)隔板的表面温度不超过93℃。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照明灯具未采用固定式灯具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7 照明 喷粉区应采用防尘型冷光源灯具照明,其照度应符合GB 12367-2006第4.3.1条的规定。当采用透明材料作隔板照明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用固定式灯具作光源; b)用隔板将灯具与喷粉区隔开,其安装密封应能保证粉尘不会进入灯具; c)隔板应选用不易破损的,不燃或难燃材料; d)隔板上的沉积物厚度不允许影响规定的照度; e)隔板的表面温度不超过93℃。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灯具隔板未密封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7 照明 喷粉区应采用防尘型冷光源灯具照明,其照度应符合GB 12367-2006第4.3.1条的规定。当采用透明材料作隔板照明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用固定式灯具作光源; b)用隔板将灯具与喷粉区隔开,其安装密封应能保证粉尘不会进入灯具; c)隔板应选用不易破损的,不燃或难燃材料; d)隔板上的沉积物厚度不允许影响规定的照度; e)隔板的表面温度不超过93℃。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灯具隔板脏污影响照度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7 照明 喷粉区应采用防尘型冷光源灯具照明,其照度应符合GB 12367-2006第4.3.1条的规定。当采用透明材料作隔板照明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用固定式灯具作光源; b)用隔板将灯具与喷粉区隔开,其安装密封应能保证粉尘不会进入灯具; c)隔板应选用不易破损的,不燃或难燃材料; d)隔板上的沉积物厚度不允许影响规定的照度; e)隔板的表面温度不超过93℃。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金属设备未接地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10 静电接地:喷粉区内所有导体都应可靠接地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11 安全色与安全标志:在喷粉区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符合GB 2893和GB 2894要求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空气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4.12 喷粉区应保持一定的相对湿度,自动连续喷涂的喷粉区空气相对湿度宜为 40%~70%。作业区环境噪声应按照 GB 6514 的规定执行。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室使用可燃材料制造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5.1.1 喷粉室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铝材不允许作为支撑构件,也不允许用作喷粉室及其联接管道。喷粉室的显示和观察面板及喷粉室联接管道允许用难燃材料制造。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室使用铝材作为支撑构件和管道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5.1.1 喷粉室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铝材不允许作为支撑构件,也不允许用作喷粉室及其联接管道。喷粉室的显示和观察面板及喷粉室联接管道允许用难燃材料制造。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室内表面或管道内壁不平整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5.1.2 喷粉室室体及通风管道内壁应光滑无凹凸缘;应保持喷粉室及其系统内不积聚粉末,并能使未涂着粉末有组织地导入回收装置。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室和刚性回收装置未设置泄压装置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5.1.3 刚性回收装置和基本封闭的喷粉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容积,并设置泄压装置。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室静电喷涂枪的电极与工件、室壁、导流板、挂具以及运载装置等距离不足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5.1.4 喷粉室内的静电喷涂器(枪)之电极与工件、室壁、导流板、挂具以及运载装置等间距宜不小于250 mm。工件之间也应有足够大的距离,不得相互撞击。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室工件之间距离不足,容易产生撞击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5.1.4 喷粉室内的静电喷涂器(枪)之电极与工件、室壁、导流板、挂具以及运载装置等间距宜不小于250 mm。工件之间也应有足够大的距离,不得相互撞击。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室自动喷涂回收风机与喷枪未进行电器联锁保护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5.1.7 自动喷涂的回收风机与喷枪应采用电器联锁保护。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烘干室或固化室结构不便于粉尘清理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5.2.4 烘干(固化)室的结构应便于清理积粉。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风机轴承未设置防止粉尘侵入的防护装置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5.3.3 风机的轴承和其他运载设备的部件应设置防止粉尘侵入的防护装置。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室铭牌未标明额定最低排风量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6.3 喷粉室的铭牌上应标明额定最低排风量。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回收系统使用塑料风机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6.4.1 回收系统一级旋风分离应按吸入式将风机布置在旋风分离器出口,风机叶片宜选用铝合金材料制作,严禁使用塑料风机,如风机后串联二级袋式除尘器,而且为自动喷涂,则风机应选择防爆型。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回收系统风机串联袋式除尘器时,未使用防爆风机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6.4.1 回收系统一级旋风分离应按吸入式将风机布置在旋风分离器出口,风机叶片宜选用铝合金材料制作,严禁使用塑料风机,如风机后串联二级袋式除尘器,而且为自动喷涂,则风机应选择防爆型。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回收装置袋滤器未使用防静电滤料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6.4.2 回收装置应选用导电材料制作。袋滤器应选择防静电滤料。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回收装置未使用导电材料制作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6.4.2 回收装置应选用导电材料制作。袋滤器应选择防静电滤料。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与喷粉室连接的粉末回收装置未设置泄压装置或泄压装置未引向安全位置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6.4.4 与喷粉室相连的粉末回收装置以及高效过滤器应设置能将爆炸压力引向安全位置的泄压装置。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连续自动喷粉作业回收系统未配备风量监测器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6.4.6 连续自动喷粉作业的回收系统应配备风量监测器,当风量低于安全值时,喷粉装置能自动停止喷粉。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排风机内部部门互相摩擦、碰撞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6.4.7 排风机转动部件应为不发火材料,风机内部件不应产生相互摩擦、碰撞,并同时留有足够的间隙防止火花产生。转轴不允许因偏重或安装而改变同心度。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通风管道未接地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6.5 通风管道应保持一定风速,同时应有良好接地,防止粉末和静电积聚。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含粉尘的排风管道未使用法兰连接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6.7 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敷设。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含粉尘的排风管道未使用圆形管道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6.7 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敷设。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区粉末涂料超过当班需要量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7.1 在喷粉区内只允许存放当班所需的粉末涂料量,不应存放过多的粉末涂料。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粉尘筒仓(容器)未设置围护栏杆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7.2 用粉量较大的连续自动喷涂,粉末应贮存在较大的密闭筒仓(容器)内,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a)筒仓(容器)应用围护栏杆围成安全隔离带,隔离带内严禁一切火种和热源进入; b)筒仓(容器)材料应使用导电材料制作并有效地接地; c)卸料应防止粉末飞扬,若用旋转阀卸料,应防止粉末发粘、焦结; d)筒仓(容器)与喷粉区需设置防止燃烧或爆炸传递的装置。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粉尘筒仓(容器)未使用导电材料制作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7.2 用粉量较大的连续自动喷涂,粉末应贮存在较大的密闭筒仓(容器)内,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a)筒仓(容器)应用围护栏杆围成安全隔离带,隔离带内严禁一切火种和热源进入; b)筒仓(容器)材料应使用导电材料制作并有效地接地; c)卸料应防止粉末飞扬,若用旋转阀卸料,应防止粉末发粘、焦结; d)筒仓(容器)与喷粉区需设置防止燃烧或爆炸传递的装置。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粉尘筒仓(容器)未接地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7.2 用粉量较大的连续自动喷涂,粉末应贮存在较大的密闭筒仓(容器)内,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a)筒仓(容器)应用围护栏杆围成安全隔离带,隔离带内严禁一切火种和热源进入; b)筒仓(容器)材料应使用导电材料制作并有效地接地; c)卸料应防止粉末飞扬,若用旋转阀卸料,应防止粉末发粘、焦结; d)筒仓(容器)与喷粉区需设置防止燃烧或爆炸传递的装置。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粉尘筒仓(容器)卸料阀粉末发粘、焦结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7.2 用粉量较大的连续自动喷涂,粉末应贮存在较大的密闭筒仓(容器)内,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a)筒仓(容器)应用围护栏杆围成安全隔离带,隔离带内严禁一切火种和热源进入; b)筒仓(容器)材料应使用导电材料制作并有效地接地; c)卸料应防止粉末飞扬,若用旋转阀卸料,应防止粉末发粘、焦结; d)筒仓(容器)与喷粉区需设置防止燃烧或爆炸传递的装置。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粉尘筒仓(容器)靠近热源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7.2 用粉量较大的连续自动喷涂,粉末应贮存在较大的密闭筒仓(容器)内,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a)筒仓(容器)应用围护栏杆围成安全隔离带,隔离带内严禁一切火种和热源进入; b)筒仓(容器)材料应使用导电材料制作并有效地接地; c)卸料应防止粉末飞扬,若用旋转阀卸料,应防止粉末发粘、焦结; d)筒仓(容器)与喷粉区需设置防止燃烧或爆炸传递的装置。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粉末涂料放置在热源附近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7.4 不应将粉末涂料置于烘道、取暖设备等易触及热源的场所。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粉末涂料与溶剂型涂料、稀释剂混存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7.5 粉末涂料不应与溶剂型涂料及稀释剂存放在一起。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粉末涂料未使用圆形管道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7.6 粉末涂料应用圆型管道输送,不应用其他异型管道输送。输送粉末涂料的管道宜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并有效接地,不宜用非金属材料管道作长距离输送。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粉末涂料使用非金属材料管道长距离输送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7.6 粉末涂料应用圆型管道输送,不应用其他异型管道输送。输送粉末涂料的管道宜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并有效接地,不宜用非金属材料管道作长距离输送。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操作未先启动风机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8.1 喷粉操作应在排风机启动后至少 3 min,方可开启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在停止作业时,应先停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3min 后再关闭风机。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喷粉操作停止作业时未最后关闭风机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8.1 喷粉操作应在排风机启动后至少 3 min,方可开启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在停止作业时,应先停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3min 后再关闭风机。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清理粉尘未采用负压吸入方式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8.4 喷粉室日常积粉清理和清粉换色时应注意呼吸系统的防护并对所用器具采取接地等防静电措施。积粉清理宜采用负压吸入方式,不应采用吹扫的清理方式。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地面、设备、管道、墙壁未及时清理积沉粉末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8.5 应及时清除作业区地面、设备、管道、墙壁上沉积的粉末,以防止形成悬浮状粉气混合物。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挂具未及时清理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8.6 挂具上涂层应经常清理,以确保工件接地要求。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烘干室或固化室加热元件未及时清理沉积粉尘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8.7 及时清理烘干固化室加热元件表面积粉,以防止粉末裂解气化导致的燃烧。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和工作帽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8.12 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鞋、帽,不应戴手套及金属饰物。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人员戴手套或金属饰物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8.12 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鞋、帽,不应戴手套及金属饰物。 |
强制 |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挂具或工件松脱、偏位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8.11 作业运行中应注意观察,挂具及工件不得有卡死、摇摆、碰撞和偏位滑落现象。 |
强制 |
剧毒品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5 仓库防毒要求:a)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GB17916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保证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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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品仓库未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5 仓库防毒要求:a)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GB17916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保证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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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品仓库未设置急救药箱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5 仓库防毒要求:d)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有毒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急救药箱和冲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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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品仓库未设置洗眼器和淋洗装置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5 仓库防毒要求:d)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有毒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急救药箱和冲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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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仓储货场)的地面不平整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7货场的地面应平整,其通道应便于货物装卸车.船或进行货物检查.分类。对储存过程中易受自然条件影响而扬尘的物品,应加以苫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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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仓储货场)存放易受自然条件影响而扬尘的物品未设置苫盖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7货场的地面应平整,其通道应便于货物装卸车.船或进行货物检查.分类。对储存过程中易受自然条件影响而扬尘的物品,应加以苫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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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货棚支柱或顶盖未牢固设置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8货棚应有牢固的支柱和顶盖.顶盖应保证物品避免日晒雨淋。对储存过程中易受自然条件影响而扬尘的物品,应加以苫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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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货棚顶盖存在渗漏或破损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8货棚应有牢固的支柱和顶盖.顶盖应保证物品避免日晒雨淋。对储存过程中易受自然条件影响而扬尘的物品,应加以苫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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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货棚或露天货场货垛下未设置防潮设施(垫板)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9货棚或露天货场储存商品,货垛下应有潮设施,一般不低于3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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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货棚或露天货场货垛防潮设施(垫板)高度不足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9货棚或露天货场储存商品,货垛下应有潮设施,一般不低于3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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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仓储货场)储罐不严密或发生泄露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10储罐应严密不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区).应配备灵敏可靠的监控报警装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警示标识。危险化学品储罐的安全泄放装置,应设有排放管道,将排放物排至安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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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10储罐应严密不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区).应配备灵敏可靠的监控报警装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警示标识。危险化学品储罐的安全泄放装置,应设有排放管道,将排放物排至安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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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泄放装置未排放至安全地点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5.10储罐应严密不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区).应配备灵敏可靠的监控报警装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警示标识。危险化学品储罐的安全泄放装置,应设有排放管道,将排放物排至安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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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物品包装破损或发生泄露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1 物品包装要求:物品的包装应当严密、牢固,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物品包装破漏时.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更换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散落在地上的有毒物品和粉尘要清扫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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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内散落在地上的有毒物品和粉尘未及时清理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1 物品包装要求:物品的包装应当严密、牢固,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物品包装破漏时.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更换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散落在地上的有毒物品和粉尘要清扫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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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火、遇热、遇潮能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存放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仓库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2物品储存要求:遇火、遇热、遇潮能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仓库中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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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品露天存放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3.1有毒物品应仓储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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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品仓库受阳光暴晒或潮湿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3.1有毒物品应仓储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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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品仓库超量储存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3.3不同种类的有毒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分垛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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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品仓库物品包装上未设置警示标志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3.5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剧毒化学品包装内应附有与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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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品仓库物品包装上未设置中文警示说明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3.5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剧毒化学品包装内应附有与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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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仓库安全标签与物品不一致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3.5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剧毒化学品包装内应附有与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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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分装时未设置专人监护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3.6剧毒物品严禁在仓库分装,应移至毒品投料室分装,分装后再交仓库核实。分装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专用服装和使用专用用具,并派专人监护;分装完毕后,一切用具必须彻底处理,作业人员必须经浴室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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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分装后,相关用具未彻底清理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3.6剧毒物品严禁在仓库分装,应移至毒品投料室分装,分装后再交仓库核实。分装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专用服装和使用专用用具,并派专人监护;分装完毕后,一切用具必须彻底处理,作业人员必须经浴室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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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料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料仓内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4.1粉料应储存在专用库房或料仓中,不得开敞堆放。料仓应严密不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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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料开敞堆放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4.1粉料应储存在专用库房或料仓中,不得开敞堆放。料仓应严密不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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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料料仓未设置严密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4.1粉料应储存在专用库房或料仓中,不得开敞堆放。料仓应严密不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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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仓储作业产生粉料时,未设置除尘装置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4.4产生粉尘的仓储作业配备除尘装置,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装置.后启动作业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作业设备、后关闭除尘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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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入危险化学品储罐作业时,罐外未配备监护人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5.3清罐作业前对储罐进行吹扫.蒸煮.置换、通风等工艺处理后,经分析检测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进罐作业时罐外应有两人以上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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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入危险化学品储罐作业时,罐外监护人数量少于2人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5.3清罐作业前对储罐进行吹扫.蒸煮.置换、通风等工艺处理后,经分析检测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进罐作业时罐外应有两人以上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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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堆垛不稳固,有倾覆危险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6.7 日常检查要求:对仓储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堆垛是否牢固.有无泄漏、有无异常、有无刺激性气体.包装有无破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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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库区和库房堆放杂物或未保持整洁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7.1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有毒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及时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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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库区杂草未及时清楚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7.1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有毒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及时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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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易挥发毒害品仓库的温度高于32度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7.3存放易挥发有毒物品的仓库.