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仪表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1.3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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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未做接地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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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非3C认证产品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2.2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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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灯罩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2.10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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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开关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2.11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应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应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应适配。 |
推荐 |
电气插座面板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2.11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应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应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应适配。 |
推荐 |
配电箱(柜)的基础框架未接地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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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箱门未与箱体未跨接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
推荐 |
配电箱(柜)箱门与箱体的跨接线使用不正确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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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内电气线路敷设混乱,存在铰接现象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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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同一螺丝接入电气线路截面积不同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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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一个端子上连接电线多于2根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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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内端子、螺丝的防松垫圈不全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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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未分别设置N线和PE线汇流排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宜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汇流排,汇流排上同一端子不应连接不同回路的N或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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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内开关存在卡阻现象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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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的基础未高出地坪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3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岀地坪不小于20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2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水管接头的下方。 |
强制 |
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处于低洼处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4 室外安装的落地式配电(控制)柜、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
推荐 |
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底座周围未采取封闭措施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4 室外安装的落地式配电(控制)柜、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
推荐 |
配电箱(柜)设置在水管正下方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5 柜、台、箱、盘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设置在水管的正下方。 |
推荐 |
配电箱(柜)未牢固安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5 柜、台、箱、盘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设置在水管的正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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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闭锁装置损坏或失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6闭锁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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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无分路开关使用标识或回路编号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6柜、台、箱、盘上的标识器件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应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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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端子排未牢固安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7端子排应安装牢固,端子应有序号,强电、弱电端子应隔离布置,端子规格应与导线截面积大小适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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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强电和弱点端子未隔离布置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7端子排应安装牢固,端子应有序号,强电、弱电端子应隔离布置,端子规格应与导线截面积大小适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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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端子规格与导线明显不适配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7端子排应安装牢固,端子应有序号,强电、弱电端子应隔离布置,端子规格应与导线截面积大小适配。 |
推荐 |
配电箱开孔与导管管径不一致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10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应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应完整 |
推荐 |
暗装配电箱箱盖高出墙面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10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应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应完整 |
推荐 |
暗装配电箱箱盖低于墙面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10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应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应完整 |
推荐 |
配电箱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10箱(盘)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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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外壳未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5除本规范第7. 2.4条的规定外,交流电气设备的外露可 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性接地。 |
强制 |
电动机轴承锈蚀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6.2.3轴承应无锈斑,注油(脂)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正确,转子平衡块应紧固、平衡螺丝锁紧,风扇叶片应无裂纹; |
推荐 |
电动机风扇叶片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6.2.3轴承应无锈斑,注油(脂)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正确,转子平衡块应紧固、平衡螺丝锁紧,风扇叶片应无裂纹; |
推荐 |
非镀锌电线桥架连接处未做跨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1电缆桥架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金属电缆桥架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2非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3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
强制 |
镀锌电缆桥架连接板连接螺栓少于4个时,未跨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1电缆桥架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金属电缆桥架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2非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3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
强制 |
电线桥架穿越墙壁、楼板和不同防火分区时未做防火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1.2.3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应有防火隔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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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电线桥架2米范围内未设置支架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1.2.3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宜为1.5m~3.0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应大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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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导管之间未紧密连接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机械连接的金属导管,管与管、管与盒(箱)体的连接配件应选用配套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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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电线导管敞口垂直向上无防水弯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5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导管,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 500mm的承重墙体内剔槽埋设。2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3敷设于室外的导管管口不应敞口垂直向上,导管管口应 在盒、箱内或导管端部设置防水弯。4严禁将柔性导管直埋于墙体内或楼(地)面内。 |
强制 |
明配电线导管敷设混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明配的电气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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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配电线导管与暗装接线盒或配电箱接线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6明配管采用的接线或过渡盒(箱)应选用明装盒(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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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电线导管(软管)长度过长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8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时,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宜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宜大于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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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存在绝缘破损等缺陷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1.2 电缆敷设不得存在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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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沟出入电缆位置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2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
推荐 |
电缆穿越墙壁时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2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
推荐 |
电缆进入配电柜、配电箱管口处未密封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2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
推荐 |
电缆进入配电箱(柜)管口处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2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
推荐 |
不同类别电线穿于同一电线导管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1.2 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线路的绝缘导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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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接头设置在导管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1.3 绝缘导线接头应设置在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不得设置在导管和槽盒内,盒(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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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绝缘导线明露敷设,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1 除塑料护套线外,绝缘导线应采取导管或槽盒保护,不可外露明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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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线盒、接线箱盖板(盒盖)缺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3 与槽盒连接的接线盒(箱)应选用明装盒(箱);配线工程完成后,盒(箱)盖板应齐全、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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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电线盒槽内同时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同一槽盒内不宜同时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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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盒槽内电线未绑扎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绝缘导线在槽盒内应留有一定余量,并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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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盒槽盖板缺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敷线完成后,槽盒盖板应复位,盖板应齐全、平整、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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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在顶棚、墙壁或保温层内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电气线路穿墙时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气线路穿门敷设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线与管道紧贴敷设时未穿管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线在容易受到机械伤害处敷设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线沿地面敷设穿管不到位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线沿地面敷设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气线路穿窗户敷设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2 塑料护套线与保护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紧贴和交叉处及穿梁、墙、楼板处等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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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水平敷设高度低于2.5米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3 塑料护套线在室内沿建筑物表面水平敷设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1.8m以下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
推荐 |
电气线路垂直敷设1.8米以下部分未穿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1.3 塑料护套线在室内沿建筑物表面水平敷设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1.8m以下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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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套线的电线护套层未完全进入插头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2.2 塑料护套线进入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其护套层应进入盒(箱)或设备、器具内,护套层与盒(箱)入口处应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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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套线的电线护套层未完全进入用电设备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2.2 塑料护套线进入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其护套层应进入盒(箱)或设备、器具内,护套层与盒(箱)入口处应密封。 |
推荐 |
护套线的电线护套层未完全进入配电箱内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5.2.2 塑料护套线进入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其护套层应进入盒(箱)或设备、器具内,护套层与盒(箱)入口处应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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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未固定牢固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1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
强制 |
灯具使用可燃材料固定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1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
强制 |
灯具电源承受拉力等应力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2质量大于0.5 kg的软线吊灯,灯具的电源线不应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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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未紧贴在装饰面上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3 吸顶或墙面上安装的灯具,其固定用的螺栓或螺钉不应少于2个,灯具应紧贴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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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灯具或槽灯的导线未使用柔性导管(软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4 由接线盒引至嵌入式灯具或槽灯的绝缘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绝缘导线应采用柔性导管保护,不得裸露,且不应在灯槽内明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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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距离地面高度不足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1.6 除采用安全电压以外,当设计无要求时,敞开式灯具的灯头对地面距离应大于2.5m。 |
推荐 |
灯具存在破损现象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2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不应有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
推荐 |
灯具灯罩缺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2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不应有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
推荐 |
灯具灯座的绝缘外壳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2灯座的绝缘外壳不应破损和漏电;带有开关的灯座,开关手柄应无裸露的金属部分。 |
推荐 |
灯具与可燃物距离过近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3 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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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母线上方安装灯具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4 高低压配电设备、裸母线及电梯曳引机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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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电源线贴近在灯具表面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9.1.5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2 电源线应经接线柱连接,不应使电源线靠近灯具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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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座相线敷设错误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1.3 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
强制 |
吊扇距离地面距离过低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1.6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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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插座未安装牢固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2.1 暗装的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盒内干净整洁,无锈蚀,绝缘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面板应紧贴饰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无碎裂、划伤,装饰帽(板)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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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开关盒碎裂、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2.1 暗装的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盒内干净整洁,无锈蚀,绝缘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面板应紧贴饰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无碎裂、划伤,装饰帽(板)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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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插座盖板缺失或未安装牢固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2.2地面插座应紧贴饰面,盖板应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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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无足够操作空间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5.1.1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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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被遮挡,无法正常打开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5.1.1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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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周围存放危险化学品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5.1.1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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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内保护接地线使用缠绕方式连接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5.1.2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联结或其他可靠方法联结,严禁缠绕或挂钩。 |
推荐 |
插头的接地线被擅自拆除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5.1.3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
推荐 |
擅自改变用电设备原有电气线路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5.2.1 不得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
推荐 |
绿黄双色线(PE线)直接作为相线使用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5.1.2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
推荐 |
配电箱(柜)内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6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推荐 |
电气设备带电部分裸露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6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推荐 |
电气设备外壳缺失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4.1电气设备应设计有一个坚固、连续、封闭的外壳或罩壳,以将带电零件、机械结构部分包封起来,防止异物进入和人体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和运动部件。 |
推荐 |
电动机外壳缺失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4.1电气设备应设计有一个坚固、连续、封闭的外壳或罩壳,以将带电零件、机械结构部分包封起来,防止异物进入和人体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和运动部件。 |
推荐 |
防爆风机无防护罩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4.1电气设备应设计有一个坚固、连续、封闭的外壳或罩壳,以将带电零件、机械结构部分包封起来,防止异物进入和人体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和运动部件。 |
推荐 |
使用单层绝缘电线进行电气敷设,未使用护套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2.6民用建筑内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采用裸露带电导体布线;2除塑料护套电线外,其他电线不应采用直敷布线方式 |
强制 |
一个电源插头接入多根电源线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5.4.4电气连接的连接形式,插头和连接器、内部布线槽、电源线和接地芯线的颜色等连接要素设计应:b)电源线不应低于普通橡胶护层或聚氯乙烯护层软线,电源插销不应连接多于一根的软线。 |
推荐 |
电线布线槽导线管孔有棱角,存在磨损电线风险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5.4.4电气连接的连接形式,插头和连接器、内部布线槽、电源线和接地芯线的颜色等连接要素设计应:d)布线槽、金属件上供绝缘导线穿过的孔应光滑无棱角,应有效防止布线与运动件接触。 |
推荐 |
电气设备接地线未使用黄绿双色线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2.4.1.2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满足:b)接地装置不允许连接除绿黄双色线的接地保护线以外的其它导线。 |
推荐 |
使用塑料做电气绝缘防护,绝缘性能不足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2.3.1由于油漆、磁漆、普通纸、棉织物、金属氧化膜及类似材料极易在使用中改变(降低)其绝缘性能,因此不能单独用作直接接触防护。 |
推荐 |
N线与PE线连接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2.12中性导体不应连接到电气系统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
推荐 |
室内落地式配电箱(柜)高出地面距离不足50MM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推荐 |
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高出地面距离不足200MM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3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岀地坪不小于20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2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水管接头的下方。 |
强制 |
落地式配电箱(柜)底座未封闭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推荐 |
挂墙式配电箱箱前通道宽度小于1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5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
推荐 |
电线绝缘层(护套层)破损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
推荐 |
同一导管内导线总数超过8根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1.3穿在同一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超过8根,且为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或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 |
推荐 |
电气线路敷设产生的孔隙未进行防火封堵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1.5布线系统通过底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
推荐 |
室内电气线路水平敷设高度低于2.5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见表 |
推荐 |
室外电气线路水平敷设高度低于2.7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见表 |
推荐 |
电线导管与水管距离不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方,当有困难时,亦可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上方,其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0.3m;2)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3)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其净距不宜小于0.2m。 2 当不能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 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 |
推荐 |
电线金属导管与管道距离不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1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方,当有困难时,亦可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上方,其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0.3m;2)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3)对有保温措施的热水管、蒸汽管,其净距不宜小于0.2m。 2 当不能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 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 |
推荐 |
电气线路桥架吊架之间距离过大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8 金属槽盒敷设的吊架或支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1 直线段宜为2m~3m或槽盒接头处;2 槽盒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3 槽盒转角处。 |
推荐 |
电气线路金属槽盒转弯处未设支架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8 金属槽盒敷设的吊架或支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1 直线段宜为2m~3m或槽盒接头处;2 槽盒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 3 槽盒转角处。 |
推荐 |
并列敷设电缆间距不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9 屋内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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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沟未设置盖板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30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 |
推荐 |
电缆穿墙处未进行防火封堵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28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
推荐 |
电气竖井电缆穿过楼层时未进行防火封堵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7.5 电气竖井电缆和绝缘线在楼层间穿钢管时,两端管口空隙应做密封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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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个开关控制多台电动机的情况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2.4.4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但当工艺需要时,一组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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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使用开启式开关(刀闸)控制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2.4.4电动机的控制电器不得采用开启式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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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等潮湿场所未使用防潮插座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8.0.6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 |
推荐 |
厨房等潮湿场所插座安装高度小于1.5米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8.0.6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防溅电器附件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 |
推荐 |
幼儿园等儿童专用活动场所插座未设置防护门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8.0.6在住宅和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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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未设置线路图 |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通用规则》(GB/T 16895.18-2010)514.5.1在合适的地方,应有符合GBT5094.1和IEC61082系列标准规定的简图、图表或表格,用以特别标明回路的类型和组成;识别相关功能的特性和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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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电缆进入口未进行防火封堵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3.0.12 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电缆进出盘、柜的底部或顶部以及电缆管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封堵应严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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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箱体腐蚀、损坏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4.0.9 盘、柜的漆层应完整,并应无损伤;固定电器的支架等应采取防锈蚀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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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电器元件未固定牢固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1电器元件质量应良好,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附件应齐全,排列应整齐,固定应牢固,密封应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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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端子锈蚀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1电器元件质量应良好,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附件应齐全,排列应整齐,固定应牢固,密封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器元件未整齐固定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1电器元件质量应良好,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附件应齐全,排列应整齐,固定应牢固,密封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器元件相邻压板距离不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1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压板应接触良好,相邻压板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切换时不应碰及相邻的压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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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的照明破损或失效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1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带有照明的盘、柜,照明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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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端子使用其它物品替代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2 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端子排应无损坏,固定应牢固,绝缘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端子排有带电体明露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2 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端子排应无损坏,固定应牢固,绝缘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端子排距离箱柜底面高度不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2 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端子应有序号,端子排应便于更换且接线方便;离底面高度宜大于350mm。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器元件、端子未设置编号和用途标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4 盘、柜的正面及背面各电器、端子排等应标明编号、名称、用途及操作位置,且字迹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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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导线和电器元件之间用缠绕方式敷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 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导线与电气元件间应采用螺栓连接、插接、焊接或压接等,且均应牢固可靠。 |
推荐 |
配电箱(柜)导线有接头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盘、柜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芯线应无损伤。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气线路未整齐敷设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气线路带电部分裸露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不同截面的电线接入同一个端子上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中;螺栓连接端子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
推荐 |
配电箱(柜)螺栓连接两根电气线路时,中间未设置加平垫片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1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中;螺栓连接端子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
推荐 |
配电箱(柜)箱体和箱门之间的电线无防护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3 导线用于连接门上的电器、控制台板等可动部位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线束应有外套塑料缠绕管保护 |
推荐 |
配电箱(柜)电气线路承受机械应力(如悬挂物品)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6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4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子承受额外应力; |
强制 |
配电箱(柜)端子承受机械应力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6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4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子承受额外应力; |
强制 |
配电箱(柜)电气线路芯线带电导体明露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6.0.4 引入盘、柜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盘、柜内的电缆芯线接线应牢固、排列整齐,并应留有适当裕度;备用芯线应引至盘、柜顶部或线槽末端,并应标明备用标识,芯线导体不得外露。 |
推荐 |
配电箱(柜)有电器的箱门与箱体的跨接线未可靠连接,有松动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7.0.5 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采用截面不小于4平方毫米且端部压接有终端附件的多股软铜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
推荐 |
配电箱(柜)内堆放杂物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 17 部 分 : 电气照明装置施 工质 量 检 验》(DL / T 516 1. 17 一 2002)3.0.2照明配电箱(板)内部干净、无杂物 |
推荐 |
配电箱(柜)内积尘未及时清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 17 部 分 : 电气照明装置施 工质 量 检 验》(DL / T 516 1. 17 一 2002)3.0.2照明配电箱(板)内部干净、无杂物 |
推荐 |
接地装置未进行镀锌处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1.4接地装置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均应热镀锌,水平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圆钢和扁钢,垂直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角钢、钢管或圆钢。 |
推荐 |
使用铝导体作为接地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8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 接导体。 |
强制 |
明敷接地线未涂装黄绿色标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2.7明敷接地线,在导体的全长度或区间段及每个连接部位附近的表面,应涂以15mm~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标识。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识。 |
推荐 |
接地线紧贴墙面敷设,未保持距离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2.6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mm~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10mm~15mm。 |
推荐 |
接地线距离地面距离不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2.6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mm~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10mm~15mm。 |
推荐 |
配电箱(柜)箱门和箱体串联接地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12.8 电气装置应设专用接地螺栓,防松装置应齐全,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
推荐 |
电气装置接地线串联连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8.6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 |
强制 |
接地线与接地极未采用焊接方式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3.1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接地线与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
推荐 |
防爆电气电线未穿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1.2选用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导管内。 |
强制 |
防爆电气电线导管穿墙孔洞未封堵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1.9危险和非危险场所之间墙壁上穿过电缆和导管的开孔应充分密封,如用砂密封或用砂浆密封。 |
强制 |
防爆电气电线有接头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1.10在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 |
强制 |
防爆电缆穿过楼板的孔洞未封堵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2.4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有的隔墙、楼板、地坪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严密堵塞。 |
强制 |
防爆电线未使用镀锌钢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配线导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
强制 |
防爆电线导管与导管之间未采取螺纹连接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2导管与导管、导管与导管附件及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必须用螺纹连接,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应满足相应的防爆型式要求。 |
强制 |
防爆电线导管未与盒槽紧密连接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2导管与导管、导管与导管附件及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必须用螺纹连接,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应满足相应的防爆型式要求。 |
强制 |
防爆电线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不规范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2导管与导管、导管与导管附件及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必须用螺纹连接,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导管与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应满足相应的防爆型式要求。 |
强制 |
防爆电气导管与开关连接困难时未使用防爆软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0导管系统中下列各处应设置与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相当的防爆挠性连接软管:电动机的进线口;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有困难处。 |
强制 |
防爆电动机进线口处未使用防爆软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0导管系统中下列各处应设置与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相当的防爆挠性连接软管:电动机的进线口;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有困难处。 |
强制 |
防爆软管破损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1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 |
强制 |
防爆电气金属导管未接地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4.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
强制 |
使用暖气系统作为接地线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4.3在爆炸气体危险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无铭牌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2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应正确、清晰。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出现裂缝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3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
强制 |
防爆电线与密封件不匹配,达不到密封要求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10 电缆外护套外径与密封圈内径的配合应适宜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密封圈不应有老化现象。 |
强制 |
防爆灯具防护罩缺失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11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列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b)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c)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
强制 |
防爆电气外壳固定螺栓缺失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6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
强制 |
防爆电气外壳螺丝缺失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6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
强制 |
防爆电气闲置线孔未使用堵塞元件封堵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7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
强制 |
防爆电气开关手柄被拆除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10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
强制 |
防爆电气接线装置外壳破损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10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
强制 |
防爆电气电线导管与开关未紧密连接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附件:钢管之间、钢管与设备之间须用螺纹连接;1区和2区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小于5扣,且应有锁紧螺母;爆炸性粉尘环境21区和22区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小于5扣 |
推荐 |
防爆电气导管螺纹啮合扣数不足5扣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附件:钢管之间、钢管与设备之间须用螺纹连接;1区和2区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小于5扣,且应有锁紧螺母;爆炸性粉尘环境21区和22区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小于5扣 |
推荐 |
配电箱(柜)未设置警示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4.2.3 警告标志2-7 |
强制 |
电线导管未接入配电箱内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2.5 钢导管与盒(箱)或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3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直接连接时,宜将导管配入到设备的接线盒内。 4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间接连接时,宜经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管过渡,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管与钢导管端部和设备接线盒的连接固定均应可靠,且有密闭措施。 5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间接连接的管口距地面或楼面的高度宜大于200mm。 |
推荐 |
电线金属导管与软管未有效连接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2.5 钢导管与盒(箱)或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3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直接连接时,宜将导管配入到设备的接线盒内。 4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间接连接时,宜经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管过渡,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管与钢导管端部和设备接线盒的连接固定均应可靠,且有密闭措施。 5 钢导管与用电设备间接连接的管口距地面或楼面的高度宜大于200mm。 |
推荐 |
电线导管之间未有效、紧密连接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4.2 导管管口应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承插配件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应涂专用胶合剂,接口处牢固密封。 |
推荐 |
电线盒槽盖板未封闭严密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5.4 线槽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线槽的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连接或固定用的螺钉或其他紧固件,均应由内向外穿越,螺母在外侧。线槽的分支接口或与箱柜接口的连接端应设置在便于人员操作的位置。 |
推荐 |
电线盒槽接口处不平直、严密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5.4 线槽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线槽的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连接或固定用的螺钉或其他紧固件,均应由内向外穿越,螺母在外侧。线槽的分支接口或与箱柜接口的连接端应设置在便于人员操作的位置。 |
推荐 |
配电箱相线颜色不正确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5.1.1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各类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地线(PE)应为绿、黄相间色。 2 中性线(N)应为淡蓝色。 3 相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L1应为黄色; 2)L2应为绿色; 3)L3应为红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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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直接使用单层绝缘电线进行线路敷设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5.5.3 室外受阳光直射的场所,不宜直接敷设塑料护套线。 |
推荐 |
护套线进入电气设备的入口处未密封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5.5.7 塑料护套线进入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其护套层应进入盒(箱)或设备、器具内,护套层与盒(箱)入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
推荐 |
护套线护套未进入用电设备、器具内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5.5.7 塑料护套线进入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其护套层应进入盒(箱)或设备、器具内,护套层与盒(箱)入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
推荐 |
插头未完全插入插座 |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7465.1-2009)10.1 器具耦合器应设计成当器具输入插座与连接器部分或全部结合时,器具输入插座的带电部件不能接触。连接器应设计成,当它按正常使用时那样正确的装配和接线后,带电部分、接地触头、以及与带电部件和接地触头连接的部件都应接触不到。 |
强制 |
未使用插头,直接将电线接入插座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5.5电源插座及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源插座接线应正确;2同一场所的三相电源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3保护接地导体(PE)在电源插座之间不应串联连接;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得利用电源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5暗装的电源插座面板或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或装饰面, 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
强制 |
配电室通向建筑物内的门不是甲级防火门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入口。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岀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岀口。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岀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
强制 |
配电箱(柜)不同回路PE线接入统一个PE端子上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暗装插座面板未紧贴墙面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5.5电源插座及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源插座接线应正确;2同一场所的三相电源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3保护接地导体(PE)在电源插座之间不应串联连接;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得利用电源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5暗装的电源插座面板或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或装饰面, 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
强制 |
配电箱(柜)的箱体未接地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
推荐 |
配电箱内电气线路连接松脱,不紧密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推荐 |
配电箱内电气线路存在断股现象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2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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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与基础型钢连接时未使用镀锌螺栓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2.3 柜、台、箱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间应用镀锌螺栓连接,且防松零件应齐全;当设计有防火要求时,柜、台、箱的进出口应做防火封堵,并应封堵严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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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潮电气设备接线出入口未密封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6.2.1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螺栓及防松零件齐全,不松动。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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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内部存有杂物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6.2.3电动机内部应清洁、无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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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外壳未接地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7.1.6 发电机本体和机械部分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分别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有标识。 |
推荐 |
电线导管与配电箱(柜)连接不紧密,不配套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机械连接的金属导管,管与管、管与盒(箱)体的连接配件应选用配套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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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配电箱(柜)的导管管口高出距离不足50-80MM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4 进入配电(控制)柜、台、箱内的导管管口,当箱底无封板时,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mm~8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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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电线导管管口未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5导管的管口在穿入绝缘导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 |
推荐 |
柔性电线导管(软管)固定点间距大于1米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8明配的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固定点间距应均匀,不应大于1m,管卡与设备、器具、弯头中点、管端等边缘的距离应小于0.3m。 |
推荐 |
电工未持证上岗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9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强制 |
电线导管敷设在热水管、蒸气管的上面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2.2.9导管与热水管、蒸气管平行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气管的下面 |
推荐 |
电缆出入电气竖井的孔隙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2电缆出入电缆沟,电气竖井,建筑物,配电(控制)柜、台、箱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部位应采取防火或密封措施; |
推荐 |
直埋电缆未有效规范回填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3 直埋电缆的上、下应有细沙或软土,回填土应无石块、砖头等尖锐硬物。 |
推荐 |
电线盒槽内电线绑扎点距离大于1.5米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绝缘导线在槽盒内应留有一定余量,并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1.5m |
推荐 |
电线沿钢索配线时,未采用镀锌钢索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6.1.1 钢索配线应采用镀锌钢索,不应采用含油芯的钢索。 |
推荐 |
电线沿钢索配线时,钢索吊架距离大于12米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6.2.1 钢索中间吊架间距不应大于12m |
推荐 |
电线带电线芯裸露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7.2.3与导线连接后不应明露线芯 |
推荐 |
配电柜上方安装灯具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2.4 高低压配电设备、裸母线及电梯曳引机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
推荐 |
涉水场所灯具的电线未使用塑料导管保护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9.1.10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引入灯具的电源采用导管保护时,应采用塑料导管; |
推荐 |
壁扇防护罩缺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0.17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靠 |
推荐 |
插拔插头时,人体容易接触导电部位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5.1.3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
推荐 |
插拔插头时,直接拔拽电源线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5.1.3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
推荐 |
移动电气设备电线有接头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5.2.2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为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
推荐 |
电气设备接地端子未使用螺纹紧固件连接 |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5.2.4.1.2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满足:a)接地端子必须用螺纹紧固件连接,接地端子附近壳体处应清晰、永久的标志保护接地符号,接地符号不能设置在可拆卸的零件上。 |
推荐 |
漏电保护器设置在电源出线端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1.12当仅用一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设备的电源进线端。 |
推荐 |
存在严重腐蚀场所,使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7 对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
推荐 |
起重机滑触线或软电缆的电源线未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2 滑触线或软电缆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
推荐 |
起重机裸滑触线距离地面小于3.5米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11 裸滑触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3.5m |
推荐 |
起重机滑触线未安装信号灯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12 固定式裸滑触线应装设灯光信号,安全滑触线宜装设灯光信号,灯光信号应装设在便于观察的地点或滑触线两端。 |
推荐 |
起重机滑触线上连接无关电气设备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13 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
强制 |
起重机轨道断开处未进行电气跨接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16 起重机轨道的伸缩缝或断开处应采用足够截面的跨接线连接,并应形成可靠通路。 |
推荐 |
露天安装的起重机轨道接地点少于2处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1.16安装在露天的起重机,其轨道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其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
推荐 |
电梯机房的进线端未安装隔离电器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3.2 每台电梯或自动扶梯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电梯机房的每路电源进线均应装设隔离电器,并应装设在电梯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
推荐 |
电梯井道内电气线路导管、盒槽不是阻燃的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3.3.6 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得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梯的专用线路外,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在电梯井道内的明敷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明敷线路的穿线管、槽应是阻燃的。 |
推荐 |
电焊机未设置单独的开关控制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4.0.1 每台电焊机的电源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手动弧焊变压器或弧焊整流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 |
推荐 |
电镀车间电气设备未采用防腐型或防腐措施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5.0.13 电镀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腐型,其线路及金属支架等应采取防腐措施。 |
推荐 |
铅酸蓄电池与充电用整流设备安装在同一房间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2 除固定型阀控式密闭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外,铅酸蓄电池与其充电用整流设备不宜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
推荐 |
酸性电池和碱性电池在同一房间充电存放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3 酸性蓄电池与碱性蓄电池应在不同房间内充电及存放。 |
推荐 |
蓄电池车充电时,多台车辆使用一个充电回路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4 蓄电池车充电时,每辆车宜采用单独充电回路,并应能分别调节。 |
推荐 |
充电间整流设备无直流电压表和电流表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7 整流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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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充电间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8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保护管敷设或铜芯塑料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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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充电间未采取通风措施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8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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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照明设备不是增安型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8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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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安装电气开关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6.0.8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
推荐 |
移动使用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8.0.2 移动式日用电器的供电回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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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座无接地插孔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8.0.6需要连接带接地线的日用电器的插座必须带接地孔。 |
推荐 |
电气开关或控制设备无使用标签(标识) |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通用规则》(GB/T 16895.18-2010)514.1除非存在不能混淆外,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都应用标签或其他合适的标识方法标示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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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后挡板的电气设备直接安装在建筑物表面 |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通用规则》(GB/T 16895.18-2010)515.1没有后挡板的设备不应安装在建筑物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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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设备、构件连接不牢固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4.0.3 盘、柜间及盘、柜上的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控制、保护盘、柜和自动装置盘等与基础型钢不宜焊接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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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与基础型钢使用焊接固定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4.0.3 盘、柜间及盘、柜上的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控制、保护盘、柜和自动装置盘等与基础型钢不宜焊接固定。 |
推荐 |
配电箱(柜)端子排破损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5.0.2 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端子排应无损坏,固定应牢固,绝缘应良好。 |
推荐 |
配电箱(柜)基础型钢接地点不足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7.0.1 盘、柜基础型钢应有明显且不少于两点的可靠接地。 |
推荐 |
使用电线金属软管做接地线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1.8 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线。 |
强制 |
电线金属软管无自固接头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1.9金属软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金属软管段应与钢管段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
推荐 |
使用管道或金属构件接地时,接地线未可靠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3.7 利用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为接地线时,连接处应保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
推荐 |
接地线螺栓未镀锌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4.3.2 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热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 |
推荐 |
防爆场所使用单层绝缘电线布线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1.5无护套的单芯电线,除非它们安装在配电盘、外壳或导管系统内,不应用作导电配线。 |
强制 |
防爆电线导管螺纹处缠麻或绝缘胶带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3钢管连接螺纹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电力复合脂或导电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
强制 |
防爆电线导管与开关连接处未密封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3为满足外壳防护等级要求,导管和外壳间应有密封措施,导管和导线间也应有密封措施。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接地线未使用铜芯截面积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多股软绞线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4.2爆炸危险场所除2区内照明灯具以外所有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接地线;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芯截面积不小于4平方毫米。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模糊不清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2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应正确、清晰。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松动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4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锈蚀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4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 |
强制 |
防爆灯具或灯具防护罩破损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7.1.3.1.11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超过产品规定值,检查灯具的光源功率和型号是否与灯具标志相符,灯具安装位置是否与说明规定相符。 |
强制 |
落地式配电箱(柜)进线导管管口未高出配电箱地面50-80MM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1.4 进入落地式配电箱(柜)底部的导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柜)底面50mm~80mm。 |
推荐 |
室外电线软导管未做成滴水弧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1.13 室外导管管口不应敞口垂直向上,导管端部应设有防水弯,并应经防水的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管弯成滴水弧状后再引入设备的接线盒。 |
推荐 |
电线金属导管存在折扁或裂缝现象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2.3 钢导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壁光滑无铁屑和棱刺,加工的切口端面应平整、管口无毛刺。 |
推荐 |
电线导管螺纹连接时,螺纹未外露2-3扣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2.4 钢导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的1/2;连接后,其螺纹宜外露2扣~3扣。螺纹表面应光滑,无明显缺损现象。螺纹连接不应采用倒扣连接,连接困难时应加装盒(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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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金属导管未整齐敷设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2.7 明配的钢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4.2.7的规定;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和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150mm~500mm。 |
推荐 |
电线金属软管作为接地的接续导体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3.3 金属软管不应退绞、松散、有中间接头;不应埋入地下、混凝土内和墙体内;可敷设在干燥场所,其长度不宜大于2m;金属软管应接地良好,并不得作为接地的接续导体。 |
推荐 |
电线金属软管松脱、脱落、退绞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4.3.3 金属软管不应退绞、松散、有中间接头;不应埋入地下、混凝土内和墙体内;可敷设在干燥场所,其长度不宜大于2m;金属软管应接地良好,并不得作为接地的接续导体。 |
推荐 |
护套线绝缘层破损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5.5.6 塑料护套线不论侧弯或平弯,其弯曲处护套和芯线绝缘层均应完整无损伤。 |
推荐 |
电气设备正上方设置水管道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2.0.3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 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2地面或门槛应高岀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 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 15m;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4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
强制 |
应急发电机组未处于自动启动状态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1.7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 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
强制 |
配电室安全出口数量不足2个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入口。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 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岀 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岀口。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岀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
强制 |
配电室电气装置后面通道出口数量不足2个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入口。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岀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岀口。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岀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
强制 |
配电室高压室之间的门不能双向开启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入口。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岀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岀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岀口。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岀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
强制 |
配电室电缆沟未设置排水措施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
强制 |
建筑内配电室使用油浸变压器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2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 2.1条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2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
强制 |
柴油发电机房安全出口数量不足2个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4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2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3.2.5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 |
强制 |
蓄电池室未设置防爆灯具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3.2.4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2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3.2.5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 |
强制 |
照明灯具未设置漏电保护器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4. 5.4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 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
强制 |
漏电保护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大于30mA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4. 6. 5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30mA。 |
强制 |
餐饮企业厨房用电设备未设置漏电保护器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4.6.10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 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 门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电器;2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
强制 |
不同电压等级电线敷设在同一导管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1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 布线;2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3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 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
强制 |
不同电压等级电线敷设在同一桥架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1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 布线;2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3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 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
强制 |
电力电线和智能化电线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1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 布线;2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3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 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
强制 |
吊顶内电线未穿金属管保护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1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 布线;2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3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
强制 |
电线导管内电线总截面积超过导管截面积的40%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2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
强制 |
电缆盒槽电线总截面积超过盒槽截面积的50%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1.2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
强制 |
潮湿场所未使用镀锌金属导管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2.2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 2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 0mm; |
强制 |
电线导管穿越设备基础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2.4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穿过设备基础;2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 |
强制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未使用金属导管保护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
强制 |
使用危险化学品金属管道作为接地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8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极 |
强制 |
PE线连接松动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9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测试以外,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确保自身可靠连接; |
强制 |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管道未静电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 12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 |
强制 |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金属容器未静电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 12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 |
强制 |
易燃易爆环境金属风管未静电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7.2. 12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 |
强制 |
配电箱(柜)电气闭锁开关缺失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1配电箱(柜)的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
强制 |
配电室配电柜PE线与接地干线未使用螺栓连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 2变电所低压配电柜的保护接地导体与接地干线应采用螺栓连接,防松零件应齐全。 |
强制 |
室外配电箱(柜)底座未封闭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3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岀地坪不小于20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2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水管接头的下方。 |
强制 |
配电箱(柜)设置在水管接头下方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3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岀地坪不小于20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2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水管接头的下方。 |
强制 |
配电箱N线端子板与金属电器安装板未做绝缘隔离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配电箱(柜)PE端子板未与金属电器安装板进行电器连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配电箱(柜)PE线未连接至PE端子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配电箱(柜)不同回路N线连接同一端子上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落地配电箱(柜)未牢固安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5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且锁紧零件齐全。落地安装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基础上或支座上。 |
强制 |