其温度应控制在32C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存放易潮解有毒物品的仓库,其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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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易挥发毒害品仓库的相对湿度大于85%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7.3存放易挥发有毒物品的仓库.其温度应控制在32C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存放易潮解有毒物品的仓库,其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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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易潮解有毒物品仓库的相对湿度大于80%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7.3存放易挥发有毒物品的仓库.其温度应控制在32C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存放易潮解有毒物品的仓库,其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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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货架物料未整齐码放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7.5库房内墙壁、悬挂标志物应无浮尘,货架存放物料排放应整齐,无撒漏。存放物料的货架、用具应定期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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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内杂物、废弃物未及时清理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7.7每日清扫库房内外地面,处理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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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的工作服、防尘防毒用品,手套未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外安全地点 |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4-2012)8.5用过的工作服、防尘防毒用品,手套等必须放在库房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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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1 检查人员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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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机械设备存在漏水、漏电、漏油、漏气的现象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4机械设备外观应清洁,润滑应良好,不应漏水、漏电、漏油、漏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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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失或失效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5机械设备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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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露天固定使用的中小型机械设备未设置防护棚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8露天固定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应设置作业棚,作业棚应具有防雨、防晒、防物体打击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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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露天固定使用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防护棚不具备防雨、防晒、防物体打击功能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8露天固定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应设置作业棚,作业棚应具有防雨、防晒、防物体打击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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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油料未集中存放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9油料与水应符合下列规定:6,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油料应集中存放,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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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油料存放区未设置灭火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9油料与水应符合下列规定:6,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油料应集中存放,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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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机械设备液压系统液压泵存在泄露现象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10 液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压系统中应设置过滤和防止污染的装置,液压泵内外不应有泄漏,元件应完好,不得有振动及异响;2液压仪表应齐全,工作应可靠,指示数据应准确;3 液压油箱应清洁,应定期更换滤芯,更换时间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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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机械设备液压系统仪表破损或指示数据不准确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10 液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压系统中应设置过滤和防止污染的装置,液压泵内外不应有泄漏,元件应完好,不得有振动及异响;2液压仪表应齐全,工作应可靠,指示数据应准确;3 液压油箱应清洁,应定期更换滤芯,更换时间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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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机械设备液压系统油箱未保持清洁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10 液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压系统中应设置过滤和防止污染的装置,液压泵内外不应有泄漏,元件应完好,不得有振动及异响;2液压仪表应齐全,工作应可靠,指示数据应准确;3 液压油箱应清洁,应定期更换滤芯,更换时间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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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电气线路破损、老化、裸露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11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管线排列应整齐,卡固应牢靠,不应有损伤和老化;2电控装置反应应灵敏;熔断器配置应合理、正确;各电器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绝缘应良好;3启动装置反应应灵敏,与发动机飞轮啮合应良好;4电瓶应清洁,固定应牢靠;液面应高于电极板10mm~15mm;免维护电瓶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照明装置应齐全,亮度应符合使用要求;6线路应整齐,不应损伤和老化,包扎和卡固应可靠;绝缘应良好,电缆电线不应有老化、裸露;7电器元件性能应良好,动作应灵敏可靠,集电环集电性能应良好;8仪表指示数据应正确;9电机运行不应有异响;温升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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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器元件破损或失效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11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管线排列应整齐,卡固应牢靠,不应有损伤和老化;2电控装置反应应灵敏;熔断器配置应合理、正确;各电器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绝缘应良好;3启动装置反应应灵敏,与发动机飞轮啮合应良好;4电瓶应清洁,固定应牢靠;液面应高于电极板10mm~15mm;免维护电瓶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照明装置应齐全,亮度应符合使用要求;6线路应整齐,不应损伤和老化,包扎和卡固应可靠;绝缘应良好,电缆电线不应有老化、裸露;7电器元件性能应良好,动作应灵敏可靠,集电环集电性能应良好;8仪表指示数据应正确;9电机运行不应有异响;温升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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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瓶未保持清洁或固定不牢固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3.0.11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管线排列应整齐,卡固应牢靠,不应有损伤和老化;2电控装置反应应灵敏;熔断器配置应合理、正确;各电器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绝缘应良好;3启动装置反应应灵敏,与发动机飞轮啮合应良好;4电瓶应清洁,固定应牢靠;液面应高于电极板10mm~15mm;免维护电瓶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照明装置应齐全,亮度应符合使用要求;6线路应整齐,不应损伤和老化,包扎和卡固应可靠;绝缘应良好,电缆电线不应有老化、裸露;7电器元件性能应良好,动作应灵敏可靠,集电环集电性能应良好;8仪表指示数据应正确;9电机运行不应有异响;温升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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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柴油发电机组高处室内地面高度不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1.2柴油发电机组应高出室内地面 0.25m~0.30m。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其拖车应可靠接地,前后轮应固定。室外使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搭设防护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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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的拖车未接地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1.2柴油发电机组应高出室内地面 0.25m~0.30m。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其拖车应可靠接地,前后轮应固定。室外使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搭设防护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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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的拖车车轮未固定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1.2柴油发电机组应高出室内地面 0.25m~0.30m。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其拖车应可靠接地,前后轮应固定。室外使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搭设防护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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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室外柴油发电机组未搭设防护棚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1.2柴油发电机组应高出室内地面 0.25m~0.30m。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其拖车应可靠接地,前后轮应固定。室外使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搭设防护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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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柴油发电机组排烟管道未伸出室外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1.3柴油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的设置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和防火要求;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且严禁在室内存放储油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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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柴油发电机组室内存放储油桶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1.3柴油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的设置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和防火要求;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且严禁在室内存放储油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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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柴油发电机外表存在明显锈蚀或未保持整洁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1.6 柴油发电机组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2 机组外表应整洁,不应有明显锈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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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柴油机地脚螺栓松动或缺失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1.7 柴油机应符合下列规定:9柴油机地脚螺栓不应松动和缺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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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室内固定式空气压缩机高处地面高度不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2.1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室内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并应高出室内地面 0.25m~0.30m。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应稳固,其拖车应可靠接零,工作前应将前后轮固定,不应有窜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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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拖车未接零保护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2.1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室内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并应高出室内地面 0.25m~0.30m。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应稳固,其拖车应可靠接零,工作前应将前后轮固定,不应有窜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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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拖车车轮未固定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2.1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室内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并应高出室内地面 0.25m~0.30m。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应稳固,其拖车应可靠接零,工作前应将前后轮固定,不应有窜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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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存在开焊、裂缝或变形现象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4.2.2空气压缩机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6储气罐焊缝不得有开焊和裂纹,罐体不得有变形,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罐体内不得有油污和冷凝水;承受压力的储气罐罐体应在检定期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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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土方机械安全部件、附件缺失、破损或未牢固安装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1土方机械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总成件、零部件、附件及附属装置应齐全完整,安装应牢固;2驾驶室门窗开关应自如,雨刮器、门锁应完好,玻璃不应有破损;3各部操纵杆、制动踏板的行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动作应灵活、准确;4金属构件不得有弯曲、变形、开焊、裂纹;轴销安装应可靠,各螺栓连接应紧固;5黄油嘴应齐全无缺,润滑油路应畅通,润滑部位应润滑良好;6上下车扶手及踏板应完好,不应有开焊、腐蚀;7各种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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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土方机械驾驶室门窗或玻璃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1土方机械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总成件、零部件、附件及附属装置应齐全完整,安装应牢固;2驾驶室门窗开关应自如,雨刮器、门锁应完好,玻璃不应有破损;3各部操纵杆、制动踏板的行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动作应灵活、准确;4金属构件不得有弯曲、变形、开焊、裂纹;轴销安装应可靠,各螺栓连接应紧固;5黄油嘴应齐全无缺,润滑油路应畅通,润滑部位应润滑良好;6上下车扶手及踏板应完好,不应有开焊、腐蚀;7各种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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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土方机械构建弯曲、变形、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1土方机械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总成件、零部件、附件及附属装置应齐全完整,安装应牢固;2驾驶室门窗开关应自如,雨刮器、门锁应完好,玻璃不应有破损;3各部操纵杆、制动踏板的行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动作应灵活、准确;4金属构件不得有弯曲、变形、开焊、裂纹;轴销安装应可靠,各螺栓连接应紧固;5黄油嘴应齐全无缺,润滑油路应畅通,润滑部位应润滑良好;6上下车扶手及踏板应完好,不应有开焊、腐蚀;7各种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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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上下车扶手或踏板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1土方机械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总成件、零部件、附件及附属装置应齐全完整,安装应牢固;2驾驶室门窗开关应自如,雨刮器、门锁应完好,玻璃不应有破损;3各部操纵杆、制动踏板的行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动作应灵活、准确;4金属构件不得有弯曲、变形、开焊、裂纹;轴销安装应可靠,各螺栓连接应紧固;5黄油嘴应齐全无缺,润滑油路应畅通,润滑部位应润滑良好;6上下车扶手及踏板应完好,不应有开焊、腐蚀;7各种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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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推土机万向节松旷,螺栓未紧固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2.1万向节不应松旷,固定螺栓应紧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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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推土机后桥箱有裂纹或渗漏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2.2 后桥箱不应有裂纹、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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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推土机铲刀架、撑杆变形或开裂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2.5铲刀架、撑杆应完好,不应有变形、开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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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履带式单斗液压挖掘机动臂、斗杆和铲斗变形、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3.5工作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动臂、斗杆和铲斗不应有变形、裂纹和开焊;2斗齿应齐全、完整,不应松动;3动臂、斗杆和铲斗的连接轴销等应润滑良好,轴销固定应牢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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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履带式单斗液压挖掘机斗齿缺失或松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3.5工作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动臂、斗杆和铲斗不应有变形、裂纹和开焊;2斗齿应齐全、完整,不应松动;3动臂、斗杆和铲斗的连接轴销等应润滑良好,轴销固定应牢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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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轮胎驱动振动压路机轮胎破损或胎面花纹磨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5.3 行走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轮辋不应有裂纹、变形;轮毂转动应灵活,不应有异响;2轮胎气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轮胎螺栓和螺母应齐全、紧固;3轮胎有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进行更换:1)胎侧有连续裂纹;2)胎面花纹已磨平;3)胎体帘线层有环形破裂及整圈分离;4)胎圈钢丝断裂;5)其他损坏不堪使用和修复。4行驶时车轮不应有偏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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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轮胎驱动振动压路机行驶时车轮偏摆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5.3 行走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轮辋不应有裂纹、变形;轮毂转动应灵活,不应有异响;2轮胎气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轮胎螺栓和螺母应齐全、紧固;3轮胎有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进行更换:1)胎侧有连续裂纹;2)胎面花纹已磨平;3)胎体帘线层有环形破裂及整圈分离;4)胎圈钢丝断裂;5)其他损坏不堪使用和修复。4行驶时车轮不应有偏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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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轮胎驱动振动压路机减震块缺失、破损或螺丝松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5.4 工作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轮高低振幅工作装置应完好;2减振块应齐全,不应有裂纹、缺损;紧固螺栓不应松动;3刮泥板不应有变形,与钢轮的间隙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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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轮胎压路机轮胎破损或安装不紧固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6.2工作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轮毂不应有裂纹和变形;2轮胎气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轮胎螺栓和螺母应完整齐全、紧固;3胎面不应有气鼓、裂伤、老化、变形;4前轮机械摇摆悬挂装置应能保持机架水平,每个轮胎负荷应均匀;5刮泥板应符合使用要求,支架不应有变形和裂纹;刮泥板固定螺栓应紧固;6配重块应齐全、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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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轮胎压路机轮配重块缺失或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6.2工作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轮毂不应有裂纹和变形;2轮胎气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轮胎螺栓和螺母应完整齐全、紧固;3胎面不应有气鼓、裂伤、老化、变形;4前轮机械摇摆悬挂装置应能保持机架水平,每个轮胎负荷应均匀;5刮泥板应符合使用要求,支架不应有变形和裂纹;刮泥板固定螺栓应紧固;6配重块应齐全、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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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轮胎式装载机铲斗破损或斗齿缺失、松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9.4工作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动臂、摇臂和拉杆不应有变形和裂纹,轴销应固定牢靠,润滑应良好;2铲斗应完好,不应有裂纹;斗齿应齐全、完整,不应松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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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部件、构件、附件不全、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2.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整体应稳定,各结构件连接应牢固;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2各总成件、零部件、附属装置应齐全完整;3搅拌设备内外应清洁,不应有漏电、漏油、漏水、漏气;4 受力构件不应有变形、开裂、开焊;5 行走通道、上下楼梯及扶手、设备安装平台等应完好,不应有开焊、腐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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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传动皮带有泥土、碎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2.2 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皮带给料机、集料机工作时,皮带应处于中位,不应跑偏、打滑;皮带应清洁,不应粘附泥土、碎石等杂物;2皮带不应有破损、撕裂;皮带松紧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张紧调整装置应有效;3机架固定应牢靠,不应有变形、裂纹、开焊;4热料提升减速机运转不应有异响;润滑油油面应达到油位标记高度;5 链条不应松旷,链轮磨损不应超限,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链条、链销及其保险插销应完好;料斗与链条的连接螺栓应紧固,料斗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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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传动皮带破损或松紧度不符合要求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2.2 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皮带给料机、集料机工作时,皮带应处于中位,不应跑偏、打滑;皮带应清洁,不应粘附泥土、碎石等杂物;2皮带不应有破损、撕裂;皮带松紧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张紧调整装置应有效;3机架固定应牢靠,不应有变形、裂纹、开焊;4热料提升减速机运转不应有异响;润滑油油面应达到油位标记高度;5 链条不应松旷,链轮磨损不应超限,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链条、链销及其保险插销应完好;料斗与链条的连接螺栓应紧固,料斗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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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传动皮带跑偏、打滑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2.2 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皮带给料机、集料机工作时,皮带应处于中位,不应跑偏、打滑;皮带应清洁,不应粘附泥土、碎石等杂物;2皮带不应有破损、撕裂;皮带松紧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张紧调整装置应有效;3机架固定应牢靠,不应有变形、裂纹、开焊;4热料提升减速机运转不应有异响;润滑油油面应达到油位标记高度;5 链条不应松旷,链轮磨损不应超限,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链条、链销及其保险插销应完好;料斗与链条的连接螺栓应紧固,料斗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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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链条、链销及其保险插销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2.2 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皮带给料机、集料机工作时,皮带应处于中位,不应跑偏、打滑;皮带应清洁,不应粘附泥土、碎石等杂物;2皮带不应有破损、撕裂;皮带松紧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张紧调整装置应有效;3机架固定应牢靠,不应有变形、裂纹、开焊;4热料提升减速机运转不应有异响;润滑油油面应达到油位标记高度;5 链条不应松旷,链轮磨损不应超限,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链条、链销及其保险插销应完好;料斗与链条的连接螺栓应紧固,料斗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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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传动皮带单根更换,未成组更换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2.4振动筛及热料仓应符合下列规定:4传动皮带的张紧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皮带应成组更换,不应单根更换。5.12.7除尘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5引风机叶片应清洁,工作时不应有抖动;传动皮带松紧应适度,皮带应成组更换,不应单根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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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原料车破损或轨道不平整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2.11 运料车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丝绳使用报废断丝根数的控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1.7 条的规定;2运料车应完好,不应有漏料;轨道应平整;3滑轮、斗门轴销、轨道等部件润滑应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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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未设置热料提升逆止装置或装置失效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2.12制动及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冷料输送紧急停车装置应完好有效;2热料提升逆止装置应完好有效;3运料车刹车装置制动应可靠有效;制动盘不应有油污及烧伤;4当布袋温度超过设定温度时,布袋温度控制器应能切断燃烧器工作;5电气系统中设置的短路、失压、过载和跳闸反馈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6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7避雷器应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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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停车制动装置失效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2.12制动及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冷料输送紧急停车装置应完好有效;2热料提升逆止装置应完好有效;3运料车刹车装置制动应可靠有效;制动盘不应有油污及烧伤;4当布袋温度超过设定温度时,布袋温度控制器应能切断燃烧器工作;5电气系统中设置的短路、失压、过载和跳闸反馈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6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7避雷器应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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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沥青洒布车未配置灭火器材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4.3沥青洒布车应配备有效的防火器具及防护用品,品种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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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动式打夯机传动皮带破损、打滑未及时更换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5.1电动式打夯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打夯机用电线路应绝缘完整、无破损,接零应良好,漏电保护器、定向开关工作应正常;2各部位连接应牢固,应无变形、裂纹、开焊等现象;3传动皮带松紧度应适宜,应无裂纹、剥落和打滑现象,磨损严重时应更换;4不得使用倒顺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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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动式打夯机使用倒顺开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5.15.1电动式打夯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打夯机用电线路应绝缘完整、无破损,接零应良好,漏电保护器、定向开关工作应正常;2各部位连接应牢固,应无变形、裂纹、开焊等现象;3传动皮带松紧度应适宜,应无裂纹、剥落和打滑现象,磨损严重时应更换;4不得使用倒顺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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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桩工机械部件、构件、附件破损、缺失或失效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6.1.6桩工机械零部件应齐全,各分支系统性能应完好,并应满足使用要求,不应带病作业。6.1.7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打桩机结构件、附属部件应齐全,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失稳及明显变形;2金属结构件焊缝不应有开焊和焊接缺陷;3金属结构件锈蚀(或腐蚀)的深度不应超过原厚度的10%;4金属结构杆件螺栓连接或铆接不应松动,不应有缺损;关键部件连接螺栓应配有防松、防脱落装置,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5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本规范第 7.1.7 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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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桩工机械防护装置、构件未牢固安装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6.1.6桩工机械零部件应齐全,各分支系统性能应完好,并应满足使用要求,不应带病作业。6.1.7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打桩机结构件、附属部件应齐全,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失稳及明显变形;2金属结构件焊缝不应有开焊和焊接缺陷;3金属结构件锈蚀(或腐蚀)的深度不应超过原厚度的10%;4金属结构杆件螺栓连接或铆接不应松动,不应有缺损;关键部件连接螺栓应配有防松、防脱落装置,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5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本规范第 7.1.7 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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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履带起重机未安装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和高度限位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2.6起重机设置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和高度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工作应可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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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履带起重机制动器未设置防雨罩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2.9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压系统中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2液压系统中,限制负载下降速度、保持工作机构平稳下降和微动下降的平衡阀应可靠有效;3各液压阀不应有内外泄漏,工作应可靠有效;4所有外露的传动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且固定应牢靠;制动器应装有防雨罩;5起重机应设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且工作应可靠有效;6起重机应装有读数清晰的幅度指示器;7变幅限位开关动作应灵敏有效,防后翻装置结构应无塑性变形,吸能装置应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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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履带起重机未设置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2.9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压系统中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2液压系统中,限制负载下降速度、保持工作机构平稳下降和微动下降的平衡阀应可靠有效;3各液压阀不应有内外泄漏,工作应可靠有效;4所有外露的传动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且固定应牢靠;制动器应装有防雨罩;5起重机应设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且工作应可靠有效;6起重机应装有读数清晰的幅度指示器;7变幅限位开关动作应灵敏有效,防后翻装置结构应无塑性变形,吸能装置应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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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履带起重机未设置读数清晰的幅度指示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2.9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压系统中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2液压系统中,限制负载下降速度、保持工作机构平稳下降和微动下降的平衡阀应可靠有效;3各液压阀不应有内外泄漏,工作应可靠有效;4所有外露的传动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且固定应牢靠;制动器应装有防雨罩;5起重机应设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且工作应可靠有效;6起重机应装有读数清晰的幅度指示器;7变幅限位开关动作应灵敏有效,防后翻装置结构应无塑性变形,吸能装置应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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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汽车起重机作业时轮胎未全部离开地面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3.1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必须保证所有轮胎离地,且车架上安装的回转支承平面倾斜度不应大于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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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汽车起重机灯光、信号、后视镜、喇叭等附件破损或缺失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3.3各种灯光、信号、标志应齐全清晰,大灯光度光束应符合照明要求;后视镜安装应正确,喇叭音响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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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之间距离不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4.1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处于低位的塔机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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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轨道路基未设置排水沟或积水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4.2 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塔机轨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的上面时,应采取加固措施;2铺设碎石前的路面应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应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3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路基不应有积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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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轨道未接零保护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4.3 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轨道通过垫块与轨枕应可靠地接零,每间隔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2轨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应大于6mm;3.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 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差不应大于2mm;4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上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下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100mm;5轨道行程两端的轨顶高度不宜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点的轨顶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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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轨道钢轨接头处悬空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4.3 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轨道通过垫块与轨枕应可靠地接零,每间隔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2轨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应大于6mm;3.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 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差不应大于2mm;4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上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下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100mm;5轨道行程两端的轨顶高度不宜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点的轨顶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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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轨道钢轨接头间隙过大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4.3 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轨道通过垫块与轨枕应可靠地接零,每间隔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2轨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应大于6mm;3.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 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差不应大于2mm;4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上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下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100mm;5轨道行程两端的轨顶高度不宜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点的轨顶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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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轨道钢轨接头错开距离不足1.5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4.3 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轨道通过垫块与轨枕应可靠地接零,每间隔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2轨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应大于6mm;3.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 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差不应大于2mm;4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上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下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100mm;5轨道行程两端的轨顶高度不宜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点的轨顶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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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未接地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4.15对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和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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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轨道式塔式行走机构未安装夹轨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4.19对轨道式塔式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轨道上其他塔机相距不小于1m 处时应能完全停住,同时还应安装夹轨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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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门式起重机与周边固定障碍物的距离小于0.1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6.2运行区域内起重机结构与周边固定障碍物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1m,与人员通道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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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门式起重机与人员通道最小距离小于0.5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6.2运行区域内起重机结构与周边固定障碍物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1m,与人员通道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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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门式起重机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小车架出现裂纹、变形或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6.6起重机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小车架不应有可见裂纹和塑性变形;当腐蚀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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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门式起重机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小车架连接件破损或缺失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6.7起重机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小车架、行走台车等部件连接件应无缺失,销轴轴端定位及螺栓紧固力矩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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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门式起重机未设置大车、小车中断缓冲装置或行程限位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6.12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车及小车运行行程终端缓冲应良好,行程限位应灵敏有效;2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应灵敏有效;3起升重量限制器应灵敏有效;4对跨度大于40m 的桥(门)式起重机,偏斜指示与限制装置应完好有效;5进人起重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电器连锁保护装置应可靠;当任何一个门打开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均应能停止工作;6运行区域有重叠的起重机,应有防碰撞措施,并可靠有效;7风速报警、作业声光报警应可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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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门式起重机未设置各类限位器或限位器失效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6.12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车及小车运行行程终端缓冲应良好,行程限位应灵敏有效;2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应灵敏有效;3起升重量限制器应灵敏有效;4对跨度大于40m 的桥(门)式起重机,偏斜指示与限制装置应完好有效;5进人起重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电器连锁保护装置应可靠;当任何一个门打开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均应能停止工作;6运行区域有重叠的起重机,应有防碰撞措施,并可靠有效;7风速报警、作业声光报警应可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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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门式起重机的门未设置联锁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6.12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车及小车运行行程终端缓冲应良好,行程限位应灵敏有效;2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应灵敏有效;3起升重量限制器应灵敏有效;4对跨度大于40m 的桥(门)式起重机,偏斜指示与限制装置应完好有效;5进人起重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电器连锁保护装置应可靠;当任何一个门打开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均应能停止工作;6运行区域有重叠的起重机,应有防碰撞措施,并可靠有效;7风速报警、作业声光报警应可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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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未在地面设置防护围栏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升降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 的地面防护围栏,围栏门应装有机电连锁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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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地面防护围栏高度不足1.8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升降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 的地面防护围栏,围栏门应装有机电连锁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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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地面围栏的门未设置机电联锁装置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升降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 的地面防护围栏,围栏门应装有机电连锁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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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立管接缝错位距离大于0.8毫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2当各导轨架标准节组合时,每根立管接缝处相互错位形成的阶差不应大于 0.8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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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拖行电缆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3拖行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表应无机械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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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之间的距离小于0.25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5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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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变形、锈蚀、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6导轨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标准节结构应无塑性变形、锈蚀、磨损;2标准节焊缝应无可见裂纹; 3立柱定位套管、定位止口与齿条弹性柱销应无损伤;4、基础节、加强节、转换节、标准节的构成与组装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5导轨架连接螺栓应无缺损、螺栓强度级别与预紧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6防止吊笼冲出导轨的措施可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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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附墙架与外脚手架连接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8附墙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应无塑性变形,锈蚀深度不得超出原壁厚的 10%;2附墙架不得与外脚手架连接,附墙间距、附墙距离、导轨架最大悬高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3各处连接应紧固无松动;4左右方向应与导轨架对中,不得影响吊笼正常运行;5与水平面夹角不应超出士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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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未在每个停层设置层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0 层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升降机的每个登机处都必须设有层门,任意开启时均不应脱离轨道;2层门外表面或层门两侧防护装置外缘与吊笼门外缘间的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50mm;3层门关闭时,必须能全宽度围挡登机平台开口,下缘与登机平台地面间隙不应大于35mm;4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与登机平台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大于50mm;5高度降低的层门高度不应小于1.10m。层门与正常的吊笼运动部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85m;当施工升降机的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 0.7m/s时,安全距离可为 0.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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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层门与吊笼外缘的距离大于15厘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0 层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升降机的每个登机处都必须设有层门,任意开启时均不应脱离轨道;2层门外表面或层门两侧防护装置外缘与吊笼门外缘间的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50mm;3层门关闭时,必须能全宽度围挡登机平台开口,下缘与登机平台地面间隙不应大于35mm;4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与登机平台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大于50mm;5高度降低的层门高度不应小于1.10m。层门与正常的吊笼运动部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85m;当施工升降机的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 0.7m/s时,安全距离可为 0.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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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层门封闭不严或未完全封闭平台开口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0 层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升降机的每个登机处都必须设有层门,任意开启时均不应脱离轨道;2层门外表面或层门两侧防护装置外缘与吊笼门外缘间的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50mm;3层门关闭时,必须能全宽度围挡登机平台开口,下缘与登机平台地面间隙不应大于35mm;4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与登机平台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大于50mm;5高度降低的层门高度不应小于1.10m。层门与正常的吊笼运动部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85m;当施工升降机的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 0.7m/s时,安全距离可为 0.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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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层门下缘与平台地面间隙大于3.5厘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0 层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升降机的每个登机处都必须设有层门,任意开启时均不应脱离轨道;2层门外表面或层门两侧防护装置外缘与吊笼门外缘间的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50mm;3层门关闭时,必须能全宽度围挡登机平台开口,下缘与登机平台地面间隙不应大于35mm;4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与登机平台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大于50mm;5高度降低的层门高度不应小于1.10m。层门与正常的吊笼运动部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85m;当施工升降机的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 0.7m/s时,安全距离可为 0.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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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层门高度小于1.1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0 层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升降机的每个登机处都必须设有层门,任意开启时均不应脱离轨道;2层门外表面或层门两侧防护装置外缘与吊笼门外缘间的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50mm;3层门关闭时,必须能全宽度围挡登机平台开口,下缘与登机平台地面间隙不应大于35mm;4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与登机平台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大于50mm;5高度降低的层门高度不应小于1.10m。