落地配电箱(柜)未安装在基础或支座上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5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且锁紧零件齐全。落地安装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基础上或支座上。 |
强制 |
电源插座之间PE线串联连接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5.5电源插座及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源插座接线应正确;2同一场所的三相电源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3保护接地导体(PE)在电源插座之间不应串联连接;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得利用电源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5暗装的电源插座面板或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或装饰面, 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
强制 |
电缆桥架起始端或终点端未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1电缆桥架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金属电缆桥架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2非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3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
强制 |
室外电缆桥架无防水措施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2室外的电缆桥架进入室内或配电箱(柜)时应有防雨水进入的措施,电缆槽盒底部应有泄水孔。 |
强制 |
电缆桥架电线出入口无防止电线损伤措施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6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3电缆岀入电缆桥架及配电箱(柜)应固定可靠,其岀入口应采取防止电缆损伤的措施; |
强制 |
电气元件、电气设备端子承受应力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6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4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子承受额外应力; |
强制 |
电线出入电缆槽盒处未采取防护措施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电线出入配电箱(柜)处未才防护措施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未敷设在同一金属导管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电线在盒槽内未按照回路分段绑扎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单层绝缘电线直接敷设在墙体、抹灰层、保温层或装饰面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单层绝缘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物表面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电线与电气器具采取降容连接(电气设备比电路额定电流大)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9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2 截面面积6mm2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 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3截面面积大于2. 5mm2的多股铜芯导线与设备、器具、母排的连接,除设备、器具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加装接线端子;4导线接线端子与电气器具连接不得采取降容连接。 |
强制 |
截面积大于2.5平方毫米多股铜芯电线连接时未设置接线端子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9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2 截面面积6mm2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3截面面积大于2. 5mm2的多股铜芯导线与设备、器具、母排的连接,除设备、器具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加装接线端子;4导线接线端子与电气器具连接不得采取降容连接。 |
强制 |
电线接头未设置在接线盒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9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2 截面面积6mm2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 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3截面面积大于2. 5mm2的多股铜芯导线与设备、器具、母排的连接,除设备、器具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加装接线端子;4导线接线端子与电气器具连接不得采取降容连接。 |
强制 |
电线接头未做绝缘处理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9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2 截面面积6mm2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 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3截面面积大于2. 5mm2的多股铜芯导线与设备、器具、 母排的连接,除设备、器具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加装接线端子;4导线接线端子与电气器具连接不得采取降容连接。 |
强制 |
直埋电缆未设置标示桩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 7. 10电线或电缆敷设应有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2电缆首端、末端、检修孔和分支处应设置永久性标识, 直埋电缆应设置标示桩;3电力线缆接线端在配电箱(柜)内,应按回路用途做好标识。 |
强制 |
配电箱接线端无用途标识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 7. 10电线或电缆敷设应有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2电缆首端、末端、检修孔和分支处应设置永久性标识, 直埋电缆应设置标示桩;3电力线缆接线端在配电箱(柜)内,应按回路用途做好标识。 |
强制 |
接地干线穿过墙体、基础、楼板等处时未采用金属导管保护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8.4接地干线穿过墙体、基础、楼板等处时应采用金属导管保护。 |
强制 |
接地扁钢搭接长度小于其宽度的2倍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8.5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时,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扁钢不应小于其宽度的2倍,且应至少三面施焊;2圆钢不应小于其直径的6倍,且应两面施焊;3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 且应两面施焊; |
强制 |
接地扁钢未做到三面施焊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8.5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时,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扁钢不应小于其宽度的2倍,且应至少三面施焊;2圆钢不应小于其直径的6倍,且应两面施焊;3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 且应两面施焊;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未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10. 1.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4不得带电作业的现场,停电后应在操作现场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
强制 |
配电室未建立门禁制度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10. 2.2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柴油发 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外岀入口应有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的措施;2房间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且房间内除了放置用于操作和维修的用具、设备外不得作其他储存用途;3设有通风装置的房间应保证其通风装置运行正常。 |
强制 |
配电室堆放杂物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10. 2.2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柴油发 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外岀入口应有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的措施;2房间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且房间内除了放置用于操作和维修的用具、设备外不得作其他储存用途;3设有通风装置的房间应保证其通风装置运行正常。 |
强制 |
柴油发电机房堆放杂物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10. 2.2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外岀入口应有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的措施;2房间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且房间内除了放置用于操作和维修的用具、设备外不得作其他储存用途;3设有通风装置的房间应保证其通风装置运行正常。 |
强制 |
机房堆放杂物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10. 2.2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外岀入口应有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的措施;2房间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且房间内除了放置用于操作和维修的用具、设备外不得作其他储存用途;3设有通风装置的房间应保证其通风装置运行正常。 |
强制 |
防爆电气设备紧固件未使用镀锌制品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3.0.7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铁制紧固件及支架应采用镀锌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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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未设置“Ex”标志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3.0.10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铭牌,并应在铭牌上标明防爆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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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未安装在金属支架上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4.1.2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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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风装置按钮未设置标志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4.1.6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醒目的特殊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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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灯具防护罩不紧固,未有效防护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4.1.7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2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应良好,不得松动;3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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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终端未使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子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1.5当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时,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子进行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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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未使用防爆接线盒分路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2.1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
强制 |
防爆电线与密封圈之前存在缝隙未封堵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2.3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电缆外护套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应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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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密封圈一个孔内接入2根以上电线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2.3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3电缆引人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3)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士1mm;4)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将电缆沿圆周均匀挤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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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与钢管之间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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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导管与防爆开关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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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与电气设备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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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与钢管附件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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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螺纹涂油漆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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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螺纹连接处未设置锁紧螺母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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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线钢管螺纹连接处外露螺丝丝扣过长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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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软管弯曲半径过大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7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2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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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多余接线孔内有弹性密封圈时,未使用钢制封堵件封堵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3.8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 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封堵件,钢质封堵件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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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灯灯罩未设置金属网保护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6.2.4移动式和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采用金属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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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滑触线下方堆放可燃物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6.3.4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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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非带电裸露金属部位未接地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1.1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
强制 |
爆炸危险环境接地干线接地点少于2处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1.4在爆炸危险环境中接地千线宜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
推荐 |
爆炸危险环境接地螺栓未设置防松垫圈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1.9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
推荐 |
爆炸危险环境设备静电接地串联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1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联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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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安装金属管道净距离小于10厘米时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1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
推荐 |
交叉金属管道净距离小于10厘米时未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1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
推荐 |
易燃物质储罐接地点少于2处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1容量为50m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
推荐 |
易燃物质储罐接地线未进行对称接地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1容量为50m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
推荐 |
管道进入爆炸危险环境入口处未接地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7.2.2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必须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
强制 |
电缆桥架盖板缺失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敷线完成后,槽盒盖板应复位,盖板应齐全、平整、牢固。 |
推荐 |
使用淘汰移动接线板(万能插座) |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GB2099.3-2015)9.1 在满足标准要求情况下,允许将GB1002标准中2P插座插孔与2P+E插座插孔排列组合,但2P插座的插孔与2P+E插座得插孔不能相互重合或共用。 |
强制 |
使用淘汰插座(固定插座) |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GB2099.3-2015)9.1 在满足标准要求情况下,允许将GB1002标准中2P插座插孔与2P+E插座插孔排列组合,但2P插座的插孔与2P+E插座得插孔不能相互重合或共用。 |
强制 |
使用淘汰型电气开关(DZ10型号)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强制 |
配电箱制作材料强度不足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2 材料和部件的强度:6.2.1一般要求:电控设备应由能够承受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产生的机械应力、电气应力、热应力和环境压力的材料构成。 |
推荐 |
配电箱箱门开启角度小于90度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2 材料和部件的强度:6.2.1一般要求:柜(台)体的门应能在不小于90。的角度内灵活启闭。 |
推荐 |
配电箱箱体未进行防腐处理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2.2 防腐蚀考虑在正常使用条件(见5.1),为确保防腐蚀,电控设备应采用合适的材料或在裸露的表面涂上防护层。所有黑色金属件均应有可靠的防护层。应按7.3.1 进行耐腐蚀性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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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接线端子未设置绝缘罩(隔弧板)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5.1.1.2由绝缘材料提供基本绝缘:危险带电部分应用绝缘完全覆盖,绝缘只有被破坏后或使用工具后才能去掉。 |
推荐 |
空气开关未设置在配电箱内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5.1.1.3挡板或外壳:用空气绝缘的带电部分应安置在至少提供IPXXB防护等级的外壳内或挡板的后面。 |
推荐 |
配电箱未设置二次护板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5.1.1.3挡板或外壳:用空气绝缘的带电部分应安置在至少提供IPXXB防护等级的外壳内或挡板的后面。 |
推荐 |
配电箱内使用箱体作为保护导体 |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6.5.1.2.1.3防止为电控设备供电的外部电路故障引起的后果所提供的保护导体的要求:结构部件不应用作 PEN 导体,但铜或铝制安装轨道可用做PEN导体。 |
推荐 |
防爆电线未使用防爆软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0导管系统中下列各处应设置与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相当的防爆挠性连接软管:电动机的进线口;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有困难处。 |
强制 |
电缆桥架破损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4.2.5敷线完成后,槽盒盖板应复位,盖板应齐全、平整、牢固。 |
推荐 |
移动接线板设置在水管下方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2.0.3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 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2地面或门槛应高岀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 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 15m;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4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
强制 |
防爆配电箱箱体锈蚀、破损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2.1.3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
强制 |
停用电气设备未挂停用牌标识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6 用电产品的维修: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推荐 |
电气设备插头破损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6 用电产品的维修: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推荐 |
防爆电线穿管未使用钢管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6.1.1.3.1配线导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
强制 |
护套线直接敷设在抹灰层内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7.8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导管内;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岀入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
强制 |
防爆挠性软管不符合要求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5.2.4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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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3C认证移动接线板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2.2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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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接线板破损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6 用电产品的维修: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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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等电气装置未设置铭牌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4用电产品的制造:用电产品应提供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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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接线板线路承受设备拉力或应力 |
《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24612.1-2009)10.2.1 操作:便携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方式不应引起设备的损坏。连接电气设备的软线不得用于提升或降落电气设备。用夹子固定或悬挂软线时,不得损伤其外皮或绝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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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接线板破损或零件缺失 |
《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24612.1-2009)10.2.3.1 检查频率:每班使用之前,应目测检查便携式电线插接式设备。看是否存在外部缺陷(比如零件松动、附件损坏或缺失)及可能的内部损坏迹象(比如电线外皮受到挤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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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结合处的衬垫损坏 |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T3836.1-2021)6.5衬垫保持:如果外壳的防护等级取决于外壳接合处的衬垫,而且在安装或维护时要打开接合处,衬垫应粘附或固定到配合面之一上,以防丢失、损坏或错误安装,衬垫材料本身不应粘附到其他接合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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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灯具未设置保护网 |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T3836.1-2021)21.1 通则:灯具中的光源应有透明保护罩,透明保护罩可附加保护网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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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 )4.4 应安装RCD的设备和场所:4.4.1末端保护: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a)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c)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f)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g)游泳池、喷水池、浴室、浴池的电气设备;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i)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j)农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k) 水产品加工用电;1) 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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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环境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 )4.4 应安装RCD的设备和场所:4.4.1末端保护: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a)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c)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f)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g)游泳池、喷水池、浴室、浴池的电气设备;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i)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j)农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k) 水产品加工用电;1) 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 |
推荐 |
户外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 )4.4 应安装RCD的设备和场所:4.4.1末端保护: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a)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c)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f)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g)游泳池、喷水池、浴室、浴池的电气设备;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i)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j)农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k) 水产品加工用电;1) 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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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的电源插座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2017 )4.4 应安装RCD的设备和场所:4.4.1末端保护: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a)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c)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f)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g)游泳池、喷水池、浴室、浴池的电气设备;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i)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j)农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k) 水产品加工用电;1) 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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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柜使用木支架或底座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²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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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箱体破损、变形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8部分: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DL∕T 5161.8-2018)4.0.2控制及保护盘柜的安装质量验收应符合表4.0.2的规定。外观检查(设备外观):无损伤、变形,油漆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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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箱门缺失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8部分: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DL∕T 5161.8-2018)4.0.2控制及保护盘柜的安装质量验收应符合表4.0.2的规定。外观检查(设备外观):无损伤、变形,油漆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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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多股软导线终端未加装附件(接线鼻子)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8部分: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DL∕T 5161.8-2018)5.0.2二次回路检查、控制电缆线及屏内光纤接续和终端连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 5.0.2 的规定。控制电缆接线:多股软导线端部处理:加终端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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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电线与发热或有尖角带电部位距离过近 |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DLT 375-2010)6.4.7导线不应贴近具有不同电位和容易发热损坏绝缘层的带电部件,或贴近、穿越带有尖角的裸露带电部件边缘。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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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母排未安装绝缘护罩 |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DLT 375-2010)6.4.9装置内的铜排或铝排应外加绝缘护套。母排和母线各部接头处应加绝缘防护罩。装置内宜无裸露带电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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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N线端子板或PE端子板有裂口或其他破损 |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DLT 375-2010)6.4.10铜排或铝排的折弯应无砸痕、裂口、毛刺 |
推荐 |
配电箱母排有裂口或其他破损 |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DLT 375-2010)6.4.10铜排或铝排的折弯应无砸痕、裂口、毛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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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头和插座不匹配 |
《电气设备应用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24612.1-2009)10.2.3.3 正确匹配:当将插头插入插座时,首先应检查插头与插座之间的关系,确保插头与插座的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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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PE线连接至N线端子板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
强制 |
室内消火栓安装高度过低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8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或向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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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安装高度过高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8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或向下。 |
推荐 |
室内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错误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8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或向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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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主要通道宽度不足1.2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2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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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机组距离不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2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不宜小于0.60m;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时,不宜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且小于255kW时,不宜小于1.2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255kW时,不宜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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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架空水管道阻碍通道或遮挡电气设备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5 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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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未设置排水设施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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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压力过大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12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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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接口破损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消火栓的螺纹出水口和快速连接卡扣应无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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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接头破损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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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变径连接未采用管顶平接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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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未绑扎快速接头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0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消防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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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盘卷方式不正确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4.1.1 消火栓箱按消防水带的安置方式分为:a)挂置式(见图1),不标注代号;b)盘卷式(见图2),代号P;c)卷置式(见图3),代号J;d)托架式(见图4),代号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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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内配件不全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1消火栓箱内至少应配有室内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及电器设备等消防器材,消火栓箱型号中带“Z”还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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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未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5.1 消火栓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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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门开启角度小于160度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5.3 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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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制作材料不符合要求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3.1 箱体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薄钢板材料制造,也可使用符合5.4要求的其他材料。5.3.2 消火栓箱箱门材料应采用全钢、钢框镶玻璃、铝合金框镶玻璃或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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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内软管卷盘系统零部件未使用铜合金材料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3.5 箱内配置的消防软管卷盘的开关喷嘴、卷盘轴、弯管及水路系统零部件,应用铜合金材料制造,也可用强度和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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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与腐蚀性物品混存 |
《消防水带 》(GB6246-2011)7.4.5 水带应避免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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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被阳光暴晒 |
《消防水带 》(GB6246-2011)7.4.9 水带用毕后应洗净晾干,盘卷保存于阴凉干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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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箱体表面未进行防腐处理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2.1.2 箱体内外表面应作防腐处理。涂层应均匀一致、平整光洁。不应有流痕、气泡、剥落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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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被遮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强制 |
消防水带未放置在消火栓箱内 |
《消火栓箱》(GB/T 14561-2019)5.6.1消防水带以挂置式、盘卷式、卷置式、托架式置于消火栓箱内,不应影响其他器材的合理安置和操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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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门存在卡阻现象 |
《消火栓箱》(GB/T 14561-2019)5.5.2设置门锁的消火栓箱,除箱门安装玻璃以及能被击碎的材料外,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应保证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开启灵活、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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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未正确连接消防水带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7.1 消防水带与接口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在0.8MPa水压下不应有脱离及泄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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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消防软管出现扁瘪现象 |
《消防软管卷盘》(GB15090-2005)5.10.5软管与卷盘的连接应保证软管缠绕时,靠近连接部位的软管不扁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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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火栓被挪作其它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火栓未设置中英文标志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8.1 消火栓箱箱门正面应以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消火栓”和英文“FIRE HYDRANT”字样,文字应采用发光材料。中文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00mm,宽度不应小于8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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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转动不灵活 |
《室内消火栓》(GB3445-2018)5.8 旋转性能:按6.8规定对装配好的Z型、ZJ型及ZW型室内消火栓进行旋转性能试验时,阀体应能360°旋转,且转动应灵活,旋转阀体的最大力矩不应超过10.0N•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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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 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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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时间超过8小时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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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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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自动喷淋处于手动控制状态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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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消防电话不能正常使用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5.4消防电话总机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b) 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c) 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
强制 |
消防电话被擅自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机柜被擅自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通道被堵塞、封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火栓给水系统被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报警器被圈占遮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火栓阀门破损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6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应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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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感烟破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烟感被遮挡,无法发挥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报警器破损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19880-2005)3.3.1 正常监视状态,报警按钮的正常监视状态可通过其前面板外观清晰识别,启动零件不应破碎、变形或移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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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未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
强制 |
消防水箱液位计阀门未关闭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15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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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处于手动控制状态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
推荐 |
消防水泵控制柜消防水泵控制处于手动状态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
强制 |
同一场所的消火栓水平位置不同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7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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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设置在冷库内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7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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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控制柜处于手动启动时,无人员值守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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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控制柜无紧急打开装置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1.0.13 消防水泵控制柜前面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紧急时打开柜门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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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未设置通气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4.3.10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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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量程小于1.60MPa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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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吸水管压力表量程小于0.70MPa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
推荐 |
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吸水管真空表量程小于-0.10MPa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
推荐 |
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压力表直径小于0.1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
推荐 |
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压力表未设置阀门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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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容积达不到规范要求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³;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³,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³;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³; 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³;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³,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³; 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³,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³,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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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未与基础牢固连接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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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与墙面距离不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4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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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箱顶与所在建筑顶部距离不不足0.8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4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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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小于DN100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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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未设置在最低水位以下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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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未设置止回阀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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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进出水管未设置阀门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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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进出水管阀门的启闭装置无标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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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稳压泵未设置明杆闸阀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3.5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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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稳压泵未设置备用泵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3.6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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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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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与墙面的门、窗、孔洞距离小于2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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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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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进水口与井盖距离大于0.4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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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接合器未设置永久性铭牌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4.9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12.3.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应在其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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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未根据消防水泵重量设置起重吊装设施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1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起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消防水泵的重量为0.5t~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 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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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的门不能满足搬运最大设备需要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5.8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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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出入口未设置室外消火栓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4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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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出入口处的室外消火栓与出入口距离小于5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4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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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消火栓未沿停车场周边设置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5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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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消火栓与最近一排汽车距离小于7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5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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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设置在危险化学品储罐区防火堤内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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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未设置消防水带和水枪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3.9 当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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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软管卷盘未设置软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2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 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ф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0m; 3 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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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7.4.9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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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未设置永久性标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8.3.7 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内外消火栓、阀门等设置位置,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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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控制柜未采取防止水淹措施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1.0.10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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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存在明显缺陷或损伤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铸铁阀体外部应涂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并应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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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阀体未涂红色油漆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铸铁阀体外部应涂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并应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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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手轮未涂黑色油漆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铸铁阀体外部应涂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并应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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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消火栓旋转不灵活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旋转型消火栓其内部构造应合理,转动部件应为铜或不锈钢,并应保证旋转可靠、无卡涩和漏水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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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漏水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消火栓固定接口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应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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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表面脏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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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存在褶皱、破损现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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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吸水管控制阀管径小于小于吸水口直径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消防水泵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阀,控制阀应采用沟漕式或法兰式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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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吸水管控制阀未采用沟漕式或法兰式阀门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消防水泵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阀,控制阀应采用沟漕式或法兰式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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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未设置柔性连接软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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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消火栓顶部与井盖底部距离大于0.4米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7 市政和室外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式消火栓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应正对井口。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4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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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消火栓未设置永久性标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7 市政和室外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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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安装的室内消火栓未设置明显标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9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当室内消火栓因美观要求需要隐蔽安装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便于开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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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栓口安装在门轴侧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9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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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耐火等级不足1h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0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双向开门消火栓箱应有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要求时应至少满足1h耐火极限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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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配水立管与水平管未使用沟槽式管件连接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2 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配水干管(立管)与配水管(水平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件,不应采用机械三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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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架空管道影响人员通行或门窗开启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9 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架空管道的安装不应影响建筑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应影响和妨碍通行以及门窗等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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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道穿越墙壁未设置套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9 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应位于套管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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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道穿越墙壁时,套管与管道间隙未封堵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19 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应位于套管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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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道未涂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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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道未设置水流方向标志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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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控制柜未与基座固定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7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控制柜的基座其水平度误差不大于±2mm,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2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不小于ф12mm 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3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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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控制柜与基座固定螺栓少于4根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7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控制柜的基座其水平度误差不大于±2mm,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2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不小于ф12mm 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3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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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控制柜进出线口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7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控制柜的基座其水平度误差不大于±2mm,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2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不小于ф12mm 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3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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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消防软管固定座变型损坏 |
《消火栓箱》(GB/T14561-2019)5.4.1消防软管卷盘固定座不应出现可见的变形、开焊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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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地面强行拖拉消防水带 |
《消防水带 》(GB6246-2011)7.4.4 水带充水后应避免在地面上强行拖拉,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水带与钉、玻璃片等锐器接触。不应V字形拖拉水带,避免磨破水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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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功能不全或损坏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5.5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预设广播信息;b) 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
强制 |
消防管道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未进行静电接地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
强制 |
消防设施被擅自关停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
强制 |
环形消防给水管道只有1根进水管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
强制 |
消防水池未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
强制 |
消防水池未设置溢流水管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
强制 |
消防水池未采用间接排水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
强制 |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控制室时,防护等级低于IP30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
强制 |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消防泵房时,防护等级低于IP55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
强制 |
喷淋喷头被遮挡,影响洒水效果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2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
强制 |
消防给水系统未设置末端试水装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
强制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压力表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
强制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排水设施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
强制 |
消防炮阀门未设置锁定装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7.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区域的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区域的门不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喷口直接朝向可燃液体表面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7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火剂的淹没范围内。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未设置压力表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封闭管网泄压装置泄压方向错误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未设置泄压导管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未设置气体泄漏监测装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
强制 |
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外线电话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2.0.10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
强制 |
消防模块设置在配电箱内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2.0.12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
强制 |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总线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2.0.1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
强制 |
火灾报警控制器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
强制 |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控制与显示设备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
强制 |
非吊顶场所,喷淋系统未使用直立型碰头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1.3 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2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
推荐 |
吊顶场所未使用下垂型喷头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1.3 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2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
推荐 |
雨淋系统未使用相同类型的喷头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1.9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洒水喷头。 |
推荐 |
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入口未设置过滤器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2.5 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
推荐 |
报警阀组距离地面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
推荐 |
报警阀组部位未设置排水设施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
推荐 |
水力警铃压力小于0.05MPa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
推荐 |
水力警铃未设置在有人值班地点或公共通道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
推荐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采用孔口出流的方式排水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 ,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
推荐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通气管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 ,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
推荐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标识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
推荐 |
消防给水系统末端试水装置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
推荐 |
喷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大于15厘米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7.1.6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 |
推荐 |
通透性吊顶场所,喷淋喷头未设置在吊顶上方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7.1.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1 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 ,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2 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7.1.13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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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管道未坡向泄水阀设置坡度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8.0.13 水平设置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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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短立管管径小于25MM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8.0.10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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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10.2.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用一备或二用一备,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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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天然水源时,消防水泵吸水口未采取防堵塞措施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10.2.3 系统的消防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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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消防水泵只有1根吸水管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10.2.4 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和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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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未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4.3.4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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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通气管和溢流管未采取防止小动物爬如措施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4.3.5 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的人孔宜密闭。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及小动物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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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接合器未根据使用性质设置区分标志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区别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并有分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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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红色环圈间距不大于4米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1.18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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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喷头设置涂层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2.2 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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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喷头破损未及时更换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2.3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
推荐 |
报警阀组正面与墙的距离小于1.2米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3.1 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报警阀调试、验收和利用试水阀门泄空系统管道的要求。 |
推荐 |
报警阀组两侧与墙的距离小于0.5米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3.1 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报警阀调试、验收和利用试水阀门泄空系统管道的要求。 |
推荐 |
报警阀组控制阀未设置启闭标志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
推荐 |
报警阀组控制阀未设置锁定装置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
推荐 |
雨淋报警阀组的压力表未安装在水源侧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3.5 雨淋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5 压力表应安装在雨淋阀的水源一侧。 |
推荐 |
水流指示器未安装在水平管道上方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4.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水流指示器应使电器元件部位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安装后的水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 |
推荐 |
消防水泵未每月运转一次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4 消防水泵或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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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阀未每月检查并做启动试验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5 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做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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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端试水装置未每季度进行放水试验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6 每个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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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控制阀门未使用锁链固定在规定状态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7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
推荐 |
消防水箱液位计未设置阀门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15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
推荐 |
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口闷盖缺失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9.0.1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
推荐 |
消防控制室资料不全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1 消防控制室资料: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a)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b)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c)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d)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e)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f) 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g) 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h) 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这些资料应能定期保存和归档。 |
强制 |
消防控制室报警信号未及时处置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
强制 |
消防管道色环不是红色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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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稳压泵备用泵停用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5.3.6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
推荐 |
消防水泵控制柜箱体不严密,达不到防护等级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
强制 |
消火栓箱箱门缺失或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1 室内消火栓4.5.1.1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4.5.1.2 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
推荐 |
消火栓箱标志不明显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1 室内消火栓4.5.1.1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4.5.1.2 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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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栓口严重锈蚀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铸铁阀体外部应涂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并应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
推荐 |
消火栓箱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1 室内消火栓4.5.1.1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4.5.1.2 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
推荐 |
灭火器应设置不便于取用的地点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4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
强制 |
灭火器摆放不稳固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推荐 |
灭火器支架底部距地面距离小于0.8米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推荐 |
灭火器在挂钩托架上,顶部距离地面高度大于1.5米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推荐 |
灭火器箱上锁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推荐 |
灭火器设置潮湿或强腐蚀地点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
推荐 |
一个点位灭火器配置数量少于2具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3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0.3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强制 |