层门与正常的吊笼运动部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85m;当施工升降机的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 0.7m/s时,安全距离可为 0.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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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层门与吊笼运动部件的距离小于85厘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0 层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升降机的每个登机处都必须设有层门,任意开启时均不应脱离轨道;2层门外表面或层门两侧防护装置外缘与吊笼门外缘间的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50mm;3层门关闭时,必须能全宽度围挡登机平台开口,下缘与登机平台地面间隙不应大于35mm;4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与登机平台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大于50mm;5高度降低的层门高度不应小于1.10m。层门与正常的吊笼运动部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85m;当施工升降机的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 0.7m/s时,安全距离可为 0.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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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吊笼防坠装置未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3,吊笼防坠装置动作应可靠,且应在标定有效期内,联动控制开关应灵敏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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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4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应可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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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6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满铺且铺平。7.9.13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满铺且铺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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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吊笼存在瞬间下滑现象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1 驱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3当吊笼在某一作业高度停留时,不应出现下滑现象;当再次起动上升时,不应出现瞬时下滑现象。4防脱齿装置应可靠有效。5驱动系统运行应平稳,不应有冲击、振动、异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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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升降机驱动系统运行不平稳,存在冲击、振动、异响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7.11 驱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3当吊笼在某一作业高度停留时,不应出现下滑现象;当再次起动上升时,不应出现瞬时下滑现象。4防脱齿装置应可靠有效。5驱动系统运行应平稳,不应有冲击、振动、异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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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卷扬机安装地点不平整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8.1,卷扬机安装地点应平整,与基础或底架的连接应牢固,抗拉拔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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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卷扬机部件、附件缺失、破损或松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8.5各机构和零部件连接应无松动,结构和焊缝应无可见裂纹和塑性变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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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2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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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手持控制按钮未使用安全电压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3手持控制按钮应使用安全电压,其接线长度不应大于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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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手持控制按钮接线长度大于5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3手持控制按钮应使用安全电压,其接线长度不应大于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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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基础未设置排水设施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4 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5应有排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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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附墙架与建筑物未采用刚性连接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5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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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附墙架与脚手架连接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5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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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附墙架之间的间隔大于9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6附墙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不宜大于 9m,且在建筑物顶部应设置一组附墙架,悬高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2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相同,不应采用木质和竹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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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未在建筑物顶部设置一组附墙架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6附墙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不宜大于 9m,且在建筑物顶部应设置一组附墙架,悬高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2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相同,不应采用木质和竹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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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附墙架使用木质材料制作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6附墙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不宜大于 9m,且在建筑物顶部应设置一组附墙架,悬高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2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相同,不应采用木质和竹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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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缆风绳直径过小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7 缆风绳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提升机无法用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2缆风绳安全系数应选用3.5,并应经计算确定,直径不应小于 9.3mm。当提升机高度在20m 及以下时,缆风绳不应少于1组;提升机高度在21m~30m时,缆风绳不应少于 2组。3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 60°。4高架提升机不应使用缆风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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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缆风绳设置不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7 缆风绳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提升机无法用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2缆风绳安全系数应选用3.5,并应经计算确定,直径不应小于 9.3mm。当提升机高度在20m 及以下时,缆风绳不应少于1组;提升机高度在21m~30m时,缆风绳不应少于 2组。3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 60°。4高架提升机不应使用缆风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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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大于60度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7 缆风绳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提升机无法用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2缆风绳安全系数应选用3.5,并应经计算确定,直径不应小于 9.3mm。当提升机高度在20m 及以下时,缆风绳不应少于1组;提升机高度在21m~30m时,缆风绳不应少于 2组。3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 60°。4高架提升机不应使用缆风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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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高架物料提升机使用缆风绳固定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7 缆风绳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提升机无法用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2缆风绳安全系数应选用3.5,并应经计算确定,直径不应小于 9.3mm。当提升机高度在20m 及以下时,缆风绳不应少于1组;提升机高度在21m~30m时,缆风绳不应少于 2组。3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 60°。4高架提升机不应使用缆风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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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吊笼未设置安全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8吊笼应装安全门,安全门应定型化、工具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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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吊笼安全门未设置联锁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9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吊笼安全门应采用机电连锁装置;当门打开时,吊笼不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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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处未设置防护棚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7.9.9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9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处应搭设防护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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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配重未设置防挪移措施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8.2.1悬挂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定位应正确。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不应大于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2配重块数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码放应整齐,并应有防挪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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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结构破损、锈蚀或连接件松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8.2.2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和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0.8m,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 水平移动的集中荷载;3底板应完好,并应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5工作中的平台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且不同机型还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吊篮应急手动滑降装置应可靠有效,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5 倍的额定速度;7悬吊平台上应注明额定载重量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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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防护栏杆未设置中间栏杆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8.2.2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和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0.8m,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 水平移动的集中荷载;3底板应完好,并应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5工作中的平台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且不同机型还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吊篮应急手动滑降装置应可靠有效,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5 倍的额定速度;7悬吊平台上应注明额定载重量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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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防护栏杆高度不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8.2.2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和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0.8m,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 水平移动的集中荷载;3底板应完好,并应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5工作中的平台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且不同机型还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吊篮应急手动滑降装置应可靠有效,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5 倍的额定速度;7悬吊平台上应注明额定载重量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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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底板未设置防滑措施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8.2.2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和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0.8m,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 水平移动的集中荷载;3底板应完好,并应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5工作中的平台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且不同机型还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吊篮应急手动滑降装置应可靠有效,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5 倍的额定速度;7悬吊平台上应注明额定载重量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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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底板未设置排水口或排水口堵塞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8.2.2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和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0.8m,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 水平移动的集中荷载;3底板应完好,并应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5工作中的平台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且不同机型还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吊篮应急手动滑降装置应可靠有效,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5 倍的额定速度;7悬吊平台上应注明额定载重量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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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靠建筑物一侧未设置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8.2.2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和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0.8m,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 水平移动的集中荷载;3底板应完好,并应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5工作中的平台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且不同机型还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吊篮应急手动滑降装置应可靠有效,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5 倍的额定速度;7悬吊平台上应注明额定载重量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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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工作中纵向倾斜角大于8度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8.2.2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和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0.8m,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 水平移动的集中荷载;3底板应完好,并应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5工作中的平台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且不同机型还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吊篮应急手动滑降装置应可靠有效,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5 倍的额定速度;7悬吊平台上应注明额定载重量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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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未设置额定载重量和注意事项的铭牌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8.2.2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和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0.8m,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 水平移动的集中荷载;3底板应完好,并应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5工作中的平台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且不同机型还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6吊篮应急手动滑降装置应可靠有效,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5 倍的额定速度;7悬吊平台上应注明额定载重量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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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吊篮安全锁未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8.2.4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锁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在锁绳状态下不应自动复位,且安全锁应在有效标定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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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机械部件、附件缺失、变形、破损或失效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1.3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额定指标;2金属结构不应有开焊、裂纹、变形、严重锈蚀,各连接螺栓应紧固;3工作装置性能应可靠,附件应齐全完整;4整机应清洁,应无漏油、漏气、漏水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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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输送泵水平泵送管道未直线敷设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4.11泵送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泵送管道宜直线敷设;2垂直泵送管道不得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应在垂直管前端加装长度不小于20m的水平管,并应在水平管近泵处加装逆止阀;3当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应在输出口加装一段水平管,其长度不应小于倾斜管高低差的 5 倍;当倾斜度较大时,应在坡度上端装设排气活阀;4泵送管道应有支承固定,在管道和固定物之间应设置木垫,不得直接与钢筋或模板相连,管道与管道间应连接牢靠;管道接头和卡箍应扣牢密封,不得漏浆;不得将已磨损管道装在后端高压区;5泵送管道敷设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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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输送泵垂直泵送管道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4.11泵送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泵送管道宜直线敷设;2垂直泵送管道不得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应在垂直管前端加装长度不小于20m的水平管,并应在水平管近泵处加装逆止阀;3当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应在输出口加装一段水平管,其长度不应小于倾斜管高低差的 5 倍;当倾斜度较大时,应在坡度上端装设排气活阀;4泵送管道应有支承固定,在管道和固定物之间应设置木垫,不得直接与钢筋或模板相连,管道与管道间应连接牢靠;管道接头和卡箍应扣牢密封,不得漏浆;不得将已磨损管道装在后端高压区;5泵送管道敷设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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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输送泵水平管上未加装逆止阀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4.11泵送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泵送管道宜直线敷设;2垂直泵送管道不得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应在垂直管前端加装长度不小于20m的水平管,并应在水平管近泵处加装逆止阀;3当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应在输出口加装一段水平管,其长度不应小于倾斜管高低差的 5 倍;当倾斜度较大时,应在坡度上端装设排气活阀;4泵送管道应有支承固定,在管道和固定物之间应设置木垫,不得直接与钢筋或模板相连,管道与管道间应连接牢靠;管道接头和卡箍应扣牢密封,不得漏浆;不得将已磨损管道装在后端高压区;5泵送管道敷设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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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输送泵管道未支承固定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4.11泵送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泵送管道宜直线敷设;2垂直泵送管道不得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应在垂直管前端加装长度不小于20m的水平管,并应在水平管近泵处加装逆止阀;3当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应在输出口加装一段水平管,其长度不应小于倾斜管高低差的 5 倍;当倾斜度较大时,应在坡度上端装设排气活阀;4泵送管道应有支承固定,在管道和固定物之间应设置木垫,不得直接与钢筋或模板相连,管道与管道间应连接牢靠;管道接头和卡箍应扣牢密封,不得漏浆;不得将已磨损管道装在后端高压区;5泵送管道敷设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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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输送泵管道与固定物之间未设置木垫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4.11泵送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泵送管道宜直线敷设;2垂直泵送管道不得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应在垂直管前端加装长度不小于20m的水平管,并应在水平管近泵处加装逆止阀;3当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应在输出口加装一段水平管,其长度不应小于倾斜管高低差的 5 倍;当倾斜度较大时,应在坡度上端装设排气活阀;4泵送管道应有支承固定,在管道和固定物之间应设置木垫,不得直接与钢筋或模板相连,管道与管道间应连接牢靠;管道接头和卡箍应扣牢密封,不得漏浆;不得将已磨损管道装在后端高压区;5泵送管道敷设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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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输送泵管道连接处未牢固连接或密封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4.11泵送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泵送管道宜直线敷设;2垂直泵送管道不得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应在垂直管前端加装长度不小于20m的水平管,并应在水平管近泵处加装逆止阀;3当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应在输出口加装一段水平管,其长度不应小于倾斜管高低差的 5 倍;当倾斜度较大时,应在坡度上端装设排气活阀;4泵送管道应有支承固定,在管道和固定物之间应设置木垫,不得直接与钢筋或模板相连,管道与管道间应连接牢靠;管道接头和卡箍应扣牢密封,不得漏浆;不得将已磨损管道装在后端高压区;5泵送管道敷设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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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输送泵车料斗上部未设置隔板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5.5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料斗上部隔板、小水箱安全防护板、走台板、防护栏杆等设施应齐全完好,安全警示牌和相关操作指示牌应齐全醒目,操作室应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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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输送泵车小水箱未设置安全防护板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5.5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料斗上部隔板、小水箱安全防护板、走台板、防护栏杆等设施应齐全完好,安全警示牌和相关操作指示牌应齐全醒目,操作室应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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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输送泵车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5.5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料斗上部隔板、小水箱安全防护板、走台板、防护栏杆等设施应齐全完好,安全警示牌和相关操作指示牌应齐全醒目,操作室应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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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输送泵车操作室未配置灭火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5.5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料斗上部隔板、小水箱安全防护板、走台板、防护栏杆等设施应齐全完好,安全警示牌和相关操作指示牌应齐全醒目,操作室应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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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输送泵车布料杆前段接软管处未设置安全连接保护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5.7布料杆前段接软管处应有安全连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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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延长布料配管和布料杆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7.3不得在地面上拖拉布料杆前端软管;严禁延长布料配管和布料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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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混凝土布料机未设置防倾倒措施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7.4应有防倾倒措施,且应有效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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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沿地面拖拽混凝土布料机前段软管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9.7.3不得在地面上拖拉布料杆前端软管;严禁延长布料配管和布料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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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焊机锈蚀、破损、变形或部件缺失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10.1.9 各类电焊机的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焊机内外应整洁,不应有明显锈蚀;2各部件连接螺栓应紧固牢靠,不应有缺损;3机架、机壳、盖罩不应有变形、开焊和开裂;4行走轮及牵引件应完整,行走轮润滑应良好;5焊接机械的零部件应完整,不应有缺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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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焊机接线柱破损、烧蚀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10.2.1 接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次线和二次接线保护板应完好,接线柱表面应平整,不应有烧蚀和破裂;2接线柱的螺母、铜垫圈和母线应紧固,螺母不应有破损、烧蚀和松动,接线柱防护罩应无破损;3接线保护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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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焊机接线柱螺母松动或接线不牢靠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10.2.1 接线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次线和二次接线保护板应完好,接线柱表面应平整,不应有烧蚀和破裂;2接线柱的螺母、铜垫圈和母线应紧固,螺母不应有破损、烧蚀和松动,接线柱防护罩应无破损;3接线保护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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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氩弧焊气管和水管受挤压或漏气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10.8.2氩气和水源必须畅通,气管和水管不得受外压且无外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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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氩气瓶减压阀和管接头沾有油脂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10.8.4安装的氩气减压阀和管接头不得沾有油脂,并应确认无障碍和漏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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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钢筋机械破损、变形,部件、零件、附件缺失、破损或失效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11.1.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应采用防止设备意外移位的措施;2机身不应有破损、断裂及变形;3金属结构不应有开焊、裂纹;4各部位连接应牢固;5零部件应完整,随机附件应齐全;6 外观应清洁,不应有油垢和锈蚀;7 操作系统应灵敏可靠,各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8传动系统运转应平稳,不应有异常冲击、振动、爬行、窜动、噪声、超温、超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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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钢筋机械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或防护罩破损、松动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11.1.2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防护罩或防护板安装应牢固,不应破损;2接零应符合用电规定;3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电气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4机械齿轮、皮带轮等高速运转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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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钢筋调直机传动皮带数量不足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11.2.1传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传动机构运转应平稳,不应有异响,传动齿轮及花键轴不应有断齿、啃齿、裂纹及表面脱落;2传动皮带数量应齐全,不应有破损、断裂,松紧度应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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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钢筋调直机传动皮带破损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11.2.1传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传动机构运转应平稳,不应有异响,传动齿轮及花键轴不应有断齿、啃齿、裂纹及表面脱落;2传动皮带数量应齐全,不应有破损、断裂,松紧度应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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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木工机械破损、变形,零件、部件、附件缺失、破损或失效 |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12.1.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械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2金属结构不应有开焊、裂纹、变形;3机构应完整,零部件应齐全,连接应可靠;4机械应保持清洁,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工作台上不得放置杂物;5传动系统运转应平稳;6操作系统应灵敏可靠,配置操作按钮、手轮、手柄应齐全,反应应灵敏;各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7 刀具安装应牢固,定位应准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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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设施未进行年度检测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4.3企业宜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从业条件的机构及其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对企业内的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内容应满足石油化工行业的特殊要求,报告存档期限不应少于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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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保存期限少于5年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4.3企业宜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从业条件的机构及其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对企业内的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内容应满足石油化工行业的特殊要求,报告存档期限不应少于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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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设施未统一标号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4.11消防设施应统一编号,并设置防护措施,涂漆颜色应符合要求,应每日一次巡查设施油漆的完好情况,出现油漆脱落、破损等现象,应立即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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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设施油漆脱落、破损未及时修复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4.11消防设施应统一编号,并设置防护措施,涂漆颜色应符合要求,应每日一次巡查设施油漆的完好情况,出现油漆脱落、破损等现象,应立即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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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设施未接地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4.13消防设施应按照SH/T3097的规定进行静电接地,应每日进行一次对装置、设备及管道静电接地点、跨接点的检查,确保牢固、好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专业部门进行检查、测定及维修。企业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应每半年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防静电检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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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设施接地未每半年进行一次专业检测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4.13消防设施应按照SH/T3097的规定进行静电接地,应每日进行一次对装置、设备及管道静电接地点、跨接点的检查,确保牢固、好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专业部门进行检查、测定及维修。企业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应每半年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防静电检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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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水系统、泡妹灭火系统未每6年检测一次钢制管道厚度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4.14应每六年进行一次对消防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钢制管道的测厚检验,并对部分埋地系统管线进行开挖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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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储水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未处于正常水位线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1.1消防储水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a)每日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1)应对消防储水设施的水位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水位线;寒冷季节应落实防冻措施;2)应对消防水罐(池、箱)等蓄水设施的外观检查,确保结构材料完好,无腐蚀、无渗漏、保温层完好;各进出阀门及管线连接处应牢固、密封可靠;水罐液位指示应准确,标尺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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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储水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存在渗漏现象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1.1消防储水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a)每日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1)应对消防储水设施的水位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水位线;寒冷季节应落实防冻措施;2)应对消防水罐(池、箱)等蓄水设施的外观检查,确保结构材料完好,无腐蚀、无渗漏、保温层完好;各进出阀门及管线连接处应牢固、密封可靠;水罐液位指示应准确,标尺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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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储水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标尺破损或指示不准确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1.1消防储水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a)每日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1)应对消防储水设施的水位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水位线;寒冷季节应落实防冻措施;2)应对消防水罐(池、箱)等蓄水设施的外观检查,确保结构材料完好,无腐蚀、无渗漏、保温层完好;各进出阀门及管线连接处应牢固、密封可靠;水罐液位指示应准确,标尺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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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储水设施电子型液位计未每季度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试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1.1消防储水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c)消防储水设施使用电子型液位计时,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其接地电阻的测试,不符合要求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液位计的校准,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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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水源有杂质或漂浮物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1.1消防储水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d)每年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1)应检查消防罐(池、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是否完好,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2)应对消防水源的水质进行检查,对 pH值进行测定,确保 pH值范围在6~9之间,水源无杂质,无漂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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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储水设施未每两年清洗、排污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1.1消防储水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e)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对消防储水设施的清洗、排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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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自然水源取水系统过滤器堵塞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1.4应每年进行一次对纳入消防应急使用的自然水体取水平台及泵房的取水水位、过滤器、取水设施及其相关附件防腐的检测,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应对系统过滤器进行排渣,并检查过滤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当堵塞或损坏时应及时检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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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水泵电气线路破损或未可靠连接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2.1电动机消防水泵的检查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应检查确保各连接线完好无损、连接可靠,散热风扇内部无杂物,护罩安装牢固,地脚螺栓无松动,空间防潮加热器正常工作,周围无杂物,通风良好,环境温湿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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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散热风扇内有杂物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2.1电动机消防水泵的检查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应检查确保各连接线完好无损、连接可靠,散热风扇内部无杂物,护罩安装牢固,地脚螺栓无松动,空间防潮加热器正常工作,周围无杂物,通风良好,环境温湿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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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散热风扇防护罩松动或缺失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2.1电动机消防水泵的检查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应检查确保各连接线完好无损、连接可靠,散热风扇内部无杂物,护罩安装牢固,地脚螺栓无松动,空间防潮加热器正常工作,周围无杂物,通风良好,环境温湿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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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水泵固定螺栓松动或缺失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2.1电动机消防水泵的检查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应检查确保各连接线完好无损、连接可靠,散热风扇内部无杂物,护罩安装牢固,地脚螺栓无松动,空间防潮加热器正常工作,周围无杂物,通风良好,环境温湿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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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柴油机消防水泵柴油机蓄电池出现故障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2.2柴油机消防水泵的检查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a)每日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1)应检查柴油机工作巡检记录数据,确保正常;2)应检查轴承密封及其他密封面,确保完好;3)应对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启动蓄电池和备用蓄电池的内阻与端电压进行检查,蓄电池应处于正常状态,否则及时更换;4)应检查油箱呼吸阀,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燃油箱是否有渗漏,储存的燃料量不应小于75%5)应检查柴油机冷却液加热器和机油加热器,确保正常;6)应检查柴油机机油油位,确保处于机油尺标示刻度线之间;7)应检查柴油机机身衬垫及连接管路,确保无破损、渗漏;8)采用压缩空气启动的,应检查压缩空气储气筒的压力表,确认显示压力处于正常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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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柴油机消防水泵柴油机油箱储存燃料少于75%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2.2柴油机消防水泵的检查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a)每日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1)应检查柴油机工作巡检记录数据,确保正常;2)应检查轴承密封及其他密封面,确保完好;3)应对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启动蓄电池和备用蓄电池的内阻与端电压进行检查,蓄电池应处于正常状态,否则及时更换;4)应检查油箱呼吸阀,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燃油箱是否有渗漏,储存的燃料量不应小于75%5)应检查柴油机冷却液加热器和机油加热器,确保正常;6)应检查柴油机机油油位,确保处于机油尺标示刻度线之间;7)应检查柴油机机身衬垫及连接管路,确保无破损、渗漏;8)采用压缩空气启动的,应检查压缩空气储气筒的压力表,确认显示压力处于正常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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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柴油机消防水泵柴油机油箱或管路存在泄露现象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2.2柴油机消防水泵的检查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a)每日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1)应检查柴油机工作巡检记录数据,确保正常;2)应检查轴承密封及其他密封面,确保完好;3)应对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启动蓄电池和备用蓄电池的内阻与端电压进行检查,蓄电池应处于正常状态,否则及时更换;4)应检查油箱呼吸阀,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燃油箱是否有渗漏,储存的燃料量不应小于75%5)应检查柴油机冷却液加热器和机油加热器,确保正常;6)应检查柴油机机油油位,确保处于机油尺标示刻度线之间;7)应检查柴油机机身衬垫及连接管路,确保无破损、渗漏;8)采用压缩空气启动的,应检查压缩空气储气筒的压力表,确认显示压力处于正常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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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柴油机消防水泵柴油机附件、设备存在破损、故障或失效现象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2.2柴油机消防水泵的检查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a)每日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1)应检查柴油机工作巡检记录数据,确保正常;2)应检查轴承密封及其他密封面,确保完好;3)应对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启动蓄电池和备用蓄电池的内阻与端电压进行检查,蓄电池应处于正常状态,否则及时更换;4)应检查油箱呼吸阀,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燃油箱是否有渗漏,储存的燃料量不应小于75%5)应检查柴油机冷却液加热器和机油加热器,确保正常;6)应检查柴油机机油油位,确保处于机油尺标示刻度线之间;7)应检查柴油机机身衬垫及连接管路,确保无破损、渗漏;8)采用压缩空气启动的,应检查压缩空气储气筒的压力表,确认显示压力处于正常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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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柴油机消防水泵柴油机皮带松动、破损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2.2柴油机消防水泵的检查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d)每半年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1)应检查皮带是否松弛、磨损,必要时调整;2)应检查泵的出口止回阀;3)对安装阻火网型火花熄火器的或根据排气背压达到制造商限值时,拆检清洗火花熄火器,清除阻火网上的废气颗粒物等残留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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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柴油机消防水泵柴油机网型火花熄火器废弃颗粒物等残留物未及时清理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2.2柴油机消防水泵的检查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d)每半年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1)应检查皮带是否松弛、磨损,必要时调整;2)应检查泵的出口止回阀;3)对安装阻火网型火花熄火器的或根据排气背压达到制造商限值时,拆检清洗火花熄火器,清除阻火网上的废气颗粒物等残留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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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水鹤周围堆放杂物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3.2应每日进行一次对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外观检查,部件应齐全,无渗漏。确保消火栓、消防水鹤周围没有障碍物阻挡,取用方便。在冬季应每日对消防水鹤排放余水装置进行检查,确保排水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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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水鹤部件不全或存在泄露现象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3.2应每日进行一次对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外观检查,部件应齐全,无渗漏。确保消火栓、消防水鹤周围没有障碍物阻挡,取用方便。在冬季应每日对消防水鹤排放余水装置进行检查,确保排水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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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火栓未每月进行出水试验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3.3应每月对消火栓进行一次出水试验,北方寒冷地区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日气温低于或等于0度时不应进行出水试验,确保流量满足使用要求。消火栓应接口完好,启闭正常,没有生锈漏水现象,栓口橡胶垫圈等密封件无损坏或丢失,发现有不正常的消火栓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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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火栓箱未每月进行检查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3.5应每月进行一次对消火栓箱内的器材的检查,确保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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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软管老化、破损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5.5.2应每月进行一次对消防软管卷盘阀门、输入管路、卷盘、软管和喷枪等的检查,发现有老化、破损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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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泡沫灭火剂未定期进行性能检验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2.2应定期对有效期内泡沫灭火剂进行试验,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试验要求除应符合GB1530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质期为两年的在用泡沫灭火剂,应每年进行一次性能检验;b)保质期为两年以上的在用泡沫灭火剂,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性能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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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泡沫灭火系统喷头被遮挡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2.3每日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应检查确保泡沫液储罐液位、铭牌满足设计要求,泡沫液在有效期限内;b)应检查确保泡沫喷头不受阻挡;c)寒冷季节,室外泡沫液储罐、泡沫液泵、泡沫消防水泵等防冻措施应有效;d)应检查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机的启动蓄电池和备用蓄电池的内阻与端电压,确保处于正状态,否则及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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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气体灭火系统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罐装置灭火剂损失10%未补充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3气体灭火系统:6.3.2每月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应检查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指示,灭火剂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b)应检查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且压力不应超过5%:3)系统组件的安装位置不应有阻挡或妨碍其正常工作的杂物;4)驱动控制盘面板上的指示灯应正常,各开关位置应正确,各接线应无松动现象;5)火灾探测器表面应保持清洁,应无任何干扰或影响火灾探测器探测性能的擦伤、油渍及油漆c)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d)保护区门口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测试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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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压力不在规定范围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3气体灭火系统:6.3.2每月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应检查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指示,灭火剂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b)应检查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且压力不应超过5%:3)系统组件的安装位置不应有阻挡或妨碍其正常工作的杂物;4)驱动控制盘面板上的指示灯应正常,各开关位置应正确,各接线应无松动现象;5)火灾探测器表面应保持清洁,应无任何干扰或影响火灾探测器探测性能的擦伤、油渍及油漆c)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d)保护区门口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测试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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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气体灭火系统组件、设备被杂物遮挡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3气体灭火系统:6.3.2每月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应检查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指示,灭火剂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b)应检查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且压力不应超过5%:3)系统组件的安装位置不应有阻挡或妨碍其正常工作的杂物;4)驱动控制盘面板上的指示灯应正常,各开关位置应正确,各接线应无松动现象;5)火灾探测器表面应保持清洁,应无任何干扰或影响火灾探测器探测性能的擦伤、油渍及油漆c)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d)保护区门口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测试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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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气体灭火系统管道、连接管、吊架等变形、破损、老化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3气体灭火系统:6.3.3每季度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b)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c)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d)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e)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逐一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储存量的 