单个设置点灭火器数量多于5具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
推荐 |
灭火器被火烧过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强制 |
灭火器保险装置缺失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强制 |
灭火器压力指针未在压力表绿色区域,压力过大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6.13.2.2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
推荐 |
灭火器压力指针未在压力表绿色区域,压力过低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6.13.2.2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
推荐 |
灭火器压力表表盘显示颜色不正确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6.13.2.2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
推荐 |
灭火器未粘贴维修检验标签 |
《灭火器维修》(XF95-2015)6.8.4 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a) 维修编号;b) 总质量;c) 项目负责人签署;d) 维修日期;e) 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6.8.6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但不应覆盖原灭火器上的铭牌标志。将其从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去除时,应自行破损。 |
强制 |
灭火器设置位置影响安全疏散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4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
强制 |
灭火器箱门开启角度不足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2.3 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
推荐 |
推车灭火器设置在台阶上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
推荐 |
灭火器设置点未设置指示位置的标识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
推荐 |
室外灭火器无防晒措施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
推荐 |
灭火器筒体有凹坑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强制 |
灭火器器头破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强制 |
灭火器筒体严重腐蚀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强制 |
水基灭火器出厂时间超过6年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 0. 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水基型灭火器6年;干粉灭火器10年;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
强制 |
干粉灭火器出厂时间超过10年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 0. 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水基型灭火器6年;干粉灭火器10年;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
强制 |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时间超过12年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 0. 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水基型灭火器6年;干粉灭火器10年;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
强制 |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印不清晰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9.3 二氧化碳灭火器应在瓶体肩部打钢印。钢印应清晰、排列整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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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无铭牌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9.2 灭火器应有铭牌贴在筒体上或印刷在筒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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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箱使用非金属材料制成 |
《灭火器箱》( XF139-2009)5.1.1 灭火器箱箱体应使用厚度符合表1规定的薄钢板、铝合金板或不锈钢板等金属材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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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受到机械损伤未报废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岀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被火烧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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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消火栓组合的灭火器箱未设置排水孔 |
《灭火器箱》( XF139-2009)5.3.1栓组合类灭火器箱,存放灭火器的箱体部分,其底部应设有排水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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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喷管缺失 |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6.7.1 充装大于3KG的灭火器应配有喷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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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喷射软管破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灭火器被挪作其它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1211灭火器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
强制 |
灭火器存放在高温位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5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岀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釆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
强制 |
灭火器未执行每月检查的要求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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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选型错误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10.0.1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珍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 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 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4、 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E类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6、 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
强制 |
灭火器铭牌未朝外放置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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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未直立放置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
推荐 |
灭火器被遮挡圈占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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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灭火器未每半月检查一次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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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压力表有水汽现象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6.13.5.1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水密性能,将其浸没在0.3 m水下2 h及进行480 h盐雾试验后,指示器内表面不应有可见的水汽现象及表盘文字符号不应有模糊等现象。 |
推荐 |
灭火器压力表模糊不清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6.13.5.1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水密性能,将其浸没在0.3 m水下2 h及进行480 h盐雾试验后,指示器内表面不应有可见的水汽现象及表盘文字符号不应有模糊等现象。 |
推荐 |
推车灭火器行驶机构损坏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6.3.4 推车式灭火器在经受7.5.4所述的一系列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按其工作的位置正常地喷射,在完全喷射后,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10%; b)如车轮、轴和推车的配件出现损坏,其损坏程度不应影响一个人正常移动推车式灭火器; c)不应有焊缝开裂; d)虹吸管不应移位。 |
强制 |
推车灭火器喷射软管长度不足4米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10.7.1 推车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应小于4.0m。推车式灭火器(除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外)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控制阀,以便间歇操作和随时中断灭火剂的喷射。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喷筒。 |
强制 |
推车灭火器喷射软管末端无控制阀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10.7.1 推车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应小于4.0m。推车式灭火器(除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外)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控制阀,以便间歇操作和随时中断灭火剂的喷射。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喷筒。 |
强制 |
推车二氧化碳灭火器喷射软管末端未设置喷筒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10.7.1 推车式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应小于4.0m。推车式灭火器(除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外)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控制阀,以便间歇操作和随时中断灭火剂的喷射。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喷射软管的末端应配有喷筒。 |
强制 |
推车二氧化碳灭火器喷射软管和喷筒连接处未设置手柄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10.7.5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筒与喷射软管连接处应配有一个能耐-50℃低温、电绝缘、绝热和防静电的手柄,以保护操作者在使用期间不遭受伤害。 |
强制 |
非干燥洁净场所,灭火器未放置灭火器箱内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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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配电箱未设置区分其他配电箱标志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2.1.1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
强制 |
喷淋喷头有悬挂物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3 喷头4.6.3.3 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
强制 |
喷淋喷头喷涂油漆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3 喷头4.6.3.3 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
强制 |
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时间误差超过30秒 |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5.2.2.10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
强制 |
宾馆客房未设置疏散用应急手电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6 宾馆、酒店的每个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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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存在误导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2 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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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标志未设置疏散门正上方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10 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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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箱存在缺陷或破损 |
《灭火器箱》( XF139-2009)5.3.1 灭火器箱箱体应端正,不应有歪斜、翘曲等变形现象、箱体各表面应无凹凸不平等加工缺陷。5.3.2 置地型灭火器箱应能平稳安放,在水平地面上不应有倾斜摇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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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灭火器喷射软管盘卷方式不能快速展开 |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6.6.2 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喷射软管组件和喷射控制阀应被安全地固定在贮藏盒或夹紧装置中。在危急的场合,喷射软管应能被快速简便地展开,并无绞缠。 |
强制 |
灭火剂过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
强制 |
消防设施铭牌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 |
强制 |
消防泵房消防管道锈蚀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3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
强制 |
消防泵房压力表未定期检定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4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 |
强制 |
柴油发电机房发电机仪表、按钮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2.2.1.1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
强制 |
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量达不到3小时运行要求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2.2.2.1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8h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 |
强制 |
消防稳压泵压力表显示不正常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4.3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4.4.3.1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4.4.3.2 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
强制 |
消防泵房消防水泵未设置编号和标志牌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4.4.1 消防水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 |
强制 |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柜未设置编号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4.5 水泵控制柜4.4.5.1 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4.4.5.2 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 |
强制 |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柜按钮和指示灯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4.5 水泵控制柜4.4.5.1 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4.4.5.2 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 |
强制 |
消火栓阀门启闭不灵活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1.3 消火栓的阀门应启闭灵活,栓口位置应便于连接水带。 |
强制 |
地下消火栓未设置标志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2.2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无积水。 |
强制 |
地下消火栓井内积水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2.2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无积水。 |
强制 |
室外消火栓未采取防冻措施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2 室外消火栓4.5.2.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 |
强制 |
消防水泵控制柜启泵按钮无透明罩保护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4 启泵按钮4.5.4.1 外观完好,有透明罩保护,并配有击碎工具。 |
强制 |
消防水泵控制柜启泵按钮透明罩未配备击碎工具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5.4 启泵按钮4.5.4.1 外观完好,有透明罩保护,并配有击碎工具。 |
强制 |
湿式报警阀组未设置标志牌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1.1 湿式报警阀组4.6.1.1.1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4.6.1.1.2 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 |
强制 |
湿式报警阀组控制阀未锁定手轮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1.1 湿式报警阀组4.6.1.1.1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4.6.1.1.2 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 |
强制 |
水流指示器未设置标志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2 水流指示器4.6.2.1 应有明显标志。4.6.2.2 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4.6.2.3 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
强制 |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未处于全开状态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2 水流指示器4.6.2.1 应有明显标志。4.6.2.2 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4.6.2.3 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
强制 |
喷淋喷头变形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3 喷头4.6.3.3 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
强制 |
泡沫灭火系统储罐未设置标牌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7.2 泡沫液贮罐4.7.2.1 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4.7.2.2 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瓶组手动操作装置未铅封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8.1 瓶组与储罐4.8.1.1 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瓶组称重未标记原始重量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8.1 瓶组与储罐4.8.1.3 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 |
强制 |
气体灭火系统瓶组喷嘴方向错误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8.2 喷嘴 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
强制 |
应急照明未牢固安装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1 应急照明4.11.1.1 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
强制 |
应急照明被遮挡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1 应急照明4.11.1.1 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安装不牢固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2 疏散指示标志4.11.2.1 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被遮挡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2 疏散指示标志4.11.2.1 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
强制 |
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外线电话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3.3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外线电话。 |
强制 |
防火门损坏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4.1 防火门4.14.1.1 组件齐全完好,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
强制 |
灭火器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6.3 筒体应无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灭火器型号标识应清晰、完整。 |
强制 |
火灾报警控制器无光报警 |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5.2.2.1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
强制 |
使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替代蓄电型疏散指示标志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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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大于1米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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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未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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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大于20米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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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未导向安全出口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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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未设置楼层标志灯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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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标志不亮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6.5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
推荐 |
疏散指示标志不亮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6.5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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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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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配电箱进出线口未设置在箱体下部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3.7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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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系统电线线色使用不正确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5.6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色相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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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系统电线未使用金属管保护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3.1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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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系统金属管和盒槽连接时未使用锁母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3.7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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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4.3 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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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安装在移动物体上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1 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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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周边存在遮挡物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2 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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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未安装在顶棚上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6 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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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标志与墙面距离大于5厘米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10 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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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走道增设的疏散指示标志未指向侧边安全出口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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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无中文功能标注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4.1.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
强制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无光报警功能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4.1.3.2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
强制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显示时间误差超过30秒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4.1.3.9 控制器应有报警计时装置,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
强制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接线线色不正确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4.2.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应为黑色或蓝色。 |
强制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按键和开关无中文标签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4.2.8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用中文清楚标注开关和按键的功能。 |
强制 |
应急疏散图未标明观察者的位置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5.2 疏散平面图上应标出观察者的确切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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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不是彩色图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5.3 疏散平面图应为彩色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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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5.10 疏散平面图的内容应是最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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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无图例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5.13 疏散平面图应包含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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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方向箭头未使用绿色标注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7.7.1 疏散路线:方向箭头应使用符合GB/T2893.1-2004规定的绿色安全色。疏散路线应使用与箭头有足够对比度的淡绿色突出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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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观察者位置未使用蓝色标注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7.7.3 观察者的位置:观察者的位置应使用GB/T2893.1-2004规定的蓝色安全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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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客房未设置应急疏散图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 9疏散平面图的安装位置在其使用环境中应足够醒目,并应确保疏散平面图对预期观察者的无障碍性和可读性。 疏散平面图应固定安装,预期的安装位置如下: a)设施使用者可以获悉疏散途径的位置。 b)疏散路线上的关键位置点,这些关键位置点可能为: • 每层楼的主入口处; • 靠近电梯和楼梯的位置; • 每个房间内,如宾馆的房间; • 人员聚集地点,如食堂、办公中心、会议室等; • 主要的汇合点和交叉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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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图模糊不清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10 检查和修订:应定期检查疏散平面图,以确保其清晰、醒目、易于理解和信息的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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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过期未检测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水基灭火器出厂期满后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1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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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控制柜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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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风机控制柜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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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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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设备面盘前面操作距离小于1.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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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设备面盘后侧的距离小于1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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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设置在有人值守房间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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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屏高度未在1.5-1.8米之间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1.8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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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墙面距离小于0.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1.8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 |
推荐 |
火灾报警控制器正面操作距离小于1.2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1.8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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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被遮挡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1.8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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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区域未每个房间设置一个感烟探测器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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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超过600MM梁的顶棚,未做到每个隔断设置一只感烟探测器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3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 200mm~600mm 时,应按本规范附录 F 、附录 G 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数量。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 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第 6.2.2 条第 4 款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5 当梁间净距小于 1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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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道顶棚设置的感烟探测器之间距离超过1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 ;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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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道顶棚设置的感温探测器之间距离超过10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 ;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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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道顶棚设置的感烟探测器与端墙的距离大于感烟探测器间距的二分之一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 ;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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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与墙壁、梁边的距离小于0.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5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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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0.5米范围内有遮挡物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6 点型探测器周围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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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与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1.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8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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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与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小于 0.5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8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 |
推荐 |
感烟探测器未水平安装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11 点型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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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栅吊顶场所感烟探测器设置位置错误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18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15%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30%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
推荐 |
手动报警按钮未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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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与最近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大于30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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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报警按钮设置高度不在1.3-1.5米范围内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 ,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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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高度不在1.3-1.5米范围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4.2 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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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光报警器与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5.1 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
推荐 |
火灾光报警器设置高度小于2.2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5.3 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2.2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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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挂式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设置高度小于2.2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6.2 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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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未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
推荐 |
柴油发电机房未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
推荐 |
配电室未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
推荐 |
计算机网络机房未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
推荐 |
消防专用电话无区别普通电话的标识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
推荐 |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高度不在1.3-1.5米范围内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m~1.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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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模块未集中设置在金属模块箱中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8.1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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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集中设置的消防模块无标识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8.4 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 100mm×100mm 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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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设置备用电源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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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设置漏电保护器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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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报警按钮传输线路未采用金属管保护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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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线盒引至控制设备的线路未采用金属管保护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7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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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电线颜色不正确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8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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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金属管入盒外侧未设置锁母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2.6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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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可弯曲金属软管长度大于2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2.14 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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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金属管或盒槽管口、槽口未封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2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引入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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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与显示设备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3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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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周围无操作空间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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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模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7 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独立安装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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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安装的消防模块未采取防潮、防腐措施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7 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独立安装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
推荐 |
消防专用电话插孔设置在消火栓内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8 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电话插孔不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 |
推荐 |
火灾光报警器破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9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扬声器在走道内安装时,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同一面墙上,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不应小于1m; 3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的明显部位,喷洒光警报器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外,且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 4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 应安装牢固,表面不应有破损。 |
推荐 |
火灾光报警器与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具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小于1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9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扬声器在走道内安装时,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同一面墙上,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不应小于1m; 3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的明显部位,喷洒光警报器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外,且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 4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 应安装牢固,表面不应有破损。 |
推荐 |
防火门闭门器破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22 防火门监控模块与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监控模块至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不应大于3m; 2 防火门监控模块、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应安装牢固; |
推荐 |
火灾报警控制器开关和按键无功能标签 |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5.4.8 开关和按键: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
强制 |
感烟探测器脏污未清洗 |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4.2 保养周期: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淸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淸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淸洗或标定一次。 |
强制 |
人员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
《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强制 |
安全出口锁闭 |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安全出口堵占 |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疏散通道堵占 |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感烟探测器被盒盖封盖,不能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强制 |
水流指示器被关闭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6.2 水流指示器4.6.2.1 应有明显标志。4.6.2.2 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4.6.2.3 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
强制 |
感烟探测器未两年清洗一次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9.2.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探测器未定期检定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9.2.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
推荐 |
消防沙受潮结块不能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强制 |
消防沙箱处未设置沙铲或沙桶等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强制 |
消防模块未安装牢固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7 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独立安装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
推荐 |
消防模块破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3.3.17 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独立安装在不燃材料或墙体上,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
推荐 |
建筑每个楼层主出入口或楼梯口未设置应急疏散图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 9疏散平面图的安装位置在其使用环境中应足够醒目,并应确保疏散平面图对预期观察者的无障碍性和可读性。 疏散平面图应固定安装,预期的安装位置如下: a)设施使用者可以获悉疏散途径的位置。 b)疏散路线上的关键位置点,这些关键位置点可能为: • 每层楼的主入口处; • 靠近电梯和楼梯的位置; • 每个房间内,如宾馆的房间; • 人员聚集地点,如食堂、办公中心、会议室等; • 主要的汇合点和交叉点。 |
推荐 |
会议室等人员集中区域未设置应急疏散图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 9疏散平面图的安装位置在其使用环境中应足够醒目,并应确保疏散平面图对预期观察者的无障碍性和可读性。 疏散平面图应固定安装,预期的安装位置如下: a)设施使用者可以获悉疏散途径的位置。 b)疏散路线上的关键位置点,这些关键位置点可能为: • 每层楼的主入口处; • 靠近电梯和楼梯的位置; • 每个房间内,如宾馆的房间; • 人员聚集地点,如食堂、办公中心、会议室等; • 主要的汇合点和交叉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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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自救呼吸器过期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 21976.7-2012)8.5产品有效期:产品有效期一般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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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自救呼吸器未妥善保管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 21976.7-2012)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0。℃~40。℃,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应远离热源,不得与易燃品、腐蚀物品存放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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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压力表锈蚀破损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4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 |
强制 |
厨房等烹饪场所未配备灭火毯 |
《灭火毯》(XF1205-2014)1 本标准适用于单人使用且不可重复使用的、主要用于扑灭初起小面积火的灭火毯,如扑灭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的若火(即F类火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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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毯破损或被油污 |
《灭火毯》(XF1205-2014)5.1.1 灭火毯毯面应紧密、平整,不应有破损、孔洞、污渍和油渍;毯面边缘应光滑,无毛边;灭火毯的缝纫加工不应有跳线、断线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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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毯未装配手持件 |
《灭火毯》(XF1205-2014)5.1.4 灭火毯应装配便于使用人员操作的手持件,手持件的颜色应与毯面有明显区別,其结构设计应保证使用人员的双手能快速、简单地握紧和松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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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毯存放袋(包装盒)设置拉链 |
《灭火毯》(XF1205-2014)8.2.1 单条灭火毯的包裝盒(袋)的启闭方式应简单、快捷,不应使用拉链。 |
推荐 |
灭火毯被挤压或重压 |
《灭火毯》(XF1205-2014)8.4 贮存:灭火毯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避免与油、酸,碱或其他对产品有腐蚀性的物质一同贮存, 包裝箱不应重压。 |
推荐 |
配电室等E类火灾场所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金属喇叭喷筒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
推荐 |
消防控制室监控设备被堵占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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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毯在油污场所未放置在包装盒或存放袋内 |
《灭火毯》(XF1205-2014)8.4 贮存:灭火毯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避免与油、酸,碱或其他对产品有腐蚀性的物质一同贮存, 包裝箱不应重压。 |
推荐 |
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不正确清晰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2004)4.11.2 疏散指示标志4.11.2.1 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
强制 |
疏散指示标志未设置在通道中心位置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6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
强制 |
加油站各类安全标志破损未及时更换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7 加油加气站应加强对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损坏、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
推荐 |
加油站罩棚支柱未设置警示标志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2 加油岛、加气岛的罩棚支柱醒目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停车熄火”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消防沙箱周边未配备沙铲、沙桶等设备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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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油机底部有漏油现象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2.1 定期检查加油机、油罐、输油管线、液位仪、潜油泵、油气回收等设备设施及附件,确保设备设施无渗漏、保持正常功能且性能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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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卫生间墙面未设置消防标志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4 站内卫生间墙面上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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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静电接地线破损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5.1 加油加气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0156的有关规定,其装卸场地应设置为油、气罐车跨接导除静电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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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视频监控系统未覆盖站区所有作业区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3.0.2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作业区。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3.0.2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作业区。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内有其它可燃介质管道穿过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4.0.13 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无关的可燃介质管道不应穿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范围。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与站外建筑之间未使用实体墙隔开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高度相对于站内和站外地坪均不宜低于2.2m。 |
推荐 |
加油站油罐未埋地设置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软管上未设置拉断阀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2.3 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未设置明显的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2 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接口未装设密封盖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3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 |
推荐 |
加油站通气管距离建筑物顶面高度不足2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9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2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
推荐 |
加油站通气管未设置阻火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9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2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
推荐 |
加油站通气管直径小于5厘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10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机未配备灭火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2.1.1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灭火器配置数量少于2具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2.1.1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
强制 |
加油站油罐区未配置推车灭火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2.1.1地 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
强制 |
一、二级加油站灭火毯数量不足5块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立方米 |
强制 |
加油站未配备灭火毯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 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立方米 |
强制 |
加油站消防沙不足2立方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立方米 |
强制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重点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1.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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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1.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电缆宜采用直埋或电缆穿管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法兰未做电气跨接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2.1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未设置罩棚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场地宜设罩棚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罩棚覆盖加油机加气机范围不足2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2罩棚遮盖加油机、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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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高度不足0.15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 0 .15 m 一0.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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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宽度不足1.2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 1.2m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岛端距罩棚立柱间距不足0.6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米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未设置防撞栏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防撞栏杆高度不足0.5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的加油岛防撞栏杆未设置牢固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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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种植有油性植物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3.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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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未使用防爆电气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1.7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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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线路跨越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作业区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4.0.1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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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内直接用加油枪向塑料容器加油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5.3 严禁直接用加油枪向绝缘性容器内加注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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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内驾驶员未离开驾驶座位直接给摩托车加油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2.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d)摩托车加油前,驾驶人员应熄火并离开驾驶座位;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机4.5m以外,方可启动驶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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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内公共交通车辆载客加油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1.3 公共交通车辆不应载客进入加油加气站。 |
推荐 |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加气站加氢站作业区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4.0.1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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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作业区与辅助区未划定界线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3 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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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通气管距离地面高度不足4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9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2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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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罩棚使用可燃烧材料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2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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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罩棚高度不足4.5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2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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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出口和入口未分开设置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1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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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进站口未设置消防安全须知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1 加油加气站的车辆及人员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进站消防安全须知”标识,明确进入加油加气站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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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消防沙箱无盖不能保证沙子干燥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消防沙未存放在消防沙箱内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内销售易燃易爆物品,比如打火机等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1.4 站内不应设置建筑面积大于50㎡的商店。商店内不应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
推荐 |
加油站警示标志种类设置不全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2 加油岛、加气岛的罩棚支柱醒目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停车熄火”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与站外建筑之间实体墙高度不足2.2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高度相对于站内和站外地坪均不宜低于2.2m。 |
推荐 |
加油站消防沙结块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消防沙箱内有杂物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油、气运输车辆固定停靠位置无明显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8.5 油、气运输车辆及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应划定固定车位并设置明显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使用油罐车直接给机动车加油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1.2 严禁使用油罐车直接向机动车加注油品。 |
推荐 |
在加油站内吸烟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2.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a)加油加气站内严禁吸烟 |
推荐 |
加油站内对未熄火车辆加油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2.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b)严禁对未熄火车辆加注油品 |
推荐 |
加油站内接打电话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2.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c)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严禁使用火种、非防爆移动通信工具及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后在加油区直接启动摩托车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2.1 加油加气站内应落实以下严格控制明火的措施:d)摩托车加油前,驾驶人员应熄火并离开驾驶座位;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机4.5m以外,方可启动驶离。 |
推荐 |
加油站内电动车充电装置超过2台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2 加油加气站内设置汽车充电装置时,不应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且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超过2台。 |
推荐 |
加油站站房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3 站房内不应设置大功率电器设备。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足1.5米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配电箱无防水措施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配电箱无警示标志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配电箱未上锁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电源插座为使用防潮插座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仓库内使用高温照明灯具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5 仓库内严禁使用高温照明灯具。且照明灯正下方严禁放置可燃物。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装置周围未设置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6.2 撬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50%。防护围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装置的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容量过小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6.2 撬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50%。防护围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装置的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使用可燃烧材料制作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6.2 撬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50%。防护围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装置的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有裂缝等渗漏缺陷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6.2 撬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50%。防护围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 |
推荐 |
加气站内CNG长管拖车数量过多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3.0.11 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时,站内停放的C N G 长管拖车不应多于1辆。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2辆。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内设置存放甲乙类危险物品的封闭房间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3.0.2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不应设置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封闭式房间。 |
推荐 |
架空通讯线路跨越加气站加氢站作业区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4.0.1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作业区有明火或散发火花设施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5 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超过站内围墙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与站外建筑之间实体墙未使用不燃材料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5.0.1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围墙高度相对于站内和站外地坪均不宜低于2.2m。 |
推荐 |
加油站油罐设置在室内或地下室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
强制 |
加油站油罐检测立管未设置防尘盖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0检测立管的底部管口应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 ,顶部管口应装防尘盖 |
推荐 |
加油站油罐人孔盖材质不符合要求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1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 |
推荐 |
加油站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未采用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4 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
推荐 |
加油站的加油机设置在室内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2.1 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底部供油管道上未设置剪切阀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2.4 以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当加油机被撞或起火时,剪切阀应能自动关闭。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机加油枪枪位无油品文字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2.5 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机加油枪无颜色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2.5 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油罐车卸油未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1 汽油和柴油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连通软管不是导静电耐油软管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13 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或采用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软管。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油罐安全装置不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4.5油罐应设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阀 、液位计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油罐未设置防晒罩棚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4.6 油罐应设防晒罩棚或采取隔热措施。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机未设置自动灭火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4.7加油机上方应设自动灭火器,自动灭火器的启动温度不应高于95度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油罐法兰和接头区域未设置收集漏油的容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4.5油罐的最高液位 以下有连接法兰和快速接头的区域应设置收集漏油的容器 |
推荐 |
撬装加油站加油装置未设置防撞设施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4.11橇装式加油装置邻近行车道一侧应设防撞设施。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使用暗沟排水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2.3.2加油站 、LPG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软管与两端接头未进行可靠电气连接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2.13 油罐车卸油用的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与两端接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
推荐 |
加油站充电桩高出地坪高度不足20厘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3.1 户外安装的充电设备的基础应高于所在地坪200mm及以上。 |
推荐 |
加油站充电桩未设置防撞栏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3.3 直流充电桩或交流充电桩与站内汽车通道或充电车位相邻一侧应设置车挡或防撞(柱)栏,防撞(柱)栏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 |
推荐 |
加油站充电桩防撞栏杆高度不足0.5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3.3 直流充电桩或交流充电桩与站内汽车通道或充电车位相邻一侧应设置车挡或防撞(柱)栏,防撞(柱)栏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站房内设有明火设备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10 站房的一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平米,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
推荐 |
三级加油站灭火毯数量不足2块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立方米 |
强制 |
加油站营业室未配备应急照明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1.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
推荐 |
加油站罩棚未设置应急照明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1.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
推荐 |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内胶管两端连接处未进行电气跨接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2.1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推荐 |
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防撞栏杆钢管直径小于10厘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4.2.3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
推荐 |
加油站洗车区配电箱未保持关闭状态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4 洗车区电源插座安全高度离地面1.5m,洗车区域的配电箱应有严密防水措施和警示标识,且日常上锁,保持关闭状态。洗车区域的电源插座需加装防水盖板,且每日检查防水效果。 |
推荐 |
加油站仓库照明灯具正下方堆放物品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9.4.5 仓库内严禁使用高温照明灯具。且照明灯正下方严禁放置可燃物。 |
推荐 |
加油站消防沙箱附近未配置沙铲和沙桶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3.4 消防沙箱或沙池内应保持沙量充足,不应存放杂物,沙子应保持干燥不结块,不含树叶、石子等杂质,附近应配置沙铲、沙桶、推车等灭火和应急处置辅助器材。 |
推荐 |
加油站油罐高位报警装置报警值设置超过油罐容量90%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1.15 油罐卸油应采取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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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通气管管口未设置呼吸阀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11 当加油站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罐的通气管管口除应装设阻火器外,尚应装设呼吸阀。呼吸阀的工作正压宜为2kPa~3kPa,工作负压宜为1.5kPa~2kPa。 |
推荐 |
加油站防渗检测立管管材材质不符合要求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5.3 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 2 检测立管的下端应置于防渗罐池的最低处,除设置在车道下的油罐外,检测立管的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 3 检测立管与池内罐顶标高以下范围应为过滤管段,过滤管段应能允许池内任何层面的渗漏液体进入检测管,并应能阻止泥沙侵入; 4 检测立管周围应回填粒径为10mm~30mm的砾石; 5 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和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防渗检测立管管径不足10厘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5.3 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 2 检测立管的下端应置于防渗罐池的最低处,除设置在车道下的油罐外,检测立管的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 3 检测立管与池内罐顶标高以下范围应为过滤管段,过滤管段应能允许池内任何层面的渗漏液体进入检测管,并应能阻止泥沙侵入; 4 检测立管周围应回填粒径为10mm~30mm的砾石; 5 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和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防渗检测立管高出地面高度不足20厘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5.3 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 2 检测立管的下端应置于防渗罐池的最低处,除设置在车道下的油罐外,检测立管的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 3 检测立管与池内罐顶标高以下范围应为过滤管段,过滤管段应能允许池内任何层面的渗漏液体进入检测管,并应能阻止泥沙侵入; 4 检测立管周围应回填粒径为10mm~30mm的砾石; 5 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和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防渗检测立管未设置盖板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5.3 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 2 检测立管的下端应置于防渗罐池的最低处,除设置在车道下的油罐外,检测立管的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 3 检测立管与池内罐顶标高以下范围应为过滤管段,过滤管段应能允许池内任何层面的渗漏液体进入检测管,并应能阻止泥沙侵入; 4 检测立管周围应回填粒径为10mm~30mm的砾石; 5 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和标识。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机底部未设置防渗沙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5.4 装有潜油泵的油罐人孔操作井、卸油口井、加油机底槽等可能发生油品渗漏的部位,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未设置安全警示牌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2 在加油岛和加油机附近的明显位置,应标示油品类别、标号以及安全警示。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同时设置汽油和柴油两种加油功能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3 不宜在同一加油车位上同时设置汽油、柴油两种加油功能。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4 自助加油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静电加油枪、键盘,或专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有显著标识; 2 应标示自助加油操作说明; 3 应具备音频提示系统,在提起加油枪后可提示油品品种、标号并进行操作指导; 4 加油枪应设置跌落时即自动停止加油作业的功能,并应具有无压自封功能; 5 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未设置加油操作说明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4 自助加油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静电加油枪、键盘,或专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有显著标识; 2 应标示自助加油操作说明; 3 应具备音频提示系统,在提起加油枪后可提示油品品种、标号并进行操作指导; 4 加油枪应设置跌落时即自动停止加油作业的功能,并应具有无压自封功能; 5 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未设置语音提示系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4 自助加油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静电加油枪、键盘,或专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有显著标识; 2 应标示自助加油操作说明; 3 应具备音频提示系统,在提起加油枪后可提示油品品种、标号并进行操作指导; 4 加油枪应设置跌落时即自动停止加油作业的功能,并应具有无压自封功能; 5 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
推荐 |
加油站自助加油机未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6.4 自助加油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静电加油枪、键盘,或专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有显著标识; 2 应标示自助加油操作说明; 3 应具备音频提示系统,在提起加油枪后可提示油品品种、标号并进行操作指导; 4 加油枪应设置跌落时即自动停止加油作业的功能,并应具有无压自封功能; 5 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
推荐 |
加油站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
强制 |
加油站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鞋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
强制 |
加油站污油布存放桶使用非金属材料制作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9不应使用汽油和易燃清洗剂做清清工作。不应使用可能会产生静电或火花的清洁工具。 |
强制 |
加油站地面油料未及时清理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2.4加油时应避免油料溅出,若发生油料滴漏、溢洒或影响加油作业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加油,并及时处理。 |
强制 |
加油站防静电接地线锈蚀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1.2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应完好。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油罐车排气管未安装阻火器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1.3油罐车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帽。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未设置消防器材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1.4卸油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2块灭火毯等应急救援物资。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区域开展其它作业行为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13卸油作业过程中,不应开启计量孔,不应修理、擦洗油罐车,不应鸣笛;使用器具时要轻拿轻放;与该罐连接且无防水杂措施的加油机应停止加油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时无人监护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12卸油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同时离开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时,应停止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时卸油人员和驾驶员离开现场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12卸油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同时离开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时,应停止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岛上存放可燃物品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1加油机附近应按GB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 |
强制 |
加油站由顾客自行加油作业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正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计量器和加油泵存在漏油现象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XF/T3004-2020)7.2.1 定期检查加油机、油罐、输油管线、液位仪、潜油泵、油气回收等设备设施及附件,确保设备设施无渗漏、保持正常功能且性能良好。 |
推荐 |
加油站加油机维修时未设置隔离区域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2.2维修时应设警示标志并对维修区域进行隔离,隔离范围不宜小于以加油机为中心、半径为4.5m的区域范围。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维修时未设置警示标志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2.2维修时应设警示标志并对维修区域进行隔离,隔离范围不宜小于以加油机为中心、半径为4.5m的区域范围。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维修时隔离区域过小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2.2维修时应设警示标志并对维修区域进行隔离,隔离范围不宜小于以加油机为中心、半径为4.5m的区域范围。 |
强制 |
加油站在雷电等恶劣天气未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6加油站遇雷暴、龙卷风和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加油、卸油、取样和人工计量等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内实施产生火花的作业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7不应在作业区内抛掷、拖拉、滚动、敲打金属物品及进行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内维修车辆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8不应在作业区内进行车辆维修和洗车作业。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时,油罐车未设置轮挡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2油罐车停于卸油停车位,熄火并拉上手刹,车轮处宜放置与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车轮尺寸相匹配的轮挡,车钥匙宜放置指定位置管控。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时,未设置隔离警示标识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4卸油作业现场应设置隔离警示标识。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作业时,手提式灭火器与卸油口距离不规范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5手提式灭火器宜摆放在距卸油口2m~3m处。 |
强制 |
加油站卸油口未上锁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15卸至软管内无油后,应做好以下工作:a) 关闭软管两端阀门;b)拆除软管,将卸油接口的密封盖盖紧并加锁;c)收回卸油软管和防静电跨接线,收存软管时不应抛摔,以防接头变形。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维修时,电源开关未加锁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2.1维修之前应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
强制 |
加油站加油机维修时,电源开关未设置安全警示牌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2.1维修之前应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
强制 |
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设施未每半年检测一次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8.4.1防雷防静电装置应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并建立检测档案。 |
强制 |
配电室设置在地下室未设置机械通风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机械通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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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内配电室使用油浸变压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5.2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 |
推荐 |
配电室值班室未直通配电装置室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5.8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值班室。值班室应能直通或经过走道与配电装置室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值班室也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此时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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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配电柜柜端与墙的距离小于0.8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7.4的规定。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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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电容柜单排布置时,柜前通道小于1.5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8.4 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可与低压配电柜并列布置;当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操作及维护通道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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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电容柜双排布置时,柜间通道小于2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8.4 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可与低压配电柜并列布置;当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操作及维护通道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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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配电室的门不是防火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3 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对外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首层,且向室外开门的上层有窗或非实体墙时,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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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配电室的门防火等级不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3 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对外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首层,且向室外开门的上层有窗或非实体墙时,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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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的通风窗使用可燃材料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4 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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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采光窗距离室外地坪小于1.8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8 电压为35kV、20kV或10kV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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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未向外开启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设有防火隔墙时,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当隔墙仅为管理需求设置时,隔墙上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不燃材料制作的弹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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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变压器室的门未安装锁具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设有防火隔墙时,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当隔墙仅为管理需求设置时,隔墙上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不燃材料制作的弹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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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门未向外开启 |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 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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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温度大于45度时未采取通风措施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1.1 设在地上的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设在地下的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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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双层配电室,楼上配电室未设置独立通向室外的出口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11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宜设3个出口,相邻安全出口的门间距离不应大于40m。独立式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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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内配电箱采用嵌入式安装在建筑物外墙上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13 变电所内配电箱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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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通风管道未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1.3 当变压器室、并联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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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供暖装置设置法兰或阀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供暖,供暖计算温度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供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供暖装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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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临街一侧开设窗户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0.8 电压为35kV、20kV或10kV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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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无关管道通过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1.7 变压器室、并联电力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以及控制室(值班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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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值班配电室未设置卫生间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11.9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给水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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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未设置感烟探测器和喷淋装置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2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 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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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未设置应急照明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2.3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民用建筑及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1)开敞式疏散楼梯间;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400㎡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
推荐 |
疏散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2.3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民用建筑及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1)开敞式疏散楼梯间;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400㎡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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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火栓附近未设置消火栓按钮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4.7 消火栓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火栓旁应设置消火栓按钮; |
推荐 |
设在顶棚的应急照明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6.5 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 |
推荐 |
地面疏散指示标志灯之间的距离大于3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6.5 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设在地面上的连续视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3m。 4 一个防火分区中,标志灯形成的疏散指示方向应满足最短距离疏散原则,标志灯设计形成的疏散途径不应出现循环转圈而找不到安全出口。 5 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损坏,其防水、防尘性能应达到IP67的防护等级要求。地面标志灯不应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 。 6 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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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玻璃门或落地窗未采用安全玻璃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5.5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
强制 |
全玻璃门或落地窗未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5.5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
强制 |
台阶、人行坡道未采取防滑措施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5.2.4 台阶、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
强制 |
设备机房住人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5.8.1 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
强制 |
设备机房堆放杂物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5.8.1 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
强制 |
建筑内临空部位未设置防护栏杆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
强制 |
建筑内防护栏杆高度小于1.1米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
强制 |
建筑内防护栏杆未牢固安装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
强制 |
建筑内防护栏杆未设置0.1米高的踢脚板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6.6.1 6.6.4 公共场所的临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位的栏杆(栏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
强制 |
配电室内设置裸露带电导体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5.2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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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配电柜距离顶板小于1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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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内通道宽度不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7.4的规定。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2 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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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排烟管未引至排烟道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4 机组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至排烟道宜设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敷设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过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装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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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排烟管未设施隔热保护层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4 机组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至排烟道宜设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敷设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过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装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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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管连接处未使用弹性波纹管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4 机组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至排烟道宜设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敷设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过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装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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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排烟管穿墙时未设置护套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4 机组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至排烟道宜设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敷设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过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装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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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控制设备控制屏通道宽度不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7 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通风应良好,进出线应方便。 2 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亦不应安装无关设备。 3 控制室内控制屏(台)的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屏正面操作宽度,单列布置时,不宜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宜小于2.0m; 2)离墙安装时,屏后维护通道不宜小于0.8m。 4 当控制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出口宜在控制室两端。控制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5 当不需设控制室时,控制屏和配电屏宜布置在发电机端或发电机侧,其操作维护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屏前距发电机端不宜小于2.0m; 2)屏前距发电机侧不宜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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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启动用蓄电池组未采取防止油、水浸入措施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宜采用电启动方式,电启动设备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1) 电启动用蓄电池组电压宜为12V或24V,容量应按柴油机连续启动不少于6次确定; 2) 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发电机组设置,并应防止油、水浸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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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的门未使用甲级防火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11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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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的门不能自动关闭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11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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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大于30mA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 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 人体可能无法及时摆脱的固定式设备; 3) 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4) 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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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 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 人体可能无法及时摆脱的固定式设备; 3) 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4) 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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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使用的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 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 人体可能无法及时摆脱的固定式设备; 3) 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4) 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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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系统带电部分未使用绝缘层完全覆盖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7.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16895.21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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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配电箱(开关箱)箱盖缺失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9.8.6 厨房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 以外敷设;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 以外敷设;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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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9.8.6 厨房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 以外敷设;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 以外敷设;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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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电线盒槽、管线与明火距离小于2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9.8.6 厨房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 以外敷设;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 以外敷设;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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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未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3.6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 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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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标志距离地面小于2米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6.5 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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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供电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7.15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8 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分支回路供电;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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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容器未清理或置换,从事动火作业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2 禁止动火作业条件:5.2.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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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同时兼任动火负责人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3.4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 |
强制 |
动火作业工作票未提前8小时办理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3.4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 |
强制 |
动火作业工作票未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3.13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清晰,不应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并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 |
强制 |
动火作业工作票不清晰或存在涂改现象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3.13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清晰,不应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并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 |
强制 |
动火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未清除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5.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
强制 |
高处动火作业未采取防范火花溅落措施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5.5.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
强制 |
消防设施周围堆放无关杂物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
强制 |
消防沙箱沙量不足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
强制 |
消防沙箱未设置箱盖等防潮措施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
强制 |
消防沙箱消防沙潮湿、板结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
强制 |
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未涂红色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
强制 |
检修作业结束后未清理现场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1检修等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
强制 |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有积油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4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
强制 |
电气设备充油、储油设备漏油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3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保护层。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更换。油管道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 |
强制 |
电气设备油管连接处使用塑料垫或橡胶垫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3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保护层。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更换。油管道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 |
强制 |
电力设备油管道未设置保温层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3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保护层。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更换。油管道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 |
强制 |
废油未倒入指定容器内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7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并定期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
强制 |
电力设备擦拭材料未集中放置在带盖铁桶内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18.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
强制 |
电力设备消防器材未标记火警电话号码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1.21生产场所的电话机近旁和灭火器箱、消防栓箱应印有火警电话号码。 |
强制 |
配电室感烟探测器少于2个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6.3.11配电装置室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配电装置室应装设2个以上独立的探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宜多类型组合使用。同一配电装置室内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可以联动该配电装置室内自动灭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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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设备检修使用铁质工具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2.29氢气系统设备检修或检验,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
强制 |
电缆竖井或夹层内堆放杂物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5.6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
强制 |
酸性蓄电池室内带入火种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有“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等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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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未张贴“蓄电池室”标志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有“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等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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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未张贴“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等安全标志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有“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等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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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每组蓄电池未设置单独房间或未使用防火隔板隔离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3蓄电池室每组宜布置在单独的室内,如确有困难,应在每组蓄电池之间设耐火时间为大于2.0h 的防火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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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未设置机械通风设备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6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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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通风未独立设置,与烟道或其他通风管道连通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6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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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照明或通风设备未采用防爆型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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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蓄电池室开关、熔断器、插座未安装在室外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1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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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室未设置通风设备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2其他蓄电池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无氢蓄电池室、锂电池室、钠硫电池、UPS室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蓄电池室应装有通向室外的有效通风装置,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通风设备可不考虑防爆。2锂电池、钠硫电池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和消防砂箱;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时,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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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室未设置消防沙箱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6.2其他蓄电池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无氢蓄电池室、锂电池室、钠硫电池、UPS室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蓄电池室应装有通向室外的有效通风装置,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通风设备可不考虑防爆。2锂电池、钠硫电池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和消防砂箱;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时,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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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有人吸烟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1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11.0.4各室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室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溶剂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内不超过100ml。 |
强制 |
计算机室危险化学品存量超过100毫升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1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11.0.4各室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室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溶剂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内不超过100ml。 |
强制 |
电焊机外壳未接地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地接在被焊物体上或附近接地网的接地点上,防止产生电火花。 |
强制 |
气焊与电焊上下交叉作业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气焊与电焊不应该上下交叉作业。通气的乙炔、氧气软管上方禁止动火作业。 |
强制 |
电焊电线搭放在气瓶上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4严禁将焊接导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气瓶、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设备和管线上。 |
强制 |
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与电线敷设在一起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
强制 |
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上放置重物或热源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
强制 |
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放置在通道上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
强制 |
高处焊接作业时,下方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8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清除焊接设备附近和下方的易燃、可燃物品。2将盛有水的金属容器放在焊接设备下方,收集飞溅、掉落的高温金属熔渣。3将下方裸露的电缆和充油设备、可燃气体管道可能发生泄漏的阀门、接口等处,用石棉布遮盖。4下方搭设的竹木脚手架用水浇湿。5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区域内,不得放置氧气瓶、乙炔气瓶。6焊接工作全程应设专职监护人,发现火情,立即灭火并停止工作。 |
强制 |
高处焊接作业时,下方存未采取防火措施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8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清除焊接设备附近和下方的易燃、可燃物品。2将盛有水的金属容器放在焊接设备下方,收集飞溅、掉落的高温金属熔渣。3将下方裸露的电缆和充油设备、可燃气体管道可能发生泄漏的阀门、接口等处,用石棉布遮盖。4下方搭设的竹木脚手架用水浇湿。5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区域内,不得放置氧气瓶、乙炔气瓶。6焊接工作全程应设专职监护人,发现火情,立即灭火并停止工作。 |
强制 |
气瓶库未使用毛玻璃或玻璃上未涂白漆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1.9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
强制 |
易燃液体未专库储存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2.2易燃液体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当易燃液体与可燃液体储存在同一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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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品仓库未设置防爆型通风设备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2.4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使用明火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2.5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
强制 |
进入易燃易爆品仓库的车辆非防爆型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2.10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 |
强制 |
易燃、可燃液体仓库未设置围堰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2.2.11易燃、可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
强制 |
同一场所配置不同类型灭火器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2.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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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灭火器标志牌未选用发光标志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2.8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箱前部应标注“灭火器箱、火警电话、厂内火警电话、编号”等信息,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固定标志牌,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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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器未标明“不适用于电气火灾”字样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2.7灭火器的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6泡沫灭火器的标志牌应标明“不适用于电气火灾”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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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场所、设备未设置消防沙箱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3.5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油罐区、油泵房、油处理室、特种材料库、柴油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和电除尘等处应设置消防砂箱或砂桶,内装干燥细黄砂。消防砂箱容积为1.0m3,并配置消防铲,每处3 把~5把,消防砂桶应装满干燥黄砂。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均应为大红色,砂箱的上部应有白色的“消防砂箱”字样,箱门正中应有白色的“火警119”字样,箱体侧面应标注使用说明。消防砂箱的放置位置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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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沙箱容积不足1立方米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3.5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油罐区、油泵房、油处理室、特种材料库、柴油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和电除尘等处应设置消防砂箱或砂桶,内装干燥细黄砂。消防砂箱容积为1.0m3,并配置消防铲,每处3 把~5把,消防砂桶应装满干燥黄砂。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均应为大红色,砂箱的上部应有白色的“消防砂箱”字样,箱门正中应有白色的“火警119”字样,箱体侧面应标注使用说明。消防砂箱的放置位置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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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沙箱未设置沙铲或沙铲数量不足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3.5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油罐区、油泵房、油处理室、特种材料库、柴油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和电除尘等处应设置消防砂箱或砂桶,内装干燥细黄砂。消防砂箱容积为1.0m3,并配置消防铲,每处3 把~5把,消防砂桶应装满干燥黄砂。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均应为大红色,砂箱的上部应有白色的“消防砂箱”字样,箱门正中应有白色的“火警119”字样,箱体侧面应标注使用说明。消防砂箱的放置位置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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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气体灭火器系统建筑内未设置正压式消防呼吸器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4.1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发电厂和变电站等场所应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数量宜按每座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各设2套,可放置在气体保护区出入口外部、灭火剂储瓶间或同一建筑的有人值班控制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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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气体灭火器系统建筑正压式消防呼吸器配备数量不足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4.1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发电厂和变电站等场所应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数量宜按每座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各设2套,可放置在气体保护区出入口外部、灭火剂储瓶间或同一建筑的有人值班控制室内. |
推荐 |
固定式气体灭火器系统建筑正压式消防呼吸器未存放在指定位置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4.1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发电厂和变电站等场所应配置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数量宜按每座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各设2套,可放置在气体保护区出入口外部、灭火剂储瓶间或同一建筑的有人值班控制室内. |
推荐 |
正压式消防呼吸器未存放在专用储柜内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4.4.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应放置在专用设备柜内,柜体应为红色并固定设置标志牌。 |
推荐 |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600V以上带电设备火灾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F3.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火灾、可燃气体火灾、600V 以下的带电B 类火灾,以及仪器仪表、图书档案等要求不留残迹、不污损被保护物的场所,不适用于固体火灾、金属火灾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若扑灭600V以上的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为-10℃~55℃。 |
推荐 |
建筑外保温层破损未及时修复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
强制 |
建筑电缆井、管道井的检查门未使用防火门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
强制 |
建筑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
强制 |
消防车道停车泊位或设置构筑物、隔离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
强制 |
烟道、集烟罩未定期清洗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
强制 |
锅炉房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
强制 |
空调机房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
强制 |
消防泵房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
强制 |
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
强制 |
防火卷帘门下堆放杂物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
强制 |
消防车道未划出禁止占用区域范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
强制 |
防火卷帘门地面未划出禁止侵占区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
强制 |
消火栓箱、灭火器箱未张贴使用方法标识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
强制 |
钢化玻璃安全门未设置应急锤等击碎装置 |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8.2.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甲类、乙类生产区的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洁净度级别为A级、B级的医药洁净室,安全疏散门中的一个可采用钢化玻璃固定门。(该条款释义:A级、B级无菌生产区的第二安全疏散门可采用钢化玻璃固定门。使用时应设置应急锤,并在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点。玻璃的宽度、高度尺寸宜控制在800mm×1800mm左右,厚度不宜大于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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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玻璃安全门被遮挡堵占 |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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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未对设备内物质进行清洗置换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2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a)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
强制 |
同时开展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只开具一种作业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6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 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
强制 |
特殊作业监护人擅自离岗 |
4.10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 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 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
强制 |
特殊作业监护人未佩戴明显标志 |
4.10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 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
强制 |
特殊作业中涂改作业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18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
强制 |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期超过8小时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1.5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 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 h。 |
强制 |
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期超过72小时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1.5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 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 h。 |
强制 |
动火作业未设置监护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 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
强制 |
动火作业现场存放易燃物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
强制 |
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
强制 |
在易燃易爆或助燃物品设备、管道动火作业时,未设置盲板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
强制 |
动火作业区域存在孔洞未封盖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警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査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 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 等防护措施。 |
强制 |
在氧气设备动火作业时,设备内部氧气浓度超过23.5%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动火作业时同时进行切水或取样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8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
强制 |
动火作业动火点与可燃气体排放点距离小于30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不应进 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
强制 |
动火作业动火点与可燃液体排放点距离小于15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不应进 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
强制 |
动火作业与喷漆作业距离小于10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不应进 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
强制 |
特级动火作业未采集影像资料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1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
强制 |
动火作业电焊机与动火点距离超过10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2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 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 火点进行管理。 |
强制 |
动火作业乙炔瓶未直立使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块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强制 |
动火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小于5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块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强制 |
动火作业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距离小于10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块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强制 |
动火作业氧气瓶、乙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块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强制 |
动火作业乙炔瓶未安装防回火装置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块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
强制 |
动火作业结束后未清理现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4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
强制 |
五级大风天气实施露天动火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2.15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未设置标志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 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未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辨识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 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设置在火灾爆炸场所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5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 任人。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与重点设施距离小于30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 任人。 |
强制 |
室内固定动火作业区域未设置实体防火墙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 任人。 |
强制 |
室内固定动火作业区域门窗未向外开启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 任人。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存放杂物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
强制 |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未明确防火责任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客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区域连通的管道未设置盲板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6.1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 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连通的孔洞未进行封堵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6.1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 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电气设备开关未上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6.1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 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电气设备开关未加挂警示牌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6.1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 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前气体检测时间超过30分钟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a)作业前30 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釆取强制通风措施;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
强制 |
直接向有限空间输入纯氧或富氧气体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a)作业前30 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釆取强制通风措施;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未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a)作业前30 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釆取强制通风措施;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
强制 |
有限空间内氧浓度不在19.5%〜21%之间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4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a)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b)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规定;c)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5.3.2的规定。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 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连续检测气体种类不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 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未2小时记录一次气体检测数据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 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如下防护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 18664要求的隔 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c)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d)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e)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f)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GB 15577要求的条件下,按GB 39800.1要求佩戴防尘口罩 等防尘护具;g)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h)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i)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j)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
强制 |
有限空间内进行电焊作业,未穿绝缘鞋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如下防护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 18664要求的隔 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c)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d)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e)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f)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GB 15577要求的条件下,按GB 39800.1要求佩戴防尘口罩 等防尘护具;g)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h)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i)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j)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
强制 |
有限空间内进行清淤作业未配备隔绝式呼吸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如下防护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 18664要求的隔 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c)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d)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e)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f)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GB 15577要求的条件下,按GB 39800.1要求佩戴防尘口罩 等防尘护具;g)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h)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i)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j)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未清点人员和工具,建立台账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8对监护人的特殊要求:a) 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间;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c) 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 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 |
强制 |
有限空间出入口未保持畅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9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a)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b)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 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轮换作业方式;d)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 同一出入口;e)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f)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g)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通气管在出入口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9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a)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b)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 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轮换作业方式;d)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 同一出入口;e)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f)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g)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电线在出入口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9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a)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b)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 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轮换作业方式;d)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 同一出入口;e)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f)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g)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9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a)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b)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 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釆取轮换作业方式;d)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 同一出入口;e)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f)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g)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
强制 |
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超过24小时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6.10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 h。 |
强制 |
盲板抽堵作业盲板与法兰口径不匹配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3作业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盲板选用应符合HG/T 21547或JB/T 2772的要求。 |
强制 |
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未设置标牌编号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4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
强制 |
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标牌编号与位置图不一致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4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
强制 |
盲板抽堵作业未设置监护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5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
强制 |
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盲板抽堵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6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
强制 |
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盲板抽堵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10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
强制 |
盲板抽、堵作业未分别开具作业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7.11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 、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 |
强制 |
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 m以 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
强制 |
30米以上高处作业人员未配备通信工具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 m以 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
强制 |
高处作业未配备监护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
强制 |
高处作业监护人在作业区域休息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
强制 |
高处作业人员站在不牢固的结构上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强制 |
高处作业人员在彩钢板、石棉瓦等情形材料上作业时,未铺设垫板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强制 |
高处作业人员在未固定的构建或管道上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强制 |
高处作业人员在无防护措施的构建或管道上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强制 |
在五级大风或浓雾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査,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
强制 |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零件未放置在工具袋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 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强制 |
高处作业上下时手中持拿物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强制 |
高处作业时抛掷工具或其它物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强制 |
高处作业脚手架或平台上工具、物品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强制 |
高处作业同一坠落方向上下交叉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8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坠落高度超过24 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
强制 |
高处作业同一坠落方向交叉作业时未设置安全防护层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8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坠落高度超过24 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
强制 |
高处作业脚手架、作业棚拆除时未设置警戒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10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
强制 |
高处作业作业票有效期超过7天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8.2.11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
强制 |
六级大风或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实施露天吊装作业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4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
强制 |
一二级吊装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
强制 |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未佩戴明显标志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6 指挥人员应佩藏明显的标志,并按GB/T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
强制 |
吊装作业使用管道作为吊装锚点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
强制 |
吊装作业使用机电设备作业吊装锚点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
强制 |
吊装作业在未经审核计算情况下,使用建筑物、构筑物作为吊装锚点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
强制 |
吊装作业停工时将吊物悬在空中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钩或吊物下方站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物上有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物上有悬浮物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物未捆扎牢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物吊挂不牢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索打结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斜拉吊物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于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钢丝绳与吊物棱角未设置衬垫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物与其它物体连接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
强制 |
吊装作业使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 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不同规格类型吊索混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 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运零散物品时未使用吊篮或吊斗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篮或吊斗被装满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点偏离吊物重心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物就位时未使用拉绳或撑杆使其就位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9.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起重臂或吊物下方有人员经过和停留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9.2.12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
强制 |
临时用电作业配电箱未上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0.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志和危险标志,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管理 |
强制 |
临时用电作业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0.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
强制 |
临时用电作业手持工具未逐个配备漏电保护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0.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
强制 |
临时用电作业移动和手持电动工具未做到一机一闸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0.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
强制 |
临时用电作业作业票有效时间超过15天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0.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 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
强制 |
动土作业采用挖底脚的方式挖掘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挖出泥土堆放距离坑槽井沟的小于1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挖出泥土堆放高度大于1.5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在土壁上挖洞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在坑槽井沟边沿站立或行走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边坡有裂缝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边坡支撑存在折断破损现象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在坑槽井沟边沿放置机械设备或车辆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岀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 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査,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强制 |
动土作业距离管道1米范围内未采用人工开挖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6机械开挖时,应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 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管线2 m范 围内宜采用人工开挖,避免对管线或电缆造成影响。 |
强制 |
动土作业人员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 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 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 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
强制 |
动土作业深度大于2米时,未设置人员上下用的梯子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 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 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 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
强制 |
动土作业2人同时作业时,人员作业距离小于2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1.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 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 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 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
强制 |
断路作业未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2.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 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
强制 |
断路作业未设置路栏、 道路作业警示灯和导向标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2.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 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
强制 |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断路作业警示灯高度不足1米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2.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a)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
强制 |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断路作业未设置连续闪烁的红光警示灯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12.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a)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
强制 |
配电室值班室设置在低压室内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1.4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与配电室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变电所外走道的门。 |
推荐 |
配电室露天变压器周围未设置围栏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推荐 |
配电室露天变压器与围栏距离小于0.8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推荐 |
配电室露天变压器底部距离地面小于0.3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推荐 |
配电室室内变压器未设置围栏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推荐 |
配电室室内变压器围栏高度低于1.8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推荐 |
配电室室内变压器围栏未固定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推荐 |
配电室室内变压器与围栏距离小于0.6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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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窗户未设置格栅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1 地上变电所宜设自然采光窗。除变电所周围设有1.8m高的围墙或围栏外,高压配电室窗户的底边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当高度小于1.8m时,窗户应采用不易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加装格栅;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采光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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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门未向外开启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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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内相邻房间之间的门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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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门未设置挡板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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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孔洞未设置网罩等防止小动物措施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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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墙面未刷白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5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耐压、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装。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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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地面不符合要求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5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耐压、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装。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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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门的高度不足2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7配电装置室的门和变压器室的门的高度和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高度加0.5m,宽度加0.3m确定,其疏散通道门的最小高度宜为2.0m,最小宽度宜为750mm。 |
推荐 |
配电室门的宽度不足0.75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7配电装置室的门和变压器室的门的高度和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高度加0.5m,宽度加0.3m确定,其疏散通道门的最小高度宜为2.0m,最小宽度宜为750mm。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柜正上方安装灯具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4.3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
推荐 |
配电室内灯具与裸导体水平距离小于1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4.3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
推荐 |
配电室裸导体上方的灯具采用吊链或软线吊装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4.3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
推荐 |
配电室有无关管道通过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1.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 |
推荐 |
配电室内水或汽管道设置中间接头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1.3 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屏上方或下方敷设水管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1.3 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
推荐 |
配电室电缆沟内敷设水管道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1.3 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屏屏侧通道宽度不足1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5配电屏屏侧通道最小宽度数据,不受限制时应为1m,受限制时为0.8m。 |
推荐 |
配电室通道宽度不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2.5抽屉式双排面对面屏前通道,受限制时的最小宽度为2.1m。固定式多排同向布置屏间通道,受限制时的最小宽度为1.8m;抽屉式多排同向布置屏间通道,受限制时的最小宽度为2.1m。 |
推荐 |
配电室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在配电室两端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
推荐 |
配电室顶层抹灰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
推荐 |
配电室的电缆沟未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
推荐 |
配电室窗户未设置纱窗等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推荐 |
配电室门窗不能密合关闭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推荐 |
配电室的门破损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推荐 |
配电室窗户破损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推荐 |
配电室直通室外的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推荐 |
配电室内电缆沟未设置盖板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30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 |
推荐 |
配电室内电缆沟使用木质盖板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30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 |
推荐 |
配电室地面低于本层地面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
推荐 |
配电室未设置警示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2.3警告标志(当心触电) |
推荐 |
绝缘拉杆超过1年未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5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附录E |
强制 |
配电室未设置绝缘胶垫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附录E:绝缘胶垫检验周期为1年,适用于带电设备区域 |
强制 |
绝缘靴超过半年未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5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附录E |
强制 |
绝缘手套超过半年未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5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附录E |
强制 |
绝缘夹钳超过1年未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5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附录E |
强制 |
电力工作牌样式不符合标准要求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附录F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未悬挂标示牌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 6.1.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或装设遮栏(围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使用不合格作业工具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2 不应使用损坏、受潮、变形、失灵的带电作业工具。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带电作业工具随意放置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9.4.4 作业现场使用的带电作业工具应放置在防潮的帆布袋或绝缘物上。 |
强制 |
绝缘胶垫破损 |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DL/T853-2015)附录C,C4,使用中的保护:应避免尖锐物体刺、划。 |
推荐 |
绝缘胶垫脏污未及时清洗 |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DL/T853-2015)附录C,C4,使用中的保护:当绝缘垫脏污时,可在不超过制造厂家推荐的水温下对其用肥皂进行清洗,再用滑石粉让其干燥。 |
推荐 |