90%;对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量的 95%;f)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g) 应确保手动控制、手动/自动切换、紧急停止操作、备用灭火剂储存容器切换操作正常;h)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测试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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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气体灭火系统喷嘴堵塞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3气体灭火系统:6.3.3每季度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b)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c)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d)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e)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逐一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储存量的 90%;对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量的 95%;f)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g) 应确保手动控制、手动/自动切换、紧急停止操作、备用灭火剂储存容器切换操作正常;h)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测试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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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气体灭火系统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未承重检查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3气体灭火系统:6.3.3每季度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b)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c)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d)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e)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逐一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储存量的 90%;对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量的 95%;f)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g) 应确保手动控制、手动/自动切换、紧急停止操作、备用灭火剂储存容器切换操作正常;h)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测试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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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气体灭火系统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灭火剂净重不在规定范围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3气体灭火系统:6.3.3每季度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b)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c)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d)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e)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逐一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储存量的 90%;对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量的 95%;f)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g) 应确保手动控制、手动/自动切换、紧急停止操作、备用灭火剂储存容器切换操作正常;h)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测试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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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净重不在规定范围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3气体灭火系统:6.3.3每季度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b)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c)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d)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e)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逐一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储存量的 90%;对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量的 95%;f)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g) 应确保手动控制、手动/自动切换、紧急停止操作、备用灭火剂储存容器切换操作正常;h)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测试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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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入口处火灾声光报警器破损失效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3气体灭火系统:6.3.3每季度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b)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c)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d)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e)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逐一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储存量的 90%;对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量的 95%;f)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g) 应确保手动控制、手动/自动切换、紧急停止操作、备用灭火剂储存容器切换操作正常;h)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测试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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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炮回转机构、阀门等转动、启闭卡顿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5 固定消防炮:6.5.2应每周进行一次对回转机构动作、消防炮柱/雾状喷嘴转换、阀门启闭等的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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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炮未每月进行出水试验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6.5.3应每月进行一次对消火炮的出水试验,北方寒冷地区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确保射程满足使用要求,当日气温低于或等于0C时不进行出水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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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火灾探测器破损或脏污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7.1 火灾探测器:7.1.1应每日进行一次对火灾探测器外观的检查,确保整洁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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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未牢固安装或松动、倾斜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7.2.1应每日进行一次对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检查,外观应整洁完好,安装应牢固,无明显松动和倾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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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指示灯未保持常亮状态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7.2.2每年一次检查测试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的报警功能,测试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a)触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应能产生报警信号;b)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指示灯应常亮:c)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的编码及中文注释应与实际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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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火灾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7.3.3应每季度进行1次~3次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试验,主、备电源工作状态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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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火灾报警控制器线路板、接线端子有灰尘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7.3.1每日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外观情况,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线路板、接线端子不应积灰;b)对有手动自检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进行手动自检功能试验,确保完好;对有自动自检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确保自动自检功能完好:c)应进行消音、复位功能试验,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应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d)查看记忆功能,报警控制器存储和打印报警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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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火灾报警控制器打印功能失效或故障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7.3.1每日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外观情况,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线路板、接线端子不应积灰;b)对有手动自检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进行手动自检功能试验,确保完好;对有自动自检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确保自动自检功能完好:c)应进行消音、复位功能试验,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应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d)查看记忆功能,报警控制器存储和打印报警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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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火灾显示盘未牢固安装或倾斜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7.5火灾显示盘:7.5.1应每日进行一次外观检查,火灾显示盘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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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钢结构防火保护层出现裂纹、脱层或粉化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8.3 防火保护:应每月进行一次对钢结构防火保护层的检查,确保无穿透性裂纹、脱层,外观无明显凹凸,粘结牢固,无粉化现象,并符合SH/T3137 和GB51249 中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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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防烟、排烟风机开关未处于自动状态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9.1防烟、排烟风机:9.1.1应每周进行一次对风机房的巡查,确保防烟、排烟风机外观完好,风机控制柜供电正常,且处于“自动”状态;应每周进行一次对室外进风口、排烟口的检查,防护措施应完好,通风顺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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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板式排烟口变形或破损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9.2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9.2.1应每月进行一次对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的检查,外观和标志应完好、清晰,板式排烟口表面平整、无变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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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风管与风口、风机的软性接管变形或破损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9.6.2应每月进行一次对风管与风口、风机的软性接管的检查,确保牢固,无强扭变形、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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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发电机燃料储量少于总储量的75%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11.1.1每日一次检查维护保养下列内容确保符合要求:a)应检查发电机房(储油间)、EPS(UPS)室、消防配电房等区域的工作环境,应环境干燥、整洁,照明、通风、消防设施正常;b)应检查各配电柜(箱)、开关柜(箱)等的工作状态,目测各指示灯工作应正常;c)应检查发电机燃料储量,不少于总储量的75%;发电机启动装置外观及工作状态应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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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EPS(UPS)电池表面存在裂纹、鼓包、冒碱等现象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11.1.2应每周进行一次对EPS(UPS)电池外观的检查,电池表面应无裂纹、鼓包、冒碱等情况;应每周进行一次对蓄电池内阻与端电压的检测,应处于正常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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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未每半月进行灭火器检查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12.1.1应每半月进行一次对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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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灭火器检查未保存记录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12.1.1应每半月进行一次对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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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未放置在原设置点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12.1.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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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砂箱周围堆放杂物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12.3 消防砂:消防用砂宜为干燥细黄砂,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应保持足量和干燥,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红色涂层应保持完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砂箱表面应有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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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砂箱未设置明显标志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12.3 消防砂:消防用砂宜为干燥细黄砂,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应保持足量和干燥,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红色涂层应保持完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砂箱表面应有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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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消防防撞柱破损 |
《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SHT3218-2022)12.5 消防防撞柱: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消防防撞柱的检查,应完好无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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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2.0.4施工现场生活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挡应采用可循环、可拆卸、标准化的定型材料,且高度不得低于1.8m。2应设置门卫室、宿舍、厕所等临建房屋,配备满足人员管理和生活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场地应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3出入大门处应有专职门卫,并应实行封闭式管理。4应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
强制 |
建设施工场地围挡高度低于1.8米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2.0.4施工现场生活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挡应采用可循环、可拆卸、标准化的定型材料,且高度不得低于1.8m。2应设置门卫室、宿舍、厕所等临建房屋,配备满足人员管理和生活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场地应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3出入大门处应有专职门卫,并应实行封闭式管理。4应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
强制 |
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未设置专职门卫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2.0.4施工现场生活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挡应采用可循环、可拆卸、标准化的定型材料,且高度不得低于1.8m。2应设置门卫室、宿舍、厕所等临建房屋,配备满足人员管理和生活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场地应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3出入大门处应有专职门卫,并应实行封闭式管理。4应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
强制 |
建设施工场地未实施封闭管理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2.0.4施工现场生活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挡应采用可循环、可拆卸、标准化的定型材料,且高度不得低于1.8m。2应设置门卫室、宿舍、厕所等临建房屋,配备满足人员管理和生活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场地应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3出入大门处应有专职门卫,并应实行封闭式管理。4应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
强制 |
建设施工从业人员未根据工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2.0.5应根据各工种的作业条件和劳动环境等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及时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 |
强制 |
建设施工停建或缓建后复工的,未进行复工安全检查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2.0.8停缓建工程项目应做好停工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复工前应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
强制 |
建设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强制 |
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未牢固设置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强制 |
建设施工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强制 |
建设施工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或吊装作业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4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
强制 |
建设施工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或生活设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4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
强制 |
建设施工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堆放构件、架具、材料或其他杂物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4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
强制 |
建设施工高处作业位置未设置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 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
强制 |
建设施工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 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
强制 |
建设施工高处作业时,垂直交叉作业上下层之间未设置防护设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2高处作业应制定合理的作业顺序。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在上下层之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多层垂直作业。 |
强制 |
建设施工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措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1.2m 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
强制 |
建设施工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1.2m 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未设置防护措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1.2m 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
强制 |
建设施工沟、坑、槽等边沿未设置防护措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1.2m 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
强制 |
建设施工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被拆除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1.2m 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
强制 |
建设施工在未固定或无防护的构件、管道上作业、通行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4、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强制 |
建设施工在雷雨、大雪、浓雾或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6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
强制 |
建设施工拆卸的施工材料、机具、构件、配件等抛掷到地面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3.2 在高处拆除或拆卸作业时,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卸的施工材料、机具、构件、配件等,应运至地面,严禁抛掷。 |
强制 |
建设施工安全通道上方未设置防护棚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3.4安全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具备抗高处坠物穿透的性能。 |
强制 |
建设施工吊装作业未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4,1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 |
强制 |
建设施工吊装作业未安排专人监护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4,1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 |
强制 |
建设施工无关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域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4,1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 |
强制 |
建设施工有人员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通行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4,1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 |
强制 |
建设施工物料提升机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4.4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
强制 |
建设施工施工升降设备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使用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4.5施工升降设备的行程限位开关严禁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
强制 |
建设施工塔吊等大型起重机械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4.7、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 9.0m/s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 |
强制 |
建设施工塔吊等大型起重机械最高处风速超过 9.0m/s时,仍进行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4.7、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 9.0m/s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 |
强制 |
建设施工土方挖掘时进行超挖作业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 |
强制 |
建设施工基坑未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2边坡坡顶、基坑顶部及底部应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 |
强制 |
建设施工基坑周边堆放物料或停放设备设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3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械设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
强制 |
建设施工边坡堆放物料或停放设备设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3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械设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
强制 |
建设施工边坡或基坑开挖作业时未进行监测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4边坡及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监测。 |
强制 |
建设施工基坑侧壁出现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5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3、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
强制 |
建设施工基坑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5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3、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
强制 |
建设施工现场物料未整齐规范码放(码放混乱)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11施工现场物料、物品等应整齐堆放,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时支撑结构与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连接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12 临时支撑结构安装、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2临时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3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构件、配件被拆除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12 临时支撑结构安装、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2临时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3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 |