高压配电室未设置人员值班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3.1电气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安排全天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且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2)10kV电压等级且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配电室,应安排全天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 |
推荐 |
高压配电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3.1电气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安排全天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且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2)10kV电压等级且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配电室,应安排全天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 |
推荐 |
高压配电室未配备图纸、记录和设备台账等资料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4.8用户变(配)电站应配备有关标准、规程以及图纸、图表、记录、设备台账等技术管理资料。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柜未设置标号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4.1电气设备标识应清晰、完整、正确,并与模拟图板、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料等保持一致。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柜标号与模拟图不一致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4.1电气设备标识应清晰、完整、正确,并与模拟图板、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料等保持一致。 |
推荐 |
配电室配电柜标号破损 |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GBT 31989-2015)8.4.1电气设备标识应清晰、完整、正确,并与模拟图板、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料等保持一致。 |
推荐 |
绝缘胶垫未定期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附录E:绝缘胶垫检验周期为1年,适用于带电设备区域 |
强制 |
配电室绝缘胶垫未满铺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附录E:绝缘胶垫检验周期为1年,适用于带电设备区域 |
强制 |
配电室未设置温度计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6.3.2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允许的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机械通风。电容器室、蓄电池室、配套有电子类温度敏感器件的高、低压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设置环境空气温度指示装置。 |
推荐 |
配电室工作票内容不全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5.1.2工作票是准许在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编号、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等内容。 |
推荐 |
配电室工作票签字不规范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5.1.2工作票是准许在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编号、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等内容。 |
推荐 |
电气作业停电设备未加锁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6.2.3对停电设备的操作机构或部件,应采取下列措施:a)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加锁;b)不能直接在地而操作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应在操作部位悬挂标示牌;c)跌落式熔断器熔管应摘下或在操作部位悬挂标示牌。 |
强制 |
电气作业停电设备未加标识牌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6.2.3对停电设备的操作机构或部件,应采取下列措施:a)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加锁;b)不能直接在地而操作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应在操作部位悬挂标示牌;c)跌落式熔断器熔管应摘下或在操作部位悬挂标示牌。 |
强制 |
电气作业不能通电设备未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6.5.1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及跌落式熔断器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
强制 |
电气作业操作票内容不全或未签字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7.3.4.1操作票是线路和配电设备操作前,填写操作内容和顺序的规范化票式。可包含编号,操作任务、操作顺序、操作时间,以及操作人或监护人签名等。 |
强制 |
电气作业单张操作票有2个以上任务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7.3.4.2操作票由操作人员填用,每张票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
强制 |
配电室未设置模拟图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7.3.5.1具有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或接线图。 |
强制 |
雷电天气进行电气作业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7.3.6.3雷电天气时,不宜进行电气操作,不应就地电气操作。 |
强制 |
高处作业安全带未高挂低用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9.2.1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不应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
强制 |
高处作业安全带未在移动物体或不牢固物体上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9.2.1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不应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
强制 |
配电室值班人员未穿绝缘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0.4.1低压不停电作业时,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眼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
强制 |
配电室值班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0.4.1低压不停电作业时,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眼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
强制 |
配电室值班人员未穿长袖工作服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0.4.1低压不停电作业时,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眼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未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0.4.2低压不停电工作,应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 |
强制 |
配电箱(柜)相间未设置隔弧板或隔离护罩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0.4.4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使用损坏、受潮、变形、失灵的绝缘工具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1.3.2不应使用损坏、受潮、变形、失灵的带电作业工具。 |
强制 |
电气作业时,绝缘工具未放置在防潮和绝缘物上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1.3.4作业现场使用的带电作业工具应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绝缘物上。 |
强制 |
配电室电气作业使用的梯子直接存放在地面上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3 硬质绝缘工具硬梯、平梯、挂梯、升降梯、托瓶架等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每层宜间隔30cm以上,最低层对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cm,并应符合承重要求,应便于存取。绝缘操作杆、吊拉支杆等可采用垂直吊挂的排列架,每个杆件间距宜为10cm~15cm,每排间距宜为30cm~50cm。杆件较长、不便于垂直吊挂时,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大吨位绝缘吊拉杆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拉杆未存放在支架上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3 硬质绝缘工具硬梯、平梯、挂梯、升降梯、托瓶架等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每层宜间隔30cm以上,最低层对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cm,并应符合承重要求,应便于存取。绝缘操作杆、吊拉支杆等可采用垂直吊挂的排列架,每个杆件间距宜为10cm~15cm,每排间距宜为30cm~50cm。杆件较长、不便于垂直吊挂时,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大吨位绝缘吊拉杆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未分类存放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存放方式存在挤压现象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直接接触尖锐物体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工具与绝缘防护用品混存混放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1 总体要求: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电压等级及工具类别分区存放。 |
推荐 |
配电室验电器超过1年未检测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附录E。 |
强制 |
配电室室内变压器围栏网孔过大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破损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随意摆放,未妥善管理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存放方式存在折叠现象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7 绝缘防护用具:绝缘防护用具,如绝缘服、绝缘袖套、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应分件存放,确保绝缘防护用具不被挤压和折叠,防止阳光直射或存放在其他热源附近,应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造成刺破或划伤。 |
推荐 |
配电室露天变压器围栏高度不足1.8米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推荐 |
配电室电气作业未使用绝缘梯子 |
《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18)7.3 硬质绝缘工具硬梯、平梯、挂梯、升降梯、托瓶架等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每层宜间隔30cm以上,最低层对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cm,并应符合承重要求,应便于存取。绝缘操作杆、吊拉支杆等可采用垂直吊挂的排列架,每个杆件间距宜为10cm~15cm,每排间距宜为30cm~50cm。杆件较长、不便于垂直吊挂时,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大吨位绝缘吊拉杆可采用水平式存放架存放。 |
推荐 |
配电室验电器失效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11.3.2不应使用损坏、受潮、变形、失灵的带电作业工具。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搭设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2 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住人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办公室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
强制 |
普通仓库办公室耐火等级不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办公室的门未直通库外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存放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未分类、分堆存放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
强制 |
仓库每垛物品堆垛面积大于150平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
强制 |
普通仓库库房主通道宽度不足2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屋顶距离不足0.3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8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照明灯具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8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墙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8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柱子距离不足0.3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堆垛与堆垛距离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
强制 |
仓库货架采用可燃烧材料制作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9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
强制 |
仓库内消火栓被遮挡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9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
强制 |
甲类、乙类桶装物品露天存放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0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包装物破损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0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0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
强制 |
室外堆场物品堆垛距离不足4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1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
强制 |
室外堆场未分类储存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1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
强制 |
室外堆场储存区域堆积可燃杂物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1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供暖管道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暖气散热器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风管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风管炉距离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
强制 |
普通仓库物品与供暖机组、烟道距离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
强制 |
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车辆未设置防火罩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7.2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 |
强制 |
仓库内停放或维修车辆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7.8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储场所内停放和修理。 |
强制 |
仓库内使用高温灯具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2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 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电气设备与可燃物距离不足0.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3 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 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
强制 |
普通仓库电气开关箱设置库房内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5 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电线未穿管保护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随意拉接电线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
强制 |
普通仓库内使用家用电器设备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8.7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无进出人员登记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9.1 进入甲、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存放火种措施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9.1 进入甲、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
强制 |
仓库未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9.2 仓储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
强制 |
仓库内使用电气取暖设备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9.4 室内储存场所禁止安放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器等取暖设备。 |
强制 |
仓库安全出口被堵占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0.4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
强制 |
仓库通道被堵占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0.4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内设置无关用房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3 库房内禁止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
强制 |
冷库未设置环形消防通道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2 冷库应设置消防车通道,贴邻建造的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冷藏门内侧未设置应急开锁装置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冷藏门内侧应急开锁装置无明显标识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未设置呼叫按钮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 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呼叫按钮信号未传至有人值守房间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 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的门未采用平开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 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的门未向外开启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 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7 氨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不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7 氨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电气线路穿过保温层时未穿管保护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8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管保护,并采用耐低温绝缘电缆。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未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9 氨制冷机房、变配电室等部位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未设置应急器材和应急装备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1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在控制室或值班室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急防护、救援器材,且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应急器材和应急装备配置不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1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在控制室或值班室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急防护、救援器材,且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应急器材和应急装备未妥善保管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1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在控制室或值班室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急防护、救援器材,且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2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未设置安全告知牌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2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
强制 |
氨制冷库房安全告知牌内容不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1.12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
强制 |
石油库未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3 油库入口及库区内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等消防安全标识,并严格落实入库人员禁止携带火种、库内禁止吸烟、擅自动火的规定。交通运输工具进入库区应安装阻火熄火设施。 |
强制 |
石油库未设置禁带火种的措施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3 油库入口及库区内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等消防安全标识,并严格落实入库人员禁止携带火种、库内禁止吸烟、擅自动火的规定。交通运输工具进入库区应安装阻火熄火设施。 |
强制 |
油库油罐区防火堤存在破损、孔隙等缺陷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7防火堤(包括子堤)不存在倒塌、破损或存在孔洞的现象 |
强制 |
油库油罐区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7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现象。 |
强制 |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重桶仓库设在多层建筑内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甲、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应设在地面单层建筑内 |
强制 |
桶装油品重桶仓库的门未向外开启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油品重桶库房应设外开门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门的数量不足2个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m²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 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 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门的宽度不足2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m²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 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 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的门槛高处地坪高度不足0.15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m²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 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 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未使用坡式门槛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m²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 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 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未使用防爆电气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库房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安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地面采用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地面为可产生火花地面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库房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安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地面采用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空桶码放混乱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空油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应超过6层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空桶未卧式码放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空油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应超过6层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空桶码放层数超过6层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空油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应超过6层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重桶未立式码放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应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应超过3层, 丙B类油品不应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应超过2层;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重桶码放层数过多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应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应超过3层, 丙B类油品不应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应超过2层;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重桶码放层数超过2层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应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应超过3层, 丙B类油品不应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应超过2层;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未设置通道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 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主要通道宽度不足1.8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 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辅助通道宽度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 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桶垛与墙的距离不足0.3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 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桶垛与垛的距离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 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 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
强制 |
桶装油品仓库油桶与屋顶距离不足1米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12.9油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距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应小于1 m |
强制 |
人员攀爬仓库货架 |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33454-2016)4.4 非仓储货架的专业安装人员禁止攀爬货架。 |
推荐 |
仓库货物码放超过货架范围,处于悬空状态 |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33454-2016)4.8 除非在货架设计时已经考虑,单元荷载的实际尺寸不应超出货架安全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不应出现不正确的荷载布置(张开、凸出、悬出)。 |
推荐 |
普通仓库货物码放不稳固 |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33454-2016)4.8 除非在货架设计时已经考虑,单元荷载的实际尺寸不应超出货架安全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不应出现不正确的荷载布置(张开、凸出、悬出)。 |
推荐 |
仓库货架通道存在障碍物 |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33454-2016)4.9 货架的操作通道和区域应确保没有障碍物。 |
推荐 |
叉车行驶时碰撞仓库货架 |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33454-2016)4.11 叉车在任何时候都应按照规定进行行驶,避免对货架产生碰撞造成损伤。 |
推荐 |
仓库内有人员吸烟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9.2 仓储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牌,标明安全信息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10 甲、乙类物品的储存除执行GB 1560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
强制 |
使用叉车货叉运输钢丝绳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4.3卷盘和绳卷不允许用金属吊钩或叉车的货叉插入,也不允许施加任何可能造成钢丝绳损伤或畸形的外力。 |
推荐 |
钢丝绳未放置干燥凉爽的场所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4.3钢丝绳宜存放于凉爽、干燥的室内,钢丝绳不宜和地面接触。 |
推荐 |
钢丝绳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4.3钢丝绳宜存放于凉爽、干燥的室内,钢丝绳不宜和地面接触。 |
推荐 |
钢丝绳存放在易腐蚀场所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4.3钢丝绳不宜存放在有可能受到化工产品、化学烟雾、蒸汽或其它腐蚀剂侵蚀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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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出现断丝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2.1钢丝绳断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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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整股断裂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4如果钢丝绳整股断裂,则应立即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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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表面完全腐蚀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5 钢丝绳表面中度凹痕以及钢丝松弛,腐蚀面积100%. |
推荐 |
钢丝绳出现波浪形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出现笼状畸形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绳芯、绳股突出或扭曲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局部绳径增大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局部扁平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发生扭结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发生折弯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钢丝绳出现明显缺陷未报废 |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6.6.1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的畸变都属于畸形。6.62-6.6.10给出的常见的几种类型为报废基准。 |
推荐 |
起重机存在高处坠落风险位置未设置防护栏杆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8.1 在起重机上的以下部位应装设栏杆:用于进行起重机安装、拆卸、试验、维修和保养,且高于地面2 m 的工作部位;通往离地面高度2 m 以上的操作室、检修保养部位的通道;在起重机上存在跌落高度大于1 m 的危险通道及平台 |
强制 |
起重机防护栏杆高度不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8.2 栏杆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1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m 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对净高不超过1.3 m 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 m |
强制 |
起重机防护栏杆未设置踢脚板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8.2 栏杆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1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m 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对净高不超过1.3 m 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 m |
强制 |
起重机防护栏杆未设置中间栏杆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8.2 栏杆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1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m 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对净高不超过1.3 m 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 m |
强制 |
起重机敞开式司机室未设置1米高以上的防护栏杆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5.4敞开式司机室应设高度不小于1 m 的护栏。 |
强制 |
起重机司机室地板不符合要求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5.8 司机室地板应用防滑的非金属隔热材料覆盖 |
强制 |
起重机司机室报警器和急停开关未设置标志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5.10指示器和 报警灯及急停开关按钮应有清晰永久的易识别标志 |
强制 |
起重机的通道和平台的净空高度不足1.8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3.6.3 斜梯、通道和平台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8 m |
推荐 |
起重机钢丝使用铁丝代替绳夹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如下要求:用绳夹连接时,钢丝绳公称直径:/mm ≤19时,不少于3个;19~32时不少于4个;32~38时不少于5个;38~44时不少于6个,44~60时不少于7个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夹数量不足3个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如下要求:用绳夹连接时,钢丝绳公称直径/mm ≤19时,不少于3个;19~32时不少于4个;32~38时不少于5个;38~44时不少于6个,44~60时不少于7个 |
强制 |
钢丝绳夹数量不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如下要求:用绳夹连接时,钢丝绳公称直径/mm ≤19时,不少于3个;19~32时不少于4个;32~38时不少于5个;38~44时不少于6个,44~60时不少于7个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绳夹夹座未设置在受力绳一边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钢丝绳夹夹座应在受力绳头一边;每两个钢丝绳夹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绳夹夹座之间距离过小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钢丝绳夹夹座应在受力绳头一边;每两个钢丝绳夹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用编结方式连接时,编结长度不足0.3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1.5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小于300 mm。 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
强制 |
起重机使用铸造吊钩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2 起重机械不应使用铸造吊钩。 |
强制 |
起重机吊钩防脱钩装置失效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3 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 |
强制 |
起重机吊钩未设置防脱钩装置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3 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 |
强制 |
起重机吊具上未标明起重质量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5 在可分吊具上,应永久性地标明其自重和能起吊物品的最大质量。 |
强制 |
起重机吊钩缺陷使用电焊修补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6 锻造吊钩缺陷不得补焊。 |
强制 |
起重机吊钩的标志缺失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7 锻造吊钩的标志应永久、清晰。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在卷筒上未整齐排列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4.1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
强制 |
起重机卷筒上未设置防护凸缘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 |
强制 |
起重机卷筒上防护凸缘高度不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4.2钢丝绳全部缠绕在卷筒后,凸缘应超出最外面一层钢丝绳,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对塔式起重机是钢丝绳直径的2倍) |
强制 |
起重机滑轮未设置防跳绳装置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5.1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 |
强制 |
起重机滑轮未设置防护罩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5.2 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滑轮罩壳。 |
强制 |
起重机未设置急停开关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6.2.4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 |
强制 |
起重机急停开关不是红色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6.2.4每台起重机械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 |
强制 |
起重机控制操作装置未设置功能标志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7.4控制与操作装置应用文字或代码清晰地标明其功能(如用途、机构的运动方向等)。 |
推荐 |
起重机金属部位未进行接地保护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8.8.3 起重机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 应 根 据 配 电 网 情 况 进 行 可 靠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
强制 |
起重机起升机构未设置起升高度限位器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9.2.1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
强制 |
起重机使用滑触线时,易触电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9.6.5.4 其他使用滑触线的起重机械,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
强制 |
起重机外露运动部件未设置防护罩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9.6.7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
强制 |
起重机标记和标牌缺失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0.1.1 起重机应有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 |
推荐 |
起重机及工作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0.1.4 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 |
强制 |
吊装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3.3人员安全装备适合工作现场状况,如安全帽、安全眼镜、安全带、安全靴和听力保护装置 |
强制 |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吊物未放置地面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1被吊载荷应下放到地面,不得悬吊 |
强制 |
起重机绳索、链条缠绕在吊物上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起重绳索或链条不能缠绕在物品上 |
强制 |
起重机链条用螺栓或钢丝绳连接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链条不能用螺栓或钢丝绳进行连接 |
强制 |
起重机起吊装置不具备承载能力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物品要通过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
强制 |
起重机使用电缆作为承载装置吊物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物品要通过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
强制 |
起重机吊装时使用无承载能力装置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物品要通过吊索或其他有足够承载能力的装置挂在吊钩上 |
强制 |
起重机吊索链条沿地面拖拽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3吊索或链条不应沿着地面拖曳 |
强制 |
起重机吊物下有人停留或通过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4任何人不得在悬停载荷的下方停留或通过 |
强制 |
起重机吊物悬停时,司机离开控制器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4司机不能在载荷悬停时离开控制器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或链条存在扭结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5起重钢丝绳或起重链条不得产生扭结 |
强制 |
起重机多根钢丝绳或链条缠绕在一起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5多根钢丝绳或链条不得缠绕在一起 |
强制 |
起重机吊物被其它物体卡住或产生连接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5起吊的载荷不得与其他的物体卡住或连接 |
强制 |
起重机斜向拖拉吊物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6起重机械不许斜向拖拉物品(为特殊工况设计的起重机械除外) |
强制 |
起重机司机室未配置报警铃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3.7.4 司机室应设有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报警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信联络装置。 |
强制 |
起重机司机室未配置灭火器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3.7.4 司机室应设有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报警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信联络装置。 |
强制 |
吊装作业起吊时,人员未远离吊索和吊物 |
《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GB∕T 39480-2020)4.2.3提升时,应远离吊索,以避免倾斜和摇晃带来的潜在危险,尤其注意那些靠摩擦支撑重物、吊篮式结索或其他松弛索套的位置。 |
推荐 |
吊装作业吊索外露活动部件未设置防护罩 |
《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GB∕T 39480-2020)4.2.4吊索上外露可能伤人的活动部件应装设防护罩。 |
推荐 |
吊装作业负载着陆时未设置托架或衬垫 |
《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GB∕T 39480-2020)4.2.6负载着陆时,宜使用木质托架或类似材料支撑(见图2),应提前考虑起吊路径、地面强度和空间大小,预防周围电线、管路的影响。 |
推荐 |
吊装作业穿套结索时,绳套角度大于120度 |
《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GB∕T 39480-2020)4.3.1 穿套式结索法:采用穿套结索法,应选用合适长度的吊索,允许绳套呈自然角度,并确保绳套处角度应不超过120度[见图3 a)],且在绳套处不应向下施加任何可能损坏吊索的压紧力;两肢间夹角应不大于 90°[见图 3c)]。吊索绕过被吊物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该绳径的2倍。 |
推荐 |
吊装作业穿套结索时,两肢套索间夹角大于 90度 |
《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GB∕T 39480-2020)4.3.1 穿套式结索法:采用穿套结索法,应选用合适长度的吊索,允许绳套呈自然角度,并确保绳套处角度应不超过120度[见图3 a)],且在绳套处不应向下施加任何可能损坏吊索的压紧力;两肢间夹角应不大于 90°[见图 3c)]。吊索绕过被吊物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该绳径的2倍。 |
推荐 |
起重机吊索腐蚀磨损严重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5.5.2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
强制 |
起重机吊索主要构件严重变形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5.5.4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超过原状态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业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
强制 |
起重机吊索螺纹连接部位出现裂纹、脱扣、变形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1 螺纹连接紧固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塑性变形;b.裂纹;c.螺纹倒牙、脱扣。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耳、耳轴不能挂入起重机吊钩钩底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2.4直接与吊钩连接的吊耳、耳轴应能挂入钩底。 |
强制 |
吊装作业吊耳、耳轴变形、裂纹、严重磨损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2.6吊耳、耳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b.裂纹;c.吊耳、耳轴或耳轴套,磨损减少原尺寸5%。 |
强制 |
起重机滑轮槽或卷筒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4.1滑轮槽与卷筒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
强制 |
起重机滑轮槽出现裂纹、严重磨损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4.3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 20%;d.滑轮槽底磨损,铸造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的 30%;焊接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15%;e.滑轮轴磨损量达原直径的 3%。 |
强制 |
起重机卷筒出现裂纹、严重磨损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6.4.4卷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 20;c.绳槽磨损量大于钢丝绳直径1/4,不能修复时。 |
强制 |
起重机吊钩存在裂纹等缺陷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7.1.1.1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迭、锐角、过烧等缺陷。 |
强制 |
起重机横梁上吊具未均匀分布设置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7.3.2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
强制 |
起重机横梁与吊具承载点的垂直距离未保持相等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7.3.2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
强制 |
抓取干粉料的抓斗未设置防风板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7.4.4抓取干粉料的抓斗,应有防漏措施,斗体上应安装防风板。 |
强制 |
起重机钢丝绳锁眼内侧长度过小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4.10金属套管压制连接索眼内侧长度至少应为相应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5倍。 |
强制 |
起重机环形吊索采用压制连接时,未压制2个金属套管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4.11 钢丝绳金属套管压制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a.压制连接强度不得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b.环形吊索采用压制连接时,必须压制二个金属套管,且两套管内侧间的距离至少为套管长度的3倍;c.单肢吊索以及多肢吊索各分肢的两金属套管内侧之间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
强制 |
起重机环形吊索采用压制连接时,金属套管之间距离不足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4.11 钢丝绳金属套管压制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a.压制连接强度不得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b.环形吊索采用压制连接时,必须压制二个金属套管,且两套管内侧间的距离至少为套管长度的3倍;c.单肢吊索以及多肢吊索各分肢的两金属套管内侧之间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
强制 |
用作吊索的钢丝绳沾有泥沙等杂物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4.14 制作吊索的钢丝绳不得沾有泥砂等杂物,且不得用加热方法进行切割。 |
强制 |
起重机吊索有接头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4.15吊索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
强制 |
起重机吊带存在接头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6.4环形吊带,当采用对头搭接连接时,只允许有一处接头;单肢吊带或多肢吊带各分肢的织带均不得有拼接接头。 |
强制 |
起重机吊带连接处未使用缝合方式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6.6吊带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环形吊带对头搭接固定连接,应采用接缝缝合方法。 |
强制 |
起重机吊带出现磨损、断裂、穿孔等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6.11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b.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c.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d.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e.吊带出现死结;f.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g.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
强制 |
起重机吊带出现死结未报废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6.11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b.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c.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d.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e.吊带出现死结;f.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g.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
强制 |
起重机吊索无负荷标牌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1.7标记按本规程4.1.m 条要求,在吊索端部配件的适当部位或标牌上做出不易损坏(或丢失)的标记,其标记不得降低端部配件原有机械性能,内容至少应包括:a.单肢吊索的极限工作载荷(t 或kg);b.多肢吊索分肢的极限工作载荷(t 或kg),允许的肢间夹角(或与铅垂线夹角)及所对应的安全工作载荷(t或kg)。 |
强制 |
起重机敷设在吊具上的电线被磨损或承受应力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3.1.10敷设到吊具上的电缆应有合适的保护和收放措施。运行时电缆不得发生散乱、弯折和刮碰,不得磨损电缆和使电缆过分受力。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必要的情况下未在吊物和吊索接触处设置保护衬垫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1.5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村垫。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钩吊点与吊重重心不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1.6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
强制 |
抓斗抓满物料时,悬吊时间过长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3.4抓满物料的抓斗,不应悬吊10min 以上,以防开斗伤人。 |
强制 |
电磁起重机作业时,2米范围内有人或车辆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5.4起重电磁铁接触吊重后方可通电;作业时,2m以内不得有人、车辆,或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作业。 |
强制 |
穿套结索时,吊索长度过短,挡套处角度大于120度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1.4吊挂方法:b.采用穿套结索法,应选用足够长的吊索,以确保挡套处角度不超过120°,且在挡套处不得向下施加任何可能损坏吊索的压紧力 |
强制 |
双圈穿套结索时,吊索未围绕吊物一整圈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1.4吊挂方法:d.双圈穿套结索法,吊索在扣住以前围绕负载通过一整圈,适用于诸如管子束之类松散负载吊挂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索挂在吊钩钩尖上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2.4吊索应宽松地稳挂于起重机吊钩上,且应有防止滑出措施,绝对不能挂在钩尖上或插入吊钩的开口处.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索环眼插入吊钩开口处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2.4吊索应宽松地稳挂于起重机吊钩上,且应有防止滑出措施,绝对不能挂在钩尖上或插入吊钩的开口处.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使用物体捆带作为吊点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2.7不得利用物体捆带作为吊点提升物体,但专为提升用设计的捆带除外。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索打结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2.8吊索挠性部件不得打结,索眼绳端固定连接部位不得做拴挂连接点。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索分肢夹角大于120度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2.10吊索提升吊重时,应力求各分肢受力均匀,肢间夹角一般应不超过90°,最大时不得超过120°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链断裂或变形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3.6使用吊链提升物品时,应禁止出现下列情况: a.长环链(p>3dn)、提升链用作吊链;b.链条拉长后继续使用;c.使用比链条等级更低的上、下端配件;d.使用已断裂或变形的吊链;e.用螺栓或金属丝连接链条的链环(参看图13.a);f.将承载链条挂在起重机械吊钩的钩尖上(参看图 13.b);g.链条围绕起重吊钩重复缠绕(参看图 13.c);h.链环之间连接不灵活.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链使用螺栓或金属丝连接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3.6使用吊链提升物品时,应禁止出现下列情况: a.长环链(p>3dn)、提升链用作吊链;b.链条拉长后继续使用;c.使用比链条等级更低的上、下端配件;d.使用已断裂或变形的吊链;e.用螺栓或金属丝连接链条的链环(参看图13.a);f.将承载链条挂在起重机械吊钩的钩尖上(参看图 13.b);g.链条围绕起重吊钩重复缠绕(参看图 13.c);h.链环之间连接不灵活.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链缠绕在吊物上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3.6使用吊链提升物品时,应禁止出现下列情况: a.长环链(p>3dn)、提升链用作吊链;b.链条拉长后继续使用;c.使用比链条等级更低的上、下端配件;d.使用已断裂或变形的吊链;e.用螺栓或金属丝连接链条的链环(参看图13.a);f.将承载链条挂在起重机械吊钩的钩尖上(参看图 13.b);g.链条围绕起重吊钩重复缠绕(参看图 13.c);h.链环之间连接不灵活.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多肢钢丝绳吊索存在缠绕现象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4.4 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b.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c。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d.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e.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带沾有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5.3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
强制 |
吊装作业时,吊带软锁眼连接处夹角超过20度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7.5.2在使用中,纤维绳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 |
强制 |
吊索吊具存放时,重物压在吊索和吊具上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8.1 贮存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g.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 |
强制 |
抓斗存放时未呈开口状态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8.1 贮存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g.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 |
强制 |
抓斗爪子或刃口放在地面时,未设置橡胶板或方木料做衬垫 |
《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安全规程》(LD48-93)14.8.1 贮存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g.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 |
强制 |
冷库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未设置防护罩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5.1.3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
推荐 |
冷库制冷设备转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5.1.5制冷剂泵、油泵、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未配备应急药品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6.5氨制冷机房内应配置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放置于易获取的位置。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压缩机控制柜未设置紧急停机装置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1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
强制 |
冷库氨制冷机房未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装置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2制冷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 |
强制 |
冷库氨制冷机房未设置供水系统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4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 |
强制 |
冷库设置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未设置防护栏杆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7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识。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避免太阳直射。 |
强制 |
冷库设置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未设置警示标识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7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识。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避免太阳直射。 |
强制 |
冷库库房内未使用防潮型灯具和开关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7.8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
强制 |
食品冷库内存放非食品类其他物品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9.2食品冷库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或其他易燃、易爆品。 |
推荐 |
冷库库房未设置温度计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9.5应设有库内温度记录装置。 |
推荐 |
冷库库房内物品未稳固整齐码放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0.8库房内货物堆码应稳固整齐,不应影响库房内的气流组织和货物的进出。 |
推荐 |
冷库库房内未及时除霜、除冰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0.8库房应及时清除冰、霜、凝结水,库内排管和冷风机等要及时除霜。 |
推荐 |
冷库库房内带水作业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0.8库内严禁带水作业。 |
推荐 |
冷库作业人员未穿戴防寒服装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0.8冷库内作业人员应有良好的防寒措施,应携带照明用具。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1.2.2氨制冷机房内不得存放冷冻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推荐 |
冷库制冷管道未设置制冷剂标识 |
《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12.3制冷管道应标示管内制冷剂或载冷剂名称。 |
推荐 |
冷库机房存放杂物 |
《冷库管理规范》(GB/T30134-2013)5.1.19机房内不得存放杂物和无关物品,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应整齐码放在规定位置。 |
推荐 |
冷库库房内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冷库管理规范》(GB/T30134-2013)7.13应设有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关闭、遮挡和覆盖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推荐 |
冷库门内侧未设置逃生装置 |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1440-2021)5.6.7冷库门内侧应设有逃生装置,在逃生装置附近应设有带荧光的逃生装置使用图解。 |
推荐 |
冷库门内侧未设置带荧光逃生装置使用图解 |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1440-2021)5.6.7冷库门内侧应设有逃生装置,在逃生装置附近应设有带荧光的逃生装置使用图解。 |
推荐 |
冷库冷间灯具的电线进出线接口未密封 |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1440-2021)7.1.9冷间内安装灯具的电缆进出线应密封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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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库房安全出口数量不足2个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2.8库房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整座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只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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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库房内设置无关房间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2.20在库房内不应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房间。 |
推荐 |
冷库夹芯板芯材燃烧性能低于B1级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3.2冷库库房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做保温隔热围护时,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B1级芯材应为热固性材料。 |
推荐 |
冷库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未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6.1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均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控制室与机房联通的门未向机房方向开启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6.2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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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氨制冷控制室隔墙不是防火墙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6.2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控制室隔墙上的观察窗未使用甲级防火窗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6.2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控制室隔墙上门未使用甲级防火门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6.2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连通门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
推荐 |
冷库分拣、配货功能的部位使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6.3.3对于生产性冷库和物流冷库,其中具有分拣、配货功能的穿堂或封闭站台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内设置润滑油处理设备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6.4.7氨制冷系统润滑油处理设备不应布置在制冷机房内。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内设置无关设备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6.4.8氨制冷机房内不应布置与制冷系统运行和保护无关的设备。 |
推荐 |
冷库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配电控制箱未单独设置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7.2.4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且配电控制箱宜独立设置。 |
推荐 |
冷库各类设备控制箱、照明配电箱和报警设备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内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7.2.1氨制冷机房应设控制室。制冷压缩机组、制冷剂泵、冷凝器水泵及风机等制冷设备控制箱(柜),机房排风机控制箱(柜),机房照明配电箱和制冷剂泄漏指示报警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制冷机房内,宜集中布置在制冷机房控制室中。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未设置洗眼器和淋浴器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8.4.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洗眼和淋浴等安全防护装置,当设置在室外及无采暖房间时应有确保排水畅通及防冻的措施。 |
推荐 |
冷库氨制冷机房洗眼器和淋浴器设置在室外时未采取防冻措施 |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8.4.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洗眼和淋浴等安全防护装置,当设置在室外及无采暖房间时应有确保排水畅通及防冻的措施。 |
推荐 |
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隔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8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房间作业人数超过9人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9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不应超过9人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安全出口少于2个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0 氨制冷机房建设要求:e)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5m。当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150m2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未使用防爆型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0 氨制冷机房建设要求:h)氨制冷机房内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设计,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0.5h。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设备未在机房外墙设置启动按钮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0 氨制冷机房建设要求:g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排风机应能通过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自动开启,又能人工控制启停。 |
强制 |
室外氨制冷机组、贮氨器未设置遮阳设施或遮阳设施损坏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d)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
强制 |
室外氨制冷机设备设施未设置围栏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e)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 |
强制 |
室外氨制冷机设备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e)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房间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f)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内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快速冻结装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当氨气浓度达到150x10-6m/m,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防爆型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房间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未与事故排风装置联锁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f)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内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快速冻结装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当氨气浓度达到150x10-6m/m,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防爆型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冷凝器未设置超压报警装置和断水报警装置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2 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h)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
强制 |
氨制冷系统安全阀泄压出口高度不足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5.13 氨制冷系统及其阀门、管道安装要求:c)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 50m 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 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
强制 |
氨制冷设备未设置编号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1氨制冷设备应统一编号;标识清楚;并应由专人管理、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
强制 |
氨制冷设备未设置安全操作规程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2企业应建立健全氨制冷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 |
强制 |
氨制冷设备及附件未设置铭牌或铭牌破损模糊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3在用、备用氨制冷设备、附件及相关控制元件和铭牌等应完好。 |
强制 |
氨制冷设备存在泄露现象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氨制冷压缩机组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a)本体及管路的动、静密封点应无泄漏,油封渗油应在允许范围内;b)运行时,应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音,各连接部位应牢固、无松动;c)运行时,其性能参数应在规定的技术范围内,无超压、超温现象等;d)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e)铭牌应清晰可见。 |
强制 |
氨制冷设备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破损或失效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氨制冷压缩机组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a)本体及管路的动、静密封点应无泄漏,油封渗油应在允许范围内;b)运行时,应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音,各连接部位应牢固、无松动;c)运行时,其性能参数应在规定的技术范围内,无超压、超温现象等;d)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e)铭牌应清晰可见。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事故排风机破损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6.14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要求:a)外观应良好,结构应完整,标牌信息应清晰。b)叶片应无弯曲变形或缠绕有金属物、松动等现象。c)叶轮转动应平稳。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厂区未设置风向标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1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风向标应置于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 |
强制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氨制冷企业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应在制冷机房和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的需求,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设备机房、车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4安装有氨制冷设备的制冷机房、设备间、库房、车间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应在进入该房间或区域前,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设备机房、车间未设置中文警示说明或说明内容不全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4安装有氨制冷设备的制冷机房、设备间、库房、车间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应在进入该房间或区域前,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设备机房、车间未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4安装有氨制冷设备的制冷机房、设备间、库房、车间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应在进入该房间或区域前,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重要设备部位未设置安全操作标识牌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5 制冷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空气分离器、贮氨器、配电柜等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操作用标示牌。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压力容器液位计未设置保护装置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9 压力容器液位计应有保护装置,显示面应无损且清洁、有效;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应有明显标记。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安全防护用品未做到一人一具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10企业应按照 GB/T11651 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防护装备。制冷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 GB30077 的规定,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全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10企业应按照 GB/T11651 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防护装备。制冷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 GB30077 的规定,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
强制 |
氨制冷机房控制室未配备应急物品或配备不全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7.11制冷机房控制室应配备适量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10.1.5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每个制冷机房每班组应不少于1人,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R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人员应不少于1人,持“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人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氨制冷系统持证人员数量不足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10.1.5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每个制冷机房每班组应不少于1人,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R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人员应不少于1人,持“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人 |
强制 |
氨制冷企业氨制冷系统未间隔2小时做一次记录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10.1.7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每间隔2h以内记录当班生产及机器运转、液位、压力、温度等情况。 |
强制 |
作业人员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气瓶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1 不应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 |
推荐 |
使用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3 不应使用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叉车搬运时应将气瓶装入集装格或集装蓝内。 |
推荐 |
使用叉车搬运气瓶时,未使用集装格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3 不应使用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叉车搬运时应将气瓶装入集装格或集装蓝内。 |
推荐 |
使用链绳捆绑方式吊运气瓶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4不应使用链绳、钢丝绳捆绑或钩吊瓶帽等方式吊运气瓶。 |
推荐 |
气瓶存放地点的地面不平整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6 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 |
推荐 |
气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6 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 |
推荐 |
用抛、滚、滑、摔、碰等方式装卸气瓶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2.1 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或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不应用抛、滚、滑、摔、碰等方式装卸气瓶。 |
推荐 |
气瓶卸车时,未在气瓶落地点铺胶皮垫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2.5 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 |
推荐 |
气体与气瓶钢印信息不一致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入库的气体应与气瓶制造钢印标志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
推荐 |
气瓶严重破损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气瓶外表面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
推荐 |
氧气瓶压力表破损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并符合安全要求 |
推荐 |
氧气瓶未设置瓶帽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并符合安全要求 |
推荐 |
气瓶手轮缺失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并符合安全要求 |
推荐 |
氧气瓶沾有油脂类物质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1.1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
推荐 |
气瓶库空瓶与实瓶混存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2 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 |
推荐 |
气瓶空瓶区和实瓶区无明显区分标志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2 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 |
推荐 |
气瓶库房不合格气瓶与合格气瓶混存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2 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 |
推荐 |
气瓶库房未测试温湿度,未保存记录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6 气瓶在存放期间,应定时测试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并作记录。库房最高允许温度和湿度视瓶装气体性质而定,必要时可设温控报警装置。 |
推荐 |
气瓶库房未设置温湿度计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6 气瓶在存放期间,应定时测试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并作记录。库房最高允许温度和湿度视瓶装气体性质而定,必要时可设温控报警装置。 |
推荐 |
气瓶库气瓶未设置明显的类别数量标志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7 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 |
推荐 |
气瓶库气瓶未整齐码放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7 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 |
推荐 |
气瓶库气瓶类别标志与实物不符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7 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 |
推荐 |
惰性气体气瓶库未设置氧浓度检测报警仪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8 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推荐 |
氧气瓶库未设置氧浓度检测报警仪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8 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推荐 |
乙炔库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8.2.8 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推荐 |
气瓶倒放使用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
推荐 |
气瓶使用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
推荐 |
气瓶减压阀卡箍、螺帽未安装牢固完好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在安装减压阀或汇流排时,应检查卡箍或连接螺帽的螺纹完好。 |
推荐 |
开启气瓶未使用专用工具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应使用锤子、管钳、长柄螺纹扳手。 |
推荐 |
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不应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应自行处理瓶内的余气。 |
推荐 |
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不应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
推荐 |
使用气瓶做支架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不应用气瓶做支架或其他不适宜的用途。 |
推荐 |
气瓶靠近热源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2不应将气瓶靠近热源。 |
推荐 |
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2气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
推荐 |
气瓶未设置钢印标志 |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2.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可追溯的标志; |
强制 |
盛装易燃气体气瓶瓶阀上的手轮,不是阻燃材料 |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7.2.1.2 盛装易燃气体气瓶瓶阀上的手轮,选用阻燃材料制造 |
强制 |
气瓶运输时,瓶端朝向不一致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9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 |
强制 |
乙炔瓶未设置止回阀 |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瓶装气体使用场合,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
强制 |
气瓶减压阀与阀门连接不牢固,未可靠密封 |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瓶装气体用户应当确保减压阀与气瓶阀门连接牢固、密封可靠; |
强制 |
乙炔瓶手轮破损 |
《乙炔气瓶》(GBT11638-2020)6.4.2附件应齐全、外观完好并装配牢靠。 |
推荐 |
乙炔瓶附件不全,如缺少瓶帽、压力表等 |
《乙炔气瓶》(GBT11638-2020)6.4.2附件应齐全、外观完好并装配牢靠。 |
推荐 |
乙炔瓶压力表损坏 |
《乙炔气瓶》(GBT11638-2020)6.4.2附件应齐全、外观完好并装配牢靠。 |
推荐 |
乙炔瓶瓶体不是白色 |
《乙炔气瓶》(GBT11638-2020)9.1.2乙炔气瓶表面为白色,“乙炔”“不可近火”等字样为红色。 |
推荐 |
乙炔减压阀低压侧压力过大 |
《乙炔气瓶》(GBT11638-2020)11.4.1乙炔减压阀低压侧压力不得超过0.103MPa |
推荐 |
气瓶气体与标签不一致 |
《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2011)6.1 充装单位应保证根据气瓶内所装气体粘贴、除去和更换标签。每只气瓶第一次充装时即应粘贴标签。如发现标签脱落、撕裂、污损、字迹模糊不清时,充装单位应及时补贴或更换标签。 |
强制 |
气瓶标签破损 |
《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2011)6.1 充装单位应保证根据气瓶内所装气体粘贴、除去和更换标签。每只气瓶第一次充装时即应粘贴标签。如发现标签脱落、撕裂、污损、字迹模糊不清时,充装单位应及时补贴或更换标签。 |
强制 |
乙炔瓶软管颜色未使用红色 |
《气体焊接设备 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 2550-2016)10.2 颜色标识:乙炔和其它可燃气体(LPG、MPS、天然气、甲烷外)的软管颜色为红色;氧气软管颜色为蓝色;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甲烷软管颜色为橙色;空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软管颜色为黑色; |
推荐 |
氧气瓶软管颜色未使用蓝色 |
《气体焊接设备 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 2550-2016)10.2 颜色标识:乙炔和其它可燃气体(LPG、MPS、天然气、甲烷外)的软管颜色为红色;氧气软管颜色为蓝色;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甲烷软管颜色为橙色;空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软管颜色为黑色; |
推荐 |
气瓶瓶体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 |
推荐 |
压缩空气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压缩空气为黑色瓶体,白色字样。 |
推荐 |
氩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氩气和氦气为银灰瓶体,深绿字样。 |
推荐 |
氮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氮气为黑色瓶体,白色字样。 |
推荐 |
氧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氧气为淡蓝瓶体,黑色字样。 |
推荐 |
氢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氢气为淡绿瓶体,大红字样。 |
推荐 |
甲烷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甲烷为棕色瓶体,白色字样。 |
推荐 |
一氧化碳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一氧化碳为银灰瓶体,大红字样。 |
推荐 |
天然气气瓶瓶体颜色不正确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天然气为棕色瓶体,白色字样。 |
推荐 |
二氧化碳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二氧化碳为铝白瓶体,黑色字样。 |
推荐 |
氨气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氨气为淡黄瓶体,黑色字样。 |
推荐 |
氯气气瓶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1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志。氯气为深绿瓶体,白色字样。 |
推荐 |
气瓶颜色与瓶帽颜色不一致 |
《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3瓶帽、护罩、瓶耳、底座等涂敷颜色应与瓶体的颜色一致。 |
推荐 |
报废气瓶未及时处理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6 不合格气瓶的处理.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
强制 |
使用热源对气瓶加热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1)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
强制 |
工业气瓶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1)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
强制 |
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气瓶未设置止回阀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3)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瓶装气体使用场合,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
强制 |
违规敲击气瓶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
强制 |
运输气瓶时,气瓶瓶端未朝向一个方向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
强制 |
使用电磁起重机吊装气瓶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
强制 |
运输气瓶时,气瓶未整齐码放,无防倾倒措施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
强制 |
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未设置“液化天然气汽车”字样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8)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标注“液化天然气汽车”字样,禁止将安装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机动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 |
强制 |
气瓶存放场所温度超过60度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7)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时,存放空间温度超过60℃的,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且有明显标志; |
强制 |
二氧化碳气瓶涂层脱落,气瓶颜色无法辨识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涂层脱落,气瓶颜色无法辨识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瓶体破损开裂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乙炔瓶严重锈蚀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安全附件破损失效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未配备瓶帽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未配备防震圈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安全附件未配置齐全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8.5.4 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
强制 |
气瓶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强制 |
气瓶防倾倒措施失效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7.1.6 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 |
推荐 |
氧气站液氧储罐和汽化器周围未设置围墙或栅栏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3.0.17液氧贮罐和汽化器的周围宜设围墙或栅栏,并应设明显的禁火标志。 |
推荐 |
氧气站液氧储罐和汽化器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3.0.17液氧贮罐和汽化器的周围宜设围墙或栅栏,并应设明显的禁火标志。 |
推荐 |
氧气站液氧储罐周围铺设沥青路面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3.0.14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不应铺设沥青路面,在机动输送液氧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 |
推荐 |
氧气站充装台前气体管道上未设置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4.0.21氧气、氮气、氩气钢瓶的灌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 |
推荐 |
氧气站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放散管未直接接到室外安全处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4.0.23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2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
强制 |
氧气站供气汇流排少于2组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5.0.10供气用汇流排的设置不应少于两组,其中一组供气时,另一组为倒换钢瓶用。每组钢瓶的数量应按用户最大小时用气量和供气时间确定。 |
推荐 |
氧气站每个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未单独设置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5灌氧站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每个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均应设有直接通问室外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氧气使用场所储存氧气实瓶数量超过24小时用量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7在使用氧气的建筑或厂房内,氧气汇流排间的氧气实瓶贮量不宜超过24h的用氧量。 |
推荐 |
氧气汇流排间储存氧气实瓶数量超过24小时用量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7在使用氧气的建筑或厂房内,氧气汇流排间的氧气实瓶贮量不宜超过24h的用氧量。 |
推荐 |
氧气站不同气体未分别设置实瓶间和空瓶间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8氧气站生产的多种空气分离产品需灌瓶和贮存时,应分别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间、实瓶间和空瓶间。 |
推荐 |
氧气站设备之间距离小于1.5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0氧气站内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净距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要求;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最大尺寸加0.5m;2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水泵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适当减小;3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
推荐 |
氧气站设备与墙的距离小于1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0氧气站内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净距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要求;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最大尺寸加0.5m;2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水泵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适当减小;3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
推荐 |
氧气站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设备之间距离小于2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0氧气站内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净距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要求;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最大尺寸加0.5m;2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水泵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适当减小;3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
推荐 |
氧气站灌装间、气瓶间通道宽度小于1.5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1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
推荐 |
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氧气站灌装间、气瓶间通道宽度小于2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1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
推荐 |
氧气站气瓶间未设置装卸平台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1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
推荐 |
氧气站气瓶间装卸平台高度不符合要求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1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
推荐 |
氧气站气瓶间装卸平台宽度小于2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1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
推荐 |
氧气站加氢催化反应炉未设置在单独房间或与其它房间连通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2采用氢气进行空气分离产品纯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氢催化反应炉应布置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2氢气实瓶应存放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3氢气瓶的贮放量不得超过60瓶。 |
强制 |
氧气站存放氢气瓶超过60瓶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2采用氢气进行空气分离产品纯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氢催化反应炉应布置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2氢气实瓶应存放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3氢气瓶的贮放量不得超过60瓶。 |
强制 |
氧气站放散管距地面距离小于4.5米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6.0.13氧气站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4.5m。 |
强制 |
氧气站的门窗未向外开启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6氧气站的主要生产间,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 |
推荐 |
氧气站的门窗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6氧气站的主要生产间,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 |
推荐 |
氧气站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的窗玻璃未使用磨砂玻璃或涂白漆措施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7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用磨砂玻璃或涂白漆等措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 |
推荐 |
氧气站灌装台未设置防护墙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8灌瓶间的充灌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厚度大于或等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
强制 |
氧气站灌装台防护墙高度和厚度不符合要求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8灌瓶间的充灌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厚度大于或等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
强制 |
氧气站装卸平台未设置阻燃雨篷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8灌瓶间的充灌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厚度大于或等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
强制 |
氧气站相关房间地面不平整、防滑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7.0.9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平整、耐磨和防滑。 |
推荐 |
氧气站相关房间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10.0.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 |
强制 |
氧气站氧气管道敷设在可燃烧体支架上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11.0.2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氧气管道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 |
强制 |
氧气站氧气管道设有阀门时,未设置操作平台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11.0.2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6氧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
推荐 |
氧气站氧气管道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11.0.4车间内氧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氧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
强制 |
液氧储罐区未设置灭火器材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5液氧贮槽安装场所附近必须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场所必须有灭火器材,场所周围5 m 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保持场地清洁干净。 |
推荐 |
液氧储罐区未在两侧设置安全出口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8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宜设围墙或栅栏;安全出口必须布置适当,一般需有分别设置在两侧的出入口,一旦发生危险时能使人员迅速撤离;汽化器的场所允许设一个出入口。门窗必须向外开。 |
推荐 |
液氧储罐之间距离过小或最小处小于2米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9液氧容器间的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容器中较大容器的半径,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m;液氧与液氮、液氩容器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容器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的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 m。 |
推荐 |
液氮、液氩储罐之间距离小于2米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9液氧容器间的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容器中较大容器的半径,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m;液氧与液氮、液氩容器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容器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的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 m。 |
推荐 |
液氧储罐与液氮、液氩储罐之间距离小于2米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9液氧容器间的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容器中较大容器的半径,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m;液氧与液氮、液氩容器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容器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的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 m。 |
推荐 |
液氧储罐周围20米范围内有明火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11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的周围20 m 内严禁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
推荐 |
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有地下室、地井、沟渠的开口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12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的周围至少在5m 内不准有通向低处场所(如地下室、坑穴、地井、沟渠)的开口,地沟入口处必须有挡液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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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地沟的入口处未设置围堰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2.12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的周围至少在5m 内不准有通向低处场所(如地下室、坑穴、地井、沟渠)的开口,地沟入口处必须有挡液堰。 |
推荐 |
液氧、液氮、液氩储罐或容器安装在出入口、通道、楼梯间或距离上述场所距离小于5米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3.1、容器不准安装在出入口、通道、楼梯间或距它们5m 的范围内。 |
推荐 |
液氮、液氩储罐或容器在室内时,放散管未引至室外安全位置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3.3 液氮、液氩容器宜安装在室外。若安装在室内,其安装场所应符合4.2.3的规定,且气体紧急放空口必须引出室外安全处。放空口宜设在高出操作面3m以上的安全处。 |
推荐 |
液氮、液氩储罐或容器在室内时,放散管高度不足3米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3.3 液氮、液氩容器宜安装在室外。若安装在室内,其安装场所应符合4.2.3的规定,且气体紧急放空口必须引出室外安全处。放空口宜设在高出操作面3m以上的安全处。 |
推荐 |
液氧储罐或容器安装在室外时未接地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3.5液氧容器安装在室外,必须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及防雷击装置。防止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防止雷击装置的最大冲击电阻为30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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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液氮、液氩罐车装卸时未设置车挡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4.7罐车、罐箱在连接充罐输液管前必须处于制动状态,防止移动,并应设置防滑块。罐车、罐箱在充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意外拉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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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液氮、液氩储罐或容器表面出现严重结霜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 4.5.9应定期测量真空绝热容器的保温层真空度,至少每年测量一次。当真空粉末绝热贮槽的真空度下降至65 Pa 时,应分析原因,停止使用。当表面结霜时,应分析原因,严重时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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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液氮、液氩相关操作人员未配备低温防护手套和护目镜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7.1操作人员在充灌或处理低温液体时应戴上干净易脱的低温防护手套和护目镜,若有产生液体喷射或飞溅可能,应戴上面罩。处理大量低温液体或低温液体严重泄漏时应穿上无钉皮靴,裤脚套在皮靴外面。 |
推荐 |
液氧相关操作人员穿被油脂沾污的工作服或穿化纤服装 |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4.7.2操作人员在充灌或处理液氧时不得穿戴被油脂沾污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不得穿着有静电效应的化纤服装,不得穿钉鞋。操作人员的服装若已渗透了氧,不得进入有明火的场所。必要时,必须更换衣服或经过充分的吹除,在大气中至少吹除15 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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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未设置不燃烧的实体墙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3供氢站应为独立建(构)筑物,宜设置不燃烧实体墙。 |
强制 |
氢气站、氢气实瓶间、空瓶间未设置在厂房边缘部位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4供氢站、氢气实瓶间、空瓶间宜布置在厂房边缘部分。 |
强制 |
氢气使用区域机械通风进风口未设置在建筑物下方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5氢气使用区域应通风良好。采用机械通风的建筑物,进风口应设置在建筑物下方,出风口应设置在上方。 |
强制 |
氢气使用区域机械通风出风口未设置在建筑物上方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5氢气使用区域应通风良好。采用机械通风的建筑物,进风口应设置在建筑物下方,出风口应设置在上方。 |
强制 |
氢气使用区域建筑物顶内平面不平整,容易产生气体聚集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6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建筑物未设置排气装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6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建筑物排气孔未设置在建筑最高处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6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设置在释放源上方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高出释放源高度小于0.5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高出释放源高度大于2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0.3米范围内堆放杂物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室内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大于7.5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室外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大于15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7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
强制 |
氢气站、氢气实瓶间、空瓶间周边10米范围内有明火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8氢气充装站、实瓶间、空瓶间周边至少10米内不得有明火。 |
强制 |
氢气系统内的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9禁止将氢气系统内的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 |
强制 |
氢气储存器、氢气瓶等与氧气瓶、压缩空气气瓶、氧化剂气瓶等混存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0氢气储存器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氧化剂及其它助燃性气瓶隔离储存。 |
强制 |
氢气站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氢气站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超过60瓶实瓶的氢气站未设置在独立的单层建筑内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氢气站内爆炸危险场所未设置泄压设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氢气站与其它建筑毗邻时,防火墙有门、窗或孔洞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氢气站与其它建筑毗邻时,隔墙非防火墙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平米的,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非明火作业的丁、戊厂房毗邻。毗连的墙应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
强制 |
氢气站、氢气罐、氢气充装站、氢气汇流排间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2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和汇流排间应按GB50057和GB50058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宜每半年检测一次。 |
强制 |
氢气站、氢气罐、氢气充装站、氢气汇流排间防雷装置未每半年检测一次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2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和汇流排间应按GB50057和GB50058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宜每半年检测一次。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地面不平整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3供氢站、氢气罐、氢气充装站、氢气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的地面应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使用产生火花地面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3供氢站、氢气罐、氢气充装站、氢气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的地面应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与氢气瓶未分开放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若空瓶和实瓶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汇流排间应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应有独立的出人口。 |
强制 |
氢气瓶空瓶与实瓶未分开放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若空瓶和实瓶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汇流排间应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应有独立的出人口。 |
强制 |
氢气瓶实瓶超过60瓶时,氢气汇流排间与氢气瓶间设置在一个房间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若空瓶和实瓶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汇流排间应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应有独立的出人口。 |
强制 |
氢气瓶实瓶超过60瓶时,氢气汇流排间与氢气瓶间未分别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若空瓶和实瓶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汇流排间应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应有独立的出人口。 |
强制 |
氢气瓶实瓶与空瓶之间距离小于0.3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b)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应分开存放,且实瓶与空瓶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3m。空(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2m。 |
强制 |
氢气瓶与氢气汇流排之间距离小于2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b)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应分开存放,且实瓶与空瓶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3m。空(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2m。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间、氢气瓶间与配电室、生活间、仪表室直接连通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c)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h.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间、氢气瓶间与配电室、生活间、仪表室需要直接连通时,未设置双门斗间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c)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h.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间、氢气瓶间与配电室、生活间、仪表室直接连通时,双门斗间的门不能自动关闭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c)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h. |
强制 |
氢气瓶未采用支架、栅栏等防倾倒措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d)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的设施。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间、氢气瓶间通道宽度小于1.5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e)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内通道的净宽应根据气瓶的搬运方式确定,一般不宜小于1.5m。 |
强制 |
氢气汇流排间汇流排未靠墙布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f)汇流排间应尽量宽敞。汇流排应靠墙布置,并设固定气瓶的框架。 |
强制 |
氢气瓶间未采取遮阳措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g)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 |
强制 |
氢气瓶被阳光直射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g)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 |
强制 |
氢气瓶间未设置装卸平台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h)空瓶间和实瓶间宜设气瓶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根据气瓶装卸形式确定。平台上的雨篷和支撑应采用阻燃材料。 |
强制 |
氢气瓶间装卸平台的雨篷和支架未使用阻燃材料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h)空瓶间和实瓶间宜设气瓶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根据气瓶装卸形式确定。平台上的雨篷和支撑应采用阻燃材料。 |
强制 |
氢气站充装间存放氢气实瓶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i)氢气充(灌)装间不应存放实瓶,空瓶数量不应超过汇流排待充瓶位的数量。 |
强制 |
氢气站充装间氢气空瓶数量超过待充瓶位数量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5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i)氢气充(灌)装间不应存放实瓶,空瓶数量不应超过汇流排待充瓶位的数量。 |
强制 |
氢气站、氢气瓶间未设置安全标志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6按GB2894的规定在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和汇流排间周围设置安全标识。 |
强制 |
民用轻气球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7任何场所的民用轻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 |
强制 |
氢气作业人员未穿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2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符合GB12014规定的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符合GB4385规定的防静电鞋。工作服宜上、下身分开,容易脱卸。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人爆炸危险区域。 |
强制 |
氢气作业人员防护服非上下分开,不便于脱卸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2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符合GB12014规定的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符合GB4385规定的防静电鞋。工作服宜上、下身分开,容易脱卸。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人爆炸危险区域。 |
强制 |
氢气作业人员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2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符合GB12014规定的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符合GB4385规定的防静电鞋。工作服宜上、下身分开,容易脱卸。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人爆炸危险区域。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未设置预留火种、电子设备设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2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符合GB12014规定的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符合GB4385规定的防静电鞋。工作服宜上、下身分开,容易脱卸。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人爆炸危险区域。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使用铁质等产生火花工具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3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
强制 |
氢气使用储存场所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2.4严禁在禁火区域内抽烟或使用明火。 |
强制 |
氢气设备仪表或阀门损坏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1氢气设备应严防泄漏,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密封应确保良好,定期检查。 |
强制 |
氢气管道未采用无缝金属管道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4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和附件,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阀门材料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2005中表12.0.3 的规定,管道上法兰、垫片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一2005中表12.0.4的规定。管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 |
强制 |
氢气管道之间采用螺纹连接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4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和附件,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阀门材料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2005中表12.0.3 的规定,管道上法兰、垫片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一2005中表12.0.4的规定。管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 |
强制 |
氢气管道密封件为生料带或绝缘材料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4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和附件,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阀门材料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2005中表12.0.3 的规定,管道上法兰、垫片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一2005中表12.0.4的规定。管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 |
强制 |
氢气管道未设置取样口和吹扫口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5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氢气管道内气体取样、吹扫、置换要求;最高点应设置排放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湿氢管道上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 |
强制 |
氢气管道最高点未设置排放管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5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氢气管道内气体取样、吹扫、置换要求;最高点应设置排放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湿氢管道上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 |
强制 |
氢气管道排放管未设置阻火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5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氢气管道内气体取样、吹扫、置换要求;最高点应设置排放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湿氢管道上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 |
强制 |
氢气管道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6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 mm的净距。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
强制 |
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管道之间距离小于0.25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6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 mm的净距。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
强制 |
氢气管道与其它管道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未设置在其他管道上方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6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 mm的净距。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
强制 |
氢气管道穿越生活间、办公室、配电间、仪表室、楼梯间和其它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7氢气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应穿过时应设套管。氢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应穿过吊顶、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氢气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氢气管道穿越处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 |
强制 |
氢气管道与使用氢气的设备装置之间未安装止回阀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9在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界区间阀门宜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来自装置、设备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氢气系统。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 |
强制 |
使用氢气设备的支管未设置阻火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9在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界区间阀门宜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来自装置、设备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氢气系统。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 |
强制 |
与氢气相关的电气设备未设置静电接地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4.12与氢气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
强制 |
室内使用氢气瓶数量超过5瓶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5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a)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b)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c)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d)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
强制 |
氢气瓶与易燃易爆、可燃物质、氧化气体容器或气瓶的距离小于8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5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a)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b)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c)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d)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
强制 |
氢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小于10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5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a)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b)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c)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d)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
强制 |
氢气瓶与电气设备距离小于10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5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a)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b)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c)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d)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
强制 |
氢气瓶与空调、空气压缩机、非防爆通风装置的吸风口距离小于20米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5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a)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b)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c)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d)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
强制 |
氢气瓶使用时未安装减压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9氢气瓶使用时应装减压器,减压器接口和管路接口处的螺纹,旋入时应不少于五牙。 |
强制 |
氢气瓶减压器与管路接口螺纹少于五扣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9氢气瓶使用时应装减压器,减压器接口和管路接口处的螺纹,旋入时应不少于五牙。 |
强制 |
氢气瓶瓶内气体被完全用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12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用尽,瓶内至少应保留0.05 MPa以上的压力,以防空气进入气瓶。 |
强制 |
氢气瓶开启时,作业人员站在阀口正前方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3.14开启气瓶阀门时,作业人员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缓慢开启气瓶阀门。 |
强制 |
氢气罐安全附件不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1氢气罐应安装放空阀、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一般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确保可靠。立式或卧式变压定容积氢气罐安全阀宜设置在容器便于操作位置,且宜安装两台相同泄放量且可并联或切换的安全阀,以确保安全阀检验时不影响罐内的氢气使用。 |
强制 |
氢气罐放空阀、压力表或安全阀破损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1氢气罐应安装放空阀、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一般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确保可靠。立式或卧式变压定容积氢气罐安全阀宜设置在容器便于操作位置,且宜安装两台相同泄放量且可并联或切换的安全阀,以确保安全阀检验时不影响罐内的氢气使用。 |
强制 |
氢气罐罐区未设置防撞围墙或围栏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5罐区应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
强制 |
氢气罐罐区未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5罐区应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
强制 |
氢气罐未设置静电接地设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4.8氢气罐应有静电接地设施 |
强制 |
氢气柜未设置标尺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3氢气柜钟罩高度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储量),每小时检查一次,并设置超高、过低位置报警装置。 |
强制 |
氢气柜未设置高低位报警装置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3氢气柜钟罩高度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储量),每小时检查一次,并设置超高、过低位置报警装置。 |
强制 |
氢气柜安全水封水位过低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6氢气柜水封应保证有足够的水位,防止氢气柜因缺水而逸出气体。寒冷地区应有防止水封结冰的措施。 |
强制 |
氢气柜未设置安全阀、压力超高自动排放等安全措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8氢气柜应安装在避雷保护区域内,应安装安全阀、压力超高自动排放装置等安全设施,并应设置自动切断装置以确保氢气柜泄漏时能自动切断气源。 |
强制 |
氢气柜未设置自动切断阀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8氢气柜应安装在避雷保护区域内,应安装安全阀、压力超高自动排放装置等安全设施,并应设置自动切断装置以确保氢气柜泄漏时能自动切断气源。 |
强制 |
进出氢气柜的氢气管道上未设置安全水封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9进出氢气柜的氢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水封。 |
强制 |
氢气柜未设置自动水雾喷淋系统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6.5.10氢气柜宜设置自动水雾喷淋系统。 |
强制 |
氢气充装时未采用防错装接头夹具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3应采用防错装接头充(灌)装夹具,防止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装。 |
强制 |
氢气与氧气在同一充(灌)装台内进行充(灌)装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8氢气与氧气不应在同一充(灌)装台内进行充(灌)装。 |
强制 |
氢气充气导管未使用紫铜管或金属软管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10充气导管宜为紫铜管或金属软管。 |
强制 |
氢气瓶未配备瓶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14气瓶充(灌)装结束应配戴限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应在充(灌)装后的气瓶(或集装架)上粘贴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和充(灌)装标签。 |
强制 |
氢气瓶未配备防震圈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14气瓶充(灌)装结束应配戴限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应在充(灌)装后的气瓶(或集装架)上粘贴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和充(灌)装标签。 |
强制 |
氢气瓶未粘贴标签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14气瓶充(灌)装结束应配戴限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应在充(灌)装后的气瓶(或集装架)上粘贴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和充(灌)装标签。 |
强制 |
给不安全的氢气瓶充装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7.2.1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应充(灌)装:瓶体漆色、字样模糊、不易识别、无有效标签;安全附件不全(包括瓶帽、胶圈等)或瓶体、阀门有明显损坏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未使用金属材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1 氢气排放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得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未设置阻火器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2氢气排放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未垂直敷设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3氢气排放口垂直设置。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高度不符合要求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4室内排放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室外设备的排放管应高于附近有人员作业的最高设备2m以上。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未进行静电接地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5排放管应设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
强制 |
氢气排放管未设置防雨帽等措施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8.7排放管应有防止雨雪侵入、水气凝集、冻结和外来异物堵塞的措施。 |
强制 |
供氢站未配备灭火设备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9.3消防安全措施:供氢站应按GB 50016规定,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消火栓,配备水带和水枪,并应根据需要配备干粉、二氧化碳等轻便灭火器材或氮气、蒸汽灭火系统。 |
强制 |
氯气生产或使用场所未配置过滤式防毒面具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3.8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氯气作业场所,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见表1、表2),并定期维护。防护器材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数量与作业人数相同并备用2套;正压式呼吸器,与救援人员数量相同并备用1套;香蕉或乙烯聚合类材料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 |
强制 |
氯气生产或使用场所未配置正压式呼吸器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3.8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氯气作业场所,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见表1、表2),并定期维护。防护器材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数量与作业人数相同并备用2套;正压式呼吸器,与救援人员数量相同并备用1套;香蕉或乙烯聚合类材料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 |
强制 |
氯气生产或使用场所防护面罩和呼吸器备用数量不足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3.8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氯气作业场所,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见表1、表2),并定期维护。防护器材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数量与作业人数相同并备用2套;正压式呼吸器,与救援人员数量相同并备用1套;香蕉或乙烯聚合类材料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 |
强制 |
氯气生产或使用场所未配置橡胶手套和防护鞋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3.8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氯气作业场所,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见表1、表2),并定期维护。防护器材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数量与作业人数相同并备用2套;正压式呼吸器,与救援人员数量相同并备用1套;香蕉或乙烯聚合类材料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 |
强制 |
氯气生产或使用场所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3.10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及贮氯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作业场所和贮氯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 mg/m³(PPM)。 |
强制 |
50kg和100kg液氯气瓶倒放使用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3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
强制 |
50kg和100kg液氯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3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
强制 |
500kg和1000kg的气瓶卧式放置未采取定位措施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3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
强制 |
液氯气瓶使用前后未进行称重并记录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4使用气瓶时,应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 kg的气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气瓶内压力大于瓶外压力。 |
强制 |
50kg和100kg液氯气瓶使用后余氯保留两不足2千克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4使用气瓶时,应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 kg的气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气瓶内压力大于瓶外压力。 |
强制 |
500kg和1000kg液氯气瓶使用后余氯保留两不足5千克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4使用气瓶时,应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 kg的气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气瓶内压力大于瓶外压力。 |
强制 |
液氯气瓶使用明火直接加热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5 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 |
强制 |
液氯气瓶周边堆放油类、易燃等杂物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6 不应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气瓶附近。 |
强制 |
液氯气瓶与反应器之间未设置截止阀、止逆阀和缓冲罐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7 气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截止阀,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
强制 |
液氯气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或通风系统吸气口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9 不应将气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
强制 |
液氯气瓶开启时未使用专用扳手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10 开启气瓶应使用专用扳手。 |
强制 |
液氯气瓶出口端未设置针型阀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12 气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
强制 |
液氯气瓶氯流量调节时,直接使用瓶阀调节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12 气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
强制 |
液氯气瓶露天暴晒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1.14 使用液氯气瓶处应有遮阳棚,气瓶不应露天曝晒。 |
强制 |
液氯储罐储存量超过储罐容积80%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3液氯贮罐的使用安全6.3.1贮罐的贮存量不应超过贮罐容量的80%。6.3.2贮罐输入和输出管道,应分别设置两个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
强制 |
液氯储罐输入和输出管道未设置双阀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6.3液氯贮罐的使用安全6.3.1贮罐的贮存量不应超过贮罐容量的80%。6.3.2贮罐输入和输出管道,应分别设置两个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
强制 |
液氯气瓶未专库存放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1 气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
强制 |
液氯气瓶露天存放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1 气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
强制 |
液氯气瓶存放的棚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1 气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
强制 |
500KG和1000KG的液氯气瓶实瓶未横向卧放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4 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
强制 |
500KG和1000KG的液氯气瓶实瓶横向卧放时未采取防止滚动措施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4 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
强制 |
500KG和1000KG的液氯气瓶实瓶存放高度超过2层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4 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
强制 |
液氯气瓶空瓶和实瓶未分开放置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不应与其他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放其他危险物品。 |
强制 |
液氯气瓶瓶库存放其他气瓶或危化品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1.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不应与其他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放其他危险物品。 |
强制 |
液氯储罐区堆放杂物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2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7.2.1贮罐区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7.2.2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7.2.3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7.2.4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
强制 |
液氯储罐出口管道未设置柔性连接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2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7.2.1贮罐区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7.2.2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7.2.3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7.2.4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
强制 |
液氯储罐区未设置安全标志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2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7.2.1贮罐区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7.2.2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7.2.3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7.2.4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
强制 |
液氯储罐区未设置围堰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2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7.2.1贮罐区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7.2.2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7.2.3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7.2.4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
强制 |
液氯储罐区围堰高度不足0.3米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7.2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7.2.1贮罐区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7.2.2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7.2.3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7.2.4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 |
强制 |
使用叉车装卸液氯气瓶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3充装量为100kg、500kg和1 000 kg的气瓶装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重瓶重量的一倍以上,并挂钩牢固。不应使用叉车装卸。 |
强制 |
液氯气瓶搬运时未戴瓶帽、防震圈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1 气瓶装卸、搬运时,应戴好瓶帽、防震圈,不应撞击。 |
强制 |
液氯气瓶运输车辆停车时未进行可靠制动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8 车辆停车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
强制 |
液氯气瓶运输车辆停靠时未留人值班看管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8 车辆停车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
强制 |
液氯气瓶运输时,瓶阀未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12 车辆运输气瓶时,瓶阀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 |
强制 |
50 kg液氯气瓶装运时,堆放高度超过2层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13 充装量为50 kg的气瓶应横向装运,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充装量为100 kg、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装运,只允许单层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 |
强制 |
50kg以上液氯气瓶装运时,堆放高度超过1层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13 充装量为50 kg的气瓶应横向装运,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充装量为100 kg、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装运,只允许单层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 |
强制 |
液氯气瓶运输时,车辆混装其他物品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7不应同车混装其他物品或让无关人员搭乘。 |
强制 |
液氯气瓶运输时,车辆搭乘无关人员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7不应同车混装其他物品或让无关人员搭乘。 |
强制 |
使用自卸车、畜力车运输液氯气瓶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8.1.14不应用自卸车、挂车、畜力车运输液氯气瓶。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库房酸碱物品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防爆柜内禁忌类危险化学品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禁忌类危险化学品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在地下室 |
(GB55037-2022)4.2.1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
强制 |
储藏危险化学品的建筑设有地下室 |
(GB55037-2022)4.2.1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
强制 |
氧气与燃气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氧气与乙炔气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易燃气体与剧毒气体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腐蚀品与液化气体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桶类包装未封盖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7.4入库物品的包装应完好,标志、安全标签应规范、清晰。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8.3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气候条件,确定每 日观测库内温湿度次数,并记录。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杂物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强制 |
气瓶库存放杂物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安全技术说明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未专库储存,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杂物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建立登记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商店存放大包装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喷涂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配备押运人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4.3.4储存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危化化学品仓库应按GB50493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风机联锁。报警信号应传至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并设声光报警器。 |
强制 |
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防流散措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4.3.5储存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液体流散措施。剧毒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安装通风设备。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4.3.6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在库区建立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 |
强制 |
不能用水灭火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醒目标志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4.3.7危险化学品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上、设备上,应按照GB2894的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能用水、泡沫等灭火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在库房外适当位置设置醒目标识。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商店设有生活设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2危险化学品商店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应小于60平米。危险化学品商店内不应设有生活设施。营业场所与备货库房之间,以及危险化学品商店与其它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高窗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3备货库房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窗户无避光措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3备货库房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窗户无防雨措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3备货库房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包装规格超标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5营业场所只允许存放单间质量小于50KG或容积小于50L等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商店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储存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6备货库房只允许存放单间质量小于50KG或容积小于50L等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2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2.9危险化学品不应露天存放。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使用铁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1备货库房平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平开门及窗应设等电位连接线,门外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设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门外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1备货库房平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平开门及窗应设等电位连接线,门外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设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库房门未使用平开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1备货库房平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平开门及窗应设等电位连接线,门外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设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库房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1备货库房平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平开门及窗应设等电位连接线,门外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设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配电箱未设置在库房外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3备货库房照明设施、电气设备的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库房外,并应可靠接地,安装过压、过载、触电、漏电保护设施,采取防雨防潮保护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5.3.4备货库房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 |
强制 |
防爆柜串联接地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8.8.6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 |
强制 |
防爆柜使用时未建立物品领用记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强制 |
防爆柜内腐蚀品与易燃液体混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危险化学品储存配存表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破损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6.3.1安全标签的粘贴、挂栓或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储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仓库剧毒类物品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易燃气体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氧化性气体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急性毒性气体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品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类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过氧化钠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过氧化氢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溴素未采取分离储存方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搬运方式不规范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1.2应做到轻拿轻放,不应拖拉、翻滚、撞击、摩擦、摔扔、挤压等。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码放不牢固、不稳定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1危险化学品堆码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倒置码放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1危险化学品堆码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未设置地垫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2除200L 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地垫高度不足0.1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2除200L 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地码放高度超过3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3堆码应符合包装标志要求;包装无堆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堆码高度应不超过 3 m(不含托盘等的高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使用货架存放时,未设置托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4采用货架存放时,应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使用货架存放时,未采取固定措施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4采用货架存放时,应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措施。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主通道宽度小于2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5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 200 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c)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e)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与墙的距离小于0.5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5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 200 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c)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e)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与柱的距离小于0.3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5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 200 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c)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e)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垛与垛的距离小于1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5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 200 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c)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e)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与灯具的距离小于0.5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6.2.5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a) 主通道大于或等于 200 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 cm;c)柱距大于或等于30 cm;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e)灯距大于或等于50 cm。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包装破损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7.4入库物品的包装应完好,标志、安全标签应规范、清晰。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未配备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7.5入库物品应附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入库后未做记录并形成档案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7.7验收完毕应作好记录并归档,单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 年。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实际物品与物品清单不符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8.1应定期进行盘点,并记录。发现账货不符,应及时进行处理。 |
强制 |
防爆柜内实际物品与物品清单不符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8.1应定期进行盘点,并记录。发现账货不符,应及时进行处理。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每日记录温湿度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8.3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气候条件,确定每 日观测库内温湿度次数,并记录。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2.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符合GB 2894、AQ3047 的规定。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2.2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
强制 |
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未登记或未进行安全告知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2.3应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登记及安全告知。 |
强制 |
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作业未先进行通风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3.1,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前,应先对仓库通风。 |
强制 |
爆炸物或易燃易爆仓库未穿防静电工作服或穿钉鞋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3.2进入储存爆炸物及其他对静电、火花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应穿钉鞋,应在进入仓库前消除人体静电;应使用具备防爆功能的通信工具,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作业机具。 |
强制 |
爆炸物或易燃易爆仓库未使用防爆通信工具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3.2进入储存爆炸物及其他对静电、火花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应穿钉鞋,应在进入仓库前消除人体静电;应使用具备防爆功能的通信工具,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作业机具。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3.3储存仓库内禁止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在恶劣天气进行装卸作业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11.3.4不应在恶劣天气进行装卸作业。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同物品发生接触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混存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隔离储存的物品堆垛之间的距离小于2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分”框中,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2米以上的距离。 |
强制 |
危废未专库储存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
强制 |
固体危废未分类储存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
强制 |
危废未储存在容器内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4除4.3规定(4.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
强制 |
禁忌危废盛装在一个容器内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
强制 |
不能放入容器的危废未使用防漏胶袋盛装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
强制 |
液体危废在容器内满装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
强制 |
液体危废液体表面与容器顶部距离不足10厘米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
强制 |
危废容器未粘贴标签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
强制 |
危废容器标签样式不符合标准要求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
强制 |
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危废盛装容器(比如饮料瓶)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5.1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
强制 |
危废盛装容器破损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5.3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
强制 |
危废盛装容器与危废物品不相容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5.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
强制 |
液体危废存放桶开口大于7厘米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5.5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
强制 |
危废仓库未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
强制 |
危废仓库照明设施不防爆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
强制 |
危废仓库未设置观察窗口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
强制 |
液体危废仓库未使用耐腐蚀硬化地面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
强制 |
液体危废仓库地面有裂缝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
强制 |
液体危废仓库未设置围堰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 |
强制 |
液体危废仓库围堰容积不足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 |
强制 |
液体危废仓库围堰有裂缝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 |
强制 |
禁忌危废未分开存放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
强制 |
禁忌危废未设置隔断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
强制 |
危废堆放基础无防渗层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l0cm/s。 |
强制 |
危废露天存放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
强制 |
危废物品未采取防晒措施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
强制 |
危废储柜未开设排气孔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人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
强制 |
危废储柜排气孔直径小于30厘米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人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
强制 |
危废储柜禁忌危废物品未设置隔板分开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人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
强制 |
危废储柜未设置储漏托盘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人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
强制 |
危废储柜未设置防漏裙角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3.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人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
强制 |
危废仓库未建立物品登记表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7.7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人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3a。 |
强制 |
危废仓库物品登记表内容不全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7.7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人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3年。 |
强制 |
危废仓库未设置搬运通道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7.5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
强制 |
危废物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8.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
强制 |
危废储存设施(非仓库)周围未设置围墙或护栏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8.1.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
强制 |
危废仓库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8.1.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
强制 |
液体危废托盘容积不足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 |
强制 |
危废仓库内存放杂物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
强制 |
危废标签未填写完整或不详实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5.6危险废物收集时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运输要求等因素确定包装形式,具体包装应符合如下要求:(4)包装好的危险废物应设置相应的标签,标签信息应填写完整翔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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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仓库未配备灭火器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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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仓库未分类分区储存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4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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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储存在危废仓库外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4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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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废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5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应配置有机气体报警、火灾报警装置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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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废仓库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5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应配置有机气体报警、火灾报警装置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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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仓库未建立出入库台账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6.8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的台帐制度,危险废物出入库交接记录内容应参照本标准附录C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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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物品储罐未设置防火堤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4.2.2 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应做防腐蚀处理。全冷冻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取防冷冻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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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储罐防火堤内种植植物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4.2.8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妨碍消防操作;2 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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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工艺设备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1.10 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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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工艺设备、管道吊架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1.10 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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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管道保温层使用塑料制品,未使用不燃材料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1.10 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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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设备的承重钢结构未做耐火处理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1.1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执行,其耐火极限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露天生产设施支承设备的钢构(支)架及球罐的钢支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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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液体泄漏设备区域围堰高度不足15厘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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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液体泄露设备区域未设置导液设施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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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液体泄露设备区域未设置围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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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立式储罐防火堤高度不足1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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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储罐区卧式防火堤高度不足0.5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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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储罐区立式储罐隔堤高度不足0.5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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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储罐区卧式储罐隔堤高度不足0.3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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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储罐区排水处未设置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措施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未设置人行台阶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不同人行台阶距离大于60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隔堤未设置人行台阶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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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立式储罐与防火堤距离不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2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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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卧式储罐与防火堤距离不足3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2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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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相邻储罐组未留有消防空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3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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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相邻储罐组消防空地宽度小于7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3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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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液氯实瓶露天存放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5.3 桶装、瓶装甲B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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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液氨实瓶露天存放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5.3 桶装、瓶装甲B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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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泵使用皮带传动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3.5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和可燃液体泵不得采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其他转动设备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传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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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厂房内可燃或助燃气体气瓶间未设置防火墙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3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³,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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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或助燃气体钢瓶气瓶间未设置在厂房靠外墙位置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3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³,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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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和助燃气体气瓶储存量超过1立方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3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³,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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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气瓶距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小于15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5.3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³,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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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未设置安全附件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8.3 精细化工自控设施的仪表选型、控制系统配置等应符合相关化工企业自控设计标准规定,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1 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力、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并根据操作岗位的设置配置现场或远传指示报警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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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液位计模糊不清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8.3 精细化工自控设施的仪表选型、控制系统配置等应符合相关化工企业自控设计标准规定,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1 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力、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并根据操作岗位的设置配置现场或远传指示报警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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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未安装液位计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5.8.3 精细化工自控设施的仪表选型、控制系统配置等应符合相关化工企业自控设计标准规定,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1 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力、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并根据操作岗位的设置配置现场或远传指示报警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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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易燃液体储罐区未设置防火堤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9 可燃液体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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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易燃液体储罐防火堤堤内容积不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9 可燃液体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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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装卸区域地面非混凝土地面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4.1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 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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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装卸区域设备未设置防静电接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4.1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 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 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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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进行防静电接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7.1.5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金属等导体材料制作的操作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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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金属操作平台未进行防静电接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7.1.5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金属等导体材料制作的操作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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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介质管道未采用金属管道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7.2.1 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采用金属软管;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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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介质软管未采用金属软管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7.2.1 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采用金属软管;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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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液化烃物质采用软管输送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7.2.1 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采用金属软管;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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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与厂方贴邻时未采用防爆墙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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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办公室设置在厂房内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化工企业化验室设置在厂房内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化工企业休息室设置在厂房内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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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与厂房贴邻的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设施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化工企业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设施与厂房贴邻的防爆墙设有门窗或洞口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化工企业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设施与厂房贴邻时,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储存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4 化学品库或危险品库应按储存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火灾危险类别不同区域宜分别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