强制 |
建设施工拆除作业未自上而下拆除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14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2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4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 |
强制 |
建设施工拆除作业时垂直交叉作业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14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2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4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 |
强制 |
建设施工拆除墙体时采用掏掘或推到方式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5.14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2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4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 |
强制 |
建设施工机械设备操作装置破损或失效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6.2机械操作装置应灵敏,各种仪表功能应完好,指示装置应醒目、直观、清晰。 |
强制 |
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仪表、指示装置破损或不清晰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6.2机械操作装置应灵敏,各种仪表功能应完好,指示装置应醒目、直观、清晰。 |
强制 |
建设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报警装置缺失或被拆除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6.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报警装置应齐全有效,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 |
强制 |
建设施工非作业人员操作、检修机械设备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6.4机械作业应设置安全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停留、通过、维修或保养机械。当进行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时,应设置警示标识,待切断电源、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操作。 |
强制 |
建设施工清洁、保养、维修机械设备时,未切断电源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6.4机械作业应设置安全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停留、通过、维修或保养机械。当进行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时,应设置警示标识,待切断电源、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操作。 |
强制 |
建设施工车辆运输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牌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8.1 施工车辆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警示牌。 |
强制 |
建设施工车辆行驶中有人上下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8.3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 |
强制 |
建设施工特殊场所照明使用自耦变压器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0.4施工现场的特殊场所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手持式灯具应采用供电电压不大于 36V 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2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3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带人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设备检修作业时,断电配电间、配电箱或电源开关未上锁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0.5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设备检修、线路维修时,严禁带电作业。应切断并隔离相关配电回路及设备的电源,并应检验、确认电源被切除,对应配电间的门、配电箱或切断电源的开关上锁,及应在锁具或其箱门、墙壁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牌。2 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验电器检验,确认断电后方可检修,并在控制开关明显部位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识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3线路和设备作业严禁预约停送电。 |
强制 |
建设施工临电设备检修作业时采用预约停送电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0.5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设备检修、线路维修时,严禁带电作业。应切断并隔离相关配电回路及设备的电源,并应检验、确认电源被切除,对应配电间的门、配电箱或切断电源的开关上锁,及应在锁具或其箱门、墙壁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牌。2 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验电器检验,确认断电后方可检修,并在控制开关明显部位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识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3线路和设备作业严禁预约停送电。 |
强制 |
建设施工管道、容器内焊接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0.6管道、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或接地措施,并应保障通风。 |
强制 |
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住人用房内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1.1、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应轻拿轻放,严禁暴力抛掷,并应设置专门的存储场所,严禁存放在住人用房。 |
强制 |
建设施工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时,未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1.5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时,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器具,并应采取防静电保护措施。 |
强制 |
建设施工现场积水深度超过0.5米时,未设置防护栏杆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4.1当场地内开挖的槽、坑、沟、池等积水深度超过 0.5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强制 |
建设施工水上或水下作业时,未佩戴救生设施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4.2水上或水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救生设施。 |
强制 |
建设施工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未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2、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识服装,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信号指挥工未配备专用标识服装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2、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识服装,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维修电工未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3 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安装电工未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3 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电焊工、气割工未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4电焊工、气割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进行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进行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进行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
强制 |
建设施工高处作业电焊工、气割工未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4电焊工、气割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进行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进行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进行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
强制 |
建设施工磨削钨极作业时,未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4电焊工、气割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进行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进行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进行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
强制 |
建设施工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未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4电焊工、气割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进行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进行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进行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
强制 |
建设施工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作业的电焊工、气割工,未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4电焊工、气割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进行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进行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进行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
强制 |
建设施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及管道安装工未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5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及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及管道安装工在地下或潮湿场所作业时,未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5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及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油漆工涂刷、喷漆作业时,未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6油漆工在进行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进行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油漆工砂纸打磨作业时,未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6油漆工在进行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进行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淋灰、筛灰作业时,未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7普通工进行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并应配备防护眼镜;进行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进行人工挖扩桩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进行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抬、扛物料作业时,未配备垫肩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7普通工进行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并应配备防护眼镜;进行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进行人工挖扩桩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进行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人工挖扩桩孔井下作业时,未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7普通工进行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并应配备防护眼镜;进行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进行人工挖扩桩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进行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除工程作业时,未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7普通工进行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并应配备防护眼镜;进行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进行人工挖扩桩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进行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磨石工未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8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
强制 |
建设施工防水工涂刷作业时,未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9防水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行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2进行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防水工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未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9防水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行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2进行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进行作业时,未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10钳工、铆工、通风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进行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2进行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进行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进行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剔凿作业时,未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10钳工、铆工、通风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进行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2进行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进行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进行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搬抬作业时,未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10钳工、铆工、通风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进行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2进行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进行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进行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进行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未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10钳工、铆工、通风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进行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2进行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进行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进行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未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11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进行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
强制 |
建设施工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未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12进行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进行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
强制 |
建设施工地下管道、井、池等检查检修作业时,未配备防毒面具、防滑鞋和手套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13其他特殊环境作业的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配备耳塞、耳罩或防噪声帽等; 2进行地下管道、井、池等检查、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具、防滑鞋和手套;3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配备防毒面罩或面具;4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5 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
强制 |
建设施工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未配备防毒面罩或面具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13其他特殊环境作业的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配备耳塞、耳罩或防噪声帽等; 2进行地下管道、井、池等检查、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具、防滑鞋和手套;3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配备防毒面罩或面具;4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5 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
强制 |
建设施工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时,未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6.0.13其他特殊环境作业的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配备耳塞、耳罩或防噪声帽等; 2进行地下管道、井、池等检查、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具、防滑鞋和手套;3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配备防毒面罩或面具;4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5 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
强制 |
二氧化碳灭火器泄漏量大于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5%或 50 g |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 GB4351.1-2005)6.7.1 由灭火剂蒸气压力驱动的灭火器和二氧化碳贮气瓶应用称重法检验泄漏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应大于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5%或 50 g(取两者的小值)。贮气瓶的年泄漏量不应大于额定充装量的5%或 7 g(取两者的小值)。 |
推荐 |
二氧化碳储气瓶泄漏量不应大于额定充装量的5%或 7 g |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 GB4351.1-2005)6.7.1 由灭火剂蒸气压力驱动的灭火器和二氧化碳贮气瓶应用称重法检验泄漏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应大于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5%或 50 g(取两者的小值)。贮气瓶的年泄漏量不应大于额定充装量的5%或 7 g(取两者的小值)。 |
推荐 |
脚手架连墙件水平间距超过3跨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6作业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刚性构件,并应与工程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3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m。 |
强制 |
脚手架连墙件竖向间距超过3步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6作业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刚性构件,并应与工程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3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m。 |
强制 |
脚手架连墙件连墙点上部架体的悬臂高度超过2步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6作业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刚性构件,并应与工程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3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m。 |
强制 |
脚手架转角处或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连墙件竖向间距大于4米或建筑物层高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6作业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刚性构件,并应与工程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3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m。 |
强制 |
脚手架未设置连墙件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6作业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刚性构件,并应与工程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3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m。 |
强制 |
脚手架整层未设置连墙件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4.4.6作业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刚性构件,并应与工程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2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3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m。 |
强制 |
建设施工可能发生坠落的物料未采取固定措施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6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料时不得抛掷。 |
推荐 |
建设施工高处作业使用的物料未码放平稳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6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料时不得抛掷。 |
推荐 |
建设施工高处作业的工具、物料、废料未及时清理或随意放置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6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料时不得抛掷。 |
推荐 |
建设施工高处作业时采用抛掷的方式传递物料或向下丢弃物料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6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料时不得抛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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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办公区、宿舍区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5.1.2 生活区、办公区的通道、楼梯处应设置应急疏散、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宿舍内宜设置烟感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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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箱内电气元件间距不足30毫米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14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器安装板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表8.1.14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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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梯井水平网杂物未及时清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6 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放置或向下丢弃。 |
推荐 |
建设施工水平网杂物未及时清理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6 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放置或向下丢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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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电梯井水平网间距大于10米或超过两层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2.3 在电梯施工前,电梯井道内应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加设一道安全平网。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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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公共活动区域未通过图画、视频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1.5 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在本单位的公众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图画、视频等形式向患者和陪护家属介绍本机构避难场地及各场所的消防应急疏散方法、路径、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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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池的取水口周边停放车辆或存放影响消防车停靠的物品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1.7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池的取水口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并标示不能被占用的范围,其标示范围内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
强制 |
医疗机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被擅自拆改或移动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1.8 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和锈蚀等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并有明确标示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的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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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灭火器未设置标示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的标签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1.8 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和锈蚀等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并有明确标示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的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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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疏散通道上设置镜面等类似装饰物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1.11 医疗机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GB 50222 和 GB 20286 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响疏散通行,不应在人员疏散路径上设置镜面等类似装饰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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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火灾高危的医疗机构未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1.14 医疗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应符合GA 503 的规定。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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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志愿消防队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员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3.1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志愿消防队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员;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000人时,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0%,其他单位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5%;当班志愿消防队员数量占当班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上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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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志愿消防队伍人数达不到法定要求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3.1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志愿消防队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员;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000人时,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0%,其他单位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5%;当班志愿消防队员数量占当班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上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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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4.2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使用和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