推荐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禁忌物料未使用防火墙隔开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4 化学品库或危险品库应按储存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火灾危险类别不同区域宜分别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内储存危险化学品超过一天的使用量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内中间仓库未靠外墙设置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内中间仓库与其它部位未有效分隔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内中间仓库未使用防火墙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3.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未朝向低风险方向)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4.1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疏散门,开启方向应朝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一侧;爆炸危险场所的外门口应为防滑坡道,且不应设置台阶。 |
推荐 |
化工企业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门口处设置台阶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4.1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疏散门,开启方向应朝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一侧;爆炸危险场所的外门口应为防滑坡道,且不应设置台阶。 |
推荐 |
化工企业操作平台未设置疏散爬梯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5.1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楼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当甲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00㎡、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50㎡、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250㎡时,可只设一个梯子。 |
推荐 |
化工企业操作平台疏散用爬梯设置不足两个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8.5.1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楼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当甲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00㎡、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50㎡、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250㎡时,可只设一个梯子。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未设置灭火器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9.6.1 生产区等场所宜设置干粉型、水基型(水雾)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等宜设置干粉型或气体型灭火器,化验室等宜设置水基型或干粉型灭火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重点部位未设置灭火器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9.6.1 生产区等场所宜设置干粉型、水基型(水雾)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等宜设置干粉型或气体型灭火器,化验室等宜设置水基型或干粉型灭火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未配备推车式灭火器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9.6.4 液化烃储罐区(组)应配置推车式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内有人员吸烟 |
《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强制 |
化工企业厂房内使用明火或电热器取暖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电热散热器和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
强制 |
化工企业化验室未设置防爆型通风设备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2.2 当化验室和分析室的排风系统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时,通风机及其电机宜采用防爆型。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通风设备风管非金属管道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2.4 甲、乙类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不应暗设。系统中的所有设备、活动部件及阀件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通风设备风管未明敷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2.4 甲、乙类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不应暗设。系统中的所有设备、活动部件及阀件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通风设备及附件未进行防静电接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2.4 甲、乙类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不应暗设。系统中的所有设备、活动部件及阀件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出现故障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4.2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4.2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含有毒气体时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4.2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备联锁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0.4.2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
推荐 |
化工企业配电室未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2.1 全厂性的20kV以上的变配电所宜独立设置。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附加2区内的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
推荐 |
化工企业配电室、控制室电气设备设备层高出室外地面距离不足0.6米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2.1 全厂性的20kV以上的变配电所宜独立设置。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附加2区内的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
推荐 |
化工企业电线进入电气设备的孔洞未封堵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2.3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生产设施区内电缆引至用电设备的开孔部位,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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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重点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生产设施区的露天地面层;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自备电源室、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仪表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应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建(构)筑物内的疏散走道及楼梯。 |
推荐 |
化工企业疏散通道或楼梯间未设置应急照明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生产设施区的露天地面层;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自备电源室、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仪表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应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建(构)筑物内的疏散走道及楼梯。 |
推荐 |
化工企业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或金属管线未接地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4.3 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管线、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均应采用专业的接地线可靠接地,包括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及金属管线。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专用泵设置在储罐区防火堤内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6.2.16 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
推荐 |
化工企业现场视频图像未接入消防控制室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5.2 消防控制室宜具有联动现场视频监控图像的功能。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或生产装置疏散通道处未设置手动消防报警按钮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11.5.5 甲、乙类生产设施和罐区外围疏散道路边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且其间距不应大于100m。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出现裂缝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存在孔洞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隔堤未闭合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管道穿过防火堤未使用套管保护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4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管道穿过防火堤未进行封堵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4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
推荐 |
化工企业防火堤内未设置明沟排水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5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宜设置排水明沟。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排水沟与防火堤间距不足0.5米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6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设置排水明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沿土堤或内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土堤内侧堤脚线或培土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3 沿防护墙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护墙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4 排水沟应采用防渗漏措施; 5 排水明沟宜设置格栅盖板,格栅盖板的材质应具有防火、防腐性能。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排水沟未设置格栅盖板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6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设置排水明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沿土堤或内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土堤内侧堤脚线或培土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3 沿防护墙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护墙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4 排水沟应采用防渗漏措施; 5 排水明沟宜设置格栅盖板,格栅盖板的材质应具有防火、防腐性能。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人行台阶未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7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隔堤未设置人行踏步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7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人行台阶数量少于2处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7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
强制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人行台阶未设置防护栏杆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8 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内工作爬梯未设置防护栏杆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1.8 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
推荐 |
化工企业立式储罐与卧式储罐设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3.2.1 地上立式油罐、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非砌体结构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4.1.2 防护墙宜采用砌体结构。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使用浆砌毛石结构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4.1.1 防火堤的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宜选用土筑防火堤,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砌体防火堤、夹芯式防火堤,不宜采用浆砌毛石防火堤 |
推荐 |
化工企业腐蚀物品储罐区防火堤未做防腐处理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4.2.2 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应做防腐蚀处理。全冷冻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取防冷冻的措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隔堤墙体厚度小于20厘米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4.2.10 防护墙、隔堤、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防护墙、隔堤、隔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应双面抹水泥砂浆,顶部宜设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区防火堤、隔堤墙体未抹水泥砂浆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4.2.10 防护墙、隔堤、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防护墙、隔堤、隔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应双面抹水泥砂浆,顶部宜设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爆炸危险区内电线有接头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4.3 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20区、21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车间和仓库混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金属管道未使用焊接方式进行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穿越无关工艺装置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
强制 |
化工企业跨越罐区或泵房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上设置阀门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过配电室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过无关建筑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
强制 |
化工企业氧气管道与其它危险化学品管道平行敷设时,距离不足50厘米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氧气管道与其它危险化学品管道交叉敷设时,距离不足25厘米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容器进口管未设置在容器下部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
推荐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进入装置前未设置隔断阀和8字盲板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进入装置前的隔断阀处未设置操作平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进入装置前的隔断阀处的操作平台梯子少于2处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
强制 |
化工企业液氨管道使用软管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管道使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装置设备、储罐区围堰排水口未设置水封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
强制 |
化工企业水封高度小于25厘米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
强制 |
化工企业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未设置隔断阀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3.6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
推荐 |
化工企业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的井盖有孔洞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7.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
推荐 |
化工企业控制机柜直接设置在车间内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
强制 |
化工企业控制室面向火灾危险性设备侧外墙非实体墙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18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
强制 |
化工企业控制室面向火灾危险性设备侧外墙有门窗或孔洞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18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
强制 |
化工企业化验室、办公室面向火灾危险性设备侧外墙未使用防火门窗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18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的疏散门未向外开启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²的房间可只设1个。 |
推荐 |
化工企业车间疏散门数量少于2个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²的房间可只设1个。 |
推荐 |
化工企业比空气轻可燃气体压缩机车间未设置通风设备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比空气重可燃气体压缩机车间设有地坑或地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泵房内设置地沟或地坑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专用泵区与储罐防火间距不足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
推荐 |
化工企业污水处理隔油池防护高度不足40厘米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
推荐 |
化工企业隔油池未设置难燃材料盖板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
推荐 |
化工企业污水处理隔油池管道未设置水封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
推荐 |
化工企业混合排放可能产生化学反应形成爆炸性危险的气体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
强制 |
化工企业设施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储罐液位计破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储罐未设置液位计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储罐未设置高液位报警器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的进料管未从罐体下部接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
推荐 |
化工企业储罐的进出口管道未采用柔性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液氨储罐未设置液位计、压力表等安全附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3.10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
推荐 |
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未设置安全附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
推荐 |
化工企业袋装硝酸铵未专库储存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场所设备和管道未进行防静电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强制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法兰未跨接 |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GB50057-2010)4.2.2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强制 |
化工企业车间安全警示标志破损未及时更换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0.1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
强制 |
使用普通塑料软管输送易燃液体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6.3.11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
强制 |
使用非金属容器(如塑料不能导出静电容器)灌装易燃液体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6.3.12 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
强制 |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服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6.5.1 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属0区和1区,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时,工作人员需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当环境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上时,可穿棉工作服。 |
强制 |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鞋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6.5.1 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属0区和1区,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以下时,工作人员需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当环境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上时,可穿棉工作服。 |
强制 |
乙炔瓶使用金属链作为防倾倒设施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1.9 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 |
强制 |
氢气瓶使用金属链作为防倾倒设施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1.9 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 |
强制 |
产生可燃气体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
推荐 |
产生毒害气体场所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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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未采用两级报警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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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采用两级报警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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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未传至有人值守位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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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故障信号未传送至消防控制室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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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无光报警功能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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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6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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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探测器未靠近释放源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1.4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
推荐 |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未独立设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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惰性气体储存使用场所未设置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1.6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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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或敞开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释放源距离大于10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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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或敞开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释放源距离大于4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释放源距离大于5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
推荐 |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释放源距离大于2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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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灌装间灌装口正上方最高点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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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防火堤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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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按照报警分区设置区域报警器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3.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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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显示时间误差大于30秒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4.1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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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报警值大于25%LE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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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二级报警值大于50%LE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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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报警值大于100%OE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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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报警值大于200%OE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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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过氧报警值大于23.5%VO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推荐 |
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欠氧报警值小于19.5%VOL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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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周边设备距离小于0.5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1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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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与管道距离小于0.5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1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
推荐 |
检测比空气重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安装高度未在距地面0.3-0.6米之间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
推荐 |
检测比空气轻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安装高度未在释放源上方2米以内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
推荐 |
检测比空气略重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安装高度未在释放源下方0.5-1米之间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
推荐 |
检测比空气略轻气体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安装高度未高出释放源0.5米-1米之间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
推荐 |
氧气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安装高度低于1.5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
推荐 |
氧气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安装高度高于2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人机界面未安装在人员常驻控制室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2.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区域报警器未安装在探测器所在报警区域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2.2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报警区域。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区域报警器安装高度低于2.2米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6.2.3 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
推荐 |
化工企业气体管道的支管未从主管的顶部引出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13气体管道的支管宜从主管的顶部引出。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穿越楼板、屋顶、墙壁时未设置套管保护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处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与保护套管之间未进行封堵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处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焊缝布置在套管内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处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焊缝与套管端部距离不足15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出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套管高处楼板和屋面的距离不足5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处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套管穿过屋顶时未设置防雨罩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3管道穿越建筑的楼板、屋顶和墙壁时,宜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密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移动。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布置在套管内,与套管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套管应高处楼板或者屋面50MM,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置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
推荐 |
化工企业涉及腐蚀物品或毒性物质时,未配备喷淋洗眼器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4安全喷淋洗眼器应根据腐蚀性介质或毒性介质的性质、操作特点和防护要求设置,其服务半径范围不应大于15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喷淋洗眼器的服务范围半径大于15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4安全喷淋洗眼器应根据腐蚀性介质或毒性介质的性质、操作特点和防护要求设置,其服务半径范围不应大于15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未使用焊接连接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6管道除与阀门、仪表、设备等需要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焊缝之间距离过小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8公称直径小于150MM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应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得小于50MM。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150MM的管道,焊缝间距不应小于150MM。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敷设与地面距离小于0.4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2.4全厂性地上管道的敷设的高度: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4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装置范围内管道高度不足2.2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2.6装置内的管道距人行通道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米;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8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沿地面敷设管道高度不足15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2.8沿地面敷设的管道应满足阀门和管件等安装高度要求,管道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15米,并应考虑管道放净、过滤器滤网抽取等要求, |
推荐 |
化工企业埋地管道阀门井未设置盖板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2.10埋地管道如有阀门应设阀门井,阀门井应设有盖板。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之间距离不足5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3.1管墩或管廊上的管道净距不应小于50MM;法兰外沿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25MM。 |
推荐 |
化工企业法兰外沿与相邻管道距离不足2.5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3.1管墩或管廊上的管道净距不应小于50MM;法兰外沿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25MM。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与墙壁距离不足10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3.3管道距管廊或构架的立柱、建筑物的墙壁、管沟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阀门安装位置不便于检修和操作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阀门应布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和检修的地方。成排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并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 |
推荐 |
化工企业成排管道阀门未集中布置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阀门应布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和检修的地方。成排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并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 |
推荐 |
化工企业成排管道阀门处未设置操作平台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阀门应布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和检修的地方。成排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并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 |
推荐 |
化工企业垂直敷设管道阀门手轮距操作面距离超过2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2垂直管道上阀门手轮中心距操作面的距离宜为1.2米,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垂直敷设管道阀门手轮距操作面距离小于1.2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2垂直管道上阀门手轮中心距操作面的距离宜为1.2米,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强酸或剧毒介质管道阀门布置在作业人员头部高度范围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4极度危害介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设备上的阀门不应布置在人的头部高度范围。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阀门相邻布置时,手轮距离小于10厘米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8阀门相邻布置时,手轮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
推荐 |
化工企业低温介质管道阀门未设置在水平管道上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0低温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应布置在水平管道上,阀杆方向宜垂直向上。 |
推荐 |
化工企业低温介质管道阀门的阀杆方向错误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0低温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应布置在水平管道上,阀杆方向宜垂直向上。 |
推荐 |
化工企业管道水平支管的阀门未设置在靠近主管的水平支管上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1.16从主管上引出的水平支管的切断阀,宜设在靠近主管的水平支管上。 |
推荐 |
化工企业安全阀未直立安装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2.1安全阀应直立安装并靠近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 |
推荐 |
化工企业安全阀进口管道未采用长半径弯头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2.4安全阀进口管道应采用长半径弯头。 |
推荐 |
化工企业安全阀的切断阀未处于开启状态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2.10当安全阀进出口管道上有切断阀时,应铅封开或锁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安全阀的切断阀未铅封或上锁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0.2.10当安全阀进出口管道上有切断阀时,应铅封开或锁开。 |
推荐 |
化工企业压力表未设置在主管道上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2.3.1压力取压点应设置在主管段上,不宜设在管道弯曲或流速成涡旋处。 |
推荐 |
化工企业压力表取压点设置在管道底部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2.3.2对于水平或倾斜管道上,压力取压点不应设在管道的底部,对于垂直管道上,压力取压点可设置在任何位置上。 |
推荐 |
化工企业泵出口的压力表未设置在出口阀前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12.3.3泵出口的压力表应设置出口阀前并朝向操作侧。 |
推荐 |
化工企业喷淋洗眼器破损失效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3.1.34安全喷淋洗眼器应根据腐蚀性介质或毒性介质的性质、操作特点和防护要求设置,其服务半径范围不应大于15米。 |
推荐 |
化工企业阀门保温爆冷层破损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5.1.4 定期检查阀门的防腐层和保温保冷层,发现损坏及时修理。 |
强制 |
化工企业法兰螺栓螺纹腐蚀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5.1.5 法兰的螺栓螺纹应涂防腐剂进行防护。 |
强制 |
化工企业开启阀门使用扳手替代手轮或手柄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5.1.6 阀门零件,如手轮、手柄等损坏或丢失,应尽快配齐,不可用活扳代替,以免损坏阀杆方头部的四方。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手柄缺失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5.1.6 阀门零件,如手轮、手柄等损坏或丢失,应尽快配齐,不可用活扳代替,以免损坏阀杆方头部的四方。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手轮缺失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5.1.6 阀门零件,如手轮、手柄等损坏或丢失,应尽快配齐,不可用活扳代替,以免损坏阀杆方头部的四方。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阀杆与启闭件连接不紧固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3.3.8.1 阀杆与启闭件的连接牢靠,不脱落。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出现裂纹等破损现象 |
《阀门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0-2004)3.3.2 阀门的铸件不应有裂纹、缩孔和夹渣等缺陷。 |
强制 |
化工企业管道支架脱落或变形腐蚀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5 支吊架检查:检查吊架是否脱落、变形、腐蚀、损坏或焊接接头开裂。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严重锈蚀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6 阀门检查:检查阀门表面是否有腐蚀现象,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 |
强制 |
化工企业法兰出现偏口现象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7 法兰检查: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法兰面是否发生异常翘曲、变形。 |
强制 |
化工企业法兰严重锈蚀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7 法兰检查: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法兰面是否发生异常翘曲、变形。 |
强制 |
化工企业法兰连接螺栓缺失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7 法兰检查: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法兰面是否发生异常翘曲、变形。 |
强制 |
化工企业膨胀节存在缺陷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8 膨胀节检查: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陷、腐蚀穿孔、开裂等现象,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有无失稳现象;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有无变形、脱落、损坏现象;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有无异常现象。 |
强制 |
化工企业管道严重腐蚀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2.6 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明显的腐蚀,管道与管架接触处是否存在局部腐蚀。 |
强制 |
化工企业法兰紧贴墙壁或管架安装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3.4.4.1 法兰、焊缝及其它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检修,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
强制 |
化工企业管道绝热层破损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5.1.2 检查绝热层有无破损 |
强制 |
化工企业阀门存在附件缺失现象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5.3.7 阀门不得有损伤、缺件、锈蚀等现象。阀体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纹、缩孔、粘砂、疏松、夹皮、重皮等缺陷。 |
推荐 |
化工企业连接管道的螺栓螺母的螺纹不完整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5.4.7 螺栓、螺母的螺纹应完整,并应无划痕、毛刺等缺陷。 |
推荐 |
化工企业法兰垫片与法兰未整齐切割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5.4.10 非金属垫片的边缘应切割整齐,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气泡、分层、褶皱、划痕等缺陷。 |
推荐 |
化工企业法兰螺栓未露出1-2个螺距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8.1.10 法兰连接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需要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1个。紧固后的螺栓与螺母宜齐平或露出1-2个螺距。 |
推荐 |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关闭停用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强制 |
易燃气体场所设置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法兰连接螺栓松动 |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2.2.1.7 法兰检查: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法兰面是否发生异常翘曲、变形。 |
强制 |
腐蚀品储罐或装置使用玻璃液位计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5.6.2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作业应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得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的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 |
强制 |
腐蚀品场所淋洗装置和洗眼器用水水质不达标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5.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淋洗器、洗眼器的冲洗水上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淋洗器、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厂污水管网,并在装置区安全位置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
强制 |
化工企业人员严禁进入区域护栏未使用红色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6.1.2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人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应采用红色。 |
推荐 |
化工企业装置区、罐区、仓库未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6.2.2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
推荐 |
化工企业危险场所的门窗未向外开启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4.1.12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应设计安全通道和出口,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
推荐 |
化工企业法兰螺栓安装方向不一致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17-2010)8.1.10 法兰连接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需要加垫圈时,每个螺栓不应超过1个。紧固后的螺栓与螺母宜齐平或露出1-2个螺距。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1 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强制 |
遇湿易燃物品未专库储存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3.2遇湿易燃商品应专库储存 |
强制 |
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混存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2.5 易燃气体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周围有杂草和易燃物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4.1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地面未保持清洁卫生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4.2 库房内地面无漏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有物品漏洒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4.2 库房内地面无漏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无中文说明书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5.1.1 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包装存在封闭不严、破损等缺陷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5.2.1.2 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未设置地垫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2 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地垫高度不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2 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码放不稳固、不整齐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3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物品码放高度超过3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3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主通道宽度不足1.8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辅助道宽度不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物品与墙距离不足0.3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物品与柱子距离不足0.1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物品堆垛距离不足0.1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物品顶距不足0.5米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堆垛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
推荐 |
易燃易爆品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7.1.1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和记录。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无温湿度观测记录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7.1.1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和记录。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8.2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具,禁止穿钉鞋。 |
强制 |
易燃易爆品仓库在库房内进行分装作业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8.5 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潮湿积水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1.1应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应经过防腐蚀、防渗处理,库房的建筑应符合GB 50046的规定。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未采取避光措施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1.1应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应经过防腐蚀、防渗处理,库房的建筑应符合GB 50046的规定。 |
强制 |
溴素未专库储存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1.3 溴氢酸、碘氢酸应避光储存,溴素应专库储存。 |
强制 |
腐蚀品露天货场不防潮防水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2货棚、露天货场:货棚应干燥卫生。露天货场应防潮防水。 |
强制 |
腐蚀品被阳光直射暴晒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3.1腐蚀性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
强制 |
腐蚀品未远离热源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3.1腐蚀性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
强制 |
腐蚀品未分类存放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3.2腐蚀性商品应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存,性质和消防施救方法相抵的商品不应同库储存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未设置洗眼器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3.3 应在库区设置洗眼器等应急处置设施。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未保持清洁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4.1库房应保持清洁。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堆放杂物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4.4.2库区的杂物、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排水保持畅通。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未配备安全技术说明书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1.1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商品性状、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由存货方负责检验。 |
强制 |
进口腐蚀品未配备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1.1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商品性状、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由存货方负责检验。 |
强制 |
腐蚀品包装破损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2.1.2 包装封闭严密,完好无损,无水湿、污染。 |
强制 |
腐蚀品包装存在水湿现象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2.1.2 包装封闭严密,完好无损,无水湿、污染。 |
强制 |
腐蚀品存在渗漏现象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2.2.2 液体商品颜色无异状,无渗漏。 |
强制 |
腐蚀品存在潮解、融化现象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1.2.2.3固体商品无变色,无潮解,无溶化等现象。 |
强制 |
腐蚀品堆垛下方未设置隔潮措施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2.1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储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货架与库房地面距离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的垛堆与地面距离不低于30 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堆垛下方隔潮设施低于15厘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2.1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储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货架与库房地面距离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的垛堆与地面距离不低于30 cm。 |
强制 |
腐蚀品露天堆垛下方隔潮设施低于30厘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2.1库房、货棚或露天货场储存的商品,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货架与库房地面距离一般不低于15cm,货场的垛堆与地面距离不低于30 cm。 |
强制 |
腐蚀品堆放不牢固、不整齐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2.2 根据商品性质、包装规格采用适当的堆垛方法,要求货垛整齐,堆码牢固,数量准确,不应倒置。 |
强制 |
腐蚀品倒置堆放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2.2 根据商品性质、包装规格采用适当的堆垛方法,要求货垛整齐,堆码牢固,数量准确,不应倒置。 |
强制 |
铁桶液体腐蚀品未直立码放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3堆垛高度 应控制在: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 m;b)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 m;c)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 m;纸箱不应超过2.5 m;d)袋装3m-3.5m; |
强制 |
固体桶装腐蚀品平放高度超过3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3堆垛高度 应控制在: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 m;b)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 m;c)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 m;纸箱不应超过2.5 m;d)袋装3m-3.5m; |
强制 |
箱装腐蚀品堆放高度超过1.5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3堆垛高度 应控制在: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 m;b)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 m;c)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 m;纸箱不应超过2.5 m;d)袋装3m-3.5m; |
强制 |
腐蚀品化学试剂木箱堆放高度超过3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3堆垛高度 应控制在:a)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不应超过3 m;b)大箱(内装坛、桶)不应超过1.5 m;c)化学试剂木箱不应超过3 m;纸箱不应超过2.5 m;d)袋装3m-3.5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主通道宽度小于1.8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辅助通道宽度小于0.8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墙距小于0.3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柱距小于0.1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垛距小于0.1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顶距小于0.3米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5.2.4 堆垛间距 应保持在:a)主通道≥180 cm;b)支通道≥80cm; c)墙距≥30 cm;d)柱距≥10 cm;e)垛距≥10 cm;f)顶距≥30cm;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6.1.1库内设置温湿度计,按时观测、记录。 |
强制 |
腐蚀品仓库无温湿度记录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6.1.1库内设置温湿度计,按时观测、记录。 |
强制 |
腐蚀品包装封口未封盖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6.2.2.2 检查商品包装、封口、衬垫有无破损、渗漏,商品外观有无变化。 |
强制 |
腐蚀品作业未配备护目镜、防护手套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7.2 作业时应穿戴防护服、护目镜、橡胶浸塑手套等防护用具,应做到:a)操作时轻搬轻放,防止摩擦振动和撞击;b)不应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c)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d)有氧化性强酸不应采用木质品或依然材质的货架或垫衬。 |
强制 |
腐蚀品分装在仓库内进行 |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7.2 作业时应穿戴防护服、护目镜、橡胶浸塑手套等防护用具,应做到:a)操作时轻搬轻放,防止摩擦振动和撞击;b)不应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c)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d)有氧化性强酸不应采用木质品或易燃材质的货架或垫衬。 |
强制 |
毒害品被阳光直射暴晒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在库内(区)固定和方便的位置配备与毒害性商品性质相匹配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
推荐 |
毒害品未远离热源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在库内(区)固定和方便的位置配备与毒害性商品性质相匹配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
推荐 |
毒害品仓库未设置急救药箱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在库内(区)固定和方便的位置配备与毒害性商品性质相匹配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
推荐 |
禁忌毒害品混存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3不同种类的毒害性商品,视其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毒害性商品不应同库混存(见附录A)。 |
推荐 |
剧毒品未专库储存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4剧毒性商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门装双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推荐 |
剧毒品仓库未安装监控系统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4剧毒性商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门装双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推荐 |
剧毒品仓库未设置防盗报警器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4剧毒性商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门装双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推荐 |
剧毒品仓库未实行五双管理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2.4剧毒性商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库门装双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推荐 |
毒害品仓库温度超过35度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4 温度和湿度: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5度。易挥发的毒害性商品,库房温度应控制在32度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害性商品,库房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
推荐 |
毒害品仓库未配备安全技术说明书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5.1.1人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
强制 |
进口毒害品未配备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5.1.1人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
强制 |
毒害品未分类储存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5.1.2 人库商品应根据毒害性商品的类别分别人库,采取隔离、隔开、分离储存。 |
强制 |
毒害品包装破损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5.2.1.2包装应完整无损,无水湿、污染。 |
强制 |
毒害品堆垛未设置地垫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2.1货垛下应有防潮设施,垛底距地面距离不小于15cm。 |
强制 |
毒害品堆垛地垫小于15厘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2.1货垛下应有防潮设施,垛底距地面距离不小于15cm。 |
强制 |
毒害品未牢固、整齐堆放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2.2货垛应牢固、整齐、通风,垛高不超过3m。 |
强制 |
毒害品堆垛高度超过3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2.2货垛应牢固、整齐、通风,垛高不超过3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主通道小于1.8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辅助通道小于0.8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墙距小于0.3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柱距小于0.1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垛距小于0.1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顶距小于0.5米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6.3 间距:应保持:a)主通道>180cm;b) 支通道>80cm;c) 墙距>30cm;d)柱距>10cm;e) 垛距>10cm;f) 顶距>50cm。 |
强制 |
毒害品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7.1.1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时观测、记录。 |
推荐 |
毒害品仓库无温湿度记录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7.1.1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时观测、记录。 |
推荐 |
毒害品作业人员未带防毒面罩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8.2作业人员应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
强制 |
毒害品作业人员作业时饮食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8.3作业中不应饮食,不应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
强制 |
毒害品作业人员防护用具随意放置 |
《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8.3作业中不应饮食,不应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
强制 |
静电防护场所未设置静电消除器 |
《静电防护管理通用要求》(GB∕T 39587-2020 )6.4.3静电防护场所应设置必要的人场管控设备或措施,应确保人员符合静电防护要求后方能进入静电防护场所,可形成人场记录。 |
推荐 |
静电防护场所入口处未设置风险标识 |
《静电防护管理通用要求》(GB∕T 39587-2020 )6.5.2静电防护场所的入口、边界应设置有清晰明确的标识,入口处标识应标明风险等级。 |
推荐 |
静电防护场所入口处未设置安全标志 |
《静电防护管理通用要求》(GB∕T 39587-2020 )6.5.4静电防护场所应对限制动作、限制行为及注意事项进行明确的标识指明。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故障 |
《静电防护管理通用要求》(GB∕T 39587-2020 )8.1不符合与纠正措施:组织应对内部检查、外部评审的不符合项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停用不符合的静电防护用品、设备、设施; |
推荐 |
易燃易爆场所未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2.1.4易燃易爆的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静电消除装置。 |
强制 |
静电消除器安装缝隙未封堵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2.3.2静电消除装置的安装缝隙应采用不起尘的材料密封,表面应平整、光滑。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表面不平整、不光滑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2.3.2静电消除装置的安装缝隙应采用不起尘的材料密封,表面应平整、光滑。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未牢固安装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2.3.3静电消除装置的安装精度应符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连接应准确 、固定应牢固可靠。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未使用软线接地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3.2.4涉及人身安全的防静电接地必须采取软接地措施。 |
强制 |
防静电接地存在混接或搭接现象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3.2.6在共用接地系统中,各类接地不允许混接和搭接,应先连接到各自的接地汇流母线或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后再连接到各类接地的共用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最后与共用接地极连接。 |
推荐 |
金属导体静电接地线截面积小于6平方毫米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3.3.2防静电工程的防静电接地线应符合表1 3.3.2的要求。金属导体接电线(隔断、金属台架、风管、管道等)应使用多股铜线或编织线,截面积应大于等于6平方毫米。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2.1 触摸体:2.1.1 材料:应采用半导体材料制成,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厘米。 |
推荐 |
可燃液体储罐上罐扶梯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液体储罐(包括各种油罐、含油污水罐等)上罐扶梯口处,油罐上部距量油口1.5m处 |
推荐 |
可燃液体储罐上部量油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液体储罐(包括各种油罐、含油污水罐等)上罐扶梯口处,油罐上部距量油口1.5m处 |
推荐 |
可燃液体储罐上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与量油口距离大于1.5米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液体储罐(包括各种油罐、含油污水罐等)上罐扶梯口处,油罐上部距量油口1.5m处 |
推荐 |
可燃气体储罐上罐扶梯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气体储罐(球罐、卧罐等) 上罐扶梯口 |
推荐 |
可燃液体或气体装置入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生产装置区装置入口处,距装置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采样口1.5m处 |
推荐 |
污油池入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污油池入口处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加油加气站 距卸油口1.5m处,自助加油机外壳处 |
推荐 |
加油站卸油口处静电消除器与卸油口距离大于1.5米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加油加气站 距卸油口1.5m处,自助加油机外壳处 |
推荐 |
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装卸站台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可燃液体装卸站台 站台上梯口处、站台悬梯口处;可燃气体装卸站台 每个装卸鹤位处 |
推荐 |
防爆型静电消除器接地线截面积小于16平方毫米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2 接地线从支撑体接地端子至接地主干线或接地导体(如罐体、金属框架等接地导体)之间的接地线宜采用不小于16平方毫米软铜线,两端焊接“铜鼻子”,采用不小于M10的不锈钢螺栓加不锈钢防松垫片连接。 |
推荐 |
防爆型静电消除器触摸体破损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5.2 检查按以下内容要求进行定期检查:a)接地牢靠。b)触摸体与支撑体的结合紧固。c)触摸体表面无破损、颜色变异或老化。 |
推荐 |
防爆型静电消除器接地线未牢固连接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5.2 检查按以下内容要求进行定期检查:a)接地牢靠。b)触摸体与支撑体的结合紧固。c)触摸体表面无破损、颜色变异或老化。 |
推荐 |
静电接地装置未每年检测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1.7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和记录,与防雷共用接地时,参照防雷检测相关规定。 |
推荐 |
镀锌钢材静电接地装置地上部分未使用螺栓连接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1 静电接地方式:镀锌钢材接地装置的连接,埋地部分应采用焊接,地上部分采用螺栓连接。 |
推荐 |
移动设备未使用专用工具进行静电接地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2接地端子与接地支线连接,应采用下列方式:a) 固定设备宜用螺栓连接。b)有振动、位移的物体,应采用挠性线连接。移动式设备及工具,应采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等器具连接,不应采用接地线与被接地体相缠绕的方法。 |
推荐 |
移动设备静电接地使用缠绕方式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2接地端子与接地支线连接,应采用下列方式:a) 固定设备宜用螺栓连接。b)有振动、位移的物体,应采用挠性线连接。c)移动式设备及工具,应采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等器具连接,不应采用接地线与被接地体相缠绕的方法。 |
推荐 |
静电接地螺栓锈蚀或被油污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3静电接地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b)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其金属接触面应去锈、除油污,并加防松螺母或防松垫片。 |
推荐 |
静电接地线锈蚀或被油污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3静电接地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b)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其金属接触面应去锈、除油污,并加防松螺母或防松垫片。 |
推荐 |
静电接地螺栓未加防松垫片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2.2.3静电接地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b)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其金属接触面应去锈、除油污,并加防松螺母或防松垫片。 |
推荐 |
有振动性能固定设备使用单股线静电接地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1.4有振动性能的固定设备,其振动部件应采用多股软铜线接地,不应采用单股线、扁钢、圆钢等接地。 |
推荐 |
有振动性能固定设备使用扁钢或圆钢静电接地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1.4有振动性能的固定设备,其振动部件应采用多股软铜线接地,不应采用单股线、扁钢、圆钢等接地。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管道平行敷设距离在10厘米以内时,未进行跨接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3.2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在进入装置区及生产厂房、有爆炸危险的分界处、分支处应做防静电接地;长距离无支管道两端和每隔200m 300m处,应有一处接地。当平行管路相距100mm以内时,每隔20m应跨接。当管路交叉间距小于100mm时,应做跨接。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管道交叉敷设距离在10厘米以内时,未进行跨接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3.2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在进入装置区及生产厂房、有爆炸危险的分界处、分支处应做防静电接地;长距离无支管道两端和每隔200m 300m处,应有一处接地。当平行管路相距100mm以内时,每隔20m应跨接。当管路交叉间距小于100mm时,应做跨接。 |
推荐 |
少于5根螺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法兰连接处未跨接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3.3输油输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当少于5个螺栓连接时应跨接。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管道中间有非导体管路时,两端未分别接地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3.4对金属管路中间的非导体管路段,除需做屏蔽保护外,两端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接。非导体管路段上的金属件应跨接、接地。 |
推荐 |
油罐车装卸场所未设置专用接地线和接地端子板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4.1.1汽车及其装卸场所,应设置防静电专用接地线和接地端子板。 |
推荐 |
油罐车装卸作业未使用带报警仪的接地线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4.1.2在汽车罐车装卸作业时,应设置可供汽车接地的接地连线,宜选用带接地报警仪的接地线;静电接地线与罐车连接点距槽车口应大于1.5m。 |
推荐 |
油罐车与静电接地线的连接点距离槽车口小于1.5米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4.1.2在汽车罐车装卸作业时,应设置可供汽车接地的接地连线,宜选用带接地报警仪的接地线;静电接地线与罐车连接点距槽车口应大于1.5m。 |
推荐 |
油罐车使用金属拖地链,未使用导电橡胶拖地带导出静电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3.4.1.8用于运输油品的汽车罐车需使用不大于100Q的导电橡胶拖地带,不应使用金属拖地链。 |
推荐 |
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清洗设备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4.1容器清洗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作业前,应把引入容器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件做可靠等电位连接并接地。b)风管、蒸汽胶管应采用能导出静电的材质,不应使用绝缘管。c)当油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喷射蒸汽及高压水枪进行清洗作业。d)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e)不应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进行吹扫和清洗。 |
推荐 |
使用绝缘管进行清洗危险化学品容器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4.1容器清洗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作业前,应把引入容器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件做可靠等电位连接并接地。b)风管、蒸汽胶管应采用能导出静电的材质,不应使用绝缘管。c)当油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喷射蒸汽及高压水枪进行清洗作业。d)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e)不应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进行吹扫和清洗。 |
推荐 |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未穿防静电工作服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6.1进人易燃易爆场所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应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着装。 |
推荐 |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未穿防静电工作鞋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6.1进人易燃易爆场所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应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着装。 |
推荐 |
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衣服鞋帽 |
《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SYT 7385-2017)6.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安全帽和梳头。 |
推荐 |
可燃液体储罐区入口处未设置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4.1 安装位置油气集输、处理或净化、炼化、储存、输送、装卸、加油加气等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参见附录A)。 |
推荐 |
管道或设备非金属部分(管段)两端未跨接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5.4.4.4 金属管线或设备的电绝缘段应予跨接和接地,以防静电积聚。 |
推荐 |
可燃废料或残留物未放置有盖的金属桶内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5.8.3 应尽量减少操作区的可燃废料和残留物。可燃废料和残留物应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中,并进行日常清理。 |
推荐 |
储罐防火堤内堆放其他物料或杂物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5.8.4 储罐建筑物周围地面应没有废物、垃圾或其他无用的可燃性材料。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容器(储罐)未码放牢固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2.9 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需要堆放的时候,应确保稳定,防止容器壁产生过应力。 |
推荐 |
防爆柜未设置5厘米以上的门槛防止液体溢流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6.3 使用储存仓储存液体,应符合下列至少一项要求: b)金属储存仓按下列方式制造: ——底部、顶部、门和壁部所用钢板厚度应符合要求,制成双层式,中间为3.8cm的间隙。 ——接头采用铆接、焊接或用相等有效方法予以密封。 ——仓门应设置三点式插销;门槛应比仓底高出至少50mm,用以阻留泄漏的液体。 |
推荐 |
防爆柜通风管未直通室外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6.4 出于防火的目的,储存仓不需要进行通风。 ——通风口应使用储存仓上的塞子或厂家专门提供的塞子密封。 ——如果储存仓因任何原因需要通风,应直接向室外通风,这种方式不应影响储存仓的具体操作,且应为管辖部门所接受。 |
推荐 |
防爆柜不需要采取通风设施时,通风孔未封闭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6.4 出于防火的目的,储存仓不需要进行通风。 ——通风口应使用储存仓上的塞子或厂家专门提供的塞子密封。 ——如果储存仓因任何原因需要通风,应直接向室外通风,这种方式不应影响储存仓的具体操作,且应为管辖部门所接受。 |
推荐 |
防爆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6.5 储存仓应标记醒目字样,如“易燃物品,严禁烟火”。字体、颜色和样式应符合安全标志规范。 |
推荐 |
灭火器未设置在易燃易爆品仓库(储存室)外面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11.2.2 轻便灭火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所有通向内部储存区的门口外面3m以内,应至少设置一个不小于40-B等级的轻便式灭火器。 |
推荐 |
单体容积超过38L的危险化学品容器未设置防溢流措施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13.2 对于单体容积超过38L的容器,应采用挡流板、排水口、排水渠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防止液体在紧急情况下排放到邻近的建筑区。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可燃液体)容器大于23L时,放置于公众可接触位置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8.4.3 容量大于23L的液体容器不能储存和陈列在公众接近的地方。 |
推荐 |
防爆柜内液体容器未码放牢固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2017)7.2.9 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需要堆放的时候,应确保稳定,防止容器壁产生过应力。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接地线接地不规范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13.2.6在共用接地系统中,各类接地不允许混接和搭接,应先连接到各自的接地汇流母线或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后再连接到各类接地的共用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最后与共用接地极连接。 |
推荐 |
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要素不全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4.1 标签要素: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 |
强制 |
化学品安全标签未同时标注中英文名称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4.2.1化学品标识: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上方。名称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 |
强制 |
大于100毫升包装或容器使用化学品安全标签简化标签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4.3 简化标签:对于小于或等于100mL的化学品小包装,为方便标签使用,安全标签要素可以简化,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资料参阅提示语即可。 |
强制 |
化学品安全标签样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4.4安全标签样例:安全标签样例见附录A。 |
推荐 |
化学品安全标签简化标签样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4.4安全标签样例:安全标签样例见附录A。 |
推荐 |
化学品安全标签未设置在化学品使用储存现场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6.1.1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栓或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
推荐 |
化学品安全标签脱落、损坏或模糊无法辨识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6.3.1安全标签的粘贴、挂栓或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储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
推荐 |
应急物资未存放在专用柜或指定地点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6作业场所配备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作业场所应急物资配备应符合表1的要求。 |
强制 |
应急物资摆放混乱或挪作他用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9.2应急救援物暨应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固定场所摆放整弃,不得随意摆放、挪作他用。 |
推荐 |
应急物资破损未及时更换或报废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9.3应急教援物资应保持完好。随时处于备战状态;物资若有损坏或影响安全使用的。应及时修理,更换或报废。 |
推荐 |
静电消除器未安装在易燃易爆区域入口处 |
《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安全规范》(SY∕T 7354-2017)6.3泵房的门外、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储罐采样口处(距采样口不少于1.5m)、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及悬梯口处、装置区入口处、装置区采样口处、码头人口处、加油站卸油口处(距卸油口不少于1.5m)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安装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 |
推荐 |
化工企业设备设施未编号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4.10.4.4企业应对设备设施实施台账管理,对所有设备设施进行编号,建立设备和备品备件(安全附件)台账、技术档案。 |
推荐 |
化工企业检修作业未审批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4.13.2企业应对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作业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进行许可管理,作业许可范围包括:a)GB30871中规定的特殊作业;b)装置区施工和检维修作业;c ) 设备、管线打开;d)企业认为需要通过许可管理的其他作业。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钢瓶间设置地沟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1.9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3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
强制 |
散发比空气重可燃气体场所设置地沟或地沟未采取防止气体聚集措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1.9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3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
强制 |
锅炉房疏散门未直通室外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
强制 |
柴油发电机房排烟管、通风管或无关电线穿过储油间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1.5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
强制 |
消防泵房未设置温度计或温度低于5度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
强制 |
消防控制室有无关管线穿过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
强制 |
厂房内危险化学品仓库耐火等级不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隔墙未使用防火墙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隔墙存在孔洞或开口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
强制 |
仓库内设置与仓库运行无关用房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强制 |
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强制 |
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办公室、休息室贴邻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钢瓶间门、窗未向外开启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钢瓶间与其它建筑贴邻时未使用防火墙分隔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钢瓶间贴邻服务建筑时,钢瓶总容积大于1立方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强制 |
防火门、防火窗不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6.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
强制 |
室外疏散楼梯净宽度小于0.8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
强制 |
建筑首层疏散门宽度小于1.1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
推荐 |
净宽度大于4米的疏散楼梯未设置分隔栏杆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
强制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高度小于2.1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
强制 |
疏散楼梯间设置危险化学品管道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8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
强制 |
消防电梯未设置用途标志和操作说明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1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 3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
强制 |
电线敷设在高温物体上或受到高温影响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
强制 |
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
强制 |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周围未设置防止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1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
强制 |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停放机动车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1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
强制 |
消防车道内停放车辆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2 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持畅通,其范围内不应存放机动车辆,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 |
强制 |
消防车道未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2 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持畅通,其范围内不应存放机动车辆,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 |
强制 |
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燃气灶具距离小于0.5米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 4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 6 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
强制 |
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未设置钢瓶间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 4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 6 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
强制 |
彩钢板芯材为可燃或易燃材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或仓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推荐 |
员工宿舍与厂房在同一建筑内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
推荐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危险化学品厂房内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5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推荐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防火墙等级不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推荐 |
办公室、休息室在丙类厂房内,房门不是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推荐 |
办公室、休息室在丙类厂房内,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推荐 |
厂房内危险化学品储量超过1昼夜需要量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推荐 |
厂房内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未靠外墙设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推荐 |
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或住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9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
推荐 |
厂房不同安全出口未分散布置,水平距离不足5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推荐 |
厂房疏散楼梯净宽度小于1.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
推荐 |
厂房疏散通道净宽度小于1.4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
推荐 |
厂房疏散门净宽度小于0.9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
推荐 |
厂房首层疏散门净宽度小于1.2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5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
推荐 |
大于300平米的仓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推荐 |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未设置实体防护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防护墙高度不足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防护墙为可燃烧材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储罐成组布置时超过2排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立式储罐之间的距离小于2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卧式储罐之间的距离小于0.8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未设置防火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为可燃材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与立式储罐距离不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组)防火堤高度不足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
推荐 |
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未设置救援用踏步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
推荐 |
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距离小于3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3.4 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
推荐 |
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储油量大于1立方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
推荐 |
使用电梯作为疏散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
推荐 |
使用自动扶梯作为疏散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
推荐 |
公共建筑疏散门净宽度小于0.9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
推荐 |
公共建筑疏散楼梯净宽度小于1.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
推荐 |
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疏散门设置门槛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
推荐 |
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疏散门净宽度小于1.4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
推荐 |
安全出口内外1.4米范围内设置台阶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
推荐 |
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窗口、阳台设置密封的金属栅栏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 |
推荐 |
防火墙开设洞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
推荐 |
疏散楼梯间设置储藏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
推荐 |
疏散楼梯间有影响疏散障碍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
推荐 |
疏散楼梯间设置卷帘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
推荐 |
封闭楼梯间防火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4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
推荐 |
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0.9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
推荐 |
室外疏散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设有窗户或洞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
推荐 |
疏散通道在防火分区处未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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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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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使用旋转门作为疏散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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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门作为安全出口疏散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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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门开启时减少疏散楼梯有效宽度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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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禁系统或人员控制的疏散门未设置使用提示标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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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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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闭防火门未设置提示标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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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只能从一侧开启,不能内外两侧开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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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缝隙未进行防火封堵,不具备防烟功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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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设置障碍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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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未设置灭火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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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库采用电热器供暖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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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通风设备被停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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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通风设备破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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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未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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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房未采用防爆通风设备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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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气线路未穿金属管保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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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内或通风管道外壁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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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敷设在吊顶内未穿金属管保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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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接线板直接放在可燃物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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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灯具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4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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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使用高温灯具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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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未设置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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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无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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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照度被降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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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未处于蓄电状态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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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未设置在墙面上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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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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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标志未设置在疏散门正上方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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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大于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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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形走道疏散指示标志间隔距离大于10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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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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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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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法兰螺栓少于5根未进行静电跨接 |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GB50057-2010)4.2.2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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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厂房顶棚不平整,容易出现易燃气体聚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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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休息室与危险化学品厂房贴邻时,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5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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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未设置泄压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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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压设施的门、窗未使用安全玻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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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未独立设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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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和地下储罐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4 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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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与卧式储罐距离不足3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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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出口处未设置水封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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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雨水排水管未设置阀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5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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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液体储罐防火堤与泵房、装卸鹤管的距离不足5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2.7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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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液氧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立方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3.4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³,总容积不宜大于20m³;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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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液氧储罐总容积大于20立方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3.4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³,总容积不宜大于20m³;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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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液氧储罐之间的距离不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3.4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³,总容积不宜大于20m³;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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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储罐周边5米范围内有可燃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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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内设置生产车间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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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疏散门未直通室外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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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室疏散门未直通室外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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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与其它部位隔墙存在孔洞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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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与其它部位隔墙的门未达到甲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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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与其它部位隔墙的窗户未达到甲级防火等级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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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总储存量大于1立方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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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未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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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房未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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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房未设置通风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2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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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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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未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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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柴油管道上未设置切断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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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房燃气管道上未设置切断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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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未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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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通气管未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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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油箱下部未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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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住宅或重要公共建筑贴邻设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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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总容积小于1m³时,且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采用强制气化供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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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瓶间的总出气管道上未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7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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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7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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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安全出口数量少于2个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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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疏散走道净宽度小于1.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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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避难层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直接开向避难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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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避难层未设置消火栓和软管卷盘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
推荐 |
高层建筑避难层未设置消防专线电话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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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避难层未设置应急广播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
推荐 |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出入口处,未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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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避难层(间)未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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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框架、梁等耐火等级低于防火墙本身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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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未有效分隔建筑区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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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开设的门窗未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
推荐 |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防火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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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穿越防火墙时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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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防火墙的管道保温材料为可燃材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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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井、管道井与其他部位的孔隙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9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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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的防火墙有孔洞或门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8冷库的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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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绝热层燃烧性能低于B1级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8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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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墙体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10 户外电自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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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遮挡建筑外窗,影响应急救援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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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穿越楼板的空隙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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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穿越墙体的空隙未进行防火封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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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间设置烧水间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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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楼梯间未设置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4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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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足1.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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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门正对室外疏散楼梯梯段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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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防梯直接面对老虎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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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防梯宽度不足0.6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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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未使用平开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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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卷帘门作为安全出口疏散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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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疏散门外,仓库疏散门未使用平开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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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禁系统或人员控制的疏散门不能方便打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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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关闭后不具备防烟功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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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未穿金属管保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7.11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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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净宽度不足4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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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净空高度不足4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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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未设置灭火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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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² 的厂房和仓库未设置消火栓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² 的厂房和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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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未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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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厂房采用电热器供暖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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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与危险化学品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等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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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敷设在吊顶内未使用封闭盒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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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未设置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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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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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消防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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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顶部未设置应急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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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大于20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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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转角处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大于1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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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的门未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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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照度过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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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插座直接设置在可燃物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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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被堵占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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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被堵占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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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锁闭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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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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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6.1 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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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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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相关记录不全或不规范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5.6.4 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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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搭建违章建筑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1.2 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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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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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公共部位未设置疏散示意图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1.4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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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未每2小时巡查一次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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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被堵塞占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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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的门需使用工具打开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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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处设置障碍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e)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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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处设置门槛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e)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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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破损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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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未处于蓄电状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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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指示标志破损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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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志破损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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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指示标志被遮挡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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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设置栅栏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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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窗口、阳台设置不能内部打开的栅栏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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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未分别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j)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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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未分别配置疏散引导箱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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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疏散引导箱器材不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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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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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消火栓箱上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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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不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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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消火栓设置影响正常使用障碍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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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严重腐蚀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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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外消火栓被圈占、埋压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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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范围内堆放杂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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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被圈占遮挡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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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控制室堆放杂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11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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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控制室应急器材配备不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14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品、工具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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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控制室未配备相关消防设备、用房的钥匙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15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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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控制室未做到每2小时进行一次值班记录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6.1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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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d)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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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f)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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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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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厨房烟道、集烟罩未定期清洗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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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10.1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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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量过多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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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前台和大厅应急器材配置不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2.1 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
推荐 |
宾馆客房应急器材配置不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2.2 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 |
推荐 |
宾馆客房未设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标志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2.3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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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客房未设置疏散指示图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2.3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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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内仓库与营业区、办公区未分隔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2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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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主要疏散通道未直通安全出口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3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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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疏散路线穿越仓库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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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食品加工区使用气体、液体燃料作为火源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6 营业厅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
推荐 |
商业企业防火卷帘门0.3米范围内堆放杂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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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防火卷帘门0.3米处未划定黄色标线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
推荐 |
商业企业中庭设置摊位或可燃物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8 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通道宽度不足1.1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活动座椅未固定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镶嵌玻璃镜面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疏散通道悬挂装饰物或促销广告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
推荐 |
公共娱乐场所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声音或视频警报不能切换到应急状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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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过近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5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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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内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4.6 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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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出口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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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体宿舍值班室未配备齐全的应急器材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2 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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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体宿舍使用明火器具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3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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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垃圾桶箱采用可燃烧材料制作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5 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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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宿舍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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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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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1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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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2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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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楼、病房楼、病房内未设置疏散指示图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3 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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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房楼公共部位设置床位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4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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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房楼氧气干管未设置手动切断装置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6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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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症监护区未使用甲级防火门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7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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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士站易燃易爆用品未专柜储存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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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疏散指示标志规格不符合要求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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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临时建筑耐火等级不够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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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主要通道宽度小于5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
推荐 |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辅助通道宽度小于3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
推荐 |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疏散通道未设置标识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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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车间主要通道宽度不足2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
推荐 |
人员密集车间辅助通道宽度不足1.5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
推荐 |
人员密集车间通道被堵塞,堆放杂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
推荐 |
人员密集车间通道未设置明显标线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
推荐 |
人员密集车间机电设备周围堆放杂物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 |
推荐 |
人员密集车间原料物品未分类存放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 |
推荐 |
企业员工宿舍擅自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
推荐 |
企业员工宿舍擅自设置炉灶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
推荐 |
企业员工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足4平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a)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
推荐 |
企业员工宿舍床铺超过2层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b)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
推荐 |
企业员工宿舍使用人数超过12人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c)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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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疏散路线穿越办公区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
推荐 |
人员密集场所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f)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燃气进气管离热源过近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5.1.2.1燃气进气管应设在不易受腐蚀和过热的位置,并固定在灶体上,灶体左右两侧均应能与外部供气管连接,其中不使用的一端应进行密封,且只能用专用工具打开。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燃气进气管连接处距离地面小于0.2米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5.1.2.2炒菜灶进气管与外部燃气供气管应采用硬管连接,且应采用管螺纹连接方式,管螺纹应符合GB/T7306和GB/T7307的规定,且进气管连接处距地面净高宜大于200 mm。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燃气进气管与供气管未采用硬管连接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5.1.2.2炒菜灶进气管与外部燃气供气管应采用硬管连接,且应采用管螺纹连接方式,管螺纹应符合GB/T7306和GB/T7307的规定,且进气管连接处距地面净高宜大于200 mm。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外壳上的电源开关未设置防水措施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5.1.6.2装在炒菜灶外壳上的电源开关应采取防水措施,安装部位防护等级应为IPX4。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点火器绝缘破损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5.1.6.3点火器高压带电部件与非带电金属部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点火电极之间的距离,点火操作时不应发生漏电,手可能接触的高压带电部位应进行良好的绝缘。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灶具无铭牌 |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13)9.1.1每台炒菜灶应有铭牌,且应牢固、耐用,并能长期地固定在炒菜灶醒目的位置上。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未设置防护罩 |
《餐饮业现场管理规范》(SB/T10580-2011)A.2.3 切配烹调区:f)机械设备应装防护罩,有安全使用图解和警示标志。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未未设置使用图解和警示标志 |
《餐饮业现场管理规范》(SB/T10580-2011)A.2.3 切配烹调区:f)机械设备应装防护罩,有安全使用图解和警示标志。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炉灶未配备灭火毯 |
《餐饮业现场管理规范》(SB/T10580-2011)A.2.3 切配烹调区:h)炉灶区配阻燃毯,定位放置并标识。 |
推荐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破损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1设备结构、产品输送管道和连接部分不应有滞留产品的凹陷及死角。 |
强制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紧固件松脱或缺失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5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不应因震动而脱落。 |
强制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运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7机械设备的齿轮、皮带、链条、摩擦轮等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使之在运行时,人体任意部位难于接触。 |
强制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运动部位防护罩未形成有效保护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7机械设备的齿轮、皮带、链条、摩擦轮等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使之在运行时,人体任意部位难于接触。 |
强制 |
餐饮企业厨房机械设备经常开启的防护罩未设置联锁功能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5. 11设备上具有潜在危险因素的,对人身和设备安全可能构成威胁的人孔盖、贮罐上的罐盖、可能经常开启的转动部分的防护罩,应具有联锁装置。 |
强制 |
商业企业主要疏散通道宽度不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654-2006)8.3.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
强制 |
商业企业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足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654-2006)8.3.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
强制 |
燃气厂站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4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
强制 |
燃气厂站环形消防车道宽度不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4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
强制 |
燃气厂站进出站管线未设置切断阀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7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
强制 |
燃气厂站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间距不足1.5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5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
推荐 |
燃气厂站压缩机室重要通道宽度不足2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5重要通道的宽度小宜小于2m |
推荐 |
燃气厂站压缩机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5机组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推荐 |
燃气厂站压缩机室维修平台或地坑未设置防护栏杆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5维修平台及地坑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
推荐 |
燃气厂站压缩机未设置急停按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5压缩机组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
推荐 |
燃气厂站室外消火栓未采用地上消火栓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9站内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
推荐 |
燃气厂站灭火器配备数量不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19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 |
推荐 |
燃气厂站爆炸危险区域未安装燃气检测报警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5.21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推荐 |
燃气调压装置未设置围墙或护栏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
推荐 |
悬挂式燃气调压箱设置高度不符合要求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推荐 |
悬挂式燃气调压箱未设置在永久实体墙上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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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燃气调压箱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大于DN50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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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燃气调压箱与建筑物门、窗距离不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推荐 |
悬挂式燃气调压箱安装在建筑窗下或阳台下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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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燃气调压箱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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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燃气调压箱未设置自然通风口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调压箱(悬挂式) 1) 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 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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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燃气调压柜高出地面高度不足0.3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 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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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燃气调压柜未设置爆炸泄压口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 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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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燃气调压柜爆炸泄压口未设置在上盖上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 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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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燃气调压柜周围未设置护栏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 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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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燃气调压柜未设置通风口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4 2 调压柜(落地式): 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 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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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与相邻建筑未设置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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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耐火等级不足二级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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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未设置泄压口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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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门窗未向外开启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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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未设置机械通风设备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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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电气设备不防爆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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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使用产生火花地面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 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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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未设置燃气检测报警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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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未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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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报警装置与通风设备未连锁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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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调压装置未设置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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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室外进口管道未设置阀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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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室外进口管道的阀门设置过高,不能满足地面操作要求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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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调压装置与管道未使用焊接和法兰连接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 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 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 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 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 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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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装置放散管管口高度不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0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
强制 |
燃气调压装置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未设置压力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8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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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器安装位置不便于检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1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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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燃气调压器之间距离小于0.8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1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
推荐 |
燃气调压器与墙面的距离小于0.8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1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
推荐 |
燃气调压间主要通道小于0.8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1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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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间窗户未设置防护栏或防护网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6.6.12 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 调压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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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与燃具连接长度超过2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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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与移动工业燃具连接长度超过30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6 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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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与移动工业燃具连接时,接头多于2个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6 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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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未使用专用管卡或卡箍固定连接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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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软管与硬管连接处未设置阀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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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穿越重要或危险部位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
强制 |
燃气引入管未设置在燃气仪表间或燃气用房内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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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明敷燃气管上端弯曲处未设置清扫用三通和丝堵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
推荐 |
燃气引入管进入室内后再地面以下水平敷设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
推荐 |
燃气引入管穿越墙壁、管沟时,未设置套管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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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引入管穿越墙壁未封堵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6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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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引入管穿越墙壁、管沟的套管与引入管的间隙未有效封堵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16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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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设备层或密闭房间时,管道净高度不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净高不宜小于2.2m。 |
推荐 |
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设备层或密闭房间时,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
强制 |
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设备层或密闭房间时,未设置防爆电气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
强制 |
燃气管道水平干管和立管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
强制 |
燃气管道立管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
强制 |
室内燃气管道重点部位未设置阀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40 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燃气引入管; 2 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 燃气用具前; 4 测压计前; 5 放散管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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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燃气管道阀门未使用球阀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2.41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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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表安装在卧室、卫生间或更衣室内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安装在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
强制 |
燃气表安装在存有危险物质的场所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安装在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
强制 |
燃气表安装在变配电设备周边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安装在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
强制 |
燃气表安装在疏散通道处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安装在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
强制 |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未安装在单独房间内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 |
推荐 |
燃气用气设备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推荐 |
燃气用气设备安装在有住宿、休息或值班的场所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推荐 |
燃气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未设置燃气检测报警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
强制 |
燃气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未设置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推荐 |
燃气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未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装置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
强制 |
燃气用气设备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未设置爆破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5.5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
推荐 |
工业车间燃气设备的管道上未设置单独的阀门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6.8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
推荐 |
工业车间燃气设备的管道上阀门高度超过1.7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6.8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
推荐 |
工业车间燃气设备的阀门未设置启闭标志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6.8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
推荐 |
燃气灶具上方未设置排风扇或排风罩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7.4 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 |
推荐 |
燃气设备顶部排烟时,直接敷设水平烟道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7.5 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5 从设备顶部排烟或设置排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m的垂直烟道方可接水平烟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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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未直通室外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7.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
强制 |
燃气设备水平烟道穿越卧室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7.6 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
强制 |
燃气场所燃气检测报警装置与燃具或阀门水平距离大于8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
推荐 |
燃气场所燃气检测报警装置距离顶棚大于0.3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场所燃气检测报警装置与燃具或阀门水平距离大于4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
推荐 |
液化石油气场所燃气检测报警装置距离地面大于0.3米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
推荐 |
燃气场所燃气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在燃具正上方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