强制 |
医疗机构未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或每日巡查次数不够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5.1医疗机构应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应至少两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应至少两次,其他场所每日应至少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
强制 |
医疗机构动火作业未进行审批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1 医疗机构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b) 医疗机构施工管理部门及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c) 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d) 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燃尽的物品; e) 在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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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动火作业未明确专人管理和监护人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1 医疗机构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b) 医疗机构施工管理部门及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c) 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d) 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燃尽的物品; e) 在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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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动火作业未清除现场易燃物和可燃物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1 医疗机构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b) 医疗机构施工管理部门及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c) 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d) 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燃尽的物品; e) 在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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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动火作业后现场遗留火种及未燃尽的物品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1 医疗机构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b) 医疗机构施工管理部门及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c) 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d) 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燃尽的物品; e) 在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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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1 医疗机构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b) 医疗机构施工管理部门及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c) 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d) 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燃尽的物品; e) 在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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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移动接线板接入超额定容量的电器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2 医疗机构内的用电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a) 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线路和设备;建立并执行新增用电负荷审批制度,禁止过负荷、超使用年限运行; b) 建筑内应按规定和审批搭接电线或增加用电设备,禁止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电气线路连接和设备安装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供电专业单位负责按规定敷设线路、接线、安装; c) 插线板不得用于超额定容量的电器; d) 在室内使用高温或明火电气设备或电器时,应有专人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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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在独立场所存放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4 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 应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c)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d)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e)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f) 各部门应按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 g)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于安全区域,贴好标签,并交由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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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配置专人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4 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 应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c)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d)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e)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f) 各部门应按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 g)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于安全区域,贴好标签,并交由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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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易燃易爆物品存在包装破损或跑冒滴漏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4 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 应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c)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d)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e)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f) 各部门应按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 g)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于安全区域,贴好标签,并交由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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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易燃易爆废弃物未存放在安全区域或未张贴标签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4 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 应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c)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d)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e)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f) 各部门应按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 g)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于安全区域,贴好标签,并交由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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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易燃易爆废弃物未张贴标签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4 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 应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c)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d)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e)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f) 各部门应按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 g)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于安全区域,贴好标签,并交由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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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或未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4.6.4 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 应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c)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d)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e)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f) 各部门应按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 g)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于安全区域,贴好标签,并交由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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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标志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1.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5.1.1 医疗机构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厨房、被装库、变配电室等; b) 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急诊部、手术部、贵重设备室、病案资料库等; c) 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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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门诊部和急诊部危险物品靠近热源存放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2门诊部与急诊部:5.2.1使用乙醚、酒精、胶片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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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人麻醉场所未设置局部通风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3.2在对病人进行麻醉的场所应有良好的局部通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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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手术部停用时未关闭电源和供养设施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3.5手术部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和供氧设施。 |
推荐 |
医疗机构手术部与其它场所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措施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3.6手术部应与医疗机构的其他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减小其他场所火灾对手术部的影响。 |
强制 |
医疗机构病房房门或公共区域未设置应急疏散图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1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
强制 |
医疗机构病房未配备防护面罩、应急照明和辅助逃生设施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3超过2层的病房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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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行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患者的病房设置在四层以上楼层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4行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患者的病房宜设置在四层以下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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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治疗仪器设备停用时未切断电源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5治疗用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器械,应与窗帘、被褥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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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器械与窗帘、被褥等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5治疗用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器械,应与窗帘、被褥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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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护士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专柜储存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6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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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护士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超额储存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6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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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房内做饭、烧水或使用高温设备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7禁止在病房内做饭、烧水;除医疗必须使用外,病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石英取暖器等高温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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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房内擅自增加电气设备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8不应擅自改变病房内的电气设备或在病房的线路上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等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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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房内存放无关可燃物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9病房内不应堆放纸箱、木箱等可燃物,用过的纱布、棉球等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并定时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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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房内通道或公共走道堆放物品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10 病房内的通道以及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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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重症监护室未设置成独立防火分区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4.11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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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库房未设置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1药品库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与其他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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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库房设置休息室、办公室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2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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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库房值班室夜间留人住宿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2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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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未分类储存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3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内,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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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储存在危险物品仓库或储存在地下室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3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内,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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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与其它药品混存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3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内,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不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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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库房升降机载人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4药品库房内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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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库房升降机附近嘴放可燃物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4药品库房内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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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堆垛方式储存的中草药未定期翻堆散热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5药品库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等措施防止自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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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危险品药品在库房内开桶、开箱、开瓶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6未经允许,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品库房。危险品进出库房应轻拿、轻放。零散提取危险品时,应在库房外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开启包装物,如开桶、开箱、开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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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库房电线未穿金属管或使用金属盒槽保护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7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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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库房药品与电气设备、线路未保持安全距离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7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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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库房未使用低温照明灯具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7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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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室内设备未在固定地点使用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8设置在制剂室内的电炉、恒温箱、烤箱等用于制剂的电器,应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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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室未及时清理药渣等废弃物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5.9制剂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每天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及时清除药渣等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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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案库房未采取降温措施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6 病案资料库:5.6.1库房内温度应适宜,当温度较高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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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案库房吸烟或使用明火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6 病案资料库:5.6.2库房内不应吸烟及动用明火,不应使用卤钨灯、碘钨灯及 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移动照明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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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案库房使用高温移动灯具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6 病案资料库:5.6.2库房内不应吸烟及动用明火,不应使用卤钨灯、碘钨灯及 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移动照明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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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案库房堆放杂物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6 病案资料库:5.6.3库房内部及周边应保持干净整洁,库房内不应堆放与病案无关的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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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案库房病案与灯具、电气设备未保持安全距离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6 病案资料库:5.6.4库房内灯具、电闸和电气线路应与病案保持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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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案库房人员离开时未关闭照明灯具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6 病案资料库:5.6.5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检查各类设备电源,并关闭全部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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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氧气站、高压氧仓未设置操作规程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8.1供氧站、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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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氧气站、高压氧仓设备或检修工具沾染油污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8.3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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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氧气站内灌装氧气袋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8.4供氧站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应由工作人员负责瓶装氧气的运输。氧气灌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不应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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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房内积存氧气瓶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8.5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
强制 |
医疗机构高压氧仓排氧口未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8.6高压氧舱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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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机房存放杂物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9 放射机房:5.9.1机房内严禁存放可燃、易燃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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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型以上的诊断用X线机未设置专用的电源变压器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9 放射机房:5.9.4电器设备应正式安装,电缆变压器的负载、容量应达到规定的安全系数。中型以上的诊断用X线机,应设置专用的电源变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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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机房设备未接地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9 放射机房:5.9.5机器及其设备部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
推荐 |
医疗机构X线机地面敷设线路时未设置衬垫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9 放射机房:5.9.6X线机的电缆应敷设于封闭的电缆沟内,移动电缆的弯曲度不宜过大;地表走线部位应进行垫衬,高压插头与插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绝缘材料填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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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X线机高压插头与插座之间的空隙未采用绝缘材料填充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9 放射机房:5.9.6X线机的电缆应敷设于封闭的电缆沟内,移动电缆的弯曲度不宜过大;地表走线部位应进行垫衬,高压插头与插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绝缘材料填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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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核磁共振机房未配置无磁性清洁剂灭火器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5.9 放射机房:5.9.9核磁共振机房宜配置无磁性清洁剂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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